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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申请表
编辑:雨后彩虹 识别码:20-533463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6-19 21:38:42 来源:网络

第一篇: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申请表

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申请表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申请指南

一、申请人在办理《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申请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2、公共场所应在二年内由具有资质单位对其经营场所进行过卫生检测,并在复核时出具的此卫生检测报告;

3、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的名单及其健康体检和卫生培训合格证明材料;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或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公共场所申请办理《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申请资料的填写及整理要求:

★申请书一律用钢笔或水笔填写(或电脑打印);

★申报资料除原件外,应用A4规格纸打印或复印,不得使用传真件;

★申报资料的各项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外文资料应有中文译文;

★申报资料中除申请书及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外,所有资料应逐页加盖申报单位印章(可以是骑缝章)。

三、公共场所办理《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审核流程:

1.申请人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并递交所需资料;

2.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下列决定:

★符合申请资格且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不符合申请资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符合申请资格但资料不全的,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补全。逾期补不全的,视为未申请。

3.受理申请后,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卫生标准、卫生要求的规定,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及现场进行审查;

4.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根据审查情况作出下列审查决定:

★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 ★不符合规定但可以整改的,责令限期整改;

★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批准。

5.对提供的材料及生产场所不符合相应要求的申请人给予最长为3个月的整改期限,整改完毕后申请人应提出复审申请。对整改后经复审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批准。对整改期限届满后7日内未提出复审申请的,视作自动放弃申请;

6.卫生行政部门在作出同意决定的10日内在原《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上加盖复核合格证明。

第二篇:公共场所办理卫生许可证复核须知

公共场所办理《卫生许可证》复核须知 申请延续、复核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2、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申请表1份;

3、所有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培训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4、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5、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6、房地产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

7、经营场所店内平面示意图、方位图(电脑绘制);

8、经营场所卫生管理制度;(美容美发、宾馆旅社、洗浴沐浴、文化娱乐)

公共场所办理《卫生许可证》复核须知 申请延续、复核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2、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申请表1份;

3、所有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培训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4、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5、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6、房地产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

7、经营场所店内平面示意图、方位图(电脑绘制);

8、经营场所卫生管理制度;(美容美发、宾馆旅社、洗浴沐浴、文化娱乐)

公共场所办理《卫生许可证》复核须知 申请延续、复核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2、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申请表1份;

3、所有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培训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4、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5、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6、房地产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

7、经营场所店内平面示意图、方位图(电脑绘制);

8、经营场所卫生管理制度;(美容美发、宾馆旅社、洗浴沐浴、文化娱乐)

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一次性告知书(新办)卫生许可的条件一是材料齐全合格,二是现场验收合格,二者缺一不可。需要材料:

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书1份;

2、到工商部门申请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或《营业执照》(老店)复印件;副本复印件1份;

3、法定代表人、业主或生产经营负责人资格证明,件或房产证明,房产是租赁的提供租赁合同,(全部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5、经营场所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需标明各功能间名称、面积,清洗、消毒等卫生设施位置,门、窗位置);地址方位示意图(电脑绘制);

6、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1份;

7、经营场所卫生管理制度;(美容美发、宾馆旅社、洗浴沐浴、文化娱乐)娱乐场所需提交《娱乐经营许可证》(提交复印件,用原件核对);

8、美容需提交美容师资格证书(提交复印件,用原件核对)和美容所用化妆品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及其卫生检验报告复印件(如果是进口化妆品,只需提交卫生部“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9、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要求提交的其它有关材料。

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一次性告知书(新办)卫生许可的条件一是材料齐全合格,二是现场验收合格,二者缺一不可。需要材料:

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书1份;

2、到工商部门申请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或《营业执照》(老店)复印件;副本复印件1份;

3、法定代表人、业主或生产经营负责人资格证明,件或房产证明,房产是租赁的提供租赁合同,(全部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5、经营场所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需标明各功能间名称、面积,清洗、消毒等卫生设施位置,门、窗位置);地址方位示意图(电脑绘制);

6、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1份;

7、经营场所卫生管理制度;(美容美发、宾馆旅社、洗浴沐浴、文化娱乐)娱乐场所需提交《娱乐经营许可证》(提交复印件,用原件核对);

8、美容需提交美容师资格证书(提交复印件,用原件核对)和美容所用化妆品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及其卫生检验报告复印件(如果是进口化妆品,只需提交卫生部“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9、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要求提交的其它有关材料。

第三篇: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材料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所需资料

1、工商所的预先核名通知单(或者是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

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4、公共场所区位图和内部结构图;

5、基础卫生设施情况;

6、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健康检查信息条);

7、房屋所有权或租赁合同;

8、到卫生防疫站申请卫生监测或评价报告。

以上所有文件一式两份都要复印件用抽杆文件夹夹好

带到政务服务中心大厅相应的窗口进行办理

第四篇: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

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完善本市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试行办法》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的《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以下简称《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

交通、铁路、检验检疫等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下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实行告知承诺:

(一)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游艺厅(室);

(三)公园;

(四)无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商场和书店;

(五)候诊室、候车室、公共交通工具;

(六)棋牌室。

下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实行现场审核:

(一)宾馆、旅店、招待所;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商场和书店;

(七)足浴。

第五条 实行告知承诺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向经营场所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二)房产证及(或)房屋租赁合同;

(三)建筑设计的卫生审核资料或经营场所的地形图、平面图及卫生防护设施图;

(四)主要设备和设施的材料;

(五)《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可从下载)。

实行告知承诺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在取得《卫生许可证》后两个月内提交以下材料:

(一)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T17220-1998)规定的检测报告(以下简称检测报告);

(二)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的名单和健康合格证。

第六条 对于实行告知承诺的公共场所,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经经营者签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后,应当当场对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作出和送达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7日内制作和送达《卫生许可证》。

第七条 对于实行告知承诺的公共场所,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经营者取得《卫生许可证》两个月内,对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经营者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要求其限期整改;经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第八条实行现场审核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向经营场所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二)房产证及(或)房屋租赁合同;

(三)建筑设计的卫生审核资料或经营场所的地形图、平面图及卫生防护设施图;

(四)主要设备和设施的材料;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或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六)美容、美发、沐浴、足浴等场所应根据需要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听证审批文件。实行现场审核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在取得《卫生许可证》后两个月内提交以下材料:

(一)检测报告;

(二)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的名单和健康合格证。

第九条 对于实行现场审核的公共场所,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经营者提交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5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对资料不全者,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其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符合条件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作出受理的书面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第十条 受理申请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指定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上海市卫生行政许可审核程序》的规定,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符合要求的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制作《卫生许可证》,依法送达申请人;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申请人提出中止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在中止期满后依照前款规定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第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做好《卫生许可证》申请资料的登记、整理和归档工作。第十二条已取得《卫生许可证》的经营者下列许可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工商行政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一)单位名称;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三)地址中的路名路牌(非迁址)。

除前款规定的事项以外,其他事项改变的应当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

第十三条 《卫生许可证》每两年复核一次,并加贴有效凭证。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卫生许可证》复核期届满之日三十日前向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卫生许可证复核申请书;

(二)两年内的检测报告;

(三)企业(个体)营业执照复印件。

逾期3个月未复核的,原《卫生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发证部门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经营场所检测报告、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的名单和健康合格证的;

(二)提交的经营场所检测报告中卫生指标检测结果不符合要求的;

(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达到卫生要求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发证部门可注销其《卫生许可证》:

(一)逾期3个月不申请复核的;

(二)复核时不符合卫生要求且经整改后仍达不到卫生要求的;

(三)自行歇业的;

(四)企业破产的;

(五)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六)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第十六条经营者应当按《卫生许可证》规定的项目营业,不得擅自超越核准的经营项目或变更字号,并应当将《卫生许可证》悬挂在经营场所明显处。

第十七条 《卫生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及时向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第十八条本市实施行政许可并联审批后,《卫生许可证》申请材料的提交、接收、转送等事项应符合《上海市并联审批试行办法》的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原《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修订)》(沪卫卫监〔2004〕52号)同时废止。

第五篇:卫生许可证复核自查报告

公共场所自查报告

按照要求,加强领导,分工协作,开展卫生管理工作,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强化制度,健全卫生管理

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卫生检查评比制度等卫生制度,积极组织卫生检查工作。安排专人负责全店卫生工作的计划、实施、检查、督导和总结工作,切实做好卫生管理工作。

二、加强教育,培养卫生习惯

在员工中大力开展健康和卫生知识宣传教育,培养员工文明卫生习惯。

三、整洁有序,完善卫生设施

始终把改善环境、提高效率、塑造形象摆在首位,坚持把日常清扫和每周大扫除结合起来,保持最佳的经营环境。店内设置了垃圾桶、废纸篓、痰盂等卫生设施,放置合理,并做到随时保持清洁,垃圾做到定点倾倒及时清运。保证地面、墙壁、门窗清洁无尘,环境卫生整洁有序。

四、控制四害,落实卫生措施

设有专兼职消杀人员,坚持经常性的灭蝇、蚊鼠、蟑螂活动。每年及时响应街道爱卫办公室安排,购置消杀器具和药品,有效的控制了蝇、蚊、鼠、蟑螂的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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