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税务稽查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税务稽查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一级稽查模式中,税务稽查审理是税务稽查必不可少的环节,是稽查四分离的关键和核心工作,加强税务稽查审理工作,对于保证稽查局依法行使职权,保证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出质量、确保对各类税收违法案件处理的公正、公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还可以有助于促进稽查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形成自我约束机制,提高执法办案效率,从而规范税务稽查具体行政行为,避免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的发生,如何加强稽查审理工作,分析如下:
一、当前税务稽查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一级稽查成立前,我局审理方式多局限于书面审理,影响审理工作的质量。当时审理人员只有两人,稽查审理工作只能进行案头审理,依据检查人员在实施环节取得的案件资料进行判断,难于掌握稽查案件的全面情况,加之检查人员对案件的理解以及业务能力水平的差异,因而对案件资料的取证等方面也会有所不同,这就会造成审理案头材料的局限性,制约审理工作有效开展,从而影响审理定性工作的准确性。
(二)行政自由裁量权较大,处理标准不一致。比如在202_年至202_年我局审理的案件中,定性为偷税的案件有3例,其他都定性为不申报,主要原因,由于对法律理解以及对问题存在的定性认识的区别,哪些行为应定性为偷税,哪些行为应定性为不申报,没有一个清晰的统一标准;哪些情形适用最轻的处罚标准,哪些情形适用从重处罚标准,没有统一尺度;这样造成在行政执法的随意性,保证不了案件处理的公正、公平。
(三)审理资料不能真实反映审理往复过程中的内容。在具体操作中,只是用书面的初审情况记载存在的问题,要求检查人员进行补正,这些初审记录并不保留在案卷资料中,也没有使用限期补充调查。而在实际工作中,案件一般要经过“送审-退回补正-再送审-通过或退回”几个步骤,经过几次反复最终通过的案件,最终才能形成审理报告,所以对于审理往复过程中的审理意见或建议在案卷中却难以反映。
(四)自稽查四环节分离实施以来,由于四环节的人员在工作中需要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但在实际工作中,面对熟悉面孔,审理人员受诸多因素的干扰,把关太严容易得罪人,因此会草草审理了结,这样内部之间很难起到监督作用,难以完全做到公正、客观,不可避免地影响了案件审理质量,从而大大削弱了审理功能,降低了审理质量。
(五)对政策理解不同,引起争议,难于统一。审理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一些法律、政策边缘性的问题,对于同一违法行为,检查和审理人员各方认定所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税收政策不统一,各说其词,难于统一,主要原因一是法律、法规、规章效力等级不同、内容冲突;二是许多法规、政策的制定,对于执法中所遇到的实际情况,特别是新问题的不断出现,难以面面俱到予以规范;三是审理人员与检查人员存在着对政策法规个体理解差异,对于同一问题的看法、意见难于统一。这些问题到底以什么样的标准来衡量和判断,没办法制定一个统一的标准来判断,使得审理过程中的争议时有发生,制约的审理工作的效率,影响了税务稽查审理工作的实效。
二、加强稽查审理工作的对策
面对上述存在的问题,我们也深刻认识到不解决上述存在的问题,审理工作难于有效进行,也难于将稽查审理工作的质量全面提高,必将影响稽查整体工作的有效开展,如何进行改进,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加强:
(一)建立健全税务稽查审理工作规范制度。一要建立健全税务案件审理相关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审理权限和工作程序,全面落实审理责任,实施规范化审理。目前我局根据税务稽查操作规程制定了《昌吉州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稽查审理工作办法》,从受理、审理的内容、权限以及程序上都做了具体的要求;二是明确审理工作的业务流程,从案件接受任务后到审理、文书制作及案卷归档都由审理小组人员负责,明确责任,减少互相推诿;三是规范统一了稽查内部文书,制作了稽查内部文书规范范本,尤其是对稽查工作底稿、证据提取以及稽查报告的制作做了具体的要求,要求稽查人员按照此文书的要求出具稽查文书,提高了审理工作的效率。
(二)创新稽查审理模式,实现案头审理与实地审理相结合。今年,我局在案头审理的同时,也要加大延伸审理的力度。在案头审理时,审理人员一方面要善于利用财务分析方法,根据会计表报有关数据间存在的一定关系,进行客观分析,寻找异常差异,并通过因素分析寻找差异的原因,量化、细化重点审理项目;另一方面也要根据稽查人员提供的证据资料中寻找突破口,对发现的有异议及有疑问之处,可以延伸至企业进行调查或与纳税人直接沟通,必要时可进行实地审查,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及时纠正和调整,这样既可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又可保证案件处理的准确性。
(三)建立和完善税务稽查审理工作初审记录工作制度。针对目前案卷中审理报告不能真实反映审理往复过程中的内容,应建立审理初审工作记录,要求审理人员严格按照税务稽查操作规程规定的程序执行,经过初审发现,被查对象认定错误、违法实施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法定程序以及税务文书不规范、不完整的等问题,应将有关资料退回检查部门补正或者补充调查,同时制作初审记录。对审理工作有全过程的反映。这样既有利于案卷使用者了解案件的整个处理过程,提高工作效率,又有利于明确各环节、各岗位的工作责任。
(四)建立业务探讨机制。对政策理解不同,引起争议,难于统一等问题,或是在对实际工作中出现的一些特殊问题,应建立业务讨论机制,由主管领导、审理人员、稽查实施人员及相关科室人员参加讨论,通过检查人员与审理人员的对问题的梳理、共同进行讨论,提出切实可行的办法,使问题得以解决。
(五)统一执法标准、合理运用自由裁量权。稽查审理,对稽查终结的涉税案件依法进行审核和做出处理决定的过程。为了防止出现主观臆断、随意定性、处理畸轻畸重等现象,应对同一案情、同一违法性质采取同一处理标准,保证稽查执法公正、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所以要加大集体审理制度,定期召开审理委员会,审委会成员要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初审处理意见进行充分的讨论、辩论。最后,按多数人的意见确定处理处罚意见,以此做到定性上实事求是,处罚上合理适当。另外,昌吉州地方税务局最近出台《昌吉州地税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此办法对同一违法性质规定了同一处理标准,又区分情节轻重,分别适用一定的处理标准,规范了处罚标准,有效遏制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过大对案件处理的不公正、不公平。促进了稽查执法的高效、廉洁、杜绝了腐败现象的发生。
(六)建立稽查局内部岗位轮换培训制度。可以定期将审理人员和稽查人员进行轮换培训,一方面可以让审理人员也能够熟悉实际稽查工作程序,掌握稽查工作技能,增强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提高审理工作水平,另一方面,也可以让稽查人员到审理部门实践,了解和理解案件审理工作的性质、方法、和基本要求,进一步掌握取证、执法工作中的注意事项,从而提高审理与稽查人员的实际操作能力,提升稽查工作质量。
第二篇:税务稽查审理工作中问题及建议
税务稽查审理工作中存在问题及建议
税务稽查审理是稽查四分离的关键和核心工作,是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和查处事实对稽查实施结果进行认定和修正的过程。应该说稽查审理工作的好坏,不仅能体现税务行政执法的水平,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反映税务稽查质量的优劣。因此加强税务稽查审理工作,对于保证税收执法的合法性,正确处理税务违法案件、健全税务稽查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还可以有助于促进稽查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形成自我约束机制,提高执法办案效率,从而规范税务稽查具体行政行为,避免、减少行政复议、诉讼等情况发生。针对税务稽查审理环节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探讨如下:
一、税务稽查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税务稽查审理是查处税务违法案件的必经程序,是一项对稽查资料进行定量分析和对案件进行定性处理的工作,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还有一些问题不利于审理工作顺利开展,主要表现在:
(一)审理内容及标准的不确定性,造成审理方式多局限于书面审理,影响审理工作的准确性。
从广义上看,税务稽查审理可理解为是对税务稽查整个执法过程合法性的审查,并对其进行内部司法审查的一系列活动。目前除在《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四十七条所概括的审理七个方面内容外,对审理环节的具体内容及审理标准尚未制定详细明确的制度及规范要求。税务稽查审理案件只能依据审理人员个人的经验、业务素质对案件进行书面审理,范围也局限于对稽查人员提交的稽查报告中所列举的违法事实及所附的案卷资料。虽然这种审理方式针对性强、工作量轻、审理效率较高,但是由于审理人员并未直接接触纳税人相关财务资料,难以掌握稽查案件的全面情况,加之检查实施人员对案件的理解以及工作水平存在个体差异,因而对案情的描述、资料的取证等方面也会有所不同,难免存在对案件的审查不全面、不彻底的问题,这就会造成审理时案头材料的局限性,从而影响审理定性工作的准确性。
(二)税收政策变动频繁,业务理解差异缺乏协调解决机制,制约税务稽查审理工作。
在具体的审理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一些法律边缘性的问题,由于立法的原则性与执法的复杂性之间存在差异及审理人员与稽查实施人员个体理解存在差异,对于检查中所遇到的实际情况,特别是随着纳税人偷、逃、骗税手段日趋多样化,新问题不断出现,面对各种错综复杂经济现象时,往往对同一问题的定性难以达成共识,使得审理过程中的争议时有发生,制约了税务稽查审理工作。同时,税收政策的频繁变动也增加了审理的难度。为了保证案件审理的准确性,就要求审理人员必须熟悉新的税收政策,并且在审理过程中要区分不同时段所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这就增加了审理的难度和工作量,同时不可避免地增大了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差错率。
(三)人情因素干扰,审查、监督、评价功能弱化。
自新的税收征管模式实施以来,税务稽查重要地位进一步提高。但由于稽查四个环节的人员在工作中需要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面对熟悉面孔,有些审理人员受人情因素的干扰,认为把关太严容易得罪人,因此往往草草审理了结,这样内部之间很难起到监督作用,难以完全做到公正、客观,不可避免地影响了案件审理质量,从而大大削弱了审理功能,降低了审理质量。
(四)审理报告固定格式化,对同类案件缺乏归纳、总结,规范指导作用不够。
当前工作中,税务稽查审理对于税务稽查案件的把关意识较重,审理人员将过多的精力集中在个案审理上,只是将税务稽查底稿、稽查报告与纳税人的书证、言证等材料进行对照后,以固定的格式化用语在审理报告中体现审理结果,而对于审理往返过程中涉及到的某类案件稽查建议及初审中发现的征管漏洞,缺乏归纳、总结、分析,未形成相应的指导意见,审理的规范指导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五)审理力量相对薄弱,审理人员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目前从我局的稽查岗位设臵情况看,主要力量在检查岗位,审理人员一般要面对四个上检查组,从工作量上看,审理人员不但要对稽查违法案件进行审理,制作《税务处理决定》、《税务处罚决定》等法律文书,而且还要完成其他岗位的工作量,加之稽查人员和审理人员对于同一案件在理解上往往存有差异,致使一些案件难于一次通过审理,审理周期的延长形成了不必要的滞纳金,增加纳税人的负担,加大了审理工作的难度;从审理内容上看,具体包括审查整个稽查案件执法程序的合法性,审查取证的合法性、证据的充分性、相关性,审查案件定性处理的准确性和引用法律依据的正确性,审查稽查执法文书的规范性等。特别是目前税收政策变动频繁,这就要求审理人员必须具备法律、税收、财务等综合知识,并做到随时更新,干部的素质和能力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二、提高税务稽查审理工作质量的几点建议
(一)应建立健全税务稽查审理工作规范制度,实施“审计审理”、“延伸审理”。
一是应建立健全税务案件审理相关制度,优化审理流程,合理设臵岗位职责、审理权限和工作程序,全面落实审理责任,实施规范化审理,可以通过制订分税种与分行业相结合的审理标准,细化审理内容和要求。如对与行业关系密切的流转类税种、所得类税种,可以按建筑、房地产、金融保险等行业进行细化制订审理标准。
二是应创新稽查审理模式,开展“审计审理”。稽查案件的审理不仅要针对检查人员提交的违法事实进行审理,还可以采取审计式审理。即审理人员在对案件查处内容审查时,要以“审计”的理念对被查单位稽查内的各经营项目、应纳的各税种及应履行的代扣代缴义务要逐一进行审核,判断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及履行纳税义务遵从度,以发现未查清的其他税收违法问题,将税务稽查案件查深查透。
三是应拓展“延伸审理”,实现案头审理与实地审理相结合。应建立首审责任制,审理人员在对稽查办案资料进行书面审理时,要善于利用财务分析方法,根据会计表报有关数据间存在的一定关系,运用各种方法进行客观分析,寻找异常差异,并通过因素分析寻找差异的原因,量化、细化重点审理项目。对发现的有异议及有疑问之处,可以延伸至企业进行调查或与纳税人直接沟通,必要时可进行实地审查,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及时纠正和调整,这样既可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又可保证案件处理的准确性。
(二)应建立健全业务探讨、岗位轮换机制,提升稽查审理质效。
一是应建立内部业务探讨机制。一方面对在实际工作中出现的一些特殊问题,应及时邀请主管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以及稽查实施人员参加讨论,明确案件查处工作重点,找出疑点、解决工作难点,提高稽查效能。另一方面对于一些有争议的问题,可以组织相关人员召开案情分析会,通过实施人员介绍情况,共同进行讨论,提出切实可行的办法,使问题得以解决。
二是应建立稽查局内部岗位轮换培训制度。为了使审理人员能够熟悉实际稽查工作程序,掌握稽查工作技能,提高审理工作水平,一方面,可将审理人员定期派到检查实施单位进行实践。另一方面,可抽调检查实施单位的业务骨干到审理部门,学习案件审理的方法、技巧、工作重点,进一步掌握取证、执法工作中的注意事项,从而提高审理与稽查人员的实际操作能力,提升稽查工作质量。
三是应进一步规范稽查证据资料。建议建立一整套稽查工作具体案件证据规格、文书种类操作方法,如明确有问题的案件需要哪些证据材料;无问题的又需要哪些证据材料;专项检查、发票协查等需要哪些证据材料等等,让稽查、审理均有“法”可依。
(三)应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全面落实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
一是应建立健全重大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实施三级审理制度。即每一个案件必须经过审理人员初审、部门复审和集体审理后,方能进入下一环节。同时应严格重大案件审理制度,对符合标准的重大案件,应及时提交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集体审理过关后方能进入下一程序。
二是应全面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强化审理责任制,杜绝人情因素的干扰。对稽查自审案件,年内可以按一定的比例进户进行复查,在复查过程中对案件政策依据、提交的检查报告、证据、数据计算等内容一一进行复查,对复查出现的问题严格按照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落实,以不断强化稽查案件审理责任。
(四)应建立健全审理信息采集、反馈机制,实现征管查一体化。
首先应建立审理信息采集机制。即要以工作机制的形式,要求审理人员通过调查、初审等各种渠道,取得与税务稽查相关的各种信息,并做好汇总、归纳工作。如可以规定审理人员在审理税务稽查案件时,对发现检查组报送的案卷资料存在的各类问题,应定期做好整理、汇总,形成稽查工作建议及征管建议等审理信息。
其次是应建立健全审理信息反馈机制。即审理人员应将采集到的稽查工作建议及征管建议等审理信息,按一定的程序,可以采用纸质或通过“Notes”网以电子文档的形式,及时反馈给稽查其他环节及征管部门,实现以查促查,以查促管,提高税务机关整体协作能力。
(五)强化专业培训,提高审理队伍整体素质。
一是应建立健全税务稽查审理人员专业培训制度。开展分类别、分层次稽查审理专业培训。既要重视上岗前的基础培训,使审理人员了解掌握审理工作程序、掌握审案的方法、技巧及审理文书的制作,以尽快适应审理工作;更要加强上岗后的专业培训,特别是税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财务会计制度的定期培训,不断更新税务稽查审理人员的知识,增强审理人员敏锐的税收洞察力及科学分析问题的能力,以适应难度日益加大,日益繁重的税务稽查审理工作的需要。
二是应增强审理人员法制观念,做到严格执法、规范执法。税务稽查审理人员必须增强法制意识,对提交审理的案件从程序上与实体上严格把关,保证证据的准确性与完整性。争取做到通过稽查审理的案件,提请行政复议时不被撤销,提起行政诉讼时不败诉,把稽查案件办成“铁案”。
第三篇:税务稽查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思考建议
税务稽查作为一种行政执法活动,具体包含选案、实施、审理、执行、结案等工作环节,其中税务稽查审理是查处税务违法案件的必经程序。从税务稽查审理工作内容和性质上看,税务稽查审理可以理解为税务机关及其专门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照取得的稽查证据和相关法律依法判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当事人是否有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处以何种行政处罚或者作其他处理的审查判断过程。加强税务稽查审理工作,对于保证税收执法的合法性、正确处理税务违法案件、健全税务稽查机制及促进专业化分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有助于形成自我约束机制,保证税务稽查职能充分发挥,还可以促进稽查人员认真履行职责,提高执法办案效率,从而逐步规范税务稽查具体行政行为,避免、减少行政复议、诉讼等情况发生。
一、税务稽查审理工作基本情况
202_年初,顺义地税局稽查局正式成立。为构建起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相互配合、相互促进的稽查办案管理模式,稽查局内部设立了四个职能科室,即立案科、审理科、检查一科、检查二科,使得税务稽查工作更加专业化。其中,审理科作为专业审理机构,主要负责税务稽查案件的审理和税务检查业务的培训辅导。在开展工作过程中,审理科认真落实“五重”“五做”的总体要求,以做强稽查为目标,认真梳理、完善各项业务流程,制定了岗位工作标准,明确了岗位职责和工作范围。其次,在科内推行了层级负责制,成立三个审理小组,每个小组设组长一名,形成了组员、组长、科长一一对应的关系,有效提高了审理工作质量。再次,及时组织召开重大案件审理会议,对涉及偷税、抗税、罚款额度较大、案情较为复杂的案件进行集体审理。此外,还加强了对科内人员的培训,强化了对稽查办案人员的指导。通过采取上述举措,近一年来审理科共审结案件120件,发挥了税务稽查审理的作用,税务稽查审理质量逐步提升,为全面提高税务稽查工作水平奠定了基础。
二、税务稽查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税务稽查审理是一项对税务稽查材料进行定量分析和对案件进行定性处理的工作,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还有一些问题不利于审理工作顺利开展,主要表现在:
1、审理方式多局限于书面审理,影响审理工作准确性。税务稽查审理大部分是对纸质报告进行审理,依据稽查实施环节取得的案件资料进行判断。由于缺乏与纳税人直接沟通,难于掌握稽查案件的全面情况,加之检查实施人员对案件的理解以及工作水平存在个体差异,因而对案情的描述、资料的取证等方面也会有所不同,这就会造成审理案头材料的局限性,制约审理工作有效开展,从而影响审理定性工作的准确性。
2、审理报告程式化,不能反映审理往复过程中的内容。实际工作中,案件一般要经过“送审-退回补正-再送审-通过或退回”几个步骤,而审理报告格式固定,对于经过几次反复最终通过的案件,审理部门只能用“你单位能够严格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实施检查,所查违法事实清楚,数据计算准确,引用法律法规准确,处理意见妥当”等格式化用语在审理报告中体现审理结果,而对于审理往复过程中的审理意见或建议却难以反映。
3、对法律边缘性的问题缺少探讨解决机制。审理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一些法律边缘性的问题,对于同一违法行为,各方认定所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不统一,出现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1)法律、法规、规章效力等级不同、内容冲突。(2)立法的原则性与执法的复杂性之间存在差异。即各种税收法律、法规、规章都是权力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根据不同时期、不同领域的特点制定的,对于执法中所遇到的实际情况,特别是新问题的不断出现,难以面面俱到的予以规范。(3)审理人员与税务稽查人员存在个体理解差异。随着经济形势的日益变化,各种经济现象错综复杂,人们的知识结构、理解程度有所不同,对于同一问题的看法、意见难于统一。上述因素的存在,使得审理过程中的争议时有发生,但是目前没有相应的问题探讨解决机制,掣肘了税务稽查审理工作。
4、新系统功能不能完全满足审理工作的需要。稽查系统分为案件登记、案件实施、案件审理、执行和结案等环节。目前,稽查案件资料需要纸制资料和电子资料并行使用,系统只具有文书上传和处理结果录入功能,缺少数据计算及文书制作功能,无法满足审理工作的需要。
5、对同类案件缺乏归纳、总结,规范指导作用不够。当前工作中,税务稽查审理对于税务稽查案件的把关意识较重,审理人员将过多的精力集中在个案审理上,对于某类案件缺乏归纳、总结、分析,未形成相应的指导意见,审理的规范指导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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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审
理力量相对薄弱,审理人员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以我局审理工作为例,审理人员主要负责审理所有稽查案件并制作《处理决定》、《处罚决定》等法律文书。从审理工作量上看,每个干部平均都要负责3个以上检查组查处的稽查违法案件,还要完成执行环节各种文书的制作以及处理结果的录入,加之稽查人员和审理人员对于同一案件在理解上往往存有差异,致使一些案件难于一次通过审理,增加了审理工作的难度;从审理内容上看,具体包括审查整个稽查案件执法程序的合法性,审查取证的合法性、证据的针对性、充要性、相关性,审查案件定性处理的准确性和引用法律依据的正确性,审查稽查执法文书的规范性。这就要求审理人员具备法律、税收、财务等综合知识,但目前审理人员所具备的具体稽查工作和法制工作经验较少,也没有经过系统全面的稽查知识和法律知识培训,干部的素质和能力还不能够完全满足以上工作要求。
三、提高税务稽查审理工作质量的几点建议
1、扩大税务稽查审理概念的外延,使“审理”工作贯穿于整个税务稽查工作过程。狭义上的税务稽查审理可理解为税务机关及其专门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当事人是否有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处以何种行政处罚或者作其他处理的审查判断过程。而广义上的税务稽查审理可理解为是对税务稽查整个执法过程的合法性审查,把税务稽查执法过程看作是税务行政复议、诉讼的取证过程,并对其进行内部司法审查的一系列活动。因此,在实际工作中,要不断扩大税务稽查审理的外延,依据各个工作环节之间的内在联系,做到相互把关,相互纠错,互相制约,互相完善。如,案件实施环节是对案源选取环节的把关,审理是对案源选取和实施环节的把关,以此类推,从而形成一个完整的审理过程,提高稽查工作质量。
2、将审理工作前伸和后延。审理工作前伸,就是对疑难案件的实施检查环节进行指导,特别是对于一些有争议的问题,可以组织相关人员召开案情分析会,通过实施人员介绍情况,共同进行讨论,提出切实可行的办法,使问题得以解决。审理工作后延,即审理工作对执行环节存在困难的案件实施跟踪指导,同时对已结案案件涉及到的各种法律文书的归档等进行检查。
3、严格落实《税务稽查调查取证管理办法》,做好查前、查中的证据分析。广泛详尽地占有案件资料是开展审理工作的前提,因此,稽查人员必须按照《税务稽查调查取证管理办法》严格取证,同时结合实际,归集整理出案件的基本证据,认真分析,才能更加有利于审理工作的开展。
4、提高审理人员的综合业务水平。审理工作对审理人员的要求较高,审理人员要精通税收业务、相关法律等知识。因此,从事审理工作的干部要不断加强学习,积极参加各种培训,及时将所学理论联系审理工作实际,善于总结经验和方法,同时牢固树立一丝不苟、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不断提高自身工作能力和素质。另外,稽查审理部门要积极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经常组织相关人员围绕业务问题及政策问题进行探讨,互帮互学,取长补短,以提高办案的准确性和公正性,特别是对大案、要案或者疑难案件,审理人员应介入案件分析会,加深对案情的了解,提高审理工作的针对性。
5、强化审理的审查、监督、评价作用。工作中,税务稽查审理需要对实施稽查人员提供的案件事实、证据等进行审查,并判断稽查实施环节对案件的定性是否准确、公正,是否符合法律依据,对于出现事实不清、证据不全、定性不准确、法律依据不足等情况,有权要求稽查人员重新稽查或改变原有结论。基于审理的这一职能,要强化其具有的审查、监督、评价作用,促进稽查人员增强责任感,认真履行职责,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效率,提升执法办案质量。
6、建立和完善税务稽查审理工作底稿制度。针对目前审理报告程式化所带来的不足,应建立和完善审理工作底稿制度,对审理工作过程进行记录。这样既有利于案卷使用者了解案件的整个处理过程,提高工作效率,又有利于明确各环节、各岗位的工作责任。
7、建立业务探讨机制。对在实际工作中出现的一些特殊问题,邀请主管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以及稽查实施人员参加讨论,明确案件查处工作重点,找出疑点、解决工作难点,提高稽查效能。
8、建立稽查局内部岗位轮换培训制度。为了使审理人员能够熟悉实际稽查工作程序,掌握稽查工作技能,提高审理工作水平,一方面,可将审理人员定期派到检查实施单位进行实践。另一方面,可抽调检查实施单位的业务骨干到审理部门,学习案件审理的方法、技巧、工作重点,进一步掌握取证、执法工作中的注意事项,从而提高审理与稽查人员的实际操作能力,提升稽查工作质量。
第四篇:当前税务稽查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一级稽查模式中,税务稽查审理是税务稽查必不可少的环节,是稽查四分离的关键和核心工作,加强税务稽查审理工作,对于保证稽查局依法行使职权,保证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出质量、确保对各类税收违法案件处理的公正、公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还可以有助于促进稽查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形成自我约束机制,提高执法办案效率,从而规范税务稽查具体行政行为,避免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的发生,如何加强稽查审理工作,分析如下:
一、当前税务稽查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一级稽查成立前,我局审理方式多局限于书面审理,影响审理工作的质量。当时审理人员只有两人,稽查审理工作只能进行案头审理,依据检查人员在实施环节取得的案件资料进行判断,难于掌握稽查案件的全面情况,加之检查人员对案件的理解以及业务能力水平的差异,因而对案件资料的取证等方面也会有所不同,这就会造成审理案头材料的局限性,制约审理工作有效开展,从而影响审理定性工作的准确性。
(二)行政自由裁量权较大,处理标准不一致。比如在202_年至202_年我局审理的案件中,定性为偷税的案件有3例,其他都定性为不申报,主要原因,由于对法律理解以及对问题存在的定性认识的区别,哪些行为应定性为偷税,哪些行为应定性为不申报,没有一个清晰的统一标准;哪些情形适用最轻的处罚标准,哪些情形适用从重处罚标准,没有统一尺度;这样造成在行政执法的随意性,保证不了案件处理的公正、公平。
(三)审理资料不能真实反映审理往复过程中的内容。在具体操作中,只是用书面的初审情况记载存在的问题,要求检查人员进行补正,这些初审记录并不保留在案卷资料中,也没有使用限期补充调查。而在实际工作中,案件一般要经过“送审-退回补正-再送审-通过或退回”几个步骤,经过几次反复最终通过的案件,最终才能形成审理报告,所以对于审理往复过程中的审理意见或建议在案卷中却难以反映。
(四)自稽查四环节分离实施以来,由于四环节的人员在工作中需要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但在实际工作中,面对熟悉面孔,审理人员受诸多因素的干扰,把关太严容易得罪人,因此会草草审理了结,这样内部之间很难起到监督作用,难以完全做到公正、客观,不可避免地影响了案件审理质量,从而大大削弱了审理功能,降低了审理质量。
(五)对政策理解不同,引起争议,难于统一。审理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一些法律、政策边缘性的问题,对于同一违法行为,检查和审理人员各方认定所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税收政策不统一,各说其词,难于统一,主要原因一是法律、法规、规章效力等级不同、内容冲突;二是许多法规、政策的制定,对于执法中所遇到的实际情况,特别是新问题的不断出现,难以面面俱到予以规范;三是审理人员与检查人员存在着对政策法规个体理解差异,对于同一问题的看法、意见难于统一。这些问题到底以什么样的标准来衡量和判断,没办法制定一个统一的标准来判断,使得审理过程中的争议时有发生,制约的审理工作的效率,影响了税务稽查审理工作的实效。
二、加强稽查审理工作的对策
面对上述存在的问题,我们也深刻认识到不解决上述存在的问题,审理工作难于有效进行,也难于将稽查审理工作的质量全面提高,必将影响稽查整体工作的有效开展,如何进行改进,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
行加强:
(一)建立健全税务稽查审理工作规范制度。一要建立健全税务案件审理相关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审理权限和工作程序,全面落实审理责任,实施规范化审理。目前我局根据税务稽查操作规程制定了《昌吉州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稽查审理工作办法》,从受理、审理的内容、权限以及程序上都做了具体的要求;二是明确审理工作的业务流程,从案件接受任务后到审理、文书制作及案卷归档都由审理小组人员负责,明确责任,减少互相推诿;三是规范统一了稽查内部文书,制作了稽查内部文书规范范本,尤其是对稽查工作底稿、证据提取以及稽查报告的制作做了具体的要求,要求稽查人员按照此文书的要求出具稽查文书,提高了审理工作的效率。
(二)创新稽查审理模式,实现案头审理与实地审理相结合。今年,我局在案头审理的同时,也要加大延伸审理的力度。在案头审理时,审理人员一方面要善于利用财务分析方法,根据会计表报有关数据间存在的一定关系,进行客观分析,寻找异常差异,并通过因素分析寻找差异的原因,量化、细化重点审理项目;另一方面也要根据稽查人员提供的证据资料中寻找突破口,对发现的有异议及有疑问之处,可以延伸至企业进行调查或与纳税人直接沟通,必要时可进行实地审查,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及时纠正和调整,这样既可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又可保证案件处理的准确性。
(三)建立和完善税务稽查审理工作初审记录工作制度。针对目前案卷中审理报告不能真实反映审理往复过程中的内容,应建立审理初审工作记录,要求审理人员严格按照税务稽查操作规程规定的程序执行,经过初审发现,被查对象认定错误、违法实施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法定程序以及税务文书不规范、不完整的等问题,应将有关资料退回检查部门补正或者补充调查,同时制作初审记录。对审理工作有全过程的反映。这样既有利于案卷使用者了解案件的整个处理过程,提高工作效率,又有利于明确各环节、各岗位的工作责任。
(四)建立业务探讨机制。对政策理解不同,引起争议,难于统一等问题,或是在对实际工作中出现的一些特殊问题,应建立业务讨论机制,由主管领导、审理人员、稽查实施人员及相关科室人员参加讨论,通过检查人员与审理人员的对问题的梳理、共同进行讨论,提出切实可行的办法,使问题得以解决。
(五)统一执法标准、合理运用自由裁量权。稽查审理,对稽查终结的涉税案件依法进行审核和做出处理决定的过程。为了防止出现主观臆断、随意定性、处理畸轻畸重等现象,应对同一案情、同一违法性质采取同一处理标准,保证稽查执法公正、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所以要加大集体审理制度,定期召开审理委员会,审委会成员要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初审处理意见进行充分的讨论、辩论。最后,按多数人的意见确定处理处罚意见,以此做到定性上实事求是,处罚上合理适当。另外,昌吉州地方税务局最近出台《昌吉州地税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此办法对同一违法性质规定了同一处理标准,又区分情节轻重,分别适用一定的处理标准,规范了处罚标准,有效遏制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过大对案件处理的不公正、不公平。促进了稽查执法的高效、廉洁、杜绝了腐败现象的发生。
(六)建立稽查局内部岗位轮换培训制度。可以定期将审理人员和稽查人员进行轮换培训,一方面可以让审理人员也能够熟悉实际稽查工作程序,掌握稽查工作技能,增强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提高审理工作水平,另一方面,也可以让稽查人员到审理部门实践,了解和理解案件审理工作的性质、方法、和基本要求,进一步掌握取证、执法工作中的注意事项,从而提高审理与稽查人员的实际操作能力,提升稽查工作质量。
第五篇:税务稽查审理报告模版
税务稽查审理报告模版
根据我局工作安排,我审理组对常州××公司检查情况进行了审理,现将审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常州××公司,单位地址××,成立于××年×月,投资总额×××万元,现有职工××人。该单位主要×××等业务。××营业收入××元,利润××元(稽查所属期每年收入和利润情况),企业申报应纳税所得额××元,已缴纳企业所得税××元(国税不填),企业所得税国(地)税征收,征收方式为查帐征收(或核定征收,核定率为×%)。举报材料所反映的问题及核查情况。
二、检查人员查明的事实及相关证据
(一)202_
1、(营业税方面:)„„,复制×××帐页、记账凭证,制作谈话笔录等。
„„
2、(企业所得税方面:)„„
3、(个人所得税方面:)„„
4、(发票违章方面:)„„
(二)202_
„„
三、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情况
纳税人配合本次检查情况,该单位法定代表人对上述事实的意见:„„
四、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及相关证据
内容与“二”相同
五、税务处理、处罚意见及依据
1、对上述违法事实第×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条规定,应补缴××税×××元(列明计算公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该单位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对以上查补税款应加收×××天滞纳金(××年×月×日-××年×月×日),计查补税款×万分之五×滞纳天数=××元。
2、对上述违法事实第×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二、三、六条规定,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元,根据国税发(202_)47号文规定,税款已责成该扣缴义务人补扣或补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该扣缴义务人应扣而未扣税款,拟处以应扣未扣税款××的罚款,计税款×罚款比例=××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该单位采用虚假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少缴应纳税款,以上违法事实第××项已构成偷税。拟处以查补税款××的罚款,计偷税额×罚款比例=×××元。
以上应补缴税费×××元、应代扣代缴税款×××元、滞纳金×××元、罚款×××元,总计×××元。
六、移送建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_]33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及《涉税案件移送管理办法》(苏公发[202_]15号)的规定,该案件达到移送标准,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或未达到移送标准,不予移送)。
七、审理人员、审理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