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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闽政文〔20
编辑:无殇蝶舞 识别码:20-643069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8-18 15:32:49 来源:网络

第一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闽政文〔20

【发布单位】福建省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8〕23号 【发布日期】2008-01-22 【生效日期】2008-01-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福建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闽政文〔2008〕23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

根据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43号)精神,经省政府研究,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对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以下简称“省级统筹”)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不含厦门市,下同)给予调整基本养老金。现通知如下:

一、调整的人员范围。2007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省级统筹企业退休、退职人员。

二、调整的时间。从2008年1月1日起调整。

三、调整标准。全省月人均增加120元,其中95元作为基本增加部分,25元与各设区市、中央属行业单位上年度平均缴费水平挂钩,以此确定各地、中央属行业单位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标准。具体调整增加的标准为:

项目

中央属行业单位

福州

莆田

泉州

漳州

南平

三明

龙岩

宁德

调整标准(元)

166

详见附件2 116 112 118 114 116 117 115 114

四、省级统筹企业中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职的人员、集体企业“四并三”中缴费年限满6年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标准相应减半发给。

五、省级统筹企业中离休干部、“5.12退休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100%退休费的退休老工人不纳入本次调整范围。

六、纳入省级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筹并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退休、退职人员,其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可参照本《通知》确定的福州市的相应调整标准执行;纳入各设区市、县(市、区)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筹并执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退休、退职人员,其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可参照本《通知》确定的所在地设区市的相应调整标准执行;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这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关怀。各设区市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认真组织实施,深入细致地做好工作,确保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平稳进行,于2008年春节前完成。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各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应及时向当地政府请示,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各设区市政府应于2008年2月25日前将调整工作总结上报省政府,抄送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

附件:1.2008年企业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调整标准和支出计划

2.2008年中央属行业单位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调整标准

二○○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二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闽政文〔2009〕5号)

【发布单位】福建省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9〕5 号 【发布日期】2009-01-05 【生效日期】2009-01-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福建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闽政文〔2009〕5 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 102 号)精神,经省政府研究,决定对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不含厦门市,下同)给予调整基本养老金。现通知如下:

一、调整的人员范围。2008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省级统筹企业退休、退职人员。

二、调整的时间。2009年1月1日起。

三、调整标准和办法。全省月人均增加130元,采取与个人缴费年限及各地缴费水平适当挂钩的办法,由基本增加部分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挂钩部分之和构成。

基本增加部分月人均100元,其中,80元作为普遍增加部分,20元与各设区市、中央属行业单位上平均缴费水平挂钩,具体标准见“2009年调整基本养老金基本增加部分标准表”(附件1)。与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挂钩部分为月人均30元,按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元。

计算公式表示为:

退休人员个人养老金调整标准=基本增加部分 +1元×当年参加调整基本养老金退休、退职人员个人的缴费年限

缴费年限累计后剩余月数为6个月以内的,按0.5年计算,7个月以上、不足1年的,可按1年计算。退休、退职人员的入伍时间以退休审批时组织认定的为准。

四、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集体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和全民合同工等退休人员,1990年底前符合国家及省规定的连续工龄,在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时可以按照每年1元的标准增发养老金。本条规定仅适用本次养老金调整,不涉及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及其他待遇问题。对于1990年底前已经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不重复计发。

五、省级统筹企业离休干部、“5.12退休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100%退休费的退休工人不纳入本次调整范围。

六、纳入省直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筹并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退休人员,其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可参照本《通知》规定的福州市的相应调整标准执行;纳入各设区市、县(市、区)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筹并执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退休人员,其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可参照本《通知》规定的所在地设区市的相应调整标准执行;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七、各设区市要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办法和要求,抓紧组织实施。

这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关怀,各设区市要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办法和要求,从维护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确保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平稳进行。各企业的主管部门(总公司)要积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做好集体企业退休人员退休前连续工龄的认定工作。本次调整工作中,采取基本增加部分与缴费年限挂钩部分方式,工作任务繁重,各地可以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分步实施的办法开展工作。对基本增加部分的调整工作,应于2009年1月20日前完成,与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个人缴费年限挂钩部分的调整工作,要精心安排,争取尽早完成。

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各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应及时向当地政府请示,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各设区市政府应于2月底前将调整工作总结上报省政府,并抄送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

附件:1.2009年调整基本养老金基本增加部分调整标

2.2009年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支出计划

二○○九年一月五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三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闽政文[2006]445号)

【发布单位】福建省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6]445号 【发布日期】2006-10-01 【生效日期】2006-10-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福建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闽政文[2006]445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

根据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1号)精神,经省政府研究,决定从2005年7月1日起,对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不含厦门市,下同)给予调整基本养老金。现通知如下:

一、调整的人员范围。2005年调整范围为2004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省级统筹企业退休、退职人员,2006年调整范围为2005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省级统筹企业退休、退职人员。

二、调整的时间。2005年、2006年分别从当年的7月1日起调整。

三、调整的办法和水平。2005年、2006年分别以上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照上年本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进行调整。各的具体调整水平为:

(一)从2005年7月1日起,对2004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省级统筹企业退休人员分别按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项目

行业单位

福州

宁德

莆田

泉州

漳州

龙岩 三明

南平

调整标准(元)

详见附表2 32 30 30 32 30 32 34 30

(二)从2006年7月1日起,对2005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省级统筹企业退休人员分别按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项目

行业单位

福州

宁德

莆田

泉州

漳州

龙岩

三明

南平

调整标准(元)

130

详见附表4 90 80 80 92 80 86 94 82

四、省级统筹企业中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职的人员、集体企业“四并三”中缴费年限满6年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标准相应减半发给。

五、省级统筹企业离休干部、“5.12退休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100%退休费的退休工人不纳入本次调整范围。上述人员将参照机关离休人员离休费调整标准予以调整。

六、本次省级统筹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所需增加的资金,中央属行业单位由省级解决。其余所需资金分别由省和各市从历年结余基金中各承担50%,如各市结余基金不足支付的,由省级调剂解决。

七、纳入省级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筹并执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退休、退职人员,其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按照本《通知》规定的福州市省级统筹企业退休、退职人员的相应待遇调整标准执行;纳入各设区市、县(市、区)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筹并执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退休、退职人员,其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所在地设区市省级统筹企业退休、退职人员的相应待遇调整标准执行;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八、各设区市要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办法和要求,抓紧组织实施。具体实施意见应于2006年10月20日前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备案。

这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关怀,各设区市要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办法和要求,从安定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认真组织实施,深入细致地做好工作,确保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平稳进行。2005年、2006年待遇调整工作应于2006年10月底前完成。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各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应及时向当地政府请示,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各设区市政府应于2006年10月底前将待遇调整工作总结上报省政府,并抄送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

附件:1.2005年企业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调整标准和支出计划

2.2005年中央属行业单位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调整标准

3.2006年企业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调整标准和支出计划

4.2006年中央属行业单位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调整标准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月一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四篇:关于2012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关于2012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粤人社发[2012]55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委),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号)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财政部审批,从2012年1月1日起,调整全省企业(含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从2012年1月1日起调整。

二、调整对象

2011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

2012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在核定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月标准时,同时按本办法进行调整,调整增加额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发放。

三、调整比例

调整比例按照2011年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10%左右确定。

四、调整办法

按照普遍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定额调整与定比调整相结合的办法,并按国家文件要求确定倾斜人群。

具体的调整办法如下:

(一)普遍调整。

1、每人每月按照2011年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5%即83元定额计发。2、2011年12月31日前已经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按本人调整前基本养老金月标准的5%定比计算调整额;2012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按本人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月标准的5%定比计算调整额。

(二)倾斜调整。

1、提高高级职称专项津贴标准。对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提高专项津贴标准,继续单列发放,不纳入基本养老金调整基数。2012年1月1日后 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领取高级职称专项津贴。高级职称专项津贴的标准,正高级职称提高为每月700元,副高级职称(包 括高级技师)提高为每月600元;此前历年已享受对具有高级职称企业退休科技人员基本养老金倾斜性调整的,其累计加发额统一转为高级职称专项津贴并按 上述标准补齐后从2012年1月1日起发放。

2、对2012年6月30日前(含当日)年满75周岁及以上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发放一次性养老金600元,不纳入基本养老金调整基数。

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经本次调整后仍未达到所在市调整后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所在市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计发。

企业离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参照普遍调整办法进行调整。所在市已经采取加发生活补贴方式将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与机关事业单位离休费拉平的,基本养老金年 度调整后,按相关规定冲减生活补贴。所在市已经建立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与机关离休费同步增长机制,不再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的企业离休人员,不参加本次 调整,按机关离休费调整办法执行。

五、资金来源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金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六、工作要求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是完善省级统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环节,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省级统筹全省统一政策的规定和以下要求抓好落实:

(一)执行方式。各地直接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标准和要求执行,不得另行制定方案,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提高调整水平、突破调整政策。

(二)确保发放。各地要通过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提高缴费基数、加强基金征缴、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补助力度、完善和规范省级统筹等措施,提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尽快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确保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拖欠。

(三)总结报告。具体落实情况,2012年3月底前按附表要求填报,4月10日前将转发本通知的正式文件和书面总结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

第五篇:关于200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关于200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鲁劳社[2007]48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并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从2007年7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06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

二、调整水平和办法

(一)普遍调整。对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按以下两部分计算增加养老金:

第一部分每人每月按统筹所在市(省直管企业)的调整系数乘以60元计算增加。各市(省直管企业)调整系数根据2006年当地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养老金替代率和养老保险基金支撑能力等因素确定(附件1)。

第二部分按2006年12月份本人月基本养老金的5.2%计算增加。

(二)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再适当提高下列人员的养老金:

(1)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正高级职称每人每月提高150元,副高级职称每人每月提高100元。

(2)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提高60元。

(3)1993年9月30日前退休的人员(不含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每人每月提高40元。

(4)自这次调整待遇起,凡退休人员年龄上年满70周岁(按照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计算,下同)的,从次年7月1日,基本养老金每人每月提高30元;上年满75周岁的提高15元,达到45元;上年满80周岁的提高15元,达到60元。

同时具备上述两项以上(含两项)条件的退休人员,可重复享受。

(三)退职人员的调整办法

对符合条件的退职人员,按退休人员普遍调整的办法分两部分增加养老金。第一部分按统筹所在市(省直管企业)退休人员标准的80%计算增加,第二部分按与退休人员相同的办法增加。

同时,对符合上述第二项第(二)条第(4)款规定的年龄条件的退职人员,参照该款对退休人员的规定执行。

三、资金列支渠道

这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未参加社会统筹的,从原渠道列支。

四、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

(一)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范围不含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建国前老工人。

(二)按本《通知》调整基本养老金的退职人员,是指按《劳动保险条例》第13条丙款和原鲁革发〔1972〕143号、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人员。

(三)本人月基本养老金基数,按鲁劳社发〔1999〕82号文件及有关规定执行。

(四)这次调整基本养老金,一律计算到角,角以下四舍五入。

五、审批程序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养老保险管理工作规范、基础信息齐全准确的,由负责统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办理,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尚不具备条件的,可由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协助办理。调整基本养老金工作结束后,各市要写出总结,连同《200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汇总表》(附件2)一并报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

这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关怀。各市、各部门、各企业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要加大资金筹措力度,确保在8月底前将增加的养老金发到退休、退职人员手中。

附件:

1、2007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系数表2、200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汇总表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

二○○七年八月十五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闽政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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