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资金集中管理办法
资金集中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整合公司资源,提高资金利用效率,组建公司资金集中管理平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资金,是指公司及下属各分公司的所有资金(包括收入和支出);所指资金集中管理,是指公司及下属各分公司的资金流入、流出等全过程的控制。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分公司。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公司财务部负责公司资金的集中管理工作,各分公司的资金收入定期归集到公司,各分公司支出所需资金由公司财务部按照资金预算定期下拨。
第五条公司财务部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订公司资金集中管理规定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统筹规划公司年度、季度及月度资金预算。
(三)向各分公司下达审批后的年度资金预算。
(四)审批各分公司月度资金预算并下拨资金。
(五)指导、监督、检查各分公司资金管理工作。
(六)对各分公司资金管理效果提出考核意见与建议。
(七)审查、汇总资金收支预算,预测公司总体资金需求,提出筹资或还款意见。
(八)办理资金集中管理和核算的具体事宜。第六条各分公司财务部门主要职责:
(一)落实公司资金集中管理的规定。
(二)编制、上报年度、季度及月度资金预算表。
(三)分析、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四)办理分公司资金集中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具体事宜。
第三章资金集中管理的方式
第七条资金集中管理包括银行账户集中管理、资金预算集中管理和货币资金集中管理等方式。
第四章银行账户管理 第八条公司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办理资金集中管理业务的银行系统,各分公司在公司确定的银行系统内开立银行账户,分公司所在地没有公司确定的银行系统的,可以申请在其他银行系统开户,具体管理办法详见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第九条基本存款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工资、奖金和差旅费、办公费、招待费、税金等日常零星支出以及支付住房公积金和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等内容;一般存款账户,主要用于存放各种收入款项并向公司上划资金。
第十条分公司在公司确定的银行系统内开户的,一般存款账户须和银行签订《集团协议转账服务协议》,协议约定每日营业终了,自动将一般存款账户(子户)上的所有资金直接上划到公司银行账户(母户),将子户上的存款扫数为零,手续费自动从分公司账户上扣除,作为财务费用入帐。
第十一条若分公司所在地没有公司确定的银行系统,经公司批准在其他银行系统开户的,每周周一上午十点前将一般存款账户上的所有资金电汇至公司银行账户,遇节假日顺延,电汇所产生的手续费作为财务费用入账。
第五章 资金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所有资金收支均纳入预算管理。公司及各分公司根据年度财务预算编制资金预算,经董事会审核、股东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各分公司依据审批后的年度资金预算编制季度资金预算,一季度资金预算在年度资金预算批准后5日内上报财务部,二、三、四季度资金预算在季度开始前一个月的25日前向财务部上报下一季度的资金预算。
第十四条各分公司依据年度资金预算,结合季度资金预算以及实际经营活动开展情况于每月25日前向财务部上报下月资金预算。
第十五条月度资金预算包括资金收入预算和资金支出预算,资金支出预算包括日常性费用支出资金预算、职工薪酬资金预算和资本性支出资金预算。
第十六条日常性费用支出的资金预算经审批后由财务部每月1日向各分公司下拨资金,遇节假日顺延。
第十七条职工薪酬资金预算由财务部在发放工资前三天根据审批后的薪酬发放表下拨。第十八条资本性支出的资金预算,由各分公司进行专项申请,财务部根据年度预算进行专项审核、专项下拨。
第十九条各分公司按月编制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表,每月5日前将上月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表报公司财务部,并于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将季度预算执行情况表和分析报告上报给财务部。
第二十条各分公司严格在预算内支出资金,预算执行与预算的差异率纳入相关责任人的考核。
第六章货币资金集中管理 第二十一条货币资金集中管理通过收支两条线实现,包括资金上划和资金下拨。各分公司的所有收入资金均按规定的上划途径上划至公司的银行账户内;财务部按照审批后的月度资金预算向各分公司下拨资金。
第二十二条当分公司因业务开展的需要致使月内使用资金超过当月资金预算时,应提前两天向公司提出超预算使用资金申请,在年度资金预算总额内,经总经理批准后下拨。第二十三条分公司上划至公司账户的资金利息收入由公司财务部结算。公司下拨至分公司的资金利息收入由分公司结算。
第二十四条财务部建立资金内部往来明细账,核算各分公司收入、支出情况。
第七章审批控制
第二十五条分公司所有资金支出均通过公司预算审批拨付。
第八章资金集中管理会计核算
第二十六条资金集中管理具体核算办法详见《资金内部往来核算办法》。
第九章罚则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视同私设“小金库”,一经发现,对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并全额没收账户的资金;
(一)未按照规定在指定的银行开户的;
(二)未经批准私自开设银行账户的;
(三)向其他单位转移资金的;
(四)收入不入账,坐收坐支的;
(五)将资金存入专用存款账户或临时存款账户逃避资金集中管理的。
专用存款账户,主要包括基本建设资金账户、更新改造资金账户、财政预算外资金账户、住房基金账户、医疗保险账户、养老保险账户、失业保险账户、信用卡存款账户、保证金存款账户、存出投资款账户、以及党团工会经费等专项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主要包括设立临时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异地临时经营活动开立的外埠存款账户、注册验资账户。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公司内通报批评并记入绩效考核:
(一)不能及时编制资金预算,影响资金正常上划、下拨的;
(二)提供虚假预算,干扰资金集中管理工作正常运行秩序的。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资金集中支付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 资金集中支付管理办法(实行)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电网公司资金集约化管理要求,进一步加强公司本部资金集约调配能力,强化预算控制,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电网公司总部资金集中支付管理办法》(国家电网财【20111】24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资金安全管理的通知》(国家电网财【2012】377号)、《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月度现金流量预算管理工作流程(试行)》(黑电财【2011】1678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集中支付是指公司本部实行流量预算控制、资金集中支付的管理模式,取消内部单位、部门之间资金层层划拨,避免内部各环节的资金沉淀。
第三条
资金集中支付业务管理的原则是:(一)强化预算管控,增强资金保障能力;(二)优化业务流程,减少资金支付环节;
1(三)加强安全管理,防范支付业务风险;
(四)集中资金资源,提高资金运作效益。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各部门及分公司、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内部核算单位)。
第五条 公司本部各部门及分公司、分支机构,为公司本部相关业务预算的编制及执行部门(单位),称为预算责任部门(单位);财务资产部是公司本部预算资金对外支付部门,称为资金支付部门。
第六条 公司本部预算资金中,集中支付资金是指以下五类资金:
一是以公司系统全部资产、人员、业务为动因的资金,具体包括购电费、输电费、股权投资、还本付息、营销专项费用、科技开发费、信息系统实施及运维费、应急救援装备费、计划规划费、捐赠支出等(以下简称一类资金)。
二是内部核算单位单笔支付金额超过50万元的损益性资金,具体包括材料费、外包检修费、研究开发费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性资金(以下简称二类资金)。
三是内部核算单位单笔支付金额超过50万元的资本性资金,包括电网、技改、供电工程配套费等项目的施工费、物资款、其他费用等资本性资金(以下简称三类资金)。
四是农网改造工程省公司集中招标采购物资款以及金额超过50万元的物资款、施工费、其他费用等(以下简称四类资金)。
五是内部核算单位不受单笔支付金额限制的款项支付,包括对集体企业等的对外出借资金、纳入省公司统管的社会保险费(以下简称五类资金)。
第七条 预算责任单位以下资金暂不纳入集中支付范围:各类税金、工资、福利费、离退休人员费用、属地化管理的社会保险费等。
第八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严格预算控制,加强支付审核,确保资金安全和信息真实。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九条 公司财务资产部是本部资金集中支付归口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公司本部资金集中支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审核、汇总编制、上报和下达集中支付现金流量预算;
(三)审核资金支付申请,对外支付和向其他资金支付部门(单位)拨付款项;
(四)负责处理款项支付业务结果,编制会计凭证,并将款项支付信息传递各单位进行销账处理;
(五)负责稽核各单位集中支付结算手续、会计资料的合规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六)监督考核各单位集中支付工作的执行情况。第十条 公司本部预算责任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本部各预算责任部门按照预算,将集中支付的项目(成本)计划下达至公司本部;
(二)编制和提交月度现金流量预算和资金支付申请;
(三)收集并向财务资产部提供资金结算的原始单据,并对原始单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四)按分管业务范围负责审核各预算责任单位月度现金流量预算;
(五)建立部门资金支付管理的常态机制,设专人管理本部门现金流量预算及资金支付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预算责任单位财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编制、上报、执行本单位月度现金流量预算;
(二)负责并向省公司财务部提报集中支付付款指令;
(三)负责规范合同管理,避免结算方式变化影响合同履约法律风险;
(四)负责本单位内部资金结算手续以及各项会计资料的完整、真实、合法、准确,并接受省公司对资金结算审批手续及会计资料的稽核。
第十二条 预算责任单位专业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向省公司专业部门及本单位财务部门提报现金流量预算(含集中支付部分和自行支付部分);
(二)负责资金集中支付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减少执行偏差,对预算执行偏差较大的要出具书面分析材料;
(三)负责收集整理合同、协议、发票等必要的原始凭证,并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负责向本单位财务部门发起资金支付申请。
第十三条
公司本部预算责任部门的具体分工:
(一)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年金、住房公积金、补充医疗保险等社保资金集中支付流量预算编制及支付申请。
(二)营销部负责计量装置维护费、终端采集设备维护费、信息化设备维护费、广告费等营销专项费用集中支付流量预算编制及支付申请;负责内部核算单位营销技改项目现金流量预算审核。
(三)科技信通部负责各类信息系统实施、运维费用,5 以及上缴国网公司集中使用的科技开发费的集中支付流量预算编制及支付申请;负责内部核算单位科技及信息项目现金流量预算审核。
(四)发展策划部负责计划规划费集中支付流量预算编制及支付申请;负责内部核算单位小型基建项目现金流量预算审核。
(五)安全监察质量部负责应急救援装备费集中支付流量预算编制及支付申请;负责内部核算单位安监技改项目现金流量预算审核。
(六)基建部负责220千伏以上电网工程施工费、其他费用集中支付流量预算编制及支付申请;负责内部核算单位电网项目现金流量预算审核。
(七)农电工作部负责农网改造工程集中招标采购物资款集中支付流量预算编制及支付申请;负责审核内部核算单位农网改造工程项目现金流量预算。
(八)运维检修部负责内部核算单位生产技改项目现金流量预算审核。
(九)物资部(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审核内部核算单位物资集中支付现金流量预算。
(十)对外联络部(新闻中心)负责对外捐赠、标识推广费用、户外广告费用、报刊杂志及图书资料费集中支付流 量预算编制及支付申请。
(十一)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工会负责困难补助等福利资金集中支付流量预算编制及支付申请。
第十四条 中国电力财务公司黑龙江业务部负责保障资金头寸,防范流动性风险;负责建立和完善资金结算网络系统平台,保证省公司集中支付指令的畅通,确保资金集中支付安全;负责协调集中支付中与承办银行的结算合作关系,查询并向财务部反馈每笔资金的结算状态,保证资金的结算效率。
第三章 月度集中支付资金流量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本部严格按照预算,逐月编制月度现金流量预算,对月度资金支出实行预算控制。
第十六条 预算责任部门(单位)应以预算为基础编制集中支付资金的月度支出预算,完成必要的审批流程后,于每月末5个工作日前报公司财务资产部。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资产部、预算责任部门对预算责任单位上报的月度资金支出预算进行审核;财务资产部审核预算责任部门的集中支付现金流量预算,确保各项支出符合规定、满足付款条件。
第十八条 公司本部购电费支出预算,根据暂估电费编制。本部电网电力交易中心于每月末5个工作日前向财务资产部提供次月暂估购电量。
第十九条 集中支付月度流量预算经审批后,原则上不予调整。列入预算内但未列入月度预算的资金,确需追加支付的,应报财务资产部履行月度流量预算调整程序。预算外的资金支出,应按规定先履行预算调整程序,再履行月度流量预算调整程序。
第二十条 月度资金支出预算严格按月控制执行,当月资金预算未执行完毕的金额不可结转,需在以后月度支付的,应纳入以后月度的资金支出预算。
第四章 资金支付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于一类资金的集中支付,由预算责任部门根据批复的月度现金流量预算,按实际付款进度逐笔提出资金支付申请,经本部门领导审批后,提交财务资产部办理资金支付手续,并对各项资金支出及提交原始单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对于二类、五类资金的集中支付,由预算责任单位根据批复的月度资金支出预算,按实际付款进度逐笔提出资金支付申请,向公司财务资产部提报支付申请指 令。预算外资金,履行预算调整流程后,向公司财务资产部提报支付申请指令。
第二十三条 对于三类、四类资金的集中支付,凡是经预算责任部门审核后纳入月度流量预算的资金,由预算责任单位向公司财务资产部提报支付申请指令;预算外资金,履行预算调整流程后,向公司财务资产部提报支付申请指令。
第二十四条 以上二类至五类资金支付,预算责任单位均需履行本单位必要的发起、复核、审核、审批流程,相关的合同(协议)、计划、项目验收报告、发票等原始单证由预算单位作为会计档案自行保管,并对各类原始单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月度预算内的购电费支出,应根据正式结算的购电费进行支付。本部电网电力交易中心应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财务资产部提供各电厂的正式购电量,每月初10个工作日内向财务资产部提供网(省)间正式购电量,财务资产部依据账面金额及发票编制资金支付计划。
第二十六条
财务资产部接收银行结算回单后做账务处理,并将资金结算结果传递各预算责任单位进行会计业务协同。预算责任单位确认财务资产部的协同业务,与对应的付款原始凭证和审批手续一并作为记账依据,进行集中支付资金的销账处理。第二十七条 财务资产部定期或不定期稽核各预算责任单位集中支付结算手续、会计资料的合规性、完整性、准确性,确保资金支付手续完备、规范有效。
第五章 资金电子支付
第二十八条 月度现金流量预算和资金支付申请必须通过财务管控模块编制、审核、报送、提交。资金支付原则上采取电子支付方式。
第二十九条 一类资金的集中电子支付,由预算责任部门发起申请,财务部履行电子支付内部审批手续后支付。
第三十条 二类至五类资金的集中电子支付,由预算责任单位、责任部门发起支付申请,履行单位内部资金发起、复核、审核、审批程序后,将支付指令提交给公司财务资产部后,进行支付。
第三十一条 因付款信息有误,支付成功后出现退款的,由财务部在财务管控模块中进行手工退款操作,冲销预算执行数,由财务部联系各预算责任单位及部门,由各预算责任单位及部门提供付款信息有误的书面说明后,核实并修改付款信息表单,财务部重新执行电子支付手续。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公司财务资产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四月二十日起执行,原《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资金集中支付实施细则(试行)》(黑电财〔2010〕
278号)同时废止。
第三篇: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经贸委〈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0〕64号)、财政部《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财工字〔1997〕346号)和财政部《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2006年第41号令)等法规,并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集中管理,是指在集团公司内部实行资金集中统一管理,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资金。
第三条 集团实施资金集中管理的目标,是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成本,控制资金风险,保障资金需求。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是指广义的现金、现金等价物和应收票据。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含分公司、事业部)和集团所控制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成员单位。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集团公司资产财务部是负责集团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集团公司资金管理中心,是集团公司资产财务部的内设机构,承办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管理的各项具体工作,检查、监督、指导所属企业的资金集中管理工作。集团资金管理中心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银行账户管理
负责集团公司及成员单位的银行账户管理。
(二)信贷业务
负责集团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办理、分解和使用;负责集团生产经营活动所需银行保函、信用证、资信证明和其他信贷文件的办理。
(三)资金筹集和使用
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集团公司筹、融资计划;负责办理集团公司的资金筹集、内部资金调度、委托贷款及银行贷款的统借、分解、下拨和统还;负责集团和成员单位间资金的上划、下拨和对外付款。
(四)资金计划管理
负责成员单位资金收支计划的审核和汇总,负责编制集团资金计划报表并进行执行控制、监督和执行情况分析。
(五)会计核算
负责集团资金集中管理系统所涉及资金业务的会计核算和档案资料管理,负责编制资金报表和资金分析报告。
(六)综合管理
负责集团资金管理体系的发展规划和制度建设,负责指导和协助下属企业的资金管理工作;负责集团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平台的建设、维护和日常管理,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控制,保证资金安全,防范资金风险。
第七条 各成员单位的财务部门(资金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的资金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集团公司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二)建立内部资金管理制度,规范内部资金管理;
(三)编制资金收支计划,分析、报告计划执行情况;
(四)办理资金集中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具体事宜。
第八条 集团资金管理中心和各成员单位主要通过集团资金管理系统办理业务。各成员单位应配备符合条件的计算机软、硬件,并指定具备相应业务技能的专人负责系统的操作,保证系统的安全和畅通。
第三章 银行账户管理
第九条 根据实际需要,集团目前确定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和中信银行作为资金集中管理的银企直联合作银行。合作银行必要时可进行调整。
第十条 成员单位只能在集团指定的范围内选择不超过三家银行办理业务。除此以外的银行账户要逐步清理和撤销,现有业务到期后不得再办理新业务。
第十一条 成员单位在集团指定银行范围内,保留的现有账户和以后新开的账户,均需报集团公司备案,并按要求办理账户托管授权。成员单位在账务系统中(财务NC)作为货币资金核算的银行账户,都应纳入资金集中管理的范围。
第十二条 成员单位因特殊原因,需要在集团指定银行范围以外,保留或者新开账户办理业务,需报集团公司批准。
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在各合作银行分别开设一个集团母账户,用于归集和下拨成员单位的银行存款。各成员单位在资金管理中心开设一个内部账户,用于核算成员单位与集团的资金往来业务。
第四章 资金集中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对成员单位以收支两条线的模式实现资金的自动集中。各成员单位的资金收支必须通过经集团批准设立或备案的银行账户进行办理,日常经营收入通过收入账户进行对外收款,日常经营支出通过支出账户进行对外付款,实现收支分开。
第十五条 收入账户是成员单位办理对外收款的银行账户,可以是专用账户,也可以是一般账户。各成员单位可以在集团指定的银行范围内,设立1-3个收入账户。收入账户只收不支,收入账户的资金由系统自动上划到集团总账户,实行零余额管理。收入账户原已开通网上银行的,应取消支付和转账功能,可以保留查询功能。
第十六条 支出账户是企业办理对外付款的银行账户,一般为基本账户,各成员单位原则上只能有一个支出账户。支出账户只支不收,实行定额备用金(或日间免息透支额度)管理。支出账户的资金由集团总账户下拨,额度内的资金由系统每天自动补足(透支的额度由系统每天自动补平),超过额度的资金由集团根据企业的付款申请从集团总账户下拨。备用金额度由集团公司核定,必要时可进行调整。支出账户原已经开通网上银行的,可以继续使用。
第十七条 专用账户(如住房、社保、纳税专户、用途受限制的专款专用户等)也要纳入系统监控,专用账户内的资金原则上不实行自动归集,但超过专项用途的闲置部分要进行归集。
第十八条 临时账户(如信用证、保函保证金账户、施工项目部的小额备用金账户等)的资金归集模式视账户的具体情况而定。
第十九条 集团资金集中管理不改变各成员单位对自有资金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
第二十条 下述行为将被认定为违反集团资金管理制度,一经发现集团将对相关财会负责人给予严肃处理:
(一)未经批准,在集团指定银行范围以外,私自保留或新开设账户办理银行信贷业务;
(二)在集团指定银行范围以内保留或新开设的账户,没有及时报集团公司备案或者不及时按要求办理托管授权;
(三)新签合同对应的收款账户不是已纳入系统管理的收入账户;
(四)以逃避资金集中为目的,不必要地将资金转入专用账户或临时账户;
(五)其他故意逃避或拒不执行资金集中管理的行为。
第五章 资金计划和用款
第二十一条 集团公司对资金收支实行计划控制,成员单位的一切资金收支均应纳入资金计划管理。资金计划管理以企业自身的内部控制流程为基础,在资金管理系统平台上实现。
第二十二条 成员单位应在财务预算中编制《现金流量预算表》和《信贷业务规模预算表》,经集团批复后,作为编制月度资金计划表的控制依据。
第二十三条 月度资金计划实行滚动编报,各成员单位每月末上报未来三个月的资金收支计划,集团公司汇总后据以进行资金平衡和安排融资计划。月度资金计划表,由成员单位在预算框架内自行编制、调整和审批,每月25日前上报,并可随时进行修改和调整。
第二十四条 日常小额零星开支和提现由成员单位从支出账户的备用金额度内自行支配使用,除此以外的其他支付,由成员单位向资金管理中心提报付款申请。付款申请必须符合资金计划,并且不超过内部账户的余额,余额不足的,应首先向集团公司申请委托贷款。付款申请一般在每天上午9:30以前提报,紧急事项可随时提报。
第二十五条 资金管理中心对成员单位的付款申请不做实质上的审核,只要有对应的资金计划并且付款金额不超过内部账户余额,即行付款。付款的方式有两种:
(一)拨付,资金管理中心将款项下拨到成员单位的支出账户,再由成员单位自行完成从支出账户的对外支付;
(二)转付,资金管理中心将款项下拨到成员单位的账户,同时自动直接以成员单位的名义完成对外的不落地支付,对方单位的银行收款信息显示的付款人是成员单位。
第二十六条 资金计划的编制、执行、分析和考核的全过程控制是资金管理的核心内容,也是提高成员单位各部门、各环节协同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集团公司每年将对各成员单位资金计划编制的准确率进行考核评比。
第六章 信贷业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银行授信额度由集团公司统一办理和统筹使用。各成员单位应在每的正式预算批复后,最迟不超过2月底,以上行文件正式上报全年的信贷业务需求,资金管理中心进行汇总平衡后,编制《集团融资方案》,经集团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作为控制各成员单位信贷规模和办理各项信贷业务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集团从银行取得的整体授信额度中的非贷款额度可部分分解到企业,用于办理各项非贷款业务。
第二十九条 集团实行统一融资,银行贷款由集团公司统借统还。成员单位出现资金缺口时,应首先向集团公司提报申请,未经集团公司许可不得自行对外融资。集团公司汇总各成员单位的资金需求后,统一向银行借款再分解、下拨到各成员单位或者通过银行办理委托贷款。
第三十条 集团公司各成员单位之间不得自行拆借资金或变相拆借资金。
第三十一条 对未进入资金管理系统的企业,集团公司不再提供信贷担保和资金支持。
第七章 审批控制
第三十二条 资金管理系统以中国金融认证中心(CFCA)的数字证书、加密传输和USBKEY实现用户的身份认证和电子签名。系统上的电子审批权限控制由各成员单位自行制定,资金管理中心在系统上进行设置和固化。电子审批控制,不改变、不替代成员单位现行的书面审批控制。
第三十三条 经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的《集团融资方案》中核定的各成员单位的信贷品种和信贷额度,在内可以循环使用。额度内的信贷业务,实际办理时需符合《关于印发修订后的〈通号集团公司担保和借款内部控制制度〉的通知》(通财[2005]165号)的相关要求。超过核定额度的借款或担保申请,需专项上报,由集团办公会或集团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各成员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涉及的各项具体业务规程、操作细则和专项办法由集团公司另行发布。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资产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四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讲解材料
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讲解材料
[作者:国库股
来源:上饶市财政局方建卿 点击:1401 更新:2006-9-13]
保护视力色:
第一章 总则
一、几个新概念
1、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字体:大 中 小】
概念:指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等一系列账户的总称。
内容:包括6类账户,即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财政专户、清算备用金账户、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和特设账户。
2、支付方式: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
直接支付——由财政局向银行开具支付令,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
授权支付——由预算单位按照财政局的授权,在本单位的用款额度内向银行开具支付凭证,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
二、纳入试点的资金范围
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及行政事业性收费、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
三、预算单位分类
主管部门为一级预算单位,其下属单位为二级预算单位,依此类推。只有本单位开支无下属单位的为基层预算单位。目前我市一般来讲二级预算单位即为基层预算单位。主管部门的局机关视为基层预算单位管理。
第二章 银行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一、预算单位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1、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即基本账户)的设立
基层预算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填写《授权支付银行开户申请表》,报财政局批准财政局审核同意后,通知代理银行
代理银行根据财政局的通知和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具体办理账户开设业务账户开设后由代理银行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财政局和人民银行,同时由财政局通知一级预算单位。
注:(1)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一般为单位基本账户,开通前账户余额为零。
(2)二级预算单位开户行必须和主管部门一致。
2、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单位零余额账户由预算单位使用,用于核算预算单位授权支付方式的财政性资金活动,它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业务,但提取和使用现金必须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二、财政局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1、国库单一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国库单一账户由财政局使用和管理,用于核算预算内资金。代理银行将支付的预算内资金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清算。
2、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的使用和管理
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由财政局使用和管理,用于核算预算外资金。代理银行将支付的预算外资
金与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进行清算。
注:预算内资金不得违规进入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3、财政零余额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财政零余额账户由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使用,用于支付财政直接支付方式的财政性资金。
4、清算备用金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清算备用金账户用于垫付超过人民银行当天清算时限后实际发生的授权支付的资金。代理银行应当及时补平清算备用金账户存款。
5、特设专户的使用和管理
特设专户用于核算和反映经批准的特殊专项资金。
三、账册管理
1、市财政局依照《会计法》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建立账册管理体系,该账册体系包括预算内资金账册和预算外资金账册两部分。
2、预算内资金账册和预算外资金账册分别按预算单位设置子账册。
3、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分别按预算科目记录预算内外资金的支出活动,其中基建支出、科技三项费、专项支出还要记录到具体项目。
第三章 用款计划
一、正常用款计划的编制、报送与批复
1、部门预算通过前
财政局预算科将指标的年初控制数及时录入系统后,预算单位一次性按均衡原则分月编制人大召开之前的全部月度用款计划,于上年12月25日前报送财政局业务科,经审核后,财政局国库科按月下达给预算单位。
2、部门预算通过后
(1)基本支出:及时一次性按均衡原则分月编制期初至12月的全部月度用款计划,于部门预算指标录入后3天内报送财政局业务科,经审核后,财政局国库科按月下达给预算单位。
(2)项目支出:预算单位期初一次性根据部门预算和项目实施进度编制用款计划,并及时报送财政局业务科,经审核后,财政局国库科按月下达给预算单位。
二、调整预算的用款计划的编制、报送与批复
财政局预算科将追加的预算指标及时录入系统后,预算单位根据追加的预算指标编制用款计划,通过网络和纸质报送财政局业务科,经审核后,财政局国库科及时下达给预算单位。
三、第一批试点单位2006年用款计划的编制、报送与批复
财政局预算科将核对无误的剩余预算指标录入系统后,预算单位根据已录入的预算指标编制全年分月的用款计划,于规定时间前通过网络和纸质报送财政局业务科,业务科审核后于及时报送财政局国库科,国库科按月下达给预算单位。
四、编制用款计划时应注意的问题
1、以下资金须编制直接支付方式的用款计划:统发工资资金;政府集中采购资金;其他支出等。
2、增人增资经费的预算指标追加应及时办理。零星增人增资、调资经费原则上一个季度办理一次,单位上划、体制变更增人增资和统一调资须及时办理。统发工资不得留下硬缺口。
第四章 财政直接支付程序一、一般程序
1、实际支付时的操作程序
基层预算单位根据批复的直接支付用款计划通过网络报送直接支付申请书主管部门审核
汇总后报送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审核确认后,开具支付令送代理银行代理银行将资金支付给收款人。
2、会计记账凭证
代理银行根据支付令完成支付后,应开具《财政资金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作为预算单位的会计记账凭证。基层预算单位的记账凭证由主管部门负责转交提供。
二、工资支出
1、实行直接支付工资的范围:纳入统发工资的在职人员。
2、代理银行根据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支付令将资金汇到工资专户,通过工资专户将工资资金分解到个人工资账户,并根据所列代扣款项将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等划入财政部门认定的相关账户。同时代理银行为各单位出具《财政资金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工资发放明细单和个人工资清单。
三、购买支出
1、单位开展集中采购活动应当依据采购预算、采购计划和政府采购合同进行。在采购时,预算单位根据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标明的金额,减去单位自筹资金所剩余的金额向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提出支付申请。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审核确认后开具支付令将资金直接支付给收款人。
2、支付完成后,代理银行为各单位出具《财政资金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各单位据此作为会计记账凭证。
第五章 财政授权支付程序
一、财政授权支付适用范围
预算单位的零星支出和分散采购支出。
二、预算单位授权支付额度
1、日常操作
财政局国库科下达用款计划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根据用款计划下达《授权支付额度通知书》给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代理银行收到《授权支付额度书》后向各基层预算单位发出《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
各基层预算单位根据银行的《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记账,同时在确定的额度范围内支用资金。
2、年终操作
《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确定的额度在当年可以累加使用,终了未使用完的剩余额度在对账签证后可以结转下继续使用。
操作步骤:年底代理银行和基层预算单位对截止12月31日剩余额度数进行对账签证对账无误后,代理银行将剩余额度全部注销,同时预算单位将银行对账签证单作为年终余额注销的记账凭证下代理银行将注销的剩余额度明细情况及时报送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将确认无误的各预算单位剩余额度及时下达给代理银行,由预算单位继续使用。
三、预算单位实际发生授权支付时的操作
1、预算单位支用资金时,向代理银行开具由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财政资金支付凭证》代理银行根据单位开具的支付凭证的结算方式(转账或现金)在额度范围内办理资金支付。
注:纳入国库集中支付后只能使用打印的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财政资金支付凭证》,不得使用其他支票和手写的《财政资金支付凭证》。
2、在单位零余额账户上办理托收业务时,代理银行在接到收费通知单后,通知预算单位开具支付凭证并办理相关支付业务。
第六章 会计报表与对账
一、报表的报送
1、代理银行按规定向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编制与报送《财政支出日(月)报表》。支出日(月)报表须分基层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基建支出、科技三项费和专项支出须分项目)编制。
2、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会计向总预算会计报送旬、月报表。报表须分一级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编制。
二、对账
1、代理银行在每月开始后3个工作日向基层预算单位发出对账单,按月与
基层预算单位对账(核对单位支出数、授权支付已下达额度数和授权支付剩余额度数)。
2、每月10日前,各预算单位汇总上月收支情况报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并
相互核对账务。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一、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
制定规章、开设账户、办理用款、调查监督等。
二、人行上饶市中心支行的主要职责
办理预算内资金清算业务、监督代理银行资金支付业务、配合市财政局选择代理银行等。
三、一级预算单位的主要职责
1、汇总审核部门本级及所属下级单位的用款计划、直接支付申请。
2、配合财政局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资金使用、账户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四、基层预算单位的主要职责
1、负责编制本单位的用款计划,具体使用本单位资金,并做好相关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2、保证本单位使用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编制本单位的决算报表,并保证本单位决算报表真实准确性。
五、代理银行的主要职责
1、及时、准确办理资金支付与清算等业务。
2、及时报送有关报表。
3、按时与基层预算单位对账。
第五篇:资金管理办法
财务管理制度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公司资金安全、完整,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防止舞弊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参照《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是指公司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及银行票据。其中:现金,是指公司拥有的现钞,包括人民币现钞和外币现钞;银行存款,是指公司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其他货币资金,是指公司除现金、银行存款以外的货币性质的资金,包括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存出投资款等;银行票据,是指商业票据,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等。
第四条 本办法用于公司资金的收、付、保管、记录、监督检查等行为,约束公司内部涉及资金业务的所有人员。
第五条 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1、严格职责分工,明确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
2、以资金计划为手段,对资金收支实行计划控制。
3、实行资金集中统一支付管理。
4、建立严格的资金审批权限。
第六条 资金收入是指公司通过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等方式 财务管理制度
取得资金,包括销售商品、对外融资、转让资产等方式,公司主要的资金收入来源是销售商品。
第七条 资金支付分为计划内支付和计划外支付。
1、按是否属于计划开支范围,分为计划内支付、超计划支付和计划外支付。
2、按支付的金额大小,分为小额支付、一般支付、大额支付。
3、按支付的性质,分为资本性支付(包括购建固定资产支出、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支出)和收益性支出(包括购买原材料支出、人工支出、税费等支出)。
第八条 资金支付流程如下:
1、支付申请,资金使用部门用款时,应提前向财务部提交资金支付计划,注明用款单位(供应商)、款项用途、金额、支付方式等内容,需要时要求附合同或相关证明。
2、计划审核,财务部对资金使用部门提交的资金支付申请计划逐项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款项是否已经往来账中反映、经济合同是否有效、支付金额是否属实、支付的相关原始凭证是否合规合法等等。
3、资金平衡,财务部根据本期的资金计划收入情况,对用款计划清单和进行平衡,形成资金支付计划(包括付款单位、付款金额、付款时间等)并提交公司领导审批。财务管理制度
4、计划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平衡后的支付计划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
5、支付管理,财务部对批准后的资金支付计划进行支付管理,审核资金支付时提交的用款单位、用款金额、款项类别等是否与审批后下发的资金支付计划一致。严禁串单位、类别和用款时间申请资金支付。
6、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对提交的支付申请进行日常审批,财务部依据审批结果办理资金支付。
第九条 资金计划中的部门和人员职责权限:
(一)财务部门
1、负责综合平衡各业务部门资金计划,编制资金计划表,提交公司领导审批。
2、负责按批准的资金计划,对资金支付进行管理。
3、负责资金业务的收入、支出、保管、记录、稽核等日常管理。
4、资金计划审核、平衡。
5、进行资金支付分析,努力实现资金成本最低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6、负责融资工作有关的资金调度、银行账户的设立与注销。
财务管理制度
(二)销售部门
1、负责提出月度及资金收入计划,并保证按照收入计划的完成。
2、负责销售商品并催收货款,组织销售资金回笼。
3、定期分析销售收入的资金计划执行情况和销售资金流量情况,分析计算销售计划价格差异和数量差异,并提出实施措施。
(三)用款部门
1、根据业务范围,编制月度、资金支付计划草案,提交财务部门综合平衡。
2、根据经批准的月度、资金计划,按各自分管的范围,提出用款申请。
3、按规定取得合法的发票和其他原始凭证,经审核合格后,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条 财务部负责资金收入、支付和保管业务的控制管理,实行资金收付业务分离制度。
1、资金收付及保管由经授权批准的出纳员负责处理。
2、出纳员负责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不得兼总账、稽核、会计档案保管、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的日常会计核算工作。
财务管理制度
3、负责应收账款的人员不能同时负责现金收入;负责应付账款的人员不能同时负责现金支出。
4、资金支付审批不应由出纳员担任。
5、出纳人员严禁保管财务印章。
6、严禁会计人员假造用途套取现金;严禁利用有价证券抵顶现金;严禁因私事借支公款。
第十一条 出纳业务控制
1、严格按照现金使用范围支付现金,控制现金支付范围,减少直接使用现金支付。原则上,1000元以上的往来款项支付必须使用转账结算。现金的使用范围:
(1)职工工资、津贴;(2)个人劳务报酬;(3)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及国家规定的个人其他支出;(5)出差人员需随身携带的差旅费;(6)结算起点在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7)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2、严格执行开户银行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库存现金超过限额 财务管理制度 的,出纳人员应当及时送存银行。
3、财务部应加强现金的安全控制,库存现金由出纳人员集中存放于保险箱,出纳员到银行送存现金或提取现金,数额较大的,应由两人以上派车前往,以保证安全。
4、出纳人员每天工作结束时要清点现金,核对账目,做到日清月结,财务主管应进行不定期检查。
5、库存现金月末进行定期盘点,财务主管应进行不定期抽查盘点,由财务主管或其他财务人员监盘,通过库存现金盘点表记录盘点过程和内容,并由盘点人、监盘人、复核人签章确认。
6、盘点差异应予及时追查原因,凡是查明了原因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会计调整,如果不能查明原因,属于长款的,经财务主管审批后,按规定计入营业外收入,属于短款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正常情况应当由责任人赔偿。
7、出纳人员要认真、逐笔、顺序登记好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每天工作终了,应核对账、款是否相符,月终应与会计核对账账、账实是否相符,如有 题应及时查明原因,如属账务处理错误,应及时通知会计人员调账。
第十二条 资金收入控制
1、财务部出纳负责现金的收取,除特殊情况(如业务在外地发生、或事先得到财务部的同意并授权代收)外,其他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出具收款凭证或白条收取款项。财务管理制度
2、出纳在收款时应仔细核对开票员开具的发票或收据与收取的现金是一致;各种收款发票或收据应当事先连续编号。
3、每天工作结束,出纳人员应汇同开票员清点当天开出的所有发票和收据并根据合计数登记现金日记账。清点时,如果发现发票或收据的缺号现象,应立即报告财务主管,并调查原因。
4、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银行,严禁坐收坐支,设立小金库。
5、财务部专门人员负责汇款单的收取,除特殊情况(如业务在外地发生、或事先得到财务部门的同意并授权代收)外,其他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代收汇款单。
6、负责汇款单收取的人员应设立“汇款单登记簿”记录收到的全部汇款单。
第十三条 票据控制
1、财务部专人负责票据(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支票、银行本票)的收取,除特殊情况(如业务在外地发生、或事先得到财务部门的同意并授权代收)外,其他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代收票据。
2、财务部对收到的票据应及时办理账务处理。
3、负责票据的人员应设立“应收票据登记簿”记录收到的全部票据。
4、负责票据的人员应严格审查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通过银行查询的有效方式予以确认,在确认前不得发货或支付对价。一般情 财务管理制度
况下不接受商业承兑汇票和尚未承兑的票据。
5、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破产、逃匿的,应当在法定的追索期内,及时向背书人、出票人以及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防止因疏忽造成损失。
6、票据经财务部资金计划批准后,用作支付手段背书转让和贴现,由出纳办理背书手续,并由登记票据簿的人员在“应收票据登记簿”上予以记载。
第十四条 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规定在银行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业务和转账结算。公司银行账户按规定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1、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公司日常结算和现金收付,公司的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只能在一家银行的一个营业机构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在多家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2、一般存款账户是公司在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银行借款转存、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按规定开立的账户,可以通过该等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不得办理现金支取。不得在同一家银行的几个分支机构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3、临时存款账户是公司因临时经营活动开立的账户,可以通过该等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按规定办理现金收付。财务管理制度
4、专用存款账户是公司因特殊用途需要开立的账户。
5、不得利用公司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取现金。第十五条 开立和注销银行账户由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开立和注销银行账户。
第十六条 财务主管每年应至少清理一次银行账户开立情况,对已不需要的临时账户、长期未使用账户,应予及时注销,并将清理结果报告公司总经理和董事长。
第十七条 公司在办理结算业务时应当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得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不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或债权债务的票据,不无理拒付。
第十八条 银行存款应每月至少对账一次,财务部门应安排出纳以外的第三人核对银行存款余额,并由其直接从银行取得银行对账单,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如有调节不符的,应查明原因,及时报批处理。
第十九条 财务部负责与货币资金业务有关的票据和结算凭证的管理和控制。与货币资金业务有关的票据是指支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与货币资金业务有关的结算凭证是指公司从银行领购的由银行统一印制的解讫通知、进账单等结算凭证。
第二十条 空白票据和结算凭证的购买、保管、使用、注销控制
1、公司使用的票据和结算凭证均应从银行领购,出纳人员应设 财务管理制度
立“空白票据登记簿”记录空白票据的购买、使用、注销情况,并由其负责办理空白票据的购买、保管、使用、注销事宜,出纳应将空白票据和结算凭证妥为保管在保险箱中。
2、空白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领购,由财务主管审批,未经批准不得购买。
3、按规定的资金支付程序和权限办理支付审批后,票据方可签发使用,票据必须明确载明收款人和金额,不得签发无收款人和金额的票据。作为付款依据的原始凭证,票据签发后,加盖“付讫”章。
4、任何有文字和数字更改的票据应予作废,作废票据必须加盖“作废”章,并与相应存根保管一处。
5、财务主管或授权人员每月应至少检查一次票据和结算凭证的购买、使用、保管、登记情况,不符事项应予及时纠正和追查。
第二十一条 印鉴控制
1、财务部门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负责保管财务专用章,个人名章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印章保管负责人应予妥为控制,防止未经同意的使用。
2、结算业务只能使用财务专用章及其他预留银行的印鉴,不得使用包括单位公章在内的其他任何印章办理货币资金业务。
3、严禁在空白票据和结算凭证上先行签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与其他专门的制度不完全相符的内容,以专 财务管理制度
门的制度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公司总经理批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