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国家测绘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附件2 现代工程测量国家测绘局重点实验室
开放研究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现代工程测量技术进步,促进测绘事业发展,发挥同济大学与陕西测绘局在工程测量领域的各自优势,同济大学与陕西测绘局联合申请成立了“现代工程测量国家测绘局重点实验室”。
第二条 为加强该实验室与国内同行专家的合作研究与学术交流,根据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实验室设立开放研究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资助测绘应用基础研究课题。为了合理地使用和有效地管理基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资助范围:国内高等学校的测绘学科以及测绘科研单位。第四条 资助对象:具备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科技工作者(包括在读博士研究生和已获硕士学位的教学、科研人员)均可在《指南》规定的范围内提出资助申请。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由同济大学测量与国土信息工程系和国家测绘局精密工程测量院联合组成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制订和修订基金工作有关政策和管理办法;组织制定《指南》;审定基金项目立项;核定项目资助经费;签订项目合同。
第六条 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负责项目《指南》的审议,组织基金项目评审,检查基金项目执行,组织项目验收和评优等。
第三章
基金项目的申请
第七条 研究目标明确、学术思想新颖、技术路线先进;有重要的技术、经济价值和社会效益,特别是直接满足国家建设需要和促进测绘科技进步。第八条 申请者必须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一般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不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申请者,必须由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第九条 申请者与项目组成员应具备实施该项目的研究能力和可靠的时间保证,并具有基本的研究条件。
第十条 经费预算实事求是。
第十一条
基金项目的研究年限一般为二年。研究工作开始时间为当年的8月1号。第十二条
申请者所在单位要加强对开放基金申报工作的指导和组织协调工作。对申请者的申请应进行认真的审查和筛选,严格把关,并对申请书的内容的真实性、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以及基本工作条件能否保证等,签署审查意见,加盖公章。
第十三条
申请项目从当年的3月10日开始受理,到4月31日(邮寄申请书以投递日邮戳为凭)截止。申请者必须认真填写实验室《基金项目申请书》,非标准格式的申请不予受理。申请书(一式四份)寄送到实验室。,第四章
基金项目的审批与立项
第十四条
基金的资助采取自由申请、单位推荐、同行评议、学术委员会评审、主管部门审批的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每项申请都要根据第三章的要求进行形式审查,对形式审查不合格的项目,不提交专家审查。
第十六条
每项申请聘请至少两名实际从事研究工作、学术造诣较深、学术思想活跃、熟悉被评项目学科领域的国内外情况、学风严谨、办事公正的同行专家进行书面评审。第十七条
实验室负责人在初审、同行评议的基础上,对申请项目进行复审,提出客观的项目评审意见及资助强度,提交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进行终审。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听取初审和复审报告,对所有申请项目进行审查,确定年度资助项目及资助金额。实验室将学术委员会的评审结果报送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最终审定,然后通知申请者及所在单位。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于6月底前,在申请书的基础上,根据批准通知,认真填写《现代工程测量国家测绘局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项目研究计划》,并签署研究合同。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报送实验室,作为拨款和检查的依据。逾期不报,又不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的项目,作为自动放弃处理。
第五章
合同的实施与检查
第二十条
项目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的规定,不得无故撤销;否则,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全部承担。由于合同乙方(项目承担单位)原因致使进度拖延,不能按期提交科研成果,由此而增加额外经费、物资及由此引起的其它损失,由合同乙方全部承担。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工作调动,可在原单位完成项目研究,经调出、调入单位双方签署意见报实验室备案;如调入单位具备条件,也可将项目转到调入单位继续研究,经调出、调入单位双方签署意见报实验室审批。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代理或更换,遇有特殊情况离开研究岗位半年以上,所在单位应安排合适代理人,并报实验室备案;离岗一年以上的按终止计划实施办理。项目负责人应提前报告实验室。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每年度对基金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项目负责人于每年6月底前提交《基金资助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对不报送《进展报告》或工作无进展,或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缓拨下期经费。逾期不纠正、补报的,终止资助。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向实验室报送《基金资助项目总结报告》,学术论文复印件及有关的软硬件原始资料。
第六章
项目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基金项目资助经费采取一次核定、分期付款、结余留用的办法,即基金资助的经费在合同中一次核定,按进度以分期拨款,当年(按周年计,以下同)经费年终结余,可结转至下年度使用,研究工作全部结束后,结余经费一般留在所在单位,作为所在单位的基础发展基金。
第二十五条 基金的使用范围,限于资助项目直接需要的费用。主要包括:
设备购置及租赁费:指研究、开发项目所必需的小型仪器设备购置、维修,租赁的专用仪器、设备、场地、实验基地等费用;
材料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试验所需的水、电、燃料、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零配件的购置费,以及为此需要的运杂包装费用:
试验外协费:指研究、开发项目委托外单位协作进行试验、加工、测试、计算等需要的费用;
资料、印刷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所发生的书刊、资料、计算机软件、复印、印刷的费用;
差旅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而进行调研所发生的费用和与项目研究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的费用;
验收费:指科技成果在成果验收时所需要的费用;
管理费:指基金资助项目承担单位的科技主管部门,为了向研究项目组提供良好的服务和工作条件,用于组织项目前期论证及项目实施管理过中所需要的费用。管理费不得超过项目科研业务费的5%;
其他费用:指与项目研究、开发直接有关的其他支出。其开支必须经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主管部门批准,否则不予列支。第二十六条基金所资助项目经费不包括以下范围:基本建设、福利劳保、购置通用设备(如交通设备、声像录放设备、.复印设备、空调冷藏设备等)、资助项目批准前已订购的仪器设备和实验室改造。
第二十七条
项目总经费的20%留在实验室,用于改善和维护开放设备、奖励优秀科研成果等,其余80%拨到项目主持人单位。基金拨款一般每年一次,立项当年7月底拨款50%;第二年提交《年度进度报告》后再拨30%,超过三月份不交《年度进度报告》按终止计划执行。
第二十八条
基金应按合同规定的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挪作它用。项目因故撤销和终止时,应将剩余经费和器材处理收入缴回实验室。第二十九条
研究工作完成后,应在项目验收通过后三个月内将财务部门出具的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连同研究工作总结报告一并报送实验室。
第七章
项目的成果管理及评价
第三十条
基金资助项目的有关论文、专著、成果评议鉴定资料等,均应以第一位标注“现代工程测量国家测绘局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项目”,英文标注“Supported by Key Laboratory of Advanced Engineering Surveying of SBSM",未标注的,验收时不计入成果。
第三十一条 基金资助项目结束后,经学术委员会认定,实验室将对优秀研究成果,颁发“优秀成果证书”,并在学术委员会作 研究报告。在下次申请中优先资助曾取得优秀成果的项目申请者。
第三十二条 基金资助项目所取得的成果(包括收集到的资料、研究报告、相应软件及其测试检验报告等)归研究者及本实验室所有。
现代工程测量国家测绘局重点实验室
2006年4月
第二篇: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省级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为规范省级重点实验室和省级重点学科开发实验室(以下统称省重点实验室)的管理,加强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促进我校科学研究与学科建设持续、快速、协调发展,保证建设目标的实现,根据《河南省省级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和《河南省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开放实验室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建设任务与目标
1.省重点实验室是我校高水平研究团队、高标准研究平台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建设成为高素质创新人才培养、高水平科学研究、高科技成果转化、高质量学术交流的基地。
2.省重点实验室要加大开放力度,积极创造条件,吸引或邀请国内外中青年知名学者,来实验室开展研究工作或学术交流,努力提高实验室在国内外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3.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建立“开放、流动、协作、竞争”的运行机制,使实验室的管理逐步达到规范化、科学化和制度化,以保证省重点实验室的高效率运行和高水平管理。
4.省重点实验室的仪器设备放置、分实验室及研究用房安排应按照“相对集中、突出重点”的原则合理布局,以利于课题研究、学术交流、突出实力、展示形象。5.省重点实验室建设期满后要顺利通过上级的检查和验收。学校继续加大建设力度,积极申报并力争早日成为国家级重点实验室。
二、管理体制
1.省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学校且相对独立运作的管理运行体制。学校按照二级单位进行管理,所在院(系)具体负责管理工作。
2.学校和相应院(系)分别成立省重点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实验室建设的领导工作。发规处负责全校重点实验室建设的管理、组织和协调工作;科技处负责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的申报和业务指导工作。
3.省重点实验室设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和秘书等。为便于协调和加强院(系)、学科和实验室的关系,实验室主任或副主任应由一名学院院长(系主任)或副院长(系副主任)担任。
4.省重点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或常务副主任)由具有正高级职称和较强组织能力的学科或学术带头人担任,并由校长聘任,报省主管部门备案。副主任由实验室主任提名,经主管副校长和校长审定后由实验室主任聘任。实验室正、副主任的任期一般为三年。省重点实验室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在任职期间外出超过半年以上,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应报学校主管部门,由学校指派其他人员代理主任工作。
5.省重点实验室设独立的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能是审议和指导实验室的建设规划及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等,审议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工作计划和开放研究课题等。
学术委员会一般由9-15名省内外优秀专家组成,其中本校的专家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任期五年,由学校聘任,报省主管部门备案。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6.省重点实验室实行“两结合”(专、兼职人员相结合,固定、流动人员相结合)的动态人事管理制度。学校按照实验室的工作需要,根据精干高效的原则核定实验室的专职人员编制。所有人员均实行聘用制,由实验室主任(或常务副主任)与所在院(系)和人事处商定后聘用。为促进科研人员流动和学科相互渗透,实验室专职研究人员不应超过参加研究工作人数的二分之一;实验室主任和所在院(系)主任要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实验室队伍,保证实验室的开放与运行。
7.省重点实验室的专职和校内兼职人员的人事、组织关系归属于业务依托院(系),并承担相应的科研和教学任务。实验室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有关规定自行聘任校内外人员开展科研和技术开发工作。
三、人员组成及职责
省重点实验室人员按其工作性质和主要任务的不同可分为管理人员、研究人员和实验技术人员三类。这些人员可以是专职的,也可以是兼职的,学校只在一定时期内根据实验室建设规模、建设任务和建设目标等,核定必要的专职人员编制。
1.实验室管理人员
实验室管理人员由实验室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和秘书组成。
实验室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对实验室的科学研究、队伍建设、研究生培养、学术交流、人员聘任、实验条件建设、财务管理等负主要责任,并对学校和省主管部门负责。实验室秘书协助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
2.实验室研究人员
实验室研究人员以从事研究工作为主,在保证实验室研究方向和目标的实现以及实验室建设等方面负有重要责任,并积极与兼职研究人员配合,合作开展研究工作。
实验室研究人员的编制数根据实验室承担项目的类型、级别、科研经费的总量及兼职研究人员数量等综合核定。
3.实验技术人员 实验技术人员主要负责仪器设备的管理、操作和维修工作,同时参加部分研究工作。学校鼓励实验技术人员开展实验室技术管理、仪器设备使用功能开发和升级等方面的创新研究工作,并在其经济待遇、职务晋升、进修培养等方面给予相应的保证和倾斜。
实验技术人员的编制数根据实验室拥有的大型仪器设备台数、仪器设备总值和实际承担的实验工作量等综合核定。
4.实验室兼职研究人员
实验室兼职研究人员是实验室为了完成特定的研究任务而临时聘任的人员或通过申请实验室开放基金得到资助的校内外访问学者。兼职研究人员是实验室的重要研究力量,应完成实验室规定的研究任务。实验室应加强与兼职研究人员的联系,为他们提供良好的研究环境和实验条件。
四、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1.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资金专款专用。省主管部门安排的建设资金用于购置先进、适用的仪器设备和引进急需的技术软件,学校配套的资金除根据一定的比例作为实验室运行费和科研开放基金外,其余部分应主要用于购置仪器设备和学术活动。
2.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经费由实验室和所在院(系)结合,根据建设目标按提出申请,由发展规划处组织论证后,报学校审批。建设经费由财务处按划拨,专项管理。
3.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费的使用和管理由实验室主任(或常务副主任)负责。实验室的日常支出由实验室主任批准、所在院(系)的院长(系主任)签字。对于大额经费开支按照《河南理工大学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4.经费使用的监督
(1)实验室建设经费必须严格按计划规定的项目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2)学校和上级部门拨发的运行费和开放研究课题费,按照规定范围使用,不得任意转用;
(3)实验室经费的使用除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术委员会监督检查外,还应接受财务部门监督和审计部门审计;
(4)省重点实验室的科研、技术开发和服务收入,按照学校有关政策执行。
五、检查验收与奖励
1.省重点实验室按照上报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任务书进行建设,由省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建设过程进行评议和建成后的验收。
2.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责成有关职能部门对实验室的管理、仪器设备运行、课题研究进展、经费使用、人才培养情况等进行阶段检查和考核。3.省重点实验室按照要求及时向学校和省主管部门报送工作报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评估和检查。
4.省重点实验室接受上级评估和检查后的奖罚,依据校内分配制度的有关条款执行。
六、本办法由发展规划处负责解释。
第三篇: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重点实验室是研究所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高水平研究的科技创新基地,是培养科技人才的摇篮,是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窗口。
为规范和加强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管理,确保实验室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实验室服从农科院的统一管理。
第二条 实验室由研究所成立管理委员会。其具体职能是:贯彻落实 上级部门有关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编制和组织实施实验室的规划和发展计划;制定实验室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指导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组织科研项目申请和管理。
第三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由主管所长兼任,三 个研究室分别为重点实验室的实际载体。
第四条 实验室设独立的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指 导机构,其主要职能是审议实验室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和工作计划等,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五条 实验室实行对外开放,具体办法参照农科院实验室管理办法 执行。
第六条 实验室具体管理措施参照国家实验室管理规定制定。
农业资源与环境重点实验室
安全管理制度
1.实验室由专人负责实验室设备及人身的安全。
2.加强四防(防火、防盗、防水、防事故)。
3.来实验室工作的人员,必须有实验室工作人员在场或经过上机操作培训与考核。
4.实验前要全面检查安全,实验要有安全措施。若仪器设备在运行中,实验人员不得离开现场。
5.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存放在安全处,严禁带电作业。
6.如遇火警,除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消防措施灭火外,应马上报警(火警电话为119),并及时向上级报告。火警解除后要注意保护现场。
7.如有盗窃和事故发生,立即采取措施,及时处理,不得隐瞒,应及时报告主管和保卫部门,并保护好现场。
8.实验工作人员在检测前必须熟悉检测内容、操作步骤及各类仪器的性能,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并作好必要的安全防护。
9.进行有毒、有害、有刺激性物质或有腐蚀性物质操作时,应戴好防护手套、防护镜。
10.实验室内使用的空调设备、电热设备等的电源线,必须经常检查有否损坏,移动电气设备,必须先切断电源。电路或用电设备出现故障时,必须先切断电源后,方可进行检查。
11.实验室应配有各类灭火器,按保卫部门要求定期检查,实验室人员必须熟悉常用灭火器材的使用。
12.实验室内不准吸烟和吃食物。
13.高压气体钢瓶的存放应满足实验环境条件的规定。
14.下班前,实验室人员必须检查操作的仪器及整个实验室的门、窗和不用的水、电、气路,并确保关好。
15.与实验室无关的易燃、易爆物品不得随意带入实验室。
农业资源与环境重点实验室
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1.本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实验室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维护的方式及措施,以确保发挥仪器设备的效益以及实验室的正常运转。
2.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为涉及实验室拥有的所有仪器和设备的使用、管理、维护的管理行为。
3.在发生本制度没有明确,而涉及仪器、设备的所有行为时,解释、执行权在实验室。
4.为保证大型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充分发挥效能,实行集中使用、统一管理。
5.实验室仪器、设备可开放使用,但必须在实验室人员指导下进行。
6.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的有关规定,对使用的仪器设备应定期检定。
7.各种仪器设备建立专人负责制,实行档案管理制度,建档建卡,做到技术档案资料齐全、完整。
8.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方能上机操作,使用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对使用情况进行登记。
9.仪器设备实行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事故,仪器负责人应立即报告管理部门,并写出事故报告,各仪器的故障、维修、及解决过程均须记录备案。
对外开放管理办法
重点实验室由市财政支持建设,隶属于农科院管理,根据院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对全院科研人员开放,现将具体管理办法公布如下:
1.有需要的科研人员使用前需根据开放仪器内容向本实验室项目管理部提出申请,得到批准后方可使用。
2.本实验室将向使用者提供仪器的使用条件,由需要者在各自实验室内进行前处理。
3.本实验室原则上只接受上机服务,并由本实验室人员负责操作。
4.速测仪类仪器原则上不单独外借仪器,有需要者提前与本实验室预约,由本实验室具体负责人员前往服务。
5.使用人员进入本实验室后,一切服从本实验室的管理。
6.不得将与实验无关人员带入实验室。
7.由于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要追究使用人的责任直到赔偿。
8.服务收费:参照农科院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篇:重点实验室人事档案管理办法
贵州省中国科学院天然产物化学重点实验室
人事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更好地为贵州省中科院天然产物化学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组通字[1991]13号),结合实验室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员工人事档案是组织、人事等部门在人员招聘、调配、任免、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以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有关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和了解员工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人事档案必须按中组部档案目标管理的暂行办法,做好员工人事档案的达标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保管的法规和制度,确保人事档案的安全与完整。
第四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贵州省中科院天然产物化学重点实验室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员工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在人力资源部指导下,由专职或以人事档案工作为主的兼职档案工作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同时接受上级组织、人力资源部门的监督、检查与指导。
第六条 人事档案室的任务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人事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企业人事档案工作规章制度,负责接收、鉴别、整理、保管、转递、提供各级员工的人事档案。
第七条 人事档案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努力做好本职工作。第三章 人事档案的管理内容
第八条
员工人事档案的内容和分类:
第一类 履历材料:干部履行表、个人简历表,干部、工人、教师、医务人员、军人、学生(不含学习成绩)等各类人员登记表及更改姓名的材料;
第二类 自传及属于自传性质的材料;
第三类 鉴定、考核、考察材料:鉴定(含自我鉴定),调动、任免的考核材料,后备干部的考察材料,民主评议的综合材料,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第四类 学历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材料:指国家教委认可的学历、学位及学习成绩,专业技术职务评定的考核、审批材料,报考院校志愿表,毕业生登记表,选拔留学生审查登记表,创造发明、科研成果、著作及有重大影响的论文目标;培训结业内容、考试成绩以及“培训证书”复印件等材料;
第五类 政审材料:指入党入团、应征入伍等各类政审材料及更改民族、年龄、国籍、参加工作时间的组织审查意见,上级批复以及所依据的证明材料;
第六类 参加及退出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入党入团志愿书、申请书、转正报告,取消预备党员及党员资格的材料,退团材料,中国共产党党员登记表,加入民主党派的有关材料;
第七类 奖励材料:包括科技、业务及政治等方面的奖励材料;
第八类 处分材料:处分决定、查证核实报告、上级批复及个人提供的有关材料,法院刑事审判工作中形成的判决书等材料;
第九类 录用、任免、聘用(含劳动合同书)、复员退伍、转业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出国、退(离)休、退职、各种代表会代表登记表等材料;
第十类 其他可供组织参考的材料:体检表、评残材料、法院审判的离婚判决书,员工逝世后的有关材料,非正常死亡的调查报告及相关材料。
第四章 人事档案的整理
第九条
收集的人事档案材料,必须经过认真的鉴别,属于归档的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齐全,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手续完备、具有保存价值。需经组织审查盖章或本人签字的,应在盖章签字后方能归入人事档案。
第十条
不属于档案范围的材料,不得擅自归档,经过鉴别,可分别情况予以处理。凡销毁材料必须详细登记,并报请人力资源处负责人审查批准,由专人负责监销。第十一条
档案材料目录是查阅档案内容的索引,要认真进行编写,具体要求如下:
(一)题目与材料相符,太长的可简化,但要反映材料的主要内容,无题目的可自行拟题目;
(二)材料形成时间一般采用材料形成的最后落款时间;
(三)档案材料页码按图书编页法进行编页,凡有文字页面均为一页,已印有页码的材料应如数填写。
第十二条
档案材料统一使用A4(297*210 mm)规格办公用纸,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纯兰或红色墨水及复写纸书写。
第五章 档案的收集、保管和销毁
第十二条 员工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对职工进行考察、考核、培训、奖惩等所形成的材料等要及时收集,整理立卷,保持档案的完整。
第十三条 对人事档案应建立登记和统计制度,建立各类档案名册。每半年检查核对一次档案,做到档号与档案名册编号一致,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严格执行保密制度,确保档案的绝对安全和准确无误。
第十四条
档案卷皮、目录和档案盒的样式、规格应统一使用中组部规定的标准。
第十五条
严禁任何人私自保存他人档案或利用档案材料营私舞弊。对违反规定者,应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的,要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根据安全保密,便于查找的原则,人事档案应严密科学地保管。档案库房应是坚固的,具有八防等安全设施和措施的专用档案库房,配置铁质档案柜。库房内应保持清洁,整齐和适宜的温湿度。
第十七条
按规定需要销毁档案材料时,必须认真履行登记手续并经主管领导批准,方可粉碎销毁。
第六章 档案的提供和利用
第十九条
工作需要查阅和借用档案,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查阅人事档案应填写审批表,按规定程序逐级审批,方可查阅。
(二)在查阅时必须保证两人以上,且至少有一人是中共党员。
(三)人事档案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借出查阅。如必须借出查阅时,应事先提交报告,说明理由,经主管领导批准,并严格履行登记手续。
(四)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及兄弟姐妹等)的档案。
(五)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禁涂改、抽取、撤换档案。查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对违反者,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六)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须请示档案所在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才可复制办理。
第七章 档案的转递
第二十条
员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工作交接并办清所有手续后,如无特殊情况,档案室应将其人事档案封存好,待其持调档函后转入新单位。
第二十一条 转递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转出的档案,必须填写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并密封包装。
(二)对转出的档案材料,应齐全,不得扣留或分批转出。
(三)接收单位收到档案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单上签名盖章,并将回执单立即退回。逾期一个月转出单位未收到回执应及时催问,以防档案丢失。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中科院天然产物化学重点实验室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2015年2月6日
第五篇:福建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福建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福建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是我省开展科技创新和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为规范和加强重点实验室的管理,切实贯彻落实“创新、产业化”的科技工作方针,推动我省区域创新体系建设,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培养和稳定优秀的科技人才队伍,参照《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建省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战略目标及学科发展优势,结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应用基础研究为主,为解决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突出问题提供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的知识储备和科技支撑;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和水平,增加科技成果有效供给;凝聚、稳定人才队伍,培养学术带头人。
第二章 申报重点实验室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三条 申报对象:依托省内有较强科研实力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集团建设的具有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
第四条 研究方向:实验室有明确和相对稳定的科研方向,主要研究方向应符合国家、地方经济与科技发展战略目标,以应用基础研究为主,开展学科前沿、交叉领域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第五条 人才队伍:应拥有学术水平高、学风严谨、开拓创新精神强的学术或学科带头人。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学术或学科带头人、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十岁。实验室有一支高水平、年龄结构合理的研究开发队伍,科研人员总数不少于20人。
第六条 硬件建设:实验室具备较好的科研实验条件。科研用房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总值(原值)不低于700万元,并能统一管理,具有开放式使用、提供共享服务条件。
第七条 科研能力:实验室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近5年内主持的国家级科技项目不少于2项,省部级项目不少于5项(其中20万元以上项目不少于3项),科研项目总经费800万元以上或人均在研科研经费不少于5万元/年。
第八条 组织条件:实验室依托一级法人单位,且已正常运行2年以上,其研究内容具有适当的学科交叉(一般要有两个以上二级学科支撑),依托单位能为组建实验室提供必要的组织管理和条件保障。第九条 支持与投入: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间,行政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连续投入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的经费不少于300万元。第三章 重点实验室的申报、实施和验收
第十条 符合以上条件的单位,按规定的格式填写《福建省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并附重点实验室建设可行性报告,依托单位和行政主管部门签署配套经费及条件保障支持等意见后报省科技厅。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可行性报告进行论证,合格后填写《福建省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此件作为建设项目实施的基本文件和购置设备、验收的主要依据,由省科技厅审批后正式实施,采取边建设、边运行、边开放的工作方式,其建设期限一般为2年。
第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间,实验室建设依托单位根据计划任务书组织建设,每年年底以书面方式向省科技厅汇报建设进展情况和填报《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表》,以作为评价建设项目、拨付计划建设经费、运行经费和验收的依据。
第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完成建设任务后,应及时向省科技厅提交验收申请。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的验收与其财务决算验收、固定资产验收同时进行。验收时除提交验收申请、重点实验室建设总结以及有关资料外,应同时提交财务决算、固定资产验收清单及审计报告等。经验收合格后,正式授予《福建省XX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的匾牌。
第四章 重点实验室的经费和资产管理
第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的建设经费采取省科技厅专项资助、依托单位和行政主管部门自筹方式共同筹集。鼓励企业和社会资金参与重点实验室建设。
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实行一次核定,分考核滚动拨付。依托单位及其行政主管部门匹配经费必须按照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确定的期限到位,否则将停拨以后建设经费。建设项目超预算部分,由依托单位和行政主管部门自筹解决。
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主要用于实验室仪器设备、技术软件购置、大型仪器设备升级改造、人才引进与培养、实验室建设管理、实验室运行补助以及实验室建设和发展所需的其他经费支出。省科技厅拨付的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按照《福建省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和合同约定的开支范围使用,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应单独设帐,独立核算,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按期报送决算报表,接受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等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的运行费主要由依托单位承担。省科技厅每年根据财政预算安排和对重点实验室运行的考核评价情况等确定补助与否和补助金额。实验室运行补助费,用于补贴实验室研究开发、试验所必需的科研仪器设备、引进必要的技术软件、仪器设备的开放运行及学术交流活动等费用。
第十八条 由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拨款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单独登记造册。资产的处置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第五章 重点实验室的运行与管理
第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重点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推荐,由行政主管部门聘任,报省科技厅备案,任期为三年。重点实验室主任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八个月。第二十条 重点实验室应成立学术委员会,负责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及开放课题的确定等学术工作,学术委员会由年龄结构合理的5—9人组成,其成员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本实验室及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1/2。学术委员由依托单位推荐,经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依托单位聘任,并报省科技厅备案。学术委员任期3年。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二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要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不断强化开放力度,仪器设备应对外开放使用,提高其利用率。重点实验室要重视人才的培训和交流,重视学风建设和科学道德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以及保存工作,对重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等研究成果均应署重点实验室名称,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福建省××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英文名称为“FuJian Key Laboratory of ××(依托单位)”。
第二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的,须由实验室主任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和相关学科专家的论证,可以进行调整、变更和重组,并报省科技厅备案。调整、变更和重组后,确有需要更名的,经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再报省科技厅审核批准。
第二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省科技厅报送总结和下一工作计划。重点实验室必须接受省科技厅定期考核评价。原则上,凡验收合格的重点实验室,均须参加考核评价。考核评价工作委托中介机构按不同领域,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坚持“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省科技厅依据考核评价结果对考核评价优秀的实验室予以奖励;对考核评价差或连续两次考核评价末位的实验室,取消重点实验室资格。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992年7月6日印发的《关于加强省重点公共实验室管理的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执行《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和《福建省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