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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变更提供资料
编辑:空谷幽兰 识别码:20-264376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3-31 09:35:02 来源:网络

第一篇:采矿权变更提供资料

采矿权变更提供资料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

2、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采矿权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

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原件);

5、扩大矿区范围或增加开采矿种的,提交矿区扩大部分或增加矿种后的地质勘查报告及报告审查意见(含附图,地质勘查单位的勘查资格证件复印件)(原件);

6、扩大矿区范围的提供登记机关同意的批复文件(原件);

7、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审查意见(原件,缩小矿区范围的不作此要求);

8、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备案证明(原件);

9、变更矿区范围的,提交变更后的矿区范围图(原件,比例1:10000或更大)、采矿权申请范围(原件,Excel格式);

10、扩大矿区范围的,提交矿区范围拐点坐标(原件,国家指教坐标三度带Excel格式);

11、涉及变更生产规模的,提交省级煤炭管理部门同意技改的文件(原件);

12、土地复垦方案(含报告书、报告表和评审表)(原件);

13、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含评审意见)、矿山环境治理回复保证金缴纳凭证;

14、已缴纳了采矿权价款的,提交“一般缴款通知书”或价款缴纳收据;

15、价款计算书(原件);

16、属布设生产系统需要变更矿区范围的,只要按以下要求提供变更申请资料:

(1)国土资源厅同意调整矿区范围的批复(原件);

(2)原储量核实报告(地质报告)编制单位关于范围调整后储量未发生变化的证明材料(原件);(3)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调整矿区范围部分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补充报告及备案证(5)明(原件); 17 18 矿山用地手续。

涉及变更开采主要矿种、生产规模的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矿山安全生产部门的审查意见。

各矿必须在7月1号前,将全部材料准备好,交煤炭开发总公司。

未领取80坐标新证,需提交矿区范围核查表。

第二篇:采矿权变更审批需提交资料清单

采矿权变更审批需提交资料清单

采矿权变更申请是采矿权人因需要对矿区范围、主要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矿山企业名称及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等申请变更登记的行为。采矿权变更登记申请必须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进行。项目审批程序:

(一)受理

1、条件:申请人须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变更采矿权人、矿山名称应提交的资料(一式四份)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经审批同意转让采矿权的,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复文件; 4)由原采矿权人提交的变更名称申请,要求简述变更理由、变更内容等;

5)有主管部门或单位的矿山企业应提交主管上级部门或单位关于变更名称的批准文件;

6)变更后的营业执照(要求同“延续申请”),矿山经合作、合资等重组改制或转让采矿权的,须提交新企业章程;

7)市、县级国土资源出具的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及有无违反矿产资源法规情况的证明;

8)改变原开采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的,应提交有资质单位重新编制的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 9)申请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应提交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及法定机关的确认书;申请分期缴纳采矿权价款的,应提交缴纳计划; 10)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或安监部门出具的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证明(原件);煤炭矿山还应提交煤炭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11)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12)采矿权人申请变更采矿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采矿权变更申请,受委托代理提出采矿权变更的申请人,要向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由委托人(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委托书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2)变更矿区范围应提交的资料(一式四份)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采矿证许可正、副本原件;

3)变更矿区范围的申请(包括原因、变更后的矿区范围等); 4)营业执照(要求同“延续申请”);

5)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及有无违反矿产资源法规情况的证明;

6)负责矿山年检的国土资源部门对采矿权人历年的年检结果(有年检印章的采矿许可证副本);

7)扩大区的地质报告和相应的图件及矿产资源储量备案证明; 8)有设计资质单位编制的变更后矿区范围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9)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还应提交有资质单位编制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评估报告备案证明;

10)申请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还应提交采矿权评估报告及法定机关的确认书;

11)带有矿区范围的矿山开采现状平面和纵投影图(要求同“延续申请”);

12)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或安监部门出具的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证明(原件);煤炭矿山还应提交煤炭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13)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14)采矿权人申请变更矿区范围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变更矿区范围申请,受委托代理提出变更矿区范围的申请人,要向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由委托人(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委托书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3)变更开采主要矿种应提交的资料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变更开采主要矿种的申请(包括原因、资源状况等);

4)变更后开采矿种的地质报告和相应图件及矿产资源储量备案证明; 5)有设计资质单位编制的对变更后开采矿种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市级安监部门对方案中安全设施内容的审查意见; 6)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还应提交有资质单位编制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评估报告备案证明;

7)属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还应提交采矿权评估报告及法定机关的确认书;

8)对原开采主要矿种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的报告(要求同延续登记); 9)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或安监部门出具的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证明(原件);

10)营业执照(要求同“延续申请”); 11)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12)采矿权人申请变更开采主要矿种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变更开采主要矿种申请,受委托代理提出变更开采主要矿种的申请人,要向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由委托人(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委托书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2、工作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申请材料一式四份。

3、本岗位的责任人:省国土资源厅窗口受理工作人员。

4、岗位职责及权限:受理人员应当面见申请人,按照上述条件当场察看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对于材料齐全,内容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告知单,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因申请材料不齐或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应告其补报,并书面一次性告知应补报的全部材料。对主办处室审查不合格的,或办公会议未批准的移交办文窗口,由办文窗口受理人员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和补交的资料。

5、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二)审核、审批

1、工作标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标准执行,不符合要求的及时通知申请人限期补齐;在法定时限内办结。

2、岗位职责及权限:省国土资源厅主管处室对矿山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送交协办处室会审,报主管厅长核定后,提交厅长办公会议审定,审查通过的颁发许可证。对初审不符合要求的或办公会议未批准的及时退回办文窗口,由办文窗口人员及时通知矿山企业;下一初在媒体上公告上省厅颁发的采矿许可证。

3、岗位责任人:省国土资源厅采矿登记审批工作人员。

4、办理时限:35个工作日内。

(三)印制审批文件和采矿许可证

1、工作标准:按规定印制合格有效的采矿许可证。

2、本岗位责任人:省国土资源厅制证工作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必须按照规定印制采矿许可证,并保证采矿许可证清晰、准确无误。

4、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内。

(四)通知

1、工作标准:按照规定及时通知审批相对人和应缴纳的有关费用。

2、本岗位责任人:省国土资源厅窗口受理工作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必须按照规定时限,采取有效措施及时通知审批相对人领取采矿许可证和备案资料。

4、通知时限:2个工作日。

(五)归档

1、工作标准:按照档案归档要求收集整理归档。

2、岗位责任人:省国土资源厅主管处室工作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对资格审批全过程形成的审批材料收集齐全,完整归档。

4、办理时限:根据工作制度要求具体确定。

第三篇:采矿权变更登记

采矿权变更登记(非油气类)

一、受理范围【咨询】:【马***】

1.国土资源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申请变更登记的。

2.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下发前,依权限向采矿权人颁发采矿许可证,根据该通知规定,发证权限改为国土资源部,该采矿权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

二、审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4.《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5.《国务院关于全而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

6.《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7.《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赘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

8,《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国土资发〔1999〕205号)9.《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办法》(国土资发〔2000〕174号)10.《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36号)

11.《关丁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5号)

12.《关干进一步加强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97号)

13.《关干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

14.《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丁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5.《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探矿权价款收人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06〕394号)

16.《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6〕694号)

17,《关于国土资源部征收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人收缴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06〕365号)

三、申报资料(5套)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原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3.下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采矿权人履行义务等情况的意见及有关履行义务情况的证明材料(如缺,可在接件后由国土资源部函调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所需时问不计入审批时限)

4.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以拐点标定,并附国家直角坐标和矿区面积)

5.具备资格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专家审查意见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7.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书复印件 8.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证明材料及技术和设备条件说明

9.需缴纳价款的应提交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及确认书或采矿权成交确认书等有关资料

10.采矿权价款处置方而的有关资料(包括企业分期缴纳的承诺书)

11.环境影响报告及环保部门意见 1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意见及相关资料

13.地质灾害多发地区应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14.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扩大矿区范围的申请)15.储量评审意见和备案证明

16.申请海域采砂的,应提交海域使用证、海域使用论证报告 17.缩小矿区范围的变更登记申请,一般应提交划出范围开采状况报告、放弃矿区地质资料汇交证明、储量情况、变更后的矿区范围与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坐标及叠合图、矿区范围的资源储量估算报告和相关的评审备案证明以及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情况,变更后矿区范围内保有资源储量资料,并提交变更后的矿区范围图

变更开采主矿种、开采方式和生产规模的、应提交的资料: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原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3.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采矿权人履行义务等情况的念见及有关履行义务情况的证明材料(如缺,可在接件后由国土资源部函调省级国上资源管理部门,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专家审查意见 5.环保部门意见及相关资料

6.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意见及相关资料

7.地质灾害多发地区应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9.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书复印件 10.原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其变更后的占用资源储量登记说明

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应提交的资料: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原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3.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采矿权人履行义务等情况的意见及有关履行义务情况的证明材料(如缺,可在接件后由国土资源部函调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所需时间不计人审批时限)4.有关批准文件和变更后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原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转让变更应提交的资料: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3.采矿权转让批准通知

4.受让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应缴纳采矿权价款,采取分期缴纳方式的,应提交受让人缴款承诺污及分期缴纳计划(原件)

6.转让前占用资源储量登记情况说明 7.原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四、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扩大矿区范围的变更申请,审批时限为28个工作日

五、收费事项

(一)收费项目的标准和依据 1.采矿权使用费

标准: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2.采矿登记费 标准:100元

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

3.采矿权价款

标准:根据采矿权价款评估确认结果 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二)缴费方式

申请人接到《国土资源部准予办理采矿登记的通知》后,在30日内按规定缴纳采矿权登记费、采矿权使用费。

应缴纳采矿权价款的,按照“缴款通知书”要求办理交款手续并缴纳。

六、办理批复

国土资源部批准后,由政务大厅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送书面审批结果。

不予批准的,政务大厅向申请人发送《国土资源部不予办理采矿登记的通知》;准予批准的,政务大厅向申请人发送缴款通知。

申请人缴纳相关费用后,凭相关缴款凭证到政务大厅领取采矿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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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采矿权转让变更

采矿权转让变更

(一)采矿权转让

已经取得采矿权的法人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等情形,需变更采矿权投资主体的,应当向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采矿权转让变更手续。

1、采矿权转让登记申请书(加盖转让申请双方印章)。

2、转让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煤矿还需提供煤炭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3、受让申请人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与原件一致的”印章)。

4、受让申请人的资金及资信证明材料。

5、地、州、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对转让变更申请的协助调查意见。

6、经自治区国土资源交易中心签证的采矿权转让合同和自治区国土资源交易中心出具的采矿权转让鉴证书。

7、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分期缴存且未缴清需由受让人缴存的,应在转让合同中明确剩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处置及治理恢复义务。

8、转让申请人已按有关规定缴纳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的凭证(包括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付款收据复印件;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凭证复印件及收费机关出具的缴费证明复印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

证金缴存凭证复印件)。

9、国有或集体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的,应当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转让的文件。

10、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包括矿山占用资源储量检测核查情况)。

11、上一矿山储量年报及或可代替上一储量年报的其它地质报告的核(审)查意见及备案证明。

12、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13、转让申请人的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14、煤矿采矿权转让还需提供自治区批准其转让的相关证明材料。

15、采矿权转让申报资料电子版。

(二)采矿权人名称变更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转让申请人、受让申请人盖章)。

2、采矿权变更申请报告及变更原因的证明文件材料。

3、申请人的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与原件一致的”印章)、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煤矿还需提供煤炭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4、变更采矿权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与原件一致的”印章)。

5、地、州、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对申请采矿权变更事项的协助调查意见。

6、国有或集体矿山企业申请变更采矿权人及矿山名称的,需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变更的文件。

7、《采矿权出让合同》、采矿权价款和“煤炭资源开发地方经济发展费”及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纳(存)凭证(复印件)。

8、保有资源储量证明材料,包括上一矿山储量年报或可代替上一储量年报的其它地质报告的核(审)查意见及备案证明。

9、经实测的矿区范围图及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和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

10、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11、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12、采矿权转让申请申报资料电子版。

第五篇:采矿权变更程序

采矿权变更程序

1、采矿权变更登记申请

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向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1)变更矿区范围;

(2)变更开采主矿种;

(3)变更开采方式;

(4)变更矿山企业名称;(5)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

2、采矿权变更登记应提交的申请资料: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3)工商营业执照;

(4)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监部门意见;

(5)没有环评的,提交环境评价报告和环保部门审批意见;(6)需地质灾害评估的,提交地质灾害评估报告;(7)法定采矿权人的义务履行情况证明材料;(8)县(区)国土资源局审查意见。

变更矿区范围的,应提交变更后的矿区范围图并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矿区范围变更后的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及评审意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备案审查意见。如资源量变动较大,应对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修改,并报登记机关审查批准。申请缩小矿区范围的,一般应提交划出范围开采状况报告、储量情况和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情况。变更开采主矿种的,应提交相应的矿产资源资源储量报告及评审意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审查意见。变更开采方式的应提交相应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审查意见。变更企业名称的,应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和变更后的法人营业执照;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前后法定代表人要填具变更申请书。采矿权转让的,应提交批准文件及受让人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

3、审批程序

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后,同意登记的,采矿登记管理机关通知采矿权申请人缴纳有关费用后,换发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截止应与原采矿许可证一致;不同意登记的,说明理由,将申请登记资料退回。

采矿权延续登记

1、采矿权延续登记申请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在有效期期满前的30日内,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2、采矿权延续登记应提交的资料:(1)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2)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3)工商营业执照;

(4)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监部门意见;

(5)没有环评的,提交环境评价报告和环保部门审批意见;(6)需地质灾害评估的,提交地质灾害评估报告。(7)法定采矿权人的义务履行情况证明材料;(8)县(区)国土资源局审查意见。

3、审批程序 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做出审查决定后,同意登记的,采矿登记管理机关通知采矿权申请人缴纳有关费用后,换发采矿许可证;不同意登记的,说明理由,将申请登记资料退回。

采矿权注销登记

1、采矿权注销登记申请

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2、采矿权注销登记应提交的资料:

(1)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

(2)矿区范围图;

(3)闭坑地质报告及批准文件;

(4)有关地质资料汇交证明;

(5)关闭矿山报告(包括矿山开采现状,地质储量情况,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情况,相关费用缴纳情况等);

(6)关于关闭矿山报告中提及的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及相关费用缴纳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

(7)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8)法定采矿权人的义务履行情况证明材料;

(9)县(区)国土资源局审查意见。

3、审批程序 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做出审查决定后,同意登记的,采矿登记管理机关下发注销批准文件;不同意登记的,说明理由,将申请登记资料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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