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工业农业土地手续办理工作流程
西安市雁塔区鱼化工业园 土地报批手续办理工作流程
一、农用地转建设用地指标调剂申请
(一)办理程序
凡涉及农用地的建设用地项目,向市土地局发展规划处提出农用地转建设用地指标调剂申请及相关资料;有关文件、资料经市土地局审核同意后,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厅长办公会通过后,上报省政府审批,审批同意后,逐级下发批文。
(二)需提交的资料
1、项目可研性报告。
2、农用地转建设用地指标调剂申请。
3、项目土地利用现状图。
4、项目基本情况简介。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备案)
(一)办理程序
凡涉及预审的建设用地项目,向市土地局发展规划处提出用地预审申请;有关文件、资料经复核同意后,由发展规划处确定专人办理;承办人员对建设用地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并经现场踏勘后,形成本处的初审意见;由发展规划处将初审意见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后,由承办人员拟定《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复》,报经处长审核和分管局长审定后发文。
(二)需提交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拟选址情况、拟用地总规模和拟用地类型、补充耕地初步方案;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3、需审批的建设项目还应该提供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5、资金证明,法人资质证明及相关文件;
6、规划局定点;
7、工业项目还需提供环评报告或环保部门出具环评批复;
8、涉及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提供局部规划批复文件、会议纪要等相关文件;经过指标调剂的提供批复性文件。
三、土地征用报批
(一)办理程序
建设项目预审(备案)报经批准并下发批复后,由市国土资源局通知管委会缴纳耕地开垦费或者开垦保证金。
由园区管委会按照调剂指标确定项目建设需征用土地的范围、面积,协助区土地局编制征地安置补偿标准,办理听证及社保。办理完结后,将预审批复、征地申请、听证资料、社保方案及批复上报市国土局耕保处,由耕保处汇总编制《一书四方案》、《土地补偿说明》、《土地权属汇总》、《农地转用和征用请示报告》、《项目情况说明》、《征地补偿听证资料》、《勘测定界报告书》及有关图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耕保处,经会审、厅长办公会审核通过后,上报省政府审批,审批同意后,向省国土资源厅下发批文。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土地转用和征收后,由管委会向陕西省国土资源厅 交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陕西省国土资源厅下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审批土地件批复,逐级下发至管委会。
(二)需提交材料
1、建设项目土地预审(备案)批复。
2、新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
3、新征地农民征地补偿方案。
四、土地征用
(一)办理程序
主要由市土地局办理,代市人民政府发布《征用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公告》,落实土地登记,转发土地批文。
在取得征地批文后,管委会将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予以公告。
依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进行第二次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征地所在区国土资源局依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修改后,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
市国土资源局收到征地所在区国土资源局呈报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经审查草拟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文件,逐级报经耕保处处长、主管局长和局长批准后下发。
由管委会依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文件,组织兑现补偿、安置,被征地村组在征地补偿清册上签字盖章后,向管委会移交土地。
(二)需提交材料
1、区国土资源局关于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请示;
2、省以上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用批准文件;
3、征用土地方案;
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5、第一次公告;
6、第二次公告;
7、土地征收勘测定界成果;
8、其他有关资料。
五、土地出让
(一)办理程序
征地结束后,由市局储备中心向市局提交土地出让请示等相关资料,经市局土地利用处审核通过后,市局下发同意进行出让的文件。
(二)提交资料
1、省市区三级文件,即转发批文。
2、补偿清册。
3、出让方案(规划指标-市规划局出、测量成果-麦普和规划局、土地评估、出让合同样本、法人委托、挂牌文件样本、补偿协议样本)。
六、土地招拍挂
(一)办理程序
西安市土地储备中心依据出让供地计划、储备土地整理情况和用地单位委 托,拟订土地出让方案;通过局受理窗口报请市国土资源局审批。
土地利用处领导对于受理岗位提交的土地出让方案及有关文件、资料经复核同意后,分配处内承办人员承办。
承办人员在对土地出让方案认真审查的基础上,提出审批意见,报处务会议研究通过形成初审意见。
土地出让方案初审意见报请局长办公会议和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具体实施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与土地使用权中标人、竞得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
土地使用权中标人、竞得人按照《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与市国土资源局正式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有关税费。
土地使用权中标人、竞得人持出让金和税费缴纳凭证,领取市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准书》。
(二)提交资料
(1)国有土地建设用地申请书;
(2)申请用地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文件; (4)成交确认书(原件);
(5)出让定金(保证金)缴纳凭证(原件)。
七、土地证办理
(一)办理程序
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市局土地储备中心将挂牌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规划要求、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挂牌公告规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写报价单报价,出让人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挂牌期间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均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不成交。在挂牌期限截止时仍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要求报价的,出让人应当对挂牌宗地进行现场竞价,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
挂牌摘牌共至少30个工作日(含政府土地公示期约20天),在挂牌前先缴纳挂牌保证金,具体数额按要求,一般最少为该地块土地出让金的20%。摘牌后,与市局土地储备中心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缴纳土地出让金和契税(契税为出让金的3%)。
税费交完后办理征地测量、地籍调查和确定界址工作,测量在市勘察测绘院办理,并在其备案;地籍调查在市土地局办理,确定该地块的土地性质;确定界址在市国测局或市土地测量中心办理,需用地四邻单位盖章。
以上各环节办理完毕后,向市土地局利用处提交相关资料,待利用处审批同意办理土地证批文下发后,连同批文和其他相关资料到市政委和园林局办理代征路和绿地移交手续。
手续完结后,西安市土地局地籍地政处下发国有土地有权使用证。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第二篇:土地手续办理工作流程
一、农用地转建设用地指标调剂申请
(一)办理程序
凡涉及农用地的建设用地项目,向市土地局发展规划处提出农用地转建设用地指标调剂申请及相关资料;有关文件、资料经市土地局审核同意后,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厅长办公会通过后,上报省政府审批,审批同意后,逐级下发批文。
(二)需提交的资料
1、项目可研性报告。
2、农用地转建设用地指标调剂申请。
3、项目土地利用现状图。
4、项目基本情况简介。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备案)
(一)办理程序
凡涉及预审的建设用地项目,向市土地局发展规划处提出用地预审申请;有关文件、资料经复核同意后,由发展规划处确定专人办理;承办人员对建设用地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并经现场踏勘后,形成本处的初审意见;由发展规划处将初审意见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后,由承办人员拟定《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复》,报经处长审核和分管局长审定后发文。
(二)需提交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拟选址情况、拟用地总规模和拟用地类型、补充耕地初步方案;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3、需审批的建设项目还应该提供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5、资金证明,法人资质证明及相关文件;
6、规划局定点;
7、工业项目还需提供环评报告或环保部门出具环评批复;
8、涉及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提供局部规划批复文件、会议纪要等相关文件;经过指标调剂的提供批复性文件。
三、土地征用报批
(一)办理程序
建设项目预审(备案)报经批准并下发批复后,由市国土资源局通知管委会缴纳耕地开垦费或者开垦保证金。
由园区管委会按照调剂指标确定项目建设需征用土地的范围、面积,协助区土地局编制征地安置补偿标准,办理听证及社保。办理完结后,将预审批复、征地申请、听证资料、社保方案及批复上报市国土局耕保处,由耕保处汇总编 制《一书四方案》、《土地补偿说明》、《土地权属汇总》、《农地转用和征用请示报告》、《项目情况说明》、《征地补偿听证资料》、《勘测定界报告书》及有关图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耕保处,经会审、厅长办公会审核通过后,上报省政府审批,审批同意后,向省国土资源厅下发批文。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土地转用和征收后,由管委会向陕西省国土资源厅交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陕西省国土资源厅下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审批土地件批复,逐级下发至管委会。
(二)需提交材料
1、建设项目土地预审(备案)批复。
2、新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
3、新征地农民征地补偿方案。
四、土地征用
(一)办理程序
主要由市土地局办理,代市人民政府发布《征用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公告》,落实土地登记,转发土地批文。
在取得征地批文后,管委会将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予以公告。
依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进行第二次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 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征地所在区国土资源局依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修改后,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
市国土资源局收到征地所在区国土资源局呈报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经审查草拟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文件,逐级报经耕保处处长、主管局长和局长批准后下发。
由管委会依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文件,组织兑现补偿、安置,被征地村组在征地补偿清册上签字盖章后,向管委会移交土地。
(二)需提交材料
1、区国土资源局关于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请示;
2、省以上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用批准文件;
3、征用土地方案;
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5、第一次公告;
6、第二次公告;
7、土地征收勘测定界成果;
8、其他有关资料。
五、土地出让
(一)办理程序
征地结束后,由市局储备中心向市局提交土地出让请示等相关资料,经市局土地利用处审核通过后,市局下发同意进行出让的文件。
(二)提交资料
1、省市区三级文件,即转发批文。
2、补偿清册。
3、出让方案(规划指标-市规划局出、测量成果-麦普和规划局、土地评估、出让合同样本、法人委托、挂牌文件样本、补偿协议样本)。
六、土地招拍挂
(一)办理程序
西安市土地储备中心依据出让供地计划、储备土地整理情况和用地单位委托,拟订土地出让方案;通过局受理窗口报请市国土资源局审批。
土地利用处领导对于受理岗位提交的土地出让方案及有关文件、资料经复核同意后,分配处内承办人员承办。
承办人员在对土地出让方案认真审查的基础上,提出审批意见,报处务会议研究通过形成初审意见。
土地出让方案初审意见报请局长办公会议和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具体实施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 卖挂牌出让,与土地使用权中标人、竞得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
土地使用权中标人、竞得人按照《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与市国土资源局正式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有关税费。
土地使用权中标人、竞得人持出让金和税费缴纳凭证,领取市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准书》。
(二)提交资料
(1)国有土地建设用地申请书;
(2)申请用地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文件; (4)成交确认书(原件);
(5)出让定金(保证金)缴纳凭证(原件)。
七、土地证办理
(一)办理程序
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市局土地储备中心将挂牌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规划要求、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挂牌公告规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写报价单报价,出让人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挂牌期间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 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均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不成交。在挂牌期限截止时仍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要求报价的,出让人应当对挂牌宗地进行现场竞价,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
挂牌摘牌共至少30个工作日(含政府土地公示期约20天),在挂牌前先缴纳挂牌保证金,具体数额按要求,一般最少为该地块土地出让金的20%。摘牌后,与市局土地储备中心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缴纳土地出让金和契税(契税为出让金的3%)。
税费交完后办理征地测量、地籍调查和确定界址工作,测量在市勘察测绘院办理,并在其备案;地籍调查在市土地局办理,确定该地块的土地性质;确定界址在市国测局或市土地测量中心办理,需用地四邻单位盖章。
以上各环节办理完毕后,向市土地局利用处提交相关资料,待利用处审批同意办理土地证批文下发后,连同批文和其他相关资料到市政委和园林局办理代征路和绿地移交手续。
手续完结后,西安市土地局地籍地政处下发国有土地有权使用证。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第三篇:土地手续办理工作流程 01
土地手续办理工作流程 01
一、农用地转建设用地指标调剂申请;
(一)办理程序;凡涉及农用地的建设用地项目,向市土地局发展规划处;
(二)需提交的资料;
1、项目可研性报告;
2、农用地转建设用地指标调剂申请;
3、项目土地利用现状图;
4、项目基本情况简介;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备案);
(一)办理程序;凡涉及预审的建设用地项目,向市土地局发展规划处提;
(二)需提交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申
一、农用地转建设用地指标调剂申请
(一)办理程序
凡涉及农用地的建设用地项目,向市土地局发展规划处提出农用地转建设用地指标调剂申请及相关资料;有关文件、资料经市土地局审核同意后,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厅长办公会通过后,上报省政府审批,审批同意后,逐级下发批文。
(二)需提交的资料
1、项目可研性报告。
2、农用地转建设用地指标调剂申请。
3、项目土地利用现状图。
4、项目基本情况简介。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备案)
(一)办理程序
凡涉及预审的建设用地项目,向市土地局发展规划处提出用地预审申请;有关文件、资料经复核同意后,由发展规划处确定专人办理;承办人员对建设用地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并经现场踏勘后,形成本处的初审意见;由发展规划处将初审意见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后,由承办人员拟定《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复》,报经处长审核和分管局长审定后发文。
(二)需提交材料
?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拟选址情况、拟用地总规模和拟用地类型、补充耕地初步方案;
?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
3、需审批的建设项目还应该提供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
4、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
5、资金证明,法人资质证明及相关文件;
6、规划局定点;
7、工业项目还需提供环评报告或环保部门出具环评批复;
8、涉及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提供局部规划批复文件、会议纪要等相关文件;经过指标调剂的提供批复性文件。
三、土地征用报批
(一)办理程序
建设项目预审(备案)报经批准并下发批复后,由市国土资源局通知管委会缴纳耕地开垦费或者开垦保证金。
由园区管委会按照调剂指标确定项目建设需征用土地的范围、面积,协助区土地局编制征地安置补偿标准,办理听证及社保。办理完结后,将预审批复、征地申请、听证资料、社保方案及批复上报市国土局耕保处,由耕保处汇总编
制《一书四方案》、《土地补偿说明》、《土地权属汇总》、《农地转用和征用请示报告》、《项目情况说明》、《征地补偿听证资料》、《勘测定界报告书》及有关图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耕保处,经会审、厅长办公会审核通过后,上报省政府审批,审批同意后,向省国土资源厅下发批文。陕西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土地转用和征收后,由管委会向陕西省国土资源厅交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陕西省国土资源厅下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审批土地件批复,逐级下发至管委会。
(二)需提交材料
1、建设项目土地预审(备案)批复。
2、新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
3、新征地农民征地补偿方案。
四、土地征用
(一)办理程序
主要由市土地局办理,代市人民政府发布《征用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公告》,落实土地登记,转发土地批文。
在取得征地批文后,管委会将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予以公告。
依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进行第二次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 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征地所在区国土资源局依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修改后,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
市国土资源局收到征地所在区国土资源局呈报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经审查草拟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文件,逐级报经耕保处处长、主管局长和局长批准后下发。
由管委会依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文件,组织兑现补偿、安置,被征地村组在征地补偿清册上签字盖章后,向管委会移交土地。
(二)需提交材料
1、区国土资源局关于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请示; ?
2、省以上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用批准文件; ?
3、征用土地方案;
?
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
5、第一次公告; ?
6、第二次公告;
?
7、土地征收勘测定界成果; ?
8、其他有关资料。
五、土地出让
(一)办理程序
征地结束后,由市局储备中心向市局提交土地出让请示等相关资料,经市局土地利用处审核通过后,市局下发同意进行出让的文件。
(二)提交资料
1、省市区三级文件,即转发批文。
2、补偿清册。
3、出让方案(规划指标-市规划局出、测量成果-麦普和规划局、土地评估、出让合同样本、法人委托、挂牌文件样本、补偿协议样本)。
六、土地招拍挂
(一)办理程序
西安市土地储备中心依据出让供地计划、储备土地整理情况和用地单位委托,拟订土地出让方案;通过局受理窗口报请市国土资源局审批。
土地利用处领导对于受理岗位提交的土地出让方案及有关文件、资料经复核同意后,分配处内承办人员承办。
承办人员在对土地出让方案认真审查的基础上,提出审批意见,报处务会议研究通过形成初审意见。土地出让方案初审意见报请局长办公会议和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具体实施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
卖挂牌出让,与土地使用权中标人、竞得人签订国有土;土地使用权中标人、竞得人按照《成交确认书》约定的;土地使用权中标人、竞得人持出让金和税费缴纳凭证,;
(二)提交资料;(1)国有土地建设用地申请书;;?(2)申请用地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文件;;?(4)成交确认书(原件);;?(5)出让定金(保证金)缴纳凭证(原件);
七、卖挂牌出让,与土地使用权中标人、竞得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
土地使用权中标人、竞得人按照《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与市国土资源局正式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有关税费。
土地使用权中标人、竞得人持出让金和税费缴纳凭证,领取市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准书》。
(二)提交资料
(1)国有土地建设用地申请书;
?(2)申请用地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文件; ?(4)成交确认书(原件); ?(5)出让定金(保证金)缴纳凭证(原件)。
七、土地证办理
(一)办理程序
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市局土地储备中心将挂牌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规划要求、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挂牌公告规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写报价单报价,出让人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挂牌期间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
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均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不成交。在挂牌期限截止时仍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要求报价的,出让人应当对挂牌宗地进行现场竞价,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
挂牌摘牌共至少30个工作日(含政府土地公示期约20天),在挂牌前先缴纳挂牌保证金,具体数额按要求,一般最少为该地块土地出让金的20%。摘牌后,与市局土地储备中心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缴纳土地出让金和契税(契税为出让金的3%)。
税费交完后办理征地测量、地籍调查和确定界址工作,测量在市勘察测绘院办理,并在其备案;地籍调查在市土地局办理,确定该地块的土地性质;确定界址在市国测局或市土地测量中心办理,需用地四邻单位盖章。以上各环节办理完毕后,向市土地局利用处提交相关资料,待利用处审批同意办理土地证批文下发后,连同批文和其他相关资料到市政委和园林局办理代征路和绿地移交手续。
手续完结后,西安市土地局地籍地政处下发国有土地有权使用证。
第四篇:手续办理流程
煤矿建设项目前期主要手续办理资料清单及流程
资料清单
一、办理项目“路条”所需资料:
1、矿区总体规划批复
2、列入煤炭工业“十二五”开工项目
3、探矿权证
4、资源储量备案证明
5、项目申请报告
6、省/自治区政府资源配置批复
7、关于申请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请示
二、在取得路条后需要向发改委提交的资料:
项目核准请示文件、矿区总体规划批复、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地质勘探报告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意见、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项目选址意见、节能评估报告批复、水资源论证方案审批意见、地质灾害评价报告批复、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批复、安全预评价报告批复、矿山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批意见、文物部门出具的同意函、供水、供电、运输协议、银行贷款承诺函等共计十八项文件。
三、办理采矿证所需资料:
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原件)、采矿权申请人企业和个人证件、划定矿区范围批复、矿山企业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材料、矿山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审批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土地复垦方案审批意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报告及备案证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核准文件、申请范围拐点坐标、交纳矿业权价款证明
四、办理土地使用证所需资料:
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交纳土地出让金,开具土地出让金收据、取得所在地政府土地批复文件、交纳土地契税、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规划定位图、宗地图和地籍调查表、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证(准备土地出让合同、土地批复文件、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规划定位图、宗地图、地籍调查表、土地出让金收据、契税收据、规划许可证、土地办理申请登记表、交纳有关费用)。流程
一、申请与受理
国土资源部在收到申请人报送的申请资料后,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国土资源部在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后,应出具加盖采矿登记专用章的书面通知书决定不受理的,要说明理由。
二、审查与决定
国土资源部在受理申请后的规定期限(采矿登记项目四十日,需要专家评审及下一级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协助审查的时间除外)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的十日内向申请人送达决定通知书或颁发采矿许可证。国土资源部采矿权审批登记管理及提交资料要求
(一)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
采矿权申请人应按国土资源部采矿权登记审批权限,将矿区范围申请资料报国土资源部进行审查。
(二)应提交的申请资料
1.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
(2)地质工作概况;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拟申请开采矿产资源范围、位置;拟申请开采矿产资源储量、质量及其可靠程度;拟建矿山生产规模、服务年限、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方案;当申请范围为整体矿床中的一部分时,应说明与整体矿床的关系以及与矿区总体开发的衔接;并附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图(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有合适的比例尺,以国家直角坐标标定,各拐点之间以直线连接,以下所提及矿区范围图均相同要求);
(4)矿山建设投资安排及资金来源;
(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2.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地质报告:
矿山企业应提交有资格的地勘单位编制的地质报告。国家出资勘查的,还应提交地质报告的审查批准书。开采零星分散矿产资源或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砖瓦砂石、粘土的,应提交相应的地质资料。
3.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应出具该区域的勘查许可证影印件;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还应出具转让审批的有关文件。
4.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书。
(三)划定矿区范围
国土资源部在收到申请人报送的申请资料后,应对申请的矿区范围内是否存在矿业权交叉重复情况以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等进行审查。省级采矿登记主管部门应协助国土资源部对上述情况进行调查,并出具正式书面调查意见。国土资源部在划定矿区范围时,应依据以下原则确定:
1.对矿产资源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
2.矿山建设规模、服务年限要与申请开采的储量相适应;
3.矿山建设体现规模生产、集约化经营的方针;
4.保护已有探矿权、采矿权人利益。申请人申请划定的矿区范围,其地面投影或地表塌陷区与已设立探矿权、采矿权的区块范围、矿区范围重叠或有其他影响的,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审批矿区范围时应以不影响已有的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权益为原则。一个矿山原则上只能审批一个采矿主体。不能违法重叠和交叉设置采矿权。审批意见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同意开采的矿种、储量及矿区地理位置;
(2)以国家标准坐标标定的矿区范围(标明坐标的拐点数及开采深度);
(3)对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的意见和要求(包括矿山建设规模、矿山预计服务年限、矿产资源开发综合利用、综合回收等方面的要求);
(4)矿区范围预留期限;
(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审批意见须及时送申请人,抄送有关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等。
(四)矿区范围预留期限
1、矿区范围划定后各级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该区域不再受理新的采矿权申请。矿区范围预留期:大型矿山不得超过3年,中型矿山不得超过2年,小型矿山不得超过1年。
2、矿区范围划定后,申请人应做的主要工作:
矿区范围划定后,申请人应在矿区范围预留期内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办理矿山建设项目的立项和企业设立手续;并申请由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须由合法的评估机构对采矿权价款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采矿权价款经确认后,申请人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采矿权价款的处置。
3、矿区范围划定后,采矿权申请人,应每半年向采矿登记管理机关通报矿山建设项目和企业设立的有关进展情况。采矿权申请人逾期不办理采矿登记手续、未领取采矿许可证的,视为自动放弃采矿权申请,矿区范围不予保留,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在该矿区范围内受理其他采矿权的申请。
三、采矿登记
(一)采矿登记申请
采矿权申请人应按国土资源部采矿权登记审批权限,将矿区范围申请资料报国土资源部进行审查。
(二)应提交的申请资料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2.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图名为矿区范围图,以国家直角坐标拐点标定,有合适的比例尺,并附坐标表,矿区范围要标明拐点号并用标记明显的直线连成封闭多边形);
3.有设计资格的单位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4.法人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外商投资批准书;
5.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6.申请由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还应报采矿权价款评估、确认及处置的有关资料;
7.环境影响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
8.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矿山建设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准意见书。
9.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10.储量评审报告及批准文件。
11.申请海域采砂的,还应提交海域使用证、海域使用论证报告。
12.非企业型探矿权人设立企业申请采矿权的还应提交包括有关探矿权转让批准文件。
(三)审批
1、国土资源部在收到采矿权申请人报送的采矿登记申请资料并确认受理后,应组织对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审查,根据审查意见,采矿权申请人应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修改或补充。
2、国土资源部做出审批决定后,同意登记的,应通知采矿权申请人交纳有关费用后,颁发采矿许可证;不同意登记的,书面说明理由,将申请登记资料退回。
(四)通知和公告
国土资源部在颁发采矿许可证后,应通知矿区范围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对矿区范围予以公告。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90日内予以公告,并可根据采矿权人的申请,组织埋设界桩或者设置地面标志。
第五篇:土地办理流程
地证办理流程
[作者:admin转贴自:中原地产点击数:7913更新时间:2012-05-28]
有个朋友想向我了解一下有关土地证办理流程的问题,但土地使用证办理流程用是属于相当专业的土地管理制度,另外,对于土地证办理费用我更加是一概不知,所以我还是建议他上国家设定的专业网站或者到相关的房管局咨询。
网上有些人针对土地证办理流程的问题回答说: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形式仅有二种,一种是国家所有,第二种是农村集体所有,个人仅有土地使用权。农村也一样,仅有土地使用权或土地承包经营权。但是二种土地所有权形式上的房屋所有权权利,就完全不同了。相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农村土地上的房屋,是以宅基地为重,房屋产权为次,房屋产权处分主要受当地村集体组织(村干部)形式制约。不同的办理流程所涉及的土地证办理费用都不一样。这样说来,土地并不能属于个人的,那么土地证办理流程大致是怎样的呢?土地证办理费用又需要多少呢?另外,工业用地土地使用证办理流程又是怎样的呢?首先我们来看看土地证办理流程:
另外,国有土地证办理流程是怎样的呢?什么情况下应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什么情况下应办理房地产证?
土地使用证办理流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登记规则》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由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使用国有土地的个人申请登记,土地登记申请者申请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登记,而土地使用证办理流程中必须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①地登记申请书;
②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
③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④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资格身份证明。
土地管理部门对以上资料进行审核,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国有土地使用者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和“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和“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根据以上规定以及广州房地合一的管理制度,没有上盖的土地,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已建成有上盖的土地,办理房地产证。相关文章中暂没有提及土地证办理费用,所以这个就无法搜集了。为了更加清晰土地使
用证办理流程,我特意在网上截取了一幅有关土地证办理流程的附图,希望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