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肥料登记须知
肥料登记须知
1.肥料登记信息
申请肥料登记的企业和产品信息将被统一录入、审核、核准进入管理数据库系统,包括产品、企业情况、质量检验、毒理评价、试验效果评价、产品标签等多个分类数据库。企业应准确提交、核实有关登记信息,以免影响登记。
2.产品代码
企业临时登记申请被受理后,肥料登记受理机构将在登记数据库中为每个受理产品编录产品代码。产品代码是肥料登记受理机构数据库管理重要检索信息,也是肥料登记受理机构网上登记信息发布的识别信息。企业可以通过网上信息查询产品代码,及时了解产品登记的进展情况。企业在登记联系(包括补充资料、邮寄样品、后续登记申请)时,应申明或标明产品代码。
3.中心与企业联系
中心主要采取三种方式与企业沟通:
一是信函通讯方式。中心根据登记情况向企业发送不同的通知书,包括检验合同单、检验交款通知书、检验结果通知书、登记审核通知书、标签审核通知书、标签核准通知书、登记评审通知书、登记评审结果通知书、登记证报批通知书、登记证预告通知书、登记证注销通知书、登记终止通知书等。
二是网站信息发布。中心网站将及时发布登记审核通知、标签审核通知、登记评审通知、登记报批通知、登记证批准通告、登记证预告通知、登记证撤销通知、交款通知、到款通告、邮寄发票、邮寄检验报告、邮寄毒理报告、邮寄登记证、企业邮寄资料通告、企业邮寄样品通告、无法投递退回信函通告、未知企业汇款通告、登记管理文函通告等。企业注意查收上述有关通知和邮寄的信函。
三是企业产品报告会。中心将邀请具有新原料、新工艺特点的产品的企业进行面对面产品情况介绍,了解产品的研发过程和技术特点。
4.企业与中心联系
企业可以采取三种方式与中心沟通:
一是信函通讯方式。请企业将补充资料以信函的方式邮寄至中心。重要资料建议以快递送达,以免丢失。若以传真方式传送的文件,请将原件补寄至中心。
二是电子邮件方式。请企业将填报的电子版信息传送至中心信箱cnlab@caas.ac.cn。三是网页留言方式。若企业在登记过程中遇到问题,可以通过中心网页留言,将问题提出并署名。中心将及时对涉及登记的问题进行解答或说明,但不包括已明确的登记要求或可以通过登记信息发布获取到的信息。中心网址www.teniu.cc。
5.检验合同和报告
中心收到登记样品并核查符合要求后,即发送检验合同单。企业应核实合同单信息,在合同单上签字盖章,并按合同单的汇款账号汇出所需检验费用。由于汇款核账需要一定时间,请企业接到合同单后及时汇出,以免影响登记进程。
中心样品检验时间以企业确认检验合同单之日起计一般需要2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除外(如检验结果为边缘值需要复验的、由于样品或检验方法存在问题需要再确认的等)。委
农业部肥料登记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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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中心做毒理检验的,一般需要30个工作日。
中心检验结束后,将及时发送检验报告。未交款企业的报告将暂缓发送。
检验合格的产品将被作为登记资料要求条件之一在数据库予以标记,用于登记审批。检验不合格的产品,请企业查找原因,进行整改,再次提交样品时,应同时提交整改报告。两次检验不合格的产品,将被不予继续受理,企业应重新申请登记。
6.登记评审和审批
当企业登记资料齐全,符合登记要求后,进入产品评审和审批程序。6.1.评审方式和时间
肥料登记评审分为会议评审和函审两种方式。
会议评审一般一年两次,三月和九月。会议主要评审临时登记评审审批产品和正式登记产品。
函审一般为两次,六月和十二月。函审仅评审正式登记产品。6.2.临时登记
临时登记分为直接审批和评审审批两种方式。
直接审批产品包括大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含腐植酸水溶肥料和农林保水剂等5类有强制性标准产品。
评审审批产品为除直接审批产品以外的申请农业部肥料登记的产品。包括缓释肥料、增效氮肥、农业用硝酸钾、农业用改性硝酸铵、农业用硝酸铵钙、农业用硫酸钾镁、农业用氯化钾镁、中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肥料、农业用硝酸钙、农业用硫酸镁、微量元素肥料、有机水溶肥料、肥料增效剂、土壤调理剂等。
6.3.正式登记
对临时登记证续展两次的产品进行评审。6.4.登记证审批
农业部依据登记审理和评审建议审批发放登记证。
临时登记直接审批、临时续展登记、正式续展登记、变更登记、补证的肥料登记证一般按月上报。
临时登记评审审批的肥料登记证一般每半年上报一次。正式登记的肥料登记证一般每季度上报一次。7.登记续展
临时登记续展一年一次,临时证到期前2-4个月提交申请。
正式登记在临时登记续展两次后、临时证到期前6-8个月提交申请。企业应在获得临时登记证后即安排用于正式登记的试验。
正式登记续展每五年一次,正式证到期前6-8个月提交申请。
农业部肥料登记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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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专题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32号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已于2000年6月12日经农业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 陈耀邦
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肥料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促进农业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和宣传肥料产品,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肥料,是指用于提供、保持或改善植物营养和土壤物理、化学性能以及生物活性,能提高农产品产量,或改善农产品品质,或增强植物抗逆性的有机、无机、微生物及其混合物料。
第四条 国家鼓励研制、生产和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肥料产品。
第五条 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
第六条 肥料登记分为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两个阶段:
(一)临时登记:经田间试验后,需要进行田间示范试验、试销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临时登记。
(二)正式登记:经田间示范试验、试销可以作为正式商品流通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正式登记。
第七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肥料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农业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登记申请
第八条 凡经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肥料生产者均可提出肥料登记申请。
第九条 农业部制定并发布《肥料登记资料要求》。
肥料生产者申请肥料登记,应按照《肥料登记资料要求》提供产品化学、肥效、安全性、标签等方面资料和有代表性的肥料样品。
第十条 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负责或委托办理肥料登记受理手续,并审查登记申请资料是否齐全。
境内生产者申请肥料临时登记,其申请登记资料应经其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生产者申请肥料临时登记前,须在中国境内进行规范的田间试验。
生产者申请肥料正式登记前,须在中国境内进行规范的田间示范试验。
对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建议经农业部认定的产品类型,可相应减免田间试验和/或田间示范试验。
第十二条 境内生产者生产的除微生物肥料以外的肥料产品田间试验,由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试验单位承担,并出具试验报告;微生物肥料、国外以及港、澳、台地区生产者生产的肥料产品田间试验,由农业部认定的试验单位承担,并出具试验报告。
肥料产品田间示范试验,由农业部认定的试验单位承担,并出具试验报告。
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认定试验单位时,应坚持公正的原则,综合考虑农业技术推广、科研、教学试验单位。
经认定的试验单位应接受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试验单位对所出具的试验报告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的肥料产品,登记申请不予受理:
(一)没有生产国使用证明(登记注册)的国外产品;
(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品;
(三)知识产权有争议的产品;
(四)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环保等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产品。
第十四条 对经农田长期使用,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下列产品免予登记:
硫酸铵,尿素,硝酸铵,氰氨化钙,磷酸铵(磷酸一铵、二铵),硝酸磷肥,过磷酸钙,氯化钾,硫酸钾,硝酸钾,氯化铵,碳酸氢铵,钙镁磷肥,磷酸二氢钾,单一微量元素肥,高浓度复合肥。
第三章 登记审批
第十五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肥料的登记审批、登记证发放和公告工作。
第十六条 农业部聘请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织成立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登记肥料产品的产品化学、肥效和安全性等资料进行综合评审。
第十七条 农业部根据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的综合评审意见,审批、发放肥料临时登记证或正式登记证。
肥料登记证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肥料审批专用章》。
第十八条 农业部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产品直接审批、发放肥料临时登记证:
(一)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经检验质量合格的产品。
(二)经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建议并由农业部认定的产品类型,申请登记资料齐全,经检验质量合格的产品。
第十九条 农业部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召开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二十条 肥料商品名称的命名应规范,不得有误导作用。
第二十一条 肥料临时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肥料临时登记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销售该产品的,应当在有效期满两个月前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符合条件的经农业部批准续展登记。续展有效期为一年。续展临时登记最多不能超过两次。
肥料正式登记证有效期为五年。肥料正式登记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销售该产品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六个月前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符合条件的经农业部批准续展登记。续展有效期为五年。
登记证有效期满没有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的,视为自动撤销登记。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的,应重新办理登记。
第二十二条 经登记的肥料产品,在登记有效期内改变使用范围、商品名称、企业名称的,应申请变更登记;改变成分、剂型的,应重新申请登记。
第四章 登记管理
第二十三条 肥料产品包装应有标签、说明书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应当使用中文,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标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
(二)标明肥料登记证号、产品标准号、有效成分名称和含量、净重、生产日期及质量保证期;
(三)标明产品适用作物、适用区域、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四)产品名称和推荐适用作物、区域应与登记批准的一致;
禁止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
第二十四条 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在登记有效期内证实对人、畜、作物有害,经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审议,由农业部宣布限制使用或禁止使用。
第二十五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
第二十六条 肥料登记受理和审批单位及有关人员应为生产者提供的资料和样品保守技术秘密。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
(二)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
(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一)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
(二)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
(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第二十九条 肥料登记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生产者办理肥料登记,应按规定交纳登记费。
生产者进行田间试验和田间示范试验,应按规定提供有代表性的试验样品并支付试验费。试验样品须经法定质量检测机构检测确认样品有效成分及其含量与标明值相符,方可进行试验。
第三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
第三篇: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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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25条,《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2号、第38号),《肥料登记资料要求》(农业部公告第161号)。
二、审批条件
(一)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登记产品;
(二)产品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相关要求;
(三)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经质监部门备案通过的企业标准;
(四)申请资料必须真实、合法、齐全、有效。
三、审批内容
(一)省级登记的肥料种类为:复混肥料类、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类、有机肥料类和床土调酸剂类四类,其中复混肥料类包括执行GB15063-2001的复混肥料、GB21633-2008的掺混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类是执行GB18877-2002的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有机肥料类是执行NY525-2002的有机肥料,床土调酸剂类是执行NY526-2002的水稻苗床调理剂。除此之外的产品一律到农业部登记。
(二)经检测合格需进入市场销售的产品(床土调酸剂类产品还须进行适宜土壤区域田间试验报告),生产者应当申请办理临时登记,临时登记证有效期一年,最多可以两次续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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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获得临时登记证后,经试销可作为正式商品流通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正式登记,正式登记证有效期五年。
(四)登记证有效期满,需继续生产、销售该产品的,生产者应当申请续展登记。临时登记须在失效前2个月内申请续展,临时登记续展有效期一年;正式登记须在失效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正式登记续展有效期五年。
(五)在登记证有效期内,改变产品使用范围、产品名称和企业名称等不涉及产品质量的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变更登记,有效期至原有效期满。
四、审批程序及审批时限
(一)审批程序
1.申请人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向省农业厅行政许可办公室申请。
2.省农业厅行政许可办公室受理后进行审查及生产企业考核后作出决定。
3.省农业厅行政许可办公室将办理结果通知申请人。决定批准同意的,向申请人发放相应肥料登记证。
(二)审批时限
肥料正式(临时)登记的审批时限为12个工作日;肥料续展登记和变更登记的审批时限为5个工作日。按照规定对生产企业进行现场考核的时间不在办理时限之内。
五、提交资料目录
(一)临时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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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肥料(临时)登记申请表;
2、企业工商注册证明文件(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包括申请登记的肥料类)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复混肥、有机-无机复混肥类产品需提供《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及附件的复印件;
4、企业出具的无知识产权争议的声明;
5、有关部门出具的环境安全评价报告;
6、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资料(企业基本概况、人员岗位职责、设计和生产规模、质量和安全生产等管理制度);
7、产品执行标准;
8、产品标签样式,应符合GB 18382的规定要求(包括使用说明书):(1)产品通用名称。(2)产品商品名。(3)肥料登记证号(预留位置)。(4)产品技术指标,有效成分的名称和含量(复混肥类产品不得将中量元素及微量元素标识在外包装袋上,氯离子含量大于3%的应醒目标明“含氯”;有机肥中的有机质含量应单独标明,不得与其他养分指标相加)。(5)产品执行标准号。(6)依据农业部门公布或认可的肥料配方生产的复混肥料类产品必须标注适用范围区域(最大区域标注到县、区)和适宜作物,床土调酸剂类产品必须标注适用范围和(或)限用范围,(7)净含量,(8)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9)生产日期或者产品批号。(10)必要的警示标志和储存要求,与其他物质混用禁忌,(11)使用说明,按申请登记的内容简述安全有效的使用时期、使用量和使用方法及有关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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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产品合格证样式;
10、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出具的三个月以内的样品检测合格报告(有机肥、有机-无机复混肥类产品检测报告中须有重金属、蛔虫卵和大肠杆菌等项目,床土调酸剂类产品检测报告应参照《水溶肥料汞、砷、镉、铅、铬的限量及其含量测定》(NY1110)检测重金属项目);
1
1、对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的有机-无机复混肥、有机肥和床土调酸剂类产品,应提交产品安全性田间试验报告。
1
2、依据农业部门公布或认可的肥料配方生产的复混肥料类产品应提供在适宜土壤区域和适宜作物上试验研制和检测的相关材料。
13、床土调酸剂类产品应提交由省土壤肥料工作站出具的产品适宜土壤区域田间试验报告。
1
4、符合要求的检验室和检验设备照片、检验人员技术培训证件,对于不具备检测能力的企业需提交与通过实验室资质认定的检测单位签订的委托检测协议,按肥料产品执行标准的要求进行质量检测。
1
5、生产经营场所、场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二)正式登记
1、肥料正式登记申请表;
2、肥料临时登记证;
3、复混肥料类产品提供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出具的三个月以内的样品检测合格报告。
4、有机肥、有机-无机复混肥类产品检测报告中须有重金属、蛔虫卵和大肠杆菌等项目,床土调酸剂类产品检测报告应参照《水溶肥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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汞、砷、镉、铅、铬的限量及其含量测定》(NY1110)检测重金属项目),签订委托检测协议的企业须出具最近一年的委检报告原件(不得少于四个生产批次的检测报告);
(三)续展登记
1、肥料续展登记申请表;
2、原登记证;
3、复混肥料类产品提供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出具的三个月以内的样品检测合格报告。
4、有机肥、有机-无机复混肥类产品检测报告中须有重金属、蛔虫卵和大肠杆菌等项目,床土调酸剂类产品检测报告应参照《水溶肥料汞、砷、镉、铅、铬的限量及其含量测定》(NY1110)检测重金属项目),签订委托检测协议的企业须出具一年内的委检报告原件(不得少于四个生产批次的检测报告);
5、产品在有效期内的生产、销售以及使用情况。
(四)变更登记
1、变更产品使用范围:
(1)变更登记申请表;
(2)原登记证;
(3)新的产品标签样式。
2、变更企业名称:
(1)变更登记申请表;
(2)原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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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工商注册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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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肥料产品登记总汇
肥料登记产品信息汇总
产品代码:
一、企业概况
要求:注册企业名称、企业性质、注册资金、成立时间、生产所在地、占地面积、人员情况、技术研发能力、主要产品、销售方式等。
二、生产情况
要求:该产品研究和开发过程、主要生产设备、生产原料、生产工艺、质量检验能力(若不具有质量检验条件,应明确与有资质检验机构委托检验协议)、环保资质和条件等。
三、产品特点
要求:该产品创新点、植物营养学特性(肥料产品)或调理土壤特性(土壤调理剂产品)、试验效果、安全性、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等。
四、产品技术要求
要求:该产品技术指标及确定依据、检验方法、包装规格、有效期等。
五、改进情况
要求:评审未通过再次申请登记评审企业填写。
请企业将产品信息汇总电子版以Word文档形式提交至cnlab@caas.ac.cn。字数2000字以内,A4纸,默认页边距,5号字,单倍行距。Word文档命名格式为:产品代码-信息汇总(例如3678-信息汇总)。
农业部肥料登记申请书填报要求附录1-肥料登记产品信息汇总
第五篇:免于登记的肥料
按照国家农业部颁布的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14条中明文规定对经农田长期使用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下列产品免予登记:
硫酸铵(锌),尿素,硝酸铵,氰氨化钙,磷酸铵(磷酸一铵、二铵),硝酸磷肥,过磷酸钙,氯化钾,硫酸钾,硝酸钾,氯化铵,碳酸氢铵,钙镁磷肥,磷酸二氢钾,单一微量元素肥,高浓度复合肥。高浓度复混肥:是以尿素、磷铵、氯化钾为主要原料,氮、磷、钾有效养分含量≥45%,可作基肥、追肥施用,施用量应视土壤肥力、作物种类等因素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