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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即期外汇买卖交易申请书
编辑:莲雾凝露 识别码:20-679664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9-07 03:38:43 来源:网络

第一篇:客户即期外汇买卖交易申请书

ABC(2013)7013-9

客户即期外汇买卖交易申请书

编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现向你行申请进行如下即期外汇买卖交易:

1.买卖币种:

2.金额:(币种)大写: 3.交割日期: 4.汇价:(由银行填写)5.外汇资金清算账户: 6.公司联系人姓名、电话:

我公司知悉并同意上述交易申请于你行执行时即生效,交易确认书仅作为对已执行交易的事后证明。因上述交易而产生的市场风险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申请单位(公章或其他授权印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年 月 日 银行意见:

经办人: 复核人: 审核盖章:

年 月 日

第二篇:金融机构代客户办理即期和远期外汇买卖管理规定

金融机构代客户办理即期和远期外汇买卖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1988-02-13文号:来源:

(1987年12月13日国务院批准 1988年2月13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第一条 为了防范汇率风险,稳定进出口贸易(包括其他对外经济活动)成本,开展即期和远期外汇买卖业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银行可以接受中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及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客户)的委托,代理买卖即期和远期外汇。①

其他金融机构经营前款规定的业务,须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②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外汇买卖系指各种可兑换货币之间的买卖。

第四条 客户委托中国银行或者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指定金融机构)代理买卖即期和远期外汇,须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或者其分局批准,但下列两种情况除外:③

(一)获准经营外汇业务的专业银行和金融机构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对其自有和自筹的外汇资金,可以自行在国际金融市场上买卖即期或者远期外汇,也可以委托指定的金融机构代理买卖。

(二)前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客户向中国境内外筹借的现汇和获准接受的捐赠外汇,经批准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户存储现汇的,可凭其对外签订的贸易合同或者其他经济协议径行委托指定的金融机构代理买卖即期和远期外汇。

第五条 买卖即期和远期外汇必须坚持自愿原则。

第六条 指定的金融机构代理客户买卖即期和远期外汇,应当以客户对外签订的贸易合同或者其他经济协议为依据,但代理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和外商投资企业买卖的除外。

第七条 指定的金融机构受客户委托代办即期和远期外汇买卖时,客户应当提供履约担保。履约担保

可以使用外汇额度抵押,也可以使用现汇预交履约保证金。

使用外汇额度进行抵押担保的,必须同时提供由开户银行出具的等值人民币保函。

使用外汇额度提前结成现汇预交履约保证金的,仅限于结成美元。④

第八条 客户办理远期外汇买卖时,应当按照第六条规定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贸易合同或者经济协议的副本,经外汇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凭外汇管理部门的批件委托指定的金融机构代购远期外汇。

第九条 使用外汇额度提前结汇预交履约保证金的,由外汇管理部门在客户开出的外汇额度支付通知书上签注日期、盖章并扣减用汇指标。同城客户必须在签注之日后的三个工作日(异地客户在七个工作日)内买成美元存入指定的金融机构的“专项保证金存款”帐户。

使用外汇额度抵押方式的,外汇管理部门应将客户用于抵押的外汇额度过户到指定的金融机构的外汇额度帐户。

委托代办期权业务的,只能使用外汇额度抵押担保,但成交时需付的期权保险费可以提前结成现汇。⑤

第十条 指定的金融机构代办即期和远期外汇买卖时,凡客户使用外汇额度提前结汇和预交远期外汇买卖履约保证金的,必须通过“专项保证金存款”帐户进行核算。但客户使用原持有的现汇预交远期外汇买卖履约保证金的,仍通过“存入保证金”帐户进行核算。⑥

第十一条 进口付汇晚于交割期时,使用外汇额度提前结成现汇的,指定的金融机构应将交割所得的货币头寸复入“专项保证金存款”帐户暂存;使用原持有的现汇的,指定的金融机构应将交割所得的货币头寸复存入“存入保证金”帐户。⑦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①注:经批准可以经营代客外汇买卖业务的银行,均可以按照本规定代理客户办理相应的外汇买卖业

务。

②注:根据<<关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职能划入人民银行分支行的通知>>的规定,从1999年6月1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原承担的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审批,按金融机构类别分别移交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相应监管部门,外汇局负责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外汇业务市场准入的审批。

③注:同②

④注:根据1993年12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改革外汇管理体制的公告>>,从1994年1月1日起取消外汇留成,上缴和额度管理制度。

⑤注:同④

⑥注:同④

⑦注:同④

第三篇:招商银行外汇买卖交易流程

外汇买卖业务交易规程

第一条 招商银行个人实盘外汇买卖业务,是指招商银行接受客户通过招商银行电话银行、自助终端、网上银行等方式提交的委托交易指令,按照招商银行根据国际市场汇率制定的交易汇率

进行即期外汇买卖并通过相关账户完成资金交割的业务。

第二条 招商银行根据国际外汇市场即时行情进行报价。因受国际上各种政治、经济因素,以及

各种突发事件的影响,汇价经常处于上下波动之中,客户应充分认识外汇投资的风险,并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责任。

第三条 个人外汇存款分为现钞和现汇,客户的现钞存款可按照招商银行公布的现汇价格进行交易,但仍按现钞存款进行管理。

第四条 一卡通专业版的个人实盘外汇买卖资金的管理

1、招商银行个人实盘外汇买卖业务通过“一卡通”内的理财账户进行交易资金的管理和清算。

2、客户开通外汇买卖功能后,须将资金由一卡通活期账户转入理财账户后即可进行交易委托。

3、理财账户分为现钞账户和现汇账户,理财账户的现钞存款按照招商银行公布的现汇价格进行

交易,但仍按现钞存款进行管理。

4、财富账户的个人实盘外汇买卖资金通过财富账户活期账户进行管理和清算。

第五条 密码管理客户在进行外汇实盘交易时须输入理财账户密码。理财账户密码初始值等同于外汇实盘买卖、纸

黄金白银、外汇期权交易时输入的专户密码,客户可以随时对其修改;如果遗忘了理财账户密码,可凭取款密码通过密码重置功能来设置。凡因客户自己泄露密码而造成损失,由客户自行负责。

第六条 招商银行个人外汇买卖的交易币种为美元、港币、欧元、日元、英镑、瑞士法郎、加拿

大元、新加坡元、澳大利亚元。

第七条 招商银行个人外汇买卖交易委托的起点金额为日元1000元,港币78元,美元等其他币

种均为10元。单笔卖出委托金额上限为日元4000万元,港币400万元,美元等其它币种均为

50万元(如有变动,以招商银行公布为准)。

第八条 招商银行个人外汇买卖的交易时间从北京时间星期一早晨8:00至星期六凌晨5点。

第九条 委托指令的有效时间

客户预留的委托指令系统默认自成功投放指令时间起最长5天有效,不可选择时长。如遇招商

银行交易系统闭市,即使成功投放的委托指令有效期未满,委托指令也将被撤单。如有变动,以当地招商银行公布为准。

第十条 招商银行的交易系统提供网上银行、自助终端、电话银行3种交易方式。

第十一条 招商银行的外汇报价均为现汇交易价,共包括36种汇率,其中基准汇率8种,交叉汇率28种。报价中除日元/港元报价的基础货币以100为单位外,其余报价的基础货币以1为单位。第十二条 招商银行对大额交易可提供价格优惠,具体优惠规定以当地招商银行公布为准。

第十三条 因国际市场汇价波动频繁,当国际市场汇率出现异常波动,招商银行保留暂停部分或全部货币的报价以及暂停交易的权利。

第十四条 委托指令

招商银行个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系统提供即时委托、挂盘委托、止损委托、二选一委托、追加委托、撤单委托共6种委托指令。

第十五条 所有客户的委托是否成交,成交的时间、币种、汇率、金额等均以招商银行系统中记载的记录为准。招商银行交易系统以外的任何报价仅供参考,不能作为对招商银行交易系统报价抗辩的理由。

第十六条 客户的委托在成交折算时,除日元保留整数位外,其余币种均保留两位小数。第十七条 凡遇上我国法定节假日和国际上主要金融市场假日,招商银行有权停止个人外汇买卖业务;因遭受通讯线路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招商银行有权暂停交易,且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八条 招商银行所有网点柜台提供美元、港币的现钞服务,其它币种的现钞服务按照当地分行的公布为准。客户提取非招行提供服务的其他币种的现钞时,则必须先兑换成招商银行提供现钞服务的币种后方可提现。

第十九条 客户在进行个人外汇买卖委托时,须熟知本交易规程,并严格按其操作,若因输入或操作失误而造成损失应由客户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招商银行有权依法对本规程进行解释。当招商银行对本规程之条款进行必要修改或补充时,一经公布立即生效。

第四篇:进行即期外汇的原因

进行即期外汇的原因

即期外汇交易是外汇市场上最常用的一种交易方式,即期外汇交易占外汇交易总额的大部分。主要是因为即期外汇买卖不但可以满足买方临时性的付款需要,也可以帮助买卖双方调整外汇头寸的货币比例,以避免外汇汇率风险。企业通过进行与现有敞口头寸(外汇资产与负债的差额而暴露于外汇风险之中的那一部分资产或负债)数量相等,方向相反的即期外汇交易,可以消除两日内汇率波动给企业带来的损失。由于即期外汇交易只是将第三天交割的汇率提前固定下来,它的避险作用十分有限。

是以双方约定的汇率交换两种不同的货币,并在一到两个营业日后进行清算的外汇交易

进行远期外汇的原因

1.进出口商预先买进或卖出期汇,以避免汇率变动风险。

汇率变动是经常性的,在商品贸易往来中,时间越长,由汇率变动所带来的风险也就越大,而进出口商从签订买卖合同到交货、付款又往往需要相当长时间(通常达30天~90天,有的更长),因此,有可能因汇率变动而遭受损失。进出口商为避免汇率波动所带来的风险,就想尽办法在收取或支付款项时,按成交时的汇率办理交割。

2.外汇银行为了平衡其远期外汇持有额而交易。

远期外汇持有额就是外汇头寸(foreign exchange position)。进出口商为避免外汇风险而进行期汇交易,实质上就是把汇率变动的风险转嫁给外汇银行。外汇银行之所以有风险,是因为它在与客户进行了多种交易以后,会产生一天的外汇“综合持有额”或总头寸(overall position),在这当中难免会出现期汇和现汇的超买或超卖现象。这样,外汇银行就处于汇率变动的风险之中。为此,外汇银行就设法把它的外汇头寸予以平衡,即要对不同期限不同货币头寸的余缺进行抛售或补进,由此求得期汇头寸的平衡。

3.短期投资者或定期债务投资者预约买卖期汇以规避风险。

在没有外汇管制的情况下,如果一国的利率低于他国,该国的资金就会流往他国以谋求高息。假设在汇率不变的情况下纽约投资市场利率比伦敦高,两者分别为 9.8%和7.2%,则英国的投资者为追求高息,就会用英镑现款购买美元现汇,然后将其投资于3个月期的美国国库券,待该国库券到期后将美元本利兑换成英镑汇回国内。这样,投资者可多获得2.6%的利息,但如果3个月后,美元汇率下跌,投资者就得花更多的美元去兑换英镑,因此就有可能换不回投资的英镑数量而遭致损失。为此,英国投资者可以在买进美元现汇的同时,卖出3个月的美元期汇,这样,只要美元远期汇率贴水不超过两地的利差(2.6%),投资者的汇率风险就可以消除。当然如果超过这个利差,投资者就无利可图而且还会遭到损失。这是就在国外投资而言的,如果在国外有定期外汇债务的人,则就要购进期汇以防债务到期时多付出本国货币。

第五篇:外汇非法买卖交易的案例

外汇非法买卖交易的案例

一、案例经过

营业网点发现有一伙人专门代理他人来柜台存取外币(一人持多张他人银行卡)的现象,其中代理人几乎每天都出现在柜台,要求存入大量美元。由于银行规定存入等值5000美元以上外币要提供资金来源证明,因此他们每天持2-5个他人帐户(为逃避提供证件及来源证明)到柜台将2、3万美元分散存入几个帐户(每个帐户存入5000美元以下),然后当天通过电话银行进行外汇买卖(将美元兑换成港币),再到其他网点柜台提取港币现金。有时又会在柜台取出大量港币,再到其他网点存入美元,同时这伙人不断变换个人帐户,可以说每次存入的帐户及存款网点皆与上次不同,人员有不断壮大的趋势。

二、案例分析

这些客户利用他人在网点开立的个人帐户和个人电话银行进行非正常外汇买卖和提取现金,且每次存取金额每次都控制在5000美元以下,有意逃避提供证件及来源证明的规定,达到规避银行和外汇管理局监控,交易行为十分可疑。

三、案例启示

(一)由于这些客户每次交易金额均不能满足人民银行大额报告标准,导致反洗钱风险监控系统无法自动采集这些帐户信息,对网点开展甄别工作造成一定的难度。

(二)案件中所涉及人员较多,而且多数是代理人,客户在存款或取款金额未达到大额标准,银行是无需要求客户出示证件,所以无法核实存款人和代理人身份信息,也无法知道代理人与存款人之间关系。网点要求柜员认真登记各客户信息,加强防范,对客户进行外汇管理规定宣传,杜绝客户继续进行可疑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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