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品范文库 > 11号文库
交通事故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摘录
编辑:寂静之音 识别码:20-679656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9-07 03:34:45 来源:网络

第一篇:交通事故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摘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六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条第(三)项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如何进行交强险理赔

保险公司已经简化了交强险理赔手续和流程、缩短了结案周期、完善了抢救费用垫付机制。车主在购买交强险时,注意记录保险公司的理赔电话号码。交强险申请理赔如涉及第三者伤亡或财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应先联系120急救电话(如有人身伤亡),拨打110交警电话,并拨打保险公司的电话报案,配合保险公司查勘现场,可以根据情况要求保险公司支付或垫付抢救费。保险公司会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保险公司理赔受理后,有责方车辆的保险公司应进行查勘,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核定。保险公司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天内,书面告知需要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自收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付保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摘录

第九章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九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九十三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第九十四条 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九十五条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九十六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第九十八条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第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民诉意见》摘录

31、诉前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起诉的,可以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

32、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后没有在法定的期间起诉,因而给被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引起诉讼的,由采取该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98、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规定,在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时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

99、人民法院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予以变卖,保存价款。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2篇)

100、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当事人、负责保管的有关单位或个人以及人民法院都不得使用该项财产。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2篇)

101、人民法院对不动产和特定的动产(如车辆、船舶等)进行财产保全,可以采用扣押有关财产权证照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该项财产的转移手续的财产保全措施;必要时,也可以查封或扣押该项财产。

(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1篇 裁判文书3篇)

102、人民法院对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103、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采取。第一审人民法院制作的财产保全的裁定,应及时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

104、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到期应得的收益,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限制其支取,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

105、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

(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1篇)

106、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采取。先予执行应当限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并以当事人的生活、生产经营的急需为限。

(相关资料: 相关论文1篇)

107、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紧急情况,包括:

(1)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

(2)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

(3)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货款的;

(4)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4篇 相关论文1篇)

108、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和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财产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1篇 裁判文书17篇)

109、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4篇 最高法公报案例1篇 裁判文书74篇 相关论文1篇)

110、对当事人不服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裁定提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及时审查。裁定正确的,通知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作出新的裁定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摘录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第三章 赔 偿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第二十四条 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通知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应当立即给予答复,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

金。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日内,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

第三十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对赔偿有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

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垫付抢救费用。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有关临床诊疗指南,抢救、治疗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

第三十三条 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或者垫付抢救费用,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需要向有关部门、医疗机构核实有关情况的,有关部门、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四条 保险公司、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第三十五条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定 义

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50000元;(新版规定此项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8000元;(新版规定此项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新版规定此项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0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600元(新版规定此项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400元(新版规定此项为100元)。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垫付与追偿

第九条 被保险机动车在本条

(一)至

(四)之一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

(二)驾驶人醉酒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四)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责任免除

第十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交强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止时间为准。

赔偿处理

第十八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以下材料:

(一)交强险的保险单;

(二)被保险人出具的索赔申请书;

(三)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人的驾驶证;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

(五)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六)受害人财产损失程度证明、人身伤残程度证明、相关医疗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

(七)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十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并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核定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

第二十条 因保险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有权重新核定。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受害人财产需要修理的,被保险人应当在修理前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或者更换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有权重新核定。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涉及受害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因抢救受害人需要保险人支付抢救费用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支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支付。

第二十四条 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所列明的投保人、保险人解除交强险合同的情况时,保险人按照日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

购买

理赔

一、随车携带机动车辆《三证一单》的清晰复印件、即车主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和

保险大单。在此特别提醒大家,现在许多保险公司的保险小卡已不再作为理赔凭证。

二、出险及时报案非常重要,尤其是重大事故。拨打保险公司报案电话时需要提供保单号码、出险时间、地点、事故性质等基本情况。

三、临时牌照车辆一般只办理了短期交强保险,且有规定路线和时间,在规定以外的路线和时间发生的意外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

四、车辆异地出险时,及时报保险公司,由出险地定损人员进行代查勘定损。赔付费用一般按出险地的行业标准估价,若有局部损坏回到投保地才发现的,这部分的修理费用保险公司可补定损赔偿。

五、被保险人如果要委托修理厂办理赔,或将事故赔偿费直接划给修理厂的,应亲自签订授权委托书,并报保险公司备案。每次修理时,与修理厂签订质量合同,这样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二篇:信用卡涉及的法律法规

信用卡涉及的法律法规

信用卡业务作为一种民事行为,《民法通则》、《合同法》、《刑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对信用卡业务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

1、《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是平等的,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信用卡法律关系中最为基础的就是发卡银行、持卡人和特约商户三者的关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发卡银行始终面临着申领人伪造资料骗取发卡机构信任的问题,非法持有人的诈骗问题,合法持有人恶意透支的问题以及特约商户未尽职责的问题;持卡人则面临着信用卡和身份证被盗窃、遗失的问题。因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对使用伪造、作废、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及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3、银行法律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是我国金融法律体系中的两部重要法律。《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五章第31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按照规定审批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商业银行法》第3条在经营范围中共有13项,信用上学业务即归属于第13项中“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违法法律规定是无效的,而且要受相应的刑责的。

4、《担保法》的规定。这些法律内容: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的期限;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此外,信用卡保证合同作为信用卡合同的从合同,其法律属性和法律责任适用我国《担保法》第5条:“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定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5、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信用卡业务中的主体、发卡银行、代理银行、持卡人和特约商户都具有约束力,而且在业务规定、业务管理、信用卡的申领与销户、转帐结算、存取现金、法律责任方面都作了明确的规定。首先,《办法》第3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信用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信用支付工具”,阐明了只能是我国境内的商业银行才有资格发行信用卡,并在第5条中排除了非金融机构、非银行机构、境外金融机构的驻华代表机构经营信用卡业务的可能性。商业银行在有关信用卡业务中必须执行人民银行规定的统一存贷款利率和特约手续费费率,并按规定比例额交存存款保证金以及执行帐户管理、现金管理等。其次,《办法》第22条指出:“特约单位不得以任何现由拒绝受理持卡人合法持有的签约银行发行的有效信用卡。”也就是说,特约单位与发卡行之间存有代理关系,持卡人持有发卡行发行的信用卡到特约单位进行消费,特约单位应一视同仁,不能从技术角度或收费待遇上予以歧视。

6、其他包括《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关于办理利用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各商业银行关于信用卡的章程、特约商户协议书、特约商户操作程序、信用卡业务会计核算手续、信用卡保险单等都有针对信用卡使用有关的约定与规范。

第三篇:建设项目用地涉及法律法规

建设项目用地涉及法律、法规和审批程序

实施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是由于我国人多地少的国情决定的,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国家对土地利用实施严格的六项管理制度: 1 土地的用途管制制度; 审批制度。包括土地征收审批和农地转用审批; 3 耕地占补平衡制度; 4 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5 补偿安置制度; 6 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一、建设项目用地的前期准备工作 建设项目用地选址

《土地管理法》在总则中第4条明确规定: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国务院《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中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地转用的,还应当符合城市和村庄、集镇规划。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批准农地转为建设用地。”

《土地管理法》第26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根据国务院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属于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权限内的,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建设项目在选址方案论证时在用地方面要充分考虑以下因素:

1、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在城镇规划区建设的项目是否符合城镇规划;

3、在城镇规划区外拟报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或备案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独立选址项目要尽可能少占耕地,特别是不占或少占基本农田。

4、了解项目所在地征地费用和耕地开垦费标准。涉及土地的法定费用应列入项目预算,作为项目选址方案论证比较的因素之一。

5、独立选址的线性工程和大型建筑物或建筑群是否压覆重要矿床。

6、建设项目选址地质条件,是否在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否因工程建设引发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法律和政策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52条规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国务院《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2条、第23条对此作了更加具体的规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符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文 要求:

“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农地转用计划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项目预审。” “项目建设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部门申报核准或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附国土资源部门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42号令),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原则、依据、内容、权限、程序、效力作了具体的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颁布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9号令)第八条 将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出具的项目预审意见作为项目申报单位在向核准机关报送申请报告时,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文件之一。用地预审的权限和程序

建设项目实施分级预审,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等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一、需要报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由国土资源部预审。

属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独立选址建设项目,委托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提出初审意见后,转报国土资源部,由国土资源部出具预审意见。

在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委托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提出初审意见后,转报国土资源部。

二、需要报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用地由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用地预审的主要内容:、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2、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3、建设项目用地标准和总规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资金是否有保障;

5、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项目用地业主单位申请预审应当提交的材料:----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预审的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拟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拟选址情况、拟用地总规模和拟用地类型、补充耕地初步方案(不能自行补充耕地的,应按当地耕地开垦费的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的承诺书);

----项目建议书批复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一的,只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需审批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涉及建设项目预审的其它规定:

----建设项目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两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

----已经预审的项目,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预审。

第四篇:交通事故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交通事故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原创文章 作者:杨霄时间:2010-07-22 18:18:48

从交通事故的参与者数量来分,机动车交通事故分为单方交通事故、双方交通事故、多方交通事故。这有点象相声,分为单口、对口、群口。单方机动车交通事故即只有一辆机动车一方参与,一般是司机开车与固定物体发生碰撞、刮蹭等。该类事故涉及的法律关系较为简单,一般由司机负全责。双方交通事故即交通事故参与者为两个,一般是机动车和机动车之间或者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人之间。该类事故责任认定相对较为复杂,分为全责、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即使机动车无责任也要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其它情况下,各方一般依照公安交通支队做出的责任认定书承担赔偿责任。多方交通事故是指超过两个以上的交通参与者参与的交通事故,常见的是多车追尾。该类事故的处理一般与双方交通事故并无多大区别,只是把每个交通事故分解开来,再行单独处理。

有关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害赔偿问题较为简单。一般是先由保险公司定损,再修理车辆等等,处理周期也较短,故本文不再赘述。而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相对较为复杂,同时由于人身体受到伤害后治疗周期较长、后果较为复杂,对受害者造成的经济损失涉及面广,各种费用较为繁杂。下文着重谈谈这方面的问题。

首先谈谈有权要求赔偿的人有哪些,即什么人可以要求赔偿。诚然,如果交通事故未造成受害人死亡,则要求赔偿的人就是受害人本人。如果受害人是未成年人或者其他尚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比如精神病患者、智力残疾人),则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驶权利。如果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则有权利要求赔偿的人为受害人的近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其中的子女不仅包括亲生子女,也包括继子女、养子女;父母不仅包括亲生父母,也包括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养父母。如果上述近亲属均没有,则由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来主张赔偿的权利。同样地,这些亲属不仅包括亲生的,也包括继亲属、养亲属关系的。

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可以要求赔偿的项目包括误工费、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等。如果受害人死亡的,还要可以要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费等。受害人或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还可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那么上述各项费用的数额是如果确定的呢?笔者结合笔者在法院诉讼中的经验对相关费用的确定的一般原则做一阐述。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为交通事故受伤害后无法正常工作而减少的收入。误工费多少的确定一般要结合误工时间来确定,而误工时间一般要根据受害人就医医院的医生出具的假条确定。对于受雇于某单位的员工而言,其收入往往只是工资和奖金等,相对比较简单、明确。而有些受害人是自主经营者或其从事的工作的收入并不固定,其收入要根据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确定。而很多自主经营者或收入不固定的人往往没有证据证明其近三年的收入。这时就只能按照统计局公布的行业同工种平均收入确定。如果受害人没有收入的,就没有误工费损失,就不能要求赔偿误工费。医疗费一般要求由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发票、收据确定。如果受害人自行到药店买药品,则要有相应的处方加以佐证。护理费依照期限和护理人员收入确定。护理期限长短由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确定,一般要明确标明“生活不能自理”或“需要陪护”等字样。护理人员一般为两种,一种为受害人的亲属,一种为专职护工。由受害人亲属护理的,则护理费为护理人员因为从事护理工作而无法从事其原有工作从而减少的收入。如果参与护理的亲属没有收入的,则护理费按照一般专职护工的工资确定。如果聘用专职护工护理,则护理费为向护工支付的工资。专职护工的工资参照一般平均情况确定,不能过高。一般情况下,护理人员为一人,如果确实病情严重需要两人的,则必须有医疗机构的明确的证明。否则一律按一个护理人员计算。

交通费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受害人治疗或者转院等发生的交通费,一部分是护理人员因为护理发生的交通费。出租车票和专门的汽车租赁公司开具的发票一般可以得到法庭的认可。但交通费的数额应当符

合常理,不能太高。而且出租车票上载明的时间等应当与实际就医的时间吻合。

住宿费是指受害人必须到本县市以外的地区就医,而又因客观情况无法住院,只能自行到旅馆住宿或者租房住宿而产生的住宿费(包括护理人员的住宿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受害人住院天数计算,北京地区目前一般按照每天50元计算。如果属于“必须到外地治疗而又无法住院”的情况,则住院伙食补助费还应将护理人员计算在内。但在司法实践中,真正属于“必须到外地治疗而又无法住院”几乎不存在.一般情况下,营养费需要有医生的医嘱才能获得法庭的支持。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伤残等级和受理案件法院所在地的收入情况确定。目前我国把伤残等级分为十级,一级最重,十级最轻。伤残赔偿金一般是一笔可观的赔偿数目,以北京地区为例,如果能评上最轻的十级伤残,受害人是居民户口的,则可获得近五万元的伤残赔偿金。而且十级伤残对病人的要求并不高,有些关节或肢体弯曲功能受限制往往就可以达到。司法实践中,有些受害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由公安交通支队出具一份委托书,自行到伤残鉴定机构去做伤残鉴定。并以此鉴定报告为依据诉至法院。但这种鉴定报告有可能得不到法院的认可。所以在诉讼之前做伤残鉴定需谨慎。最稳妥的办法是诉至法院

后,由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另外一点值得注意的是,伤残赔偿金的计算是按照户口加以区别的。城镇居民户口一般要比农民户口高出一倍以上。这就是曾经被媒体热炒的“同命不同价”的问题。残疾辅助器具费一般指残疾人需要配置的轮椅、假肢等物品的购置费用。目前我国法律上认可支持的残疾辅助器具是指能满足基本功能的普通器具。如果受害人安装了一副上百万元的假肢恐怕只能自掏腰包了。

如果受害人死亡或因伤致残并丧失劳动能力或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则可以要求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一般包括未成年子女和父母,父母要求是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但没有退休金的或者虽未达到退休年龄但因病失去了劳动能力的。对未成年子女要扶养至十八岁,对父母要扶养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如果受害人有其他兄弟姐妹的,则对父母的扶养费要按照兄弟姐妹的总数分摊。

如果受害人死亡的,受害人家属还可以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数额相当于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二十年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人均纯收入,即如果受害人是居民,则依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如果是农民则依照农民纯收入计算。以北京地区为例,如果是居民户口,则死亡赔偿金为近五十万,如果是农民,则为二十万多一点。但受害人是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如果受害人死亡的,可以要求赔偿的丧葬费相当于案件受理法院所在地六个月的职工平均工资总额。以北京地区为例,大约为二万多。另外,受害人亲属因为办理丧葬事宜所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以及因耽误工作而产生的误工费。该项住宿费要求必须是外地亲属。另外,办理丧葬事宜的亲属人员应不超过三人。超过三人以上的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另外,受害人或死亡受害人的家属还可以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有关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确定,法律没有给出明确的计算方法。但各地法院依照人民的生活水平有一个基本的尺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的司法解释的精神,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只是在侵权有严重后果的情况下才能要求。故此,如果交通事故未造成受害人伤残,即经伤残鉴定后未达到伤残的程度,则通常情况下法院不会判决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但也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比如受害人是未成年人,因为受伤害而造成学习成绩严重下降,则法院应当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要求。另外,有关交通事故的诉讼时效是一年,而不是通常人们所了解的两年诉讼时效。这是需要我们注意的地方。

第五篇:涉及拆迁的法律法规列表

涉及拆迁的法律法规列表

1、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9)

2、行政法规

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年)

3、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之间达成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仅就协议内容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问题的复函》(200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2005)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2005)

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涉及军队房地产腾退、拆迁安置纠纷案件的答复》(2003)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拆迁强制执行的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199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1996)

4、部门规章

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的通知(2005) 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2004)

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通知(2003)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被拆迁人选择拆迁补偿方式的复函》(2003) 建设部《关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问题的复函》(2001)

 建设部关于对请求解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裁决时间的复函(2000)

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的通知》(1992)

 建设部《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 司法部《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细则》(1993)

 司法部《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细则》(199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销售拆迁补偿住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2007)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05)

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城市私有房屋拆迁补偿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的答复》(2002)

5、地方政府规章(北京市)

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1) 《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3) 《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2004)

6、其他规范性文件(北京市)

 北京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和补偿工作的若干意见》(2009)

 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2003)

 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北京市房屋拆迁评估规则(暂行)》(2001) 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2003)

 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2003)

交通事故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摘录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