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私营企业清算的税务处理要点(大全)
私营企业清算的税务处理要点
202_-8-16 中国会计网
企业清算是指企业因解散、破产、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迁移等原因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并对企业资产、债权、债务所作的清查、收回和清偿工作。企业进入清算期后,因所处环境发生了变化,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从正常的应纳税所得额转为企业清算所得,因此其计算方式也发生了变化。而私营企业由于存在个人股东,其清算结束后的剩余财产可对个人进行财产分配,还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下面举例说明私营企业清算需注意的涉税问题。
某私营有限公司由甲、乙两自然人投资成立,其中甲占60%投资额,乙占40%投资额。202_年5月向税务机关申请废业。
一、该企业清算前资产负债表如下。
(一)资产情况:各类资产合计72万元,其中货币资金1万元,存货45万元,固定资产原值19万元,累计折旧13万元,固定资产净值6万元,应收账款20万元。
(二)负债情况:各类负债50万元,为应付账款。
(三)所有者权益情况:所有者权益共计22万元,其中实收资本12万元,未分配利润10万元。
二、清算期间,企业发生如下业务:
(一)处置各类存货收入50万元,存货处理完毕;固定资产未处置,经有权评估机构评估,可变现价值合计10万元。
(二)收回应收账款13万元,另有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7万元,已报税务机关批准核销。
(三)支付应付账款42万元,另有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8万元。
(四)发生清算费用5万元,清算税金2万元。
(五)企业剩余财产由甲、乙投资者按各自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企业所得税需注意的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2_]60号)的规定,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国税函[202_]388号),又将清算所得计算公式具体化为:资产处置损益±负债清偿损益-清算费用-清算税金及附加±其他所得或支出=清算所得。在具体计算时应注意以下几方面。
(一)资产处置损益。资产处置损益=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资产的计税基础。
1.资产的计税基础。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确定的清算开始日的各项资产计税基础的金额,即取得资产时确定的计税基础减除在清算开始日以前纳税年度内按照税收规定已在税前扣除折旧、摊销、准备金等的余额。
2.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资产交易价格比较好理解,就是资产处置所收回的资金。而资产可变现价值是指资产未处置时的评估价格,具体操作时企业可以按照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中的评估价值作为可变现价值。但不容回避的问题是,如果企业未处置的资产较少,而强令其进行资产评估,可能引起税企矛盾,这需要有关部门出台进一步的政策。但起码企业账面存在未处置的房产等大额资产,应进行资产评估,并查清资产去向,同时注意缴纳销售(或视同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
3.应收款项的处理。企业清算时,应对应收债权进行回收清理。经清算确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可以确认为清算损失,但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2_]88号)规定,进行审核审批,不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应收款项”不得确认为清算损失。在填报《清算所得税申报表》时,经报批同意核销的应收款项,其“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栏内为减除该应收款项的余额;未经报批同意核销或未报批的应收款项,其“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栏内填应收款项的净值。
在本例中,资产处置损益=(货币资金可变现价值-货币的计税基础)+(存货交易价格-存货的计税基础)+(固定资产可变现价值-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应收账款交易价格-应收账款的计税基础)=(1-1)+(50-45)+(10-6)+(13-20)=2(万元)。
第二篇:企业清算税务处理浅析
企业清算税务处理浅析
一是增值税。对处理公司生产的产品或外购货物取得的收入,仍按正常经营方式进行增值税处理:按处理公司生产的产品或外购货物取得的收入法计提销项税,根据销项税减进项税的余额缴纳增值税。对处置为已使用过的且已经依法抵扣了进项税的固定资产,以及处置使用过除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计提销项税;处置使用过的属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需要说明的是:企业注销清算时,对期初存货中尚未抵扣的已征税款,以及征税后出现的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后不足抵扣部分,税务机关不再退税,也不得抵减清算过程中应按简易办法征收的增值税。二是营业税。对公司处置不动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以及地面附着物,应当按“销售不动产”项目缴纳营业税。转让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誉的行为,应当按“转让无形资产”项目缴纳营业税。
三是土地增值税。对公司处置房屋、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地面附着物及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收入,应当依法缴纳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就收入扣除准予扣除项目后的增值部分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对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确定:转让旧房能提供评估价格的,根据财税字[1995]48号文件的规定,转让旧房可扣除的项目金额包括三项,即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此外,纳税人支付的评估费用准予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转让旧房不能提供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根据财税[202_]号文件的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起至转让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得作为加计5%的基数。即转让旧房不能提供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扣除项目金额包括三项:购房发票所载金额(实际上包含了《条例》中六条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以及“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两部分):加计扣除金额(加计扣除金额=购房发票所载金额×5%×购买起至转让止的年数):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包括转让旧房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契税以及教育费附加,上述四税及附加均必须提供相应的完税凭证)。转让旧房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根据财税[202_]号文件的规定,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税收征管法》三十五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四是印花税。对产权转移证书,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
五是企业所得税。企业清算的核心是对企业财产(资产)的清理处置。税法规定,企业将剩余财产分配给股东前要清算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所以,企业清算期间的资产无论是否实际处置,一律视同变现,确认增值或者损失。确认清算环节企业资产的增值或者损失应按其可变现价值或者公允价值进行计算。清算期间,企业实际处置资产时按照正常交易价格取得的收入可作为其公允价值。对于清算企业没有实际处置的资产,应按照其可变现价值来确认隐性的资产变现损益。计算清算所得,主要就是计算全部资产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所得以及了结一切债权、债务所产生的所得或损失。此外,企业进行清算,即表明已终止持续经营,是企业存在的最后一个过程。因此在计算清算所得时,还要考虑清算前企业尚未确认的递延收益、尚未在税前扣除的待摊费用、已在税前扣除而不再实际支付的预提性质的费用、商誉的扣除以及尚未超过弥补期限的亏损等问题。清算所得可用下面计算公式表示:清算所得=全部资产处置所得一清算费用+确实无法偿还的债务一无法收回的债权损失+尚未确认的递延收益一尚未扣除的税前允许扣除的待摊支出+已在税前扣除而不再实际支付的预提性质的支出一商誉一以前发生的亏损。其中,全部资产处置所得=资产交易价格或可变现价值一资产计税基础一税前允许的税金及附加。税前允许的税金及附加,是指处置资产过程中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不包括可以抵扣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也不包含企业以前欠税。清算所得税的计算清算所得税等于清算所得额乘以25%税率。由于清算期间不属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期间,在计算清算所得税时不能享受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六是个人所得税。可供分配剩余财产,是指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欠税等税款并清偿企业债务后的余额。企业清算后,清算净所得加上未分配利润、公益金和公积金等,按一定比例分配给投资者,投资者分得剩余资产的金额,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应当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应当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此外,需要说明的是:我国现行《破产法》第37条和《民事诉讼法》第204条均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拨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对处于第二清偿顺序的“所欠税款”是指企业清算前的欠税,而并非是处置资产过程中的新发生的税收。对清算处置资产时产生的税收是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于清算程序中必须支付的各种费用,是属于清算费用,应当优先受偿。另据《税收征管法》(第45条):处于第二清偿顺序的欠税发生在设立担保债权之前的,税收债权优先;欠税发生在设立担保债权之后的,担保债权优先。
为什么税务局不能申请企业破产清算
税务局不能成为破产申请人,理由如下:
第一,说到破产债权,就必须要说到我国税收债权理论的由来,我国税收债权论实质上算是引进的西方国家的税收债权说,然而,西方很多国家在采用税收债权说时,现今认为:既然税收债权能够享有一般债权所有的权利,那自然其在受偿时,也应按一般债权处理。
例如德国最新破产法里与旧破产法相比,就不再将税收债权列为优先破产债权,而将其作为一般债权对待,而奥地利、澳大利亚等国,也将税收债权改为一般破产债权。
在中国,立法上虽然采用了税收债权说,然而却仅仅是部分性采用,例如在我国,税收债权被认为具有优先性,而不是一般债权。
此时,如果税收债权享有一般债权所有的权利,然而在承担义务时(即清算偿还时),却不能对等的承担义务,反而优先受偿,很明显显失公平。
第二,税务机关并非通常意义上破产法的债权人。税务机关由于其本身是公权力的代表,且税务债权本身也是通过公权力的立法所形成,因此与一般的债权人相比,有其天然的局限性,此时,把税务机关等同于一般债权人,享有一般债权人权利,并不适格。
例如:在破产清算时,有和解与重整,而和解与重整中,相关债权人为了长远维护自身债权的清偿,有时会进行债务豁免与债转股,然而作为税务机关,却不可能进行债务豁免与债转股,在和解与重整中,除非偿还欠税,否则税务机关只会投反对票,而本身根本没有权力投赞成票。
说的直白点,就是税务机关在企业破产和解与重整中,虽然表面上可以进行豁免企业债务或者债转股,然而实际上,完全是不可能的事,说白了,税务机关就是一个表决时永远只可能摇头反对的角色。
既然税务机关作为债权人,本身无法真正参与到企业和解与重整当中,此时,却让一个受限的债权人(税务局)完全享有一般债权人的权利,未免不切合实际,更是对企业的不利。
即便是民法上,对于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权利,也是限制的,然而在税收债权破产清算时,却不加任何的限制,这与破产法第一条所说的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明显是相违背的。
第三,从法律规定来说,税务机关也无权进行破产申请。
有观点认为,破产法规定了债权人可以申请企业破产清算,而税务机关属于债权人,所以有权利进行破产清算。
那么事实上是不是这样呢?税收债权在民法上的权利,是不是直接按照民法规定施行就可以,而不需要法律授权呢?
首先,税收债权虽然属名字有债权,然而其实质不过是形成的欠税,与税收强制、税务检查一样,都是行政法规定下产生。这与一般意义上,行政主体的民事行为是截然不同的,例如,税务局买一台电脑,在电脑买卖中形成的债权与税收债权,毫无疑问是不同的。既然这不属于民事上的债权,自然,其权力的行使、处分就是需法律的授权。
其次,我们可以看下征管法第五十条,专门规定了,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而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如果说,税务机关的在税收债权中是债权人,可以当然的享有民法上债权人的权利,那么完全没必要在征管法中专门授权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与撤销权。
因为合同法中已经明确规定,债权人如何行使代位权与撤销权的情况下,征管法再授权,岂不是多此一举?
再次,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规定:纳税人有解散、撤销、破产情形的,在清算前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未结清税款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参加清算。
对于第二款的规定,实施细则释义中是这么解释的:“赋予税务机关参加清算的权利。纳税人有解散、撤销、破产情形且未结清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参加清算以保证国家税款优先权。”
从该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到,实施细则通过法条形式赋予了税务机关参加清算的权利,而并没有赋予税务机关申请企业破产的权利。
也就是说,从法律上来说,由于税收债权是一种行政性的权力结果,所以其行使都需要行政法律的授权,而征管法在对税收债权如何享有民事一般债权权利也确实进行了明确授权(例如行使民事上的代位权、撤销权以及参加破产清算权),但是,并没有授权税务机关进行破产清算申请。
对于行政机关来说,法无授权即禁止,因此,毫无疑问,税务机关没有权利对企业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上面说的都是理论与法理上,下面笔者再来说下实务上的问题:
第一,税务机关进行破产申请不能为国家带来任何好处。
由于税务机关拥有税款优先权与税收强制权,因此,在企业欠税时,完全可以通过采用税收强制权,来征缴税款,而没任何必要去进行破产申请。毕竟,比起破产申请清算,税收强制毫无疑问是相对来说见效快的措施。而且,税务机关进行破产申请与税收强制相比并不能为国家多带来一分钱的税款,而只会增加更多繁杂的手续。
在明明有更有效的手段下,却舍近求远,进行破产申请,这很明显与行政效率原则相违背。
第二,税务机关进行破产申请会给企业造成巨大损害。
税务机关由于其天然的地位,说白了就是屁股决定脑袋,因此,如果其在企业欠税时,进行破产申请时,不可能会去考虑企业未来经营前景,也不可能想着如何才能利于企业,而是由于自身有着在破产中税款优先权,因此,只会考虑如何快速收缴税款,从而在不顾企业可能的未来经营良好前景下,直接进行破产申请。
而在现在这种经济下行情况下,很多企业资金链都处于随时断裂状态,可以说,有许多老板,完全是靠着信誉才能借贷维持企业的生存。而这时候,一但税务机关进行破产申请,无论法院最终是否受理,都将会给企业信誉造成巨大损害,从而可能成为压倒企业的致命稻草,让企业因此,资金链断裂,最终真正破产!
第三,税务机关进行破产申请不能降低执法人员风险。
有观点认为,税务机关进行破产申请,可以核销长期欠税,从而降低税务执法人员的执法风险。
那么,事实上是不是这样呢?我们知道,作为行政机关,不能为了保全自己,而至百姓于不顾,因为政府的职责,就是服务百姓。然而如果税务机关,为了降低自己的执法风险,而采用破产申请给企业造成巨大损害的手段,这明显与我们政府的服务宗旨相违背。
即便退一万步说,采用了破产申请,是不是就一定会降低我们税务人员的执法风险呢?
我们知道,如果不想让税务机关人员肆意行使这种破产申请,那必然会造成巨大损害,因此,作为税务机关,为了规范防止税务人员肆意行使,必须会出台一些内部文件规定。
而现在,很多检察院经常会以税务部门自己出台的文件规定来定税务执法人员的罪责。而如果税务部门出台一些破产申请的规定,且不说其可操作性有多强,仅凭着多数税务执法人员根本不了解破产法,这时候,必须会让许多执法人员遇到更加未知的执法风险。
当然,这里可能会有人说,那税务机关完全可以不出台相关规定嘛,但是如果不出台具体操作规定,以现阶段基层执法人员的水平,试问有几个敢说能精通破产法,能依法操作?
因此,认为税务机关进行破产申请能降低执法风险,不过是笑谈而已。
第四,“清理僵尸企业”不是税务机关进行破产申请的理由。
首先,清理僵尸企业有很多方法,为什么一定要通过破产申请呢?工商有吊销营业执照,税务有非正常户处理,为什么就非要采用破产申请的形式呢?
其次,即便是清理僵尸企业,那么谁能保证税务机关破产申请权仅针对的是清理僵尸企业,而不是其他企业?要知道,只要是欠税就能破产申请,而不是非要是达到僵尸企业的指标才规定允许破产申请。
第三篇:公司清算程序及税务处理
企业清算程序及税务处理
(一)关于清算程序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进行清算的企业应按照以下7个步骤履行清算程序。
一是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二是通知或公告债权人并进行债权登记,债权人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三是清算组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并制定清算方案。
四是处置资产,包括收回应收账款、变卖非货币资产等,其中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应作坏账处理,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才能扣除损失。
五是清偿债务,公司财产(不包括担保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应按照法定顺序清偿债务,即支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六是分配剩余财产,公司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清偿债务后有余额的,按照出资或持股比例向各投资者分配剩余财产,分配剩余财产应视同对外销售,并确认隐含的所得或损失。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七是制作清算报告,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二)清算所得的计算从清算程序看,清算过程就是在企业出现解散事由后对清算资产进行处置、分配,最终了结企业的一切债权、债务的过程。计算清算所得,主要就是计算全部资产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所得以及了结一切债权、债务所产生的所得或损失。此外,企业进行清算,即表明已终止持续经营,是企业存在的最后一个过程。因此在计算清算所得时,还要考虑清算前企业尚未确认的递延收益、尚未在税前扣除的待摊费用、已在税前扣除而不再实际支付的预提性质的费用、商誉的扣除以及尚未超过弥补期限的亏损等问题。清算所得可用下面计算公式表示:清算所得=全部资产处置所得-清算费用 确实无法偿还的债务-无法收
回的债权损失 尚未确认的递延收益-尚未扣除的税前允许扣除的待摊支出 已在税前扣除而不再实际支付的预提性质的支出-商誉-以前发生的亏损。
其中,全部资产处置所得=资产交易价格或可变现价值-资产计税基础-税前允许的税金及附加。税前允许的税金及附加,是指处置资产过程中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不包括可以抵扣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计算清算所得时应注意以下3个问题。
一是企业终止持续经营,应把清算期间作为独立的一个纳税;
二是计算清算所得时应视同资产隐含的所得或损失已实现;
三是计算清算所得时允许弥补以前发生的亏损。
(三)清算所得税的计算清算所得税等于清算所得额乘以25%税率。由于清算期间不属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期间,在计算清算所得税时应注意以下与优惠政策有关的问题。
第一,清算过程中处置一切资产产生的所得均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比如技术转让所得,税法规定转让所得500万元以下的免征企业所得税,500万元以上的部分减半征税,如果在清算过程中涉及技术转让转让业务是不能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但在清算过程中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符合免税条件的股息、红利等免税收入,仍应按税法规定享受免税待遇,取得的不征税收入也不计入清算所得,因为这两项收入不属于与资产处置有关的所得。
第二,清算企业在定期减免税期间发生清算业务也不能享受减免税待遇,即使是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小型微利企业以及适用过渡优惠税率的纳税人发生清算业务,计算清算所得税时也不能适用15%、20%或其他优惠税率,而应一律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第三,清算企业在清算前,因购买国产设备应享受的抵免税额或购买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抵免税额尚未执行到期的,应允许纳税人从清算所
得税额中减去上述应享受的抵免税额。因为投资抵免税额不是在清算过程中产生的,而属于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期间应享受但尚未享受完的税收优惠,因此应允许其在清算过程中享受。
第四,创业投资企业在清算前,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且符合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相关规定的,其投资额70%尚未完全享受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允许创业投资企业将其余额抵扣清算所得。
第四篇:企业清算程序及税务处理
企业清算程序及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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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清算程序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进行清算的企业应按照以下7个步骤履行清算程序。
一是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二是通知或公告债权人并进行债权登记,债权人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三是清算组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并制定清算方案。
四是处置资产,包括收回应收账款、变卖非货币资产等,其中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应作坏账处理,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才能扣除损失。
五是清偿债务,公司财产(不包括担保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应按照法定顺序清偿债务,即支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六是分配剩余财产,公司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清偿债务后有余额的,按照出资或持股比例向各投资者分配剩余财产,分配剩余财产应视同对外销售,并确认隐含的所得或损失。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七是制作清算报告,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二)清算所得的计算从清算程序看,清算过程就是在企业出现解散事由后对清算资产进行处置、分配,最终了结企业的一切债权、债务的过程。计算清算所得,主要就是计算全部资产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所得以及了结一切债权、债务所产生的所得或损失。此外,企业进行清算,即表明已终止持续经营,是企业存在的最后一个过程。因此在计算清算所得时,还要考虑清算前企业尚未确认的递延收益、尚未在税前扣除的待摊费用、已在税前扣除而不再实际支付的预提性质的费用、商誉的扣除以及尚未超过弥补期限的亏损等问题。清算所得可用下面计算公式表示:清算所得=全部资产处置所得-清算费用 确实无法偿还的债务-无法收回的债权损失 尚未确认的递延收益-尚未扣除的税前允许扣除的待摊支出 已在税前扣除而不再实际支付的预提性质的支出-商誉-以前发生的亏损。
其中,全部资产处置所得=资产交易价格或可变现价值-资产计税基础-税前允许的税金及附加。税前允许的税金及附加,是指处置资产过程中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不包括可以抵扣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计算清算所得时应注意以下3个问题。
一是企业终止持续经营,应把清算期间作为独立的一个纳税;
二是计算清算所得时应视同资产隐含的所得或损失已实现;
三是计算清算所得时允许弥补以前发生的亏损。
(三)清算所得税的计算清算所得税等于清算所得额乘以25%税率。由于清算期间不属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期间,在计算清算所得税时应注意以下与优惠政策有关的问题。
第一,清算过程中处置一切资产产生的所得均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比如技术转让所得,税法规定转让所得500万元以下的免征企业所得税,500万元以上的部分减半征税,如果在清算过程中涉及技术转让转让业务是不能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但在清算过程中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符合免税条件的股息、红利等免税收入,仍应按税法规定享受免税待遇,取得的不征税收入也不计入清算所得,因为这两项收入不属于与资产处置有关的所得。
第二,清算企业在定期减免税期间发生清算业务也不能享受减免税待遇,即使是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小型微利企业以及适用过渡优惠税率的纳税人发生清算业务,计算清算所得税时也不能适用15%、20%或其他优惠税率,而应一律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第三,清算企业在清算前,因购买国产设备应享受的抵免税额或购买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抵免税额尚未执行到期的,应允许纳税人从清算所得税额中减去上述应享受的抵免税额。因为投资抵免税额不是在清算过程中产生的,而属于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期间应享受但尚未享受完的税收优惠,因此应允许其在清算过程中享受。
第四,创业投资企业在清算前,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且符合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相关规定的,其投资额70%尚未完全享受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允许创业投资企业将其余额抵扣清算所得。注销一个公司这是这样办理的:
一步:注销公司国、地税登记证(补交了500多块钱的税)二步:到公司主管工商局办理<公司注销备案> 所需资料:
1、公司营来执照复印件
2、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就是注销公司,成立清算小组)
3、公司原始档案
4、到工商局领取表格
此步我办理时用了3个工作日,费用为65元(查档费用)(第一步和第二步可以同时办理)
二步:登报公告(登报45日后在去注销公司)所需资料:
1、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分证复印件
3、公告内容(**公司,准备注销请各债权债务人自见报45日内到我公司清算小组办理债权债务事宜)
此步花费了120元钱登报,三步:登报45日后,再次到工商局办理注销申请 所需资料:
1、公司营业执照原件(正副本)
2、税务注销证明文件
3、公司股东会决议
4、公司清算报告
5、工商局领取的表格
6、公司原始档案
此步用时5个工作日,花费0元
四步:到质监局注销代码证 所需资料:
1、营业执照注销证明文件
2、代码证原件(正副本)
第五篇:公司清算业务的税务处理(范文)
公司清算业务的税务处理
高金平
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后,依照法定程序,对公司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清理、处分和分配,以了结其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法律行为。公司清算必须结清其作为独立纳税人的所有税务事项。公司除因合并或分立二解散外,其余原因引起的解散,均须经过清算程序。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一、清算程序
企业清算一般应履行下列程序:
1.早解散事由出现之日七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制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2.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内日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日,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期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含税务机关)进行清偿。3.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清算企业的财产包括宣布终止时企业的全部财产以及企业在清算期间取得的资产。已经作为担保物的财产,担保物的价款超过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部分,属于清算财产。
企业清算中发生的财产盘盈或盘亏、变价净收入、无力归还的债务或无法回收的债权,以及清算期间的经营收益或损失等,计入清算损益。
企业在宣布终止前的六个月至终止之日的期间内,下列行为无效,清算机构有权追回其财产作为清算财产入账:
(1)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2)非正常压价处理财产:
(3)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5)放弃自己的债权。
4.资产处置,包括收回应收款项,非现金资产转让等。
非现金资产转让给股东的,按照公允价值确定转让价格。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做坏账处理。5.清偿债务。
由于清算企业由财产担保的财产不属于清算财产,因此除非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即便是在清算财产不足以支付清算费用的情况下,也不得从担保财产中拨付,债权人的权利不受影响。因此,担保财产的变现价值必须优于用于偿还担保债务,担保物的价款超过所担保的债务数额,属于清算财产的一部分,按下列顺序清偿债务:
(1)支付清算费用。企业办理清算发生的费用从现有财产中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包括法定清算机构成员的工资、差旅费、办公费、诉讼费及清算过程中所必需的其他支出。清算过程中处置资产需要缴纳的各项税费(含清算所得税)也作为清算费用处理。(2)应支付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法定补偿金等。
(3)应缴未缴的各项税费,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应缴未缴的各项税费,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费按清算费用处理。(4)尚未偿付的债务。
不足清偿的同一顺序债务,按比例清偿。既有欠税又有缴滞纳金和罚款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优先权包括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2_】1084号)明确规定,税款滞纳金与罚款两者在征收和金额缴纳时顺序不同,税款滞纳金在征缴时视同税款管理。因此,税收及滞纳金的清偿应优先与罚款。6.剩余财产分配
有限责任公司,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者外,应当按投资各方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优先股股份面值对优先股股东分配。优先股股东分配后的剩余部分,按普通股股东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如果剩余财产不足全额偿还优先股金时,按各优先股股东所持比例分配。7.制作清算报告,申请注销登记。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税务登工商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二、计算清算所得税的相关问题
(一)需要进行清算所得税处理的企业范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2_]60号)规定,下列企业应进行清算的所得税处理:
1清算。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
2.视同清算。不符合财税【202_】59号文件规定的适用特殊税务处理原则的重组业务,按一般重组税务处理原则进行。改组企业不需要履行上述清算程序,但需要视同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视同清算的企业其作为独立纳税人的全部事项(包括尚未弥补的亏损、正在享受的税收优惠等)均应终止,不得结转到接受资产的企业继续享有或承继。
(1)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相应的,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基础均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2)被合并企业应视同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相应的,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3)被合并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相应的,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
(二)关于清算所得的税法表述
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纳税,按计算清算所得。《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
(三)清算期间资产盘盈、盘亏的税务处理
清算期间资产盘盈、盘亏的应当计入清算所得。清算期间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应作为坏账损失处理。根据《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2_】88号)规定,财产损失必须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未经审批的财产损失不得在计算清算所得时扣除。
(四)关于应付未付款项是否并入所得征税问题
企业清算前已确定不需支付的应付款项,应并入生产经营所得征税。企业清算期间确定的不需支付的应付款项,需并入清算所得征税。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属于股东权益,不计入清算所得。
(五)对递延所得、商誉、递延所得税资产、预提和待摊费用的处理
应当分期确认所得的项目(如政府补助,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占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50%以上等业务),剩余未确认所得的金额,必须一次性并入清算所得;对于生产经营期间预提的各项费用(不含递延所得税负债)不再支付的,必须并入清算所得;其他待摊费用(如按三年平均扣除的企业筹办费、房屋装修费等)按招生与计税基础扣除;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在生产经营期间不得摊销扣除,在计算清算所得时一次性扣除。递延所得税资产与应纳税所得额无关,其计税基础为零。
对于一收入为基础确定扣除限额的广告宣传费,不得结转到清算期间扣除。在清算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属于与清算所得有关的费用,因其与生产经营无关,所以不受比例限制,全额扣除。
(六)清算所得能否弥补以前亏损
《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结转,用以后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按照上述规定,由于清算期间也是一个独立的纳税,因此以前的亏损可以用以后纳税(包括清算期间)的所得弥补。
也可以这样理解,企业的清算所得可以看做是企业资产潜在的,尚未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的增值部分。如果企业在关闭清算前,将全部资产出售,或者将无需支付的负债确认为所得,那么在总应纳税所得不变的前提下,清算所得就会转变为经营所得。因此,清算所得与经营所得应当都可以用于弥补以前亏损。
(七)清算所得的适用税率
清算期间不属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期间,不能享受法定减免税优惠(包括定期减免优惠、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税率、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5+1”地区过度税率等),一律适用基本税率25%。
(八)清算所得税的计算公式
应纳所得税额=清算所得×25%
清算所得=资产(含盘盈资产)变现收入—清算费用(包括相关税费)—资产计税基础净值±其他纳税调整额—弥补以前亏损
其中,资产变现收入是指处置资产不含增值税的收入。财产过户给股东的,按照公允价值作为变现收入处理。其他纳税调整事项包括递延所得、因债权人的缘故无需或无法支付的款项等。
三、被清算企业股东的税务处理
企业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财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扣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企业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企业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清算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是指清算前的留存收益与清算期间实现的税后留存收益(或损失)之和。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取得的股息所得和投资转让所得应区别情况处理:
1.居民纳税人。居民纳税人从境内直接投资的另一居民纳税人(被清算企业)取得的股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2_]57号)规定,因被投资企业清算导致投资方发生的股权处置损失,可以再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直接扣除。
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清算分配额—股息所得—投资计税基础
投资计税基础是指为取得该项投资资产支付的对价,包括现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承担债务金额、相关税费等。相关税费是指投资方以非现金资产对外投资视同销售缴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以不动产、无形资产作为对价,取得被投资方持有第三方的股权,应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由于投资时已获得税前扣除,因此不得计入投资资产的计税基础,否则会导致转让股权时重复扣除。被投资方用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转增资本(或股本)不得计入投资资产的计税基础。被投资方用留存收益或者其余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视同追加投资,应当计入投资资产的计税基础。
2.非居民纳税人。非居民纳税人取得的股息所得或投资转让所得需要缴纳的预提所得税由清算企业负责代扣代缴。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_】第001号)规定,202_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2_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2_年及以后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纳税人取得的股息所得应纳预提所得税=股息所得×适用税率(公式一)非居民纳税人取得的投资转让所得应纳预提所得税=(清算分配额—股息所得—投资计税基础)×适用税率(公式二)
公式一中的股息所得禁止外商投资企业202_年及以后实现的留存收益归属于外商投资者的部分。公式二中的股息所得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实现的全部留存收益归属于外商投资者的部分。
适用税率为10%,税收协定(或安排)中明确了优惠税率的,从其规定。非居民纳税人应纳的预提所得税由清算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3.外籍个人。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投资转让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4.境内个人。自然人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财产的金额,不再区分股息所得和股权转让所得,一律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允许扣除的计税基础包括留存收益转增实收资本的金额。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2_]3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评估增值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2_]115号)规定,202_年12月29日(不含本日)前,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股权计税基础按非现金资产未评估前的价值确定,202_年12月29日以后,个人以非现金资产出资的,股权计税基础按照投资合同确定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自然人股东应纳税额由清算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四、其他税收问题
企业向职工清偿欠发工资,以及与职工解除劳动而支付得一次性补偿金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2_]157号)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其余部分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此外,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立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五、案例分析
1.基本案情:甲公司(由A公司、B先生投资组建)与1999年1月1日成立,202_年9月30日,经营期届满,股东会决议,停止经营,解散并注销甲公司,为注销甲公司,企业办税人员作了以下工作:
(1)将202_年1月1日至202_年9月30日作为一个纳税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2)缴清所有欠税、欠费,并缴销发票和税务登记证件等相关手续。(3)书面申请注销税务登记。
主管税务分局按下列程序注销甲公司税务登记。
(1)对1999年1月1日——202_年9月30日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纳税检查,按规定查补税款、加收滞纳金、处以罚款,并追征入库。(2)注销税务登记。2.分析与处理
该企业必须先履行清算手续再申请注销税务登记。
申报债券起之前,税务机关可以向纳税人追缴生产经营期间的税收、滞纳金和罚款(含查补数),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向税务机关清偿生产经营期间的税费。清算过程中处置资产产生的流转税、清算所得税等,应作为清算费用优先受偿。生产经营过程中欠缴的税收(含查补数),在支付了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法定补偿金等后清偿。
B先生取得的剩余财产分配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个人所得税,税款由甲公司代扣代缴。
甲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清算分配报告审核确认,A公司据此作为投资处置业务会计处理的原始凭据。如果A公司发生投资转让损失,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清算分配报告审核确认书申报财产损失。
拆迁户安置房如何计税
最近税务机关对秦淮某开发公司清算时发现,该公司用自建的房地产项目对拆迁户进行原地安置和异地安置,未对安置的商品房做收入处理,并收取安置户的补差费用计入开发收入,同时未单独核算该安置拆迁户拆迁补偿费,与其他拆迁户一并按协议商定价格全部列入开发成本中拆迁补偿费。税务机关根据规定进行了清算调整,对该公司安置的商品房做为视同销售处理,并以对应房地产项目当年的平均价格确认清算收入,同时也按该价格确认安置户拆迁补偿费,并对安置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调减该项目清算拆迁补偿费。
根据国税函[202_]2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第六条规定:
一、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并按国税发[202_]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
二、开发企业采取异地安置,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自行开发建造的,房屋价值也按上述条款的规定计算,计入本项目的拆迁补偿费;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购入的,以实际支付的购房支出计入拆迁补偿费。
年终奖与过节费该如何计税?
来源:新华网
28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举行了以“纳税人权利与义务”为主题的在线网谈,网谈中,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缪慧频就目前个人所得税征收过程中的三大热点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
热点一:年终奖与过节费该如何计税?
“个人取得年终奖金应单独按照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并按照以下办法计算应缴税额:先将雇员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按照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应纳税额。”缪慧频说。
202_年,税务总局对包括“双薪”在内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办法进行了调整,明确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绩效考核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并以上述收入全额分摊至12个月的数额确定适用税率,再按规定方法计算应缴税额,也就是分摊计税方法,这种分摊计税方法是一种比以往更优惠的计税方法。
针对过节费该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这一问题,缪慧频说,过节费在《个人所得税法》中属于“工资、薪金”项目,应全额计入当月“工资、薪金”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在回答退休人员取得的过节费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一问题时,缪慧频指出,离退休人员取得过节费,应该按照相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即离退休人员当月从原任职单位取得各项生活补贴、奖金、实物等,在减除费用扣除额后,按照“工资、薪金”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热点二:公积金与社会保险费是否也应计税?
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均属于社会保险费的范畴,那么社会保险费与公积金是否也属于纳税范围?究竟该怎样计征个税呢?
缪慧频指出,按照有关规定,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应先扣除按照国家和省级地方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和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后的余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02_年6月,财政部、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其中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202_年底,财政部下发的《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中明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补充医疗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已经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或提取,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不再列作职工福利费管理。
热点三:个税完税凭证该如何开具?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有三种类型:一是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由扣缴单位给纳税人开具,是目前我国纳税人取得完税凭证的法定方式和主要方式;二是通用完税证,适用于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如个体户、独资企业投资者,由税务机关开具;三是完税证明,因其要求信息数据等标准较高,目前在税务机关试行开具。
近年来,税务机关试行对扣缴单位实行明细扣缴申报后的纳税人在终了后3个月内直接为其开具上完税证明;中间纳税人申请开具的,税务机关核实后开具相应期间的完税证明。到目前为止,全国已累计试行开具完税证明1.4亿份,北京、上海、天津、大连、山东、江苏、四川等省市开具数量较多,在北京,纳税人可以在任意一个税务所查询自己的纳税信息并打印完税证明。
“但是,由于开具这类完税证明信息数据标准要求较高、纳税人地址变更邮寄投递失败、扣缴义务人分发疏漏等原因,全国部分地区的部分纳税人可能没有获得这类完税证明。下一步税务机关将加大推广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的力度,尽早覆盖全国,实现税务机关直接为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缪慧频说。
缪慧频还说,希望广大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善于并及时维护自己的权益,若没有获得完税凭证,首先要及时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同时,若本单位已经实行明细申报,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完税证明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有何区别
来源:中国税务报
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认定之所以广受关注,是因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缴纳增值税时适用不同的方法,而且实际税负存在较大差异。
税法专家宋洪祥介绍,我国税法根据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对增值税纳税人按不同标准进行分类管理。主要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并实行不同的征收和管理方式。
从制度设计上看,一般纳税人实行进项抵扣制度,按照规范的增值税计算方法,即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的方法纳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涉及较为复杂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的计算,其增值税的基本税率为17%。而小规模纳税人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目前的征收率为3%。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从税负上看,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增值税税负由于增值率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比较,在增值税转型前,有关专家认为一般纳税人的平均税负在7%左右。工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6%,商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3%。由于小规模纳税人财务核算不健全,税务机关难以准确掌握其销售收入,因此小规模纳税人的实际增值税税负比征收率还要低。
实行增值税转型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生产性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金可以抵扣,加上一般纳税人认定门槛的降低,人们原以为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积极性会增加。但事与愿违,不少基层税务机关在调研中发现,一些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在征收率降为3%后,不愿升格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浙江省某税务机关调研显示,实施增值税转型后,当地木材加工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平均税负约为6.5%,而小规模纳税人税负率降到3%,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平均税负低3.5个百分点。显然,小规模纳税人不愿转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了规避升格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这些小规模纳税人大多采取两种办法:一是“注销———登记———再注销”反复登记,即小规模纳税人在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前就注销登记,随后再重新办理登记,循环往复,成为“长不大”的小规模纳税人。二是“化整为零”开发票,即当某项经营业务需要开具发票时,就冒用他人的姓名到税务部门代开销售发票,并按3%税率缴纳税款,借机取得销售发票的同时,也降低了企业销售额,避免跨出小规模纳税人“门槛”。更何况,冒用他人姓名开具销售发票,当月销售额达不到起征点(202_元~5000元),或每次(日)达不到起征点(150元~200元)时,还无需纳税。
从管理成本上看,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由于税收征管的差异,管理成本也存在不同。纳税人要达到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要求,就需要配置财务人员,或者聘请中介机构代理记账、核算,无疑会增加支出。这也是一些小规模纳税人不愿变为一般纳税人的一个原因。
从出口退税看,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实行出口退税制度,有较大优惠。而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实行免税不退税的制度,出口货物受到一定的限制。
宋洪祥认为,由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缴纳增值税时存在以上区别,纳税人在税法规定可以选择身份时,应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税负测算,选择恰当的身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规定,年销售额达不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和新开业的纳税人,如果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此时,纳税人申不申请认定,就有筹划的空间。有关专家认为,在不考虑发票开具和出口退税的情况下,纳税人选择哪种身份税负较低,可以用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判别法进行选择。
从两类增值税纳税人的计税原理看,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计算是以增值额为计税基础,而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计算是以全部不含税收入为计税基础。在销售价格相同的情况下,税负的高低取决于增值率的大小。一般来说,对于增值率高的企业,适宜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反之,适宜作为一般纳税人。当增值率达到某一数值时,两类纳税人的税负相同,这一数值称为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其计算公式如下:
进项税额=销售额×(1-增值率)×增值税税率
增值率=(销售额-可抵扣购进项目金额)÷销售额
或增值率=(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销项税额
假设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及购进货物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销售额×17%-销售额×17%×(1-增值率)=销售额×17%×增值率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销售额×3%
当两者税负相等时,其增值率则为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即:
销售额×17%×增值率=销售额×3%
增值率=3%÷17%=17.65%
通过以上计算分析,当增值率为17.65%时,两者税负相同;当增值率低于17.65%时,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适宜选择作一般纳税人;当增值率高于17.65%时,则一般纳税人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适宜选择作小规模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