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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试卷)3
编辑:七色彩虹 识别码:20-698405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9-17 03:20:43 来源:网络

第一篇:消防法(试卷)3

一、判断题:(1分×15)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2、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关审核。(√)

3、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4、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5、消防工作方针是国家在一定历史时期内,为了达到一定的消防工作目标而确定的方向和指针。(√)

6、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7、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8、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9、在设有车间或仓库的建筑物内,已经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采取安全措施后,可以继续使用。(×)

10、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11、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的设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12、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13、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各级地方人民政府部门规定。(√)

14、新消防法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警告处罚。(×)

15、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单项选择题:(1分×25)

1、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自()起施行。A、2008年10月28日 B、2009年1月1日 C、2009年5月1日 D、2009年10月28日

2、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监督管理。A、主管单位 B、上级主管部门 C、属地公安消防机构 D、法定代表人

3、()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A、城市人民政府 B、县以上人民政府 C、各级公安消防机构 D、各级人民政府

4、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A、残疾人联合会 B、妇女联合会 C、九三学社 D、海外华侨联合会

5、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A、建设主管部门、消防监督部门

B、建设主管部门、消防监督部门和其它相关政府安全监管部门 C、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 D、公安机关、建设主管部门

6、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

A、一 B、二 C、三 D、四

7、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对()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A、重点安全部位职工 B、消防专职队员 C、安全员 D、职工

8、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A、主办人 B、消防安全责任人 C、消防安全管理人 D、承办人

9、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A、安全监督部门

B、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C、地方人民政府 D、公安机关

10、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A、街道办事处 B、社区

C、居民委员会

11、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的监督。A、政府部门 B、团体 C、公民 D、单位

12、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尚不构成犯罪,情节较轻的的给予()处罚。A、劳动教养

B、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C、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

D、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3、高层建筑、公共娱乐场所、百货商场等在进行室内装修时应采用的装修材料是:()A、可燃材料

B、难燃材料和不燃材料 C、易燃材料 D、钢筋混凝土

14、()应当充分发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

A、公安消防队 B、专职消防队

C、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 D、志愿消防队

15、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

A、拘留责任人

B、进行现场保卫

C、强制疏散在场人员

D、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16、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

A、责令停产停业

B、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C、强制迁出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

D、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7、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的规定处罚:

(一)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二)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三)谎报火警的;

(四)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

(五)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A、《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18、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强制执行。

A、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B、作出决定的公安机构

C、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D、人民法院

19、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规定。

A、公安机关 B、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C、国务院法制办 D、国务院公安部门

20、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A、消防经费责任

B、消防培训责任 C、消防安全责任 D、消防保卫责任

21、全国消防工作由国务院领导,由地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A、各级消防部门 B、各级人民政府 C、各级公安机关 D、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2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规划纳入(),并负责组织实施。A、城市规划 B、国民经济计划 C、社会发展计划 D、城乡规划

23、我国消防工作贯彻()的方针。A、以防为主,防消结合B、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C、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 D、以防为主,以消为辅

24、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情节较轻的处()

A、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B、二百元以下罚款 C、一千元以下罚款 D、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5、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意见,并由()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A、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B、公安机关

C、被处罚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人 D、被处罚单位的负责人

三、多项选择题:(2分×10)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包含()。

A、宏观规划、队伍建设 B、火灾预防、监督检查

C、农村消防工作、消防工作责任

D、灭火救援、附则

2、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A、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B、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C、建设单位未 依照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

3、()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A、工会

B、共产主义青年团 C、商会 D、妇女联合会

4、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养,增强()的能力。

A、执法检查 B、火灾处置 C、火灾预防、扑救 D、应急救援

5、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发现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情况通报()

A、产品质量监督部门、B、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 C、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D、国务院公安部门

6、消防法规定除了()以外,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行备案和事后的抽查制度。

A、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 B、公众聚集场所 C、特殊建设工程 D、人员密集场所

7、对下列 行为进行处罚前,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A.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未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的

B.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C.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D.营业性场所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 E.阻拦报火警或者谎报火警的

8、下列规范性文件中 属于国务院部委规章。A.《火灾统计管理规定》

B.《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C.《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D.《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E.《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9、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A.警告 B.罚款 C.罚金 D.十日以下拘留 E.十五日以下拘留

10、《消防法》新增设的行政处罚种类有。A.责令停止执业 B.警告

C.责令停产停业 D.拘留

四、简答题:(10

分×4)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消防法立法宗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的危害”是对消防立法意义的总体概括,包括了两层含义:一是做好预防火灾的各项工作,防止火灾发生;二是火灾绝对不发生是不可能的,而一旦发生了,就应该及时进行扑救,以便减少损失。

(2)加强应急救援工作。我国目前对各类突发灾害性事件的应急反应和应急救援工作面临着诸多问题:一是应急救援体系不完善,还未达到国家相关法律的确认。二是作战指挥体系不完备,缺乏完善的综合应急指挥系统。三是救援资源配置不合理,有限的经费无法发挥最大效用。

(3)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人身安全,是指公民的生命健康安全。财产安全,是指国家的、集体的财产安全和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等的安全。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重大公私财产安全,重大生产安全、公共生活安宁以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安全。

2、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公安消防机构应该如何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根据《消防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公众聚集场所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的消防安全检查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根据该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受理申请之日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第一,时间要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消防安全检查。规定时间限制,有利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时根据申请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方便建设单位及早把公众聚集场所交付使用。第二,检查依据。公安消防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根据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对公众聚集场所申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1)是否依法通过了公安消防机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2)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符合规定;(3)消防设施运行、消火栓状况以及灭火器材配置是否符合规定;(4)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监督检查使,消防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着制式警服,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未经消防安全或者经消防安全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公众聚集场所,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3、两个以上单位同一建筑物的消防安全责任如何分配?

《消防法》第十八条规定:“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实践中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由于消防安全责任不明确,经常出现互相推诿消防安全职责,导致有的消防设施疏于管理、无法使用,有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被占用、堵塞情况严重,存在很大的消防安全隐患,因此,在法律中明确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和使用的,各方应如何承担消防安全责任尤为重要。根据本款规定,首先,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两个以上单位管理和使用同一建筑物的,可以通过订立合同、协议,明确在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各自应当承担的消防安全责任和义务。其次,应当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保证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建筑消防设施完好有效,从而有效地预防和减少火灾的发生。

4、重要防火期如何防火?

消防法规定了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等重要防火时期,做好消防工作的具体要求。第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第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防火措施。第三,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T face=宋体>、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B、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C、建设单位未 依照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

3、()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A、工会

B、共产主义青年团 C、商会 D、妇女联合会

4、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养,增强()的能力。

A、执法检查 B、火灾处置 C、火灾预防、扑救 D、应急救援

5、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发现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情况通报()

A、产品质量监督部门、B、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 C、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D、国务院公安部门

6、消防法规定除了()以外,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行备案和事后的抽查制度。

A、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 B、公众聚集场所 C、特殊建设工程 D、人员密集场所

7、对下列 行为进行处罚前,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A.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未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的

B.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C.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D.营业性场所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 E.阻拦报火警或者谎报火警的

8、下列规范性文件中 属于国务院部委规章。A.《火灾统计管理规定》

B.《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C.《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D.《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E.《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9、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A.警告 B.罚款 C.罚金 D.十日以下拘留 E.十五日以下拘留

10、《消防法》新增设的行政处罚种类有。A.责令停止执业 B.警告

C.责令停产停业 D.拘留

四、简答题:(10

分×4)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消防法立法宗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的危害”是对消防立法意义的总体概括,包括了两层含义:一是做好预防火灾的各项工作,防止火灾发生;二是火灾绝对不发生是不可能的,而一旦发生了,就应该及时进行扑救,以便减少损失。

(2)加强应急救援工作。我国目前对各类突发灾害性事件的应急反应和应急救援工作面临着诸多问题:一是应急救援体系不完善,还未达到国家相关法律的确认。二是作战指挥体系不完备,缺乏完善的综合应急指挥系统。三是救援资源配置不合理,有限的经费无法发挥最大效用。

(3)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人身安全,是指公民的生命健康安全。财产安全,是指国家的、集体的财产安全和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等的安全。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重大公私财产安全,重大生产安全、公共生活安宁以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安全。

2、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公安消防机构应该如何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根据《消防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公众聚集场所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的消防安全检查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根据该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受理申请之日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第一,时间要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消防安全检查。规定时间限制,有利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时根据申请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方便建设单位及早把公众聚集场所交付使用。第二,检查依据。公安消防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根据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对公众聚集场所申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1)是否依法通过了公安消防机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2)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符合规定;(3)消防设施运行、消火栓状况以及灭火器材配置是否符合规定;(4)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监督检查使,消防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着制式警服,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未经消防安全或者经消防安全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公众聚集场所,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3、两个以上单位同一建筑物的消防安全责任如何分配?

《消防法》第十八条规定:“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实践中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由于消防安全责任不明确,经常出现互相推诿消防安全职责,导致有的消防设施疏于管理、无法使用,有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被占用、堵塞情况严重,存在很大的消防安全隐患,因此,在法律中明确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和使用的,各方应如何承担消防安全责任尤为重要。根据本款规定,首先,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两个以上单位管理和使用同一建筑物的,可以通过订立合同、协议,明确在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各自应当承担的消防安全责任和义务。其次,应当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保证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建筑消防设施完好有效,从而有效地预防和减少火灾的发生。

4、重要防火期如何防火?

消防法规定了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等重要防火时期,做好消防工作的具体要求。第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第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防火措施。第三,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二篇:消防法(试卷)2

一、判断题:(1分×15)

1、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2、所有消防产品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3、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一定要执行消防安全规定。(×)

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5、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

6、防火安全公约是公民为做好防火工作制定的全体公民共同遵守的消防安全行为规范,具有法律效力。(×)

7、消防监督检查是公安消防机构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的行政执法行为。(√)

8、公众聚集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9、消防技术标准是我国各部委或各地方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法定程序单独或联合制定颁发的,用以规范消防技术领域中人与自然、科学技术的关系的准则或标准。(√)

10、安全条件合格,学校可以将场地或校舍出租从事易燃易爆经营场所。(×)

11、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12、针对森林、草原消防工作的特殊性,新消防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3、对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4、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5、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机关提出意见,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机关等部门实施。(×)

二、单项选择题:(1分×25)

1、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共()章()条。

A、6章54条 B、7章74条 C、6章74条 D、7章54条

2、法律、法规对()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A、农业、渔业 B、森林、草原 C、矿产、天然气 D、核电、石油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规划纳入(),并负责组织实施。A、城市规划 B、国民经济计划 C、社会发展计划 D、城乡规划

4、除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A、五日 B、十日 C、三日 D、七日

5、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落实()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A、单位全面负责制 B、逐层领导负责制 C、安全生产责任制 D、消防安全责任制

6、()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A、各级地方人民政府 B、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C、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D、公安消防部门

7、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A、备案

B、审批 C、编制

D、验收

8、()应当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养,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B、城市人民政府

C、各级人民政府 D、各级公安消防机构

9、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措施。

A、责令停产停业 B、报请当地政府查封 C、临时查封 D、强制

10、我国的“119”消防宣传活动日是每年的()。

A、11月9日 B、1月19日 C、9月11日 D、11月19日

11、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主办单位必须向()申请安全许可。A、当地政府 B、公安治安机构 C、公安消防机构 D、公安机关

12、火灾现场总指挥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有权决定下列事项():

a、使用各种水源;

b、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c、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d、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e、为了抢救人员和重要物资,防止火势蔓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灾现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等;

f、调动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援。

A、a、b、c、d、e、f

B、a、b、c、d

C、a、b、c、f D、c、d、e、f

13、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情节严重的,()。

A、责令限期改正

B、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C、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D、责令停产停业

14、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的消防工作。

A、全国

B、省级

C、群众性

D、市级

15、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接受委托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并对()负责。A、消防安全

B、消防技术

C、服务质量

D、服务态度

16、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的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A、应急反应和处置

B、消防安全

C、防火应急

D、处置火灾

17、任何单位和()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A、公民 B、居民 C、个人 D、成年人

18、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的监督。A、政府部门 B、团体 C、公民 D、单位

19、被责令停止停业、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应当在整改后向()报告。

A、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B、公安机关 C、本级人民政府 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20、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侯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

A、公共展览馆 B、公共娱乐场所 C、人员密集场所 D、公共图书馆

21、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A、五日以下拘留

B、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C、处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D、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2、有关单位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承担

A、该单位 B、公安机关 C、违法行为人 D、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23、单位的()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A、法定代表人 B、消防安全管理人 C、主要负责人

24、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的产品 A、防护、逃生 B、防护、避难 C、防护、避难、逃生 D、逃生、避难

25、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

A、记过 B、警告 C、撤职 D、处分

三、多项选择题:(2分×10)

1、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A、政府统一领导 B、部门依法监管 C、单位全面负责 D、公民积极参与

2、消防规划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A、消防安全布局 B、消防站 C、消防供水 D、消防通信

3、()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A、产品质量监督部门 B、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C、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D、公安机关

4、()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A、矿井地下部分 B、军事设施 C、核电厂

D、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

5、我国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有。A.职业制公安消防队 B.现役制公安消防队 C.专职消防队 D.民办消防队 E.志愿消防队

6、违反下述()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 法行为人承担。

A、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B、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C、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D、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7、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责任。

A、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B、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 C、在特定时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D、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8、我国现行消防方面的法律有。A.《森林防火条例》 B.《草原防火条例》

C.《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9、《消防法》设定拘留的三个期限是 日以下。A.5 B.7 C.10 D.15 E.20

10、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处。

A.警告 B.罚款 C.罚金 D.十日以下拘留 E.十五日以下拘留

四、简答题:(10

分×4)

1、我国开展消防工作方针、基本原则和制度是什么?

(1)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是消防工作的基本方针,它贯穿于整个消防法中。

(2)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分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原则 这是多年来我国消防工作经验的总结和升华,也是消防工作既具有较强的法规性、政策性和专业技术性,又具有广泛的社会性、群众性的本质所决定的。

(3)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实践证明,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行之有效,它有利于增强全社会的消防安全意识,调动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群众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的积极性,转变消防工作就是公安消防机构的事的不正确认识,提高全社会整体抗御火灾的能力。

(4)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消防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需要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配合与协调,也需要社会各界的广泛积极参与。

2、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是什么?

根据《消防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主要负有以下消防安全职责:

(1)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3)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4)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5)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6)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3、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的消防义务是什么? 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应做好以下消防安全工作:

(1)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如采用张贴消防安全宣传画、搞消防知识问答、出宣传有关消防安全的板报等多种形式宣传消防法律法规,普及消防知识,使群众了解防火、灭火及逃生自救的基本常识,提高群众的防火自救能力;宣传有关消防工作的法律、法规,使群众知法、守法,提高消防法律意识;报导防火灭火经验和火险事故及其教训;组织村民、居民进行灭火演练等。(2)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做到责任到户。“防火安全公约”是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就防火安全制定的公约,是由村民、居民共同制定、共同遵守、互相监督的香闺民约。(3)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检查村民、居民是否有违反防火公约的情况,是否存在火险隐患,及时指出并监督其改正。

4、重大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有什么特殊规定? 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实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是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

二、对于实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

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T-SIZE: 10.5pt;mso-spacerun: 'yes'">D、消防通信

3、()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A、产品质量监督部门 B、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C、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D、公安机关

4、()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A、矿井地下部分 B、军事设施 C、核电厂

D、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

5、我国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有。A.职业制公安消防队 B.现役制公安消防队 C.专职消防队 D.民办消防队 E.志愿消防队

6、违反下述()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 法行为人承担。

A、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B、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C、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D、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7、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责任。

A、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B、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 C、在特定时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D、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8、我国现行消防方面的法律有。

A.《森林防火条例》 B.《草原防火条例》

C.《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9、《消防法》设定拘留的三个期限是 日以下。A.5 B.7 C.10 D.15 E.20

10、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处。

A.警告 B.罚款 C.罚金 D.十日以下拘留 E.十五日以下拘留

四、简答题:(10

分×4)

1、我国开展消防工作方针、基本原则和制度是什么?

(1)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是消防工作的基本方针,它贯穿于整个消防法中。

(2)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分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原则 这是多年来我国消防工作经验的总结和升华,也是消防工作既具有较强的法规性、政策性和专业技术性,又具有广泛的社会性、群众性的本质所决定的。

(3)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实践证明,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行之有效,它有利于增强全社会的消防安全意识,调动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群众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的积极性,转变消防工作就是公安消防机构的事的不正确认识,提高全社会整体抗御火灾的能力。

(4)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消防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需要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配合与协调,也需要社会各界的广泛积极参与。

2、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是什么?

根据《消防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主要负有以下消防安全职责:

(1)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2)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3)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4)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5)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6)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3、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的消防义务是什么? 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应做好以下消防安全工作:

(1)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如采用张贴消防安全宣传画、搞消防知识问答、出宣传有关消防安全的板报等多种形式宣传消防法律法规,普及消防知识,使群众了解防火、灭火及逃生自救的基本常识,提高群众的防火自救能力;宣传有关消防工作的法律、法规,使群众知法、守法,提高消防法律意识;报导防火灭火经验和火险事故及其教训;组织村民、居民进行灭火演练等。

(2)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做到责任到户。“防火安全公约”是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就防火安全制定的公约,是由村民、居民共同制定、共同遵守、互相监督的香闺民约。(3)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检查村民、居民是否有违反防火公约的情况,是否存在火险隐患,及时指出并监督其改正。

4、重大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有什么特殊规定? 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实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是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

二、对于实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

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第三篇:消防法考题

监控中心新消防法考试

姓名分数

一、选择题(每题5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是由()审议通过的。

A、国务院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是以()公布的。

A、国家主席令B、国务院令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3、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自()起施行。

A、2008年10月28日B、2008年11月9日C、2009年5月1日

4、消防工作贯彻()的方针。

A、谁主管,谁负责B、预防为主,防消结合C、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5、任何单位和()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A、个人B、男性公民C、成年人

6、单位的()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A、消防中控室人员B、主要负责人C、安保经理

7、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行()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A、每日B、每月C、每周8、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

A、乱收费B、见利忘义C、阻拦报警

9、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应急救援,()费用。

A、不得收取任何B、应当适当收取C、应当收取成本

10、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A、持证上岗B、经过培训C、具有相应学历

二、判断题(每题5分)。

1、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2、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3、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4、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5、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可以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可以施工。()

6、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可以投入使用、营业。()

7、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可以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8、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9、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

10、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四篇:铁路消防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消防工作,预防火灾事故,减少火灾危害,保障铁路运输生产、基本建设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铁路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铁道部统一领导,运输企业全面负责,业务部门依法监管,职工群众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

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扑救火灾是铁路单位及职工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铁路消防工作由铁路公安机关监督管理,并由铁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 对在铁路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六条 在铁路管辖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在我国境内运行的国际列车也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一节 基本规定

第七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建立防火安全委员会或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组织、协调本单位的消防工作,研究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

第八条 铁路运输企业各业务部门应结合业务工作履行消防安全管理和监督职能,做好本系统消防工作。

运输、客运、货运、机务、车辆、工务、电务等部门应组织各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火灾隐患。

建设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和铁道部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保证消防设施建设与铁路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发展。

宣传、培训部门应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工会、共青团应针对职工、青年等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铁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安全监察部门应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消除火灾隐患。

其他业务部门也应结合业务工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做好消防工作。

第九条 铁路运输企业及所属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落 3 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建立健全消防规章制度,制定安全操作规程。

(二)保证消防工作与生产经营和基本建设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

(三)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四)对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等建筑消防设施委托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六)组织防火检查,建立重大火灾隐患督促整改工作制度,组织落实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七)制定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消防职责。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条 单位应确定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可由分管领导担任,负责日常消防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并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制定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

(三)制订消防资金投入计划和组织实施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开展职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定期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各单位应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教育。定期对单位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和消防设施操作人员,电工、电气焊等特种作业人员,易燃易爆岗位作业人员,旅客列车工作人员,以及车站客货运工作人员、机车司机进行消防安全培训,达到“三懂三会”,即:懂得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懂得预防火灾的措施、懂得火灾的扑救方法,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会扑救初起火灾,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新职工、其他从业人员和改变工种人员应经过消防安全 5 知识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二条 铁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旅客列车和人员密集场所、重点行车场所、物资集中场所、机车车辆存放场所、易燃易爆场所等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员重大伤亡和财产重大损失及严重影响铁路运输的单位,确定为消防重点单位,并由铁路运输企业定期公布。

第十三条 消防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配备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制度,建立巡查记录。

(四)定期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重要工种岗位职工必须经消防知识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四条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应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产权单位和委托管理单位应督促检查承包、租赁、委托经营各方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 6 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确定建筑物消防安全统一管理单位,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建筑物消防安全的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铁路宾馆、饭店、招待所、公寓、文化宫、俱乐部、歌舞厅、网吧等人员密集场所的耐火等级、防火分隔、安全疏散、防烟排烟、电气设备及消防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严禁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严禁擅自改变建筑结构和用途。

第十六条 铁路货场、危险品仓库、燃油库等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禁止吸烟、使用明火,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时,应当办理动火审批手续,采取划定区域、配备灭火器材等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有计划地逐步改善消防基础设施,适应预防和扑救火灾的需要。

对消防设施不符合国家和铁道部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的既有车站、编组站及客车存放场所,应制定整改计划,逐步完善。

第十八条 新造机车、客车、动车组应通过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提高抗御火灾能力。

客车、动车组、各种试验、检测等特种车辆及轨道车等自轮运转特种设备选用的结构、保温、绝缘、装饰、涂料等非金属材料应是难燃或阻燃材料,其燃烧性能、产烟毒性应达到国家和铁道部有关技术标准。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 7 选用和安装应满足防火要求。

机车、发电车及其他特种车辆应配备火灾自动报警和灭火装置。

第十九条 运营客车改造为工程宿营车等局管路用车辆时,其内部间隔材料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用火用电应执行客车有关消防安全规定。严禁乱拉乱接电气线路,严禁违章使用电热器具。严禁在车内吸烟和明火照明、取暖,点蚊香应采取防火安全措施。

工程车、轨道车等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的消防安全管理由其主管部门制定专门规定。

第二十条 铁路科研主管部门应制定消防科研攻关计划,研究铁路特长隧道、地下及水下隧道、特大型旅客车站以及动车组检修库等特殊场所的消防安全技术,制定完善相关标准。

第二十一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逐步建立铁路消防安全信息管理系统,运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实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实时监测和预警监控。

第二十二条 地处林区、草原的铁路单位应严格遵守林区、草原防火规定,加强防火宣传教育,严格野外用火管理。进入林区、草原的机车车辆禁止在运行中清灰、抛焦,机车火星网、车辆闸瓦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站区内和线路两侧的枕木、可燃材料应及时清理,按规定堆放。站区和线路两侧的枯草、可燃垃圾应及时清除。

第二节 旅客运输防火

第二十四条 担当旅客运输的机车、客车、动车组必须符合铁道部《铁路机车车辆检修规程》、《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和《铁路动车组运用维修规程》等有关质量标准要求。

第二十五条 旅客列车应建立防火组织,实行岗位防火责任制,严格火源、电源管理,落实防火措施。

第二十六条 担当旅客列车乘务工作的客运、车辆、乘警等乘务人员应进行岗前消防知识培训,全员达到“三懂三会”,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旅客列车消防安全管理的具体规定由铁道部另行制定。第二十七条 新建、改建旅客车站的平面布置、防火分隔、耐火等级、安全疏散、防烟排烟及消防设施、器材的配备,应严格执行国家和铁道部有关消防技术标准。

第二十八条 旅客车站集散厅、售票厅和候车室区域内严禁开设公共娱乐场所,站房其它区域开设公共娱乐场所应设置独立的防火分区。站房内设置的餐饮、售货等营业性场所,应符合消防安全规定。

第二十九条 旅客车站的电气设备、线路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电气安全技术标准,并由持有合格证的专业人员负责安装、维修。严禁违章使用电热器具,严禁超负荷用电,严禁擅自拉接临时电气线路。

第三十条 车站行包房按货物仓库严格消防管理,车站 9 应加强监督检查。站台临时堆放行包应在指定区域,不得堵塞消防通道,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防设施。

第三十一条 站区内进行机车、空调车加油以及电焊、气割等火灾危险性作业,应划定安全区域、配备灭火器材、实施专人监护。

第三十二条 车站应严格落实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查堵措施。车站配置的危险品检查仪,应保持状态良好,运转正常。

第三十三条 车站应向旅客宣传铁路站车防火防爆的规定。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站上车,严禁在候车室等禁烟场所吸烟,不得在通道处堆放行李物品,不得擅自动用消防设施、器材。

第三十四条 候车室、集散厅、售票厅、旅客通道内应设置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

第三节 货物运输防火

第三十五条 装载货物的车辆应保持门窗完好,顶棚严密,防火板安装符合部颁标准。地板破损的应采取防火铺垫措施。

第三十六条 沿零办公车、装载生火加温货物车辆的火炉、烟筒、垫板、护栏应安装牢固,烟筒与车顶四周必须用隔热材料填充。

第三十七条 货物包装必须符合防火要求,货物装载执 行配装规定,严格计量,严禁超高、超载。

第三十八条 用敞车装载易燃货物或用易燃材料作包装衬垫的货物,装载应紧密牢固,使用防火性能良好的篷布严密苫盖。

第三十九条 运输腐朽木材应采取喷涂防火剂、钉板等防火措施。

第四十条 凡装运钢锭、焦炭、炉灰等易含有火种的货物和装车前温度较高、易发生自燃的货物,必须进行冷却,确认安全后方准装车。

第四十一条 货运员要认真执行监装、监卸责任制,做好装车后的检查,防止发生普通货物中夹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装卸作业中严禁明火照明和吸烟。

第四十二条 对生火加温的货车和液化气罐车,托运人应派熟悉货物性质的人员押运,并根据需要携带消防器材及必要的工具。

第四十三条 编组调车作业中,对装有易燃易爆危险货物的车辆,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禁止溜放、限速连挂、编组隔离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 编组站(场)根据需要设置固定的装载压缩气体、液化气体车辆的停留线,线路两端道岔应扳向不能进入该线的位置并加锁。停留线附近不得有杂草和其他易燃物,严禁明火作业。装载危险货物的车辆因编组作业需临时 在非固定线路上停留时,禁止在该线进行溜放作业。

第四十五条 机械保温列车(车组)由配属单位负责防火管理。列车上的柴油发电机组、蓄电池、储油设备、电控装置、炉灶,必须符合防火安全要求,确认良好后方准挂运。

第四十六条 货运员、货运检查员、车号员必须认真检查货物列车防火安全状态,包括车辆门窗关闭(需通风的货物除外),危险货物车编组隔离,篷布苫盖、捆绑,腐朽木材防火处理是否符合规定,以及罐车有无泄漏,罐盖配件是否齐全完好,有无扒乘货车人员,并向押运人员宣传防火注意事项。货物押运人员应遵守《押运员须知》的规定。编入货物列车的厂修客车,押运人员不得使用明火照明和使用自备的炉具做饭、取暖。

第四十七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在分界站对进入的货物列车防火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做好记录通报有关单位。对有严重火灾隐患的货车应甩下处理。

第四十八条 检查装有易燃易爆危险货物的车辆禁止用明火照明,检修装有可燃货物车辆时禁止使用电、气焊及其他喷火花的工具。

第四十九条 车站对在专用线装载的列车(车辆)或托运人自行装载的车辆,应严格检查,确认防火安全状态良好方可挂运。第五十条 机车乘务员应认真执行机车防火有关规定,有关行车人员要认真瞭望,注意观察列车运行状态,发现火情立即通报有关部门,并采取相应措施,迅速扑救。

第五十一条 列车在高坡区段运行时,机车乘务员应按规定的操纵示意图操纵机车,动力制动和空气制动联合使用,防止闸瓦磨托引起火灾。

第五十二条 装有危险货物的车辆需要摘下施修时,在车站停留时间不得超过两天。车辆调动时,必须按规定隔离。车辆维修和倒装应在指定的安全区域进行。

第五十三条 沿线停车站要维护好治安秩序,防止扒车人员动火引起火灾事故。

第四节 重点行车场所防火

第五十四条 通信、信号、信息、电力、行车调度等重点行车场所的建筑耐火等级、室内装修必须符合有关消防技术标准。

第五十五条 电力、通信、信号电缆穿过房间隔墙、楼板处应采用防火堵料进行封堵。信号楼内的竖向风道、电缆竖井、电缆盒(槽)、走线架、地沟盖板等均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

第五十六条 电力电缆与通信信号电缆应敷设在不同的沟、井内,必须在一起敷设时,应加设不导电、不燃烧的 隔板进行分隔。室外地下敷设的电力、通信、信号电缆应采取填埋、密封等防火措施。

第五十七条 机房、主控室及其它电气设备用房内严禁吸烟和堆放杂物,严禁违章使用电热器具。

第五十八条 油浸变压器和含油电气设备应设置储油或挡油设施。

第五节 货场仓库防火

第五十九条 货场仓库防火应严格执行公安部《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第六十条 货场应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货场内严禁吸烟和燃放烟花爆竹。

第六十一条 进入货场的机动车辆应安装防火罩。装载货物的机动车不得进入仓库。

进入货场的蒸汽机车应按规定装设火星网,不准在货场内清炉。

第六十二条 货场内动用明火时,须经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批准,办理《动火证》,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明火作业后应派人监护,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

第六十三条 铁路货运仓库属综合性中转仓库,其储存货物危险性分类,危险货物按甲类管理,易燃货物和普通货物均按丙类管理。第六十四条 危险货物应按性质和保管要求,存放在指定的仓库、雨棚和货区。易燃气体、液体应存放在荫凉通风地点。遇潮或受阳光照射易产生有毒气体或燃烧爆炸的危险货物,不得在露天存放。危险货物的存放保管,执行《危险货物配装表》的规定,对不能配装或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货物,必须采取隔离措施。

第六十五条 库存及露天存放的货物,应分类、分批、分垛码放。整车货物垛与垛间距不应小于1.0米,零担货物堆码也应留出防火间距。危险货物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50平方米。货物堆码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主要通道宽度不应小于2.0米。

第六十六条 危险货物应按规定标准包装。承运时应严格检查,严防跑、冒、滴、漏,确认无变质、分解、阴燃等现象,方可入库。

第六十七条 危险货物专用仓库的布局、分类不得擅自改变,如需改变时,应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危险货物运量小的车站,可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在普通仓库内分隔或划出专用货位,但必须与其他货物保持必要的防火间距,采取严密的防火措施,并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十八条 危险货物专用仓库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普通货物仓库内设办公室,必须与库房建筑做防火隔断,取暖火炉的烟囱要加设防火网(罩)。

第六十九条 装卸、搬运危险货物应使用防爆叉车并随车配备性能良好的灭火器。其他装卸工具也应采取防火花措施。

第七十条 危险货物装卸作业时,应严格执行《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中有关防火安全的规定。

第七十一条 货物仓库的电气装置,应符合国家有关电气设计规范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的规定。危险货物仓库、油库的电气装置,应符合《爆炸和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七十二条 货物仓库使用新型照明灯具,必须报经主管部门批准。仓库内照明设备的开关、配电盘必须安装在库外,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仓库内敷设的配电线路,应穿套金属管或阻燃套管保护。

仓库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第七十三条 存放危险货物和易燃货物的仓库内不准安装使用移动照明灯具,应使用专用的防爆型库房灯具。

装卸作业时,货车内使用的移动式照明灯具应采用安全电压,其变压器、开关、电源插座不准安装在库内。

第六节 建设工程和施工工地防火

第七十四条 铁路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国家和铁道部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立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管理责任制度,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第七十五条 铁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铁路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

第七十六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办法第七十七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铁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铁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第七十七条 铁路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铁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铁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第七十八条 依法应当经铁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铁路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第七十九条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铁路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铁路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八十条 超出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适用范围以及 17 按照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进行防火分隔、防烟排烟、安全疏散、建筑构件耐火等设计时,难以满足工程项目特殊使用功能的,可按有关规定采用建设工程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方法,经专家论证后完善消防设计。

第八十一条 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管理由工程建设指挥部负责。工程建设指挥部应建立防火组织,制定用火用电、禁止吸烟、易燃易爆物品、施工垃圾、值班巡守、动火作业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防火责任制。

工程建设指挥部应与施工单位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各自消防安全责任,按照公安部《关于建筑工地防火基本措施》的规定,加强管理。

第八十二条 施工现场的作业、办公、材料存放、住宿等区域应分开布设,防火间距、间隔、通道应满足消防安全要求。

第八十三条 施工现场必须设置相应的临时消防给水设施和灭火器材。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八十四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所属各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部门应当结合铁路运输和季节特点,有针对性地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和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第八十五条 铁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各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铁路火灾规律、运输生产特点和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等消防安全需要,进行重点抽查。

公安派出所、乘警队对管辖区域内各单位和旅客列车开展消防监督检查。

第八十六条 铁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火灾隐患时,应书面告知铁路运输企业。铁路运输企业对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挂牌督办,对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危险部位或场所应当停止使用。

第八十七条 铁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铁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等,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利用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谋取利益。

第八十八条 铁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单位和公民的监督。

第八十九条 铁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根据公安部《消防监督技术装备配备》有关规定配备交通、通讯工具和消防检测、勘查、宣传器材、设备以及个人防护装备,提高工作质量。

第四章 火灾扑救和事故调查

第九十条

铁路运输企业及所属单位应当制定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响应和处置机制,为灭火救援工作提供保障。定期组织火灾应急处置实战演练,消防重点单位和旅客列车每年不少于2次。

发生火灾的单位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铁路公安机关接到火灾报告后,应启动相应级别的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

发生火灾事故,铁路运输企业和铁路公安机关应立即向铁道部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十一条

车站应制定接入和扑救起火列车的应急预案,相关内容应列入车站《工作细则》。有关行车人员发现列车发生火灾时应立即向车站报警。车站接到报警后应启动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同时向上级调度报告,并向119报警。

列车在区间发生火灾必须停车时,按照《铁路技术管理规程》中“列车在区间被迫停车规定”办理。

起火列车在区间停车时的扑救工作,在邻近车站站长和公安消防人员赶到前,旅客列车由列车长负责,货物列车由运转车长负责,没有运转车长的由牵引机车司机负责。

车站站长为扑救列车火灾,有权调用站内各单位的人员、车辆、灭火器材和工具。

第九十二条

铁路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接到火灾报警后,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第九十三条 火灾事故原因调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执行,由铁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货车火灾和地面火灾,由发生地铁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调查。旅客列车、机车、机械保温车和特种车辆火灾,由发生地铁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调查,如发生火灾的上述机车、车辆系非管辖单位配属的,应将有关调查材料移交给所属铁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由后者负责火灾事故原因认定和火灾统计。

因火灾事故造成的铁路交通事故按火灾事故调查。第九十四条

凡发生火灾事故,都应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明原因,认定责任,严肃处理。

第九十五条

火灾事故统计按国家统计局、劳动部、公安部1996年印发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执行。因铁路交通事故造成的火灾,也列为火灾事故统计,火灾直接财产损失只计算被烧毁部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九十六条 铁路运输企业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九十七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公安局负责解释。第九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公安 消防 管理办法 通知 抄送:公安部,部内各单位。

铁道部办公厅 2009年5月21日印发

第五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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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次会议通过 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2008年10月28日中华 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公布 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三章 消防组织

第四章 灭火救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三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第七条 国家鼓励、支持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调整、完善;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臵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第九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第十一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臵消防设施、器材,设臵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臵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第十八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第十九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臵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臵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第二十条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臵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二条 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的设臵,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臵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臵,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已经设臵的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再符合前款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限期解决,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三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消防安全规定。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并公布。

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办法,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依照本条规定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或者技术鉴定合格的消防产品,国务院公安部门消防机构应当予以公布。

第二十五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第二十七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臵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二十九条 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有关单位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三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十一条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三十四条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第三章 消防组织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养,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第三十七条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第三十八条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应当充分发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训练,配备并维护保养装备器材,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第三十九条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一)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

(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四)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五)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第四十条 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

专职消防队的队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四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可以调动指挥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第四章 灭火救援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臵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第四十四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消防队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第四十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应当优先保障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

火灾现场总指挥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有权决定下列事项:

(一)使用各种水源;

(二)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三)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四)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五)为了抢救人员和重要物资,防止火势蔓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灾现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等;

(六)调动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援。

根据扑救火灾的紧急需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

第四十六条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第四十七条 消防车、消防艇前往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船舶以及行人应当让行,不得穿插超越;收费公路、桥梁免收车辆通行费。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消防艇迅速通行。

赶赴火灾现场或者应急救援现场的消防人员和调集的消防装备、物资,需要铁路、水路或者航空运输的,有关单位应当优先运输。

第四十八条 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不得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四十九条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应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第五十条 对因参加扑救火灾或者应急救援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系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第五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第五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由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核实情况,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第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等,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利用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谋取利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第五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及时查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五)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臵、设臵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臵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六十一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臵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臵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一)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二)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三)谎报火警的;

(四)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

(五)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依法对使用者予以处罚外,应当将发现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情况通报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

第六十六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第六十八条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六十九条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前款规定的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第七十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其中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需要传唤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应当在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强制执行。

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意见,并由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机关等部门实施。

第七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建设、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二)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

(三)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四)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第七十四条 本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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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试卷)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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