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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实施稿
编辑:落花成痕 识别码:20-815083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1-28 12:46:52 来源:网络

第一篇:兵团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实施稿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竣工验收程序,促进建设项目及时投产运营,发挥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发改委《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兵团范围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使用政府投资的新建、扩建、改建和迁建的建设项目。凡符合验收标准的建设项目,必须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竣工验收是指对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建成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全面检查考核的活动。

第四条 兵团建设局是兵团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主管部门。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兵团建设局和师建设局分别负责本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兵团建设局可根据建设项目具体情况授权师建设局组织验收。

第二章 竣工验收依据

第五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是:

(三)按照有关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逐项进行系统整理,列出交付使用财产清单,对于需要核销的工程,要办理核销手续;

(四)工程质量、设计质量及主要设备质量报有关部门评定;

(五)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土地使用及工程档案等在竣工验收前进行专项验收;

(六)重点编制以下报告:建设单位或项目代建单位关于工程竣工验收综合报告;设计单位关于工程设计情况的报告;施工单位(总包单位)关于工程施工情况的报告;监理单位关于工程监理情况的报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试运行(试生产)情况的报告;初验工作组初步验收工作报告。

第五章 竣工验收程序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程序分为初步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和移交固定资产。规模较小的项目可适当简化。

第十二条 初步验收工作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初步验收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设计、施工、监理、生产运行等单位参加,需要时可邀请有关方面专家参加。初步验收结束后,须形成初步验收报告,并作为正式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十三条 专项验收。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要向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及档案管理等部门申请专项验收。专项验收由相应项目审批部门的专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在整个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

(一)环境保护验收。建设单位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落实“三同时”的基础上,提出验收申请,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环保验收由相应项目审批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消防验收。建设单位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确保消防设施安全可靠,落实各项消防措施的基础上,提出验收申请。消防验收由相应项目审批的公安消防部门负责。

(三)安全生产及劳动保护验收。建设单位在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确保“三同时”的基础上,提出验收申请。安全生产、劳动保护验收由相应项目行政审批部门负责。

(四)档案验收。建设单位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项目的技术、经济档案资料进行认真整理归档的基础上,提出验收申请。档案验收由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五)竣工决算的审查审计。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决算,经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审查后,送财务和审计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四条 竣工验收。初步验收和专项验收结束,待有关问

6附件:验收应提供的资料目录

验收应提供的资料目录

一、验收应提供的资料目录

1.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建设依据、建设内容及投资规模、建设全过程及项目评价、各部门专项验收情况及结论、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及审计情况和结论。

2.立项、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及有关单位批复及文本 3.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变更批复及调整概算批复 4.工程档案资料自检报告 5.单位工程技术管理资料 6.竣工验收监督报告和备案书 7.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8.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意见及批复

9.建设项目劳动安全生产验收意见及批复 10.财务决算报告 11.审计报告 12.其它有关资料

第二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环规环评[2017]4号

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范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验收的程序和标准,我部制定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见附件),现予公布。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水、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生效实施前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完成前,应依法由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水、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

《暂行办法》中涉及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环境保护部将另行发布。“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将于2017年12月1日上线试运行,网址为http://47.94.79.251。可以登陆环境保护部网站查询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相关技术规范(kjs.mee.gov.cn/hjbhbz/bzwb/other)。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环境保护部

2017年11月20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11月22日印发

附件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程序和标准,强化建设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根据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建设单位实施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以及相关监督管理。第三条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

(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

第四条 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并对验收内容、结论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

环境保护设施是指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以及开展环境监测所需的装置、设备和工程设施等。验收报告分为验收监测(调查)报告、验收意见和其他需要说 明的事项等三项内容。

第二章 验收的程序和内容

第五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以排放污染物为主的建设项目,参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编制验收监测报告;主要对生态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生态影响类》编制验收调查报告;火力发电、石油炼制、水利水电、核与辐射等已发布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的建设项目,按照该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编制验收监测报告或者验收调查报告。

建设单位不具备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建设单位对受委托的技术机构编制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结论负责。建设单位与受委托的技术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受委托的技术机构应当承担的责任,可以通过合同形式约定。

第六条 需要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的,建设单位应当确保调试期间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污许可等相关管理规定。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的,或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但未取得的,建设单位不得对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调试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验收监测应当在确保主体工程调试工况稳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情况下进行,并如实记录监测时的实际工况。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行业验收技术规范对工况和生产负荷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建设单位开展验收监测活动,可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自行监测;也可以委托其他有能力的监测机构开展监测。

第七条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结论,逐一检查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八条所列验收不合格的情形,提出验收意见。存在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方可提出验收意见。验收意见包括工程建设基本情况、工程变动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等内容,验收结论应当明确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是否验收合格。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其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八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提出验收合格的意见:

(一)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的;

(二)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的;

(四)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的;

(五)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者不按证排污的;

(六)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依法应当分期验收的建设项目,其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其相应主体工程需要的;

(七)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的;

(八)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的;

(九)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的。

第九条 为提高验收的有效性,在提出验收意见的过程中,建设单位可以组织成立验收工作组,采取现场检查、资料查阅、召开验收会议等方式,协助开展验收工作。验收工作组可以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机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等单位代表以及专业技术专家等组成,代表范围和人数自定。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中应当如实记载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和验收过程简况、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除环境保护设施外的其他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实施情况,以及整改工作情况等。相关地方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承诺负责实施与项目建设配套的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功能置换、栖息地保护等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建设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地方政府或部门在所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并在“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中如实记载前述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实施情况。

第十一条 除按照国家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后,公开竣工日期;

(二)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前,公开调试的起止日期;

(三)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公开验收报告,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 20 个工作日。建设单位公开上述信息的同时,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除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水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外,其他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 3 个月;需要对该类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或者整改的,验收期限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 12 个月。

验收期限是指自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之日起至建设单位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之日止的时间。

第十三条 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 5 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等相关信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上述信息予以公开。建设单位应当将验收报告以及其他档案资料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排污单位应当在项目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建设项目验收报告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该项目验收完成当年排污许可证执行年报。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制度,强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要充分依托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同时结合重点建设项目定点检查,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竣工验收等情况进行 监督性检查,监督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或者在验收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将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及时记入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者名单。

第十七条 相关地方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承诺负责实施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未按时完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采取约谈、综合督查等方式督促相关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抓紧实施。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第三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流程图

竣工验收流程图

竣工验收流程图

入住许可证办理流程图

房地局有关手续:

区房地产局住宅发展中心

防渗漏复查

绿化承诺检查

区房地局市场科

维修基金

施工配套计划、配套费用

预售

入住许可证

市房地产交易中心

实测面积上传确认

区房地产测量队

预测

实测

区房地产交易中心成果办

面积核定

区房地产交易中心

大产证办理(初始登记)

第四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考题

环保部竣工验收第6期上岗培训

题型:填空(20分),选择(不定项,15题,30分),简答(5题,30分),论述(2题,20分)

一、填空

很多不会

二、选择题

内容较简单

三、简答题:

1.验收调查报告的结论包括哪些内容

2.竣工验收调查的地理范围确定的原则

3.环境敏感目标调查的内容包括哪些

4.移民(拆迁)调查的内容

5.工程概况的主要内容

四、论述题

1.一跨越米河的公路大桥,在K18点处有300户居民的村庄,该段公路竣工验收调查的重点是什么。

2.生态类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的重点。

第八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类岗位基础知识培训班考试题

填空题:20分20个空

验收调查分三个时段是什么?

验收调查的程序,5个

地下开采造成地表沉降时,地下形成三带是什么

其他的记不住了,请同期的其他同志补充吧

选择题:30分15道题不定项选择

简答题:30分,5道题

1、验收调查选择标准的原则

2、验收调查工况的要求

3、某公路穿越水源地保护区二级保护区,验收调查的重点是什么?

4、拆迁,移民安置调查重点是什么?

5、水利水电工程验收调查的重点什么?

综合题:20分,三个问题

题干是描述一个铜矿的,露天开采,日疏干水20000立方米,矿场800m外有两个村屯,村屯饮用水为浅层地下水,有尾矿库汇水面积20平方公里,沟口下游300m为一村屯,有排土场,排土场50公顷。

具体的记不住了,请同志们补充一下。

一问,露天采场运营期的水环境影响有哪些

二问,排土场的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有哪些

三问,尾矿库建设是否涉及拆迁工程,说明原因

以上为我回忆的考试题,不全,请同期的同志们补充,希望能帮助以后培训的同行们。

第五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

山西焦煤汾西矿业集团基本建设管理制度·竣工验收管理细则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竣工验收程序,促进建设项目及时投产运营,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依据《山西省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和现行的煤炭建设程序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汾西矿业集团公司管辖的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是集团公司内部所有基本建设项目建成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全面检查考核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活动。

第四条 集团公司基建处和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建设项目的具体验收工作。

第五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或技改的煤矿项目,必须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与煤矿安全、环保设施等专项验收同时进行。

独立建设的办公楼、住宅楼等一般民用建筑及改扩建的生产、辅助车间,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六条 为顺利完成竣工验收工作,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从项目建设准备开始,系统、全面、完整地收集、整理各项原始资料。

第二章

竣工验收依据

第七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是国家及山西省的强制性标准,现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验收规范;经审查批准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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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焦煤汾西矿业集团基本建设管理制度·竣工验收管理细则

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纸、设备技术说明书、设计变更通知、调整概算;项目立项文件;项目开工报告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招标投标文件及其合同。

第八条 从国外引进技术或进口成套设备的建设项目,还应出具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技术文件等资料。

第三章

竣工验收条件

第九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矿井的提升、通风、排水、井下运输、回采工作面、输变电、通讯等主要生产系统,以及井下防尘洒水、安全监控等安全设施,按设计建成,并联合试运转正常,分期建设的项目必须按分期建设标准规定建成。

2、地面生产性工业建筑按设计基本建成,非工业性建筑满足生产需要。

3、其它生产性项目的主要工艺设备和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产品。

4、未按设计建成的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不影响安全生产。

5、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报告、包括结构安全,室内环境质量和使用功能抽样检测资料等合格证明文件,以及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整改报告等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已经签署了工程质量保修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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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焦煤汾西矿业集团基本建设管理制度·竣工验收管理细则

6、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7、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评估报告。质量评估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8、具有竣工图、竣工报告,工程技术资料齐全,并整理分类立卷,具备归档条件。工程质量经工程质量监督站质量认证合格。

9、安全、环保、消防、工业卫生等设施按设计专篇要求建成,并经专项验收合格。档案专项验收合格。

10、项目建设单位已按生产需要组建了生产机构,按规定配备齐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规章制度已建立,特殊作业人员已经培训合格具备上岗资格。

11、国外引进技术或成套设备项目,应按合同要求完成调试考核,达到规定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第十条 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仅有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使用或投产,也可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对未完工程应按设计要求,限期完成。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全部工程完工并基本符合验收条件后,办理竣工验收确有困难,经验收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延长期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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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焦煤汾西矿业集团基本建设管理制度·竣工验收管理细则

第四章

竣工验收准备

第十二条 竣工验收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组织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按照竣工图编制要求编制工程竣工图;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逐项系统整理工程技术资料备报。

2、按照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要求,认真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并切实做好各项财务、物资以及债权债务的清理工作。

3、安全、消防、环保、工业卫生等设施按规定办理验收手续;对不符合验收标准的部分,按照“四定”要求,在正式验收前予以完善。

4、办理工程质量认证手续。

5、编制验收报告:项目建设单位关于工程竣工验收综合报告;设计单位关于工程设计情况的报告;施工单位(总包单位)关于工程施工情况的报告;监理单位关于工程监理情况的报告;质量监督部门关于工程质量监督认证报告;初验工作组初步验收工作报告等。

第五章

竣工验收程序

第十三条 根据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项目的验收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规模较大、较复杂的项目,应先进行初步验收,然后进行竣工验收。规模较小、较简单的项目可进行一次验收。

第十四条 独立建设的办公楼、住宅楼等一般民用建筑达到竣工条件后,施工单位可单独进行交工。项目建设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及施工合同约定,根据竣工验收的依据和标准组织竣工验收,应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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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矿区质量监督站、基建处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组成验收工作组,办理单位工程验收事宜。

第十五条 竣工初步验收工作程序:

1、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项目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2、项目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集团公司有关处室组成验收组,制定初步验收方案。

3、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初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报集团公司基建处及矿区质量监督站。

4、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初步验收。

(一)听取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竣工验收情况报告。

(二)检查土建、安装工程质量和设备运行情况,听取工程质量评定意见。

(三)检查项目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编制情况,听取有关部门审计意见。

(四)研究解决工程建设遗留问题和试运行期间发现的新问题,确定尾工清单、完成期限、责任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按“四定”原则,负责落实整改。

(五)检查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消防措施执行情况以及竣工验收档案资料是否达到验收要求。

(六)提出竣工初步验收报告和竣工验收建议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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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起草《竣工验收鉴定书》。

5、工程竣工初步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竣工验收资料报集团公司。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单等内容。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还应附有下列文件:环境保护、职业安全卫生、消防、技术档案等专项检查及验收的结论意见;竣工财务决算及审计情况;遗留和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各参建单位的工作情况报告等。

第十六条 竣工验收工作程序:

(一)基建处接到项目建设单位的竣工报告后应当在15日内会同有关部门协商,成立竣工验收组织领导机构,确定验收时间及验收工作组成员等事项;

(二)召开竣工验收会议,听取并审查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竣工验收综合报告。

(三)抽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四)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五)审议项目竣工决算,对投资使用效果做出评价。

(六)研究处理遗留问题,总结建设经验。

(七)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做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八)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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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矿区工程质量监督站主要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同时还应对工程实物的质量进行监督抽查。

第六章

竣工验收的权限和组织

第十七条 竣工验收按照项目的审批权限分级组织。国家重点项目和限额以上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省列重点项目和按重点工程建设管理的大中型项目,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组织验收。

第十八条 集团公司所属煤矿工程建设项目建成后,应经省煤炭工业局批准同意,进行联合试运转,并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联合试运转时间不超过6个月。联合试运转期间,进行安全、环保、消防、职业卫生专篇验收,然后报省局或省发改委、国家发改委组织总体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 其他建设工程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初验合格后报集团公司组织正式竣工验收,并报省煤炭工业局基建局备案。

第二十条 由集团公司组织的竣工验收或省局委托集团公司组织的竣工验收,根据工程规模大小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按竣工验收程序开展验收活动。

第二十一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对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应按附件格式要求提交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

第二十二条 竣工验收会议通过的《竣工验收鉴定书》正本一式三份,分送主持验收、项目建设单位和档案部门,副本应满足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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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焦煤汾西矿业集团基本建设管理制度·竣工验收管理细则

关部门和单位需要。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固定资产移交按照集团公司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并办理档案移交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汾西矿业集团公司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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