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武汉市引荐外商投资奖励办法(推荐)
【发布单位】81805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8-07-16 【生效日期】1998-07-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武汉市引荐外商投资奖励办法
(1998年7月16日)
第一条 第一条 为了鼓励中介人引荐外商(包括港澳台同胞,下同),前来投资,促进本市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人,是指引荐外商来本市投资以及向本市赠款物和无偿转转让先进技术的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第三条 引荐外商对一般生产性项目和第三产业中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的,经验资确认后,按外商实际进资额(按进资当日汇率折合人民币.下同)的千分之二奖励中介人。引荐外商对能源、交通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农业开发、高新技术和教育、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投资的,经验资确认后,按外商实际进资额的千分之二点五奖励中介人。
第四条 第四条 引荐外商赠款物和无偿转让先进技术的,经验资或评估确认后,按外商实际赠款物和无偿转让先进技术价值(按收款当日汇率以及赠物和无偿转让先进技术价值折合人民币)的百分之一奖励中介人,还可按外商实际赠款和无偿转让先进技术价值每300万美元为中介人安排一名外地或农业人口在本市城区入户,免征城市增容费。
第五条 第五条 奖励中介人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中介人填写(武汉市引荐外商投资项目奖励申请表)连同受益单位在外商按规定期限缴付每期投资额15日内出具的书面说明、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并经市、区县开发区财政部门核实的验资报告上报;
(二)外商实际进资额以及赠款物和无偿转让先进技术价值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由外商投资项目所在地以及受赠款物和接受无偿转让先进技术的区县、开发区外资管理部门于15日内批复,发给引荐外商投资奖励证书,并报市外商投资办公室备案;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由区县、开发区外资管理部门转报市外商投资办公室于15日内批复并发奖励证书;
(三)中介人凭批复和奖励证书向区县、开发区外资管理部门或市外商投资办公室领取奖金。奖金应在30日内兑现。
第六条 第六条 奖励中介人的资金本着谁受益谁给奖的原则,分别由市、区县、开发区财政列支。市、区县、开发区财政应逐步建立奖励中介人专项基金。
第七条 第七条 中介人领取奖金金额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免缴个人收入所得税。
第八条 第八条 因履行职务引荐外商投资的,按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奖励中介人所在单位。
第九条 第九条 引荐外地企业投资的,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外商投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市过去所作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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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溧阳市引荐项目奖励办法
溧阳市引荐项目奖励办法
为充分调动国(境)内外人士参与本市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特制订本奖励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引荐项目是指来溧新办投资总额2000万元人民币(外资25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传统纯贸易类、房地产项目不予奖励。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是指为我市引进投资项目作出贡献的国(境)内外各界人士,即项目引荐人。项目引荐人由项目投资人和实际建设所在镇(区)共同确认,并由镇(区)出具项目引荐人证明书,每个项目只确定一个引荐人。
第三条 奖励办法。以引荐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入数为基数(需提供相关有效证明并经现场核查),制造业项目按固定资产实际投入的5‰奖励,非制造业项目按3‰奖励,外资项目按再增加50%的权重计算给予奖励。新模式下的现代服务业项目按对我市经济发展的贡献度单独奖励。
第四条 引荐奖的确认和兑现。
(一)引荐奖每年年终进行奖励。项目完成登记注册并开工建设后,由引荐人凭相关证明向项目所在镇(区)申报,镇(区)对引荐人资格确认后,以市发改委项目审批文件中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为基数,初步核算项目奖金,报市招商办审核同意后,对引荐人兑现项目奖金的20%,奖金由市财政局负责发放;项目投产后,由镇(区)对该项目进行固定资产实际投入数核查,核查完成报市招商办,由市招商办审查,最后报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兑现所有剩余奖金,奖金由市财政局负责发放。对弄虚作假者,取消奖励资格,并由监察部门作出严肃处理。
(二)专业招商人员和市政府驻外办事机构人员引荐的项目,奖金参照上述办法计算,其中60%奖励给个人,40%奖励给所在单位。江苏中关村科技产业园可根据本规定,从实际出发制定招商人员引荐项目奖励分配办法。
(三)引荐奖一律以人民币计发,外资项目引荐奖按申报时当12月31日的外汇牌价计算。
(四)引荐人领取引荐奖的个人所得税自理。
第五条 奖金来源由财政资金列支。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溧委发〔2012〕43号文件附件《溧阳市关于引荐外资项目的奖励办法》废止,在本办法发文之前落地的外资项目引荐奖仍按原溧委发〔2012〕43号文件附件《溧阳市关于引荐外资项目的奖励办法》执行。本办法由市招商办负责解释。
第三篇:《武汉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武汉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武汉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工作,根据《武汉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武汉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工作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二为”方向和贯彻“双百”方针,突出奖励在研究当代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以及对武汉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贡献的科研成果,推进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观点和科研方法创新,为党和人民的事业发挥“思想库”作用。通过社科优秀成果奖励,进一步繁荣和发展哲学社会科学,推动武汉的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武汉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以下简称市社科奖)的推荐、申报、评审、公示、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二章
组
织
第四条 受市委、市政府委托,成立武汉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评奖工作领导小组)和武汉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奖委员会)。市评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市社科奖评奖工作。市评奖工作领导小组和市评奖委员会 的办事机构为武汉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评奖办公室),设在武汉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奖励活动的日常办理工作。
第五条 市评奖委员会成员由有关领导同志和从事社会科学工作的专家学者组成,其中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二。市评奖委员会成员任期一届(两年),可连选连任。市评奖委员会的职责是:制订市社科奖评奖计划,确定评奖的指导思想、奖励类别、奖励标准和奖励数额,审定市社科奖评奖的有关文件和规定;聘任学科评审组专家成员;审定获奖成果;审议并裁决持异议的公示成果;领导市评奖办公室和学科评审组工作。
市评奖委员会聘任有一定权威性、代表性的专家组成若干学科评审组,每个学科评审组成员一般不少于9人。学科评审组的职责是:认真审读全部申报项目,按规定的比例额度评选出建议进入复评的申报项目;复评经初评通过的申报项目,根据每次规定的额度提出获奖项目及其等级建议。
第六条 市评奖办公室的职责是:提出市社科奖评奖请示;制订市社科奖评奖工作的有关文件和规定;发布开展市社科奖评奖工作的信息,宣传评奖工作;申请落实评奖经费;提出学科评审组成员建议名单;组织实施评奖,承担评奖的日常工作;组织召开颁奖大会。
第三章
范
围
第七条 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参加评奖:
(一)在依法设立的出版社出版的专著、编著、译著、教材、科普读物、年鉴、古籍整理、文献、图集、工具书等社会科学著作;
(二)按照市委、市政府及其上级机关要求设立和市社科联确定的软课题,在研究或应用方面对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有明显作用的社科成果;
(三)在市级以上(含市级,下同)报刊上发表的社会科学论文;
(四)经市评奖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成果;
(五)本市公民担任主编,或与外地公民合作并征得外地合作者同意的前款所列的成果;
(六)社科成果的生产时间属于应届评奖范围。第八条
已获得市级以上奖励的社科成果,不在参评之列。
第四章
标
准
第九条
市社科奖的评审标准:
一等奖:在推进理论创新或学术发展上有突出贡献,达到先进的学术水平,在国内或国外学术界产生重要影响,或对研究解决我国、本省和本市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具有显著的理论指导意义,有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应附有充分有效的佐证材料,下同)。
二等奖:在推进理论创新或学术发展上有重要贡献,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在市内、省内或国内学术界产生较大影响,或对研究解决本省和本市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问题发挥较大作用和影 响,并取得较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对普及社会科学知识有明显成效。
三等奖:在推进理论创新或学术发展上有新的见解和贡献,在省市学术界有一定的影响,或对研究解决本省市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问题发挥积极作用和影响,有一定参考价值和指导意义,对普及社会科学知识有一定成效。
第五章
申
报
第十条 成果作者(集体成果由署名排序第一主编或第一作者)须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报。每个申报者限额申报两项(独立成果和合作成果各一项,经评选获奖成果限一项),并分布在不同类别的奖项内。有关申报手续的具体要求,由市评奖办公室在各评奖另行公布。
第十一条 市评奖委员会确定若干个归口单位(系统)负责受理相关单位(系统)个人的申报;市评奖办公室直接受理其他单位个人的申报。具体归口单位(系统)的确定及其受理范围,市评奖委员会在各评奖另行公布。
第十二条 申报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市评奖办公室提供下列文件:
(一)市社科奖申报表;
(二)成果原件及复印件;
(三)有关应用性决策研究报告的推荐意见书;
(四)市评奖办公室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六章
评
审
第十三条
武汉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工作按照初评、复评、终审的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初评由市评奖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复评由市评奖委员会学科评审组负责组织实施;终审由市评奖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初评由市评奖办公室以通讯评审的方式进行;复评由市评奖委员会学科评审组以会议评审方式进行,经无记名投票按既定入选数表决产生复评结果;终审由市评奖委员会以会议评审方式进行,经无记名投票表决产生终审结果。
第十六条 评审会议的举行,必须在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评审委员出席的情况下方为有效;对选定的建议获奖项目,表决时,须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评审委员赞成才能通过;市评奖委员会对建议获奖项目的终审,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表决时,须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评审委员赞成才能获得通过。
第十七条 为鼓励和激发我市党政机关研究部门、党校系统、高等院校、社科院所、社团和社会科学工作者的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鼓励多出精品力作,市属单位和个人的获奖成果在各等级获奖成果中所占比例应不少于总奖项的三分之一。
第十八条 评审实行回避制度。市评奖委员会委员的成果原则上不得申报参评,在评审其近亲属的成果时,必须回避。市评奖工作领导小组和市评奖委员会委员的回避,由市评奖委员会主任决定。
第十九条 参与评审工作的人员应坚持公正、保密原则,不得徇 私舞弊;不得对外透露讨论、表决情况。评审结果正式公布前不得对外透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经终审的获奖成果,在正式颁奖前由市评奖委员会在《长江日报》和市社科联等网站上公示。自公示之日起一个月内,对公示的获奖成果有异议者,可向市评奖委员会投诉,并由市评奖委员会裁决;无异议,即确定为获奖成果。
第七章
奖
励
第二十一条 市社科奖分设著作类、论文类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根据需要,另设荣誉奖、特别奖、优秀提名奖和优秀组织奖。
第二十二条 获奖成果由市委、市政府联名颁发证书、奖金。奖项数量和奖金额度由市评奖委员会在各评奖另行决定。
第二十三条 凡获奖作者,其获奖结果记入本人人事和学术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和享受有关待遇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四条 一项成果的作者有两人或两人以上的(以三人为限),原则上发给每位作者获奖联名证书一份(证书上标明作者排名);奖金只发一份。
第八章
纪
律
第二十五条 申报作者必须按《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实事求是地申报参评成果。凡发现申报成果失实或剽窃他人作品等行为,市评奖委员会即取消其参评资格。情节严重者,将通报批评,直至取消下次参评资格。
第二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成果,由市评奖办公室核 实,报市委、市政府批准,撤销其所获奖项,收回获奖证书和奖金,并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下次参评资格。
第二十七条 参加评奖工作的评审委员和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如有违纪行为,一经发现,由市评奖委员会根据情节予以批评或撤销参加评奖工作的资格,并向所在单位通报。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四篇:武汉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武汉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武汉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工作,根据《武汉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武汉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工作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二为”方向和贯彻“双百”方针,突出奖励在研究当代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以及对武汉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贡献的科研成果,推进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观点和科研方法创新,为党和人民的事业发挥“思想库”作用。通过社科优秀成果奖励,进一步繁荣和发展哲学社会科学,推动武汉的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武汉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以下简称市社科奖的推荐、申报、评审、公示、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二章 组 织
第四条 受市委、市政府委托,成立武汉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评奖工作领导小组和武汉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奖委员会。市评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市社科奖评奖工作。市评奖工作领导小组和市评奖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为武汉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评奖
办公室,设在武汉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奖励活动的日常办理工作。第五条 市评奖委员会成员由有关领导同志和从事社会科学工作的专家学者组成,其中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二。市评奖委员会成员任期一届(两年,可连选连任。市评奖委员会的职责是:制订市社科奖评奖计划,确定评奖的指导思想、奖励类别、奖励标准和奖励数额,审定市社科奖评奖的有关文件和规定;
聘任学科评审组专家成员;审定获奖成果;审议并裁决持异议的公示成果;领导市评奖办公室和学科评审组工作。
市评奖委员会聘任有一定权威性、代表性的专家组成若干学科评审组,每个学科评审组成员一般不少于9人。学科评审组的职责是:认真审读全部申报项目,按规定的比例额度评选出建议进入复评的申报项目;复评经初评通过的申报项目,根据每次规定的额度提出获奖项目及其等级建议。
第六条 市评奖办公室的职责是:提出市社科奖评奖请示;制订市社科奖评奖工作的有关文件和规定;发布开展市社科奖评奖工作的信息,宣传评奖工作;申请落实评奖经费;提出学科评审组成员建议名单;组织实施评奖,承担评奖的日常工作;组织召开颁奖大会。
第三章 范 围
第七条 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参加评奖:(一在依法设立的出版社出版的专著、编著、译著、教材、科普读物、年鉴、古籍整理、文献、图集、工具书等社会科学著作;(二按照市委、市政府及其上级机关要求设立和市社科联确定的软课题,在研究或应用方面对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有明显作用的社科成果;(三在市级以上(含市级,下同报刊上发表的社会科学论文;(四经市评奖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成果;(五本市公民担任主编,或与外地公民合作并征得外地合作者同意的前款所列的成果;(六社科成果的生产时间属于应届评奖范围。第八条 已获得市级以上奖励的社科成果,不在参评之列。
第四章 标 准
第九条 市社科奖的评审标准: 一等奖:在推进理论创新或学术发展上有突出贡献,达到先进的学术水平,在国内或国外学术界产生重要影响,或对研究解决我国、本省和本市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具有显著的理论指导意义,有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应附有充分有效的佐证材料,下同。
二等奖:在推进理论创新或学术发展上有重要贡献,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在市内、省内或国内学术界产生较大影响,或对研究解决本省和本市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问题发挥较大作用和影
响,并取得较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对普及社会科学知识有明显成效。三等奖:在推进理论创新或学术发展上有新的见解和贡献,在省市学术界有一定的影响,或对研究解决本省市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问题发挥积极作用和影响,有一定参考价值和指导意义,对普及社会科学知识有一定成效。
第五章 申 报
第十条成果作者(集体成果由署名排序第一主编或第一作者须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报。每个申报者限额申报两项(独立成果和合作成果各一项,经评选获奖成果限一项,并分布在不同类别的奖项内。有关申报手续的具体要求,由市评奖办公室在各评奖另行公布。
第十一条市评奖委员会确定若干个归口单位(系统负责受理相关单位(系统个人的申报;市评奖办公室直接受理其他单位个人的申报。具体归口单位(系统的确定及其受理范围,市评奖委员会在各评奖另行公布。
第十二条 申报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市评奖办公室提供下列文件:(一市社科奖申报表;
(二成果原件及复印件;(三有关应用性决策研究报告的推荐意见书;(四市评奖办公室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第六章 评 审
第十三条武汉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工作按照初评、复评、终审的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初评由市评奖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复评由市评奖委员会学科评审组负责组织实施;终审由市评奖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初评由市评奖办公室以通讯评审的方式进行;复评由市评奖委员会学科评审组以会议评审方式进行,经无记名投票按既定入选数表决产生复评结果;终审由市评奖委员会以会议评审方式进行,经无记名投票表决产生终审结果。
第十六条评审会议的举行,必须在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评审委员出席的情况下方为有效;对选定的建议获奖项目,表决时,须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评审委员赞成才能通过;市评奖委员会对建议获奖项目的终审,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表决时,须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评审委员赞成才能获得通过。
第十七条为鼓励和激发我市党政机关研究部门、党校系统、高等院校、社科院所、社团和社会科学工作者的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鼓励多出精品力作,市属单位和个人的获奖成果在各等级获奖成果中所占比例应不少于总奖项的三分之一。
第十八条 评审实行回避制度。市评奖委员会委员的成果原则上不得申报参评,在评审其近亲属的成果时,必须回避。市评奖工作领导小组和市评奖委员会委员的回避,由市评奖委员会主任决定。
第十九条参与评审工作的人员应坚持公正、保密原则,不得徇
私舞弊;不得对外透露讨论、表决情况。评审结果正式公布前不得对 外透露相关信息。第二十条 经终审的获奖成果,在正式颁奖前由市评奖委员会在 《长江日报》和市社科联等网站上公示。自公示之日起一个月内,对 公示的获奖成果有异议者,可向市评奖委员会投诉,并由市评奖委员 会裁决;无异议,即确定为获奖成果。第七章 奖 励 第二十一条 市社科奖分设著作类、论文类一等奖、二等奖、三 等奖,根据需要,另设荣誉奖、特别奖、优秀提名奖和优秀组织奖。第二十二条 获奖成果由市委、市政府联名颁发证书、奖金。奖 项数量和奖金额度由市评奖委员会在各评奖另行决定。第二十三条 凡获奖作者,其获奖结果记入本人人事和学术档 案,作为考核、晋升、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和享受有关待遇的依据之一。第二十四条 一项成果的作者有两人或两人以上的(以三人为 限)原则上发给每位作者获奖联名证书一份,(证书上标明作者排名); 奖金只发一份。第八章 纪 律 第二十五条 申报作者必须按《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实 事求是地申报参评成果。凡发现申报成果失实或剽窃他人作品等行 为,市评奖委员会即取消其参评资格。情节严重者,将通报批评,直 至取消下次参评资格。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成果,由市评奖办公室核 6 实,报市委、市政府批准,撤销其所获奖项,收回获奖证书和奖金,并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下次参评资格。第二十七条 参加评奖工作的评审委员和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 工作纪律,如有违纪行为,一经发现,由市评奖委员会根据情节予以 批评或撤销参加评奖工作的资格,并向所在单位通报。第二十八条 责解释。本实施细则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组织实施并负 7
第五篇:奖励办法
博盛中学学业测评奖励办法
1、期中、期末考试成绩都进入
1——9名,免除本学期学费1300元; 10——30名,免除本学期学费650元。
2、月考成绩
一等
1——3名
50元 二等
4——9名
30元 三等
10——21名
20元 四等
22——50名
10元 说明:
1、每位学生每学期只有一次享受减免本学期学费的机会。
2、所有获奖学生的兑现时间为家长会时进行。
3、获奖学生如有严重违纪行为,取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