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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停工留薪确认通知书
编辑:尘埃落定 识别码:20-618723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8-05 15:47:02 来源:网络

第一篇:工伤停工留薪确认通知书

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

确认通知书

姓名:宫雪岩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单位: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啤酒四厂

伤害部位:_______________

根据《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分类目录与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经确认,____________同志停工留薪期为_______个月(自

****年**月**日至

****年**月**日)。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不能恢复工作仍需治疗的,应在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书面申请,并提交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用人单位同意后,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

工伤职工或者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终止。

(单位盖章)

****年**月**日

此通知一式两份,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各一份。

第二篇: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书

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

确认通知书

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单位:伤害部位:

根据《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分类目录与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经确认,同志停工留薪期为个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不能恢复工作仍需治疗的,应在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委员会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书面申请,并提交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用人单位同意后,可延长停工留薪期。

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得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终止。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第三篇: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书(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书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单位: 伤害部位:

根据《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分类目录与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经确认,同志停工留薪期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不能恢复工作仍需治疗的,应在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书面申请,并提交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用人单位同意后,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

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终止。

(单位盖章)年 月 日

此通知一式两份,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各一份。

第四篇: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确认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确认

一、停工留薪期概念

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限。停工留薪期含不稳定期和恢复期。不稳定期是停工留薪期的前期阶断,指工伤或者患职业病人员在初诊医院抢救治疗时间内伤情尚未稳定,可随时发生影响愈后变化的时期;恢复期是指工伤或者患职业病人员经治疗,伤情平稳,逐渐恢复好转的时期。

二、停工留薪期确认程序

1、发生工伤事故后停工留薪期的确认程序

由于《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确认并没有具体规定,只是规定了工伤职工在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时,由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停工留薪期是否延长及延长的期限作出认定,故各地对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具体确认程序差别很大。具体而言,主要有三种确认类型:

(1)、由用人单位统筹地区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也就是说,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有无和期限的长短必须经过用人单位所在的统筹地区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确认才能确定;

(2)、由用人单位确定,也即工伤职工将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是休假证明提供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依照当地的停工留薪期目录即可确认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不需要经过用人单位所在统筹地区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3)、由工伤职工、用人单位、经办机构依当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认,任何一方主体对此有异议的,均可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也就是说,如果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和经办机构就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意见一致,他们达成一致的期间就是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如果有一方对停工留薪期限有异议,该方可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停工留薪期期限。

2、延长停工留薪期情况下的确认程序

一般情况下,停工留薪期满,如果工伤职工不能恢复工作需要继续治疗的,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工伤职工是否应该延长及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具体期限进行确认。

同时也应了解到,各地对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具体确认程序也不尽一致。大致而言,有以下三种形式:

(1)由工伤职工或者用人单位在停工留薪期满前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是否延长及延长期限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2)由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前向用人单位提出,用人单位如果同意,就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在用人单位有异议时,才由用人单位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用人单位在收到工伤职工提出的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后,如果不提出申请,则视为同意延长。

(3)由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参保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延长申请,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如果对确认结论不服,还可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确认。

3、停工留薪期确认的两种特殊程序(1)提前终止停工留薪期的确认程序

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确认后,在一定情况下存在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前结束工伤医疗,能够重新工作的情形,对于这一情形,《工伤保险条例》中未作规定,各地的相关规定中有两种截然分明的态度:一种是与《工伤保险条例》保持一致,对此情形也没有规定;

另一种是对此情形作出明确规定,将该情形纳入调整的范围,对提前终止停工留薪期作出了规定。

不足的是,在停工留薪期满前,对于提前终止停工留薪的情形,作出规定的地方部门对此规定的也是很笼统,只是规定了经工伤医疗服务协议机构证明工伤治愈的,停工留薪期就终止,没有具体规定由那个机关作出提前终止决定,也没有规定当事人不服终止决定的救济途径。笔者认为,鉴于各地确认停工留薪期上的差异,遵循谁有权确认停工留薪期,谁有权确认提前终止停工留薪期的原则,其他当事人不服时,如果是用人单位作出的,可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救济;如果是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可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救济较为适宜。

(2)旧伤复发时停工留薪期的确认程序

工伤职工工伤治愈后复发的,重新确认停工留薪期的程序与工伤职工之前确认停工留薪期的程序相同,可参考前述,在此不再赘述。

三、申请确认停工留薪期的时间

发生工伤事故时,在医疗机构(通常指协议医疗服务机构)出具诊断证明或休假证明后,相关主体就可以向有关机关申请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需要在停工留薪期满前的一定期限内提出,该一定期限具体到各地方又有不同的标准,大概有这样几种情形:

(1)无明确期限,即只是笼统规定在停工留薪期限届满前,没有具体的提前期限的规定;

(2)以天数为单位规定一定的期限;

(3)以工作日为单位规定一定的期限,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四、停工留薪期确认后的法律效力

1、确认停工留薪期后,在停工留薪期内,工伤职工享受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在停工留薪期内,工伤职工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3、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工伤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4、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后,在有关机关作出确认前,继续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5、停工留薪期满或者终止后,用人单位停发工资福利待遇,但在工伤职工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前,用人单位一般应按月支付生活津贴。

停工留薪期满或者终止后,工伤职工如果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及时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第五篇:工伤停工留薪期如何确定

工伤停工留薪期如何确定

一、各地关于停工留薪期确定标准

1、停工留薪期截止于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

这一观点的依据在于《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的规定“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比如河南省开封市,笔者曾办理的一起工伤待遇纠纷,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就是如此确定停工留薪期。

2、停工留薪期以医疗结构的休假证明为准。

比如《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上海也是如此。

3、停工留薪期依照当地发布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认。

分类目录对工伤人员的伤害部位做了分类,职工、用人单位和司法机关可依据分类目录直接来确定停工留薪期的具体期限。持这种做法的地区较多,主要有山东、山西、安徽、重庆等地。

4、停工留薪期根据工伤职工医疗终结鉴定结论确定。

比如《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26条规定:“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终结期确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为此,广东省还配套发布了相应的医疗终结鉴定标准。

二、实务分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和条文文意,停工留薪期应该是在工伤职工有必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期间,包括医院治疗期间和合理休息期间。如果职工能够正常工作而不需要暂停工作的,实际上是丧失了享受停工留薪的基础和前提,不能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采取上述第一种按劳动能力鉴定出具日确定的办法,可能会导致不同伤残级别的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没有差别,且在实践中可能引发道德风险:职工为了获得更长的停工留薪期,而在伤情稳定后不主动去或者拒绝单位的要求去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拖延的时间越长,可以获得的停工留薪期越长,这对用人单位来说有失公允。

第二种按医疗机构的休假证明确定,也存在一定的疏漏。比如,定点医疗机构是否包括外省市的医疗机构?工伤职工提供的非定点医疗机构的休假证明是否一概不予认可?如果工伤职工无法提供休假证明,是否就没有停工留薪期?

按照第三种办法,即使规定了停工留薪期的分类目录,也有不足之处。如遇到受伤部位不在目录内的问题,如何具体确认?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确认的日期之前已经完成了劳动能力等级鉴定,或者是在确认的日期后需要继续治疗,继续治疗的时间是否计入期限内?等等。

都律师赞同第四种做法,即根据工伤职工医疗终结鉴定结论确定。虽然《工伤保险条例》中没有明确规定,但比照交通事故中误工期鉴定的做法,停工留薪期进行鉴定确定较为科学,鉴定主体应当是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由职工向鉴定部门提交病历卡、病假休息证明、出院诊断等,由劳动能力鉴定部门结合工伤职工的伤情以及提供的病历材料,确认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期限。

附、相关法规摘录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具体期限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情诊断意见确定。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人员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人员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山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晋劳社工伤〔2004〕275号发布)

第三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山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见附件)与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确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和经办机构。

4、《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鲁劳社〔2006〕15号发布)

第三条 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报送给所在单位,申请停工留薪。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按照《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附件1),确定其停工留薪期限,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附件2)。

5、《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劳社〔2006〕55号发布)

第四条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具体时间,按《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执行。

6、《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渝府发〔2012〕22号发布)

第三十一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应在停工留薪期满前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经参保地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对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存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确认。停工留薪期确认及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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