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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与监督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编辑:枫叶飘零 识别码:20-816410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1-29 12:26:02 来源:网络

第一篇:福建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与监督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福建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与监督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做好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审批权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教外综[2013]50号)精神,规范我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保障自费出国留学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管理规定》(5号令)、《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管理规定实施细则》(6号令),以及《福建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申报程序及管理办法》(闽教〔2000〕外52号),《福建省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第116号令)的要求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福建省教育厅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与监督管理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称《办法》)。

一、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范围

经批准获得经营资质的机构,通过与境外高等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合作等方式,利用专业知识和服务能力,为自费出国留学提供信息和法律政策咨询、入学申请和签证代理、组织安全教育、帮助联络和安排等服务活动。

二、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设立

在福建省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应当依法向当地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由福建省教育厅进行资格认定,颁发《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以下简称《资格认定书》)。未经登记注册和资格认定,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

三、拟在福建申办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⒈应当是办公场所在福建省境内,已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具备法人资格、已稳定开展教育、咨询或中介服务等相关经营活动,无违法违规记录的教育服务性机构。⒉法定代表人是在境内定居且不具有境外永久居民身份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⒊工作人员人数不得少于10名,工作人员中应有熟悉我国及相关国家教育情况,留学政策,了解境外高等学校招生要求,能够提供留学指导的专业服务人员。主要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且具备有外语、法律、财会专业资格的人员。

⒋与国外高等院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已直接签署有效的合作意向书或合作协议。⒌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服务规程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⒍委托福建省教育厅监管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经营风险保证金,保证能在学生经济利益受损时保障其合法权益,按协议予以赔偿。

四、申办留学中介服务资格认定,需提交下列材料和证明 ⒈《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申请表》(式样附后); ⒉申办机构的法人资格证明;

⒊中介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工作人员的简历、学历证明、从事过法律或教育工作的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户口不在福建省的,还需提交在中介服务机构所在地的暂住证复印件); ⒋申办机构与国外高等院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直接签署的有法律效力的自费留学合作意向书或协议(中、外文)以及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国外签约方法人资格证明; ⒌银行存款证明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⒍中介服务机构的章程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⒎中介服务机构拟开展中介服务业务的工作计划、行政区域、业务范围、收费标准及可行性报告;

⒏中介服务机构的办公场所及办公设施证明。⒐省外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拟到本省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按本《办法》执行。

⒑本《办法》发布前已经教育部批准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的我省九家机构,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从事中介服务业务,有效期届满后申请延期的应符合本《办法》的相关要求。

五、申办受理和资格审核

⒈各设区市教育局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申办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并于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将受理申请材料一式二份(同时报送电子文档)报省教育厅行政服务中心受理,经省教育厅专项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组织专家评议,由省教育厅厅长办公会审批,并公布审批结果。⒉暂不受理境外机构、外国在华机构以及中外合资机构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的申请,上述机构不得在福建省从事任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⒊通过资格认可的,由省教育厅发出《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通知书》。申请《资格认定书》的机构应在接到通知30个工作日内,与省教育厅签订《委托监管保证金协议》,并向由省教育厅指定的商业银行交存保证金,凭保证金存款证明到省教育厅领取《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

六、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运营

⒈已领取载明自费留学中介业务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获得福建省教育厅颁发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的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可以在福建省行政区范围内自主开展自费留学中介服务业务。

⒉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可以提供以下服务:

⑴有关国家和地区教育情况、高等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招生条件、规则等信息咨询; ⑵有关国家和地区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

⑶指导、协助申请人选择国外高等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并提出入学申请; ⑷指导、协助办理出境所需的签证、公证等材料;

⑸组织在外学习、生活、留学安全等注意事项的行前培训; ⑹帮助联络、安排境外所需的其他服务。

⒊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不得有以下行为:

⑴代表外国教育机构向服务对象收取学费或组织相关教学活动;

⑵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开展自费出国留学咨询、讲座、座谈会、介绍会等任何形式的自费出国留学招生宣传活动;

⑶以承包、转包等方式交由其他机构或个人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

⑷其他法律法规禁止或者可能影响教育秩序、侵害自费出国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参照由教育部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自费出国留学服务委托合同(示范文本)》,制定统一的合同文本,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服务合同应当载明服务项目(或服务内容)、服务费用、收费方式、服务期限等事项,并统一编号。⒌获得《资格认定书》中介服务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以及出资情况等重大事项,应当向省教育厅申请变更,并凭新的资格认定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⒍获得允许在福建省开展自费留学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发布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广告,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理。如有邀请外籍人士参加的留学推介会,推介会在中介机构所在地设区市召开的由所在地设区市教育局批准;推介会跨设区市召开的需报省教育厅批准。

⒎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应在主要经营场所显要位置悬挂《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公示服务规程。⒏《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有效期为5年。继续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的,应在有效期截止前6个月内,向所在设区市教育局提出延期申请;提出延期申请应提交有效期内经营情况报告,并由设区市教育局报省教育厅审查,在有效期内未发生违反本规定行为的,福建省教育厅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逾期不申请延期的,视为自动放弃。自《资格认定书》有效期满之日起须停止中介服务活动,并向省教育厅缴还《资格认定书》;其他未尽事宜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⒐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破产、解散、停业6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省教育厅提出终止中介服务申请(应包括处理善后事宜的措施、期限和留守人员名单),并在收到注销或撤销资格认定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省教育厅缴还《资格认定书》,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七、经营风险保证金的管理与使用 ⒈在接到关于《资格认定书》的通知后,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与省教育厅和指定的银行签订《委托监管保证金协议》,并按照协议规定将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保证金存入指定银行中该中介服务机构的委托帐户。保证金及其利息由省教育厅按照《委托监管备用金协议》实行监管,未经监管部门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⒉保证金及其利息归中介服务机构所有,用于支付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拒绝承担或者承担对其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的赔偿。若中介服务机构解散、破产或者合并,其保证金及其利息作为中介服务机构资产的一部分,按照有关的法律处置。⒊中介服务机构无力按照仲裁机构的裁决和人民法院的判决进行赔偿,可以书面形式向省教育厅提出动用保证金及其利息的申请(并附仲裁机构、行政管理机关、人民法院的裁决书、处罚通知书、判决书复印件),并应当在60日内补足保证金,逾期未补足的,不得继续开展中介服务业务。中介服务机构拒不支付罚款、罚金;拒不执行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的裁决的,由执行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⒋中介服务机构被取消中介服务机构资格或者主动终止中介服务业务后,如2年内未发生针对该机构的投诉或诉讼,可凭省教育厅开具的证明,到开户银行领取其保证金及其利息。

八、对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和处罚 根据《福建省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16号),省教育厅依法对福建省自费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⒈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年审要求,于每年1月至3月向省教育厅提交上一年度经营情况、本年度工作计划、以及其它要求提交的有关资料,省教育厅审核后予以出具年审证明。该证明为留学中介服务机构信息变更及《资格认定书》延期的必备材料,年审内容包括履行《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协议书》的情况、依法经营情况、工作人员情况、与国外机构合作情况和必要的统计数据等。

⒉建立福建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信用管理制度,建立信用档案,依托福建省市场中介组织信用信息平台和福建省教育厅网站,公开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信用信息,保证信用记录及奖惩信息全社会共享。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信用等级将分为守信和失信。失信分为一般失信、严重失信。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执业人员信用,分为良好和不良。对被认定为严重失信的市场中介组织定为重点检查对象,进行重点专项监督检查。⒊未经资格认定擅自从事留学中介服务或以留学咨询、教育咨询等名义变相从事留学中介服务的机构,福建省教育厅将通报福建省工商局依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注销、撤销资格认定书后继续从事留学中介服务活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法予以取缔。⒋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业人员,违反本通知有关事项,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教育厅责令改正,并处中介组织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处个人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年审不予通过;情节严重的,同时予以公告,资格认定书期限届满,不再延期:

⑴中介服务机构动用保证金后未按期补足,继续从事中介服务业务的; ⑵以发布虚假留学信息、虚构承诺等方式,误导、欺骗服务对象的;

⑶为服务对象编造、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指使、协助、组织服务对象提供虚假材料或伪造相关材料办理自费出国留学的;

⑷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服务对象在境外发生纠纷或突发事件,未及时进行处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⒌以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的,由省教育厅予以撤销。

第二篇: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

一、审批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号,1999年8月24日颁布)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号,1999年8月24日颁布)

二、收费依据与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三、审批条件

1.申办者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或教育服务性机构;

2.申办者应当有不少于5名的熟悉我国和相关国家的教育情况和自费出国留学政策并从事过教育服务性业务的工作人员,且人员构成中应当有具备外语、法律、财会和文秘专业资格的人员,主要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申办者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是具有境内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3.申办者与国外教育机构已建立稳定的合作与交流关系;

4.申办者有必备的资金用于中介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受损时的赔偿,其数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四、报送材料:

1.《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申请表》; 2.法人资格证明; 3.法定代表人、主要工作人员的简历和有关证明; ` 4.与国外高等院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直接签署的有法律效力的自费留学合作意向书或协议(中、外文本)以及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国外签约方的法人资格证明;

5.资产证明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6.机构章程

7.拟开展中介服务业务的工作计划及可行性报告

8.办公场所及办公设施证明。

五、审批程序

申办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申请表》,并提交规定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申请表》及其所附材料和证明报教育部审批。教育部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的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送达申请人。

审批时限

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核报告及相关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教育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第三篇: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

【事项名称】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 【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山东省教育厅 【实施依据】

1.《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2.《教育部关于做好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审批权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教外综〔2013〕50号); 【审批要件】

申请《资格认定书》的机构应当是已经在山东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为中国公民接受教育提供服务的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山东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具备法人资格;

2.法定代表人是在境内定居且不具有境外永久居民身份的中国公民;

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的工作人员不少于5名。其主要工作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熟悉我国和相关国家的教育情况和自费出国留学政策,了解境外学校招生要求,能够提供留学指导的专业服务人员;工作人员的构成中应当有具备外语、法律、财会和文秘专业资格的人员;

办公场所能满足开展留学中介服务业务的需要; 5.有与国外高等院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合作的基础;

6.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服务规程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7.交纳备用金。【申报材料】

1.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申请表; 2.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公司章程;

4.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的工作人员简历和有关证明; 5.公司与国外高等院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合作基础的证明材料;

6.公司拟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的工作计划、行政区域及可行性报告;

7.公司办公场所、办公设施证明和用于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办公场所、办公设施的证明;

8.公司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银行预交100万元备用金的证明。【审批流程】

(一)受理:申请人到省教育厅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政务服务中心即时登记并在1个工作日内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不齐的发放补正通知书,要求7日内补正;不属于本厅职权范围或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受理的,由政务服务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送审批处室。

(二)初审:省教育厅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在5个工作日内对受理材料实质内容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转入审核环节;

(三)专家评审:省教育厅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经办人组织专家评审及实地考察,专家评审及实地考察后转入审核;

(四)审核:省教育厅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主要负责人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转省教育厅分管领导审批;

(五)审批:省教育厅分管领导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

(六)办结:省教育厅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经办人在2个工作日内打印行政许可文书,并送达申请人。【办理时限】

14个工作日;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专家评审环节不计入审批期限。【许可收费】

不收费

【承办处室】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经办人:于炳文,负责人:孙祖兴

联系方式:济南市文化西路29号省教育厅国际交流与合作处(邮编:250011),电话:0531-81916579

【审批责任】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72-76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流程图

第四篇: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合肥):

1.合肥工业大学留学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檀结庆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屯溪路193号

2.安徽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国际合作中心法定代表人:汪青松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望江东路115号

3.合肥市皖华出国留学培训中心0551-2823628、2821698、2822998、2845228法定代表人:李永泉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130号科技长廊2楼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上海):

1.上海上教国际交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维平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1045号

2.上海商澳国际教育交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中强 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580号南证大厦2002室

3.上海中智国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海蓉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向城路58号19楼A

(一)室

4.上海外服新通国际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祥和 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黄兴路156号927室

5.上海华申国际教育交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 珩 地址:上海市延安西路1088号长峰大厦

6.上海同济留学事务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群彪 地址:上海市北京西路1701号1306室

7.上海东方出国留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利敏 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580号南证大厦1502室

8.上海中锐国际教育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志兵 地址:上海市长宁区愚园路907号二楼

9.上海莘远国际教育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志浩 地址:上海市延长路149号

10.上海留学港教育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介民 地址:上海市延安西路129号

11.上海上外国际教育交流信息中心法定代表人:张余道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818号901-907室

12.上海上师出国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梅珍 地址:上海市桂林路100号2号楼

13.上海华侨国际教育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明亮 地址:上海市常德路319号

留学英国所带物品清单

数码相机、电池若干板、闹钟、手表1个(另配纽扣电池1个)、充电器一个、手机或笔记本电脑、电吹风全能插线板,转换器(插头)2个以上;电饭锅、菜刀、调味料、味精、筷子3-4双 勺2把 洗碗布2个 保温杯1个 圆珠笔、打孔机、本子、中英字典(自己国家语言与英语转换的字典)、大书包、书籍、签字笔一盒(黑)、自动铅笔1个,笔铅2盒;油笔3支(红、蓝),笔袋一个,橡皮1个、笔记本5-6本、便签2本,直尺1个、涂改液1个、双面胶1个、文曲星(配7号电池2板)、空白光盘5个、已经刻录好的光盘、CD若干、文件夹1个、毛巾、棉织品、枕套1个 被套1个毛巾被一个 床单1个 针线盒、小熨斗一个 香皂、香皂盒、卫生纸4大卷、面巾纸3条 衣架6-7个、剪子、卫生球若干、雨伞1把、眼镜1副、隐型眼镜1副,护理液3瓶,眼药水10瓶

药品: 消炎药 感冒药 体温计 去火的药 止疼药 退烧药 止泻药 胃药维生素 皮肤的药

礼品: 檀香木佛珠、人民币塑封、丝绸、邮票、扇子、毛笔,中国结,茶叶

出关、入境所有文件

1、护照及首页的复印件

2、英镑零钱200-3003、汇票和复印件(住宿和定金)

4、录取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2份

5、毕业证书(学位学历复印件和英文件)3份

6、成绩单

7、体检证明

8、通讯录几倍份

9、留学英国指南

10、护照照片,蓝底白底各20张

11、英国地图

咨询网址:http://)分三批公布了33个国家办学比较稳定的1.5万所国外学校名单。在选择留学学校时,建议优先选择公布名单中的学校。若选择名单之外的学校,应通过正规途径全面了解相关学校的信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建议通过教育部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和中国留学网进行查询,或咨询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外国驻华使馆了解相关信息。

第三,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须严格按照《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等规章的规定与国外质量有保障的正规学校开展合作,要通过签订正规服务合同保证提供服务的质量,有效维护留学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议使用教育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订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

驻英国使馆教育处:

Education Office of the Embassy of PRC in UK

Portland Place, London U.K.WIN 3GD

Tel.0044-20-75803533

Fax.0044-20-75804474

Web.http://www.teniu.cc.uk/

第五篇:南京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名单

中介服务机构名称:江苏教育国际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 跃

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15号

资格认定书编号:教外综资认字号【2000】033号 资格证书有效期截至 2010年8月10日

证书变更日期:2005年09月20日

中介服务机构名称:江苏省国际交流中心法定代表人:吴忠德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云南路31-1号

资格认定书编号:教外综资认字【2000】34号 资格证书有效期截至2015年1月14日

证书变更日期:2005年08月22日,2010年4月1日

中介服务机构名称:江苏省南师大留学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沈 康

地址:南京市汉口西路2号701室

资格认定书编号:教外综资认字号【2000】193号 资格证书有效期截至 2010年12月5日

证书变更日期:2005年12月07日

中介服务机构名称:江苏南大出国留学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静园

地址:南京市金银街20号

资格认定书编号:教外综资认字号【2000】194号 资格证书有效期截至 2010年12月5日

证书变更日期:2005年12月06日

中介服务机构名称:江苏省国际人才交流中心 法定代表人:黄曙光

地址:南京市龙蟠中路168号2号馆102室 资格认定书编号:教外综资认字【2000】195号 资格证书有效期截至2010年12月5日

证书变更日期:2005年12月29日

福建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与监督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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