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实施意见
天津市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规范海域使用权抵押行为,发挥海域使用权的融资功能,保障海域使用权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天津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和《贷款通则》、《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天津市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所称的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是指申请人以依法取得的、由市人民政府审批的海域使用权为担保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第三条
金融机构在办理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时,应充分了解本机构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操作流程,并遵循相应规章,严格贷前调查评价、明确贷中授信条件、加强贷后管理风险预警。除基本贷款风险外,需关注评估风险、处置风险和法律风险等其他风险。
第四条
海域使用权人以海域使用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时,需向金融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抵押贷款申请书;
(二)《海域使用权证书》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四)国家、地方发改委关于海域使用项目的立项、核准或备案文件。
第五条
金融机构在对海域使用权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时,应重点审查海域使用权证是否真实有效、申请人是否有权将该海域使用权进行抵押、是否重复设定抵押、海域使用权的用海类型和用海性质、海域使用权的市场价值是否大于所担保的债权额以及海域使用项目的投资计划。必要时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查询该海域使用权证的相关档案材料。
第六条
经审查拟批准抵押贷款的,金融机构必须和抵押贷款申请人签定书面海域使用权抵押合同,抵押权自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做出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抵押贷款申请书和抵押贷款合同格式文本由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负责提供。
第七条
海域使用权抵押时,该海域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一并抵押;海域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抵押时,该海域的海域使用权一并抵押。
抵押合同对海域使用权和该海域上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没有约定同时抵押的,视为同时抵押。
第八条
海域使用权价值由金融机构自行或由其认可的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独立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的结果应当作为贷款发放额度的参考或依据。
第九条
海域使用权抵押人和金融机构应当在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持抵押合同到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
第十条
办理海域使权抵押登记的机关为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
(一)抵押人不是合法拥有海域使用权的;
(二)海域使用权权属及该海域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存在争议尚未解决的;
(三)未按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的;
(四)存在违法用海正在查处尚未结案的;
(五)抵押期限超出海域使用权期限或者海域使用金已缴纳期限的;
(六)海域使用权抵押担保的债权额大于海域使用权评估价值的;
(七)村委会取得的养殖用海海域使用权;
(八)免缴海域使用金的海域使用权;
(九)使用期限已经届满的海域使用权;
(十)其他规定不予办理贷款的情形。
第十二条
属于逐年缴纳海域使用金的,抵押人需向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续缴抵押期限内的海域使用金后,方可办理抵押贷款;属于分期缴纳海域使用金的,抵押人需向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缴清海域使用金后,方可办理抵押贷款。申请海域使用权的抵押期限应当小于海域使用金已缴纳期限二年以上。
第十三条
海域使用权经抵押登记后,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发放抵押贷款手续,向抵押人发放贷款。
第十四条
抵押合同内容发生变更的,抵押人和金融机构应当重新签订抵押合同或签订补充合同,并在签定合同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材料到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抵押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抵押合同解除或终止后,抵押人和金融机构自解除或终止抵押合同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材料到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海域使用权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抵押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的,发放抵押贷款的金融机构可以依法处置抵押的海域使用权,并就处置所得优先受偿。金融机构在依法处置抵押的海域使用权时,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可就涉及的海域管理问题给予咨询和协助。
第十七条
处置工作结束后的30日内,海域使用权受让人、原抵押人和原贷款的金融机构持有关材料到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海域使用权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发放抵押贷款的金融机构在依法处置抵押的海域使用权时不得改变该海域的原有用途。
第十八条
海域使用权到期后,抵押人未续期又没有偿还贷款的,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收回海域使用权、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并予以公告,抵押双方的债务纠纷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填海项目办理土地手续前,应经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并出具批复文件。对于抵押权没有注销的填海项目,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开办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加强对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和抵押贷款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意见》由天津银监局、市海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意见》自2009年11月19日起施行。
第二篇:海域使用权抵押相关要求
海域使用权抵押相关要求
根据《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我市关于办理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要求如下:
(1)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在抵押合同签订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审批海域使用权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
(2)对当事人提交的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查,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抵押登记。申请材料包括:
①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申请;
②抵押双方当事人证明材料。
③海域使用权抵押合同、贷款合同;
④海域使用权证书;
⑤抵押当事人委托具有评估资质机构出具的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报告;
⑥抵押期限内已足额缴纳的海域使用金缴款凭证;
⑦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委托他人办理抵押登记的,提交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件;
(3)受理抵押人的申请登记材料后,对抵押登记项目进行审查,掌握项目用海现状、开发建设情况和海域使用权抵押评估价值,并向抵押人及抵押权人调查确认。
(4)经审查准予登记的,登记机关在《海域使用权证书》上签注抵押情况,包括抵押日期、抵押期限。同时,在相应的海域使用登记表作抵押登记。
(5)不予登记的,书面说明理由告知当事人。
(6)抵押合同解除或终止后,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自解除或终止抵押合同,持有关文件到我局申请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7)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抵押当事人提交的有关注销抵押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注销条件的,予以办理抵押注销登记,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情况告知抵押当事人。不符合抵押注销条件的,告知抵押当事人,并退还提交材料。办理抵押注销登记资料包括:
①抵押当事人双方资信证明材料;
②海域使用权证书;
③抵押贷款的还款证明材料;
④抵押合同被解除或终止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8)准予注销登记的,在《海域使用权证书》上签注注销抵押日期。同时,在相应的海域使用登记表作注销抵押登记。
第三篇:福建省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办法
福建省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办法
福建省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办法
闽海渔[2006]463号
第一条
为加强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管理,保障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及《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单位和个人使用本省行政区毗邻海域,抵押其海域使用权的,应当依法办理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手续;未经登记的海域使用权抵押,不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
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工作。
第五条
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以海域使用权登记为基础,并遵循登记机关一致的原则。
异地抵押的,必须到原海域使用权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第六条
海域使用权设立抵押权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在抵押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向原批准用海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第七条
申请办理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㈠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申请书;
㈡抵押双方当事人证明材料,其中单位申请的,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申请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 ㈢海域使用权抵押合同文本; ㈣《海域使用权证》;
㈤海域使用权抵押价值评估资料,包括:
1、抵押当事人委托具有评估资质机构出具的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报告;
2、抵押权人对海域使用权评估价值的认可证明; ㈥缴纳海域使用金专用收据;
㈦属于为他人担保抵押的,应提交抵押人、抵押权人和第三人三方签订的抵押合同和担保合同;
㈧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委托他人办理抵押登记的,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件;
㈨其他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 ㈠抵押人不是合法拥有海域使用权的; ㈡海域使用权归属不明确的;
㈢未按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或者擅自改变海域使用用途等违法用海的;
㈣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减缴、免缴海域使用金的项目用海,应当依法补缴海域使用金后,方可予以办理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
第九条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当事人提交的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申请材料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㈠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登记权的机关申请;
㈡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㈢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用规范的文字格式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现特殊情况的,可以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 ㈣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第十条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予以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准予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自登记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证》,并向社会公告。
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一条
抵押合同发生变更的,抵押当事人应当重新签订抵押合同,并在签订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有关文件到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抵押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
抵押合同解除或终止后,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自解除或终止抵押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有关文件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抵押当事人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㈠《海域使用权抵押注销申请表》; ㈡抵押当事人双方资信证明材料; ㈢《海域使用权证书》(正、副本); ㈣《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证书》(原件);
㈤抵押合同被解除或终止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第十四条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抵押当事人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注销条件的,予以办理抵押注销登记,并在五日内将办理情况送达抵押当事人。不符合抵押注销要求的,应在三日内告知抵押当事人,并退还提交材料。
第十五条
抵押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的,处置抵押海域使用权的,受让人、抵押人、抵押权人在抵押海域使用权处置后三十日内,持有关文件到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海域使用权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第四篇:海域使用权抵押融资的调研分析
我国是海洋大国,海岸线长度、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面积均列世界前10位。我国拥有约300万平方公里的管辖海域,其中有完全主权的内水和领海37万多平方公里,大陆岸线长18000多公里,岛屿岸线长14000余公里,沿海滩涂面积有2万多平方公里,15米等深线以内浅海面积有12万多平方公里。随着海洋经济的不断发展,海域的用途也越来越被人
们所重视,海域的大量开发利用,使人们把眼光放在了海域使用权的抵押融资上。
**是我国唯一以岛建市的城市,近几年海洋经济迅速发展,海域使用的广度和深度不断加强,因此,在**地区进行海域使用权抵押融资方面的探索,有着积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从宏观层面来看,开展海域使用权抵押融资的基础条件已经具备
(一)海域相关的法律框架基本建立,海域的物权属性明晰。
海域是一项重要的物权,世界的法律制度对此一般都有明晰的界定,我国新颁布的《物权法》对海域的物权属性也进行了相关的规定。
二战以来,海洋产业在各沿海国家经济发展中的地位日益重要,海洋产值亦呈快速增长趋势。为了合理开发利用海洋及其资源,促进海洋产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保护海洋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权益,以英国、美国、日本、韩国为典型的沿海各国相继加强了对海域使用与管理的立法。
从我国情况看,1993年,财政部、国家海洋局联合下发了《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2001年10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海域使用管理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在法律属性上,海域与土地相类似,首先是一种自然资源,其次又是其他自然资源的载体。海域具备民法意义上物的特征,是一种类似于土地的不动产。我国立法将海域确定为不动产物权的客体,建立海域物权制度,不仅顺应了现代物权法的发展潮流,而且符合我国的国情和海洋管理的实际需要。将传统上以土地为核心的物权制度推进到了客体范围包括陆地、海洋和天空的现代物权制度。物权法的出台,使海域的物权属性更加明确,为开展海域使用权抵押融资提供了法律基础。海域使用权作为物权,在满足一定的情况下进行抵押、流转、继承进一步在法律上得到了明确。
(二)海洋管理进一点强化,有偿用海观念已经深入人心,海域使用权的价值不断体现。
我国是世界上开发利用海洋最早的国家之一,也是对其实施行政管理最早的国家之一。我国海洋管理从体制和法律上与世界海洋国家的沟通始于清朝,而真正的海洋管理体制的形成、发展和确立则是在新中国成立以后。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海域使用管理法》以及《物权法》的颁布,各沿海地区普遍建立了海域使用管理制度,积极开展了海域使用登记、许可证发放和海域使用法规及其配套制度,改变了海域使用的无序、无度、无偿的混乱局面,有偿用海观念已经深入人心。从全国情况看,截至2005年底,全国累计发放海域使用权证书31979本,确权海域面积95万多公顷,用海类型涉及渔业、交通、旅游、围海造地、海底工程等,其中渔业用海确权79万公顷。
从**市来看,到2006年底,根据《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已在渔业、交通运输、工矿、旅游娱乐、海底工程、围海造地等方面用海确权11503公顷。
(三)海域使用权的流转有一定发展。
海域所有权属国家所有,但海域使用权按照法律的规定,是可以流转的,实行海域使用权的流转,是为了促使使用者提高效率和效益,保护生态环境,实现海域资源的合理配置;同时,海域使用权的能否有效流转也是实施海域使用权抵押融资的必要条件。从全国来看,近年来海域使用权流转市场在全国各地不断发展,例如**省日照市,于2005年6月1日正式施行《日照市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为海域使用管理市场化运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海域使用权流转的市场化,是海域使用权抵押的融资的的一个必要条件。
(四)小规模的海域使用权抵押融资为全面开展海域使用权抵押融资提供丰富的实践经验。
目前已有不少沿海地区进行了海域使用权抵押融资工作大胆尝试,**省、**省一些地市出台了一些海域使用权抵押融资办法,例如**南安市在2002年12月开始,按照《海域使用权证登记办法》,受理海域使用权证的抵押登记申请,当地农业银行开始发放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省长岛县实行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近五个年头,取得了丰富的经验。当然,目前在在海域使用权抵押融资方面的探索还是小范围的,表现为融资规模不大,抵押范围主要是在养殖用海方面,在工业、交通等用海融资方面尚未得到实质性的拓展,因此还需要我们在以后的实践中进一步进行探索和总结。
二、**市开展海域使用权抵押融资的前景
(一)**市独特的海洋资源条件是开办海域使用权融资的先天优势
二十一世纪被称为“蓝色世纪”。海洋由于在全球政治、经济、军事等方面日益显现的重要地位而发展成世界各国角逐的必争之地。近年来,对海域资源的利用日益扩大,不但集中在渔业、盐业、港口和海运上,随着海洋科技的飞速发展,许多效益高、产量大的海洋新兴产业不断出现。据有关部门统计,2006年我国海洋生产总值超过2万亿元,达20958亿元,占同期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达10.01%。,比2005年增长13.97%,高出同期国民经济增长速度3.3个百分点。各主要海洋产业保持稳定增长态势,特别是海洋船舶业、海洋油气业、海洋工程建筑业、滨海旅游业的增加值比上年增长均超过17%。全国涉海就业人员达2960.3万人。
可以这样说,从经济发展的趋势来看,谁拥有海洋资源,谁就能取得发展的先机,而**市独特的资源正符合这个条件。**有1390个岛屿,是中国最大的群岛。以“海天佛国、渔都港城”著称的独特区域优势,构成了港口、海洋和旅游“三大特色经济”资源。**是国内沿海10大港口之一,可建泊位岸线1500多公里,水深10米以上的岸线占了一半以上,其中可建10万至25万吨以上泊位的岸线长达103公里,这样的港口优势在“长三角”地区是惟一的。“十一五”期间**经济发展前景将十分看好,将成为浙江海洋经济的核心区域,国内领先的海洋综合开发基地,国际上重要的海湾型海洋经济走廊。
(二)**海洋经济产业结构决定海域使用权抵押融资有很大的发展市场
目前,**市以船舶、海运、港口物流等直接用海相关的海洋产业已占全市总产值的50%以上,例如船舶修造业市场需求旺盛,企业生产饱满,赢利能力也大幅提升,据人行**市中支对全市10家船舶修造企业监测显示,2006年年净利润同比增长了1.49倍,利润率也由上年同期的7.8%上升到目前的12.3%。
从未来**产业结构的调整来看,海洋经济作为**战略重点和主攻方向,预计船舶工业到“十一五”末,年造船能力达到500万载重吨以上,造船产量达到350万载重吨以上,产值达到180亿元以上,修船坞容量350万载重吨,产值100亿元;船舶配件产值20亿元,船舶工业总产值达到300亿元左右,成为全省最大、全国重要的船舶修造船基地;以深水岸线为依托的岛屿型重化工业基地,利用海岛地区丰富的风能资源的发电项目,潮汐能等其他新能源项目也将快速发展;港口物流业将随着 “宁波—**港”一体化建设的推进,专业泊位和通用泊位、港口物流设施建设,与港口物流项目的配套的港航基础设施步伐进一步加快,将成为全国重要能源物资储运中转基地、长三角重要对外贸易物流基地;海洋旅游业作为**服务业发展的先导型支柱产业,将成为集礼佛朝拜、游览观光、休闲度假、健康养生、商务会展于一体的国际性亚热带群岛型海洋旅游基地。
海洋经济的高速发展,对海域使用的依赖性进一步增强,海域资源的珍惜性进一步得到体现。不管是从海域使用、流转,还是从海域抵押融资等角度,潜在的市场需求已经形成,**开展海域使用权抵押融资的市场条件已经具备。
(三)**的金融机构对海洋产业的融资经验比较充足
由于**独特的地理位置及资源情况,**市金融机构多年来在对海洋产业融资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开发了多种金融工具,创新了多种融资方式。以船舶制造业为例,金融机构在多年的工作中推出了船舶合同质押、船舶预收款退款保函等业务,不仅方便了企业融资,也在业务经办过程中熟悉了产业特性,完善了相关的流程。因此,在**市开展海域使用权抵押融资,金融机构的管理能力、业务人员的素质,以及信贷操作的技术条件都已经具备。
三、当前开展海域使用权抵押融资的难点
开展海域使用权抵押融资,对海洋经济发展的作用是明显的。海域使用权抵押业务的开展,扩大了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方便了个人、企业贷款融资,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用海业户生产资金紧张和贷款担保难的问题。对银行业来说,开展海域使用权的抵押贷款,能够拓展信贷市场、降低信贷风险,实现信贷资产的良性循环。但由于目前海域使用权抵押融资仍处于摸索阶段,从**这几年的情况来看,仍受诸多因素制约:
(一)海域使用权抵押的配套的法规不够健全,有关规章及程序不够完善。特别是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办法及登记程序,目前尚没有统一的办法。国家海洋局《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中虽规定了一些相关事项,但是由于缺少在实际办理抵押过程中应参照执行的程序及申请审批办法,对抵押当事人应提交的相关材料文件、海域使用权抵押年限、海域他权证书的使用和管理等相关规定缺乏,使抵押的操作难度较大。目前,**市银行机构在进行海域使用权抵押前,银行机构一般是通过征求海域使用审批部门意见的方式进行求证。但由于海域使用审批部门目前尚未建立规范的海洋使用权的登记管理办法,也没有相应的电子管理系统,档案管理无法满足抵押登记的需要。同时更主要的问题在于,由于缺乏规范的制度,对抵押登记中以及抵押登记后发生纠纷的法律责任如何界定,没有作出相应的规定,制约了海域使用权登记工作的开展。
(二)海域使用权抵押与临海土地抵押分离难。做为临海工业、港口物流等行业来说,海域使用权与临海土地使用权是紧密结合的,这是由海域和海域使用的性质与特点所决定的。众所周知,临海工业、港口物流用海,其海域和临海土地是一个无法截然分开的空间资源整体,从海域使用功能性来说,脱离了临海土地,海域会失去很多实用性。目前,除渔业及养殖用海外,海域使用的价值主要体现在海域与临海土地结合形成的港口、码头、航道等资源上,如果单独使用临海土地或者海域任一方作抵押,都无法体现海域的实际价值,特别从资产转让角度来看,除渔业养殖等用海外,大多数工矿交通等用海,如果脱离了临海土地,其海域使用权在二级市场很难进行转让,因此,如果摒弃临海土地,单独进行海域使用权抵押没有实际意义,在实践中也是行之不通。
(三)缺乏评估机构,海域使用权的价值确定难。海域使用权抵押,是海域使用权物权价值的体现。但目前在基层缺少比较健全的评估机制,从而使海域使用权价值无法合理体现。海域使用权资产评估是一项专业性比较强的工作,位置不同的海域,用途不同的海域,其使用权的价值千差万别,这个价值的确定,应由有一定专业知识、具有一定权威性的专门机构进行评估。而目前,**市还缺乏这方面的评估机构,对海域抵押权价值的认定,主要靠银企双方的协商而定。由于银企双方往往会存在一定分歧,因此对抵押价值的确定难度很大。为确保海域价值评估顺利开展,推动海域使用权抵押工作规范进行,需要建立海域价值评估机制,培养相关的评估人才,设立专业评估机构,但由于目前海域使用权流转市场化程度不高,因此,成立专业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还不现实,需要在实践中进行探索,寻求合理的解决办法。
(四)市场不发达,海域使用权转让难制约银行机构开办此业务的积极性。从法律角度来说,除军事用海、公务船舶专用码头用海、交通基础设施用海、非经营性公益事业用海等用海项目的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或抵押海域使用权外,海域使用权人在进行海域使用登记,依法缴纳海域使用金后,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自主进行海域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或抵押。从资产流动性角度来讲,抵押资产的的流动性是实现贷款抵押的必要条件,是实现信贷资产正常循环的前提。但在实际操作中,海域使用权的流转受多种因素的制约,特别是海域使用权的两级市场发展不够发达,限制了海域使用权及时转让,使得银行对发生坏帐后资产如何处置有所担心。从**市来看,海域使用权的转让目前还停留在由供需双方自行寻找供需信息的阶段,如果要开展一定规模的海域使用权抵押融资,迫切需要一个信息全面,交易方便的二级市场为海域使用权的转让提供方便。
四、海域使用权抵押融资的运作可行性模式选择。
对海域使用权抵押融资,限于目前的市场环境和制约条件,建议按照不同情况在以下几种模式中进行选择:
(一)直接抵押登记模式。养殖用海的抵押融资可用此模式融资。由于养殖用海抵押融资已在全国很多地方进行过实践,因此,这种方式相对比较简单,由海域使用人根据依法取得有关部门的海域使用权证,向有关金融机构提出贷款申请,经金融机构审查同意后由双方委托相关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确定海域使用权的价值,进行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后发放贷款。
(二)与临海用地或其他资产共同抵押模式。主要适用于海域用途同临海土地结合比较紧密的的工业、交通、旅游等用途的海域使用权抵押融资。对这种方式的抵押融资,应由用海人以临海土地使用权证或者临海码头、仓库资产等固定资产,加上用海人取得海域使用权证进行共同抵押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由双方认同的有关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通过评估确定临海土地使用权或者临海码头、仓库资产等固定资产和临海海域使用权的共同价值。抵押登记则可以由各自的抵押登记机构分别进行登记。
(三)征得临海资产拥有人同意后的单独抵押登记模式。海域使用相对可以和临海用地分离的工业、交通、旅游等用途的海域使用权抵押融资可以用这种方式。对这种抵押融资,可以先征得临海土地所有权人和抵押权人的同意,对海域使用权实施单独抵押。在临海土地使用权人和抵押权人的签属同意意见后,由海域使用权人向有关金融机构提出贷款申请,再由双方认可的评估机构进行价值的评估,经抵押登记机构对海域使用权进行单独登记后发放贷款。
五、对实施海域使用权融资完善相关配套措施的建议
针对海域使用权抵押融资中存在的难点,需要相关涉海部门及金融部门共同研究,积极落实有关措施,不断在实践中进行完善:
(一)及时完善相关制度办法,完善海域使用权抵押融资的操作流程。一是有关海洋管理部门尽快出台有关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规章制度,完善有关抵押登记办法。二是政府有关部门要完善海域资源流转办法,促进海域使用权资源的流转,特别是要按市场经济原则建立海域使用权流转机制,制定比较合理而又具有可操作性的海域使用权流转管理条例。对参与海域市场的主体、海域转让条件、转让程序、转让价格、违约责任、利益调节等重要问题进行规范。鼓励和保护那些有利于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海域使用权流转行为,使海域使用权市场健康运行。三是人民银行要引导各金融机构出台相关的信贷管理办法,不断探索和完善海域使用权抵押融资业务的运作模式,创新信贷产品,及时推出海域使用权抵押的多种融资方式。
(二)积极探索落实海域使用权的登记。要在研究出台有关抵押登记办法后,完善有关流程,落实相应的操作制度,规范操作流程。加强对海域使用权登记数据库管理,建立电子台帐,完善登记的信息化处理。为保证登记制度长期进行,对抵押登记应该实行有偿服务。同时要明确抵押登记机构的的法律责任,促进抵押登记行为的规范化。要探索和完善工矿交通用海的海域使用权抵押的相关登记办法,理顺临海土地抵押登记部门与海域使用权登记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方便抵押融资人及时进行登记。要研究海域使用权与临海用地土地使用权共同抵押的方式,并不断在实践中进行完善,使得海域使用权抵押融资不仅仅在渔业养殖用海中得到开展,同时更重要的是在工矿交通用海的抵押融资中得到广泛开展。
(三)积极培育和发展海域使用权的中介服务市场。建立海域使用权中介服务市场的长远目标是建立海域使用权评估机构、中介机构、二级市场,拍卖市场等体系,推动海域使用权资源流转市场的建立和发展,为开展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培育良好的市场环境。但鉴于目前刚开始探索海域使用权抵押融资,海域使用权市场的流转量比较小,所以不必急于建立实体交易市场,可考虑由有关海洋管理部门建立网上交易信息平台,提供交易信息服务。对海域使用权的评估,限于目前的条件也无法完全实现专业化的第三方评估,因此建议采取以下几种方式进行海域使用权价格的确定,一是由有关海洋管理部门提供参考价,由银企双方进行协商确定,二是由银企双方公认的非海域专业化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待市场发展成熟后再转由专门从事海域资产评估的机构进行评估。
(四)建议政府有关部门成立专业化的担保机构或担保基金。鉴于目前海域使用权流转市场化程度不高的情况,建议由有关部门成立海域使用权的专业化担保机构或者担保基金。担保机构或者担保基金在按市场化进行运作的同时,应该承担一部分政策性业务,对符合政策性业务的海域使用权的抵押进行再担保,如果发生融资风险,在海域使用权流转不畅的情况下,由担保机构或担保基金进行资产收购,在合适的情况下再进行资产流转或者处置,从而保证抵押融资各个环节的畅通。
第五篇:海域使用权抵押融资的调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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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使用权抵押融资的调研分析2010-06-29 18:52:00免费文秘网免费公文网海域使用权抵押融资的调研分析海域使用权抵押融资的调研分析(2)
我国是海洋大国,海岸线长度、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面积均列世界前10位。我国拥有约300万平方公里的管辖海域,其中有完全主权的内水和领海37万多平方公里,大陆岸线长18000多公里,岛屿岸线长14000余公里,沿海滩涂面积有2万多平方公里,15米等深线以内浅海面积有12万多平方公里。随着海洋经济的不断发展,海域的用途也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海域的大量开发利用,使人们把眼光放在了海域使用权的抵押融资
上。
**是我国唯一以岛建市的城市,近几年海洋经济迅速发展,海域使用的广度和深度不断加强,因此,在**地区进行海域使用权抵押融资方面的探索,有着积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从宏观层面来看,开展海域使用权抵押融资的基础条件已经具备
(一)海域相关的法律框架基本建立,海域的物权属性明晰。
海域是一项重要的物权,世界的法律制度对此一般都有明晰的界定,我国新颁布的《物权法》对海域的物权属性也进行了相关的规定。
二战以来,海洋产业在各沿海国家经济发展中的地位日益重要,海洋产值亦呈快速增长趋势。为了合理开发利用海洋及其资源,促进海洋产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保护海洋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权益,以英国、美国、日本、韩国为典型的沿海各国相继加强了对海域使用与管理的立法。
从我国情况看,1993年,财政部、国家海洋局联合下发了《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2001年10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海域使用管理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在法律属性上,海域与土地相类似,首先是一种自然资源,其次又是其他自然资源的载体。海域具备民法意义上物的特征,是一种类似于土地的不动产。我国立法将海域确定为不动产物权的客体,建立海域物权制度,不仅顺应了现代物权法的发展潮流,而且符合我国的国情和海洋管理的实际需要。将传统上以土地为核心的物权制度推进到了客体范围包括陆地、海洋和天空的现代物权制度。物权法的出台,使海域的物权属性更加明确,为开展海域使用权抵押融资提供了法律基础。海域使用权作为物权,在满足一定的情况下进行抵押、流转、继承进一步在法律上得到了明确。
(二)海洋管理进一点强化,有偿用海观念已经深入人心,海域使用权的价值不断体现。
我国是世界上开发利用海洋最早的国家之一,也是对其实施行政管理最早的国家之一。我国海洋管理从体制和法律上与世界海洋国家的沟通始于清朝,而真正的海洋管理体制的形成、发展和确立则是在新中国成立以后。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海域使用管理法》以及《物权法》的颁布,各沿海地区普遍建立了海域使用管理制度,积极开展了海域使用登记、许可证发放和海域使用法规及其配套制度,改变了海域使用的无序、无度、无偿的混乱局面,有偿用海观念已经深入人心。从全国情况看,截至2005年底,全国累计发放海域使用权证书31979本,确权海域面积95万多公顷,用海类型涉及渔业、交通、旅游、围海造地、海底工程等,其中渔业用海确权79万公顷。
从**市来看,到2006年底,根据《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已在渔业、交通运输、工矿、旅游娱乐、海底工程、围海造地等方面用海确权11503公顷。
(三)海域使用权的流转有一定发展。
海域所有权属国家所有,但海域使用权按照法律的规定,是可以流转的,实行海域使用权的流转,是为了促使使用者提高效率和效益,保护生态环境,实现海域资源的合理配置;同时,海域使用权的能否有效流转也是实施海域使用权抵押融资的必要条件。从全国来看,近年来海域使用权流转市场在全国各地不断发展,例如**省日照市,于2005年6月1日正式施行《日照市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为海域使用管理市场化运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海域使用权流转的市场化,是海域使用权抵押的融资的的一个必要条件。
(四)小规模的海域使用权抵押融
资为全面开展海域使用权抵押融资提供丰富的实践经验。
目前已有不少沿海地区进行了海域使用权抵押融资工作大胆尝试,**省、**省一些地市出台了一些海域使用权抵押融资办法,例如**南安市在2002年12月开始,按照《海域使用权证登记办法》,受理海域使用权证的抵押登记申请,当地农业银行开始发放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省长岛县实行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近五个年头,取得了丰富的经验。当然,目前在在海域使用权抵押融资方面的探索还是小范围的,表现为融资规模不大,抵押范围主要是在养殖用海方面,在工业、交通等用海融资方面尚未得到实质性的拓展,因此还需要我们在以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