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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分公司登记指南
编辑:青苔石径 识别码:20-300794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03 13:32:19 来源:网络

第一篇:内资分公司登记指南

内资分公司登记指南

自2016年10月1日起,广东省全面实施“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不再发放。

敬告: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应正确履行法定义务,故在办理内资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之前,敬请详细阅读本《指南》

注意: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内资分公司申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适用本指南。

2、登记申请表格可以通过东莞红盾信息网(http://dgaic.gov.cn)下载或者到东莞市工商局和各镇街工商分局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提交材料涉及签署,应使用黑色或蓝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事项名称

内资分公司登记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 申请条件

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的经营范

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登记事项

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

申请方式

申请企业登记,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

(一)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

(二)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办理流程

(一)登记注册大厅办理流程

前往登记注册大厅提交相关材料→登记机关审查、核准登记并核发登记(核准)通知书→申请人到登记注册大厅领取营业执照(通知书)

(二)网上登记注册大厅办理流程

登陆广东省网上登记注册业务系统(http://wsnj.gdgs.gov.cn/aicnet/main.jsp)填写有关登记申请资料→登记机关进行预审→申请人凭预审通知书,带齐申请所需全部申请材料到登记注册大厅办理登记事项→登记机关审查、核准登记并核发登记(核准)通知书→申请人到登记注册大厅领取营业执照(通知书)

办理时限

申请人直接到登记场所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材料齐全,应当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可以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不能当场决定的,设立登记,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1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个工作日;除此之外的其他业务,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5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办理时间

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部分镇街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办理地点

东莞市工商局和各镇街工商分局

办理材料

设立登记

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内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3.隶属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4.隶属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5.分公司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具体按《东莞市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和《东莞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试行办法》执行,详见附件)

6.已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公司签署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9.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2.第8、9项材料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3.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布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商事主体不得以禁设区域目录所列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变更登记

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内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 因公司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公司名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变更后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分公司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具体按《东莞市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和《东莞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试行办法》执行,详见附件)

◆ 分公司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公司签署的原任分公司负责人的免职文件、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 分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提交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营业执照副本。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第3项材料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3.分公司名称变更的,公司应当在分公司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后的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4.联络员备案提交第1、2项材料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联络员为指定机构的,还需提交该指定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

5.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布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商事主体不得以禁设区域目录所列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6.2017年12月31日前未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还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7.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登记后换发营业执照的,申请人应当在领取新营业执照时缴回旧营业执照。

注销登记

分公司被公司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内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3.分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的,应当提交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或吊销设立许可的决定。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分公司注销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5.国家税务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未涉

及纳税义务的,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未涉及纳税义务证明。

6.营业执照正、副本。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第4项材料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3.公司应当在分公司登记机关准予注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注销登记证明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4.2017年12月31日前未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还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年报

登记成立的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gsxt.saic.gov.cn/)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咨询方式

东莞红盾信息网:http://dgaic.gov.cn

联系电话

全市业务咨询电话:0769-12345;0769-26986138 莞城分局咨询电话:0769-22241080; 石龙分局咨询电话:0769-86182930; 虎门分局咨询电话:0769-85248262; 东城分局咨询电话:0769-23166111; 万江分局咨询电话:0769-22288816; 南城分局咨询电话:0769-22414149; 中堂分局咨询电话:0769-81311681; 望牛墩分局咨询电话:0769-81313312; 麻涌分局咨询电话:0769-88230078; 石碣分局咨询电话:0769-86360116; 高埗分局咨询电话:0769-81301681; 道滘分局咨询电话:0769-88310612; 洪梅分局咨询电话:0769-81336618; 沙田分局咨询电话:0769-81262123; 厚街分局咨询电话:0769-85584186; 长安分局咨询电话:0769-82280701; 寮步分局咨询电话:0769-83329529; 大岭山分局咨询电话:0769-85623382; 大朗分局咨询电话:0769-82228608; 黄江分局咨询电话:0769-83364197; 樟木头分局咨询电话:0769-87712780;

清溪分局咨询电话:0769-87322102; 塘厦分局咨询电话:0769-87812312; 凤岗分局咨询电话:0769-87503337; 谢岗分局咨询电话:0769-87763410; 常平分局咨询电话:0769-83334095; 桥头分局咨询电话:0769-81026090; 横沥分局咨询电话:0769-83377310; 东坑分局咨询电话:0769-83381551; 企石分局咨询电话:0769-86666110; 石排分局咨询电话:0769-86653127; 茶山分局咨询电话:0769-86641327; 松山湖分局咨询电话:0769-22894228

相关表格

内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

住所(经营场所)产权证明(适用非住所申报制)注:本指南按现行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编制,如有变化,由广东省工商行政局统一调整。

东莞市市场主体提交住所(经营场所)

使用证明材料清单

东莞市市场主体提交住所使用证明共分3类,分别是集群注册、住所申报制、住所申报制以外的住所证明。

一、集群注册中的托管企业与集群企业应提交的材料 1.托管企业:需按不适用住所申报制的情形提交材料,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且场地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自申请之日起不少于2年。

2.集群企业:托管企业出具的住所托管证明文件。注:下列市场主体不得申请登记为集群企业:

(一)经营范围涉及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

(二)从事生产加工、餐饮服务、旅业、娱乐服务、网吧、药品、医疗器械、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旅行社、融资性担保、小额贷款、证券服务、拍卖、典当等行业的。

二、适用住所申报制的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向登记机关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无需提交房地产产权证明、租赁合同、村(居)委会证明等住所使用证明材料。

注:下列情形不适用住所信息申报:

(一)拟申请从事桑拿按摩、沐足、歌舞、游艺、美容美体、旅业、餐饮服务、网吧、电镀、漂染、印花、洗水、制革、造纸、电力生产、垃圾处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经营的;

(二)以法定用途为住宅的商品房和政府保障性住房、军队房产、外商投资企业房产、外国(地区)企业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

三、不适用住所申报制的,应提交的材料

1.使用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房屋产权证明;使用非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或者房屋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或者镇、街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或者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为自有房屋出具的证明。

镇、街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书样式参考《住所(经营场所)产权证明(适用非住所申报制)》。

2.使用外国(地区)企业的房屋,须提交房屋产权证明、产权人同意申请人使用该房屋的证明及产权人与住所使用人有投资关系的证明材料。

3.使用外商投资企业房屋的,除提交第1项所指住所使用证明外,还须提交该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来一补企业的房屋,视同外资企业房屋。

4.使用宾馆、饭店出租的房间或铺位的,使用证明为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使用军队房产的,使用证明为《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将住宅改作经营性用房的,须同时提交已征求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村(居)委会或小区业主委员会证明和申请人承诺书。承诺书与证明参考《住所(经营场所)产权证明(适用非住所申报制)》中的《住宅改经营性用房证明》。

产权人与出租人不一致的,须同时提交房屋产权人同意转租、分租证明材料。

四、上述3种情形之间相互变更的(包括因经营范围变更导致市场主体变更后不适用集群注册、不适用住所申报)

按变更后的情形,决定能否登记及提交何种住所证明材料。

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三来一补企业转型为三资企业,相关文件对住所证明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涉及上述第(四)项情形的除外。

市场主体的住所依法应当经规划、住建、国土、公安、消防、环保、文化、卫生、安监、城管等有关部门审批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开展经营活动前须依法办理审批。

第二篇:内资分公司登记指南

内资分公司登记指南

敬告: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应正确履行法定义务,故在办理内资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之前,敬请详细阅读本《指南》

注意: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内资分公司申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适用本指南。

2、《分公司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附表――负责人信息》可以通过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http://)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提交材料涉及签署的,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登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登记条件

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登记事项

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

申请方式

申请企业登记,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

(一)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

(二)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办理时限

申请人直接到登记场所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设立登记

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分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吊

销营业执照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决定。

(4)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收费标准

设立登记费每户 300元,变更登记费每次 100元,注销登记不收费。

需要领取营业执照副本的,缴纳工本费每份10元。

备注: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免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注册登记费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

第三篇:内资公司登记指南

内资公司登记指南之一

敬告: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应正确履行法定义务,故在申办内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注册之前,敬请详细阅读本《指南》。

注意: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登记适用本指南。

2、《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附表——法定代表人信息》可以通过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http://)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涉及股东签署的,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登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登记条件

(一)有限责任公司: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二)股份有限公司: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登记事项

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认缴出资额。

申请方式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

(一)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

(二)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办理时限

申请人直接到登记场所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设立登记

申请国有独资公司设立登记,应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先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有关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程序及提交文件,请参见《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指南》。

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办理程序

→→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 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0、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规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参照本规范提供有关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纪录(募集设立的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4、全体发起人签署或者出席股东大会或创立大会的董事签字的公司章程。

5、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 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发起人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 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 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其他发起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6、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其中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创立大会会议记录)可以与第3项合并提交;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公司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9、住所使用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1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变更登记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办理程序

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该文件;其中股东变更登记无须提交该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

◆ 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

◆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只需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 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在报纸上刊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 变更经营范围的,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审批机关单独批准分公司经营许可经营项目的,公司可以凭分公司的许可经营项目的批准文件、证件申请增加相应经营范围,但应当在申请增加的经营范围后标注“(限分支机构经营)”字样。

◆ 变更股东的,股东向其他股东转让全部股权的,提

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提交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其他股东接到通知三十日未答复的,提交拟转让股东就转让事宜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书,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和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划转国有资产相关股权的,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划转股权的文件,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 变更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的,提交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股东或发起人更名后新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 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撤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签署的撤销变更登记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公司名称、申请撤销的变更登记事项及登记时间、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文号和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文号。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申请撤销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公司签署的撤销变更登记申请书可自拟。

备 案

办理程序

公司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备案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备案事项证明文件。

◆ 章程备案。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其中股东变更登记无须提交该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 董事、监事、经理备案。提交有关董事、经理、监事发生变动的文件。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由符合章程规定表决通过比例的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或其他批准文件。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提交新任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件复印件。

◆ 增设分公司备案。提交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公司清算组备案。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关于成立清算组的股东大会记录(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关于成立清算组的书面文件。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

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成立清算组的书面文件(加盖

公章)。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无须提交股东会决议,提交人民法院成立清算组的决定。人民法院裁定解散的,还应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还应提交行政机关的相关决定。

5、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修改章程等有关事项申请备案的适用本规范。其中,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解散、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申请清算组成员备案适用本规范。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不适用本规范。

2、公司备案与公司有关变更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一并提交有关材料。

注销登记

办理程序

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4、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清算报告的确认文件。

◆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确认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确认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确认文件。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确认文件。◆ 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在清算报告上已签署备案、确认意见的,可不再提交此项材料。

◆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5、经确认的清算报告。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提交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书。

6、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 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 设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8、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因合并、分立而办理公司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4、5、6项材料,提交合并协议或分立决议、决定。

收费标准

设立登记费按注册资本总额的0.8‰缴纳;注册资本超过一千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缴纳;注册资本超过一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设立登记费最低额为50元。

变更登记费每次100元,增加注册资本的按注册资本增加额缴纳增资费(按公司设立收费标准),不另收变更登记费。

注销登记不收费。

备注: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免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注册登记费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

咨询方式

广东红盾信息网:http:// 东莞红盾信息网:http://dgaic.gov.cn

东莞市工商局工商登记咨询电话:0769-26986138 各种登记申请表格可以通过东莞红盾信息网下载或者到各工商登记注册大厅领取。

各种登记申请表格、《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广东红盾信息网下载或者到各工商登记大厅领取。

注:本指南按现行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编制,如有变化,由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调整。

第四篇:内资公司股东变更登记办事指南

内资公司股东变更登记

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内资公司股东变更登记

二、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3、《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三、行政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审批数量限制,申请方式为直接向本机关申请。

四、行政审批条件

1、依法订立股权转让协议;

2、转让后股东人数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3、涉及国有、集体资产转让的,须符合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

4、法律、法规对有限公司股东资格有特殊规定的,新股东须符合规定;

5、股权转让的方式和程序须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申请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加盖公章);

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4、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提交股东会决议(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有限责任公司未就股东转让股权召开股东会的或者股东会决议未能由全体股东签署的,应当提交转让股权的股东就股权转让事项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30日内其他股东的答复意见,其他股东未答复的,须提交拟转让股东的说明;

5、股权转让协议或股权交割证明(由转让双方签署,股东或发起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或发起人加盖公章);

6、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企业法人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法人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社团法人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民办非企业提交民办非企业证书复印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7、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股东或发起人应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9、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提交《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表格可在高新区政务中心工商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成都市政务中心网站和市工商局红盾网站免费下载。

七、行政审批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成都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在10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领取《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八、行政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九、行政审批收费标准及依据

100元/次(每个副本收费10元)。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工商局价费字(1992)414号。

十、行政审批年审或年检

有年审或年检

十一、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事项

十二、事项类型

承诺件

十三、目前是否在中心办理

十四、是否网上预审

第五篇:内资有限责任公司商事登记指南

内资有限责任公司商事登记指南

敬告: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应正确履行法定义务,故在申办内资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注册之前,敬请详细阅读本《指南》。

本《指南》中所列提交文件未注明为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提交原件的,应提交由申请人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的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供登记机关核对。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所提交文件涉及股东签署的,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申请人在填写表格和准备文件时应详细阅读申请人须知。

登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登记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登记事项

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

申请方式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

(一)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

(二)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办理时限

申请人直接到登记场所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设立登记

申请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应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先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有关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程序及提交文件,请参见《登记指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办理程序

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 备齐有关文件,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 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 备齐有关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 缴纳登记费,领取营业执照

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以股权出资的,提交《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

8、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9、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10、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无法提交上述产权证明的,可以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出具同意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证明,由业主和经营者提交承诺书,分别承诺对该场所承担房屋安全和消防安全责任。

将住宅改变为商业用途的,还应提交载有经营者已征求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承诺与证明内容的场地登记表。

1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2、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设立登记的程序及提交文件,请参见《登记指南(之二十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登记与年检》、《登记指南(之二十二)-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登记与年检》。

2、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变更登记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办理程序

领取《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 备齐有关文件,申请变更登记 → 缴纳登记费,领取营业执照

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如申请人同时申请多项变更登记,相同的文件只需提交一份。

名称变更:

公司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变更名称,应当向其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其公司登记机关管辖权的,由其公司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登记权的公司登记机关申报。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会决议,内容应当包括:名称变更的原由,拟变更的新名称,修改公司章程的具体条款项。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名称变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住所变更:

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记机关将公司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会决议,内容应当包括:住所变更的原由,拟变更的新住所,修改公司章程的具体条款项。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无法提交上述产权证明的,可以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出具同意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证明,由业主和经营者提交承诺书,分别承诺对该场所承担房屋安全和消防安全责任。

将住宅改变为商业用途的,还应提交载有经营者已征求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承诺与证明内容的场地登记表。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住所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7)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经营范围变更:

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决议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会决议,内容应当包括:经营范围变更的原由,拟变更的新经营范围,修改公司章程的具体条款项。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审批机关单独批准分公司经营许可经营项目的,公司可以凭分公司的许可经营项目的批准文件、证件申请增加相应经营范围,但应当在申请增加的经营范围后标注“(分支机构经营)”字样。

(6)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法定代表人变更:

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公司签署的《变更登记附表——法定代表人信息》(公司加盖公章);

(4)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任免文件等,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应当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方式),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变更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还应提交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以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会决议,内容应当包括: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原由,拟变更的新法定代表人,修改公司章程的具体条款项。

(7)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姓名涉及公司董事变动的,应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备案提交材料规范》同时提交相关备案材料,相同的材料不必重复提交。

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无需提交第(4)、(5)两项材料。

注: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注册资本变更: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应当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司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公司全体股东足额缴纳出资后,公司申请减少注册资本,应当同时办理减少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公司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东出资信息》(公司加盖公章);

(4)关于公司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或者决定;

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内容应当包括: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各股东具体承担的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各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日期,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7)以股权出资的,提交《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注册资本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9)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在报纸上刊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10)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实收资本变更:

公司变更实收资本的,应当自足额缴纳出资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公司签署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东出资信息》(公司加盖公章);

(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实收资本变更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还应提交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以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会决议,内容应当包括:实收资本变更的原由,拟变更的实收资本,修改公司章程的具体条款项。

(6)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股东变更:

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公司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公司签署《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东出资信息》(公司加盖公章);

(4)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提交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其他股东接到通知三十日未答复的;提交拟转让股东就转让事宜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无须提交本材料。

(5)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7)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股东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9)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书,无须提交第(4)、(5)项材料;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划转国有资产相关股权的,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划转股权的文件,无须提交第(5)项材料。

公司变更股东,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原外资注册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有关材料。

注: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股东姓名或名称变更:

股东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公司签署《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东出资信息》(公司加盖公章);

(4)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内容应当包括:股东改变后的姓名或名称,修改公司章程的具体条款项。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股东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企业提交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自然人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

(7)股东更名后新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8)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营业期限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内容应当包括:营业期限变更的原由,拟变更的营业期限,修改公司章程的具体条款项。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营业期限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出资时间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内容应当包括:出资时间变更的原由,拟变更的出资时间,修改公司章程的具体条款项。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出资时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出资方式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内容应当包括:出资方式变更的原由,拟变更的出资方式,修改公司章程的具体条款项。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以股权出资的,提交《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出资方式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7)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公司类型变更:

公司变更类型的,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关于变更公司类型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内容应当包括:变更公司类型的原由,拟变更的公司类型,修改公司章程的具体条款项或重新修订章程的决定;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提交验资报告;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公司类型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7)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公司变更类型,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格式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注: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撤销公司变更登记: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撤销变更登记申请书》(加盖公司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加盖公司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

(4)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备 案 :

办理程序

领取《公司备案申请书》 → 备齐有关文件,申请备案 → 领取《备案通知书》

备案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董事、监事、经理变动备案: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公司登记附表——董事、监事、经理信息》(公司加盖公章);

(4)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董事、监事、经理的发生变动的文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提交股东会决议(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二分之一以上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公司章程对上述两项有关的表决比例有更高规定、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从其规定。

(5)新任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件复印件;

(6)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

1、董事、监事、经理备案与公司有关变更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一并提交有关材料,不再填写《公司备案申请书》。

2、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公司章程修改备案:

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正后的章程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内容应当包括:修改公司章程的具体条款项。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

1、章程备案与公司有关变更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一并提交有关材料,不再填写《公司备案申请书》。

2、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设立分公司情况备案:

分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准予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后,公司应当在30日内持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该分公司的备案手续。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5)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6)其他材料。

撤销分公司的提交分公司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分公司变更名称的,提交分公司的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和分公司变更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公司清算组备案:

公司解散时,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股东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无须提交股东会决议,提交人民法院成立清算组的决定。人民法院裁定解散的,还应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还应提交行政机关的相关决定。

(4)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注销登记

办理程序

领取《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 备齐有关文件,申请注销登记 → 领取《核准注销登记通知书》

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由破产管理人签署。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由破产管理人签署。

(3)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4)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清算报告的确认文件;提交股东会确认决议,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在清算报告上已签署备案、确认意见的,可不再提交此项材料。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5)经确认的清算报告(包括清算组成员和股东会确认);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提交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书。

(6)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设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8)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由破产管理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因合并、分立而办理公司注销登记的,无须提交第(4)、(5)、(6)项材料,提交合并或分立协议。以上涉及签署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加盖公章。

收费标准

设立登记费按注册资本总额的0.8‰缴纳;注册资本超过一千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缴纳;注册资本超过一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设立登记费最低额为50元。

变更登记费每次100元,增加注册资本的按注册资本增加额缴纳增资费(按公司设立收费标准),不另收变更登记费。需要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缴纳工本费每份10元。注销登记不收费。

咨询方式

东莞红盾信息网:http://dgaic.gov.cn

东莞市工商局工商登记咨询电话:0769-26986138

各种登记申请表格可以通过东莞红盾信息网下载或者到各工商登记注册大厅领取。

注:本指南按现行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编制,如有变化,由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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