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常州市文化产业信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常州市文化产业
信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在推进产业发展中的杠杆作用,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和循环增值能力,缓解文化企业贷款困难,根据《江苏省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116号)、常州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大力推进文化名城建设的意见》(常发〔2011〕36号)和市文化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常州市文化产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常文改字〔2011〕1号)规定,决定设立常州市文化产业信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为确保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高效、规范运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在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是信用保障资金,主要用于政府推动银行加大对常州文化企业的贷款,对合作放贷银行为文化企业贷款所产生的损失进行补偿,为文化企业承担有限代偿责任。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三条 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四条 市委宣传部和市财政局是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计划审批和使用监督,组织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规模增减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章 运作方式
第五条 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确定合作银行并签订合作协议,向合作银行存入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合作银行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存入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并提供不低于15倍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数的贷款额度。
第六条 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使用遵循科学合理、高效安全的原则,贷款风险由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合作银行共同承担,具体承担比例、操作办法另行商定。市财政局承担的贷款风险补偿最高额度以存入合作银行专户中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余额为限。
第四章 支持对象
第七条 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支持常州市区范围内的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成长潜力大、示范性强的文化企业(以下简称贷款申请人)。
第八条 贷款申请人应是在常州市区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设立,具有完善的经营管理机制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管理团队应具备较高素质及与完成项目相适应的经营管理能力;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资信等级较高;资产负债率低于60%。
第九条 贷款申请人须为文化类企业法人单位或企业化管理的文化事业单位。
第五章 项目立项
第十条 贷款申请人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宣传部门提出申请,市委宣传部汇总辖区宣传部推荐名单,并会同市财政部门对贷款申请人及其项目进行初步筛选,择优向合作银行推荐,提出需支持的企业名单。贷款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报表,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项目相关批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项目预算(决算)支出明细情况表;
3.项目单位近两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银行贷款证明以及报表附注说明等;
4.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合作银行按银行贷款程序对贷款申请人进行独立审核,单位及其个人信用将作为贷款项目立项的重要依据,并决定是否发放贷款。每个贷款申请人贷款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第十二条 合作银行审核认为可以贷款的项目,由合作银行与贷款申请人签订贷款合同等相关协议,并根据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发放贷款。
第六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和合作银行建立信息沟通和管理协调机制,共同做好风险补偿专项资金项目的管理工作。合作银行应按月向市委宣传部和市财政局报送贷款单位相关报表,合作银行负责对贷款合同执行情况和资信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贷款单位应遵照合同规定,保证贷款使用符合要求,按期还贷付息。
第十五条 贷款单位不能按期还本付息,合作银行应核实贷款单位的还贷能力,并及时通知市委宣传部和市财政局。对贷款单位确实无法及时足额还贷由合作银行列入不良贷款,经市委宣传部和市财政局审核,按规定报经批准后,方可在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中按具体商定的比例与合作银行共同分担不良贷款。合作银行按照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对贷款单位追偿,追偿资金扣除诉讼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后,充实风险补偿专项资金。
第十六条 合作银行应加强对项目贷款的监管,承担不良贷款的追偿责任,减少风险补偿资金损失。
第十七条 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贷款单位若有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或在日常管理中不按管理要求提供完整财务报表、项目进展报告等材料,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及合作银行有权提前终止和追回贷款单位的贷款,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力。
第十八条 经合作银行催告,到期恶意不还款的贷款单位,取消其申报市级文化产业引导资金的资格。发生代偿的贷款单位2年内不得申报市级文化产业引导资金。合作银行根据有关规定记录贷款单位的不良信用并按合同通过法律程序追偿其欠款。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委宣传部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4月22日起实施,暂定四年。
第二篇: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办文资[2014]4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重新修订印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文资[2012]4号)有关要求,现就2014年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支持内容
1.继续支持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培育骨干文化企业、构建现代文化产业体系、促进金融资本和文化资源对接、推进文化科技创新和文化传播体系建设、推动文化企业“走出去”等六大方向。
2.巩固文化金融扶持计划。加大对文化金融合作的支持力度,引导金融资本投入文化产业,鼓励企业在项目实施中积极利用金融工具,对于获得有关银行基准利率贷款的文化产业项目给予优先考虑。
3.扩大实体书店扶持试点范围。决定将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湖北、湖南、安徽、江西、四川、陕西、云南等12个省市纳入试点范围,原则上每个试点省市可推荐不超过5家实体书店。中央财政将对试点省市符合条件的优秀实体书店给予奖励,用于帮助其购置软硬件设备、支付房租、弥补流动资金不足等。
4.实施环保印刷设备升级改造工程。重点支持企业购置更新环保印刷设备,扩大高端环保印刷生产能力,增强核心竞争力;支持绿色环保原辅材料研发及推广。
5.开展新闻出版业数字化转型升级。重点支持新闻出版企业开展相关国家标准的应用,采购或升级用于出版资源深度加工的相应设备及软件系统,传统出版业务流程数字化改造软件系统、内容资源关联与复合应用软件系统,版权资产管理工具与系统等。
6.推动电影产业发展。重点支持高新技术在电影制作中的应用、电影企业“走出去”、重要电影工业园区和高科技核心基地建设、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重点影片、重点专业性电影网站建设等。
7.促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重点支持文化产品和服务的生产、传播、消费的数字化、网络化进程,强化文化对信息产业的内容支撑、创意和设计提升;支持利用数字技术、互联网、软件等高新技术支撑文化内容、装备、材料、工艺、系统的开发和利用。
8.加快特色文化产业发展。重点支持具有地域特色和民族风情的民族工艺品创意设计、文化旅游开发、演艺剧目制作、特色文化资源向现代文化产品转化和特色文化品牌推广,向丝绸之路文化产业带、藏羌彝文化产业走廊等国家重点支持区域倾斜。
9.推动对外文化贸易发展。重点对列入《2011-2012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目录》的有文化服务出口业绩的企业给予奖励;对列入目录的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给予补助。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
1.申报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二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三是具有一定规模实力、成长性好,其中净资产一般不低于500万元。
2.企业申请项目补助的,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项目,申请金额一般不超过企业上年末经审计净资产额的30%;企业集团最多可同时申报两个项目,合计申请金额不得超过企业集团上年末经审计合并净资产的20%。
3.除贷款贴息、出口奖励项目外,企业不得就往年已获支持项目或类似项目再行申报。
4.企业集团下属单位,通过企业集团统一进行申报。
(二)其他申报单位。
1.申报专项资金的其他申报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具备从事文化产业相关工作的职能或资质;二是已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2.其他申报单位的申报项目应当体现国家文化产业政策,对文化产业发展具有服务或示范作用,重点是国家或地方文化改革发展规划所确定的产业项目。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应按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其中:
1.申请资产评估、审计、政策法律咨询等费用补助的,需提供清产核资专项审计业务约定书、付款原始凭证及发票复印件。
2.申请项目补助的,需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相关合同等复印件。
3.申请贷款贴息的,需提供相关银行贷款合同、利用贷款实施重点发展项目情况说明、已支付贷款利息凭证等复印件。付息凭证须与贷款合同所列的项目用途一致。
4.申报保险费补助的,需提供保险合同、已支付保险费凭证等复印件。
5.申请境外投资项目补助的,需提供境外企业注册文件、商务主管部门核准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资金汇出证明、项目合同、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资金审计报告和项目补助资金申请报告。
6.申请实体书店扶持奖励的,需提供实体书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实体书店奖励资金申请表。
申报专项资金的企业,还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经审计的最近两年企业财务报告等复印件。
(二)申报方式。
纸质文件申报与在线申报同时进行,申报单位按要求完成在线申报后,还应提交纸质文件。申报单位从财政部政府网站司局频道(http://wzb.mof.gov.cn/),进入“中央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模块,按要求填写和提供有关资料;其中,申报出口奖励的单位登陆商务部文化贸易管理系统(http://fwmyzb.mofcom.gov.cn/),进入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申报系统,按要求填报有关数据。申报项目涉及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合同文本、付款凭证等,应按要求上传扫描件。每个项目的电子文件应做到数据准确、资料齐全、扫描图像清晰。
(三)申报程序。
中央各部门(单位)、各省级(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厅(局)、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中央企业负责组织本部门、地区或单位申报工作,并于2014年5月20日前完成在线审核,正式向财政部报送申请文件,逾期不受理。
四、工作要求
中央各部门(单位)、各省级财政厅(局)、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中央企业应高度重视2014年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组织工作,不断提高申报工作质量,按时完成申报工作任务。重点做好以下几点:
(一)进一步强化项目审核主体责任,严格制定审核程序和标准,提高项目审核透明度,减少人为因素干扰,对所有向财政部上报的项目严格审核把关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紧紧围绕国家文化改革发展战略和规划以及本部门(地区)改革发展重点领域,注意加强与有关方面的协调配合,做到工作衔接顺畅、运转高效。
(三)将今年项目申报与以往文化产业项目监督检查工作结合起来,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申报单位可限制其申报资格。
(四)认真开展项目初审工作,初审报告应包括初审工作组织情况、申报项目情况、初审意见等内容。初审报告系必备申报文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后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并报财政部。
财政部办公厅
2014年4月4日
第三篇: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重新修订印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文资[2012]4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近几年文化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我部对原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
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提高文化产业整体实力,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战略性调整,推动文化产业跨越式发展。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体现国家文化发展战略和规划,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文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及公共财政基本要求,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 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资金分配和拨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方向与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
(一)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对中央级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有关费用予以补助,并对其重点文化产业项目予以支持。
(二)培育骨干文化企业。对中央确定组建的大型文化企业集团公司重点发展项目予以支持,对文化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联合兼并重组和股改等经济活动予以支持。
(三)构建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对国家文化改革发展规划所确定的重点工程和项目、国家级文化产业园区和示范基地建设、文化内容创意生产、人才培养等予以支持,并向中西部地区、特色文化产业和新兴文化业态倾斜。
(四)促进金融资本和文化资源对接。对文化企业利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渠道融资发展予以支持;对文化企业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等活动予以支持。
(五)推进文化科技创新和文化传播体系建设。对文化企业开展高新技术研发与应用、技术装备升级改造、数字化建设、传播渠道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等予以支持。
(六)推动文化企业“走出去”。对文化企业扩大出口、开拓国际市场、境外投资等予以支持。
(七)财政部确定的其他文化产业发展领域。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分为重大项目和一般项目,支持方式包括:
(一)项目补助。对符合支持条件的重点发展项目所需资金给予补助。
(二)贷款贴息。对符合支持条件的申报单位通过银行贷款实施重点发展项目所实际发生的利息给予补贴。
(三)保费补贴。对符合支持条件的申报单位通过保险公司实施重点发展项目所实际发生的保费给予补贴。
(四)绩效奖励。对符合支持条件的申报单位按照规定标准给予奖励。
(五)财政部确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章 重大项目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项目,是指财政部按照国家文化改革发展规划要求,组织实施的文化产业重点工程和项目。
第八条 财政部根据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文化产业发展需要印发专项资金重大项目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按要求进行申报。
第九条 重大项目申请人应当是符合申报通知要求的部门或企事业单位。
第十条 重大项目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交项目申请书及其他相关材料。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申请人基本情况、项目背景材料、项目目标及主要内容、项目执行进度安排、申请资金额及预算安排、地方财政资金支持情况和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 重大项目申请人应按以下程序进行申报:
(一)中央各部门、资产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中央企业,直接向财政部申报;
(二)中央各部门归口管理的申报单位,由主管部门报财政部;
(三)地方申报单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报财政部。
第十二条 财政部负责对重大项目的组织、立项、评审等工作,并根据评审结果研究确定具体支持项目和金额。
第十三条 财政部负责对重大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追踪问效。
第四章 一般项目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一般项目,是指申请人按照本办法所确定的支持方向自行申报的文化产业项目。
第十五条 财政部根据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文化产业发展需要印发专项资金一般项目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按要求进行申报。
第十六条 一般项目申请人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以及从事文化产业相关工作的部门或事业单位。
第十七条 一般项目申请人除需按要求提交资质证明和专项资金申请文件外,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项目补助的,需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相关合同等复印件。
(二)申请贷款贴息的,需提供银行贷款合同、贷款承诺书、付息凭证等复印件。
(三)申请保费补贴的,需提供保险合同、保险费发票等复印件。
(四)申请绩效奖励的,需提供相关证明、合同、原始凭证等复印件。
(五)财政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 一般项目申请人应按以下程序进行申报:
(一)中央各部门、资产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中央企业,直接向财政部申报;
(二)中央各部门归口管理的申报单位,由主管部门报财政部;
(三)地方申报单位向地方财政部门申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汇总后报财政部。
(四)企业集团下属单位,通过企业集团统一进行申报。
第十九条 中央各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及归口管理单位的一般项目申报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一般项目申报工作。
第二十条 中央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要建立规范的项目审核机制,重点是审核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申报程序是否符合要求;申请项目数量是否超出有关限制条件;有关申报文件材料是否真实有效等。
第二十一条 中央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在对申报项目初步审核、遴选的基础上,按规定向财政部汇总报送本部门或本地区申报项目。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组织成立专项资金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审核有关申请材料,重点是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文化产业政策;项目可行性、实施计划及准备情况;项目投资概算、自筹资金情况、地方财政投入情况等,在此基础上提出扶持项目预算安排建议。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根据专项资金专家评审委员会建议,结合预算管理要求及专项资金规模研究确定具体支持项目和金额。
第五章 资金使用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后,按照预算和国库管理规定,及时下达并拨付资金。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预算一经批复,应严格执行。资金使用单位应按规定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六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及时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建立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库,对获得补助资金的项目实施跟踪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结转和结余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中央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应当建立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制度,督促资金使用单位及时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将有关材料汇总后报财政部备案。资产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中央企业,按上述要求直接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根据需要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检查和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项目申请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支持:
(一)申报项目存在重大法律纠纷的;
(二)未按规定报告以往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
(三)受补助项目经绩效评价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的;
(四)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未满2年的;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财政部将收回专项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印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0]81号)同时废止。
第四篇: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二:
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文化产业发展。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文化产业发展相关政策,坚持“诚实申报、科学管理、公开透明、择优支持”的原则。
第四条 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资金分配和拨付,会同宣传文化部门、商务部等确定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
第二章 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
(一)骨干文化企业培育。
(二)国家级文化产业园区和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建设。
(三)重点文化体制改革转制企业发展。
(四)大宗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
(五)其他文化产业发展领域。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
(一)贷款贴息。对符合支持条件的文化企业通过银行贷款实施重点发展项目所实际发生的利息给予补贴,每个项目的贴息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当年国家规定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补贴额最高不超过实际利息发生额的80%。1
(二)项目补助。对符合支持条件的文化企业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重点发展项目所需资金给予补助。
(三)补充国家资本金。对国有控股文化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或跨区域整合可适当补充国家资本金。
(四)绩效奖励。对文化出口重点企业按照出口实绩给予奖励。
(五)保险费补助。对文化出口重点项目所必需的财产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费用,凭保险合同、保险费发票等有效凭证,给予适当补助。
(六)其他经财政部批准的支持方式。
第七条 每年财政部根据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文化产业发展需要,会同宣传文化部门、商务部等确定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支持条件和标准、资金管理模式及有关要求等。
第三章 申报与管理
第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文化企业。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第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除需报送专项资金申请文件,并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贷款贴息的,需提供相关银行贷款合同、贷款承诺书等复印件。
(二)申请项目补助的,需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相关合同等复印件。
(三)申请补充国家资本金的,需提供相关经济行为审批文件、企业内部相关经济行为决策文件、中介机构验资报告及审计报告等复印件。
(四)申请绩效奖励的,需提供合同、海外活动的相关原始支付凭证、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复印件。
(五)申请保险费用补助的,需提供保险合同、保险费发票等复印件。
第十条 企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补助:
(一)申报项目存在重大法律纠纷的。
(二)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未满2年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第十一条 申报程序:
(一)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中央级文化产业,直接向财政部申报。
(二)中央各部门归口管理的文化企业,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
(三)地方文化企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会同宣传文化和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申请文件应于每年4月15日前报送财政部。
第十三条 财政部会同相关中央部门,组织成立专项资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审核企业申请资格、申请文件及材料,提出扶持项目预算安排建议。
第十四条 财政部根据专项资金评审委员会建议,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并按照预算和国库管理规定,及时下达并拨付资金。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预算一经批复,应严格执行。因特殊因素确需调整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财政部审批。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并选择部分项目开展绩效评价,抽查和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中央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财政部将收回专项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扶持动漫产业发展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用于动漫市场监管、原创动漫扶持等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宁德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宁德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宁德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政〔2012〕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宁德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宁德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宁德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推进宁德文化强市建设,支持文化产业发展,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文化产业的意见》(闽委办发〔2009〕3号)、宁德市人民政府〔2011〕117号专题会议纪要以及宁委发〔2012〕2号《中共宁德市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实施意见》精神,设立宁德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1—
第二条 专项资金每年由市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开公正、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支持对象、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 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文化改革与发展,支持对象是市委、市政府鼓励投资的市级文化产业项目,即: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能够明显提升宁德文化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文化产业项目,能够引导社会资本进入的文化产业项目和领域。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市重点文化产业发展规划编制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二)市本级重点文化企业贷款贴息补助;
(三)市级培育引进文化创意人才工作经费;
(四)市级文化产业及文化旅游精品工程;
(五)市级重点文化产业网站建设和重大文化产业活动,如参加文博会、艺博会、茶博会、图书交易会等;
(六)市级文艺创作重点项目的扶持奖励;
(七)市属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利用项目,如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中心、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市场化项目等;
(八)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项目;
(九)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文化产业项目。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申请单位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两年的;
(三)申请单位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四)应由政府其他资金支持的。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项目补贴、奖励、股权投资等
—2— 方式。
(一)贷款贴息。主要用于能够形成较大产业规模,有经济效益的文化产业项目的银行贷款的利息补贴。对申请银行贷款贴息的项目,根据项目水平和贷款规模确定相应的贷款贴息额度。
(二)项目补贴。对申请专项资金补贴的项目,根据其重要性和影响力确定补贴额度。
(三)奖励。主要用于对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的文化产业项目进行奖励。
(四)股权投资。主要用于政府鼓励优先发展的成长性良好,示范效应明显的文化产业项目。
(五)其他支出。主要用于文化体制改革、发展文化产业等方面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管理、申请和审批
第八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文改办)管理。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会同市文改办受理资助申请,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办理资助资金拨款;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市文改办主要职责: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文化产业发展规划,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编制,提出专项资金使用计划;会同市财政局公布项目申报通知,受理资助申请,组织对资助申请单位的考察评审;会同市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负责建立资助企业和资助项目的档案并进行管理,组织项目的验收;向市财政局提供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九条 专项资金申报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须是在宁德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设立
—3— 的市级文化产业类企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正在转企改制的文化事业单位以及被市委、市政府确定作为市级文化产业示范点进行重点扶持培育的县(市、区)文化骨干企业。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具有完善的经营管理机制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股权结构合理;管理团队素质较高,具备与完成项目相适应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申报项目符合国家、省及我市文化产业发展政策及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具备较好的市场潜力和明确可行的、适应市场化竞争要求的运营管理体制,能产生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申报项目所需资金主要由单位通过银行贷款、吸引社会资本以及自筹的方式解决。
(四)申报项目已经按规定程序通过审批。
第十条 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单位的申请报告,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项目概况、项目实施进度安排说明、项目预算(决算)支出明细情况表;
(二)项目批文和规范的项目可行性报告;
(三)项目单位近两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银行贷款证明以及报表附注说明等(单位盖章确认的复印件);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程序:
(一)市财政局和市文改办于每年年初公布项目申报通知,明确申请资助所需的材料和要求。
(二)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每年五月底前向市财政局和市文改办提出申请,并附上相关资料。市财政局和市文改办负责相关项目的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和要求的项目,提出推荐意见。
(三)市财政局和市文改办组织有关人员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4— 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根据评审和考察的意见,提出项目安排意见,并报市文化体制改革与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核后下达项目资助资金。
第四章 资金监督、检查和评价
第十二条 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审计、财政等部门监督。市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工作计划,依据项目实施进度拨付项目经费,并会同市文改办负责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和核算,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并按照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以备检查。对市财政局和市文改办组织的专项检查,应主动配合并做好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 各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在每年年底前向市财政局、市文改办报送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和市文改办负责组织项目验收,组织有关人员定期不定期地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了解专项资金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财务管理情况、项目实施效果,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时,需报经市文改办和市财政局同意。对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做出经费决算上报市文化产业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核批,剩余资金如数退回市财政局,作为专项资金滚动使用。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除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外,取消今后五年内享受专项资金资助的资格,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规对有关违法行为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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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擅自变更补助项目内容的;
(三)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
(四)不按规定上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
(五)有偷、漏税行为被查处的。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文改办组织有关人员选择部分专项资金项目进行绩效考评。绩效考评的结果作为以后专项资金安排的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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