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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严格执行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标价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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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成都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严格执行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标价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严格执行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投标中标价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成府发〔2008〕19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严格执行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标价的规定(试行)》已经2008年1月28日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六日

关于严格执行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投标中标价的规定(试行)

为维护我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中标价的严肃性,增强相应合同的执行力,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效益,现对有关规定予以重申并作出进一步规定:

一、市级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应切实履行相应职责,严格遵守和执行下列程序或实体规定。

(一)法规政策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之前应做好的准备工作和应具备的条件的相关规定。

因时间紧迫,需在短期内实施的应急项目,无法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准备工作且需先行开展招标活动的,应报市政府批准。

(二)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设计招标时,必须将“因勘察或设计原因造成结算价高于中标价的,勘察或设计单位应赔偿招标人相应损失”载入招标文件,并必须在与勘察或设计单位签订的委托合同中载明此内容。

(三)招标人与中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和投标文件承诺的内容、条件和价格签订合同,合同价与中标价一致,不得以暂定价和其他不确定价格等形式签订合同。

(四)因不可抗力影响以及经市政府批准先行开展招标活动的项目确需变更设计和增加工程量的,应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因以上情形实施设计变更和增加工程量需要调增中标合同金额的,按照以下程序执行:一次性增加金额低于中标价5%的,由项目业主按照合同约定及相应规定审核同意,并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一次性增加金额在中标价5%-10%之间且低于200万元的,由项目业主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在200-500万元之间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初审后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一次性增加金额超过中标价10%且在50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初审后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凡一次性增加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由投资主管部门评审后报市政府批准。

凡增加工程量(金额)累计两次以上达到中标价5%以上的,项目业主应自达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经项目主管部门初审后向投资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增加原因。

累计增加合同金额超出原批准概算5%以上的,项目业主应报投资主管部门申请调整概算。超出5%-10%的,由投资主管部门批准;超出10%以上的,由投资主管部门评审后上报市政府批准。

(五)项目业主在履行合同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和价格作价进行支付;除不可抗力外,合同单价不予调整;除招标文件明确约定原材料调价事项外,原材料价格波动等市场风险不属于不可抗力,风险和收益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市级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政府投资项目业主不严格遵守和执行上述规定的,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二、市经委、市建委、市交委、市水务局、市信息办、市商务局和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中标价(合同价)执行情况的监督和管理,将本部门管辖范围内已结算的所有政府投资项目中结算金额超过招标投标中标价(合同价)5%以上的项目名称、招标投标中标价(合同价)、结算金额和超支原因列成清单,在该项目正式结算后2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送市发改委、市审计局、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市发改委应做好督促报送工作,按年度对已结算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中标价(合同价)的执行情况进行汇总。

市发改委、市审计局、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应逐一就上款提及的清单上的项目,分别对市级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政府投资项目业主是否在程序和实体上严格遵守、执行本规定第一条所列的各项规定进行调查了解,并形成结论。未严格遵守和执行的,市发改委、市审计局、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应将有关结论和相关资料移送市监察局,由市监察局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认定、责任追究或建议有权机关进行责任追究。

上述两款涉及的市级部门不如实报送或无正当理由不及时报送项目清单,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办理有关事项的,应由市监察局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或由市监察局建议有权机关进行责任追究。

三、领导干部应按照政策法规要求,坚持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在招标投标的准备阶段、招标投标阶段、合同执行阶段均不得违规干预和插手。因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和插手致使政府投资项目的结算金额高于中标价(合同价)的,应由市监察局进行责任追究或由市监察局建议有权机关进行责任追究。

四、有关公务人员违反其他规定或存在其他履职问题,致使政府投资项目的结算金额高于中标价(合同价)的,也应由市监察局进行责任追究或由市监察局建议有权机关进行责任追究。

五、按照本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可单独或合并采用下列方式,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扣发奖金;

(四)行政效能告诫;

(五)免职;

(六)行政处分。

六、因违反本规定致使政府投资项目的结算金额超过招标投标中标价(合同价)10%以上的,应由有权机关或由市监察局建议有权机关先行停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职务,再按照本规定和其他政策法规进行调查处理。

七、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执行中标价,擅自拖延甚至中止工程的,由有关行业监督部门取消其3至5年参加我市政府投资项目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八、有关审计单位在审计我市政府投资项目中,应以该项目招标投标中标价(合同价)为依据。

九、各区(市)县应参照本规定制定、施行相应的制度。

十、本规定由成都市监察局、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一、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文号:赣府厅发〔2011〕17号 发文日期: 2011年04月11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为,切实预防腐败,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共江西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几个重点领域预防腐败工作的决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执行。使用其他国有资金、集体资金的项目参照执行。国务院各部门审批或直接管理的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是指运用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按照规定用于建设的资金、上级部门下达的专项补助资金、国有开发投资公司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融资建设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以及其他政府性资金或资产。

本规定所称行政监督部门,是指省、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行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职责的部门。各部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江西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监督职责。

第三条 严格招标事项核准。工程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负责可研报告审批的政府部门在审批可研报告时,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招标人提出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招标事项进行核准。行政监督部门应督促招标人严格按照批准的招标方案进行招标。严格审批邀请招标和不招标。符合《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邀请招标和不招标,应当经政府或项目审批部门批准。

第四条 严格招标情况告知。招标人在发出项目招标信息前,应填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情况告知书》,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确认后,送达同级监察机关。监察机关原则上须在《告知书》送达当日受理并办结告知事宜。

第五条 严格招标事项备案审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合同等进行审查备案。要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招标文件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设置过高资质等级、超额提交投标保证金等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倾向特定投标人,是否存在显失公平的条款;

(二)在评标办法中所列明的废标、无效标、拒收条款是否合法合规;

(三)所签订的合同是否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有实质性的背离。

第六条 统一进场交易。对于《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规定》规定的规模以上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必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对因条件所限,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无法承接的招标投标事项,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具证明之后,招标人可以另选地点。另选的地点必须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并向监察机关告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必须派员进行现场监督。

对于规模以下的项目,应当进入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乡镇公共资源交易站进行公开交易,可采用简易程序或实行多个同类项目捆绑方式进行发包。

第七条 实行招标控制价评审制度。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等方式,根据招标文件和施工图纸等资料,对工程建设的招标控制价等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

第八条 严格控制暂列金额和暂估价。招标项目中的暂列金额和暂估价原则上不得超过招标控制价的20%,并不得作为投标让利竞争费用。暂列金额和暂估价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共同依法组织招标。以上招标活动均须接受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 推行合理低价法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凡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招标人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工程施工招标,原则上采用合理低价法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需要采用其他评标方法的,须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

第十条 明示详细评标办法。所有废标、无效标、拒收条款应在招标文件中用显著标识集中列出。不得设置不合理废标条款。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除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为废标、无效标、拒收条款的重大偏差外,其他偏差均为细微偏差,不得评定为废标。

第十一条 改进招标投标流程。公开招标取消报名环节,由潜在投标人从网上自行下载招标文件或资格审查文件。因特殊原因工程图纸不能上网的,由潜在投标人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无记名领取纸质图纸。招标人必须将投标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在招标公告中全部载明。潜在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特殊项目无法自行踏勘现场的,报经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后,可采取其他方式进行。潜在投标人网上无记名质疑,招标人在网上统一答疑。

第十二条 严格资格审查。凡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招标人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投资规模在2000万元以下的省属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在投标文件递交后进行。投资规模在2000万元以上的工程可以由招标人自主采用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方式。招标人不得制定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等七部委令第30号)第二十条所列投标人条件无关的审查内容。资格审查工作由专家委员会负责,专家委员会由招标人从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可自主确定本辖区内政府投资项目的资格后审相应投资规模额度标准。

第十三条 投标保证金统一收退。实行资格后审的项目,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专门的投标保证金托管账户,用于投标保证金的收退。在开标前有关方面应对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情况保密。投标保证金必须由投标人在规定期限内从其企业基本账户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本单位账户(不含企业的分公司或办事处的账户)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出,交易活动结束后退回原转出账户。

第十四条 规范评标委员会组成。由省发改委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尽快组建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必须全部从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抽取活动必须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不能满足需要的,招标人提出申请,经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可以从其他专家库中抽取或直接聘请。招标人代表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委员会,须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原则上不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

需组建清标工作组进行清标的,工作组由招标人代表和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五条 推行电子化招标投标和计算机辅助评标,加快推进招标投标工作的网络化进程。以业务流程为基础,以互联网信息技术为支撑,逐步实现信息发布、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直至合同签订、价款支付等全过程网络化。第十六条 严格项目施工和监理人员管理。实行项目经理、主要技术管理人员(施工员、质量检测员、安全员、材料员、造价员等)、驻场监理人员押证上岗制度。中标人必须将与投标文件承诺一致的上述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按现行规定和操作办法,交由业主或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保存,之后方可签订施工和监理合同。完成合同工程量80%以上后,才能将执业资格证书原件退回。推行由项目经理担任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人,对项目的投标与实施全过程承担责任。

严格日常考勤,确保上述人员每月在工地工作的时间达到合同所要求的时间。项目业主要每日对上述人员到岗情况进行核查登记,建立台账。

项目经理、主要技术管理人员、项目总监、驻场监理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因不可抗力确需更换的,须经业主同意后,报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并分别在施工现场、行政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布。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承包人未经同意私自变更上述人员的违约责任。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押证上岗、施工考勤、主要技术管理人员变更等情况的督促检查,将承包人的违约行为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并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市场限制措施,对违约的个人依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第十七条 严格设计变更管理。业主应严格按照项目批准的设计方案、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设计的,应由设计单位提出设计变更报告,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变更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 建立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制度。招标公告必须在国家或省指定的媒介上发布,同时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免费发布。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在其门户网站上设立公开栏,提供信息公开服务。项目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行政审批情况;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网上答疑情况;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有关情况(包括项目经理、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监理人员名单和执业资格证书,在投标中出示的荣誉、业绩等);中标结果(包括中标人、中标价格等);中标人项目经理、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监理人员名单及变更情况;重大设计变更和增加工程量情况;竣工验收情况;企业不良行为记录等。以上信息必须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同步公布。

项目建设期间,要在项目建设地点设立公告牌,将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单位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监理人员的姓名、照片、执业资格证书等信息向公众公示。

项目竣工后,要在项目建设地点设立永久性标识,将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单位负责人及项目责任人等信息向公众公示。

第十九条 健全工程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制度,建立信用管理信息平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建立企业名录和违法记录信息库,对工程建设从业单位进行信用评价,并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工程建设市场准入、招投标活动和市场监管的重要依据。认真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发改法规〔2008〕1531号)的规定,对招标投标和工程实施过程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企业和个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记入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并在处理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条 规范招标投标投诉举报处理。对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7部委2004年第11号令)有关规定处理。对于恶意投诉,应依法予以严惩。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招标投标活动存在违法违规问题,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行政监督部门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视情况作出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根据本规定,制订具体的操作办法,并抓好落实。各级监察机关要对本规定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长兴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规定

长兴县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长招办〔2009〕8号

长兴县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 《长兴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规定》(试行)的通知

县级各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强化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09〕22号)、《长兴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的意见》(长政发[2009]7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我们制定了《长兴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试行过程中-1-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县招管办反映。

附:《长兴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规定》(试行)

二OO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建设 招标投标△ 规定 通知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府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县招投标中心、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招投标中心、各有关单位

长兴县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09年8月25日印发

-2-附件: 长兴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强化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09〕22号)、《长兴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的意见》(长政发[2009]7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按规定由市级以上部门负责招投标监管的交通、水利工程项目和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上级有关文件有不同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备案、登记、注册、交纳相关费用等为由设置条件限制本地区、本部门以外的潜在投标人的投标活动。

第四条 依本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进场交易。

所谓进场交易,是指招标人、投标人等市场主体以及与招标投标有关-3-的监管行为、中介、交易活动统一到规定场所内进行。本款所称规定场所是指省招标投标交易中心、长兴县招投标中心和各乡镇、街道招投标中心。

第五条 各级招投标中心实行管办分离制度,即监督职能和交易服务职能分离。各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向县招投标中心派出的监管室(以下统称监管机构)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县招投标中心及其下属的建设项目交易分中心按规定提供交易服务。

第六条 各级招投标中心应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及时规范的场所安排、信息服务,并为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的监督和管理提供条件。建立、健全计算机管理系统和严格规范的服务操作程序,但不得代替行政监督职责和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 长兴县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是县委、县政府负责招投标市场管理的议事协调机构,主要承担建设项目交易、土地交易、政府采购、产权交易等交易活动重大事项的领导和协调职能。长兴县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招管办”)经县政府授权,主要承担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履行交易活动的日常监督、指导、协调职能,制订或参与制订我县建设项目交易、国土资源交易、政府采购、产权交易等相关管理办法。

第八条 县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县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依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4-县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综合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县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配套线路、管道、设备安装项目以及市政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土地整理、土地复垦、矿山整治、矿山复绿等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

县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县水利、交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相应行业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与上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共同做好相关的行政处罚工作。

县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执法活动的监督。县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审计监督。

县人民政府行政投诉咨询服务中心负责统一受理针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和举报,并按上述职责分工将投诉和举报转交相关部门处理,同时送县招管办备案。相关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报县招管办和县人民政府行政投诉咨询服务中心核备。

第九条 进场交易的各方交易主体和监管人员、公证人员、交易服务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统一管理,严格按交易制度和操作规则办事,严格规范操作程序。

-5-第十条 建立县招投标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县招投标工作联席会议由县招管办召集,县发改委、县国土资源局、建设局、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交通局、水利局、县招投标中心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其主要职责是:定期听取全县招投标工作情况,及时协调解决招投标工作中的特殊情况和问题。

第二章 招标范围、标准和方式

第十一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即《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七条规定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国有投资建设项目),项目的勘察、设计、代建、施工、监理、咨询、拆迁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的采购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五十万元以上(含五十万元,下同)的,应当招标。

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原国家计委令第3号)的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或国有资金投资不占主导地位的项目,其勘察、设计、代建、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依法必须招标。

第十二条 国有投资建设项目在工程量清单中设立暂估价的材料、设备或专业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都必须由招标人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供应商或承包商。其他项目在工程量清单中设立暂估价的材料、设备或专业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总承包中标人和招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双方当事人的风险和责任承担由合同约定。

-6-第十三条 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范围内的乡、镇、街道、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包括村庄示范整治、土地整理、土地复垦、矿山整治、矿山复绿、乡村道路建设、农业开发等项目,各乡镇(街道)应当按照《中共长兴县委办公室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招投标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县委办发[2006]101号)要求自行规定应当招标的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应当进行招标的范围。各乡镇(街道)确定的规模标准应当报县招管办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管室备案。

第十四条 依本规定应当招标的项目,省重点建设工程(A)类项目在省招标投标交易中心组织实施,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其他项目,应当进县招投标中心场内组织实施,单项合同估算价五十万元以下乡镇(街道)自定规模标准以上的项目应当进当地乡镇(街道)招投标中心场内组织实施。跨地区的线性工程项目由招标人决定进入的招投标中心。

第十五条 依本规定应当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要完整发包建设工程,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项目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招标的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也不得以征地、拆迁、设计和垫资等为条件,或以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消防等专业为理由,要求工程发包人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其指定的单位承包。

第十六条 依本规定应当招标的国有投资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7-第十七条 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程序报经核准后,可以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三)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二百万元以下、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一百万元以下等规模较小的招标项目,确有特殊情况不宜公开招标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应当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程序报经核准后,可以不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而无法达到投标人法定人数要求的;

(三)施工(监理)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监理)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四)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五)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

(六)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二百万元以下、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8-价在一百万元以下等规模较小的招标项目,确有特殊情况不宜招标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招标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报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部门核准。招标事项一经核准,招标人不得随意改变。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部门应依法核准招标事项,并在五个工作日内抄送有关监管机构。

第二十条 依本规定应当进县招投标中心场内组织实施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因特殊情况要求改为邀请招标,或者应当招标但因特殊情况要求改为竞争性谈判或者直接发包的,项目业主应当向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部门提出申请,没有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部门的,应当向有关监管机构提出申请,经上述部门审查同意后,提请县招投标工作联席会议审议通过。

第三章 投标资格审查

第二十一条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获取资格预审文件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只有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才是合格的投标人。

资格后审是指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第二十二条 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应当采用资格后审。除深基坑建筑、超高层建筑、城市轨道交通、大型桥梁、污水处理、地下公共设施等复杂工程和大型工程项目可进行资格预审外,其他项目一般进行资格后审。

-9-第二十三条 资格审查推行合格制审查方式。

招标项目实行资格预审,并且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招标人应当邀请所有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不得对投标人的数量进行限制。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限定的入围申请人数量应当不少于十一个。

第二十四条 实行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载明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在招标文件中应当设置专门的章节,明确合格投标人的条件、资格后审的评审标准和评审办法。

实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文件应当明确合格申请人的条件、资格预审的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合格申请人过多时将采用的选择方法和拟邀请参加投标的合格申请人数量等内容。

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应当采用《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相应的行业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我县将要颁发的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按招标项目所需的最低条件设置投标人资格条件,不得随意提高资格条件。招标人设置的投标人资格条件应当清晰明确,易于判断。

第二十六条 在全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域逐步推行企业信用报告制度。

在企业信用报告制度实施前,一般招标项目不应要求投标人提供具备同类工程经验的业绩证明。对于技术特别复杂、施工有特殊要求或者采用-10-新技术的招标项目,在投标人资格条件中可合理设置必要的同类工程经验,并要求投标人提供业绩证明,但应严格审查其真实性。

设置的同类工程经验的指标仅限于工程规模、类似的特殊结构形式、类似的特殊施工工艺等方面,且应符合本次招标项目的内容。同类工程经验中设置的造价、面积、长度等规模性量化指标不得高于本次发包工程相应指标的百分之一百二十。

第二十七条 禁止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招标人在投标人资格条件中不得要求投标人在具备总承包资质的同时还必须具备该总承包资质范围内某些专业工程的资质,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要求投标人同时具备多项资质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允许投标人采用联合体方式投标。

第二十八条 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当通过国家、省、市和县各级设立的诚信档案库查询该投标申请人的不良行为记录。资格预审时由审查委员会负责查询,资格后审时由评标委员会负责查询。

招标人对资格预审通过的投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采用资格后审时)应当向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查询近二年内有无行贿行为记录。

依本规定应当招标的项目,投标申请人有《长兴县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所列的不良行为之一并正在公示期内的,-11-不得参加投标。已参加投标的取消投标资格,已中标的取消中标资格。

第二十九条 资格预审评审工作由依法组建的审查委员会负责,并应进入县招投标中心场内进行,由有关监管机构依法监督。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其审查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招标人只能派一名代表进入审查委员会。资格审查专家应在县招投标中心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县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或技术复杂项目也可由县招投标中心介绍到省专家库抽取。

第三十条 资格预审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二)发布资格预审公告(代招标公告,下同);

(三)发售经备案的资格预审文件;

(四)招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及答疑;

(五)投标申请人编制和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六)投标申请人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及替代;

(七)依法组建审查委员会;

(八)审查委员会对投标申请人进行不良行为记录查询;

(九)审查委员会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评审,编制审查报告;

(十)招标人对资格预审通过的投标人向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查询有无行贿行为记录;

(十一)招标人确定投标人,并将资格预审结果告知投标申请人;

(十二)将资格预审结果送县招投标中心进行不入围公示并报有关监管机构备案。

第三十一条 在施工招标的资格审查中应注重对拟选派的项目经理(建造师)的劳动合同关系、参加社会保险、正在施工和正在承建的工程项目等方面的审查。严格执行一个项目经理只宜担任一个施工项目管理的要求,当其负责管理的施工项目交(竣)工后,方可参加其他工程项目的投标。

第三十二条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其资格预审结果,包括资格预审标准、不入围单位名单及其不入围理由等应当在县招投标中心网上公示。

第三十三条 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少于三名的,招标人应当放宽投标人资格条件重新组织资格预审或者采用资格后审方式重新招标。第二次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仍少于三名的,报经原审批或者核准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第四章 招标投标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委托招标的,应当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招标代理服务费应当由招标人支付。

按本规定应当进入县招投标中心实施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招标业务,应当按《长兴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的意见》(长政发[2009]75号)交由招标事务处负责办理,-13-不应委托招标代理。

第三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严格履行工程招标代理合同。招标代理业务必须由注册于该代理机构的业务人员负责完成,代理合同中应当明确具体从事本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项目组成员和项目负责人,每一个招标工程项目组不得少于三名专职人员。

第三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为投标人提供其代理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也不得同时为多个投标人提供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

第三十七条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除应当在县招投标中心网上发布外,还应当同时在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至少在一家指定的媒体发布一次以上招标公告。未在指定媒体发布公告的,视为未公告。

第三十八条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招标项目的名称;

(二)招标方案的核准部门、核准文号;

(三)招标人的名称及联系电话,采用委托招标方式组织招标的,还应当载明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及联系电话;

(四)招标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建设地点、规模、合同估算价、计划工期、招标范围、标段划分(如果有)等;

(五)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六)进行资格预审的,还应当载明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和方-14-法;

(七)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和业绩;

(八)投标截止日期和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办法;

(九)发布本招标公告的所有媒体名称。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保证招标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应当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加盖公章,并由相关监管机构加盖备案章。

第三十九条 推行不记名发标,取消投标报名程序。招标公告发布后,直接按公告约定时间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含图纸),不再审查和登记投标人名称。招标人也可直接在网上发布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含图纸)供潜在投标人自行下载。

第四十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家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应当采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配套颁发的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我县将要颁发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招标人制作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有与标准文件不一致的内容,确需进行修改的,必须用黑体字注明,由招标人自行填入的内容,应当用斜体字写入,备案审查部门应将其作为重点审查内容。

-15-第四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在发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五个工作日前将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报有关监管机构备案。未经备案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包括招标补充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包括资格预审补充文件)等不得作为招标、投标、评标以及资格预审的依据。

第四十三条 按本规定第八条规定职责受理备案的监管机构负责对招标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招标技术方案及相关标准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有关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并在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审查工作。有关监管机构发现招标文件等备案材料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本规定或相关标准以及存在不公平条款的,应当及时告知招标人,由招标人自行改正后重新备案。

第四十四条 实行招标文件联合会审制度。成立由县招管办牵头,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监察局、县审计局、县招投标中心及公证机关参加的联合会审小组,对单项合同估算价二百万元以上(含二百万元)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以及监管部门认为需要联合会审的其它项目的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等)进行评审。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招标人应当予以改正,并重新备案。

第四十五条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应内容全面、条件合理、标准明确、文本规范,以最大程度地减少招投标和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矛盾、争议和纠纷,保证招投标工作的顺利进行。

-16-招标文件中应当将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情形、应当废除投标的情形、低于成本价的判定标准、串标(围标)的判定标准等集中在一起进行表述。

招标文件的否决性条款必须单列。其他条款与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不一致或者未单列的,以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为准。如招标文件补充文件中增加否决性条款的,招标人应当重新单列完整的否决性条款。否决性条款应当明确,易于判断,不含评标委员会难以界定的条款。

第四十六条 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自资格预审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十日。采用资格后审的,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四十七条 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发出后,招标人不得随意撤回和擅自修改其内容。如确需修改的,应报有关监管机构备案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收受人,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约定的(潜在)投标人领取答疑文件的时间内向所有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购买人发放修改文件,并同时在长兴县招投标中心网上发布修改文件。

第四十八条 国有投资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必须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并应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规定,规范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17-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的施工招标,不得采用费率招标。第四十九条 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时公布,招标人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县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规定编制的,应在开标前五天向有关监管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有关监管机构应会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投诉进行处理,发现有错误的,应责成招标人修改。

第五十条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专门条款明确载明投标最高限价。投标最高限价必须低于该工程招标控制价的一定比例,下浮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八,且不得高于批准的概算造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投标最高限价的,其投标应予以拒绝。

第五十一条 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必须通过投标人或中标人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或退还。项目业主支付的工程款只能拨付至中标人的基本账户。

第五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在施工招标文件及主要合同条款中对现场管理人员不到位、工程出现质量、安全事故、拖延工期等情形,按责任主体合理设置处理条款。

第五十三条 严格控制招标文件中设立材料、设备的暂估价。国有投资建设项目,确需设立暂估价的材料、设备必须由发包方供应,估价材料或-18-设备的总价值应达到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额度,且保证今后能够通过依法招标的方式确定供应商,否则视同肢解发包、规避监督行为。

第五十四条 国有投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设立专业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等的暂估价。确需设立的,不论单项合同估算价多少,都必须由招标人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承包人,且暂估价部分工程的中标价原则上不得超过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

第五十五条 施工招标文件中应当提出属于承包人自行采购的主要材料、设备的技术标准或者质量要求,或者提出不少于三个品牌供投标人报价时选择。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应明确所选用主要材料、设备的品牌、厂家以及质量等级,并且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第五十六条 招标人应在施工招标文件及主要合同条款中明确招标项目的人工、主要材料、机械等建设工程要素价格的风险范围、幅度以及相应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工程建设合同工期超过一年的应采用可调价差的固定单价合同。

第五十七条 对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的工程施工招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二百万元以下的,可以实行以下简易招标程序:

(一)可不要求投标人编制技术标书,评标委员会不再进行技术标评审;

(二)可采用施工图包干招标,与中标人签订总价合同;

(三)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的时间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适当缩短,但最短不得少于七日。

第五十八条 进入招标投标程序的建设工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监管机构批准,可以直接发包:

(一)连续两次发布招标公告后,投标人数量仍少于三名,且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不存在过高的资质要求或歧视性条款的;

(二)非围标串标原因,建设工程连续两次招标失败,且不存在招标人最高限价设置过低等原因造成招标失败的。

第五十九条 招标项目一般不集中组织现场踏勘,但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告知招标工程的具体位置和周边环境,并在现场设置相应标识。投标人可自行进行现场踏勘。

项目情况特殊确需组织现场踏勘的,应当经有关监管机构批准。第六十条 招标项目一般不集中组织答疑。投标人对招标事宜有疑义的应在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内以不署名的形式提出,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约定投标人领取答疑或补遗文件的时间,也可在长兴县招投标中心网(www.teniu.cc)上及时答复。

项目情况特殊确需集中组织答疑的,应当经有关监管机构批准。第六十一条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的项目负责人和造价工程师应当在投标文件中作出承诺和声明,承诺投标中不提供虚假材料、不参与围标串标等,并声明一旦违背承诺,将无条件接-20-受招标人、主管部门作出的没收投标保证金、取消中标资格、解除合同、拒绝后续工程投标,不准在本县承接工程或者执业等处理。

第六十二条 投标人对工程情况和招标文件有疑问的,应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或招标文件约定的其他形式提交招标人,否则,视同投标人了解工程情况并接受招标文件的约定。

第六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其企业成本的报价竞标或者以其它方法恶意竞标。

第五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六十四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地点。

第六十五条 依本规定应当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按技术、商务等分组评标的,每个组中招标人的代表不得超过该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六十六条 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招标人原则上不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特殊情况确需参加的,只允许派一名代表参加,并在招标人提供的不少于三人的代表候选人名单中采用抽签的方式产生,且招标人代表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凡与招标人存在经济利害关系或隶属关系的单位(企业)参加投标的,招标人不得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

-21-第六十七条 评标专家应在县招投标中心采用计算机随机抽取方式抽取。县以上重点建设项目或技术复杂项目应由县招投标中心介绍到省专家库抽取。

第六十八条 在县招投标中心抽取评标专家的,一般应在开标前一个小时内进行,在省专家库抽取评标专家的,一般应在开标前二十四个小时内进行,并严格执行有关保密和回避制度。

第六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的代表应当具备评标专家的相应条件,工程项目主管部门人员和监管机构人员不得作为专家和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参与评标。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委员会人员构成不适当时,有关监管机构应要求招标人纠正。

第七十条 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的复杂程度、投资规模、投标人数量等合理确定评标时间,以保证评标质量。

第七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及有关规定独立评标,切实履行评标职责。

评标结论应当通过评标委员会所有成员集体做出。禁止评标委员会成员将个人意见强加给他人,影响正常评标秩序和妨碍评标结论的公正性。

第七十二条 对技术没有特殊要求的施工招标项目应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对技术标应采用合格制评审的方法。

对技术有特殊要求的施工招标项目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但不能-22-任意提高技术标的评分比重,一般技术标的分值权重不得高于百分之三十,商务标的分值权重不得少于百分之七十。

所有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必须在招标文件中详细载明。严禁针对某一投标人的特点,采取“量体裁衣”等手法确定评标的标准和方法。

第七十三条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时按各投标人由低至高的报价排序,根据招标文件明确的评标办法和标准依次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出合格的三个投标人由低至高顺序排出中标候选人。

为防止投标人低价抢标,应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专门条款明确载明以最高限价的百分之八十五作为风险控制价。凡低于该风险控制价中标的,中标人在提交招标文件规定的履约保证金的同时必须额外提交中标价净值与风险控制价之差额的一至三倍作为履约保证金。

第七十四条 在量化评分中,评标专家只有发现问题才可扣分,并书面写明扣分原因。对于评委评分明显偏高或偏低的,可要求该评委当面说明原因。

第七十五条 推行技术标暗标评审。对于技术较为复杂招标项目的技术标书,应当暗标制作、暗标评审。在评审前,对各投标文件技术标书进行编号,隐去投标人身份,监管人员监督开封和编号,见证暗标部分包装的外观检查,防止任何人的故意行为;暗标评审完毕后,封存评审结果,再公布投标人名称。对国有投资建设项目应全面推行技术标书暗标评审。

第七十六条 积极推行电子招标和计算机辅助评标。计算机辅助评标系-23-统的各种分析报告应当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七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串通投标行为。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评标委员会集体表决认定后,可直接作串通投标处理,并提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做出处罚:

(一)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的;

(二)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泄露投标人名称、数量或联系方式等应当保密的事项的;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出现非正常一致的;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的;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者报价组成异常一致或者呈明显规律性变化的;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编制或提供投标咨询服务的;

(七)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八)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九)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或者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的;

(十)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个人或者同一单位的资金交纳投标保证-24-金的;

(十一)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办理投标事宜的或不同投标人与同一投标人联合投标的;

(十二)不同投标人聘请同一人或同一单位为其投标提供技术或者经济咨询服务的,但招标项目本身要求采用专有技术的除外;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评标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串通投标情形。

第七十八条 严格限制评标委员会的废标行为。除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招标文件单列的无效标、废标情形外,评标委员会不得对投标文件作无效标或者废标处理。

评标委员会在做出无效标或者废标决定前,应当向当事人核实有关情况,并将核实情况记录在案。无效标或者废标应当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表决后作出。

评标委员会在否决所有投标文件前,应当向招标人核实有关情况,听取招标人意见。

第七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否决无效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时,评标委员会可以视投标情况,作出以下评标结论:

(一)认为投标仍具有竞争性,推荐中标候选人;

(二)认为投标缺乏竞争性,或者根据本规定认定为围标串标的,否决所有投标,建议招标人宣布本次招标失败。

-25-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的,曾在本工程招标中提交缺乏竞争性的投标文件、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者参与围标串标的投标人不得再参与本工程投标。

第八十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提出明确的评标结论。

第八十一条 依本规定应当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前,应当将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被废标的投标人及废标原因在县招投标中心网站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向有关监管机构申请核查。

有关监管机构经核查后发现招标投标过程中确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且影响评标结果公正性的,应当责令招标人重新评标或者重新招标。

需要重新评标的,必须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原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进入重新组建的评标委员会。

组建资深评标专家库,由资深评标专家负责对有争议评标结果重新评审。

第八十二条 依本规定应当招标的项目在确定中标人后,应当将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合格投标人名单及其得分情况(综合评标法)、招标人确定的中标人及中标金额等在县招投标中心网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26-上公告。

第八十三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签订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合同报有关监管机构备案。

第八十四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严格履行招标投标的约定和承诺。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中标人因不可抗力之外的原因放弃中标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有关监管机构应将其放弃中标的情况记入其信用档案。

所有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被取消中标资格的,招标人应当重新依法组织招标。

第八十五条 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班子成员、机械设备配置情况表应作为合同组成部分,必须在合同履行中落实到位。

中标人未按投标文件履行承诺的,招标人可以要求中标人承担违约责任,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中标人作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处理。

第八十六条 中标人应当严格按照投标承诺履行义务,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主要技术负责人,降低施工设施配备标准。

投标文件确定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主要技术负责人等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确需更换的,应经建设单位同意,并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所更换人员必须为本单位职工,且更换后的人员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人员所具有的资格和业绩条件。其中被更换的项-27-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在原承担的合同工程项目未通过验收前不得参加依法进行招标的其他国有投资建设项目的投标活动:

(一)因重病或者重伤住院两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二)主动辞职、调离原工作单位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

(三)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不适合继续担任原职的;

(四)无能力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造成严重后果,建设单位要求更换的;

(五)因违法被责令停止执业的;

(六)因犯罪被羁押或者判刑的;

(七)死亡;

(八)投标期间已在其他中标工程中被任命为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

第八十七条 严格执行设计变更管理的有关规定。国有投资建设项目由于设计变更导致突破原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或超过金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必须报原项目审批部门重新审批。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八十八条 有关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认定、制止、纠正并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招标工作结束后应当加强标后监管,依法对转包、违法分包、挂靠、主要人员缺岗等违-28-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八十九条 加强对招标文件等的备案审查监督。招标人违反有关备案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应追究招标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审查不严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九十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监管机构有权加以制止或者要求整改,必要时可暂停或者终止招标投标活动:

(一)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的;

(二)违反招标投标程序、规则的;

(三)接到对招标投标活动有效投诉的;

(四)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群体性事件,不加以及时制止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无法挽回损失的;

(五)有严重违反公开、公平、公正、择优或者诚实信用原则的其他情形的。

第九十一条 有关监管机构对评标专家的评标能力、评标表现、廉洁公正等定期进行综合评估。对不称职或者违法违规的评标专家,应当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由于评标专家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或者工作失误等原因影响招投标工作顺利进行的,有关监管机构应将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评标专家诚信记录。

评标专家私下接触招标人、投标人,索取、收受招标人、投标人贿赂-29-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在评标活动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泄露秘密或者出现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监管机构应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部门查处。

第九十二条 加强评标专家动态管理。严格执行《浙江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加强评标专家准入和清出动态管理。每次评标活动结束后,由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和监管机构对各评标专家的业务能力、工作态度、职业道德、考勤情况等方面进行测评,并计入专家诚信档案。对测评结果为不合格的评标专家,首次进行告诫,第二次清出评标专家库。

第九十三条 建立长兴县招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考核手册制度,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经营行为、工作质量等进行考核,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考核不合格的招标代理公司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第九十四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工程检测、施工安全监督、工程造价管理等机构应加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督促中标人全面履行投标承诺和承包合同,防止因低价中标可能产生的偷工减料、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以及挪用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费用、降低施工安全防护水平、不按规定办理工程变更、签证等现象。

第九十五条 各监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长兴县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暂行办法》(长招办[2008]2号),加强对建设工程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的市场活动、信用情况的跟踪管理,将不良行为记录及时送县招投标中心载入数据库,并上网公示,让社会监督。对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单-30-位和个人,要加大其违法违规的成本,限制其参加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的投标资格,以引导企业及从业人员诚信经营,以质取胜。

第九十六条 各有关监管机构都应设立或明确招投标投诉处理部门,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7部委第11号令)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公正、高效的投诉处理机制,规范处理程序,及时和妥善处理投诉,查处投诉处理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对主观臆造、中伤他人的投诉,也要依法处理,维护健康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第九十七条 监察机关负责对各监管机构履行监督执法职责情况的行政监察,调查处理行政主管部门越权履职、行政不作为及乱作为等行为,严肃查处非法干预和插手招投标活动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九十八条 建立由监察机关、招投标综合管理部门、各监管机构、公安部门、工商部门、审计部门等单位参加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执法协调机制,具体负责协调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监督执法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九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招管办负责解释。第百条 本办法自二O一O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四篇:清远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若干规定

清远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若干规定

清府[2005]168号(2005年12月27日)

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工程招标投标各环节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符合《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八条规定范围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八条规定范围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我市应当招标的规模标准为: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投资5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筑面积800平方米以上的;

(二)与工程建设的有关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低于上述标准,但工程建设总投资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土建施工和主要设备购置、安装的;

(四)单项合同价在25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工程建设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

(五)实行项目总承包招标,其投资规模或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任一单项估算价在上述标准以上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招标。

第四条除市政府依法规定可以不招标的项目外,符合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项目都应实行招标,招标形式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符合招标条件但不宜招标或不宜公开招标的项目,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或核准。

第五条在本行政区域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必须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且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进行土建施工和主要设备购置、设备安装招标,应当完成征地和初步设计

及概算的审批;

(二)有满足工程施工要求并有图纸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

(三)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四)采用工程量清单、设备采购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设备采购清单;

(五)项目资金来源已落实;

(六)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项目的招标方式和范围已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前款条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清楚载明。

第七条招标人没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须委托具有相当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与招标人签定招标代理合同,然后才能办理招标事宜。外来招标代理机构须先到清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一)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与招标人签定招标代理合同,然后才能办理招标事宜,外来招标代理机构须先到清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二)招标代理机构必须按照代理合同约定的合法权利和义务进行招标代理活动。

(三)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替招标人主持开标,为评标委员会提供所需的评标资料、评分表格和文具。

(四)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法律、法规的,按相应规定承担责任。

第八条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各行业统一规范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没有行业统一规范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和各行业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使用本行业统一规范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第九条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除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现场发布外,还必须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我市指定《清远日报》刊招标项目公告的媒体。

招标公告的发布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自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的项目招标,本市企业可持招标公告要求携带资料直接参加

投标报名,外来企业须经清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登记办法按清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加投标:

(一)被投诉恶意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且经查属实的;

(二)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因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被处罚暂停投标资格,期限未满的;

(四)曾在招标活动中因弄虚作假而被处罚暂停投标资格,期限未满的;

(五)因其他原因被处罚暂停投标资格,期满未满的。有关处罚决定、公告或不良记录由建设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抄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第十三条实行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以根据情况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但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按规定需要限制投标人数量的,符合招标资格预审条件的投标人超过12家时,按有关规定选择不少于12家为正式投标人;若符合招标资格预审申请人不足12家时,全部为正式投标人;公开招标项目的投标申请人或者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不足5家的,或邀请招标的投标人不足3家时,应重新组织招标。各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依法制定相应的资格预审和确定正式投标人的办法。

第十四条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日止不得少于20日,对于简易的工程项目或只需编制经济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在答疑会上和所有正式投标人协商一致后可将上述日期适当缩短。

第十五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招标,不允许设立标底,但要设立一个经造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最高限价,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任何投标报价不能高于最高限价。第十六条评标方法分为综合评分法、经济标评审法。

工程规模标准超过1000万元的项目或结构特别复杂、施工有特殊技术要求的房屋和市政工程、隧道、桥梁、水利等工程项目,由招标人报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可采用综合评分进行评标。

对单纯采用通用技术、性能标准的建设工程项目只进行经济标评审。若有技术标,对技术标只进行合格性审查。

具体的评价方法,按部门规章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参照《广东省房屋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执行。各行业主管部门也可根据有关法规编制本行业评标办法。

第十七条投标人参加投标活动必须执行以下规定:

(一)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和监理招标,投标人拟定中标后的项目经理或总监工程师必须参加施工现场勘察、招标答疑会、开标会等投标活动。

(二)投标人中标后的项目管理班子人员(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或监督部人员)应当是有相关证明的本企业在册人员,且与投标文件中组成人员名单一致。

(三)中标后的项目管理班子人员与中标企业在册人员或与投标文件组成人员名单不一致的,项目经理或监理工程师同时承担的工程项目超过行业规范要求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工程招标、其评标专家必须在市或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专家库内随机抽取。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派出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代表仅限1人。

第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文件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作废标处理,经查实属于串通投标的,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一)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或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班子或其他成员存在相同人员的。

(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技术标的格式顺序和重要内容、经济标中的投标单价不合理的相同或雷同,错漏之处不合理的一致,经评标委员会讨论确定有串标嫌疑的。

第二十条招标人应当将评标结果及侯选中标人的中标价、工期、质量、项目管理班子人员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合法投诉的,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向第一中标人发出经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确认的中标通知书,同时送建设工程招标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签订合同。

第一侯选中标人放弃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依次与第二、第三侯选中标人签订合同,第二、第三侯选中标人签订合同,第二、第三侯选中标人均放弃签订合同的,项目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侯选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没收投标担保金,招标人拒绝

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赔偿中标人与投标担保金同等的金额和其他损失。

第二十二条工程招标和工程承发包实行担保制度。

投标担保金额为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超过80万元人民币。

履约担保金额为最高限价与工程承包合同价的差额,但最低不少于工程承包合同价的10%。

中标人向招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同时,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提供与履约担保同等数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二十三条对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包括因预算造价低于本规定第三条规模标准而不用公开招标进行发包的工程项目,要严格控制其投资变更。

不具备招标条件盲目招标,或因人为因素导致中标后设计更改、工程量增加、投资扩大的,由项目法人承担由此增加的所有费用,并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因设计、预算遗漏原因造成的,由项目法人向设计、造价咨询单位和相关执业人员的责任。

由于不可预见原因可能造成的投资扩大,应按有关程序提出变更要求和办理变更手续,按招标中标后监督检查办法将工程造价变更原因分析报相关部门审查,最后由项目法人报经项目审批部门同意、未经同意的,不予结算。

第二十四条项目审批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依法实施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行政监察机关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督,对招标投标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开始实施,清远市人民政府1997年1月17日颁布的《清远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清府[1997]6号)同时废止。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五篇: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

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政办发〔2010〕2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来华投资区管委,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来宾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来宾市人民政府二届

第6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四日

来宾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各项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七部委30号令)和《广西壮族自治

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结合来宾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来宾市本级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使用下列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

(三)使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收益收入;

(六)对政府的捐赠款和援助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

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 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

调。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

规行为。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各项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招标

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否招标或者选择何种招标方式,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八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四)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五)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已取得经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审定的工程招标预算控制价批文。

第九条 招标人具备国家规定的自行招标条件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不具备国家规定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招标代理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由招标人从招标代理机构库名录中,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招标代理机构库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建立,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每年对招标代理机构库名录中的代理机构进行考核,重点考察工程量清单、预算书编制,代理服务诚信度等方面,并根据考核情况对代理机构库进行更新,对代理机构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条 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必须同步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公告,属国家审批的项目,依法必须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指定媒介发布;我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项目,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应当在广西招标投标监督网、《来宾日报》、来宾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公告,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也可以同时在其他媒介发布,但内容必须一致。招标公告应当明确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投标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以及招标文件发布网站、招标文件出售地点等。

第十一条 招标人在招标公告发布后第三天在来宾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站发布招标文件,并同时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不记名方式发售招标文件和提供施工图纸。除施工图纸外,潜在投标人可以在来宾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上获取招标文件的内容。施工图纸采用收取押金的方式借用,招标文件的售价按成本价计取。网上发布的招标文件应该包括招标须知、技术要求、商务要求、合同要求、工程量清单、预算书等全部内容。

第十二条 招标人可以公开组织潜在投标人共同踏勘现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需要组织现场踏勘的应提前三天在来宾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站公布踏勘时间和地点。对于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自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解答,同时将答疑的内容在来宾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站发布,该答疑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三条 招标人不得对投标人或其拟派技术人员提出与招标项目要求不符的资质条件。若确需提高资质等级要求的,应报工程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审

批,且最多只能提高一个资质等级。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采用由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制作的范本,原则上同类项目招标文件使用同一范本,招标采用的评标定标办法可采用综合评分法、合理低价法,以及法律法规认可的其他办法。招标文件中的废标条款必须分项单列,其它处不另设废标条款。

招标文件由招标人依据招标文件范本编制,对于招标文件与范本不一致的内容应用大一号黑体字编印,并经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市政府投资项目财务总监办公室等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文件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投标报价、施工组织设计、信誉业绩的分值比例设置为65:25:10。其中,投标报价等于有效报价范围最低价的得满分65分,以此为基数报价每高出1个百分点减3分,不满1个百分点的用插入法计算;投标人信誉业绩的10分中,设置拟派驻的项目经理个人业绩分值不低于6分。

第十六条 工程招标预算控制价由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或审计部门审核,并经市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后确定。经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于投标截止日前7日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布,公布内容包括总价、综合单价、措施费、规费、主要材料单价等。

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或审计部门审核项目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预算控制价,实行限时办结制。单项送审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15个工作日内审结;单项送审金额在1000—3000万元以内的,20个工作日内审结;单项送审金额在3000-5000万元以内的,25个工作日内审结;单项送审金额在5000-10000万元以内的,30个工作日内审结;单项送审金额在10000万元以上的,45个工作日内审结;对一些特殊大中型建设项目,审核时间适当延长。项目预算审结后,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上述规定的时限内报送市人民政府审定,并书面告知项目招标人和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

未经审定的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算控制价,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备案,招标人不得用于招标。

第十七条 发布招标公告时,对外公布经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的工程招标预算控制价。招标文件对投标报价应设定有效报价范围,投标报价高于工程招标预算控制价或低于工程招标预算控制价90%的投标,作废标处理。招标人不得擅自改变有效报价范围。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八条 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不需要投标报名,但在参加投标前必须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填报《进驻来宾企业资质登记备案表》,否则,投标无效。

第十九条 投标人应当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将投标保证金汇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帐号,投标保证金额按投标工程预算总价的百分之二提交,最高不超过80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的提交与退回一律使用投标人单位帐号。投标保证金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到达指定帐户的投标人视为自动放弃投标。

第二十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必须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

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属于必须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地点及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主持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投标人不参加开标的,不得对开标结果提出异议。第二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组成中的业主评委应由熟悉相关业务的人员担任,且不得超过一名,其他所有评委均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除我市评标专家库中的专家评委无法满足工程建设项目专业技术评标要求外,不得从异地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评标委员会的成员由商务标评委和技术标评委组成,技术标评委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五分之三。

第二十四条 对资格后审实行动、静态双向审查。对不满足招标文件中资格后审条件,应当作废标处理的,直接认定投标文件作废;通过静态资格审查后,有效投标报价范围内的投标人为9家以上的,从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算起,依次往上类推取报价低的9家进行评标,剩余其他投标人不参与评标。因有效投标报价相同,难以按报价高低确定9家参与评标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第二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废标处理: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同一个人编制的;

(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人员有相同人员的;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四)不同投标人授权同一人作为投标人代表的;

(五)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单位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六)参与项目工程量清单、预算控制价编制或审核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参加投标活动的;

(七)有证据证明投标人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投标人串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为明显缺乏竞争性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独立、客观、公平、公正地完成评标工作。在对各评委的评标得分汇总时,如某一评委对同一投标人的商务、技术、信誉等分项评分偏离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评分均值的25%时,则需要对该投标人的实际得分进行修正,即该评委的该项评分值将被剔除,以其他未超出偏离范围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评分的算术平均分替代。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按得分高低顺序推荐出中标候选人一、二、三名。

第二十八条 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人候选人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示,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无异议的,确定中标单位;公示期间有异议并提供相对举报线索,经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严格实行中标工程担保制度。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不需交纳支付担保,中标人要向招标人交纳中标价5%的履约保证金,且必须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按招标文件的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并于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招标人在履行合同期满后,将履约保证金退还中标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纳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取消原中标人中标资格后,招标人可以对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投诉即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按程序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三十条 招标人不得直接指定工程分包单位或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总承包项目涉及的专业工程单独发包,须报工程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公示。分包合同于订立后15日内送工程建设项目行政管理部门和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合同备案。不在规定时间内订立合同及进行合同备案的,其不良行为将记入诚信管理档案。

第三十一条 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只能负责一个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监理企业总监理工程师只能负责一个重大项目的监理工程或三个及三个以下一般工程项目的监理工作。对施工项目中标的项目经理及专职安全员实行中标后执业证书暂时保管制度,对重大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实行执业证书保管制度,暂时保管的证书,待工程竣工后退回。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投标文件的承诺配备项目管理人员,并对其工程质量安全终身负责,未经发包人、监理单位及工程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任意变更。

第三十二条 加快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完善交易市场网站信息平台,对招标项目进展及实施情况进行全过程信息公开。加强交易市场场内监管,重点对开标、评标活动实行现场监督与视频场外监督相结合的动态管理。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由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至二年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至三年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五条 对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其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结果记入不良行为档案并依法在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上公布,且及时上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六条 投标人在投标日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记录的,视情节轻重,可以取消其投标资格;投标人在投标日三年前有行贿犯罪记录或者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记录而未被取消投标资格的,视情节轻重,适当降低当事人的信誉业绩分。投标人是否有行贿犯罪记录,以检察机关出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证明为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投资的项目对招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投资的项目以市本级财政投资为主的,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代表本级政府履行监督职责。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市内各县(市、区)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严格执行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标价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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