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资金管理办法
西安市财政局 西安市科学技术局 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西安市半导体照明(LED)示范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0-11-10 16:40
市财发 [2010] 200号
西安市财政局 西安市科学技术局 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西安市半导体照明(LED)示范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开发区)财政局、科技局、发改委,市级各相关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发挥科技支撑作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精神,推动《西安市推广高效节能半导体照明(LED)产品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的实施,《西安市半导体照明(LED)示范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西安市国家半导体照明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科学技术局、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西安市半导体照明(LED)示范工程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发挥科技支撑作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精神,推动《西安市推广高效节能半导体照明(LED)产品示范工程实施方案》(市政办发[2009]198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西安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发[2007]161号)等财经法规及资金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财政每年整合安排不少于2500万元,作为半导体照明(LED)示范工程专项资金。其中专项资金的90%作为LED照明工程补贴资金;专项资金的10%用于支持LED照明产品研发、产业化、技术标准研究推广等公共服务。申请补贴的示范工程项目总投资不得低于500万元。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西安市国家半导体照明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管理、集中使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管理协调工作。专项资金按照科学合理、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安排。
第四条 补贴范围:
对于纳入《实施方案》的城市道路照明、旅游景区照明、绿地广场照明、室内照明、大型公共场所照明中灯具采购部分给予补贴。
第五条 补贴对象:
1、列入《实施方案》任务表中的市级部门和开发区。
2、集中采用LED照明产品用于新建道路和景区照明的市级其他部门和区县、开发区。
3、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等方式参与LED照明工程投资建设的企业。
第六条 采购LED灯具生产供应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1.在西安市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生产供应企业;
2.企业生产的LED照明产品已在样板工程中试用,并正常运行半年以上,性能达到节能要求;
3.具有LED照明产品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
4.在经营活动中没有不良记录;
5.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具有相应的企业标准,产品通过国家相关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检测认定;
6.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7.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8.三年内无不良缴纳税款和社会保险费等记录;
9.具有完备的产品销售、安装及良好的售后服务管理能力。
第七条 所采购LED照明灯具应满足以下条件:
1.LED照明灯具性能指标必须达到或超过陕西省地方标准和国家相关技术规范;
2.LED照明灯具必须经过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优先选择使用本地芯片及封装技术的LED照明灯具。
第八条
补贴标准:
符合上述第六条和第七条条件的LED示范工程项目,按照如下标准给予补贴:
1、对于市级财政直接拨款的示范工程,按照经核定的LED照明灯具总价值3—5%作为后期维护费用给予补贴。
2、对于非市级财政直接拨款的示范工程,按照不高于经核定的LED照明灯具总价值的30%给予工程补贴。
3、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参与工程建设的半导体照明企业,按照具体管理模式,给予不高于经核定的LED照明灯具总价值的10%给予工程补贴。
第九条 对于在示范工程中被广泛应用、性能可靠稳定的LED照明产品,将优先纳入市级政府采购产品名录。
第十条 补贴资金由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管理。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申请补贴受理、备案、考察论证等工作。市财政局对符合申请补贴条件的单位按规定的程序拨付补贴资金。
第十一条 补贴申请程序:
1.示范工程实施单位提出申请,提交申请资料。
2.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工程进行审查和实际考察。
3.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及有关部门对申请补贴工程项目进行评审、核算,提出评审意见,上报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4.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对评审意见进行审核研究,确定审核意见。
5.示范工程开工并按照规定进度组织建设,已完成投资50%以上,并经领导小组办公室考察验收后,市财政局按补贴标准拨付财政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 申请材料包括:
1.示范应用工程资金补贴申请表;
2.示范应用工程方案;
3.LED灯具采购清单及预算;
4.LED灯具生产供应企业资质:
(1)企业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
(2)供应灯具产品相关检测报告;
(3)相关专利及质量认证体系证书;
(4)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材料;
(5)企业近两年财务报表等其他相关材料。5.示范工程应用数量承诺书。
第十三条 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西安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发[2007]161号)组织开展专项资金补贴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和绩效评价。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扣减补助资金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享受专项补贴资金资格:
1.提供虚假工程信息的;
2.示范应用工程LED灯具应用数量未达到规定规模;
3.采购产品实际销售价格高于采购限价;
4.灯具供应企业不符合标准。
第十四条 对出具虚假报告和证明材料的相关单位,一经查实,予以公开曝光,并视情节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至2011年12月31日截止。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来源:西安市财政局网站
http://www.teniu.cc/xaczj/content.jsp.jsp?urltype=news.NewsContentUrl&wbnewsid=10423&wbtreeid=6365
第二篇:资金管理办法
财务管理制度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公司资金安全、完整,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防止舞弊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参照《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是指公司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及银行票据。其中:现金,是指公司拥有的现钞,包括人民币现钞和外币现钞;银行存款,是指公司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其他货币资金,是指公司除现金、银行存款以外的货币性质的资金,包括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存出投资款等;银行票据,是指商业票据,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等。
第四条 本办法用于公司资金的收、付、保管、记录、监督检查等行为,约束公司内部涉及资金业务的所有人员。
第五条 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1、严格职责分工,明确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
2、以资金计划为手段,对资金收支实行计划控制。
3、实行资金集中统一支付管理。
4、建立严格的资金审批权限。
第六条 资金收入是指公司通过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等方式 财务管理制度
取得资金,包括销售商品、对外融资、转让资产等方式,公司主要的资金收入来源是销售商品。
第七条 资金支付分为计划内支付和计划外支付。
1、按是否属于计划开支范围,分为计划内支付、超计划支付和计划外支付。
2、按支付的金额大小,分为小额支付、一般支付、大额支付。
3、按支付的性质,分为资本性支付(包括购建固定资产支出、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支出)和收益性支出(包括购买原材料支出、人工支出、税费等支出)。
第八条 资金支付流程如下:
1、支付申请,资金使用部门用款时,应提前向财务部提交资金支付计划,注明用款单位(供应商)、款项用途、金额、支付方式等内容,需要时要求附合同或相关证明。
2、计划审核,财务部对资金使用部门提交的资金支付申请计划逐项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款项是否已经往来账中反映、经济合同是否有效、支付金额是否属实、支付的相关原始凭证是否合规合法等等。
3、资金平衡,财务部根据本期的资金计划收入情况,对用款计划清单和进行平衡,形成资金支付计划(包括付款单位、付款金额、付款时间等)并提交公司领导审批。财务管理制度
4、计划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平衡后的支付计划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
5、支付管理,财务部对批准后的资金支付计划进行支付管理,审核资金支付时提交的用款单位、用款金额、款项类别等是否与审批后下发的资金支付计划一致。严禁串单位、类别和用款时间申请资金支付。
6、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对提交的支付申请进行日常审批,财务部依据审批结果办理资金支付。
第九条 资金计划中的部门和人员职责权限:
(一)财务部门
1、负责综合平衡各业务部门资金计划,编制资金计划表,提交公司领导审批。
2、负责按批准的资金计划,对资金支付进行管理。
3、负责资金业务的收入、支出、保管、记录、稽核等日常管理。
4、资金计划审核、平衡。
5、进行资金支付分析,努力实现资金成本最低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6、负责融资工作有关的资金调度、银行账户的设立与注销。
财务管理制度
(二)销售部门
1、负责提出月度及资金收入计划,并保证按照收入计划的完成。
2、负责销售商品并催收货款,组织销售资金回笼。
3、定期分析销售收入的资金计划执行情况和销售资金流量情况,分析计算销售计划价格差异和数量差异,并提出实施措施。
(三)用款部门
1、根据业务范围,编制月度、资金支付计划草案,提交财务部门综合平衡。
2、根据经批准的月度、资金计划,按各自分管的范围,提出用款申请。
3、按规定取得合法的发票和其他原始凭证,经审核合格后,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条 财务部负责资金收入、支付和保管业务的控制管理,实行资金收付业务分离制度。
1、资金收付及保管由经授权批准的出纳员负责处理。
2、出纳员负责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不得兼总账、稽核、会计档案保管、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的日常会计核算工作。
财务管理制度
3、负责应收账款的人员不能同时负责现金收入;负责应付账款的人员不能同时负责现金支出。
4、资金支付审批不应由出纳员担任。
5、出纳人员严禁保管财务印章。
6、严禁会计人员假造用途套取现金;严禁利用有价证券抵顶现金;严禁因私事借支公款。
第十一条 出纳业务控制
1、严格按照现金使用范围支付现金,控制现金支付范围,减少直接使用现金支付。原则上,1000元以上的往来款项支付必须使用转账结算。现金的使用范围:
(1)职工工资、津贴;(2)个人劳务报酬;(3)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及国家规定的个人其他支出;(5)出差人员需随身携带的差旅费;(6)结算起点在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7)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2、严格执行开户银行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库存现金超过限额 财务管理制度 的,出纳人员应当及时送存银行。
3、财务部应加强现金的安全控制,库存现金由出纳人员集中存放于保险箱,出纳员到银行送存现金或提取现金,数额较大的,应由两人以上派车前往,以保证安全。
4、出纳人员每天工作结束时要清点现金,核对账目,做到日清月结,财务主管应进行不定期检查。
5、库存现金月末进行定期盘点,财务主管应进行不定期抽查盘点,由财务主管或其他财务人员监盘,通过库存现金盘点表记录盘点过程和内容,并由盘点人、监盘人、复核人签章确认。
6、盘点差异应予及时追查原因,凡是查明了原因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会计调整,如果不能查明原因,属于长款的,经财务主管审批后,按规定计入营业外收入,属于短款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正常情况应当由责任人赔偿。
7、出纳人员要认真、逐笔、顺序登记好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每天工作终了,应核对账、款是否相符,月终应与会计核对账账、账实是否相符,如有 题应及时查明原因,如属账务处理错误,应及时通知会计人员调账。
第十二条 资金收入控制
1、财务部出纳负责现金的收取,除特殊情况(如业务在外地发生、或事先得到财务部的同意并授权代收)外,其他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出具收款凭证或白条收取款项。财务管理制度
2、出纳在收款时应仔细核对开票员开具的发票或收据与收取的现金是一致;各种收款发票或收据应当事先连续编号。
3、每天工作结束,出纳人员应汇同开票员清点当天开出的所有发票和收据并根据合计数登记现金日记账。清点时,如果发现发票或收据的缺号现象,应立即报告财务主管,并调查原因。
4、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银行,严禁坐收坐支,设立小金库。
5、财务部专门人员负责汇款单的收取,除特殊情况(如业务在外地发生、或事先得到财务部门的同意并授权代收)外,其他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代收汇款单。
6、负责汇款单收取的人员应设立“汇款单登记簿”记录收到的全部汇款单。
第十三条 票据控制
1、财务部专人负责票据(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支票、银行本票)的收取,除特殊情况(如业务在外地发生、或事先得到财务部门的同意并授权代收)外,其他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代收票据。
2、财务部对收到的票据应及时办理账务处理。
3、负责票据的人员应设立“应收票据登记簿”记录收到的全部票据。
4、负责票据的人员应严格审查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通过银行查询的有效方式予以确认,在确认前不得发货或支付对价。一般情 财务管理制度
况下不接受商业承兑汇票和尚未承兑的票据。
5、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破产、逃匿的,应当在法定的追索期内,及时向背书人、出票人以及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防止因疏忽造成损失。
6、票据经财务部资金计划批准后,用作支付手段背书转让和贴现,由出纳办理背书手续,并由登记票据簿的人员在“应收票据登记簿”上予以记载。
第十四条 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规定在银行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业务和转账结算。公司银行账户按规定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1、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公司日常结算和现金收付,公司的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只能在一家银行的一个营业机构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在多家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2、一般存款账户是公司在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银行借款转存、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按规定开立的账户,可以通过该等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不得办理现金支取。不得在同一家银行的几个分支机构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3、临时存款账户是公司因临时经营活动开立的账户,可以通过该等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按规定办理现金收付。财务管理制度
4、专用存款账户是公司因特殊用途需要开立的账户。
5、不得利用公司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取现金。第十五条 开立和注销银行账户由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开立和注销银行账户。
第十六条 财务主管每年应至少清理一次银行账户开立情况,对已不需要的临时账户、长期未使用账户,应予及时注销,并将清理结果报告公司总经理和董事长。
第十七条 公司在办理结算业务时应当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得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不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或债权债务的票据,不无理拒付。
第十八条 银行存款应每月至少对账一次,财务部门应安排出纳以外的第三人核对银行存款余额,并由其直接从银行取得银行对账单,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如有调节不符的,应查明原因,及时报批处理。
第十九条 财务部负责与货币资金业务有关的票据和结算凭证的管理和控制。与货币资金业务有关的票据是指支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与货币资金业务有关的结算凭证是指公司从银行领购的由银行统一印制的解讫通知、进账单等结算凭证。
第二十条 空白票据和结算凭证的购买、保管、使用、注销控制
1、公司使用的票据和结算凭证均应从银行领购,出纳人员应设 财务管理制度
立“空白票据登记簿”记录空白票据的购买、使用、注销情况,并由其负责办理空白票据的购买、保管、使用、注销事宜,出纳应将空白票据和结算凭证妥为保管在保险箱中。
2、空白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领购,由财务主管审批,未经批准不得购买。
3、按规定的资金支付程序和权限办理支付审批后,票据方可签发使用,票据必须明确载明收款人和金额,不得签发无收款人和金额的票据。作为付款依据的原始凭证,票据签发后,加盖“付讫”章。
4、任何有文字和数字更改的票据应予作废,作废票据必须加盖“作废”章,并与相应存根保管一处。
5、财务主管或授权人员每月应至少检查一次票据和结算凭证的购买、使用、保管、登记情况,不符事项应予及时纠正和追查。
第二十一条 印鉴控制
1、财务部门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负责保管财务专用章,个人名章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印章保管负责人应予妥为控制,防止未经同意的使用。
2、结算业务只能使用财务专用章及其他预留银行的印鉴,不得使用包括单位公章在内的其他任何印章办理货币资金业务。
3、严禁在空白票据和结算凭证上先行签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与其他专门的制度不完全相符的内容,以专 财务管理制度
门的制度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公司总经理批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篇:资金管理办法
投资项目投融资资金 暨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投融资资金暨建设资金的管理,维护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经开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项目”),主要是以公共服务、公众受益为目的,且以社会效益为主,无法建立或不能完全建立直接收益回报机制,依靠经开区投资建设的园区基础设施、城市市政工程、环境整治、旅游产业等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投融资(以下简称“政府投融资”)是指在完善融资体系,拓宽融资渠道,创新融资手段,规范融资方式,加强信用建设,防范金融风险的基础上,通过适度负债对政府项目实施的投资建设行为。对一般竞争性领域项目,原则上不列入政府投融资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开区财政预算内安排及政府项目投融资主体从金融机构借贷、资本金投入、偿债专项支出中形成的建设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全过程。各有关责任部门和单位应协调配合,确保政府投融资工作的有序、健康运行。
第五条 政府项目涉及的投融资资金暨其他建设资金由XXXXXX会统筹管理,日常工作由经开区xxx、xxx、集团公司分别牵头办理。xxx负责汇总编制政府项目计划方案并督促执行。xxx参与汇总计划的审定,提出资金来源的安排意见;负责统筹所有财政性建设资金,按审定方案拨付资金,加强资金使用过程中的监管;负责政府项目的预算下达、预算评审、决算批复和财务监管;负责财政性建设债务的管理。集团公司牵头拟定融资计划、资金计划、融资性资金的筹集、项目资金的拨付,与xxx、xxx会商后报xxx审定后实施;负责项目初步设计、工程合同、工程进度的审核;负责组织工
程项目预决算。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六条 政府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计划管理原则。坚持先有计划再拨付资金,非经xxx及其授权日常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无计划或超计划安排项目、拨付资金。
(二)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原则。政府项目必须按照批准的投资计划和工程预算执行,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任何单位和个人均要严格控制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和投资计划。
(三)专款专用原则。政府项目投融资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建设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四)提高效益原则。建设单位必须厉行节约,防止损失浪费,应在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3个月内,向xxx专题报送项目资金绩效评价报告。
(五)借用还统筹平衡原则。政府项目投融资资金筹集、拨付、监管、归还的全过程都在xxx统一领导下进行,以确保债务风险可控、资金安全可靠、政府信誉有保障。
第七条 XXXXX应于每年11月底前,编制相关部门和单位上报的政府项目计划,报xxx审核确定。
第八条 XXXXX审核政府项目计划的同时,应审查确定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总预算及投融资计划。
第九条 XXXXX根据投融资计划,与相关政府项目投融资主体会商,编制具体项目的融资方案,下达各投融资主体融资任务。
第十条 XXXXX审查同意的财政性资金安排由XXXXX核定计划,xxx审批;融资性资金由XXXX核定计划,集团公司审批。其中单笔支付在300万元以上的报xxx审批、500万元以上的报xxx审核后由xxx分管领导审批、800万元以上的报xxx分管领导审核后报管委会主要领导审批、1000万元以上的报经XXXXX会议决定。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项目工程预算,未经批准不
得随意扩大投资规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确因政策影响和不可预见、不可抗力因素需要变更设计增加工程预算的,由建设单位向集团公司提出申请、经XXXXXXX会商提出初审意见报xxx批准后,作为追加(减)工程预算的依据,其中:投资增加10%以内或绝对值在200万元以内由XXXXX会商审批;投资增加10%以内、绝对值在200万元以上由XXXX主要领导审批;投资增加10%以上、绝对值在300万元以上的,由管委会主任会议集体审批。
第三章 资金拨付管理
第十一条 在核定的项目总计划额度内,其中财政性资金由xxx核定计划,xxx审批;融资性资金由xxx核定计划,集团公司审批,建设单位根据工程进度的资金需求统一向XXX提出申请(格式附后),日常申报时间为每月20日,申报表中应载明工程进度、监理意见等信息,特殊申报时间及程序由xxx领导确定。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向集团公司申请项目首批拨款时,除报送申请表外,还应提供项目概(预)算批复、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政府采购合同、设计合同、监理合同以及其他相关的备案资料。属于征地拆迁安置补偿项目的,应提供xxx批复的安置补偿方案和兑付明细资料。
第十三条 XXXX汇总各建设单位报送的资金拨付申请,根据审定的计划,按程序报批后拨付。
(一)资金来源为经开区财政预算和上级财政转移支付的,由xxx拨付到集团公司后,由集团公司直接支付到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商品、服务供应商。
(二)资金来源为政府融资的,由集团公司直接支付到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商品、服务供应商,其中拆迁安置补偿资金由集团公司划拨资金到业主单位具体支付。
(三)资金来源为上级主管部门补助的,先由xxx拨付到集团公司,再由集团公司实施拨付。
(四)资金来源为其他渠道的,由集团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资金拨付方式。
第十五条 为统筹平衡财政、金融资源的调配,凡使用财政预算及政府投融资资金的项目建设、施工单位开户银行和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款兑付银行的选择,应事先征得集团公司的同意。
第四章 财务决算管理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在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决算编报应做到及时准确、内容完整。
第十七条 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先审计、后审批”的办法,即先由集团公司对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计后报xxx,再依据审计决定批复决算。未履行审计程序的不得支付尾款。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收到xxx批复的财务决算后,应在1个月内与资产接收单位办理资产交接手续,资产接收单位应在接收资产后的1个月内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资产接收单位应在完善产权手续后的当月转增资产并进行财务处理。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资金有结余的应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30日内上交集团公司。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集团公司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要建立资金拨付使用台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依法接受xxx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经开区xxx对集团公司的投融资计划拟定考核办法,并根据办法实施考核。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由有权部门负责查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不符合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增加投资建设的;
(三)未依法和按规定程序组织招标的;
(四)拖延、截留、转移或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因工作失职,造成勘察、设计及施工等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而导致投资增加和质量问题的;
(六)玩忽职守,滥用权利,造成资金流失的;
(七)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八)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与中央和市的有关资金管理办法具体规定不一致的,按照中央和市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四篇:资金管理办法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资金管理,促进资金周转,防范和控制资金风险,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要求,以及湖南有色金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筹资、资金支付管理、现金管理、银行存款管理、票据、财务印章管理、资金余额管理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及票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筹资仅限于债务资本筹资,不含权益性资本筹资。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成员企业包括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及实际控制的其它企业(控制是指公司及所属控股企业能够决定所投资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从所投资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第六条 公司资金管理的原则是预算控制、统一调度、分级授权、讲求效益、防范风险。即通过实施资金预算管理,实现资金的集中统一调控;实行分级授权审批资金支付,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风险。
第七条 财务部是公司资金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制定公司资金政策和资金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实施资金筹措、管理、监控、检查、考核公司所属各单位的资金管理工作,并提供相关服务。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各单位及公司所属各成员企业。
第二章
筹资管理
第九条 公司对筹资实行预算控制下的集中管理和总额管理。凡公司及各成员企业的一切筹资行为,均须经公司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按程序批准。未经批准,公司及各成员企业不得自行筹资。
第十条 筹资预算的编制:财务部根据公司及各成员企业下一经营计划及投资需求拟定次筹资预算。筹资预算应包括筹资金额、筹资利率、筹资渠道、筹资类型、担保方式等内容。
第十一条 筹资预算的审批:财务部将拟订的公司筹资预算报告报公司主管财务工作的副总经理审核、党政联席会议审议、董事会批准,形成下一筹资预算。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主管财务工作的副总经理批准筹资事项。
第十二条 筹资办理:公司财务部根据筹资计划及月度资金需求与银行商洽借款金额及期限,拟定借款合同报公司董事会授权人审批后取得借款。成员企业根据筹资预算自行与银行办理筹资事宜。
第十三条 成员企业因资金临时周转需向公司借款的,需经公司财务部初审、公司党政联席会议审议、董事会授权人审批。
第十四条 公司对总部及各成员企业的超过筹资预算额度的借款实行“一事一批”,报经公司党政联席会议、董事会及集团公司批准。
第十五条 财务部门应指定专人保管与筹资活动有关的文件、合同、协议等资料,建立筹资台账,及时、准确记录借款本息。台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借款银行、借款金额、借款日期、还款日期、借款利率、担保单位名称及担保方式等。
第十六条 财务部应依据借款的实际天数与筹资合同的约定计算利息支出,确保计息准确。对不能按期支付本息的应及时向主管领导及上级部门汇报,提前预警、报警,防止资金链断裂。
第三章
资金支付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资金支付实行预算管理。预算外的资金支付需按相关规定办理预算追加后方可执行。
第十八条 资金支付办理程序:
一、填写支付申请:用款单位经办人员需填写《用款申请》。申请须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等资料。
二、支付审核与批准:经办人员根据《公司资金支付审批权限表》将用款申请交予审批人员签字确认。若公司其他规章制度对审批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支付办理:
(一)财务部经办会计人员受理业务部门提交的《用款申请》,对支付依据进行初步的合规性审查。支付依据不充分的则退回业务部门要求补充完整;
(二)经办会计人员将初审通过的《用款申请》交财务部负责人审核;
(三)经办会计人员根据财务部负责人审批后的《用款申请》填制会计凭证并转交稽核会计;
(四)财务部出纳根据经稽核会计审核通过的凭证及《用款申请》进行付款。第十九条 公司备用金分为个人差旅费备用金和非差旅费备用金两类:
一、差旅费备用金的借款与核销按公司有关差旅费报销的规定执行;
二、非差旅费备用金借款是员工因办理公司业务以个人名义向公司借支的款项。借款人应将借款事由、用途、还款时间等详细情况作出书面说明并经其部门负责人及公司主管业务副总经理审批,交由财务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方能借支。借款人须在约定的事项结束,取得相关业务单据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到财务部办理核销手续。对于长期挂账、屡次督促仍未核销备用金的责任人,由财务部责任会计出具书面报告,经财务部长及公司分管财务副总经理审核批准后,分月在责任人的工资中扣除,直到扣完为止。
第四章
现金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须在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所规定转账结算。第二十一条 任何人均不得以未经批准或不符合财务要求的票据字条等充抵现金,不得擅自挪用现金,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储,不准保留账外公款,不得设置“小金库”,不得坐支现金。
第二十二条 为保证现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公司对库存现金实行限额管理,原则上以满足公司三天日常零星开支为标准。凡超过1万的库存现金均须及时存入银行。
第二十三条 财务部出纳员根据审核无误、手续齐全的现金凭证收(付)现金,并在凭证上加盖私章。
第二十四条 财务部出纳人员应妥善保管库存现金,存放于财务专用保险柜,确保资金安全。
第二十五条 财务部出纳人员须每天清点库存现金,登记现金日记账,做到按日清理、按月结账、账实相符,月末编制《现金盘点表》。财务部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监盘现金,确保账实相符。
第五章
银行存款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银行账户开户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和集团公司《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办理。由财务部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主要管理原则和审批程序如下:
一、避免多头开户,一家商业银行一般只能选定一家分支机构开立日常结算账户;
二、应根据集团公司统筹指导、企业授信、方便业务开展等安排选择合作银行开立日常结算账户;
三、严格控制新增开户。本部和分、子公司确因业务需要需报集团公司财务资产部批准;
四、申报开户申请文件,并附足以证明必须新增开立银行账户的相关资料,待集团公司的审批文件下达后方能开立账户,并于办理后3日内将账户信息报集团公司财务资产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 银行账户在使用期间如需变更,财务部出纳人员应及时到银行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并将变更信息逐级报集团公司财务资产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对闲置、到期、睡眠等账户应及时撤销,并报集团公司财务资产部备案。第二十九条 会计人员应及时对资金收支业务进行账务处理。财务部指定专人每月核对银行账户,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对账单调节相符。如不相符,须及时查明原因。
第三十条 财务部应确保网上银行结算和支付的安全管理,分设网银付款提交与审核不相容的职能。
第三十一条 网上银行支付应凭经过复核的会计凭证办理,如有特殊情况需经财务部负责人审批同意。
第三十二条 财务部出纳人员须对当日支付的款项逐笔查询并确认是否交易成功,充分利用网上银行查询功能,掌握银行账户的资金余额。对网上银行出现的故障须做好记录,并及时报业务主管,以免造成业务受阻和经济损失。
第三十三条 对安装网上银行的计算机应定期进行管理与维护,禁止他人使用。
第三十四条 财务部出纳、稽核会计应确保所管理的网银密匙安全,严禁转借让他人代替上机操作,离开岗位时必须退出网上银行系统并取出密匙。同时须加强网银支付密码保密工作,定期更换密码和更新证书。
第六章 票据及财务印章管理
第三十五条 公司结算业务涉及的票据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信用证。
第三十六条 银行承兑汇票的收取:
一、业务部门取得银行承兑汇票必须按照公司销售政策的规定,区别客户的信用风险收取承兑汇票,并建立备查登记薄,复印后及时转交财务部门,不得保留;
二、财务部出纳员应认真审查每张票据,验收合格后方能在票据交接本上签字确认,并开具收到票据的证明;
三、如客户要求提前开具收据的,出纳可凭销售公司经理签字确认的承兑汇票复印件提前开具收据。第三十七条 业务部门取得的其他票据需待实际取得出票单位到期承付的资金后才能确认款项结清。
第三十八条 银行承兑汇票的支付:
一、出纳凭经复核的会计凭证作为银行承兑汇票的支付依据。办妥背书手续后应及时通知业务部门可将承兑汇票背书用于对外支付办理承兑汇票的背书转让时汇票应填写抬头,保证票据支付给正确的收款方;
二、受票单位应凭有效证件及收据在出纳处领取银行承兑汇票。对采取委托我公司业务员代领银行承兑汇票的,需提供相关的授权书、收据在出纳处领取银行承兑汇票。如不能及时提供收据原件的可先凭传真件领取汇票,事后补寄原件;
三、在未制作会计对外付款凭证等特殊情况下,出纳须请示财务部负责人同意后付款。第三十九条 承兑汇票管理人员应在承兑汇票到期前十日内办妥委托收款手续。第四十条 财务部须建立备查簿对收到的汇票进行管理。收到的汇票进行贴现、背书转让和到期结算。退票时,应及时进行会计核算,并在备查簿中登记。
第四十一条 出纳应每月对票据进行盘点,并制作盘点表,打印票据明细留存。第四十二条 逾期未用的支票及时收回注销。因填写错误而造成作废的支票,必须加盖“作废”戳记,与存根一并保存。
第四十三条 不得签发空头支票、空白支票及远期支票。
第四十四条 采用信用证方式的销售,业务部门需确定客户是否符合使用信用证结算的条件。审核验证工作要做到单证一致,单单一致,以减少收款风险。
第四十五条 对外开立信用证和信用证修改、信用证到期付款业务,业务部门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经其部门领导、主管经理、财务部确认后方可办理。信用证到期时按资金支付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付款审批。
第四十六条 稽核会计定期检查收到的汇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十七条 银行预留印鉴、发票专用章由财务部指定专人进行保管。印章的保管人员不得将印章转借他人,否则造成的后果由印章保管人员负责。票据与预留印鉴的保管必须分开保管。财务印章原则上不允许带出,确需带出公司使用的,必须填写印章使用申请单说明事由,经财务部部长批准后方可带出。
第七章 资金余额集中管理
第四十八条 资金余额指银行存款、银行承兑汇票、现金。本部和各分、子公司的资金余额均不包含战略性储备等特殊开支。分、子公司资金余额中只含日常经营性资金余额,投资性、筹资性余额不包含在内。
第四十九条 由财务部负责核定本部和分、子公司资金最高余额和最低余额,并根据各主体经营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十条 分、子公司应于每周一上午9:30前将最新资金余额报告财务部。财务部根据分、子公司的资金余额向其发出资金归集的指令,各分、子公司应于当日将资金向本部进行归集。超过最高限额的资金须集中管理:
一、通过应收账款、应付账款或预收账款、预付账款等直接划转至本部指定账户,根据双方关联交易情况对往来账进行动态管理;
二、按照向分、子公司收回投资收益或上级拨付下级资金的方式处理;
三、在本部有统借统还的分、子公司,可将多余部分的资金提前归还至本部(须用银行存款),同时双方在借款台账上进行登记,并按照新的统借统还余额和日期计算应收、应付利息;
四、分、子公司将资金汇划本部通过其他往来将其作为资金“蓄水池”进行管理。第五十一条 财务部根据公司和各分、子公司的实时资金余额,在特殊事项(如转贷所需资金)进行特殊时点的资金归集。对资金的归集时按照尽量不影响各主体的生产经营为原则,不考虑上述各主体核定的资金最高余额和最低余额限制。
第五十二条 当本部和分、子公司的资金余额低于核定的最低余额后按下述方式进行具体操作:
一、各主体应分析资金减少的原因,防范资金链断裂的风险,同时报告上级部门(分、子公司向本部财务部);
二、在本部“蓄水池”有资金额度的主体,以该额度为限,可通过本部划回资金;
三、如“蓄水池”内已经没有资金额度,可在融资预算额度的范围内,向银行或本部增加融资额度。
第五十三条 临时资金拆借:分、子公司遇有临时资金周转需求,可向总部申请拆借。分、子公司资金拆借按资金支付审批流程执行。
第八章 外汇管理
第五十四条 财务部应指定专人收集外汇相关信息,跟踪汇率走势,发布汇率风险预警提示。
第五十五条 公司外币货款回笼原则上应于当日进行结汇,并严格按照国家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收汇业务。
第五十六条 外币支付事项由需使用的部门在月度预算中予以说明并提前告知财务部预留额度。公司银行账户中的日常外币额度低于3万美元或等值外汇。业务部门办理外汇付款业务时,财务部应对相关单据的合规性进行审查,根据批复办理外汇付款业务。
第五十七条 业务部门在签订外币计价合同签订前,应考虑汇率波动带来的影响,如选择合适的结算币种、结算方式、结算时间、保值条款等防范
外汇交易风险。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公司《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废止。
第五篇:资金管理办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合理、有效、规范使用专项资金,完善专项资金管理流程,确保财政性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根据国家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制度及结合公司的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请公司、各中心及各部门遵照执行。
一、专项资金的概念:
专项资金之公司从特定的资金来源形成的,或向国家、省、市等相关部门进行具有特定用途的专项申请,获得批复或批准,并划拨到公司账户的资金。
二、专项资金的类别:
专用基金、专项拨款、专项资金和专项借款。
三、专项资金的管理要求:
1、各专项资金的形成、建立、提取都必须符合国家及相关部门管理规定。
2、对各种专项资金要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划清与生产经验资金开支的界限,不得相互占用。
3、建立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责任制,明确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提供使用效率。
4、在资金使用手,坚持专款专用,量入为出的原则,正确使用各项专用资金达到预期目标。
5、建立好专项资金使用台账,加强资金的财务管理及使用监督管理。
四、专项资金各管理部门职责:
1、财务部负责资金的银行开户、划拨审核、支付,资金预算、决算的编制,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审批、监督与审查,以及各项专用资金的汇总与分析。
2、项目申请部门:根据项目归口部门,负责各个专项资金项目可行性论证与可研的编制,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备案、申请及报批工作,负责专项资金对应项目评价、验收与对外对上汇报工作,负责对项目承担部门专项资金的申请进行指导,提供技术支持等。
3、项目承担部门: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的前期组织、项目试验生产运营及相关管理工作,负责资金使用台账的建立及情况说明,进行资金使用各个阶段的小结及统计,负责项目运行各阶段的总计及数据统计工作,做好项目验收准备工作。
4、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归口及部门职责,负责专项资金项目运行各过程中的配合工作包括项目委托外协、项目材料采购、证照申办、运营管理等。
五、专项资金的管理流程:
1、论证:关注相关国家规定及相关行业信息,对符合国家、省、市等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项目,由项目申请单位牵头,组织相关技术经济部门、实施部门等进行项目筛选及论证,就符合条件的项目组织材料及项目可研报告。
2、申请/报批:有项目申请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申报材料,形成专项资金申请报告,报送相关归口管理部门,并就项目进展进行全程联系及跟踪,定时向公司进行汇报进展,对获批项目即使移交公司财务及项目执行部门。
3、划拨/审批:财务部在接到相关批复文件后,负责向专项资金划拨部门提供企业专项资金指定账户,按照专项资金申报项目,有专项资金项目使用部门按公司规定程序进行资金申请,投入项目运营。
4、使用:专项资金使用严格按项目资金申报计划执行,公司自有资金同步配套,按比例使用,不得优先使用专项资金。财务部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制定专人建立台账,并跟踪、监管专项资金的全程使用定期进行资金使用的汇总、分析。专项资金项目工程(或试验)完毕即使按规定办理项目决算与财务结算,保证专项资金的使用安全、完整。
5、监督:公司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部门均为专项资金的监督部门,有权及有责任对专项资金的审批与使用进行监督。
6、验收:专项资金项目要达到申请报告中预期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同时又项目申请部门会同财务部及相关部门,开展项目验收(结题)工作,对项目进行专项评价,并组织开展工程结算与财务结算相关工作。按期准备好专项资金使用全程项目进展、资金使用、项目验收、项目评价材料,接受专项资金的审批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等的检查,保证资金专款专用,维护公司形象和利益。
六、本管理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