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圳市南山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南环水罚[2016]012号
当事人名称:中国有色金属长沙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地 址:长沙市芙蓉区韶山北路81号 法定代表人:廖从荣
2015年12月28日1时45分,深圳市南山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经现场查实,你(单位)承建的中兴通讯工业园南区人才公寓桩基工程,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在夜间进行挖土和混凝土浇筑施工作业,使用了运土车、挖掘机、混凝土运输车等施工设备。上述事实有2015年12月28日、31日深圳市南山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取证照片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于2016年1月12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告知书》(深南环水告[2016]第0006号)及《陈述、申辩笔录》为证。
我局经过现场调查及告知,并对调查结果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 罚:
一、责令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限制施工作业时间的规定;
二、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和《南山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的3%加处罚款。缴款账户名称:深圳市南山区财政局,缴款银行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账号:764059406583;缴款银行2:交通银行深圳分行滨海支行,账号:4430662090***。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或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盐田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深圳市南山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第二篇: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环罚„2018‟44号
当事人:广州市医机塑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欢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49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东风村东胜新街南七巷2号
当事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8年4月12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现址实际经营机械加工项目,该项目于2001年8月建成并投入使用,面积为350平方米。主要设备有注塑机4台、立式升降铣床1台、万能摇臂铣床1台、普通铣床5台、立式钻床1台、普通钻床1台、小型打磨机1台、普通车床9台;主要产品是显微镜配件;原辅材料为塑料颗粒和五金零件;生产工艺为塑料颗粒热熔成型、五金零件机加工打磨成型。塑料颗粒热熔成型工序未配套建设废气收集和治理设施。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
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8年5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海环罚告„2018‟10号),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2018年5月15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我司现在位置仅用于提供机械设备存放,实际为仓库、办公室用途,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及对周围环境造成任何影响,请贵局对我司给予充分理解;贵局前来现场调查取证,我司并没有进行生产和作业活动,而本次对我司直接指出存在的违法行为,我司表示难以接受。就贵局调查我司的相关问题,我司一定虚心接受,加以改进。望领导批评教育,希望贵局理解我司的申辩,不再处罚为谢。”我局经调查复核,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当事人要求免除罚款的陈述申辩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0000元(叁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第三篇: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环罚〔2018〕82号
当事人:广州享印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家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EURY2E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石溪村蚝壳洲东街93号自编3号楼南面一楼
当事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查,2018年4月11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情况下,于2016年12月建成并正式投入使用印刷及纸品加工项目,面积895平方米,总投资130万元,主要设备有印刷机2台,复膜机1台,主要原辅材料为纸张、油墨、复膜,主要生产工艺为印刷及复膜。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经活性炭过滤后排放,废油墨罐及含油墨废水等危险废物交由深圳市深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处置。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执法照片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8年6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海环罚告〔2018〕12号),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2018年6月28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我司自2016年以来对环保设施积极建设改造,进行VOC工业废气治理后,经第三方检测合格后达标排放。车间进行密闭,负压保证治理排放。对生产中产生的工业危废品分类暂存,统一交由有资质的危废公司回收处理。建立危废台帐,坚持做好登记,并按要求张贴危废管理制度,危废标识。噪声方面除密闭车间隔音外,经常维修保养机器,并定期由第三方检测公司检测,以确定不超标。为确保气体达标排放,除定期更换活性炭外,还积极参与及推广协会组织VOC在线自动监测云系统,建立预警机制,保证任何时刻都达标排放。积极参与协会组织的环保培训,不断培养企业全员的环保意识,严格要求员工按环保局指导规范操作。我司全力支持政府环保工作、并以实际行动建设了环保治理设施,恳请贵局指导我司完善环保手续,并请求贵局减免我司的罚金。提交废气治理工程合同、治理方案,监测报告,工业废物更换服务合同,与深投环保科技签订的废物处理协议,2018、2017年危废转移联单,2017、2018年危废台帐,废气处理器照片,危废暂存间照片。”我局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不采纳其陈述申辩内容。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0000元(叁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到非税收入代收银行所属代收网点办理罚款缴交手续。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环境保护局或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地址和电话分别为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中路311号,电话:83203066或83203022;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999号,电话:89088860。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 3
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履行。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广州市海珠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23日
第四篇:中山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山环保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当 事 人:中山市正茂皮革制品有限公司 住 所:中山市三角镇高平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詹天津
经我局调查核实,中山市正茂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4年12月10日,我局环境监察人员对你公司厂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设置潜水泵和软管,将压泥滤液收集池内的生产废水通过该潜水泵和软管直接抽至市政下水道排放。经核实,你公司设置该泵管未经环保部门同意。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可以认定:
—我局环境监察人员于2014年12月10日对你公司生产车间和废水治理设施车间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环境监察现场检查笔录》和拍照
—我局环境监察人员于2014年12月10日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詹天津先生进行询问时制作的《环境监察调查询问笔录》
—我局环境监察人员于2014年12月10日对你公司污水处理主管李洪周先生进行询问时制作的《环境监察调查询问笔
录》
—《中山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中山)环境监测(水)字(2014)
第五篇: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管理机关针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在经过调查取证掌握违法证据的基础上,制作的记载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和决定等事项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书面法律文书。
1特点
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最重要的行政处罚文书,具有严肃性、强制性和对当事人的拘束力,也是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财产的依据之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作要件,法律法规有着严格的规定和要求,这些规定和要求,对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措词、内容、格式和规范化等都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保证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质量,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种类
我们国家行政机关种类较多,各机关结合自身特点,都制定了适合自己的行政处罚法规,但有一点:它们制作的行政处罚文书应该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分为两种:
一是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仅适用简易程序处罚,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二是一般行政处罚决定书,又称普通行政处罚决定书,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适合一般程序的法律案件,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的规定。
3决定书 概念及适用依据 1.概念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管理机关执法人员按照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对案情简单、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法案件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文书。
采用简易程序处罚违法行为时,执法人员按照事先制作好的当场处罚决定书填写有关内容,而不通过立案审批等一般程序,节省了时间,便于提高效率,也有利于及时制止违法行为。
2.适用依据
该文书制作的依据是《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书结构及制作要求 1.文书结构 本文书是一种有统一预定格式的多联填写式文书,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被处罚单位,第三联必要时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包括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
2.制作要求
(1)首部 包括文书标题、文书编号。文书标题——即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书编号——格式:地区简称+执法类别+执法性质+[年份]+顺序号,如:(邯)药当行罚[2006]25号。
(2)正文 包括被处罚单位(人)、违法事实、违反条款、处罚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被处罚单位(人)——填写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性别、年龄和职务等内容。
违法事实——是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的案情简单、事实清楚、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表述要简明扼要,并用相关证据证明。该证据既可以是现场检查中取得的书证、物证,也可以是现场检查笔录。
处罚依据——包括违反的法律条款和处罚的依据条款,要写明法律法规全称和依据的具体条、款、项。
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必须在《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内。(3)尾部 包括告知事项、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及日期、行政管理部门公章。告知事项——告知缴纳罚款的途径,即收缴罚款的银行名称及地址;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权,即不服处罚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申请行政诉讼的时限和途径;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将采取的措施等。
当事人签名和日期——当事人签名即为送达,签注的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执法人员签名及日期——要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并注明日期,所注明的日期即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公章——为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公章。制作注意事项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应填全、不漏项。
2.执法人员填写《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应当场宣读并交付当事人,不能事后送达,当场宣读相当于事先告知,当事人如有陈述申辩意见的应认真听取。
3.当事人和执法人员在《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填写的日期应一致。
4.严格掌握当场处罚的适用范围,《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只适用于警告和规定的较小数额的罚款,没收物品、违法所得数量和数额再小也不能使用该文书。
5.执法人员应在作出当场处罚之日起7日内将当场处罚情况报所属食品药品监管行政机关备案。
6.在简易程序中主要是指罚款执行方式。一种是当场缴纳,当场缴纳的条件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来进行。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向当事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而且执法人员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将罚款上缴银行。另一种方式是由当事人将罚款直接交到指定的银行。如果按照这种方式缴纳罚款,应填写清楚指定银行的名称、地址。模式性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填写说明
(一)写明被处罚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事实:简易程序要求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因此应写明经查证属实的违法事实的具体情况。有多种违法行为的,应分类填写。
(三)违法依据:写明违反法律的具体条款。一般是禁止性或义务性条款。
(四)处罚依据:要求写明法律名称和具体条款,一般是法律责任条款,没有相应法律责任条款的不得处罚。
(五)处罚内容: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当场处罚只能做出警告、对公民处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数额应当用中文大写表述。
(六)罚没款的收缴: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况有:
1、依照简易程序当场处罚的案件,处20元以下罚款或虽然超过20元,但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2、执法人员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做出处罚决定,无论适用一般程序还是简易程序,当事人向指定银行交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由执法人员代收代交的。
(七)救济途径:告知被处罚人(单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法院和时效。行政复议机关一般是做出处罚决定的药监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行政诉讼受理法院一般是做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八)签收:当事人签收处罚决定书的时间关乎处罚决定的履行期限和复议、诉讼时效的计算,一定要由当事人当场签收。
注意事项
适用简易程序办理案件并不是简化到只有一份当场处罚决定书。由于简易程序适用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罚较轻的情况,所以与一般程序相比,简易程序的“简”在于可以省略立案审批、证据的登记保存、查封扣押、案件合议、处罚的事先告知或听证告知、处罚前的案件审核等环节。但是,有一些环节是不能省略的,如对日常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给予即时处罚的,应有现场检查笔录;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询问,告知陈述申辩权并听取其陈述申辩,应当将相关内容记录于调查笔录中;当场收缴罚款应当出具合法收据等。没有其他的执法文书作支撑,很难说明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同时也为引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埋下了隐患。
4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一般行政处罚决定书 5制作内容编辑
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最重要的执法文书,也是最终对管理相对人产生一定影响的法律文书。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符合相关文书的要求,特别是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或者做出从重、从轻、减轻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都必须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交待清楚。行政处罚告知书名称、文号及送达时间也应该在处罚文书中说明。
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由三个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首部。包括标题、编号、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写明其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正文。包括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决定等内容。1.事实:(1)案件事实的表述要完整准确。案件事实就是案件发生时的一切真实情况,包括:案件来源、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情节和结果等要素。相关单位和个人,涉案违法物品标示生产厂家、生产批号、购进渠道、数量、货值、违法所得、剩余物品数量和价值、违法行为定性及相应的违法后果等内容应写全。叙述一般应当按照事件发生的时间顺序客观、全面、真实的反映案情,并抓住重点,详述主要情节和因果关系。对影响自由裁量的从重或者符合从轻、减轻处罚等情形,执法人员也应当写明。另外,在叙述事实时不应加任何主观的评论性语言。
(2)证据的列举。违法事实必须是经过调查核实,有充分证据证明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对于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要求明确、具体,全面列举认定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认定的每个违法事实要素都要有证据支撑以及证据分析过程,证据列举方式既可以在叙述事实过程中同时分析列举,也可以在叙述违法事实后单独列举分析。
(3)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情况。对是否采纳当事人所提出观点的理由应详尽说明。应当表述行政处罚决定前的告知时间、形式,当事人有无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述意见的,应描述当事人的申辩要求和理由依据,并将复核以及采纳与否的情况和理由在本文书中予以说明。当事人在听证中对行政机关调查认定的事实、定性、法律适用、证据程序等提出的相关质疑及其证据也应当按上述要求描述。尤其是不采纳的理由要援引法律法规,并进行必要的法理分析以说清、说透。2.理由和依据:(1)法律适用的理由应全面表述。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处罚的法律依据,应当结合具体个案事实,对具体适用某一法律条款作为处罚依据的理由进行解释,必要时要对法律条款进行法理解释。
(2)引用法律条款要准确,符合法律适用原则,并且应当根据条、款、项、目的顺序写明适用到最底一层。
(3)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规范合理。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阐述作出具体行政处罚的理由,包括依法从重或者从轻、减轻情节的适用。
3.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应当表述清楚,具体、明确,具有针对性、客观性和可执行性。罚款除书阿拉伯数字外,应同时采用汉字表述。
第三部分:尾部。
主要是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同时表述逾期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告知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的救济途径时要写明复议机关和诉讼法院的具体名称(地址),复议、诉讼的期限,写明制作日期并加盖行政执法机关的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