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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示本)
编辑:雨声轻语 识别码:20-1007924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5-24 18:49:14 来源:网络

第一篇: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示本)

(示范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2_年11月

—1—GF-202_-202_ 《养老机构服务合同》

说 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各地可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结合实际情况调整合同相应内容。

2.养老机构应当就合同重大事项对老年人及其家属或其他付款人、保证人、联系人等尽到提示义务。老年人及其家属或其他付款人、保证人、联系人等应当审慎签订合同,在签订本合同前,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审阅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修改性的内容,注意防范潜在的风险。

3.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内容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4.在签订本合同时,当事人应根据老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付款义务人、保证人、联系人的不同情况,将“专用条款”增加或替用至“通用条款”中。

5.养老机构、老年人及其家属或其他付款人、保证人、联系人等可以针对本合同文本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内容,根据养老服务的具体情况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也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6.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当事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2—

目 录

第一条 服务地点及服务设施 第二条 服务内容

第三条 收费标准及费用的支付 第四条 合同期限及合同期满的处理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第六条 乙方及乙方监护人的权利、义务 第七条 丙方的权利、义务 第八条 陈述与保证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十条 特别约定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纠纷的解决方式及管辖 第十三条 通知与送达

第十四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合同生效及附件

—3—

甲方(养老机构)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住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乙方(入住老年人)

姓名: 性别: 年龄: 居民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乙方监护人

(属于限制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入住老年人,须由监护人签字确认)

姓名: 与乙方关系: 居民身份号码: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丙方

丙方作为入住老人的:

□付款义务人 □连带责任保证人 □联系人 □代理人 □其他 丙方为个人的:

姓名: 与乙方关系: 居民身份号码: 联系电话: 经常居住地地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工作单位: 电子邮箱: 丙方为单位的: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电子邮箱:

—4—

通 用 条 款

鉴于:

1.甲方是依法成立的养老机构,能够提供个人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养老服务;

2.乙方或乙方监护人经实地考察甲方,自愿入住甲方(养老机构名称),接受甲方提供的专业养老服务,并向甲方支付相应费用;

3.乙方或乙方监护人授权丙方作为乙方在紧急情况下的代理人、联系人,代为处理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在本合同项下的相关事务,丙方同意接受乙方或乙方监护人授权。

为了营造温馨、舒适、安全的生活环境,满足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乐”的需要,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甲、乙、丙三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规范,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提供养老服务事宜,自愿达成以下合同条款,供各方遵照履行。

第一条 服务地点及服务设施

1.1 甲方提供养老服务的地点为:(写明养老机构的具体门牌号)。1.2 乙方或乙方监护人选择入住的房间类型为(在以下几种情况中选择一种):

单间 ②双人间 ③三人间 ④多人间(四人以上,含四人)⑤其他。1.3 乙方或乙方监护人选择的具体房间为:。

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基于正当理由要求调整房间的,甲方在条件许可的范围内应尽量满足。涉及房间变化,需要相应调整费用的,还应由各方协商一致书面确认后同时调整,如各方不能达成一致书面确认,则仍依本合同约定房间履行。

1.4 甲方提供的服务设施除了住宿的房屋,还包括房间内设施及公共设施,具体明细见本合同附件《设施设备清单》。

第二条 服务内容

2.1 根据乙方提供的《体检报告》(见本合同附件)及甲方对乙方进行护理等级的评价,经甲方与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丙方商定,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护理等级和服务项目详见本合同附件《护理等级与服务项目》。

2.2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如果选择《护理等级与服务项目》以外的其他服务项目,经甲、乙(乙方监护人)、丙三方协商一致后另行签署书面补充协议确定。

2.3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并积极适用行业或地方标准。

—5—

第三条 收费标准及费用的支付

3.1养老服务费用

3.1.1甲方提供的各种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应以 方式进行公示,并作为本合同附件。

3.1.2根据本合同第一条、第二条乙方所选择的房间及服务项目,乙方入住甲方的养老服务费为每月 元,其中包括。

3.1.3乙方接受甲方除本合同约定外的其他项目服务的,应根据甲方公示的收费标准或者补充合同的约定交纳费用。甲方每月向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丙方提供《个人费用明细表》,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丙方应签字确认。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丙方如有异议,可在收到《个人费用明细表》后7日内书面提出,甲方应做出书面说明。对于双方无争议费用金额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时间支付,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丙方不得以异议费用拒绝支付其他费用,否则按本合同第9.2.2条约定处理。

3.1.4乙方或乙方监护人支付养老服务费的时间为

,支付方式为。

3.1.5甲方在收到款项后应向付款人开具等额收费凭证。

3.2 押金(合同中有押金约定的适用本条,无押金约定的不适用本条)

3.2.1本合同签署生效后

日内,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应向甲方支付押金,押金金额为:。该押金可用于抵扣欠付的养老服务费用、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出现突发情况救治时需支付给医院的押金及相关费用等。

3.2.2 合同期限内因3.2.1情形出现押金不足时,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应在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 日内补足。

3.2.3押金不计利息 □ 押金计利息 □ 计息标准为:。

3.2.4甲方不得将押金挪作它用,在合同到期或合同提前终止、解除时,扣除应结清的相关费用后应于返还乙方或乙方监护人。

第四条 合同期限及合同期满的处理

4.1经协商,确定本合同期限为 年(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该日为合同到期日)止。

4.2合同期满前30日,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可申请续签合同,也可由丙方代为申请续签。4.3续签的养老服务合同内容应当由甲方、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丙方协商确定。

—6— 4.4如果乙方或乙方监护人未在合同期限届满前30日提出续签合同,或者乙方或乙方监护人虽在合同期限届满前30日提出续签合同申请,但各方未就合同续签达成一致,乙方应于合同到期日搬离甲方,办理离院手续并结清所有费用。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5.1甲方的权利

5.1.1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取相关费用。

5.1.2制订、修改养老机构的管理制度并按照公示的管理制度对乙方进行管理。

5.1.3为了乙方的健康和安全,在乙方出现紧急情况时,有权在通知乙方监护人或丙方的同时,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转送医疗机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或乙方监护人或丙方承担。

5.1.4有权依照本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解除合同。5.2甲方的义务

5.2.1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符合服务质量标准的养老服务。

5.2.2按合同约定提供各项服务设施,确保服务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并积极适用行业或地方标准。

5.2.3 保证从事医疗、康复、社会工作等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持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等级证书上岗,保证养老护理人员接受专业技能培训,能够满足岗位职责要求。

5.2.4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尊重乙方,尽力合理地保障乙方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财产安全。5.2.5当乙方发生紧急情况时及时通知乙方监护人、丙方或者其他紧急情况联系人;在乙方突发危重疾病时,及时通知乙方监护人、丙方或者其他紧急情况联系人并转送医疗机构救治;发现老年人为疑似传染病病人或者精神障碍患者时,依照传染病防治、精神卫生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5.2.6为乙方组织定期体检,建立个人档案。保存乙方的入住登记表、体检报告等健康资料以及日常经费开支情况等个人信息,建立各类信息资料档案的保管和使用制度,除向乙方、乙方监护人、丙方和其他有权部门(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养老服务行业主管机关因办案、监督、检查需要)提供查阅、允许复制外,不得对外透露。

5.2.7允许乙方监护人、丙方及经乙方许可的亲属和其他人员探视乙方并提供方便,但不得影响甲方对于乙方正常服务或管理,否则甲方有权拒绝。

5.2.8在解散清算前,依法妥善安置乙方。

5.2.9接受乙方、乙方监护人、丙方的合理建议和监督。

—7—

第六条 乙方及乙方监护人的权利、义务

6.1乙方的权利

6.1.1按照约定的服务项目获得甲方提供的符合服务标准的养老服务。

6.1.2对甲方的服务有批评建议的权利。

6.1.3对自身的健康状况、费用支出、入院记录等有知情权,有权查阅、复印甲方为其建立的个人档案。

6.1.4有权了解提供服务的人员是否经过专业培训,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有权要求甲方更换未经专业培训或不具备相应资质或提供服务不合格的人员。

6.1.5享有隐私权,人格尊严和人身、财产安全不受非法侵害。6.1.6在突发急病的情况下有权获得及时、必要的医疗帮助。6.2乙方监护人的权利

6.2.1对甲方的服务有批评建议的权利。

6.2.2对乙方的健康状况、费用支出、入院记录等有知情权,有权查阅、复印甲方为乙方建立的个人档案。

6.2.3有权了解提供服务的人员是否经过专业培训,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有权要求甲方更换未经专业培训或不具备相应资质或提供服务不合格的人员。

6.2.4对乙方有探视权,但不得影响甲方对于乙方正常服务或管理。

6.2.5遇紧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乙方走失、身体健康状况出现紧急情况时,有权及时从甲方得到相关信息。

6.3乙方的义务

6.3.1如实告知甲方本人的健康状况、药品使用情况等信息,并如实填写《健康状况自我陈述书》。6.3.2配合甲方做好持续评估,确认照护等级;配合甲方定期参加体检。6.3.3配合甲方管理,并遵守甲方的管理制度,爱护甲方提供的各项服务设施。6.3.4与其他入住老年人和谐相处。

6.3.5在接收甲方提供的养老服务期间,因疾病出现诊疗情形,应在治疗期间遵守医嘱,配合治疗。6.3.6按照约定自行或与丙方共同支付养老服务费及相关费用。

6.3.7入住期间损坏甲方设施设备的,应当按照《设施设备清单》上标明的价格赔偿甲方损失。6.3.8配合甲方提供的符合合同约定、法律规定的养老服务。6.4乙方监护人的义务

6.4.1入住前要如实向甲方反映乙方的情况,如脾气秉性、家庭成员、既往病史、健康状况和药 —8— 品使用情况等,协助乙方如实填写《健康状况自我陈述书》。

6.4.2劝导乙方入住后要自觉遵守养老机构的规章制度,接受管理,爱护甲方提供的各项服务设施。

6.4.3劝导乙方与其他入住老年人和谐相处。

6.4.4劝导乙方在接收甲方提供的养老服务期间,因疾病出现诊疗情形,应在治疗期间遵守医嘱,配合治疗。

6.4.5按照约定自行或与丙方共同支付养老服务费及相关费用。6.4.6经常与乙方沟通,保持联络,满足乙方的精神需求。6.4.7及时协助甲方处理乙方出现的紧急情况。

6.4.8家庭及单位地址、联系方式变更时,应及时通知甲方。6.4.9对乙方造成甲方或第三方人身和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6.4.10乙方在养老机构去世的,应及时进行善后处理并支付相关费用。

第七条 丙方的权利、义务

7.1丙方的权利

7.1.1对乙方的身体健康状况、享受服务情况等有知情权。7.1.2有权查阅、复制乙方在甲方的档案资料。

7.1.3遇本合同约定的紧急情况,有权及时从甲方得到相关信息。7.1.4对乙方有探视权,但不得影响甲方对于乙方正常服务或管理。7.1.5在本合同约定的紧急情况下有权代理乙方处理相关事宜。7.2丙方的义务

7.2.1 经常与乙方沟通,保持联络,满足乙方的精神需求。7.2.2家庭或者单位地址、联系方式变更时,应及时通知甲方。7.2.3及时协助甲方处理乙方出现的紧急情况。

第八条 陈述与保证

8.1甲方保证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设立并依法登记的养老机构,具有提供本合同约定的养老服务的资格和能力。

8.2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保证乙方不属于患有精神病、甲类或乙类传染性疾病等不符合入住养老机构疾病的老年人。

—9— 8.3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乙方在本协议签署前一个月内在甲方所在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体检的《体检报告》(体检项目包括:精神健康状况、传染性疾病及养老机构要求的其他体检项目等)(作为本合同附件)。

8.4 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乙、丙方共同签字的《健康状况自我陈述书》(作为本协议附件)是真实的,没有任何虚假或隐瞒。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9.1合同的变更

9.1.1根据乙方健康状况的变化,甲方可以提出变更服务方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及丙方,经甲、乙或乙方监护人、丙三方协商一致,签署补充协议。

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丙方收到甲方变更服务方案的书面通知后 日内既不确认又不提出异议,但乙方实际接受甲方提供的相应服务的,视为甲、乙或乙方监护人、丙三方就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的变更达成了一致,乙方或乙方监护人有义务按照新的服务项目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

如果根据乙方健康状况的变化,不调整服务项目将导致乙方的健康安全无法保障的,甲方提出变更的服务方案后,乙方或乙方监护人既不同意,也不接受实际服务,甲方和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均有权解除本合同。

9.1.2当与甲方日常管理、服务直接相关的物价指数变动幅度超过10%时,甲方有权适当调整收费标准,并将价格调整的通知在调价前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及丙方。

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对价格调整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合同;乙方或乙方监护人虽有异议但要求继续按照原收费标准履行合同的,甲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

乙方或乙方监护人收到通知后15日内不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但拒绝根据调整后的价格支付相关费用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照原收费标准收取已提供服务的费用。

9.2合同的解除

9.2.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下列情况下,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甲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经乙方或乙方监护人提出,日内不改正的;(2)因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的严重过错造成乙方人身或重大财产损害的;

(3)乙方因疾病或其他个人原因离院的,但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不提出解除本合同而要求保留床位或房间的除外;

(4)乙方首次入住 日内不适应居住环境或管理方式的;

—10—(5)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或乙方监护人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并结清服务费用的。

9.2.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下列情况下,甲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无需承担违约责任:(1)付款人无故拖欠各项费用超过 日,经甲方催告后 日内仍不交纳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书面通知乙方搬出养老机构。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在甲方发出书面解除合同通知后 日内仍不搬出的,甲方有权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合同解除。付款人除应支付拖欠的服务费用、诉讼期间的养老服务费用以外,还应每逾期一天按逾期支付费用金额万分之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造成甲方难以履行对乙方的养老服务,或造成其他入住老人伤害或现实性伤害危险的。

(3)乙方或乙方监护人隐瞒重要乙方健康状况、患有须隔离治疗的传染性疾病或者患有精神疾病等其他不适宜在机构内集中生活的。

(4)发生不可抗力致甲方不能履行合同的。

(5)甲方因丧失养老机构执业资格等原因暂停、终止服务的。甲方应当于暂停或者终止服务60日前向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提交老年人安置方案,经批准后方可解除养老机构服务合同。

(6)乙方连续请假外出超过 天(不得少于30 天)。

第十条 特别约定

10.1突发疾病或出现事故等紧急情况的处理

10.1.1乙方在入住期间突发疾病或身体伤害事故,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监护人、丙方,及时联系120等医疗急救机构;如需到医疗机构急救,甲方应派人陪送至医疗机构。甲方不能及时联系上乙方监护人、丙方的,应尽早与本合同附件确定的其他联系人取得联系,通报情况。

甲方具有医疗资质的,在乙方生命垂危等紧急情况下应尽到合理诊疗义务,费用由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丙方承担。

10.1.2因乙方发生紧急情况产生的费用急救费用、治疗费用、住院押金等均由乙方或乙方监护人负担。甲方因此垫付费用的,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应及时清偿。10.2乙方去世的善后服务及相关费用

乙方在甲方服务期间去世的,甲方应及时与乙方监护人或丙方取得联系,乙方监护人或丙方负责善后处理并承担相关费用。无法与乙方监护人或丙方取得联系的,应及时联系殡仪馆,妥善保存遗体,发生的费用由乙方监护人或丙方承担。10.3甲方与乙方监护人或丙方联系中断

因乙方监护人或丙方提供的联系地址、方式不准确或不详细或变更后未及时通知甲方,或其他客

—11— 观原因致使甲方无法与乙方监护人或丙方及时联系,连续达一个月则视为联系中断。甲方与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协商后,可以重新确定联系人。

10.4 非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人身、财产损害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10.5 乙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拒绝接收甲方提供服务,造成其自身人身、财产损害的,由乙方自行承担后果。

10.6本合同关于乙方、乙方监护人或丙方权利义务的约定,并不免除对乙方有法定赡养义务的其他人的法定责任。

10.7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情形发生后及时通知合同其他相关方,本合同可依法解除,合同各方不承担解除合同的责任。乙方监护人或丙方应及时接回并妥善安置乙方。

甲方应提示乙方、乙方监护人或丙方重点注意上述特别约定内容,按照乙方、乙方监护人或丙方的要求,对上述特别约定内容进行说明,并请乙方、乙方监护人或丙方签字确认:

以上特别约定内容,在甲方提示下,乙方、乙方监护人或丙方均已认真阅读,充分知晓与了解。特此签名确认:、。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因甲方及其工作人员的过错,损害乙方人身或财产权利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11.2甲方服务人员资质不合格、没有按约定提供服务或者提供的服务不合格,甲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为:。由此造成乙方人身或财产损失的,甲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1.3甲方或其工作人员侵犯乙方、乙方监护人及丙方对甲方提供的养老服务的知情权的,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有权要求甲方改正,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1.4 本合同因 项解除的,甲方应向乙方或乙方监护人支付违约金 元。11.5 本合同因 项解除的,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11.6 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或第三人人身或财产损失的,乙方、乙方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11.7因乙方原因造成其自身损害的,由乙方、乙方监护人自行承担全部后果和责任。

第十二条 纠纷的解决方式及管辖

与本合同有关的或者因本合同引发的纠纷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应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12—

第十三条 通知与送达

13.1在本合同首页中所标明的甲方、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的地址和联系方式为各方各自有效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一方变更通讯地址和联络方式应及时通知其他各方。

13.2 以下情形,视为送达,但受送达人有证据证明其因客观原因未实际接收到通知的除外: 13.2.1以特快专递形式发送的,已经签收的,以签收日为送达日;未签收的,同城自发送之日起2日视为文件已经送达,异地5日视为送达,境外15日视为送达。

13.2.2 手机短信发送的,发出之时即视为送达。

13.2.3 电子邮件自发出进入收件方邮箱服务器视为送达。13.2.4 传真发送自发出对方传真机接收视为送达。

13.3因受送达人通讯地址或其他相关信息错误、不详或发生变更未及时通知其他各方造成无法送达的,由受送达人自行承担相关后果。

13.4乙方入住甲方期间,有关本合同的履行事宜甲方应以书面或数据电文形式通知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丙方,由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丙方确认签收;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丙方拒签的,书面通知在第三方见证下送至收件人地址的视为已通知或已送达,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接收系统的视为已通知或已送达。

第十四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约定内容可以另行附页)

第十五条 合同生效及附件

15.1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或乙方监护人丙方各执一份,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生效。15.2下列文件为本合同附件:

(1)加盖甲方公章的甲方合法注册登记文件复印件

(2)乙方、乙方监护人、丙方(个人)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丙方(单位)加盖公章的丙方合法注册登记文件复印件及联系人信息

—13—(3)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体检时间在一个月以内)

(4)乙方、乙方监护人及丙方签章的乙方《健康状况自我陈述书》及《入住登记表》(5)甲方出具的、经乙方、乙方监护人、丙方签章认可的《老年人能力评估报告》(6)房间、设备物品表(7)公共设施、设备表(8)甲方服务范围表

(9)乙方、乙方监护人、丙方选择的《护理等级与服务项目》(10)甲方提供养老服务的各种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表(11)经签署的《 养老机构入住须知》

(12)甲方制定并公示的规章制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3)其它联系人表

(14)其他附件:

15.3本合同附件系本合同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文以下无正文)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乙方(签字、盖章、按手印): 日期:

乙方监护人(签字、盖章、按手印): 日期:

丙方(签字、盖章):

签署日期: 签署地点:

—14—

专 用 条 款

丙方为付款义务人的,应增加或替用以下专用条款:

3.1.4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支付养老服务费的时间为

,支付方式为。

3.2.1本合同签署生效后 日内,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应向甲方支付押金,押金金额为:。该押金可用于抵扣欠付的养老服务费用、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出现突发情况救治时需支付给医院的押金及相关费用等。

3.2.2 合同期限内因3.2.1情形出现押金不足时,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 日内补足。

3.2.4甲方不得将押金挪作它用,在合同到期或合同提前终止时,扣除应结清的相关费用后应于合同终止时返还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

7.2.4 及时向甲方支付本合同项下的款项。

7.2.5 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去世的,及时进行善后处理并支付全部费用。8.5 丙方保证对本合同项下款项承担支付责任。9.1合同的变更

9.1.1根据乙方健康状况的变化,甲方可以提出变更服务方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经甲、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三方协商一致,签署补充协议。

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收到甲方变更服务方案的书面通知后 日内既不确认又不提出异议,但乙方实际接受甲方提供的相应服务的,视为甲、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三方就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的变更达成了一致,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有义务按照新的服务项目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

如果根据乙方健康状况的变化,不调整服务项目将导致乙方的健康安全无法保障的,甲方提出变更的服务方案后,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既不同意,也不接受实际服务,甲方与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

9.1.2当与甲方日常管理、服务直接相关的物价指数变动幅度超过10%时,甲方有权适当调整收费标准,并将价格调整的通知在调价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

—15— 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对价格调整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合同;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虽有异议但要求继续按照原收费标准履行合同的,甲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

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收到通知后15日内不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但拒绝根据调整后的价格支付相关费用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照原收费标准收取已提供服务的费用。

9.2.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下列情况下,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甲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经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提出,日内不改正的;(2)因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的严重过错造成乙方人身、财产损害的;

(3)乙方因疾病或其他个人原因离院的,但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不提出解除本合同而要求保留床位或房间的除外;

(4)乙方首次入住 日内不适应居住环境或管理方式的;

(5)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并结清服务费用的。

10.1.2因乙方发生紧急情况产生的费用急救费用、治疗费用、住院押金等均由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负担。甲方因此垫付费用的,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应及时清偿。

11.5 本合同因 项解除的,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应支付违约金 元。11.6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或第三人人身或财产损失的,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1.7因乙方原因造成自身损害的,由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自行承担全部后果和责任。

—16— 丙方为连带责任保证人的,应增加或替用以下专用条款:

7.2.4 乙方或乙方监护人未按照本合同及时支付款项的,自应付而未付之日起 日内代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向甲方支付。

7.2.5 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去世的,及时进行善后处理并支付相关费用。

8.5 丙方保证系具有提供保证担保的民事行为能力之人,自愿就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8.6丙方为乙方或乙方监护人提供保证的期限为。

9.2.3甲方、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单独解除合同或者甲方、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双方协商解除合同的,甲乙双方均应当及时通知丙方。

10.1.2因乙方发生紧急情况产生的费用急救费用、治疗费用、住院押金等均由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负担。甲方因此垫付费用的,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应及时清偿。

10.3甲方与乙方监护人或丙方联系中断

因乙方监护人或丙方提供的联系地址、方式不准确或不详细或变更后未及时通知甲方,或其他客观原因致使甲方无法与乙方监护人或丙方及时联系,此种情况连续达一个月则视为联系中断。甲方与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协商后,可以重新确定联系人。联系中断不免除丙方的保证责任。

11.8甲方有权选择起诉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各方或任意一方。

—17— 丙方为合同履行联系人的,应增加或替用以下专用条款:

8.5丙方保证担任本合同履行过程的联系人,接收甲方的通知。

9.2.3甲方、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单独解除合同或者甲乙或乙方监护人双方协商解除合同的,甲方均应当及时通知丙方。

10.3甲方与乙方监护人或丙方联系中断

因乙方监护人或丙方提供的联系地址、方式不准确或不详细或变更后未及时通知甲方,或其他客观原因致使甲方无法与乙方监护人或丙方及时联系,此种情况连续达一个月则视为联系中断。甲方与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协商后,可以重新确定新的联系人担任丙方。

主动公开

民政部办公厅 202_年11月23日印发

—18—

第二篇:婚礼庆典服务合同示本

婚礼庆典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甲方: 新郎新娘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双方在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婚礼庆典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服务内容:甲方委托乙方为(新郎)和(新娘)的婚礼庆典提供服务。

二、庆典服务时间:年月日时。

三、庆典服务地点:市区路(街)号

四、服务项目及报酬

1策划与主持:收费元,服务要求

2摄像:收费元,服务要求

3摄影:收费元,服务要求

4化妆及礼服:收费元,服务要求

5鲜花系列:收费元,服务要求

6庆典乐队:收费元,服务要求

7场地布置:收费元,服务要求

8代租车辆:收费元,服务要求

9其他项目以上合计为元。

五、收费方式、期限本合同生效后即日内,甲方应按总费用的% 即元支付给乙方作为预

付款;乙方代为租赁车辆的,租车费用应在合同生效即日内支付%即元。婚礼策划方案完成并通过后,甲方应向乙方付费用总额的%即元。前三项余款应当在婚礼庆典前/后日内付清。增加服务项目的,服务费用应即时结清。

六、本合同的变更、解除和违约责任甲方于婚礼三日之前要求取消服务项目的,以该项目服务费的%作为违约

金;甲方于婚礼前三日之内要求取消服务项目的,以该项目服务费的%作为违

约金。因乙方原因于婚礼三日之前要求取消服务项目的,退还该项目服务费,并赔付

该项目服务费的%作为违约金;乙方于婚礼前三日之内取消服务项目的,退

还该项目服务费,并赔付该项目服务费的%作为违约金。甲方提出单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有权要求甲

方在日内按总服务费用的%支付违约金,同时甲方应当支付乙方已实际支

出的费用。乙方提出单方解除合同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日内按总服务费用的%

支付违约金。并有权要求乙方同时退还已收取的所有款项。乙方代租车辆的,如无法按约定时间提供服务,乙方应当及时为甲方提供同级

别车辆替代,如替代车辆级别低于合同约定级别的,应按约定租车款(每辆)的%向甲方赔偿;如不能提供任何替代车辆的,应按约定租车款(每辆)的%

向甲方赔偿。由于乙方的原因,导致甲方庆典的有关资料灭失或者毁损时,乙方除尽力予以

补救外,应在日内按照该服务项目服务费的%向甲方赔偿。乙方迟延提供服务的,乙方应当按每项服务元/小时即时支付违约金。乙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约定要求的,乙方应当在日内按该项目服务费的%支付违约金;因乙方提供的服务给甲方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由乙方承担

损害赔偿责任。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因一方

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时,应向另一方支付已经实际发生的费

用。

七、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或者不

愿协商、调解的,可选择: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

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住所:(新郎)住所:

(新娘)

电话:电话:

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合同签订地点:

第三篇:家政服务合同示本

SF—202_—2701 合同号:

A市家政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

A市家庭服务业协会制定 A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二O一三年十一月

A市家政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用户):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住宅地址: 乙方(家政服务组织): 服务电话: 经营地址: 丙方(家政服务员):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原籍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丙三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家庭服务相关事宜签订本合同。

1、服务内容:丙方和乙方是劳务合同关系,甲方和乙方是家政服务合同关系;乙方委派符合上岗条件(体检合格,经过培训并取得行业或政府相关部门认可的培训合格证书)的丙方为甲方家庭承担如下的第 项服务(可多选)。

(1)一般家务(2)照料孕、产妇与新生儿(3)照料婴、幼儿(4)照料老人(5)护理病人(6)医院陪护病人(7)计时服务(8)婴幼儿保教(9)其它。

2、服务地点:。

3、服务方式(请在□内打√):□ 住家制 □ 全日制(8小时)□ 钟点制

4、服务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服务时间(住家制不填):每天 时至 时。其中提供住家制或全日制家政服务的,甲方要给丙方每周1天休息时间。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需继续提供家政服务的,甲方另向丙方支付服务报酬 元/天。

5、服务费的支付期限与方式:

(1)甲方每月支付乙方服务费 元,包括丙方服务报酬 元和乙方管理费 元。凡不足月者按日平均服务费结算。

(2)甲方支付乙方管理费方式(请在□内打√):□ 按月支付 □ 签订合同时一次性支付

(3)丙方上岗试用期为 个工作日,试用期的服务报酬为 元/天,遇国家法定节假日的服务报酬为 元/天。试用期满合格后按合同约定支付服务报酬。

(4)甲方应在丙方每完成1个月工作的第5日前,支付管理费和服务报酬。乙方应在丙方每完成1个月工作的第10日前支付服务报酬给丙方。丙方领取服务报酬后,在服务报酬领取卡上签字确认。

(5)丙方服务报酬的支付方式(请在□内打√):□ 甲方直接支付给丙方,服务报酬领取卡由甲方保管 □ 乙方收取后再支付给丙方,服务报酬领取卡由乙方保管

6、甲方的权利义务:

(1)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丙方最近6个月内在A市区级(含社区医院)以上医院体检合格的证明,如有异议,可要求重新体检,若体检合格,体检费用由甲方承担;若体检不合格,则体检费用由乙方承担。

(2)有权退回身体不健康(体检不合格)、不能完成合同约定工作,或有偷窃、虐待甲方成员等不良行为的丙方。有权要求乙方重新委派合适的家政服务员,以代替因自身原因而被退回的家政服务员继续履行合同。若乙方拒不更换家政服务员、更换3次后仍不能达到合同要求、或者空岗7日未派替换人员到岗工作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3)有权追究因丙方过错造成损失的法律责任,并向责任方要求经济赔偿,但不得对丙方采取搜身、扣押钱物、殴打、威逼等侵权方式处理。

(4)在签订合同时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用户登记手续,如实填写家庭地址、联系电话、服务内容以及需要特殊照顾和家中是否有传染病及精神病人等事项。

(5)向丙方提供与家庭成员基本相同的伙食(老人、病人、孕妇、儿童餐除外);为丙方(住家服务员)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和居住场所,并保证其人身安全及每天的基本睡眠时间;当丙方需接触病人的血液、呕吐物及排泄物时,应为丙方提供相应的口罩及一次性手套等卫生用品。向丙方提供符合安全保障要求的工具。

(6)妥善保管家中的现金和贵重物品,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加强防范措施。(7)因甲方原因造成丙方发生伤害,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若丙方外出未按时归来或发生意外事故,甲方应在24小时内通知乙方;在丙方突发急病或遭遇其它伤害时,甲方应采取必要的救治措施并立即通知乙方。

(8)配合乙方对丙方的管理、教育和工作指导,对丙方服务质量有异议的应及时向乙方反映。

7、乙方的权利义务:

(1)为甲方提供具备真实身份、身体健康(体检合格)和具有履行本合同能力的家政服务员,并向丙方提供甲方的基本情况和注意事项。为丙方建立个人资料和服务档案,全面记录丙方的工作经历和评价,对丙方有效的身份证、暂住证或居住证、健康证、体检单据复印存档。

(2)加强对丙方的思想教育、技能培训和服务监督。建立家政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定期了解丙方的服务情况,指导督促丙方执行合同的各项约定。

(3)接受甲方与丙方的投诉并进行核实和处理。接到甲方更换和退回丙方的通知,应在24小时内协调处理。如一方决定更换或终止合同的,应在5天内调换与约定服务项目能力相当的家政服务员或给予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4)因丙方的过错致使甲方人身或其他权益受到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乙方应积极配合追讨,除由丙方承担经济赔偿外,乙方应按法律规定承担相关责任;因甲方的原因造成丙方损失的,乙方应出面协调解决,并追究甲方法律责任。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撤回丙方,并解除合同:①甲丙方串通使丙方脱离乙方管理;②甲方未按时支付服务费逾期达15天的;③甲方无正当理由频繁要求调换家政服务员。

8、丙方的权利义务:

(1)有权按时得到服务报酬,以及获得正常的休息时间。有权要求支付因被占用休息时间的加班服务报酬。

(2)有权保护自己人身和名誉不受侵犯,有权追究因甲方过错造成的经济损失。有权与有侵权行为或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的甲方、乙方解除合同。

(3)有权拒绝从事与合同内容不符的工作,有权拒绝为第三方服务,有权拒绝在非约定地址服务。

(4)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按合同约定服务。不得有损害甲方合法权益的行为,如丙方因过错而造成甲方人身或其他权益受侵害的,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禁止擅自离岗。住家服务员放假外出应告知去向;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应提前通知甲方。

(6)服从甲方的管理和指导,尊重甲方的生活习俗,善待所服务对象,爱护甲方家庭和财产,工作认真负责,勤俭节约,经手的钱物账目清楚。

(7)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自将他人带入或住宿甲方家中;不得擅自翻动、拿用甲方物品;不得擅自动用高档电器和贵重物品;不参与甲方家庭内部事务和邻里纠纷;不泄露和传播甲方的家庭隐私和个人信息.9、保险:由 方购买保额为 元的《家政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由 方购买保额为 元的《家政经营责任险》。

10、合同期满:丙方离岗时,甲方与丙方均应认真检查各自财物有无损坏和丢失,丙方离岗后,合同各方不再为他方承担财物损失责任。服务期满甲方续用丙方,应提前15天与丙方同到乙方处续签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在同等条件下,甲方有优先续用丙方的权利。

11、违约责任:

(1)甲、丙双方的任何一方如不能继续履行合约的,须提前7天通知对方和乙方,否则,应向对方支付15天的日服务报酬作为违约金;甲、丙方协商解除合同的,应与乙方办理解除合约手续。

(2)甲方逾期支付乙方或丙方费用的,每逾期1天按应付费用的1%向对方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3)乙方逾期支付丙方服务报酬的,每逾期1天按应付服务报酬的1%向丙方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4)甲方因丙方自身原因(体检不合格或有不良行为的)而不继续使用丙方的,乙方应在丙方离职之日起3天内重新提供家政服务员,否则,每逾期1天按月服务费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2、合同争议解决办法:本合同如果发生争议,应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A家庭服务业协会或A市消费者委员会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A仲裁委员会仲裁。(2)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未尽事宜三方另行协商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盖章):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丙方(签字):

年 月 日

SF—202_—2702 合同号:

A市母婴护理(月嫂)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

A市家庭服务业协会制定

A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二O一三年十一月

A市母婴护理(月嫂)服务合同()

甲方(母婴护理公司): 服务电话: 经营地址: 乙方(用户):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住宅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母婴护理服务相关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服务内容

甲方推荐并委派符合上岗条件(体检合格,经培训取得行业或政府相关部门认可的培训合格证书)的月嫂为乙方承担照料孕、产妇与新生儿护理服务工作。

第二条 服务地点

第三条 服务期限

1、服务期限 天,从 年 月 日 时起至 年 月 日 时止,实际服务时间从月嫂到岗之日起算。

2、服务时间每月按30天计,其中服务工作日26天,休息4天(请在□内打√:□每周休息1天 □月底合同结束前休4天),其中遇国家节假期 日,服务报酬为日工资的三倍,即 元/天。

第四条 服务费用和定金的支付期限与方式

1、乙方每月一次性支付服务费 元,包括月嫂服务报酬和甲方管理费。其中月嫂服务报酬由甲方收取后再支付给月嫂。凡不足月者按26天/月的日平均服务费结算。

2、多胞胎、早产儿、病症产妇或婴儿加收月嫂服务报酬: 元/月。

3、乙方在月嫂到岗前将以上费用通过 方式付给甲方:、打入甲方指定账户: 银行,用户名: 账号 ; B、到甲方处交付;C、甲方派人到乙方处收取。

4、签约时乙方向甲方支付定金 元。定金可抵作乙方需要支付的服务费用。

第五条 甲方的义务和权利

1、委派有真实身份证明,体检合格,通过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月嫂,并提供月嫂的真实资料,包括身份证、健康证、培训证等。

2、负责月嫂的教育和管理工作。接受乙方与月嫂的投诉,了解并核实乙方投诉或月嫂反映情况的真实性。协调乙方与月嫂的关系,妥善处理投诉和调换要求,协助解决乙方、月嫂双方产生的纠纷。

3、及时为乙方做好售后服务及调换月嫂等工作,接到乙方更换和退回月嫂的通知,应在24小时内协调处理。如一方决定更换或终止合同的,应在3天内调换与约定服务项目能力相当同级别的月嫂或给予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4、因月嫂的过错致使乙方人身或其他权益受到侵害而造成损失,甲方应积极追究月嫂的责任,并先行承担相关责任。

5、为月嫂和乙方购买《家政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家政经营责任险》。

6、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①乙方教唆月嫂脱离甲方管理;② 乙方隐瞒家庭成员中有传染病人、精神病人或母婴的病情;③乙方未按时支付服务费逾期达7天;④乙方服务地址或服务对象发生变更而未取得甲方同意;⑤乙方对月嫂的工作要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⑥乙方有虐待月嫂行为。

第六条 乙方的义务和权利

1、在签订合同时需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登记手续。如实填写服务地址、联系电话、服务内容,以及家中是否有传染病及精神病人、母婴病情等事项;如需变更以上内容、决定更换月嫂或终止合同,要及时并以有效方式通知甲方。

2、尊重月嫂的人格及劳动,不歧视不虐待;向月嫂提供与家庭成员基本相同的伙食;为月嫂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和居住场所,合理安排月嫂的工作和休息时间,保证月嫂每天的基本睡眠时间(不得少于6小时);当月嫂需接触血液、呕吐物及排泄物时,应提供相应的卫生用品,如口罩及一次性手套等;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月嫂休息的应参照国家相关加班规定补偿服务报酬。

3、妥善保管家中的现金和贵重物品,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加强防范措施。

4、未征得甲方和月嫂同意,不得擅自将月嫂转为第三方服务,不得擅自将月嫂带往非约定服务场所服务,不得擅自增加合同外的服务项目,不得让月嫂从事与合同内容不符的工作。

5、要求月嫂安全作业,因乙方没有采取安全措施,或因家庭设施、设备等原因造成月嫂发生意外伤害和损失的,乙方应主动赔偿,并承担相应责任;如月嫂外出未按时归来或发生意外事故,乙方应在24小时内通知甲方;在月嫂突发急病或遭遇其它伤害时,乙方应采取必要的救治措施并立即通知甲方。

6、合理选定、更换同级别的月嫂。有权退回身体不健康(体检不合格),不能完成合同约定工作或有不良行为的月嫂。有权要求甲方重新委派符合合同要求的月嫂,以代替因自身原因而被退回的月嫂继续履行合同。

7、对甲方提供的月嫂体检报告有异议的,可要求重新体检。若体检合格,体检费用由乙方承担;若体检不合格,则体检费用由甲方承担。

8、有权追究因月嫂工作过错造成乙方损失的法律责任,并向甲方要求经济赔偿,但不得对月嫂采取搜身、扣押钱物、殴打、威逼等侵权方式处理。

9、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①月嫂有传染病;②月嫂不能独立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③月嫂有偷窃或虐待乙方成员等行为;④月嫂工作消极懈怠或故意提供不合格服务;⑤月嫂主动要求离职;⑥甲方或月嫂未经乙方同意,以第三人代为提供服务;⑦甲方拒不更换月嫂或者更换3次后仍不能达到合同要求;⑧空岗3日甲方未派替换月嫂到岗工作。

第七条 甲、乙双方的特别约定

1、月嫂离岗时,乙方应认真检查家庭财物有无损坏和丢失,并与甲方核实。月嫂离岗后,甲方和月嫂不再承担乙方财物损失责任。

2、服务期满乙方需续用月嫂的应提前10天与甲方续签合同。乙方私自与月嫂续约,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3、乙方与月嫂本合同期满后3个月内不能建立雇用关系,否则应向甲方支付赔偿金 元。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因甲方原因不能提供乙方预定级别的月嫂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提前终止合约,则甲方双倍返还定金;因乙方的原因违约或提前终止合约,则定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

2、乙方逾期向甲方支付定金、服务费的,每逾期1天按应付费用1%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第九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如果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A家庭服务业协会或A市消费者委员会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A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条 合同未尽事宜及生效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SF—202_—2702B 合同号:

A市母婴护理(月嫂)服务合同(合同编号:

A市家庭服务业协会制定 A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二O一三年十一月

B)

A市母婴护理(月嫂)服务合同(B)

甲方(母婴护理公司): 服务电话: 经营地址: 乙方(月嫂):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原籍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母婴护理服务相关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关系

甲方和乙方是劳务合同关系,甲方委派乙方为用户服务。第二条 服务内容和服务地点

甲方推荐并委派符合上岗条件(体检合格,经过岗前培训并取得行业或政府相关部门认可的培训合格证书)的乙方到(服务地点)为(用户)承担照料孕、产妇与新生儿及其他 服务。

第三条 服务期限

1、服务期限 天,从 年 月 日 时起至 年 月 日 时止,实际服务时间从乙方到岗之日起算。

2、服务时间每月按30天计,其中服务工作日26天,休息4天(可累计集中休,也可分散休,具体由乙方与用户商定),国家假期服务报酬为 元/天。

第四条 服务报酬的支付期限与方式

1、乙方的服务报酬为 元/月。凡不足月者按26天/月的日平均服务报酬结算。

2、乙方完成一个月工作期满之日起5天内到甲方处领取服务报酬并签字确

认。

3、乙方因被用户投诉、中途退回或乙方自身原因提前要求离岗,乙方的服务报酬根据服务合同约定标准按实际工作天数的80%计发。

第五条 甲方的义务和权利

1、为乙方建立个人资料和服务档案,全面记录乙方的工作经历和评价,对乙方有效的身份证、居住证、健康体检报告复印存档。

2、向乙方提供用户的真实详细地址、姓名等资料,以及用户母婴和家庭成员中有无精神病、传染病和其它重大疾病情况。

3、负责乙方的岗前培训、教育和后续的管理工作,加强对乙方的思想教育、技能培训和监督指导。积极引导乙方按《母婴护理工作范围》(附件一)和《婴儿安全问题及意外防护措施》(附件二)进行操作。

4、建立母婴护理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定期了解乙方的服务情况,指导督促乙方执行合同的各项约定,并对乙方的不良行为进行批评指正。

5、确保用户在服务质量上的利益和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接受用户与乙方的投诉并进行核实,协调用户与乙方的关系,妥善处理投诉和调换要求,协助解决乙方、用户双方产生的纠纷。因用户的原因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出面协调解决,并先行承担相关责任。

6、为乙方购买《家政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7、乙方未经甲方和用户的同意擅自离岗,甲方有权不支付服务报酬。第六条 乙方的义务和权利

1、上岗前应如实填写本人身份及家庭情况等基本资料,提供有效真实的身份证、健康证和培训证等资料。

2、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用户的合法权益,如因工作失误而造成用户人身或其他权益受侵害的,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3、善待服务对象,禁止擅自离岗。与用户发生纠纷应及时向甲方反映,经甲方同意方可中止提供服务。如确需提前终止合同,应提前5天提出,并到甲方处办理手续后,方能离开用户家。

4、服从甲方和用户的管理和指导,尊重用户的生活习俗,工作认真负责,勤俭节约,经手的钱物帐目清楚。注意个人卫生,禁止佩戴首饰、禁用化妆品。工作时间不得接听电话、看电视和做私事,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向用户说明。

5、遵守职业道德,不得在用户住处从事与服务范围无关的活动;不得擅自将他人及亲友带入或住宿用户家中;不得擅自翻动、拿用用户的物品,不得向用户索要财物,更不得有偷窃及破坏行为;不得擅自动用高档电器和贵重物品;不参与用户家庭内部事务和邻里纠纷;不泄露和传播用户的家庭隐私和个人信息;爱护用户家庭和财产;不得擅自给婴儿喂食药物及有害食物,不得推荐药品或保健品给婴儿及产妇;不得违反《母婴护理工作范围》及《婴儿安全问题及意外防护措施》进行操作。

6、请假外出应征得用户同意。采取实时照休的休假办法的要按日平均服务报酬数扣除相应的服务报酬。采取集中补休的休假办法的可作调休而不扣除相应的服务报酬。请假外出应告知去向,不得在外留宿,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应提前通知用户。

7、按时得到服务报酬,以及得到正常的休假和休息时间。若用户占用乙方休假或休息时间,乙方有权要求支付加班服务报酬。

8、有权保护自己人身和名誉不受侵犯,追究因甲方或用户过错造成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并与甲方解除合同。

9、有权拒绝从事与合同内容不符的工作,有权拒绝为第三方服务,有权拒绝在非约定地址服务。

第七条 甲、乙双方的特别约定

1、乙方离岗时,甲方应主动提醒用户认真检查家庭财物有无损坏和丢失。乙方离岗后,不再承担用户财物损失责任。

2、乙方私自与用户续约,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乙方与用户承担。

3、乙方与用户本合同期满后3个月内不能建立雇用关系,否则应向甲方支付赔偿金 元。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甲方逾期支付乙方服务报酬的,每逾期1天按应付服务报酬1%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2、乙方不按甲方的指示为用户提供服务而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包括因此而致使甲方向用户承担违约责任的违约金。

第九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如果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A家庭服务业协会或A市消费者委员会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A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条 合同未尽事宜及生效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四篇:婚礼庆典服务合同示本

婚礼庆典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甲方: 新郎 新娘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双方在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婚礼庆典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服务内容:甲方委托乙方为(新郎)和(新娘)的婚礼庆典提供服务。

二、庆典服务时间: 年 月 日 时。

三、庆典服务地点: 市 区 路(街)号

四、服务项目及报酬 策划与主持:收费 元,服务要求 摄像:收费 元,服务要求 摄影:收费 元,服务要求 化妆及礼服:收费 元,服务要求 鲜花系列:收费 元,服务要求 庆典乐队:收费 元,服务要求 场地布置:收费 元,服务要求 代租车辆:收费 元,服务要求 其他项目 以上合计为 元。

五、收费方式、期限 本合同生效后即日内,甲方应按总费用的 % 即 元支付给乙方作为预付款; 乙方代为租赁车辆的,租车费用应在合同生效即日内支付 %即 元。3 婚礼策划方案完成并通过后,甲方应向乙方付费用总额的 %即 元。4 前三项余款应当在婚礼庆典前/后 日内付清。5 增加服务项目的,服务费用应即时结清。

六、本合同的变更、解除和违约责任 甲方于婚礼三日之前要求取消服务项目的,以该项目服务费的 %作为违约金;甲方于婚礼前三日之内要求取消服务项目的,以该项目服务费的 %作为违约金。因乙方原因于婚礼三日之前要求取消服务项目的,退还该项目服务费,并赔付该项目服务费的 %作为违约金;乙方于婚礼前三日之内取消服务项目的,退还该项目服务费,并赔付该项目服务费的 %作为违约金。甲方提出单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有权要求甲方在 日内按总服务费用的 %支付违约金,同时甲方应当支付乙方已实际支出的费用。乙方提出单方解除合同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 日内按总服务费用的 %支付违约金。并有权要求乙方同时退还已收取的所有款项。乙方代租车辆的,如无法按约定时间提供服务,乙方应当及时为甲方提供同级别车辆替代,如替代车辆级别低于合同约定级别的,应按约定租车款(每辆)的 %向甲方赔偿;如不能提供任何替代车辆的,应按约定租车款(每辆)的 %向甲方赔偿。由于乙方的原因,导致甲方庆典的有关资料灭失或者毁损时,乙方除尽力予以补救外,应在 日内按照该服务项目服务费的 %向甲方赔偿。乙方迟延提供服务的,乙方应当按每项服务 元/小时即时支付违约金。8 乙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约定要求的,乙方应当在 日内按该项目服务费的 %支付违约金;因乙方提供的服务给甲方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由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因一方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时,应向另一方支付已经实际发生的费用。

七、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协商、调解的,可选择: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住 所:(新郎)住 所:

(新娘)

电 话: 电 话: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签订地点:

第五篇:北京市养老服务合同示本填写说明(草稿)

《北京市养老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填写说明

北京市社会福利协会

北京市律师协会合同法专业委员会

由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律师协会合同法专业委员会共同起草的四种类型的《北京市养老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已于202_年10月7日公布,详见北京网http://shbz.beijing.cn/syzx/n214074677.shtml。此次,北京市社会福利行业协会与北京市律师协会合同法专业委员会,在对原合同文本内容进行修订的基础上,起草了《北京市养老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填写说明。修订的内容主要是合同附件序号及细节条款的调整和错误的修改,修订后的合同文本见附件。

一、四种类型合同文本在填写时应注意的共性问题如下:

1、根据入住老人的支付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确定合同在ABCD四种类型中选择恰当的种类。

2、乙方的家庭住址填写老人入住养老院之前的常住地址(居住时间一年以上)。丙方与乙方的关系填写“入住老人的配偶,子女,孙子女,兄弟姐妹”等关系。

丙方住址一般填写户口所在地.户口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填写经常居住地。为便于联系,应提供经常居住地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居住证明。

3、甲方应事先自行设计一个《健康状况陈述书》,供乙方即或丙方填写,并签字确认。

4、体检项目应填写当事人商定的根据乙方身体状况需要进行检查的其他体检项目,例如乙方有慢性高血压、糖尿病或者心脏病的,应当在入住养老服务机构之前做血压、血糖、心电图等检查,以便甲方日后开展针对性的工作。

5、甲方应自行设计一个《入住登记表》,包括乙方的基本情况,由乙方即或丙方签字。

6、甲方应根据实际情况设计一个房间内设施清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7、甲方应根据实际情况设计甲方可以提供的具体服务范围表作为本合同附件。

8、甲方应自行设计一个《服务范围表》供乙方丙方选择。乙方选择后应在附件上签字确认。

9、甲方应自行设计服务质量标准作为合同附件。如果甲方不提供服务质量标准,则按照《养老服务机构质量规范》执行,该规范标准较高。

10、第九条特别约定2善后服务,甲方提供善后服务的,善后服务费参考北京市丧葬服务费的情况由当事人在签约时协商确定。11、关于养老服务费用的调整,合同各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CPI同比增幅的比例,应大于CPI的警戒线即3.5%。

12、乙方因病住院需要保留床位的情况下需要负担的费用,填写三方协商的此种情况下乙方应缴纳的各项费用,例如冬季的取暖费比例,床位费等

13、违约责任8:填写此种情况下甲方支付的违约金的数额,可以为“相当个月服务费”,不填即为没有约定违约金。

14、甲方的养老服务收费标准应由乙方、丙方共同签字确认。15、乙方、丙方收到入住通知及规章制度应签署“我已收到《北京市×××养老院入住须知》及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并已认真阅读前述文件并自愿遵守”的书面文件。

二、四种类型合同文本的针对性问题的说明:

B类:

1、第九条2(1)乙方自己有能力负担全部费用,丙方仅为联系人的,在乙方去世的情况下,应约定善后事宜由哪方办理。其他三种类型的合同,善后事宜都由丙方处理,甲方仅为协助。

2、乙方以自己财产提供担保的,提供财产权属证明,并将担保书和权属证明作为本合同附件

D类:

乙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相关证明包括:

1、人民法院确认乙方无民事行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决书;

2、三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乙方患有老年痴呆症的诊断证明

3、证明乙方智力残疾的残疾证

乙方监护人的合法证明包括:1、人民法院确认乙方监护人的生效法律文书;2、乙方监护人有多人的,应提供全部法定监护人共同指定一人为乙方监护人的书面文件,书面文件内容应包括指定一人代为处理与甲方养老服务有关的或因养老服务引起的全部事宜,指定一人为乙方监护人并不免除其他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义务人的法律义务。

二O一O年六月

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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