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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失业人员创业可申领5000元补助
编辑:空山新雨 识别码:20-586840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7-19 15:29:36 来源:网络

第一篇:河南:失业人员创业可申领5000元补助

河南:失业人员创业可申领5000元补助

金柚网早报 河南省人社厅、财政厅日前发布消息,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可按规定程序申请领取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同时也可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为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支持创业的作用,河南省近日制定了《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支持创业暂行办法》。根据规定,失业人员需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之日起2个月内提出一次性创业补助申请。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指派核查人员,负责对申请一次性创业补助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此外,符合相关条件的用人单位也可申请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失业人员就业安置补助,具体则按用人单位实际安置人数及签订合同期限,确定补助金额。

第二篇: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问题解答

失业保险业务热点问题解释

【点击数:1625】 【2010-11-8】

1、失业人员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又已在新的单位工作,并缴纳了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金还能继续领吗?如果不能领了,那么未领的这部分失业保险金如何处

回答问题一。已经重新就业了,失业保险金是不能再继续领了。这是根据《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办理的。该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具有重新就业或退休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等几种情形之一的,停发失业金及其他费用。据此,已经重新就业所以不能再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

回答问题二。没有领完的失业保险金怎么办?这也有政策规定,《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实现重新就业而被停发的失业保险金,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记录在案,当该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时,可以将其重新就业后缴交失业保险费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未领取完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合并计算给予领取,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如果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重新就业后缴费不满1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申请继续领取前次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完的那一部分失业保险金。

2、失业人员应具备什么条件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答:根据《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失业人员应具备如下3个条件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⑴按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本条例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⑵非因本人意愿中继就业的;

⑶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3、原企业(单位)已经与职工本人解除劳动关系,所在企业一共为职工本人缴交了2年5个月的失业保险费,问该职工可以领多长时间的失业保险金?每个月能领到多少钱的失业保险金?

答:是关于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问题和失业保险金的计发标准问题。

关于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失业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是这样规定的: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以上的,累计缴费时间每满5个月,可以领取1个月的失业金。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计算领取期限超过18个月的,按18个月核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按照上述规定,你缴交失业保险费为2年5个月,可以领取5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关于失业保险金计发标准。《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失业保险金的计发标准为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本人缴纳失业保险费月平均工资总额的60%。按这个规定计算的失业保险金,高于或等于当地政府规定的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按最低月工资标准的98%发放;低于或等于城市居民生活保障标准的,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0%发放。假如,职工本人失业前12个月每个月都按1000元缴纳失业保险费,那么,按照以上规定计算,这个职工每个月可以领取600元的失业保险金。

4、在一个单位工作并已缴纳了2年的失业保险费,今年3月份因人事调整被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请问现在还能办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手续吗?

答:是涉及到办理失业登记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手续的期限问题。失业保险条例是这样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其从业人员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7个工作日内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告知其享有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名单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失业人员应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单位证明和参加社会保险的证件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人员逾期未办理失业登记的视同重新就业。职工本人自被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至今已超过60日,不在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的有效期内。所以,现在不能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手续。但是,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把该职工所缴交的失业保险费记录在案,如果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时,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将其以前的缴费年限与重新就业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给予发放失业保险金。所以,从业人员如果失业后,一定要记得按规定时间前来办理失业登记,免得耽误了自己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三篇:失业人员如何申领失业金

失业人员如何申领失业金

失业金申领条件: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缴费满1年;

2.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准备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纳失业保险金满1年享受3个月失业保险金,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发给个月失业保险金,最长时间不超过限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参保职工申领失业保险金所需材料包括:1.本人户口簿2.身份证原件3.就业失业登记证4.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原件5.近期登记照2张6.工行卡

办理流程:

失业人员原单位在失业人员中断就业7日内在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办理失业备案手续;每周五上午(法定休息日除外),失业保险科对间接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于次周二以前将审核结果告知失业人员原单位;接到原单位通知后,失业人员先到劳动市场办理失业登记手续。随后可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就业失业登记证等资料到市劳动市场填写《失业保险申领登记表》,并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当即便可得知所应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标准及应享受的总金额。

第四篇: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程序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程序

一、用人单位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7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报区(县)失业经办机构备案,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同时审核享受资格。

二、失业人员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60日内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凡要求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持《就•失业证》、退工登记表、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申领表》,经审核后,按指定日期到街保障中心失业保险窗口领取发放银行存折。

三、失业人员本人应于每月五日至二十五日本人到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部门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规定期限内未能办理有关手续的,失业保险金不予发放。

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况的,可以委托其家庭其他成员持相关证明代办理有关手续:

1.失业人员患病住院期间(凭医院开具的住院证);

2.失业人员患严重病症行动不便(凭医院诊断证明);

3.失业人员患精神病院外冶疗期间(凭医院诊断证明);

4.女性失业人员生育后三个月内(凭婴儿出生证)。

四、失业保险金每6个月为一个申领期,在申领期内失业人员应接受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积极参加职业培训和职业指导,主动接受推荐就业。失业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推荐就业的,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五篇:失业人员好福利 创业补助和安置补贴

关于贯彻落实豫人社失业【2016】11号文件 开展一次性创业补助和就业安置补助工作的通知

高新区各参保人:

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豫政【59】号文件使用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支持创业暂行办法》(豫人社失业【2016】11号)文件精神,为做好一次性创业补助和就业安置补助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一次性创业补助

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状态的失业人员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符合相应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申请领取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同时也可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一)申领条件

1、失业人员创业者已办理工商登记

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的注册登记时间应在本次失业保险金领取状态。

2、申领创业补贴的失业人员创业者,须为个体经营者、企业法定代表人,且申领补贴时创业实体已正常经营。

(二)申报时限

失业人员需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之日起两个月内提出一次性创业补助申请。

(三)申请资料

失业人员应如实提供以下证明资料:

1、《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一次性创业补助申领表(附件1);

5、对经营场所不在本市的,根据豫人社失业[2016]11号文件要求,需由经营地所在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实地核查并出具相关证明;

6、申领失业保险金时开设的银行卡复印件。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1、在高新区社保局领取失业金的失业人员申请一次性创业补助直接到分局服务大厅申请。由分局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指派核查人员(至少两人)对当月提出申请一次性创业补助失业人员的真实经营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2、实地核查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发放一次性创业补助:(1)实际经营地址与营业执照登记地址不一致的;(2)实际经营者与营业执照登记不符的;(3)未开展经营活动的;

(4)未能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或房屋产权登记证的;(5)实际经营范围与营业执照登记不一致的。

二、就业安置补助

受理用人单位申请,支付用人单位吸纳安置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就业安置补助。

(一)申领条件

1、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足额缴费满一年的企业;

2、吸纳安置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

3、用人单位招收的公益性岗位人员、一年以内重新招录原单位失业人员的不享受此项补贴。

(二)申报时限

自用人单位吸纳安置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3个月后,方可申报。

(三)补助标准

按用人单位实际安置人数及签订合同期限,确定补助金额,用人单位与失业人员签订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发放2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就业安置补助,以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日期时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核定。每增签1年劳动合同增加2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补助,每人最高不超过6个月的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

(四)申请资料

用人单位应如实提供以下证明资料:

1、安置人员的《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2、安置人员名单及申请期内工资明细账(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明细(单)等,账单时限均不少于3个月;

3、用人单位就业安置补助申领表(附件2)。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1、为方便企业,按照就近申请原则,高新区用人单位申请失业人员就业安置补助可直接到高新区社保局申请。我局将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指派核查人员(至少两人)对用人单位安置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就业情况进行实地核查,确保用人单位吸纳安置的真实性。

2、用人单位应每年向分局业务审批机构报告安置人员劳动合同执行情况,若中途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退回未履行剩余期限劳动合同的就业安置补助。

3、实地核查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发放就业安置补助:(1)安置人员在用人单位未正常工作的;(2)安置人员在用人单位未正常发放工资的;

(3)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安置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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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0371-67759615

联系人:邵丹丹 高新区社保局 2016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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