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市促进企业研发投入实施办法
东莞市促进企业研发投入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粤府〔2015〕1号)和《中共东莞市委 东莞市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走在前列的意见》(东委发〔2015〕5号),引导广大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升创新能力,做大做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企业研发投入专项资金,加大财政的支持力度,引导和支持企业加大对研究开发的投入。企业研发投入专项资金的资助内容包括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和科技创新券后补助。
第三条 市科技局是企业研发投入专项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市财政局是企业研发投入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条 企业研发投入专项资金的管理应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择优支持、专款专用、简便操作的原则。
第二章 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
第五条 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是指在市财政年度预算中安排,对企业上一年度研究开发投入给予补助的资金。
第六条 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采取事前备案、事后补助的支持方式,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按规定审核企业研发实际投入后,按一定比例补助。
第七条 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的申请条件:
(一)在东莞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的企业;
(二)鼓励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企业已先行投入自筹资金开展研究开发活动;
(三)企业开展研究开发应以《广东省企业研究开发指导目录》(含《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及我市传统优势产业为指引,实施地在东莞市内,并事先在东莞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中报备。
第八条 企业进行研究开发前先根据研究计划计提研发准备金。企业获得的研究开发补助资金按公式计算:经核定的企业上年度研发实际投入×系数(当年市财政年度预算企业研究开发补助资金总额/经核定的全市所有企业上年度研发实际投入总额)。每个企业获得的年度研发投入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九条 市科技局于每年初发布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申报指南,受理企业申报,并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由市科技局核定(可委托中介机构评审或审计)企业研发投入总额和财政补助金额,经市财政局复核同意后,由市科技局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科技局提出。对公示有异议的,市科技局应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科技局上报市政府审批。市政府批复同意后,由市科技局与市财政局联合下达企业研发投入财政补助通知。
第十条 企业研究开发补助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企业应向市科技局报告,并按保密法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科技创新券后补助
第十一条 科技创新券后补助是指政府将财政科技资金采用发放和兑现科技创新券的后补助方式,支持企业向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服务机构等购买技术服务以及开展产学研合作等活动。
科技创新券是为引导和鼓励中小微企业创新而设计发行的一种补助凭证,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科技创新券的发放和兑现进行管理和监督。其中,市科技局主要负责科技创新券制度的设计及运行,研究确定科技创新券年度工作计划与发放;市财政局负责年度市科技创新券资金经费预算编制、印制和兑现,对科技创新券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科技创新券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每年度兑现一次,由企业向市科技局提出兑现申请。
第十三条 科技创新券后补助的对象为:
(一)在我市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有自主研发经费投入和研发活动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
(二)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1.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
2.近5年内获得国家、省、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资金)扶持的企业; 3.近5年内获得国家、省、市科学技术奖或专利奖的企业;
4.近5年内获得科技主管部门主办的国家、省或市级创新创业大赛奖项的企业; 5.获得“GB/29490-201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企业;
6.获得“广东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东莞市专利优势企业”认定资格的企业;
7.拥有1项(含)以上且目前有效的发明专利或6项(含)以上且目前有效的实用新型专利、或6项(含)以上软件著作权的企业。
(三)单一企业科技创新券申请数不得超过150万元,上年度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企业自筹资金不低于申请科技创新券资金的2倍,上年度销售收入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下的企业,企业自筹资金不低于申请科技创新券资金。
第十四条 科技创新券适用于企业向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服务机构购买科技服务、科技成果以及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相关科技创新支出,具体包括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科学技术普及等专业科技服务和综合科技服务。
科技创新券不支持非科技创新活动,如法定认定、执法检查、商业验货、医疗服务、强制检测、大批量验货等。企业申报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过程所需的服务、工业设计类服务不列入支持范围之内。
第十五条 科技创新券面额为1万元,编号唯一,不得转让、买卖,不得重复使用,有效期为一年,逾期不可兑现。
第十六条 企业获得的科技创新券额度按公式计算:市科技局核定的企业科技创新券申请额×系数(当年市财政年度预算科技创新券补助总额/市科技局核定的企业科技创新券申请总额)。每个企业累计获得的年度科技创新券不超过50万元。
对科技创新券实际使用率不超过60%的企业,下年度科技创新券的核定申请额度不能超过150万×上年度科技创新券实际使用率。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于每年定期发布科技创新券发放和兑现的受理通知或申报指南,统一受理企业科技创新券发放和兑现申请。由市科技局(可委托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确定科技创新券发放金额,并在市科技局网站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期满,由市科技局下达通知,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八条 市科技创新券申请发放或兑现条件和申请程序,如果与该年度省科技创新券的有关规定存在差异,可在该年度市科技创新券发放和兑现的受理通知或申报指南中加以调整或进一步明确,最终以该年度的受理通知或申报指南要求为准。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企业研发投入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按照《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财务管理办法》、《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问责暂行办法》执行。市政府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 获得专项资金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核、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专项资金的企业、机构及工作人员,市政府追回骗取的资金,列入黑名单,三年内不再享受东莞市政府各类资助,涉嫌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本办法将于2017年对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如有需要将再行调整。我市此前出台的有关政策,凡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篇:昆明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实施办法(试行)
昆明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
实施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精神,进一步改革科技资源配置方式,转变财政科研项目经费投入与管理模式,充分发挥市场对配置科技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支持和引导我市企业持续加大研发(R&D)经费投入,使之成为技术创新和研发投入的主体,促进我市科技创新能力快速提升,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文件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补助原则
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以突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市场导向企业研发活动、转变财政经费支持方式、鼓励企业研发经费投入为原则,全面支持企业开展研发创新活动,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实现创新驱动发展。
第二条 补助范围及对象
(一)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的范围,是指企业在开展研发活动所实施的研发项目中,专项用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研发的经费支出的总和,并扣除政府投入部分(以下简称“研发经费支出额”)。
(二)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的对象,是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积极开展研发活动、实施研发项目且有研发经费投入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第三条 补助方式及依据
(一)根据企业向昆明市科技局申请备案或确认的研发项目(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须申请备案、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须申请确认,下同),由市级财政对其上一的研发经费支出额按一定比例、以一次性拨付经费的方式给予后补助。
(二)对不同类型企业上一研发经费支出额的核定途径分别为: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通过“昆明市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依法填报《企业科技项目情况表》和《企业科技活动及相关情况表》,以国家统计部门最终核定的研发经费支出额,作为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的依据。
2.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照上述“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方式核定研发经费;其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通过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依法填报《昆明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研发项目情况表》,昆明市科技局会同昆明市财政局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中介机构对其研发经费支出额进行审计,以中介机构审计核定的研发经费支出额作为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的依据。
第四条 补助标准及经费来源
(一)企业上一年研发经费支出额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按照支出额的4%给予补助。
(二)企业上一年研发经费支出额在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对其中的500万元给予20万元补助,5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支出额的3%给予补助。
(三)企业上一年研发经费支出额在1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以下(含1亿元)的,对其中的1000万元给予35万元补助,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支出额的2%给予补助。
(四)企业上一年研发经费支出额在1亿元以上的,对其中的1亿元给予215万元补助,1亿元以上的部分按照支出额的1%给予补助。
(五)市级财政给予的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经费主要用于企业的后续研发活动和创新平台建设等的相关工作,企业须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专账管理,统筹使用。
(六)在市科技局部门预算中安排资金对企业研发经费投入给予后补助。
第五条 工作程序
(一)企业所实施的研发项目须在每个的12月31日前先行向昆明市科技局申请备案或确认。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按照相关规定加强研发项目经费管理,依法列支和填报研发经费支出额。
(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照统计部门要求通过“昆明市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依法填报上一《企业科技项目情况表》和《企业科技活动及相关情况表》。
(三)昆明市科技局向社会公开发布《昆明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申报通知》,受理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申请。
(四)所有申报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的企业均通过“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进行填报,提交本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申请和相关绩效,经各县区、开发(度假)园区科技行政部门审查推荐后提交市科技局。
(五)昆明市统计局每年在国家统计部门最终核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上一研发经费支出额的一个月内,将核定的企业名单及其研发经费支出额反馈给昆明市科技局。
(六)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所申报上一研发经费支出额的确认,昆明市科技局将会同昆明市财政局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审计。中介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向昆明市科技局和昆明市财政局出具审计报告。
(七)昆明市科技局会同昆明市财政局、昆明市统计局对企业上一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申请审查完成后,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按照审批程序报批,编入下一财政科技经费预算,按财政经费使用程序向企业拨付补助经费。
第六条 申报材料
(一)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1.《昆明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申请表》 2.《昆明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产出绩效表》 附件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
2.《昆明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项目备案表》 3.已通过“昆明市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依法填报的《企业科技项目情况表》和《企业科技活动及相关情况表》 4.其他说明材料
(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1.《昆明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申请表》 2.《昆明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研发项目情况表》 3.《昆明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产出绩效表》 附件材料:
1.经税务部门审定的上一《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相应的企业财务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 3.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4.《昆明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研发项目确认书》 5.其他说明材料 第七条 监督管理
(一)企业必须自觉遵守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原则,严格区分生产成本费用支出和研发经费支出,单独设立研发经费支出明细账,依法真实填报企业研发经费支出额,保证所提供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科技、统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对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资金的企业,经查实后将对其追缴相关补助经费,取消未来三年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和各级科技项目的申请(推荐)资格,计入昆明市信用体系不良信用“黑名单”,并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受聘请的中介机构必须依法依规开展企业研发经费支出额审计工作,对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负责,并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对违反审计工作相关规定,协助企业以不正当手段套取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资金的中介机构,取消未来三年昆明市科技管理审计工作的资格,计入昆明市信用体系不良信用“黑名单”,并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由昆明市科技局会同昆明市财政局、昆明市统计局对企业和中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通过随机抽查和专项审计等方式,加强对企业和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
(四)向社会公开管理流程、公开研发投入、公开补助经费,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监督。
第八条 其他事项
(一)各县区、开发(度假)园区科技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改革科技资源配置方式,转变财政科研项目经费投入与管理模式,支持企业大力开展研发创新活动,做好辖区内企业的宣传与培训工作,鼓励企业积极申报。
(二)本方案自2016年起施行,对上一企业研发投入经费给予后补助。
第三篇::企业研发投入核算规章制度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研发投入核算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公司为了贯彻实施国家法律法规,符合新会计准则的要求,以及加强企业研发费用管理,促进企业自主创新,完善公司关于研发投入核算财务管理制度,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研究开发经费是用于进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新技术推广应用的专项费用支出。
第二章 研究开发经费的来源
国家、上级部门对重点研究开发项目的专项拨款。企业自有资金,主要是通过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资金结余。
第三章 研究开发费用的范围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规定,本公司将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研究是指为获得并理解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开发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
第六条 对于企业内部的研究开发项目(包括企业取得的已作为无形资产确认的正在进行中的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于发生当期归集后计入损益(管理费用);开发阶段的支出在符合特定条件时确认为无形资产,即资本化。
第七条 企业研发费用(也称“技术开发费”),是指企业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
4、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5、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6、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
7、通过外包、合作研发等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者与之合作进行研发而支付的费用。
8、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第四章 研发经费的管理
第八条 公司研发费用的开支范围和标准。研发费用的开支范围为第三章中包含的相关费,费用开支标准按申报项目预算限额一定范围内开支,并按照研发项目,设立台账归集核算研发费用。
第九条 严格审批程序,费用发生时由相关人员按项目名称填写费用报销单据或付款申请书,由项目负责人审核、分管技术工作的领导、研发部门负责人审核,并在报销单或付款申请书上签字后方可送达财务部。第十条 财务部门经财务经理复核相关手续、单据的完备性、数据的准确性无误后送交公司总经理审批,出纳依由总经理审批后的凭证支付费用。
第十一条 公司研发人员,指从事研究开发活动的在职和外聘的专业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技术人员以及为本公司提供直接服务的管理人员。
研究开发费用按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下达到具体项目,实行专款专用,严格管理,不得挪作它用。
研究开发有关的内容需要与外单位(公司以外单位)合作或委托他人进行的,必须签订科研项目委外技术合作研究合同,该合同须由公司研发部审查后,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才能生效。
研究开发经费在使用中,分管技术工作的领导必须由研发部门负责人按内部控制制度授权范围内的规定执行,并按照不同的项目进行核销。
对由项目委托外单位协作完成的有关研究开发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在委外技术研究合同中必须明确,公司为成果第一享用人;形成固定资产的,产权归公司所有;形成知识产权的纳入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第五章 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
第十六条 公司单独设立研发部门,并对所有符合第三章中的研发费用支出在“研发支出”科目中核算。并在“研发支出”下设“资本化支出”、和“费用化支出”。
第十七条 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遵照相关会计准则进行。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对依法取得知识产权后,在境内外发生的知识产权维护费、诉讼费、代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支出,从管理费用据实列支,不纳入研发费用。
第十九条 企业研发部门发生的各项开支纳入研发费用管理,但同时承担生产任务的,合理划分研发与生产费用。
第二十条 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按规定披露研发费用相关财务信息。总经理对企业研发费用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负主要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研发部及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篇:企业研发投入核算财务管理制度
XXXXXX料有限公司 研发经费核算管理制度
第一条 总则
1.1 为加强研经发费的管理,更好的为科技创新工作提供财力支持,规范研发经费管理,增强科技创新实力,根据国家和省、市政府的科技政策规定,结合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2 研发经费是用于公司新产品研发、新技术新工艺推广,以及专利申请、标准制定、研发设备仪器购置、产学研交流合作及技术服务等专项经费。
1.3 研发经费须统筹安排,科学使用,严格管理。第二条 研发经费的来源
2.1 国家、政府的专项拨款和财政补贴; 2.2 公司筹措; 2.3 融资或金融贷款。第三条 研发经费的使用范围
3.1 新产品、新技术和新工艺的研发和推广时发生的调研费、资料费、差旅费、技术协作费、仪器和设备的购置和调试费、使用现有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摊销、原材料费、测试费以及人员人工等经费。
3.2 新产品、新的技改项目评定审核,技术咨询和学术交流等活动所发生的评审费、咨询费、会议费等经费。
3.3 科技信息情报及知识产权工作所发生的技术资料费、出版印刷费、专利费等经费。
3.4用于奖励科技研发人员的奖励经费。第四条 研发经费的管理
4.1 财务部每年负责对技术中心(技术部)提出经论证产生的技改项目、新产品(新工艺)等经费的审核,后报主管副总审阅,交由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4.2 研发经费按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下达到技术中心(或其他执行部门),实行专款专用,严格管理,不得变更用途。
4.3 研究开发有关内容需要与外单位合作或委托其进行的,必须签订科研项目技术合作研究合同,并按4.1要求执行。
4.4 研发经费在使用中,技术中心等有关部门相应的财务制度规定执行。4.5 研发经费在报销时,须由课题项目负责人签字、生产技术副总审核后,报总经理批准。
4.6 因研究开发工作需要,购置2000元以上设备、仪器的,须列入公司固定资产,并经资产管理使用部门确认签收后方,按程序报账,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4.7 财务部对于研发经费的使用情况按规定审查,如发现经费使用不当的,要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并视具体情况,收回项目计划安排的投资款项;如发现违法乱纪行为,追究当事人的法纪责任。第五条 研发经费的核算科目
5.1 财务部按项目计算实际成本,研究开发项目科目规定如下: 5.1.1人员费:用于项目研发发生的工资及补贴;
5.1.2资料费:为进行项目研究所支付的专项资料费和科技情报费; 5.1.3材料费:为进行研究项目所支付的原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经费; 5.1.4设备仪器费:为进行项目研究所必须购置、维修或租用小试和中试的设备、器具、仪器仪表等的经费;
5.1.5检验试验、测试费:为进行项目研究所支付的检验、化验、分析、测量等经费;
5.1.6外委技术协作费:在研究开发项目中,某项工作需要委托其他单位协作或咨询所支付的经费;
5.1.7管理费:为进行研究开发项目评定、技术交流等所发生的评审费、会议费等;
5.8其他经费。第六条 其他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第五篇:关于对市属企业增加研发经费投入 进行补助的实施办法
关于对市属企业增加研发经费投入 进行补助的实施
办法
广州市国资委 科技创新委 财政局 统计局
关于对市属企业增加研发经费投入 进行补助的实施办法(穗国资〔2015〕8号)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提高我市全社会研究与开发(R&D)经费支出水平的战略部署,积极引导和支持国有企业持续加大研发投入,推动创新促进重点产业发展,全面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抢占企业发展制高点,结合市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补助原则 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以全面鼓励企业开展研发活动、鼓励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形成万众创新的新局面为原则,确保客观、公开、公正、可量化和效益性。
二、补助对象 广州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企业及其下属控股企业,具有自主研发经费投入和研发活动,且上一实现盈利。对于符合我市及新兴产业发展导向但上一出现亏损的初创型、成长型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经过市国资委、科技创新委、财政局、统计局联合审核后,报市国资联席会议决定是否列入补助对象范围并实施补助。
三、补助资金来源 以年初确定的2015年国资收益上缴预算(剔除一次性因素)为基数,自2015年起,每年从国资收益超基数收入中安排,其中,2015年安排不超过3亿元,2016—2017年每年安排不超过5亿元。当年国资收益没有超收,则不进行安排;当年国资收益超收部分达不到拟安排额度,则按照实际超收数额安排。
四、补助方式及依据 企业研发经费投入补助采取奖励性后补助一次性拨付的方式,由市国资委根据单户企业上一研发经费支出实际增长额度按不超过20%的比例给予补助。企业研发经费支出额为企业自身投入的实际研发经费,不包含来自各级政府部门的科技活动资金。对不同类型企业上一研发经费支出额度的核定方法分别为:
(一)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提供在国家统计局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平台上依法填报的《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科技项目情况》表和《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科技活动及相关情况》表,最终以国家统计部门核定的企业研发经费支出额度作为补助金额核定的依据。
(二)其他企业。其他企业须按规定开展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备案工作,最终以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纳税申报时自行申报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数额作为补助金额核定的依据。申请研发补助的企业应按有关文件规定的范围列支研发经费,单独设立明细账。
五、补助标准 对单户企业研发经费支出增长部分相应的补助标准如下:
(一)对于上一研发投入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高于3%(不包括3%)的企业,按照企业上一年研发经费支出额相比前一支出额的增长部分,给予15%的补助。
(二)对于上一研发投入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低于3%(包括3%)的企业,按照企业上一年研发经费支出额相比前一支出额的增长部分,给予20%的补助。
(三)对于单户企业的研发投入补助不超过2000万元。
(四)若当年安排的国资收益超收补助资金,不足以按上述标准对所有符合条件企业的研发投入实施补助,则按同比例下调。
六、工作程序 市国资委、科技创新委、财政局、统计局负责统筹推进促进市属企业自主创新工作,共同组织对市属企业自主创新活动投入经费的审核和补助工作。
(一)每年在国家统计部门最终核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上一研发经费支出额度的一个月内,由市统计局、科技创新委整理上一有研发经费投入的规模以上市属工业企业名单及企业研发经费支出额,并反馈给市国资委、财政局;每年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一个月内,由市科技创新委整理上一有研发经费投入的,除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外的其他市属企业名单及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数额,并反馈给市国资委、财政局、统计局;
(二)市国资委下发当年的《广州市属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专项申报通知》,并公布由市科技创新委、统计局整理的上一有研发经费投入的企业名单;
(三)市属企业集团按通知要求,统一向市国资委提交本企业(含下属全资及控股企业)上一年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申请的名单,对上一有研发经费投入的企业名单与由市科技创新委、统计局整理公布不一致的,应予以说明;
(四)市国资委、科技创新委、财政局、统计局共同对市属企业的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申请进行审核,提出拟补助的企业名单、补助额;
(五)市国资委在市国资委官方网站上公示拟补助的企业名单、补助额,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提出异议的,由市国资委、科技创新委、财政局、统计局进行相关核查;
(六)对经核定的拟补助企业名单和补助额,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国资委报市国资联席会议审定;
(七)市国资委根据经审定的补助企业名单、补助额,办理补助资金的拨付工作;补助资金纳入市国资委部门预算管理。
七、监督管理
(一)各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区分正常的生产成本费用支出和研发经费支出,真实合法填报数据,一经发现通过弄虚作假手段获取补助的,将收回补助资金,取消所涉企业未来三年申报的资格,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对于各企业纳税申报时自行申报的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数额,地税部门经审核发现存在虚报情况的,直接反馈给市科技创新委,由市国资委、科技创新委、财政局、统计局联合进行核查。市国资委、科技创新委、财政局、统计局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检查等方式,对补助资金的申请、使用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虚报骗取补助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将移交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二)获补助企业要切实加强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