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消防验收申报资料
消防验收申报所需资料
1、《消防验收申报表》:2份,甲方、设计、监理、总包、消防分包单位盖章签字并填写相应内容。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各单位加盖公章。
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文件:所有消防设备的检验报告,如喷头、探测器、手报等。
4、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建(土建:防火门、防火涂料、防火卷帘等;机电:风机等)、建筑材料、室内装饰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即检验报告)。如果是精装修,需到消防局见证取样(消防局指定检验站的复试)。装修工程所使用的装修材料(壁纸、地毯、纺织物、防火涂料、板材、固定家具、窗帘等)需提供检测报告及进场后复试报告。
5、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6、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7、建设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8、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建设意见书复印件、开工证复印件(加盖公章),设计单位出具的消防设计审核意见回复函,也就是对建设意见书提出来的问题的回复。
9、所有与消防设施有关的产品(含防火阻燃材料)需提供型式检验报告或认证检验报告,并加盖采购或供应单位红章:防火门、防火卷帘门、消火栓、消火栓泵、稳压泵、喷洒泵、水流指示器、信号蝶阀、报警阀、应急灯、疏散指示灯、防火阀、排烟阀、送风机、排烟机、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防火堵料、火灾报警系统设备、阻燃(耐火)电线、阻燃控制电缆等(其中防火门、防火卷帘门、排烟风机、送风机、排烟机、防火阀等产品须有规格、型号、数量及耐火等级列表;须有机械防烟送风量“立方米/小时”、机械排烟排烟量“立方米/小时”检测记录)。
10、保温材料需做有防火性能检测的复试。
11、强电开关、插座在木饰面上的、需要加隔热垫,灯具、配电箱应有数量列表,有试运行记录。上述资料检测前完成。
第二篇: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资料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资料
1、填写完整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2、消防审核意见书复印件(盖申报单位鲜章)
3、与消防验收有关的竣工图纸加盖竣工图专用章
4、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总结)
5、消防产品选用汇总登记表
6、消防产品市场准入证明、产品检验报告(供货单位盖章)
7、室内装修材料检验证明
8、防雷防静电检测合格证明
9、隐蔽工程记录、设备安装调试、施工记录及其他技术资料
10、有关施工单位、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鲜章)
11、施工项目经理资质(复印件加盖鲜章)
12、建设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加盖印章)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资料
1、填写完整的《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
2、工程项目立项审批文件
3、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4、建筑工程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消防设计说明书(含消防设计专篇),设计图纸,按A4纸大小折叠整齐
5、规划红线图或红线总平面图原件
6、建筑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7、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鲜章)
8、建设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加盖印章)
9、改建、扩建项目应提供该建筑原消防审核、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咨询电话:0718-8410697
第三篇:消防验收申报资料目录
消防验收申报资料目录
1验收申请报告(时间为当天或近两天时间、建设单位盖章)
2授权委托书或介绍信(建设单位盖章)
3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双面打印后盖建设、设计、施工单位红章)4建筑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同意、不同意意见书复印件)
5《建筑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施工完工后的整改回复(建设、设计单位盖章)6湖北省消防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原件)
7消防产品清单(建设、施工单位盖章)
8土建、装修、消防系统施工单位资质复印件(加盖施工单位红章)
9土建、装修、消防系统、双回路供电施工合同复印件(加盖建设、施工单位红章)
10监理评估报告(报告内容:综合性评估、包括土建、装修、隐蔽、消防工程)11消防产品供货合同或送货单复印件(加盖采购单位、供货单位红章)
12消防产品检测报告、型式认证书复印件并加盖经销单位或生产单位红章(排放顺序:报警系统、喷淋系统、消火栓系统、防排烟、正压送风系统、气体灭火系统、防火门、防火卷帘、应急灯、疏散指示)
13隐蔽工程施工记录并盖监理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红章
14维修保养、消防系统操作制度,并盖建设单位红章
15值班人员名单并盖建设单位红章
16消防控制中心值班制度并盖建设单位红章
*(注:施工合同、供货合同、监理评估报告、消防产品检验报告双面复印)
第四篇:新全国消防验收申报资料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资料及要求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按照申报表填写说明要求填写,施工单位确认一栏所有土建、消防施工单位均加盖印章。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由建设单位申报并盖章,具体要求见《竣工报告提纲》。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
图纸应为经消防审核并加盖审核章的与消防有关的所有图纸,含二审地形测绘图,全部图纸缩印A3纸张后加盖竣工图章。
四、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主要包括下列消防产品的型式认证、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
1、室内外消火栓系统(①消防水泵、②水带、水枪,③消火栓接口);
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①喷洒头、②报警控制器、③水流指示器、④压力开关、⑤气压水罐、⑥水泵接合器、⑦水泵、⑧稳压泵);
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①集中控制器、②区域报警器、③感烟探测器、④感温探测器、⑤应急广播、⑥手动按钮和其它、⑦应急照明与安全疏散诱导系统);
4、防排烟系统(①防烟阀、②排烟阀、③送风机、④排烟机);
5、气体灭火系统(①喷头、②瓶头阀、③分配阀、④远程启动装置、⑤联动开启装置、⑥手动开启装置、⑦紧急制动、⑧储罐)。
6、其它消防产品(①防火门、②防火卷帘、③灭火器、④应急照明、⑤疏散指示标志)。
以消防设施检测报告为准,所涉及项目均需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复印件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复印。
五、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含建筑保温材料)、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复印件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复印。
包括: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抽样检验报告及其他燃烧性能等级证明材料,阻燃制品的燃烧性能证明材料,如:①顶棚装修材料②墙面装修材料③地面装修材料④房间隔断装修材料⑤固定家具⑥装饰织物⑦其他装修材料)。
六、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提供原件)
七、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提供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复印件,项目所涉及各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均需提供,复印件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复印,并加盖以上单位印章。
八、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无工商营业执照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含法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以上复印件均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包括: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消防设计变更情况、消防设计专家论证会纪要及有关说明等。均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复印,并加盖建设单位印章。
(注:以上所有资料用纸质档案袋存装,不再装订。)
第五篇:消防设计及验收申报所需资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三)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四)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五)消防设计文件。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
本要求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参照《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制定。建设单位依法申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备案所提供的消防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本要求。一、一般要求
(一)消防设计文件应当包括设计说明书,有关专业的设计图纸,主要消防设备、消防产品及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表,重点反映依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设计的内容。
(二)消防设计文件应当按照下列顺序编排:
1、封面:项目名称、设计单位、日期。
2、扉页: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总负责人、项目总负责人和各专业负责人的姓名,并经上述人员签署或授权盖章。
3、设计文件目录。
4、设计说明书。
5、设计图纸。
二、新建、扩建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内容
(一)设计说明书
1、工程设计依据。包括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设计所执行的主要法规和所采用的主要标准(包括标准的名称、编号、年号和版本号),有关部门对本工程批准的规划许可技术条件,建设单位提供的有关使用要求或生产工艺等资料。
2、建设规模和设计范围。包括工程的设计规模及项目组成,分期建设内容和对续建、扩建的设想及相关措施,承担的设计范围与分工。
3、总指标。包括能反映建筑规模的总建筑面积、建筑占地面积、建筑高度以及剧院、体育场馆等场所的座位数、车库的停车位数量,厂房、仓库等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等。
4、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和新结构的情况。
5、具有特殊火灾危险性的消防设计和需要设计审批时解决或确定的问题。
6、总平面。包括场地所在地的名称及位置,场地内原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保留、拆除的情况,建筑物、构筑物满足防火间距的情况,功能分区,竖向布置方式(平坡式或台阶式),人流和车流的组织、出入口、停车场(库)的布置及停车数量的确定,消防车道及高层建筑消防扑救场地的布置,道路主要的设计技术条件。
7、建筑、结构。包括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层高和总高,建筑防火类别、耐火等级和结构选型,建筑物构件的构造及燃烧性能、耐火极限,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工艺要求,建筑的功能分区、平面布局、立面造型及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建筑的安全疏散、消防电梯以及交通组织、垂直交通设施的布局,防火防烟分区的划分等。
8、建筑电气
(1)消防电源、配电线路及电器装置。包括消防电源供电负荷等级确定、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选择及敷设方式、备用电源性能要求及启动方式;变、配、发电站的位置、数量、容量及设备技术条件和选型要求;消防技术标准有要求的导线、电缆、母干线的材质、型号和敷设方式,以及配电设备、灯具的选型、安装方式;消防应急照明的照度值、电源型式、灯具配置、线路选择及敷设方式、控制方式、持续时间;消防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部位、照度、供电时间等。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包括保护等级的确定及系统组成,消防控制室位置的确定,火灾探测器、报警控制器、手动报警按钮、控制台(柜)等设备的选择,火灾报警与消防联动控制要求,控制逻辑关系及控制显示要求,概述火灾应急广播、火灾警报装置及消防通信,概述电气火灾报警,消防主电源、备用电源供给方式,接地及接地电阻要求,传输、控制线缆选择及敷设要求,应急照明的联动控制方式等;当有智能化系统集成要求时,应说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与其它子系统的接口方式及联动关系。
9、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1)消防水源。由市政管网供水时,应说明供水干管方位、接管管径及根数、能提供的水压;采用天然水源时,应说明水源的水质及供水能力、取水设施;采用消防水池供水时,应说明消防水池的设置位置,有效容量及补水量的确定,取水设施及其技术保障措施。
(2)消防水泵房。包括设置位置、结构型式、耐火等级、设备选型、数量、主要性能参数、运行要求。
(3)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包括室外消防用水量标准及一次灭火用水量、总用水量的确定,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及室外消火栓的布置,系统供水方式、设备选型及控制方式。
(4)室内消火栓系统。包括室内消火栓的设置场所、用水量的确定,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及消火栓的布置,系统供水方式、设备选型及控制方式,消防水箱的容量、设置位置及技术保障措施。
(5)灭火设施。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各类自动灭火系统的设计原则、设计参数、系统组成、控制方式以及主要设备选择等予以说明。
10、防烟排烟及暖通空调。包括设置防排烟的区域及方式,防排烟系统送风量、排烟量的确定,防排烟系统及设施配置、控制方式;暖通空调系统的防火措施。
11、热能动力。包括室内燃料系统的种类、管路设计及敷设方式、燃气用具安装使用要求等燃料系统的设计说明;锅炉型式、规格、台数及其燃料系统等锅炉房设计说明;气体站房、柴油发电机房、气体瓶组站等其他动力站房的设计说明。
(二)设计图纸
1、总平面
(1)区域位置图。
(2)总平面图: 场地四邻原有及规划道路的位置和主要建筑物及构筑物的位置、名称,层数、间距;建筑物、构筑物的位置、名称、层数;消防车道及高层建筑消防扑救场地的布置等。
2、建筑、结构
(1)平面图:主要结构和建筑构配件,平面布置,房间功能和面积,安全疏散楼梯、走道,消防电梯,平面或空间的防火、防烟分区面积、分隔位置和分隔物。
(2)立面图:立面外轮廓及主要结构和建筑构件的可见部分;屋顶及屋顶高耸物、檐口(女儿墙)、室外地面等主要标高或高度。
(3)剖面图:应准确、清楚的标示内外空间比较复杂的部位(如中庭与
邻近的楼层或错层部位);各层楼地面和室外标高,以及室外地面至建筑檐口或女儿墙顶的总高度,各楼层之间尺寸及其他必需的尺寸等。
3、建筑电气
(1)消防控制室位置平面图。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图,各层报警系统设置平面图。
4、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1)消防给水总平面图。
(2)各消防给水系统的系统图,平面布置图。(3)消防水池和消防水泵房平面图。;(4)其他灭火系统的系统图及平面布置图。
5、防烟排烟及暖通空调
(1)防烟系统的系统图、平面布置图。(2)排烟系统的系统图、平面布置图。
6、热能动力
(1)锅炉房设备平面布置图。(2)其他动力站房平面布置图。
三、改建、内装修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内容
(一)设计说明书
1、工程设计依据。包括设计所执行的主要法规和所采用的主要标准(包括标准的名称、编号、年号和版本号),建设单位提供的有关使用要求或生产工艺等资料。
2、建设规模和设计范围。包括工程的设计规模及项目组成,承担的设计范围与分工。
3、改建或装修设计的面积等指标。
4、工程原已设置(或新增)的主要消防设备、消防产品及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等。
5、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和新结构的情况。
6、具有特殊火灾危险性的消防设计和需要设计审批时解决或确定的问题。
7、装修专业。包括原工程用途、分类和耐火等级等概况以及本工程概况;本工程使用功能和工艺要求、功能分区、平面布局以及对原工程改建情况;装修各部位采用的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除用文字说明以外亦可用表格形式表达。
(二)装修专业设计图纸
1、建筑平面图:原工程总平面图和平面图;本工程平面图,平面或空间的防火、防烟分区面积,分隔位置和分隔物。
2、装修图纸:应体现工程各部位顶棚、墙面、地面、隔断的装修材料以及固定家具、装饰织物、其他装饰材料的选用,可采用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和节点详图表示。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消防行政审批的有关规定
根据总队渝公消发〔202_〕130号文件规定,目前已对我市行政审批的有关规定作了相应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一、行政审批范围
以下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属于行政审批范围:
(一)下列大型人员密集场所:
1.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
1.设有第(一)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2.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3.本条第1项、第2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其他公共建筑; 4.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见附件2);
5.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二、行政审批权限划分:
(一)总队审批权限
负责全市范围内下列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及消防验收: 1.单体建设工程:
(1)建筑高度超过一百米(含本数)的一类高层公共建筑;(2)建筑面积超过四万平方米(含本数)的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2.小区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三十万平方米(含本数)以上的或总居住户数在一千五百户(含本数)以上的小区项目中属于行政审批范围的建设工程;
3.国家及市重点项目中的特殊建设项目(轨道交通项目除外); 4.以上项目的非住宅部分的室内装修工程。
(二)支队、大队审批权限
1.各支队、大队(轨道交通支队除外)负责辖区内除总队审批权限以外的,属于行政审批范围的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及消防验收;
2.轨道交通支队负责轨道交通线路(含轨道隧道工程)、车站(场)及配套建设项目(含室内装修)中属于行政审批范围项目的消防设计审核及消防验收,但在审批过程中应报总队进行技术复核(室内装修工程除外)。
3.办理经总队授权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消防设计审核及消防验收。
三、接发件流转程序
纳入“并联审批”的建设工程项目,按照市政府令第190号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为协办单位,由专人与主办部门交接件;未纳入“并联审批”的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到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窗口报件。
(一)方案设计阶段
1.都市区范围(指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高新区、经开区,下同)内,由各支队确定专人每日到各规划分局接件窗口领件,并根据审批权限于当日送总队或支队相关部门审批并办理交接手续。审批结束后,属总队审批办结的,由总队窗口负责通知相关支队领件并办理交接手续;属支队审批办结的,支队内部自行交接。领件人在领取办结件后,应于当日或次日将办结审批文件和资料移送规划分局窗口进行交接。
2.都市区范围外,属总队审批权限的,由建设单位自行到总队窗口报件;不属总队审批权限的,由各支队、大队根据当地政府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要求接发件。
(二)初步设计、消防验收阶段
1.对纳入“并联审批”的建设工程项目,总队在市建委接件大厅设窗口,确定专人负责“并联审批”项目报件资料的领取和移交工作,窗口工作人员领件后,按审批权限于当日分别通知总队、支队、大队到市建委接件大厅的消防窗口领取报件资料并办理相关交接工作。项目办结后,各承办单位应及时将相关资料移送市建委的消防窗口,办理交接手续,窗口工作人员应及时将相关资料移送市建委报件大厅。
2.对未纳入“并联审批”,但属总队审批权限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到总队窗口报件,办结后由总队窗口送达。
3.属支、大队审批权限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各支队、大队根据当地政府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要求接发件,办结后由各支队、大队按规定送达。
(三)建设工程室内装修阶段
该环节未纳入市级部门“并联审批”,对属总队审批权限的建设工程室内装修工程,由建设单位自行到总队窗口报件,办结后由总队窗口送达;不属总队审批权限的建设工程室内装修工程,由各支队、大队根据当地政府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要求接发件,办结后由各支队、大队按规定送达。
四、受理资料
(一)方案设计阶段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2.建设单位的工商登记注册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个人应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应注明“此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单位公章;
3.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4.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应注明“此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单位公章;
5.方案设计图说(实测1:500现状地形蓝图上布置的总平面图;建筑各层平面图,主要立面图、剖面图,方案设计说明文本,其中包括消防专篇)。总平面图纸上加盖图说专用章、注册建筑师执业章、设计单位行政印章。
(二)初步设计阶段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2.建设单位的工商登记注册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个人应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应注明“此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单位公章;
3.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4.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应注明“此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单位公章;
5.消防设计文件。(设计内容和深度应符合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见附件1)
(三)室内装修阶段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2.建设单位的工商登记注册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个人应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应注明“此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单位公章;
3.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应注明“此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单位公章;
4.装修工程消防设计文件。(设计内容和深度应符合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见附件1)
(四)土建工程消防验收阶段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2.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核意见书(复印件); 3.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5.消防产品清单及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6.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7.消防设施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复印件),应注明“此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单位公章;
8.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9.与消防验收有关的竣工图纸(总平面图、标准层平面图及非标准层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各类消防设施平面图及系统图)及隐蔽工程记录;
10.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五)装修工程消防验收阶段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2.建设工程装修设计审核意见书(复印件); 3.所在建筑主体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复印件); 4.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5.消防产品清单及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6.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有现代消防设施的应提供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7.消防设施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复印件),应注明“此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单位公章;
8.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及见证检验报告;
9.与消防验收有关的竣工图纸(装修各层平面图、各类消防设施平面图及系统图)及隐蔽工程记录;
10.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