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公司资金管理制度(推荐)
资金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安全,现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中所指资金管理包括公司及下属单位在经营、投资和融资活动中形成的所有资金收入、支出管理。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北京华世隆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分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下属单位)。
第四条 公司及下属单位财务独立核算的,应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管理货币资金,负责办理货币资金的收支、保管、登记、统计业务。应设置现金、银行存款日记帐,逐笔登记,做到日清月结。
第二章 库存现金的管理
第五条 库存现金的管理实行限额管理,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批准下属单位保留一定数额的库存现金(备用金)。库存现金限额一般为三天内的日常零星开支需要。
第六条 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限额,超过部分必须于当日存入银行,每日下班前结余现金必须放入保险箱。库存限额不足时可向公司财务管理中心申请从银行存款账户中提取。
第三章 资金收支管理
第七条 资金收入管理
(一)现金收入管理: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现金收入。1.现金收入必须在取得当日由出纳员送存指定银行帐户内,当日送存有困难的应妥善安保措施,并于次日送存。
2.大额现金收入执行报告制度。出纳员应报告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及下属单位负责人。大额现金收取出纳员可采取与客户共同护送存入指定银行帐户的方法,共同护送不便的时,由公司或下属单位组织专人护送存入指定银行帐户内。
3.公司、下属单位的现金收入公司统一规定不得坐支。
4.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根据现金收入的资金性质、用途,开立指定银行存款帐户;严禁任何下属单位、个人截留、转移、私设“小金库”。5.收取现金时,出纳员应逐张查验真伪。
(二)转帐收入的管理: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转帐收入。
1.财务管理及人员编制建全的,可由出纳员将有效转帐票据于取得当日送存指定银行帐户内。
2.财务管理及人员编制不建全的,由出纳员将有效转帐票据送交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并送存银行指定帐户内。
3.出纳员应在取得转帐票据时,查验票据日期、金额、用途、密码等是否填写规范与正确,印章齐全清楚,并在有效期限内。
第八条 资金支出管理
(一)公司资金支出通过预算管理,实现统一的调控。
(二)公司及下属单位要严格按照公司预算管理,分月编制上报资金用款计划,报公司董事长批准及财务管理中心备案。
(三)公司及下属单位要严格按照公司资金审批管理规定支付预算内资金。
(四)凡是未纳入预算内的支出,未经公司董事长的特殊批准,出纳员不准予以付款。
第九条 资金收付的日常管理
(一)现金支出范围:
1.职工工资、各种工资性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包括稿费和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的报酬。
3.支付给个人的奖金,包括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5.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6.向个人购买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支付的价款。7.支付各单位间在转账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9.企业与其他单位的经济业务,除上述规定的范围可进行现金结算外,都要通过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二)现金收付业务的日常管理 1.公司现金收付由出纳人员负责。
2.现金收付必须根据合法的凭证由出纳人员认真核对后办理。对于违反规定的收支,出纳人员有权拒绝办理。
3.对于内容不详、手续不全、数字有误的凭证,应当予以退回,要求补办手续,更正错误;遇有伪造、涂改凭证等虚报冒领的,应及时向领导反映。
4.收付完毕,出纳人员应在原始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或“现金付讫”戳记。
5.现金收入应当日送存开户银行。
6.不得坐支现金。公司支付现金,只可以从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公司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收支的现金必须及时入账。7.申请提取现金,应注明用途,经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审批后,出纳人员方可提取。
8.不准挪用现金,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取现金,不准白条抵库,不准套取库存现金,不准保留账外公款,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私设小金库。
9.出纳人员进行现金收付时根据会计人员填制的,经稽核人员审核的有效记账凭证收付款,并按记账凭证逐日逐笔序时登记现金日记账,每日业务终了,应盘点现金并与现金日记账当日余额进行核对,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10.出纳人员与会计人员应定期将总账的现金账户余额与现金日记账余额进行核对,做到账账相符。
11.为了及时发现和防止现金收付差额,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或下属财务部每月终了必须会同出纳人员盘点库存现金一次,保证账账相符、账款相符。发现长短款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应定期或不定期地抽查盘点库存现金。
12.无论是否签合同、协议,公司的所有现金收入,经办部门(人)必须连同收款说明书、发票或收据等,于收进日(最晚于次日)如数交付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或下属财务部,收款部门(人)不得挪作他用,更不准留存于经办部门(人)内。
13.办理业务预借的现金,其未支用部分应连同有关业务凭证(发票或收据支出凭单)送交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或下属财务部冲销预借款,不得余款不报,留作他用。
14.预算内零星采购,由经办部门(人)填写借款单,写明用途、金额,交由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或下属财务部签批后,按审批程序办理。
15。预算内经常性费用支出(办公费、小额招待费、市内交通费等),无预借款直接报账的,按照公司规定报销时间,由经办部门(人)填写支出凭单,写明用途,按审批程序办理。
16。预算外或超预算支出,由经办部门(人)提出书面申请,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17.借领现金(不包括差旅费借款),必须在七天内报账,对过期未报的由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或下属财务部通知报账或追回现金。公司及下属单位试用期内人员不许借款,由该部门负责人代借。
第十条 银行存款和账户的日常管理
(一)公司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
(二)严格依照国务院颁布的《票据法》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支付结算办法》办理各种收支结算业务。
(三)在办理银行业务时,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超过银行存款余额的付款票据;严格控制加盖银行预留印签的空白支票和付款票据的使用,确需使用空白支票和付款票据时,要写明收款人和使用限额;不准出借本单位银行账户为外单位代收、代转款项。
第四章 建立资金管理责任制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要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完善资金管理及核算制度,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定期对资金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是货币资金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长、总裁、财务管理中心、下属单位负责人、财务部是主要负责人,负有重要职责。财务管理中心要结合公司自身情况建立印鉴印章的保管、使用、监督、制约制度,印鉴印章和各种付款票据、有价证券、银行存单要分岗分人管理,出纳员开具的各种付款票据必须经过财务管理中心负责人签字,经银行印鉴印章管理人员核准登记后方可加盖印鉴印章。
第十三条 借调人员、见习人员、实习人员不得担任出纳岗位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条例由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篇: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1、目的:为保障公司资金安全,规范资金收支的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2、主体内容:资金日常管理、资金支出管理、资金收入管理
3、细则规定:
(一)资金日常管理
1、资金定义:货币资金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停留于货币形态的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它货币资金。一切收支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公司的有关规定。
2、库存现金的管理:原则上公司库存现金余额不得超过银行核实库存限额规定。现金的支出须符合现金使用范围规定。出纳人员须将公司库存现金存放至公司保险柜处,并妥善保管其密码和钥匙。每日需对库存现金进行盘点,并编制现金日记账,做到日清日结,账实相符,财务经理应至少每月对库存现金进行一次盘点抽查。
3、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的管理:遵照银行相关规定进行管理,每日需编制银行存款日记账,按月取回各银行对账章,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与银行对账单作为会计档案进行装订存档保管。
(二)资金支出管理
1、财务部是货币资金收支信息集中、反馈的职能部门。其它职能部门凡涉及货币资金的收支信息,必须及时反馈到财务部。对外签署的涉及款项收付的合同或协议,应向财务部提交一份原件,以便根据有关合同、协议办理手续。无合同、协议的(或无有效合同、协议),财务部有权拒绝办理。
2、资金支出必须依据审核完整无误的单据中金额进行支付,严禁“无票”支出,严禁“白条”抵账。
3、各项资金支出原则上需根据预算进行拨付。同时,各部门对于资金支出应提前与财务部进行申请(1万元以内的资金支付,需至少提前一天申请,3万元以内的资金支付,需至少提前两天申请,3万元以上的资金支付需前三天申请),以便财务部备款。
3、各类支出相关细则管理如下:
(1)、个人借款支出
a、公司员工因公干需要向公司借支款项,由申请人填写借款单,部门负责人签字,财务经理审核后由公司副总和公司总经理进行审批。出纳人员根据上述审核完整无误的单据,向借支人支付款项。
b、个人借款支付方式:原则上个人借款为1000元(含)以下,通过现金方式支付;个人借款为1000元以上,通过转账方式支付(转入员工工资卡内)。
(2)、零星费用报销支出
a、操作流程根据公司费用报销制度执行,出纳人员根据审核完整无误的单据,进行款项支付。
b、零星费用报销方式:原则上费用报销为1000元(含)以下,通过现金方式支付;费用报销金额为1000元以上,通过转账方式支付。
(3)、商品采购货款和大额行政采购支出
a、由采购人员填写采购申请单,经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副总、总经理相关节点人员审核后,方可进行款项支付。
b、应依据我司与供应商合同约定进行付款,原则上此类款项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支付。
(4)内部转款及其他支出
我司向关联单位转款,必须依据董事长、总经理审核的转款单,进行款项转出。
(二)资金收入管理
1、公司销售收入原则上通过转账方式收取,各部门应提前向财务部了解“转入户”具体详况。
2、对于少数客户以付现方式向我司支付货款情况,应至少由一名业务部人员陪同行政部销售后勤人员向其收取现金。销售后勤人员收取现金后,应于一个工作日内交至财务部出纳处,出纳再向开具收款票据。对于个别客户需先行开具票据再付现情况下,由销售后勤人员向财务部领取已开票据,再由销售后勤人员持该票据去完成收款后,于一个工作日内将款项交至财务部出纳处。
3、对于上述第“2”点关于收取客户现金情况重点说明如下要点:
a、至客户处收现,由销售后勤人员收取(但应至少有一名业务人员陪同),销售后勤人员对资金的安全性负责。
b、销售后勤人员收现后,应于一个工作日内交至财务部出纳处。
c、对于收取的款项,任何人员不得侵占、挪用。
四、财务部出纳人员每日向财务经理和总经理报送资金日报表。
五、附则
1、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2、本制度由各部门会签后,正式发文之日起生效执行,修改亦同。
第三篇: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基本规范》、《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资金管理制度》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是指公司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各部门办理有关货币资金的收入、支出、保管事宜时,应遵循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第四条
公司财务资产部与所属各单位财务部门是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的职能管理部门,资金收支和保管业务均由公司财务资产部与所属单位财务部门统一办理。
第五条
公司资金管理实行授权审批制度,根据公司整体管理需求进行授权,各单位必须在公司授权范围内进行资金管理、审批、结算。
第六条
办理货币资金业务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品质,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不断提高会计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第七条
为了加强公司的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按照资金预算制度进行“全面计划、整体协调、统筹安排、宏观控制”,资金预算的编制和审批要严格遵循资金预算流程规定。
(一)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部门应加强资金收支业务的预算控制,根据实际情况上报资金预算。公司预算管理委员会汇总编报资金预算上报集团财务中心。
(二)公司以集团财务中心审批的、月度资金预算额为依据,对公司的日常资金管理进行全面控制,对各单位(部门)的资金预算工作起指导性作用。
(三)公司各财务部门负责本单位的年、月资金计划安排和落实,并在实际工作中控制监督资金计划的执行情况。
(四)公司各财务部门设资金管理岗,负责收集本单位所属各部门、各科室的年(月)度资金计划,编制本单位的年(月)度资金预算,提交公司资金预算管理委员会。
(五)公司根据各单位(部门)、月度资金预算,经预算管理委员会讨论批准,下达月度资金计划,是公司月度资金管理的指令性标准。
(六)批准后的月度资金计划是各单位、各部门资金使用的准则,必须严格遵守。预算外资金的使用由使用部门申请,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经预算管理委员会研究通过并加盖印章后方可进行资金结算。
第八条
审批人依据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 准意见办理资金业务。各单位对于重大资金支付业务,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防范贪污、侵占、挪用资金等行为发生。
第九条
公司各财务部门应加强资金运行管理,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定期对资金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稽核,防止资金风险。各财务部门应通过企业网上银行查询功能,对本单位财务的收支情况予以监督,了解其月度资金收支执行情况。
第十条
建立资金报告制度,编制月度“资金计划表”和“现金流量表”,进行资金运行情况分析,对本单位发生的重大资金变动事项及时报告,及时掌握资金流向、资金预算执行动态及结果。
第十一条
严格资金管理岗位职责分工。涉及到不相容的岗位时,应分别由不同人员担任,形成内部相互牵制机制。至少包括以下几项:
(一)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二)银行预留印鉴不得由一人保管。(三)网银电子证书令牌不得由一人保管。
(四)财务POS机业务中公司主卡与POS机使用不得由同一人担任。
(五)出纳人员应妥善保管保险柜钥匙和密码,不得随意转交他人。(六)货币资金支付的审批与执行不得是同一人。(七)货币资金的保管与盘点清查不得是同一人。(八)货币资金的会计记录与会计监督不得是同一人。第十二条
资金支付的一般程序:
(一)支付申请。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各部门必须根据月度预算和生产计划需要,提前向审批人提交资金计划,资金计划应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原始单据或相关证明。
(二)支付审批。
1、公司领导及所属各单位、各部门领导根据其职责和资金收支授权审批制度规定,按相关业务审批程序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对不符合规定的资金支付,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批准后,资金表一联由用款经办部门提前送财务部门复核,另一联由用款部门自存,支付复核时连同凭证交经办财务人员审核。
2、结算会计依据挂帐的应付款项列出周付款计划,报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批,根据审批的周计划,填制付款申请单,报主管会计、总会计师或单位负责人审批,履行完审批手续。
(三)支付复核。复核人应当对批准后的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相关凭证是否齐备合法,金额计算是否正确,支付方式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填制相关付款通知单,交由财务主管签字,签字后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四)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付款通知单及其他原始凭证,按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未经复核人员和财务主管签章的资金支付凭证,出纳人员拒绝受 理。
第十三条
资金收入的一般程序:
(一)收入预测。各单位应定期(年、月)根据生产计划、销售计划、应收款项的预计回收额等资料,分项目预测资金收入情况。
(二)收入审核。在销售与发货各环节设置相关的记录,建立完整的销售登记制度。财务部门核对销售合同、销售计划、定价表、折扣执行、销售通知单、发货凭证、运货凭证、销售发票、赊销授权批准等文件,及时检查往来帐目的核对与冲销情况。
(三)办理收款。根据现金缴款单、银行存款进帐单和应收票据等结算单据,编制记帐凭证,办理收款入帐。
(四)收入分析。对产品(劳务)销售、收款的两个收入环节进行跟踪管理。通过发票(收据)与资金核对、货品(劳务)与发票(收据)核对,分析资金收入的完整性、及时性。
第三章
现金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办理有关现金收支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制度的规定。
第十五条
会计、出纳人员应严格职责分工,出纳人员必须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现金的收入、支出和保管只限于出纳人员负责办理,非出纳人员不得经管现金。
第十六条
公司各财务部门库存现金最高限额为5000元整。第十七条
现金的使用范围:
(一)对职工发放的工资、奖金、津贴;(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七)转账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需要支付现金的其它支出;
(九)超出现金收支范围的,通过银行转账结算。在合法、规范的前提下,运用金融结算工具,减少直接以现金方式办理的收支业务。
第十八条 现金管理禁止下列行为:(一)超出规定范围,超限额使用现金;(二)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留存现金;
(三)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即不得“白条”顶库;
(四)将公司的现金收入按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五)设立“小金库”或保留帐外公款;
(六)借用其他单位现金或向其他单位借出现金;利用本单位帐户替其他单位或个人套取现金;
(七)公司所有现金销售收入都要当天入账,当天联系存入公司银行收入专户上,禁止“坐支”现金。收款部门不得挪作他用,更不准留存于经办部门。第十九条
现金的支付程序:
(一)按规定的现金支出范围,会计核算人员审核经办人提交的支付单据,编制记帐凭证,交由稽核人员复核。
(二)出纳人员根据经复核的记帐凭证支付现金,并监督经办人员在记帐凭证上签字。出纳人员在记帐凭证栏处加盖个人章。
第二十条 现金的收入程序:
(一)现金收入须由会计人员审核收入单据,确认资金来源,编制记帐凭证,交由稽核人员复核。
(二)出纳员清点现金后,在收款凭证上签字盖章,在原始凭证和收据上加盖“现金收讫”章后,方可入账。
(三)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必须于当日(或银行规定的时间)送交银行。
第二十一条 现金的帐务处理程序:
(一)现金收支业务发生时,对各项原始凭证,如发票、合同和其他结算凭证等,必须由经办人和有关各级负责人审核批准,财务复核员复核无误后填制“付款通知单”,制作记账凭证,经财务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由出纳进行收付结算。
(二)公司各财务部门应按不同的币种,设现金日记账,出纳根据收付款凭证,按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现金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及时编制“现金日报表”,保证账款相符、帐证相符、帐实相符,发现差错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报财务部门负责人处理。
第二十二条 现金的盘点:
(一)每一工作日终了前半小时,出纳人员应核对现金日记帐。
(二)公司各财务部门应当每月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编制“现金盘点表”并由出纳人员和盘点人员在表上签字确认,确保现金帐实相符,必须有其他财务人员在场监盘,现金的盘点方式为实地盘点法。
(三)核对现金日记帐与现金实存数,如存在差异,及时查清原因,报请会计机构负责人审批后,进行现金溢缺的帐务处理。
(四)稽核人员应定期、不定期(每月至少一次)抽查现金盘点情况,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第二十三条 现金的保管:
(一)现金收付和保管只能由出纳负责,其他人员非经特别授权,不得接触现金。
(二)现金不得随意存放,除工作时间需要的少量备用金可放在出纳员的保险柜内,其余应放入保险柜内,保险柜必须设置在适当防盗和报警装置的办公室内。
(三)经常性收取较大额度现金的单位或机构要与银行签订上门收款协议,由银行定时上门收款。
(四)大额现金的存取应配备专门车辆和专门的保卫人员。
第四章 备用金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备用金主要是预付给公司有关部门或职工用于出差等的零星开支,严禁以备用金的方式办理异地项目结算。
第二十五条 审请备用金经办人据实填写“借款单”,根据公司 授权审批制度的规定程序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在财务部门办理申请借款手续。
第二十六条 实行限期报销制度。对因公出差人员回来后一个月内到财务部门报销,否责财务部门不予办理新的备用金借款。对无特殊原因拖欠两个月以上公款的,应从其工资中扣除借款。
第二十七条 每月对备用金的使用及结存情况进行认真清收,对长期未冲销的备用金应向财务部门主管领导汇报,提出相关处理意见。
第二十八条 备用金领用人员发生岗位变动或调动前,必需到财务部门办理备用金退款手续,否责不得为其办理离职手续。
第五章 财务POS机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为提高财务工作电算化、无纸化运行,降低资金流动风险,公司各财务部门启用财务POS机业务必需遵守《中国银行POS 机业务管理流程》规定的各项制度。
第三十条 公司各财务部门启用财务POS机业务时,必须与承办银行签订企业财务POS机业务操作协议,明确双方在资金安全方面的责任与义务,交易范围等,确保资金安全。
第三十一条 为规避财务风险,公司财务POS机业务中的公司主卡和POS机使用密码由不同人员保管,即出纳使用POS机和知晓密码,其他会计或财务负责人保管公司主卡。
第三十二条 财务POS机进行资金支付的范围包括:(一)公司职工的工资、津贴、福利等工资性费用;(二)公司职工的出差借款;(三)公司职工的零星采购支出;(四)公司职工的日常其他零星支出。
第三十三条 财务POS机业务主卡必需遵守以下限额规定:(一)财务POS机业务中公司主卡存款最高限额为10万元;(二)公司各财务部门运用财务POS机业务时,单笔付款最高限额为5万元整,每日累计付款最高限额为50万元整。
第三十四条 财务POS机业务处理流程:
(一)公司各财务部门不得超限额在财务POS机业务公司主卡上留存资金。当公司主卡余额不足1万元时,经财务复核员填制转账付款通知单,由财务负责人审批,通过网上银行从基本帐户上按不超主卡存款最高限额拨入。
(二)出纳员对每笔收支款项都要以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和付款通知单为依据,进行款项支付。款项支付不得超银行规定的单笔转账款项最高限额。支付交易完成后,必须打印交易单,经收款人确认,附在原始凭证上。
(三)出纳员每个工作日结束前30分钟将当日POS交易业务逐笔上送,与银行对账。只要当日有交易发生,则在当日下班前必须做“结算”交易,确保银行与公司之间账账相符。
第三十五条 财务POS机账务处理程序:
(一)公司各财务部门必须建立财务POS业务公司主卡银行日记帐。(二)由财务部门出纳员逐笔序时登记公司主卡银行存款日记账,每日终了结出余额,与银行结算凭据进行对账,对账结束后编制“POS业务公司主卡银行日报表”。
第三十六条 财务POS机业务对账:
(一)每个工作日结束前核对财务POS机日记账余额与POS机主卡银行余额数是否相符,如存在差异,及时查清原因,报请会计机构负责人审批后,进行现金溢缺的帐务处理。
(二)公司各财务部门必须指定专人每月至少一次定期核对POS业务公司主卡银行日记帐,编制“POS业务公司主卡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公司银行POS机主卡余额与银行本单位POS卡账面存款余额对账调节相符。
(三)稽核人员应定期、不定期(每月至少一次)抽查银行POS机对帐情况,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
第六章 银行存款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 公司除了在本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直接使用现金结算外,其他收付业务,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结算。
第三十八条 银行帐户的管理:(一)银行帐户的开立:
1、公司加强银行帐户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的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账户。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部门不得私自开设银行帐户,银行帐户实行集团公司统一审批管理。
2、公司原则上不得在注册地或住所地以外开立银行帐户,公司 及所属各单位实际经营管理需要开设银行帐户的,需向公司财务资产部申请,公司财务资产部报经集团批准和备案,方可开设银行帐户。
3、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部门因经营业务结算需要确需在异地开设银行帐户的,要采取总分帐户管理模式,在业务发生地开立临时帐户作为支出户,工程完工或业务完成后要及时撤销异地帐户。
4、开立关闭境内外外汇帐户,按照集团公司批复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向集团财务中心和当地外汇管理局备案。
5、银行开户手续必需由法定代表人或总会计师书面授权的财务人员直接到开户行办理,严禁通过私人代办开户手续。
6、公司各单位开立银行帐户时要与银行签订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填制银行预留签章卡片,送交开户银行存档,妥善保管银行预留签章卡片和开户许可证。
(二)银行帐户的分类:
1、按照集团公司的规定开立收支帐户,执行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各部门所有销售收入及其他收入来源都属于统管资金范围,统一转入公司银行“收入统管专户”上。该账户资金由财务中心统一管理,不对外支出款项。
2、公司各单位日常资金支付业务通过费用支出账户进行处理,费用支出帐户资金仅来源于上级部门的拨款和银行利息收入及其他暂收代付款项。
(三)银行帐户的变更、撤销:
1、单位更改名称、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 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于集团公司批复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办理变更手续。
2、撤销银行结算帐户时,于集团公司批复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帐户的申请,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帐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许可证,由银行核对无误后办理销户手续。
(四)银行帐户管理禁止如下行为:
1、公司银行帐户只供公司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出借帐户供外部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部单位或个人代收代付、转账套现;
2、银行帐户的帐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
3、严禁财务部门以外的业务部门设立、管理、操作银行帐户;
4、未经上级财务部门批准,私自开设银行帐户;
5、隐瞒各银行帐户使用情况;
6、多头开户。(五)银行帐户的监管:
1、公司财务资产部应当定期检查、清理银行帐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发现未经审批擅自开立银行帐户或者不按规定及时清理、撤销银行帐户等问题,应及时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公司各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至少每季检查一次帐户的对帐情况,并要有记录。
第三十九条 银行印鉴的管理:(一)预留银行印鉴实行分管办法,其中个人名章由本人或其授权人保管,财务专用章由专人保管。公司预留银行财务专用章和个人章分别由会计和出纳保管,不准一人统一保管使用。
(二)银行预留印鉴与各种收付款票据、有价证券、银行存单分岗、分人管理。
(三)每日业务结束时,印鉴相关责任人必须把印鉴分别锁入不同的保险柜,次日工作时取出。保存预留印鉴的保险柜密码要每月更换一次。
(四)印鉴保管人临时外出或更换时,必须填写“印鉴交接登记表”,办理交接手续,经授权并登记在案以备查。
(五)当银行预留印鉴相关责任人发生变动时,财务部门应当立即办理银行印鉴更换,已报废的印鉴,不得重新使用。
(六)如果印鉴遗失,立即向开户银行挂失,并出具书面申请、开户登记证、营业执照、公函和公安机关证明等相关文件,变更银行预留印鉴。
(七)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预留手写签名或电子签名,但必须要有完备的安全防范措施。按规定需要有关负责人签字的经济业务,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手续,不得以加盖个人名章代替。
第四十条 银行业务处理流程
(一)银行存款的收付须履行资金收付的一般程序,会计核算人员审核经办人送交的收付单据,编制记帐凭证,交由稽核人员复核。(二)出纳员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付款凭证,在当日根据不同的 结算方式办理款项收付,在原始付款凭证上加盖银行付讫章和出纳个人名章。
(三)办理银行存款业务时,严禁以下行为:
1、对其他单位或个人拆借资金;
2、办理违规高息存款业务;
3、公款私存;
4、在企业非经营所在地存款,经授权批准的除外。(四)单位所有资金收支必须纳入财务部门统一核算和管理。禁止以下行为:
1、以个人名义开设帐户办理公款收支业务;
2、帐外设帐;
3、资金“体外循坏”;
4、非财务部门管理资金。
(五)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远期支票、与银行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和债权债务的票据,严禁收取商业承兑汇票。
第四十一条 银行存款的帐务处理流程
(一)银行存款发生收支业务时,各项原始凭证,如发票、合同和其他结算凭证等,必须由经办人和有关各级负责人审核批准。
(二)复核批准后的原始票据经财务复核员复核后填制“付款通知单”,制作记账凭证,经财务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收付结算。(三)出纳员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付款凭证,在当日付款,然后逐笔序时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每日终了结出余额,编制“银行存款日报表”,确保当日付款业务,当日全部处理完毕,登记上账。
第四十二条 支票办理流程(一)支付业务的办理流程
1、由出纳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领用单”,加盖预留的银行签章后,领购支票;
2、签发支票前,为防止签发空头支票,出纳人员应认真查对银行存款的帐面余额;
3、签发支票时,将支票的确定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要素填写齐全,并加盖预留的银行签章。签发现金支票必须符合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
4、经办人在支存根和“支票管理明细表”上签字,出纳人员在“支票管理明细表”上填写支票领用日期、业务事项、金额、支票号、领用单位、备注等作为备查,“支票管理明细表”按支票的流水号登录,并提示经办人员在10日内办理结算;
5、作废的支票须加盖红色“作废”标记,与重新签发的支票存根一起作为附件粘贴,并在“支票管理明细表”备注栏内注明“作废”字样。
(二)收款业务的办理流程:
1、收到支票后,检查支票上记载的要素是否齐全、是否已过提示期限,是否附有条件、背书是否连续,背书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签章、是否曾被拒绝付款。
2、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记载背书日期,在被背书人栏记载开户银行名称,并将支票和填制的进帐单送交开户银行,取得加盖银行转讫章的“银行存款进帐单”后,交会计人员入帐。
(三)确需使用空白支票时,必须写明出票日期、收款人和使用限额,并经财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加盖银行预留签章。
第四十三条 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办理流程(一)支付业务的办理流程
1、对外支付款项时,填写“银行汇票申请书”或“银行本票申请书”,填明收款人名称、金额和申请人名称、申请日期等事项并签章。申请人或者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在“银行汇票申请书”上填明“现金”字样。
2、将银行受理后加盖银行转讫章的“银行汇票申请书”或“银行本票申请书”,交由会计人员作为原始凭证。
(二)收款业务的办理流程:
1、收到的银行汇票或银行本票时,检查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是否齐全、汇票号码和记载的内容是否一致;收款人是否确为本单位;银行汇票是否在提示付款期限内;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出票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压数机压印的出票金额,并与大写出票金额一致;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更改的其他记载事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背书是否连续,背书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是否按规定签章。
2、将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准确、清晰的填入银行汇(本)票和解讫通知的有关栏内,填写“银行存款进帐单”,并在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盖上预留签章。
3、出纳将银行加盖转讫章的“银行存款进帐单”交会计人员记帐。
第四十四条 汇兑办理流程
(一)付出款项时,先填写“银行业务申请凭证”,列明确定的金额、受款人名称、汇款人名称、汇入地点、汇入行名称、委托日期、签章、将银行加盖转讫章的“银行业务申请凭证”交由会计作为原始凭证。
(二)出现银行退汇时,应查清原因,待退汇款项到帐后方可办理重新支付。
(三)收到款项时,出纳将收到的“银行存款进帐单”交会计人员,落实资金来源,进行帐务处理。
第四十五条 银行对帐
(一)每月取得“银行存款对帐单”后,由会计人员核对银行存款收支,并于次月初7个工作日内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然后由编制人员、出纳和财务部门负责人签章,并由银行确认加盖印章存档。出纳人员不得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二)核对银行存款余额包括的内容:银行存款余额的一致性;对帐期内资金流入流出的时间、金额与实际经济业务的符合性;资金流入流出都必须在单位会计帐簿中记载;未达帐项的项目、金额;上期 未达帐项的本期到帐情况等。
(三)分管资金岗位的主管会计至少每季检查一次银行存款对帐情况,并要有记录。会计机构负责人至少每月一次通过电话或银行网络查询银行存款余额。
(四)银行存款不允许跨月、跨年入帐,对于未达帐项应查明原因,当月形成的未达帐项应于次月清理完毕,超过一个月的未达帐项及时上报会计机构负责人未达帐项报告表,作出处理。未达帐项报告表作为会计档案保管。
第七章 网上银行的管理
第四十六条 为了提高资金运营效率,确保公司资金安全,公司开通企业网上银行业务,一定要按照银行企业网银业务管理制度和规定操作流程办理业务,不得违规操作。必需遵守集团公司《网银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
第四十七条 公司各财务部门启用银行企业网银业务,必须与承办银行签订网上银行操作协议,明确双方在资金安全方面的责任与义务、交易范围等,确保资金安全。
第四十八条 公司企业网上银行支付业务建立三级审核制度,即操作员、审核员、授权主管,各级操作人员要严格按照各自职责,执行业务操作。
第四十九条 制定必要的安全措施和内控制度,保证网上交易的安全完整和系统的畅通稳定。
第五十条 电子证书令牌的保管(一)操作人员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电子证书令牌,完成网上银行业务后,必须把各自的电子证书令牌(TOKEN)从读卡器中拔出,并同时退出网银系统界面,将其锁入各自不同的保险柜中。
(二)公司网银业务相关操作人员,应严格管理好各自的电子证书令牌(TOKEN),对各自电子证书令牌(TOKEN)的操作密码保密,每月定期修改密码,防止泄密。
(三)电子证书令牌(TOKEN)保管人临时外出时委托他人代管,必须填写“印鉴交接登记表”,并在交接时修改操作密码。
第五十一条 网上银行业务处理流程
1、办理网上银行付款业务时,指令录入人员和审核人员必须取得已批复的资金调拨或支出计划。网上银行付款实行“三人操作、二级审核”制度。任何一笔付款业务必须有三名或二名以上操作人员才能完成,根据授权审批权限,二级审核人员须由单位负责人、总会计师或其授权人员担任。
2、审核人员无权录入和修改付款指令,如果发现付款指令错误,必须通知录入人员修改。
3、出纳员对每笔收支款项都要以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和付款通知单为依据,进行款项支付。每个工作日结束后,当天网上银行交易必须与银行日记帐进行核对,做到日清月结。
4、各单位必须取得经银行确认,并加盖银行业务受理章的凭证作为帐务处理的依据,通过计算机打印的凭证不得作为原始凭证。
第五十二条 通过企业网上银行进行资金拨付,应权责明确,界 限清晰,不得由单人办理网上资金支付的全过程。
第八章 财务票据的管理
第五十三条
公司各单位必需加强公司票据的管理,规范财务票据的传递和保管,控制票据的有效使用。本制度所称票据系指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相关的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包括发票、支票、汇票、收据等。公司处理有关票据事务时,应遵循本制度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 公司财务票据由出纳保管,必须建立“票据登记薄”,登记票据的购买、使用、保管等事项。每工作日结束后,应把相关票据放入保险柜,次日工作时取出。
第五十五条 票据的使用
1、出纳不得签发空头财务票据或者签发与预留银行的签章不符的票据。财务票据上出票人的签章,为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
2、使用票据收款必须两人以上,一人开票,一人收款,票证按顺序号填写,各联一次复写,字迹清楚,大小写金额不得涂改。其他内容涂改必须加盖收款人私章并仅限修改一次。收款票据必须盖单位公章和开票人签章,填写收款项目名称并详细注明结算方式。
3、票据已填写需作废的,把票据全联完整的收回后,必须要加盖作废印章,按照票据业务发生顺序装订入账。
4、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或者在到期前被拒绝承兑,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及时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票据的其他债务 21 人行使追索权,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和其他有关证明。
5、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
6、票据免失后,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在票据丧失后,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银行汇(本)票丧失,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第五十六条 内部票据的管理
1、内部结算票据按规定要求及时安全传递,收到结算票据后,当月发生的结算当月办理完成。内部交易的结算在网上及时确认并进行帐务处理,不允许单方挂帐。
2、按照内部结算票据的核算内容和使用范围,正确选择结算票据种类,认真填写,字迹清楚、签章齐全,要素完整。
第五十七条
票据领用、缴销票据时,应点清票据数量(本数、份数),办理票据领用、缴销手续,明确责任。票据管理员应按规定设置“票据登记薄”,规范登帐,妥善保管票据领用、缴销凭证,年终装订归档。
第五十八条 票据管理人员调离岗位时,必须认真办理移交手续,移交不清,不得离职。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发生经济业务需向对方开具发票的,由公司财务资产部向集团财务中心申请,集团开票后返回公司财务部,由公司财务部门交给经济业务对方单位。
第六十条 公司各财务部门应定期核对库存票据,保证帐、票相符。
第六十一条 加强票据管理。发生票据遗失或被盗等,当事人必须将遗失、被盗票据的名称、编号及数量等情况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经单位相关部门认真审查核实,审批后方可核销,遗失、被盗核销的票据应予登记存档以备查对。人为原因造成票据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财务资产部负责解释,各二级财务机构遵照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四篇: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资金管理制度
1、主题与内容
本制度规定了资金的归口、分级管理、资金的日常管理、借款与支付、月度资金计划的管理、现金管理。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资金管理。
3、管理原则
归口管理、分部负责、限额使用
4、月度资金计划管理 月度资金计划的编制
a.各部门根据本部门工作任务和实际情况,编制本部门下月度资金使用计划、填写《月份资金计划申请表》并于当月25日前提交财务部。
b.财务部汇总各部门资金计划后呈交总经理审批,并以审批后的资金使用计划为依据进行项目审定和资金使用监督。
c.资金计划编制要求:具体、细致按部门分项目进行;分清事情轻重缓急,按生产优先的原则将有限资金进行合理配置。
资金计划的实施
a.财务总监应对各部门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量入为出、按计划使用;对于各部门的超支项目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并有权拒绝付款。
b.对于资金计划内没有安排又必须要办的项目,项目经办部门应提出资金追补计划报财务部备案并征得总经理同意后方可支出。对未按以上程序确定的计划外项目财务部拒绝付款。
5、借款 借款程序:申请人根据任务所需资金填写借支单,交部门经理审核、财务总监复核、副总经理复核、总经理批准后到
财务办理相关手续。
因工作原因需要借支备用金的,每年12月31日前归还;出差及临时性借支人员应在帐目冲销当日还清相应借支款项,经核查未及时归还的的个人借支于当月工资中扣除。
6、原材料、助剂等采购资金支付的管理
供应部按月度资金计划管理规定,根据下月的销售计划编制和申报资金使用计划呈总经理审批。
财务部根据总经理审批的资金使用计划和销售周计划报表合理地安排资金。供应部应及时追缴发票,月度内付款应在一个月内追缴发票。
单次付款由供应部填写资金支付申请后,呈交部门负责人审核、财务总监复核、副总经理复核、总经理批准后到财务办理支付手续。
采购人员报帐时经济业务在1000元以上的应采取转帐结算方式,不得开具现金支票或直接支付现金。
财务部根据物管部提交的原料入库数与回发票情况进行核对,主要审核发票的金额、票面金额与数量、价格是否相符,发票的真伪等等。
7、其他部门资金支付的管理 申请人拟制费用申请报告,报告内容须注明申请资金原因,并写明各项使用资金的明细;
报告提交部门负责人审核、财务总监复核、副总经理复核、总经理批准后到财务办理支付手续。
财务部办理支付手续时应遵循生产优先的原则,合理配置资金。
8.在各经济活动中尽量采取转帐方式进行结算,减少使用现金。允许使用现金的范围如下:
a.各种工资性津贴、中晚班费、加班费等;
b.个人劳务报酬;
c.支付给个人的各种奖金;
d.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用; e.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f.确需现金支付的其他现金支出。转帐结算凭证在经济往来中具有同现金相同的支付能力,会计人员在公司购销业务结算中不应区分结算形式的优劣,更不能拒收支票、银行汇票、承兑汇票和本票等结算票据。根据业务需要,财务部另设备用金领用制度:
a.出纳人员按实际业务发生在备用金限额内支付现金,同时建立备用金支付的台帐,逐笔登记备用金支付情况,包括经济业务类型、金额、经办人签字等,并及时结算备用金往来,补充足额备用金。
b.原则上不允许以本单位名义开具现金支票时,不允许开具空头支票。
出纳人员收到货款现金、废品收入现金、押金等应及时开具收据,将现金按业务内容填制解款单存入就近开户行,不能擅自存入保险柜,以免造成被盗的损失,更不能与备用金混在一起。营销分公司严禁坐支货款。如发生费用
支出时,应从营销公司核发的费用包干定额中支付,收到的货款现金应及时存入专款户,在一个工作日内及时汇回总公司指定的存款帐户,否则按挪用公款论处。
为保证现金和存取款人员的安全,凡公司一万元以上的现金存取款业务必须有陪同人员在场,同时,应安排使用本公司的交通工具进行现金存取款业务。发放工资由综合管理部上报工资总额、人力资源办公室上报当月考勤异动,报财务总监审核、副总经理复核、总经理批准后通过银行转帐发放至个人工资存折中,原则上不允许以现金方式发放。9.其他
为了加强资金使用的计划性,便于平衡收支计划,对各类资金的支付应分别对待;
各部门用款后月末应及时报销,不按规定时限报销的按挪用公款论处;
市内采购及零星采购应在本月度以内报销发票,原则上不做暂估入帐,特殊
情况书面说明,否则每日按付款金额的1‰处罚经办人。
各部门或个人都必须无条件支持和配合财务部的工作,以便最大限度地管理好、使用好资金,加大资金使用的计划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费用超支部分由部门、个人自行承担。挪用公款除返还欠款外,还将给予除名处理,且公司保留诉讼的权利。10.本制度自7月1日起执行。
第五篇:通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资金的内部控制,保证资金的安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是指公司所拥有或控制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资金。第三条 公司应当关注涉及资金管理的下列风险:
(一)资金管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可能遭受外部处罚、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
(二)资金管理未经适当审批或超越授权审批,可能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挪用、而导致损失。
(三)银行账户的开立、审批、使用、核对和清理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可能导致受到处罚造成资金损失。
(四)资金记录不准确、不完整,可能造成账实不符或导致财务报表信息失真。
(五)有关票据的遗失、变造、伪造、被盗用以及非法使用印章,可能导致资产损失、法律诉讼或信用损失。
第四条 公司在建立与实施资金内部控制中,强化对下列关键方面或者关键环节的控制:
(一)职责分工、权限范围和授权审批程序应当明确规范,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当科学合理。
(二)现金、银行存款的管理应当合法合规,银行账户的开立、审批、使用、核对、清理严格有效,现金盘点和银行对账单的核对应当按规定严格执行。
(三)资金的会计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四)票据的购买、保管、使用、销毁等应当有完整记录,银行预留印鉴和有关印章的管理应当严格有效。
第二章 职责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五条 公司实行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包括:
(一)资金支付的审批与执行。
(二)资金的保管、记录与盘点清查。
(三)资金的会计记录与审计监督。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各核算主体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第六条 公司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资金业务,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定期进行岗位轮换。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不断提高会计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关键财会岗位,在最长不超过五年的时间内进行岗位轮换。实行岗位轮换的关键财会岗位,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在内部公布。
第七条 公司对货币资金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制度和审核批准制度,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资金支付业务。明确审批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一)资金审核批准。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代表授权的责任人,拥有重大财务事项的最终决策权。
(二)授权审批范围。财务总监对资金支付、款项往来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财经政策、法令、法规、制度以及费用支出的合理性进行审核。具体授权审批范围见《审批权限表》。
(三)支付申请。公司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前向经授权的审批人提交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限额、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合同协议、原始单据或相关证明。
(四)支付审批。公司财务主管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在货币资金授权审批范围内及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对在款项来往执行过程中曾有争议的支付应该多人汇签。
(五)支付复核。会计人员应当对批准后的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资金支付 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签字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若经复核审查,发现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主管会计将拒绝或推迟付款:
1、未按公司规定执行审批流程;
2、付款与发票、合同以及付款申请单不符;
3、因公司资金状况及经济业务的重要程度,可暂时推迟付款;
4、对于越过审批权限的付款申请,没有主管领导的审核签字;
5、超预算付款申请没有申请部门经理、主管领导和财务总监汇签;
(六)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八条 严禁未经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办理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资金。对于重要(大)资金支付业务,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防范贪污、侵占、挪用货币资金等行为。
第三章 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控制
第九条 公司加强现金库存限额的管理,根据公司所在办公地址与银行开户地址的实际情况,除日常周转需用外,拟定库存现金限额为3000元以内,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当及时存入开户银行。
第十条
公司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现金支付限额,法人代表或者其授权人,用于公司现金支付的银行卡纳入现金管理。(一)职工工资、各种工资性津贴;
(二)个人劳务报酬,包括稿费和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三)支付给个人的各种奖金;
(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现金支出;
(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支付的价款;
(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七)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八)确实需要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
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或超过现金开支限额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办理转账结算不够方便,必须使用现金的经济业务,要向开户银行提出书面申请,由公司主管领导、财务总监签字盖章,开户银行审查批准后,予以支付现金。
第十一条 公司现金收入,包括现金销货款收入以及其他收入,应当及时存入银行,不得坐支现金。公司借出款项必须执行严格的审核批准程序,严禁擅自挪用、借出货币 资金。公司销货款收入原则上均需由客户直接通过支票、网银、汇票等银行转帐等方式转入公司开设的银行帐户或者公司开设的专用账户,如客户以现金方式进行货款结算,需按以下规定办理:
1、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货款结算必须通过银行转帐方式进行;
2、业务员收取客户10万元以下的货款,按以下流程操作:
(1)、客户交由业务员货款,确实不方便银行支付时,业务员应当面清点货款,同时开据收款收据给客户,收款收据必须有客户签字确认。
(2)、业务员回到公司,将货款与收款收据交由公司出纳清点核对一致后,由出纳开具收款收据给业务员,收款收据必须有经办业务员的签字确认。
(3)、出纳收到货款后,填制现金解款单,于每日下午4:00之前将货款解入银行帐户。
(4)、会计根据对应的两份收款收据,编制现金凭证进行相应的帐务处理。
第十二条 公司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不得将出售残料、废料的收入、罚款赔款的收入等列作账外处理或私自设置小金库。实行收支两条线和集中收付制度,加强对货币资金的集中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银行账户的开立应当符合公司经营管理实际需要。
公司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发现未经审批擅自开立银行账户或者不按规定及时清理、撤销银行账户等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公司财务部应当加强对银行结算凭证的填制、传递及保管等环节的管理与控制。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得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得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银行对账单的稽核和管理,出纳每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由财务部指定会计人员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财务经理对其进行审核,确定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是否调节相符。如调节不符,应当查明原因,及时上报处理。
第十六条 财务专业人员对货币资金收支的管理流程
1、出纳人员向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填写《银行付款凭证》,并写明用途和金额,由财务经理、财务总监批准后提取。
2、公司职员因工出差或其他经济业务需要借用现金或支票时,需填写《暂支单》,注明借用资金的用途,经部门经理、财务总监、总经理按《审批权限表》的规定审批后方可支取。各业务经办人员应及时清理借款,公司应视业务需要制定还款期限及措施。会计人员应当根据“暂支单”编制付款凭证,登记“其他应收款明细账”,发挥账簿控制的作用。待借款人出差归来或完成业务后,根据实际用款数长退短补,注销明细账上的有关记录。
3、办理现金报销业务,经办人要详细记录每笔业务开支的实际情况,填写费用报销审批单,注明用途及金额,并在相关文件上签字,以备追溯责任。经部门经理、总监、总经理、董事长根据《授权审批权限》的范围批准后送财务部。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必须坚持原则,对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规性如票据的真伪、抬头、金额、印章等,并审核执行预算的情况,对可疑经济业务提出质询。对不合理、不合规、不合法的报销凭证及不按财务要求粘贴的票据,一律拒绝审验。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付款或转账凭证,并在附件栏注明附件张数。
4、出纳人员要严格按企业会计准则和规定程序审核应报销的原始凭证,根据成本管理、费用管理有关审批权限进行审核无误后,办理报销手续。对支付个人的临时性工资、顾问费等,出纳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和公司领导的批示,以及经过审核的《付款凭单》,并由经办人、收款人签章后,支付现金,同时办理代扣个人收入所得税手续。
5、出纳人员办理完毕现金收付款业务后,应及时在单据上加盖“现金收讫”、“现金付讫”戳记及出纳员签章。
6、出纳人员要每天清点库存现金,凡当天收到的现金款项,应及时缴存开户银行,不得用于其他款项支出。每天登记现金日记帐,做到日清月结,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第十七条 实行网上交易、电子支付等方式办理资金支付业务的,应当与承办银行签订网上银行操作协议,明确双方在资金安全方面的责任与义务、交易范围等。操作人员应当根据操作授权和密码进行规范操作。
使用网上交易、电子支付方式办理资金支付业务,不应因支付方式的改变而随意简化、变更支付货币资金所必需的授权批准程序。公司在严格实行网上交易、电子支付操作人员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控制的同时,应当配备专人加强对交易和支付行为的审核。
第十八条 财务总监应高度重视现金管理,对现金收支进行严格审核,组织财务经理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现金实地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十九条 公司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对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 资金进行核算和报告。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条 公司领导及财务部门负责人负责对本公司的内部控制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一条 货币资金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货币资金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货币资金不相容职务是否存在混岗情况。
(二)货币资金支付授权批准的情况。重点检查货币资金支付授权审批的的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的情况。
(三)货币资金收入、支出是否取得合理合法的票据。
(四)随机检查现金的帐实相符情况。
第二十二条 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薄弱环节,应及时纠正和完善,发现重大问题应写出书面检查报告,向有关领导汇报,以便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五章 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要加强与资金相关的票据的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处理程序,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公司因填写、开具失误或者其他原因导致作废的法定票据,应当按规定予以保存,不得随意处置或销毁。对超过法定保管期限、可以销毁的票据,在履行审核批准手续后进行销毁,但应当建立销毁清册并由授权人员监销。
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账薄对票据的转交进行登记;对收取的重要票据,应留有复印件并妥善保管;不得跳号开具票据,不得随意开具印章齐全的空白支票。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应当由出纳专人保管,法人个人名章由财务总监或财务经理保管,不得由出纳个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按规定需要由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与事项,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用章必须履行相关的审批手续并进行登记。
第二十五条 支票按照使用范围分为人民币现金支票和人民币转帐支票。使用支票时要做到:
(1)支票由出纳人员专人保管。支票使用时需有“支票领用单”,相关负责人审批并经总经理、财务总监批准签字,出纳人员应将支票填写收款单位名称、明确注明用途、按批准金额(或限额)封头,加盖印章、出票日期、登记号码,领用人在支票领用簿上签字备查。出纳人员一律不准签发空头支票或空额支票,对预留密码的支票,出票同时填写密码。
(2)需要报账的发出支票,由经办人在发票上签字,由部门经理审核、总经理、董事长审批,会计人员核对(购置物品有验收人签字)将支票根连同有关原始凭证附在一起填制银行付款或转账凭证,财务经理复核、财务总监签章完成后交出纳人员审核报销。出纳人员统一编制凭证号,按规定登记日记帐。并在《支票登记簿》上注明报销日期。
(3)支票是银行的存款人签发给收款人办理结算或委托开户银行将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票据。采用支票结算方式,对于收到的支票,应在收到当日填制进账单连同支票送存银行,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进账单第一联和有关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4)收到客户交来的空额(空白)支票,收票人首先检查支票上有无交换号码和签发单位的印鉴,当面填齐结算金额及用途,留下客户单位电话及经办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对预留密码的支票,应由客户将密码填写清楚。
(5)客户开好的支票,要审查支票的内容,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十天(到期日为节假日顺延),业务项目与支票用途应一致,大小写金额应一致,数字无涂改,支票与发票相符,上述内容若有不符或支票残破,不能收取。
(6)转帐支票起点为100元,低于结算起点的业务或交易用现金结算。业务人员收取的支票应及时送交财务部,出纳人员要准确无误地填写和保管收取的支票,不得遗失和毁损。并按照规定时间内将支票存入银行。
(7)凡签出的支票,一律填写收款单位名称、时间、用途、金额(或限额),不准签发空白支票或空头支票,对预留密码的支票,出票同时填写密码。支票签出后业务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报账手续,签出未使用的支票在10日内交回财务部。如签发支票有误被退回的,应与其支票根一同加盖“作废”戳记,与正确支票附在一起入账,以备待查。
(8)不得事先将空白支票加盖银行预留印鉴和填写支票预留密码。空白支票一律存入保险柜,出纳人员必须妥善保管保险柜钥匙。支票丢失应立即通知银行办理挂失手续,其他财务文件丢失时应立即报告财务经理,并及时做出处理。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涉及或未尽的经济事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01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