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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项目验收办法(精)(五篇材料)
编辑:烟雨迷离 识别码:20-503174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6-03 15:24:06 来源:网络

第一篇:重庆市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项目验收办法(精)

重庆市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项目验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重庆市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项目验收工作, 根据重庆市商业委员会、重 庆市财政局有关试点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重庆市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资金支持范围的项目。第三条根据 《重庆市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项目暂行管理办法》 的有关要求, 重庆市现代服务 业综合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重庆市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项目验收工作。

第二章验收条件及内容

第四条由市商委、两江新区管委会统筹项目验收依据,包括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或 调整批复文件、项目申报材料、项目资金申请表及国家、重庆市有关规范性文件等。

第五条申请验收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已完成项目申请书(项目方案、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定的相关工作任务,项目的 各项经济技术指标达到并能满足使用。

(二项目完成预期投资,其中财政资金的使用符合相关规定。

(三 项目建设质量达到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 相关技术资料完整并归档, 能够满足生 产使用、维修和督查的需要。

第六条验收内容包括:(一项目建设内容完成情况及各项技术指标是否达到项目方案中的要求;(二项目投资是否落实到位,财政扶持资金的使用是否合理规范;

(三项目的经济(利税实现情况和社会效益是否达到项目方案的目标。

第七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内容、投资金额等若有调整, 应按程序报市商委、市财政局批准 后,按照调整后的项目内容组织验收。

第三章验收程序

第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后两个月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并报送相 关验收资料(一式两份至两江新区管委会(服务业发展部。如遇特殊情况需延期验收的 项目, 应由项目建设单位通过两江新区管委会(服务业发展部 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项目 延期验收申请,并说明延期原因,在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可延期验收。

验收资料包括:(一项目验收申请报告及竣工验收表;(二项目工作总结(包括项目建设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等;(三 由具备审计资质的机构(原则上在市财政局的审计机构库里随机抽取 出具的项目经 费审计报告(含财政资金使用情况、项目绩效分析;(四由具备技术验收资质的机构出具的项目技术验收报告;(五项目资金使用清单及支付凭证复印件(加盖财务部门印章。

(六 有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应据实报送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消防等单项验收 材料。

(七其他与项目验收有关的成果、专利证书及认定证书等相关文件。

第九条两江新区管委会(服务业发展部 负责初审验收材料, 初审合格后, 报请领导小组办 公室审查并组织专家验收。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其验收申请不予批准:(一完成项目投资或项目申请书(项目方案、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任务不到 85%。

(二提供的验收材料、数据不真实。

(三项目存在经费挪用、违规使用等重大问题,未通过专项经费审计。

第十条项目验收组原则上由现代物流、电子商务、信息服务等现代服务业领域的专家组成, 人数为奇数,不少于 3人,且与试点项目单位无利益关系。

第十一条验收组审查项目验收资料, 必要时可实地查验项目实施情况, 对项目投资、建设内 容、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做出全面评价,并出据验收组书面验收意见。

第十二条项目验收合格后,在下达项目验收合格通知的 10个工作日内,两江新区财政局将 验收合格项目的剩余试点支持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未通过验收的试点项目应按照验收组的 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重新提出验收申请。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凡在试点项目计划完工时间半年内未按要求及时申请验收的项目单位, 两年内不得 申请重庆市其他专项资金。

第十四条对验收中发现提供虚假情况骗取资金、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建设主要内容、建设

标准、改变项目资金用途,以及其它严重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问题,市商委、市财政局可责 令其限期整改,核减或收回财政资金,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两江新区管委会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好职责, 加强对试点项目的监督检 查, 做好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跟踪管理。试点项目单位必须按要求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 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包括项目完成后的实施效果、绩效等。

第十六条试点项目单位应对其提供的验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验收组应实 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对验收项目给出结论。对在验收工作中出现的弄虚作假、渎职等行为, 一经查实, 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不再受理试点项目单位申报的项目, 相关验收人员将终止参与 市财政支持项目评审、验收等工作资格两年。

第十七条参加项目验收的有关人员, 应维护被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并保守秘密, 未经允许擅 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被评价技术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项目管理工作规定

商务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项目管理

工作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天津市、辽宁省、上海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为加强对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项目的管理,规范试点项目申报、筛选、审核、监督管理程序,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将《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项目管理工作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商务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项目管理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项目管理,指导试点地区有序推进试点工作,依据《财政部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1〕165号)等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商务部、财政部作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批复部门的试点项目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方向与试点批复文件保持一致。

第四条 试点工作要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试点方向和项目选择要遵循公益性、功能性、先进性、示范性等原则,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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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商务部作为试点工作的业务指导部门,会同财政部等部门共同审核确认试点实施方案和试点工作计划,对试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

第六条 省级试点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试点地区(园区)编报本地试点实施方案和试点工作计划;省级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等部门负责有关试点项目的征集、筛选、初审,并开展项目监管、验收、评估等工作。

第二章 试点实施方案申报与确认

第七条 商务部根据会同财政等部门下发的试点有关文件,指导开展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工作。

第八条 省级试点工作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地区服务业发展现状,组织试点地区(园区)编制试点实施方案,经当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上报财政部、商务部等有关部门。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服务业发展现状及试点业态比较优势;

(二)发展思路与实施的基本原则;

(三)试点目标、任务及分解;

(四)实现路径及可行性分析;

(五)试点重点、工作机制、主要举措及实施步骤;

(六)服务业试点资金支持范围、支持方式;

(七)地方配套政策及保障措施等。

第九条 商务部、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实施方案进行论证,重点审核:

(一)试点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二)试点任务、目标及分解是否明确、可考核;

(三)支持重点是否突出,能否加快形成现代服务产业链或产业群;

(四)能否突出模式创新、体制机制创新和政策创新;

(五)主要举措是否可行,保障措施是否得力。

第十条 根据专家论证意见,财政部会同商务部等有关部门确认试点实施方案。

第三章 试点项目申报与审核

第十一条 省级试点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确认的实施方案,组织试点地区(园区)编制试点工作计划,计划应包括试点工作的目标、重点任务、保障措施和拟实施的重点试点项目方案。项目方案一般应包括:

(一)项目承担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背景,项目建设内容、目标和主要任务,可行性分析,项目规划和实施步骤,总投资、资金筹措渠道及分类预算,项目实施条件落实情况,组织管理及保障措施等;

(三)项目正式运营后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四)须由国土、规划、环保等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应具有相关批准文件或意见。

第十二条 试点项目承担单位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状况良好,近三年内无违规违法经营记录。第十三条 试点项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经确认的本地区试点方案中所确定的试点任务;

(二)对全国或区域行业发展具有较强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三)商业模式具有较强的创新性;

(四)具有较高的信息化、科技化、节能环保水平;

(五)项目已基本具备实施条件,一般能在当年启动,并在1-2年内建设完成;

(六)项目近三年没有享受或正在申请其他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第十四条 省级试点工作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

第三方机构,对试点项目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确定试点项目名单,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经当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报商务部和财政部。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确认为试点、示范的项目或企业,符合试点要求,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试点项目范围。

第十五条 试点工作计划要及时报送财政部、商务部等部门备案。备案要求:

(一)符合实施方案的总体部署;

(二)工作重点领域、重点方向及重点工作;

(三)重点项目的业务领域和结构的合理性;公益性、功能性及经济、社会效益分析;

(四)重点项目主要建设条件基本落实;

(五)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确需进行调整的,由省级试点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商务部和财政部等部门的意见,对计划及项目方案进行调整完善后,经当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重新备案。

第四章 试点项目的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十七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有关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监督。可根据需要,要求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细化的项目设计和实施方案。第十八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会同财政部门向商务部和财政部提交包括有关试点项目进度情况、存在的问题、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处理意见等内容的项目进展情况报告。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建设内容出现重大情况需调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时报告。对不能完成总体目标的项目,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报商务部、财政部;对于其他不影响项目总体目标实现的调整,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审核调整,并抄报商务部、财政部。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达到总体目标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财

政部门及时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论报商务部和财政部。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经整改后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项目承担单位列入黑名单,并视情节轻重作出取消承担项目资格、追回已拨付项目资金、追究法律责任等处理:

(一)在项目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擅自改变项目总体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的;

(三)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完成项目总体目标;

(四)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试点项目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

第二十二条 省级试点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试点项目绩效考核办法,并定期对试点工作进行评估。项目实施过程中,商务部、财政部可视情况组织督查组对有关试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商务部、财政部等部门每年根据试点地区有关试点项目进展情况,结合实地考察,从项目实施效果、试点组织实施情况、地方配套政策落实情况、试点目标达成情况等方面进行绩效评估。第二十四条 根据绩效评估结果,商务部会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研究提出下一项目重点、领域建议及改进措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根据本规定的总体原则,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会同财政部门制订相应的项目管理办法,经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商务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项目管理办法

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项目管理办法2013-03-19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准入目录的通知2013-03-15 关于印发《深圳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2013-03-15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现

代服... 2013-03-05 香港特别行政区会计专业人士申请成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 2013-02-20 前海e站通服务体系试行方案2013-02-20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行政审批和行政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3-01-17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 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关于印发《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境

外高... 2013-01-17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和作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

个人...

管...2012-10-15 关于同意将广州南沙、深圳前海、珠海横琴“粤港澳人才合作示范区”列为全国人才

通知2012-07-12 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开发开放有关政策的批复2010-09-16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批复的

 2010-08-26 国务院关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的批复2011-12-16 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2011-09-19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33号)深圳前海湾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2011-07-06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32号)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暂行办法2011-07-06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2010-12-17 关于加快推进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开发开放的工作意见2010-10-10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的通知

第四篇:重庆市重点现代物流企业和重点现代物流项目认定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重点现代物流企业和重点现代

物流项目认定办法的通知

渝办发〔2007〕29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重点现代物流企业和重点现代物流项目认定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重庆市重点现代物流企业和重点现代物流项目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05〕70号),加快培育优势现代物流企业,引导重点现代物流项目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认定的现代物流企业是指在我市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以物流为主营,按照客户对运输、储存、装卸、包装、流通加工、配送等的基本需求,用现代信息及管理技术等先进手段对物流环节进行组织和管理,实现流程优化,提供规模化、专业化、一体化的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流项目指符合重庆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规划,提供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和信息管理等基本功能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或物流管理服务项目;具有一定现代化特征和产业带动作用的综合及专业物流基地、物流中心。

第四条

凡经本办法认定产生的重点现代物流企业和重点现代物流项目可享受市政府制定的相关扶持政策。

第五条

重点现代物流企业按综合型物流企业、仓储型物流企业和运输型物流企业进行分类认定。货代企业纳入综合型物流企业进行认定。

第六条

重点综合型物流企业认定的主要指标:年综合物流营业收入4000万元,资产总额1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提供运输、货运代理、仓储、配送、物流规划、方案设计、供应链优化、物流信息等综合服务。

第七条

重点仓储型物流企业认定的主要指标:年仓储营业收入1000万元,资产总额2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自有仓储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或租赁仓储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提供货物储存、保管、中转等仓储服务。

第八条

重点运输型物流企业认定的主要指标:年货运营业收入5000万元,资产总额3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自有货运车辆70%以上且总载重量750吨以上,水运物流企业自有载重吨位1万吨以上,直接提供货运、货物快递等运输服务。

第九条

中央在渝物流企业资产包括母公司在渝投资交由重庆公司经营的物流资产。

第十条

重点现代物流企业须具有市内外物流网络,有整合多式联运的能力,拥有一定的服务品牌,有健全的经营、财务、统计、安全、技术等机构和相应的管理制度,通过ISO9001―2000或其他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具有先进的企业管理理念和服务机制、科学的企业发展战略及实施方案;对物流业务进行信息化管理;具有示范带动作用,对外辐射能力较强,无不良经营和信用记录。

第十一条

重点现代物流项目投资要求:纳入重庆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规划滚动实施,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物流信息化项目投资1000万元以上;非物流经营设施建筑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0%。

第十二条

重点现代物流项目建设内容须符合现代物流的要求,物流经营模式先进,物流技术和信息管理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对重庆现代物流业具有带动和示范作用。

第十三条

申报重点现代物流企业需报送以下材料:

企业申请报告;

重庆市重点现代物流企业申报表;

所属协会的推荐意见;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经审计部门或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两年主要财务报表;

经税务机关确认的近两年纳税证明;

银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提供的近期信用证明;

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

企业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评审专家要求补充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申报重点现代物流项目需报送以下材料:

企业申请报告;

重庆市重点现代物流项目申报表;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

企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企业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评审专家要求补充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中央在渝企业、外资企业、市属企业申报重点现代物流企业和重点现代物流项目报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区县(自治县)重点现代物流企业和重点现代物流项目申报,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初步审核后转报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及时汇总全市重点现代物流企业和重点现代物流项目申报情况,定期提请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和专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联席会议最终审定。

对达到国家重点物流联系企业、国家税收试点企业标准和国家重点物流项目要求的,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税务部门及时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税务总局,争取国家政策支持。

第十七条

经联席会议审定产生的重点现代物流企业或重点现代物流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下文明确《重庆市重点现代物流企业》和《重庆市重点现代物流项目》。

第十八条

相关部门根据认定通知并审核相关条件后,对认定的重点现代物流企业和重点现代物流项目办理有关优惠政策手续。

第十九条 重点现代物流企业和重点现代物流项目业主要于每个季度第二周前向市政府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季度经营报表、项目建设进度报表、涉及经营和项目建设的重大变更。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国家统计要求及时汇总填写统计报表,按程序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物流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二十条

市现代物流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企业和项目业主的季度经营报表、企业重大事项报告以及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定期不定期组织对重点现代物流企业资产、经营管理,对重点现代物流项目投资、建设内容以及进度等进行抽查和临时审查。对达不到重点现代物流企业和重点现代物流项目条件的,取消其重点资格,有关部门自取消之日起停止执行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

企业有虚假申报、隐瞒重大事项等骗取资格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已经认定的重点资格,有关部门停止执行对企业的优惠政策并收回已经给予的政策优惠,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两年内不受理该企业申报。

第五篇:厦门市商务局电子商务及商贸物流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项目验

厦门市商务局电子商务及商贸物流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项目验收工作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项目(即电子商务、商贸物流项目,下同)的验收管理,依据《厦门市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扶持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工作方案。第二条 凡经批准列入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扶持专项资金的电子商务、商贸物流项目,在试点任务完成后,由厦门市商务局组织验收。

第三条 项目验收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积极引入科学的评价机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第二章 验收申请

第四条 项目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两个月内向市商务局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验收材料: 1.项目验收申请表(附表); 2.项目验收申请报告,包括以下内容:(1)项目计划投资和建设任务完成情况 ;

(2)项目投入资金及使用情况、财政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

(3)项目的经济、社会效益评估;(4)项目示范带动和创新引领作用评估;(5)其它相关情况; 3.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4.项目专项经费审计报告;

5.涉及基本建设的项目需提供相关竣工验收报告; 6.电子商务项目所获成果、专利等佐证材料,电商平台日均IP访问量、日均PV访问量(附查询页面),电商交易额后台数据有关截图等;

7.其它相关佐证材料,如获得荣誉证书或称号、外部投资情况等。

第五条 项目验收以经批准的项目申请报告为基本依据。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项目建设内容出现重大情况需要进行调整变更的,按市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调整后所确定的计划投资、建设任务和建设时间等内容进行验收。

第六条 对不能按期完成试点任务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在项目批准建设期到期的两个月前,向市商务局提交延迟验收申请报告,延迟验收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年。

申请延迟验收时间超过1年的项目,按项目重大调整程序报请市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第七条

项目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验收或延迟验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市商务局向市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建议终止该项目。第三章 组织验收

第八条 市商务局对全部验收材料进行初审,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其验收申请不予受理: 1.未按项目计划完成投资和建设任务; 2.提供的验收材料不完整、不真实; 3.擅自修改计划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4.项目存在纠纷尚未解决; 5.项目存在其他不能验收的情况。

第九条 市商务局对全部验收材料进行初审后,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投资情况进行第三方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条 市商务局组建专家组进行项目验收工作,验收采取现场考察与专家评审相结合的方式。验收专家组按照《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厦门市商务专家库应用的通知》的程序抽取产生。

第十一条

验收专家组应认真审阅项目验收材料,通过现场考察等方式,收集和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核实相关情况,独立、公正提出验收意见和结论。验收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情况。

第十二条 对项目验收评审不合格的项目,将责成项目单位进行整改,于三个月内再次申请验收;对项目第二次验收评审不合格的,由市商务局向市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终止该项目的扶持。

第十三条 在项目通过验收后的2年内,项目单位应配合市商务局对验收项目进行跟踪调查和统计,及时上报有关数据和统计报表。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对项目单位在验收工作中出现违反工作纪律、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由市商务局向市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终止该项目,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五条

参加项目验收的有关人员,应维护被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并保守其技术秘密,未经允许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被评价技术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涉及国家技术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处理。

第十六条

本工作方案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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