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品范文库 > 11号文库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
编辑:红尘浅笑 识别码:20-502721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6-03 09:39:46 来源:网络

第一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

【发布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发布文号】国办发〔2015〕31号 【发布日期】2015-04-27 【生效日期】2015-04-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

国办发〔2015〕31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在促进政府部门依法履职、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专业技术服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存在着环节多、耗时长、收费乱、垄断性强等问题,一些从事中介服务的机构与政府部门存在利益关联,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成效,加重了企业和群众负担,扰乱了市场秩序,甚至成为腐败滋生的土壤。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清理和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规范的范围

国务院部门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以下统称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以下称中介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

二、清理规范的措施

(一)清理中介服务事项。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清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部门规章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行政许可条件要求规定的中介服务事项外,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审批部门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现有或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转为中介服务。严禁将一项中介服务拆分为多个环节。依照规定应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的技术性服务,纳入行政审批程序,一律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

(二)破除中介服务垄断。放宽中介服务机构准入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的资质资格许可外,其他各类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一律取消。各部门设定的区域性、行业性或部门间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一律取消。进一步放开中介服务市场,严禁通过限额管理控制中介服务机构数量,各部门现有的限额管理规定一律取消。

(三)切断中介服务利益关联。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需要开展的应转企改制或与主管部门脱钩。对专业性强、市场暂时无力承接,短期内仍需由审批部门所属(主管)单位开展的中介服务,审批部门必须明确过渡期限,提出改革方案,由国务院审改办组织专家论证后按程序报批。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对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同等对待;对申请人已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服务事项,不得再委托同一机构开展该事项的技术性审查。行业协会商会类中介服务机构一律与审批部门脱钩,平等参与中介服务市场竞争。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在中介服务机构兼职(任职),政府机关离退休人员在中介服务机构兼职(任职)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不得领取报酬。

(四)规范中介服务收费。对于市场发育成熟、价格形成机制健全、竞争充分规范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通过市场调节价格;对于垄断性较强,短期内无法形成充分竞争的,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同时深入推进中介服务收费改革,最大限度地缩小政府定价范围。事业单位提供中介服务的,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严禁通过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取费用、扩大收费范围、减少服务内容等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严禁相互串通、操纵中介服务市场价格。

(五)实行中介服务清单管理。对清理规范后保留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明确项目名称、设置依据、服务时限,其中实行政府定价或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项目,同时明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国务院审改办会同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法制办等有关部门对审批部门提出拟保留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研究论证,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组织专家评估的基础上,编制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凡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今后确需新设的,必须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依照法定程序设定并纳入清单管理。各审批部门要在本部门网站将中介服务事项及相关信息与行政审批事项一并向社会公开。

(六)加强中介服务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执业公示、一次性告知、执业记录等制度,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建立惩戒和淘汰机制,严格查处违规收费、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完善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和考核评价机制,相关信用状况和考评结果定期向社会公示。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清理规范中介服务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将清理规范工作与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结合起来,制定本部门、本系统清理规范的具体工作方案,统筹安排,认真实施。

(二)明确任务分工。各审批部门负责本部门、本系统清理规范工作,对本部门、本系统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梳理,提出清理规范的意见,于2015年5月底前送国务院审改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等部门分别负责研究提出规范中介服务收费、建立健全中介服务机构监管制度、强化行业自律等方面的配套改革措施。

(三)严格监督检查。各审批部门要建立健全申请人对中介服务评价反馈机制,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电子邮箱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国务院审改办要会同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法制办等部门,及时跟踪各审批部门工作进展情况,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确保清理规范中介服务工作取得实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参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清理规范中介服务工作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 2015年4月27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二篇:清理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审批中介服务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文件

清理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审批中介服务

专项行动方案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加强国土资源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监督管理,预防廉政风险,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136号)规定,现就进一步清理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制定本专项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围绕当前国土资源中介服务机构存在与国土资源部门没有彻底脱钩,一些中介机构变相垄断经营、缺少竞争,缺乏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制度约束等突出问题,着力推进政事、政企分开,打破区 1 域、部门和行业垄断,建立健全中介服务公平公正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坚持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与行业自律相结合,强化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监督管理,推进国土资源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规范运行,促进国土资源事业健康发展。

二、主要内容和任务

(一)清理规范国土资源中介服务事项。中介服务事项是指与国土资源行政审批(含行政许可等,下同)相关联的技术审查、评估、鉴证、咨询等有偿专业技术服务事项。省、市、县三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全面清理中介服务事项,对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门自行设立的中介服务项目,一律予以取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由行政部门办理的事项,一律不得交中介服务机构办理;能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的,行政审批时一律不得设置前置条件。在全面清理基础上,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明确本地中介服务事项的名称、设置依据、收费标准和办理时限等,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清理规范与国土资源部门在人、财、物方面有关联的中介组织。省、市、县三级国土资源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要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行业协会及中介机构分开的要求,认真清理中介组织(包括国土资源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出资、入 2 股成立的中介服务性质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分类推进中介机构(企业)在人、财、物等方面与国土资源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脱钩。对确需由政府部门或事业单位兴办的中介机构(企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作为政府职能性、公益性的服务机构予以保留或移交由当地国资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为市场竞争较为充分、市场化程度较高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提供中介服务的事业单位,应剥离中介服务职能,不再提供中介服务,不能剥离中介服务职能的,应予以改制;对国土资源部门或事业单位出资、入股等方式成立的中介服务机构(企业),要在2014年6月底前完成清理处置,确保完全脱钩。中介机构租用国土资源部门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或对外有同一地点办公混同影响的,要在2014年6月底前全部予以清退。国土资源部门或下属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在中介机构兼职、参股、执业的,要在2014年6月底前全部退出或辞去公职。

(三)清理规范收费行为。省、市、县三级国土资源部门及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全面清理将行政审批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交由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机构办理,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的情形;利用(借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 务多收费的情形;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强制行政相对人到指定机构接受代理、查询等服务并收费的情形;违反规定以有偿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等情形。省、市、县三级国土资源部门及事业单位要在2014年6月底前完成清理工作。

(四)清理规范购买服务行为。购买服务项目是指省、市、县三级国土资源部门及事业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的具有公益性的社会公共服务与管理事项以及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服务事项。省、市、县三级国土资源部门及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主管部门要求,清理购买服务项目,确定购买服务范围。既要通过购买服务,推动国土资源简政放权,防止“大包大揽”,又要防止“卸包袱”,将应当由国土资源部门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推向市场,确保全面正确履行职能。购买公共服务行为,要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服务承接商。不符合公开招标条件的项目,通过民主决策程序,可以采用邀请招标、询价或者单一来源等其他采购方式实施购买。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管理的,应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购买,未达到政府集中采购标准的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自行组织购买。

(五)清理规范市场准入机制。按照“非禁即入”的市场准入 原则,充分发挥市场的竞争作用,除涉及国家机密、公共安全等重要领域外,应允许具备资质的国土资源中介服务机构进入市场开展业务,清理取消省、市、县三级国土资源部门规范性文件设置的各种行业性、区域性的中介服务保护措施和准入门槛。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利用职权指定或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清理取消国土资源相关学会、协会通过划分服务区域等形式使中介组织变相垄断中介服务市场的规定。推动全省国土资源中介服务机构选择程序公开透明公平竞争,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提高国土资源中介服务效能。

三、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部署启动和清理自查阶段(2014年1-3月)。1.通过召开国土资源党风廉政工作会议和国土资源系统工作会议等形式宣传动员启动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专项行动。

2.制定印发《清理和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专项行动方案》,明确专项行动总体要求、清理规范主要内容和任务、时间安排等。

3.省、市、县三级国土资源部门分别成立专项行动工作机构,布置开展清理自查工作,制定清理规范专项行动工作计划,完成自查工作,形成自查工作报告,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自查工作报 5 告于3月底前报省厅专项行动办公室。

(二)分级分类清理整改阶段(2014年4-7月10日)。1.省、市、县三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清理自查情况分类梳理,对中介服务事项、中介服务机构、中介服务收费、购买服务项目、市场准入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分类完成整改处置工作,该取消的取消,该清退的清退、该划转的划转,该改制的改制。

2.省、市、县三级国土资源部门分别指导完成所属学会(协会)有关自查整改工作。

3.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完成全市范围清理整改工作,形成清理规范专项行动工作总结,于7月10日前报省厅专项行动办公室。

(三)检查总结和规范制度阶段(2014年7月10日-8月底)。

1.省厅组织若干检查组,对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进行检查并抽查有关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落实到位。

2.全面完成专项行动工作任务,形成国土资源系统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对清理规范专项行动工作认真负责、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3.进一步健全完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监管制度,完善强化监督检查的长效机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清理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是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的要求,是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提高管理服务能力、提升国土资源行风政风的要求。各级国土资源局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要将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工作要求,主要领导要亲自抓,纪委书记(纪检组长)要督促抓,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省厅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专项行动工作,厅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做好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专项行动日常具体工作。联系电话:0571-88877821

邮箱:524457200@qq.com

(二)明确职责分工。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建立领导责任制、业务主管机构责任制、行业学会(协会)责任制和单位责任制,将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专项行动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省、市、县三级国土资源部门对本级及直属事业单位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专项行动负责,按照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专项行动时间安排、工作要求、清理范围和任务扎实做好各 7 项工作。各相关学会(协会)要在各业务主管机构的指导下,做好监管范围内中介组织监督及自律工作,加强学会(协会)内部管理,制定、完善统一的行业职业准则、执业规则,清理规范监管范围内的中介组织和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

(三)强化监督检查。系统各级国土资源纪检监察机构要加强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专项行动工作进展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组织领导不到位、方法措施不得力、清理规范工作拖拉敷衍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进行重点督查,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确保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对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专项行动中自查出来的有关问题,有关单位在2014年7月31日前经自查自纠整改处置到位后,对有关不涉及刑事责任的人员,经上一级国土资源局纪检监察机构确认,可免予追究行政责任。对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专项行动中有关问题不自查自纠整改,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等有关责任人员将从重处理。厅监察室向社会公开投诉举报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投诉举报监督电话:0571-88877351。8

抄送:省监察厅、省审改办、省法制办,国土资源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14年2月24日印发、

第三篇:2019年行政审批部门规范工作意见-

2019年行政审批部门规范工作意见-范文汇编

区各行政审批主体部门:

根据市政府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市监察局《关于在市和区县两级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开展规范化建设和标准化服务活动的通知》要求,按照区委、区政府关于行政审批管理工作的部署和宏范区长“认真组织,抓出成效”的批示精神,为进一步加强进驻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许可中心)部门窗口规范化建设,夯实工作基础,完善行政审批管理体制机制,推进行政审批服务再提速,打造更加优良的经济发展软环境。区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审管办)、区监察局决定,从今年1月开始,全面开展进驻许可中心部门窗口规范化建设和工作人员标准化服务活动。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围绕“建设科技,实现科学发展”的主题,构建规范有序、便民高效、公开透明、廉洁勤政的窗口,通过全面开展进驻部门窗口规范化建设和工作人员标准化服务,深化“全面落实整改,实现全面提升,争创一流业绩”、“突出科技含量,实现科学审批,抢占效能高地”系列主题活动,对事项清理(审批事项减少或调整、审批时限压缩、审批环节或申请材料减少)、集中审批(整建制进驻、审批事项进驻、审批人员进驻)、现场审批(现场审批事项确认、委派首席代表进驻并充分授权、立等可取即办件确认)、联合审批(投资项目、企业设立)、网上审批、告知承诺制审批等重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自查自纠,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加强审批部门窗口作风建设、规范工作人员审批服务行为,促进审批服务工作再上新水平。

二、进驻部门窗口的规范化建设标准

为了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便于进驻许可中心的各部门审批服务窗口开展好规范化建设工作,结合行政审批服务窗口的基本工作要求,提出如下十项标准:

1、首席代表职权到位。符合任职资格,在许可中心专司其职,具有实际审批权限,不有名无实;

2、进驻人员素质到位。选派业务骨干,年龄性别比例合理,保持队伍稳定,不未经沟通随意调换;

3、良好精神状态到位。全体人员坚守岗位好,部门整体形象好,服务意识和水平高,不疲沓松散;

4、坚持集中审批到位。落实政令坚决,事项应进必进,落实“一站式”服务扎实,不“体外循环”;

5、落实现场审批到位。审批授权真实,在许可中心窗口公示,落实一审一核现场审批,不“两头跑”;

6、执行联合审批到位。严守联审规程,认真执行效能监察登记制度,不在联审系统外审批;

7、严格限期办理到位。不断提高审批效率,增加立等可取,扩大网上办理,不变相延长审批时间;

8、实行政务公开到位。办事指南内容完整,表述合法准确清楚,公示材料更新及时,不擅自增加申请材料;

9、文案内务整洁到位。物品摆放有序,文档随办随清,保持室内整洁,不杂乱无章;

10、廉政措施落实到位。依法合规审批,办理全程透明,遵守廉政规定,不规避监督。

三、进驻工作人员的标准化服务内容

结合对各审批部门进驻许可中心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就达到标准化服务目标,提出如下八项主要内容:

1、按时到岗,坚守岗位,工作专注,不空岗娱乐;

2、着装规范,工装整洁,仪表端庄,不随意着装;

3、微笑服务,礼貌迎送,态度热情,不冷漠怠慢;

4、文明用语,请字当先,语气和蔼,不言语冲突;

5、接打电话,先问您好,解答耐心,不首先挂断;

6、首办负责,一次告知,准确明了,不含糊推拖;

7、系统操作,即时录入,限时办结,不变相压件;

8、高效办件,依法合规,廉洁自律,不暗箱操作。

四、严格日常检查考核

规范化建设和标准化服务活动是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政务公开、行政效能和作风建设的一项长效机制。各进驻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规范化建设标准和标准化服务内容,并加强对自身落实情况的检查。区审管办管理部门和监察局派驻许可中心监察室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将其纳入行政审批管理效能综合考评体系,自今年2 月份开始对许可中心各进驻窗口每天进行巡查,巡查情况如实记载,每月将巡查情况汇总后,作为当月对综合考评中“管理部门日常考核”的依据,切实促进行政审批大厅在服务型政府建设中发挥窗口作用。

第四篇:清理规范中介服务瓶颈与对策

清理规范行政中介服务瓶颈与对策

一、概述

长期以来,许多中介服务依托于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事项而存在,它们是政府职能部门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统称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即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技术设计、论证、评估、评价、检验、鉴证、鉴定、证明、资讯、试验等。我们常说的“红顶中介”就在此类。

近年来,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在促进政府部门依法履职、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专业技术服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存在着许多问题。

2015年1月1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党组书记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党组会议,部署进一步推进政府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总理要求,消除行政审批灰色地带,整治红顶中介。2015年4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集中清理行政审批中介机构提供的中介服务。

中央决心清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主要鉴于其以下弊端。

二、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存在问题

(一)项目体系臃肿、结构不合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已成为行政审批事项的“衍生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的绝大多数都具有前臵性和强制性,已成为行政审批的前臵条件而且数量较多。以我省为例,编制《山东省省直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清单》时,各省直部门上报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达110多项。也有数据显示,一个产业项目,企业从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到竣工验收,需要9~20项中介报告,整个流程长达300多天,涉及12个委办局、20多个科室,经手150多人

次。

项目设臵结构不合理,“重复中介”效率低。具体表现为:不同职能部门、不同阶段可能要求当事人进行同一内容或结果同质性极强的中介服务。另一方面,虽然各地在推行简政放权,但工作有简单化倾向,导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设臵少了,结构不合理问题却依然突出。部分地区强制要求各部门按照固定比例核减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没有考虑到不同领域具体项目设臵的实际情况,出现了将本该保留的项目取消、该取消的项目却未被全部取消的现象。企业把太多时间精力放在中介服务环节上,对于很多行业早投产就意味着早创收,贻误商机会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二)垄断问题突出,行政过度干预。首先是行政强制。一些审批部门在企业申报项目时,要求企业必须委托其指定的中介机构进行中介服务。否则就很难甚至不能获得审批,企业没有选择余地,违背了市场经济公平、自由选择的原则,且缺乏竞争导致中介机构无自我提升的内在动力,服务水平和质量裹足不前。

其次是利益关联。一部分行政中介机构与行政审批部门利益相关。表现在:部分中介机构本身就是审批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或者主管的行业协会;有些审批部门的现职人员或离退休人员在中介机构兼职或任职。因此很难保障中介服务的公正合理,也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市场垄断。存在垄断的中介机构数量极少,远不能满足市场需求,且这些机构通常承担重大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或提供高技术壁垒的专项服务,影响力大、影响面广。

最后是限制竞争。一方面,一些行政审批部门对本领域中介服务机构的准入实行总量控制与总体调剂,实际上不利于通过市场实现中介服务机构数量与市场需求的自动匹配,客观上起到了干预市场的作用。另一方面,区域性垄断存在且具有地域排他性特点,地方政府通常直接或变相规定只能由本地机构提供中介服务,上述情况在地市级行政区尤为明显,实际上剥夺了企业对中介机构的选择权。

(三)市场秩序混乱,服务质量良莠不齐。即使部分市场化程度较高的中介服务领域竞争激烈,也存在市场秩序混乱等问题。比如施工图审查、消防检测等中介服务市场化程度较高的领域,中介服务机构存量较多,一家独大或寡头垄断的现象较少,但服务质量良莠不齐,低价竞争问题突出。

又如资源开发、基础设施(含房地产)建设、工业等领域中介项目多、收费总量高的问题较为严重。调研结果显示,建设工程领域个别项目的中介服务收费接近项目总投资额的10%。一些跨地区的公路、油气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须在途经地分段进行,造成中介服务耗时较长,增加了业主单位的时间成本。

(四)市场监管薄弱,惩处力度不足。首先,监管权分散,监管依据不完备。表现为条块分割、多头管理。监管依据分散制定,缺乏针对中介服务特点的统一、权威、系统的监管规则。中介服务各领域现行的监管依据多由行政审批主管部门自行制定,以部门规章甚至内部文件等形式发布,层级较低。

其次,综合监管和事后监管能力薄弱。表现在:综合性监管覆盖面较宽,但监管效果差、约束力不够,价格监管基本落空。专业性监管约束力较强,但集中于事前监管,事后监管薄弱,且对中介服务的质量监管,主要采取抽查再验证的方式进行,比例较低。信用监管未发挥效用,其内容设臵存在结构性、时效性差等问题一直未解决,难以及时、准确反映实际情况,且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的信用监管尚未纳入该体系,对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的监管基本处于空白。

最后,对违规经营的惩处力度不足。目前主要限于警告、罚款等,对中介机构资质与从业人员执业资质的关联性不足。由于信用监管与专业性监管的分离,各监管部门间信息不对称的客观存在,部分失信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没有受到应有的行政惩处。目前通过司法途径对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经营行为进行追究的比例仍然很小,成本高、举证难使相关各方均缺

乏动力。

三、清理整顿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举措

(一)清理中介服务事项。这是首要工作,是简政放权、提升行政效率、减轻企业负担的重要举措。对政府职能部门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清理。除法律法规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行政许可条件要求规定的中介服务事项外,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审批部门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不设定中介服务。严禁现有或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转为中介服务和将一项中介服务拆分为多个环节等现象的发生。依照规定应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的技术性服务,纳入行政审批程序,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减轻申请人负担。

(二)切断利益关联,破除中介服务垄断。一是破除壁垒打破垄断,放宽中介服务机构准入条件,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资质资格许可外,其他各类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一律取消。取消各部门设定的区域性、行业性或部门间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严禁通过限额管理控制中介服务机构数量,进一步放开中介服务市场。

二是切断利益关联,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需要开展的应转企改制或与主管部门脱钩。对专业性强、市场暂时无

审批部门必须明确过渡期限,提出改革方案。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对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同等对待;对申请人已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服务事项,不得再委托同一机构开展该事项的技术性审查。行业协会商会类中介服务机构一律与审批部门脱钩,平等参与中介服务市场竞争。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在中介服务机构兼职(任职),政府机关离退休人员在中介服务机构兼职(任职)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不得领取报酬。

(三)规范中介服务市场秩序,实行清单管理。一是规范市场秩序,对于市场发育成熟、价格形成机制健全、竞争充分规范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通过市场调节价格;对于垄断性较强,短期内无法形成充分竞争的,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同时深入推进中介服务收费改革,最大限度地缩小政府定价范围。事业单位提供中介服务的,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严禁通过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取费用、扩大收费范围、减少服务内容等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严禁相互串通、操纵中介服务市场价格。

二是实行清单管理。对清理规范后保留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明确项目名称、设臵依据、服务时

限,其中实行政府定价或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项目,同时明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国务院审改办会同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法制办等有关部门对审批部门提出拟保留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研究论证,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组织专家评估的基础上,编制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凡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今后确需新设的,必须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依照法定程序设定并纳入清单管理。各审批部门要在本部门网站将中介服务事项及相关信息与行政审批事项一并向社会公开。

(四)加强中介服务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执业公示、一次性告知、执业记录等制度,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建立惩戒和淘汰机制,严格查处违规收费、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完善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和考核评价机制,相关信用状况和考评结果定期向社会公示。

第五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自治区本级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地方规范性文件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法律家http://www.teniu.cc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