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首都医科大学临床医学专业学位实施细则(试行)
首都医科大学临床医学专业学位实施细则(试行)
(1999年3月27日制定,2003年3月28日修订)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位(1998)5号文件“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医学学位类型和设置医学专业学位的几点意见》的通知”及学位(1998)6号文件“关于下达《临床医学专业学位试行办法》的通知”精神,为保证《临床医学专业学位试行办法》的顺利实施,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首都医科大学临床医学专业学位试行办法》。本《实施细则》由“总则”、“分则一”、“分则二”三部分组成。
总 则
第一条 授予学位的级别和名称 临床医学专业学位分为两级:
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Master of Medicine.M.M)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Doctor of Medicine.M.D)第二条 授予学位的对象
临床医学专业学位主要授予符合条件的临床医学研究生和经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在职临床医师,同时授予临床医学七年制毕业生。
第三条 授予学位的标准
1、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身体健康,愿为我国现代化建设和临床医学事业而献身。
(2)有较强的临床分析和思维能力,能够独立处理本学科(指二级学科,内科和外科分别不少于三个三级学科,以下同)领域内的常见病、多发病,掌握各项检查治疗技术,能对下级医师进行业务指导,达到卫生部颁发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中规定第一阶段培训结束时要求的临床工作水平。
(3)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
(4)具备查阅本专业文献的能力,能结合临床实际,学习并掌握从事临床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完成一篇学位论文(包括病例分析、文献综述等)并通过答辩。(5)掌握一门外国语,具有较熟练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能力。
2、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团结协作,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身体健康,愿为我国现代化建设和临床医学事业而献身。
(2)具有较严密的逻辑思维和较强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熟练地掌握本学科的临床技能,能独立处理本学科常见病及某些疑难病症,能对下级医师进行业务指导,达到卫生部颁发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中规定第二阶段培训结束时要求的临床工作水平。
(3)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
(4)具有从事临床科研工作的能力,能紧密结合临床实践,选定科研课题,实施科学研究,完成一篇具有一定临床应用价值的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
(5)能熟练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具有一定的听、说、读和写作能力。第四条 学位论文要求
1、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的论文要求
(1)学位论文可以是病例分析报告和文献综述。
(2)必须紧密结合临床实际,以总结临床实践经验为主,要求具有科学性和一定的临床参考价值或应用前景。
(3)学位论文表明学位申请人已经掌握临床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4)学位申请人必须有一名我校硕士生或博士生指导教师指导其学位论文。
2、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的论文要求(1)学位论文课题必须紧密结合临床实际;
(2)学位论文工作可以是总结临床经验,或改进临床技术方法,也可以是临床和实验研究相结合的研究工作,研究结果对临床工作具有一定的应用价值或应用前景;
(3)学位论文表明学位申请人具有运用所学知识解决临床实际问题和独立从事临床科学研究的能力。
(4)学位申请人必须有一名我校博士生指导教师指导其学位论文。第五条 论文答辩
1、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
由五位临床医学学科的副教授或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专家组成答辩委员会(其中应有一至二名临床硕士生导师与至少一名外系统专家)。答辩委员会根据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的要求,以论文答辩的形式,考核学位申请人的临床科研能力。
2、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
由七位临床医学学科的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的专家组成答辩委员会,其中至少有四名应是具有临床医学教授或主任医师职称的临床专家(包括临床医学博士生导师和外系统专家一至二名)。学位申请人的推荐人和导师不能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答辩委员会根据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的论文要求,以论文答辩的形式,考核学位申请人的临床科研能力。
第六条 考核与学位授予
1、学位申请人必须通过研究生课程考试、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外语和临床医学综合全国统一水平考试、临床能力训练与考核和学位论文答辩,最终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授予专业学位。
2、临床能力考核时间、内容与组织方法详见《首都医科大学临床能力考核办法》。
3、临床能力考核通过后,学位申请人应进行答辩资格审查,答辩资格审查通过后方可组织学位论文答辩,经答辩委员会无记名投票,全体委员会2/3以上同意方可作出授予临床医学硕士和博士专业学位的建议。经学位分委员会审核、校学位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申请人临床医学硕士或博士专业学位。
4、临床能力考核或学位论文答辩中未通过者,临床能力考核委员会或答辩委员会应作出是否同意下一年重新考核或答辩一次的决议,经再次考核或论文答辩通过者,经学位分委员会审核,校学位委员会批准,可授予临床医学硕士或博士。
5、临床能力考核和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临床能力考核委员会或答辩委员会应作出不授予临床医学硕士或博士的决议。
第七条 组织管理
根据教育部学位(1998)59号文件精神,我校临床医学专业学位试点工作在学校临床医学专业学位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开展工作,在校长的统一协调下,各职能部门和医院分工负责,密切配合以保证试点工作各个环节的合理衔接,确保学位授予质量。具体分工如下:
1、临床医学研究生的培养(含学位课程)、临床能力训练与考核、毕业论文答辩由校研究生院、医院研究生管理部门、科室实行三级管理。
2、住院医师的规范化培训由北京市卫生局教育处、医院教育处、科室实行三级管理。
第八条 其它规定
“总则”与“分则一”适用于临床医学研究生;
“总则”与“分则二”适用于在职临床医师;
七年制临床医学生的培养模式与方法另定
分则一 临床医学研究生申请临床医学专业学位
第一条 培养年限及培养方式
学制一般为五至六年,采取“分硕士、博士两个阶段连续培养、阶段考核分流、择优进入第二阶段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的培养方式。
第一阶段(硕士阶段):一般二至三年,入学后在校本部集中一个学期参加学位课程学习,然后到医院在二级学科范围内轮转主要专业及有关学科的病房、急诊、门诊及辅助科室,进行全面系统的临床工作训练,在第二学年末进行考核筛选:
1、符合条件的优秀硕士研究生转入第二阶段(临床博士研究生阶段)继续学习。
2、考核合格者,但未能升入第二阶段者,第三年在广泛奠定本学科各种诊治技能和专业知识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入学习和掌握本专业临床技能和理论知识,进行三级学科的专科训练,使其临床能力达到住院医师第一阶段培训结束时的临床工作水平。同时结合临床工作,完成一篇具有临床医学硕士水平的论文,通过答辩,申请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
3、考核不合格者,中止学习,发给结业证书。
第二阶段(博士阶段):学制一般为三年。学完全部学位课程,在广泛奠定本学科各种诊治技能和专业知识的基础上,进一步学习和掌握本专业临床技能和理论知识,担任不少于半年的总住院医师或代理主治医师的工作,三级学科的专科训练时间不少于一年,逐步学会独立处理本学科常见病及某些疑难症,使其临床能力达到初年主治医师水平,参加临床教学工作;结合临床工作进行科研训练,完成一篇具有临床医学博士水平的学位论文,申请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
第二条 学位课程学习要求,具体要求见《研究生培养方案》
第三条 临床能力训练
1、临床医学硕士研究生临床能力训练
(1)自入学的第二学期开始,参加二级学科范围内科室轮转,总时间不少于一年半。轮转的科室一般为三至四个,每个科室三至四个月。主要掌握本专业基本诊断、治疗技术、本学科常见病与多发病的病因、发病机理、临床表现、诊断及鉴别诊断、处理办法、门诊处理、危重病人抢救、临床教学技能等(详见各专业培养方案)。
(2)各科室主任要负责在本科室轮转的研究生的临床能力训练,并要指定一名副主任医师或以上职称的人员做带教老师。
(3)每个研究生指导小组中必须有一名人员(应在研究生的培养计划表中注明)具体负责该研究生的临床能力训练,经常检查其轮转情况,包括研究生的临床表现(出勤情况,医德医风,临床工作是否能完成培养方案所要求的内容等)、轮转科室对研究生的工作安排情况。
(4)每个科室轮转的情况要详细记录在轮转手册上。在每一个科室轮转结束时,研究生均需作自我小结,由该科室带教老师和住院总医师写出评语,该科主任审核签名,作为该轮转科室考核意见记录在轮转手册上。
2、临床医学研究生第二阶段(博士阶段)临床能力训练
临床医学博士临床能力训练时间不少于一年半,主要从事本专业的临床工作,按三级学科进行临床能力的专科训练,安排一定的门诊、急诊和实验室工作,掌握本专业常见病与某些疑难病的诊断与处理办法。训练过程中必须担任总住院医师半年以上,培养全面管理病房、处理急诊、胜任会诊及临床教学能力,达到初年主治医师的临床工作能力。
第四条 经费及待遇
研究生在校期间的教育经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临床工作期间的生活补助、奖金等,可参照同年住院医师的待遇,由研究生导师所在医院解决。
研究生的休假,一般与同年住院医师相同,由各医院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但是由于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假,继续担任临床工作者,医院应按同年住院医师对待,发给相应的补贴。
分则二 在职临床医师申请临床医学专业学位
第一条 培养年限及培养方式*
临床工作训练按卫生部颁布的《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和北京市卫生局制定的有关文件精神进行培养和考核。
第一阶段:三年。在二级学科范围内,轮转参加本学科各主要科室和相关科室的临床医疗工作,进行全面系统的临床工作基本训练,完成第一阶段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通过考核获得合格证明。在不影响临床工作训练的前提下,同时可参加全国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和医学综合统一考试。
第二阶段:两年。进一步完成轮转,逐步以三级学科为主进行专业训练,深入学习和掌握本专业的临床技能和理论知识。最后一年应安排一定时间担任总住院医师或代理主治医师工作。经考核合格者,获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在不影响临床工作的前提下,可在这两年期间,参加全国以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外语统一考试。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具体内容和要求见北京市卫生局的有关文件。第二条 在职住院医师申请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
1、申请资格
(1)获得医学学士学位后,在本学科、专业从事临床医疗工作三年以上,完成住院医师第一阶段规范化培训并通过考核。
(2)须通过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全国外语水平考试和综合水平考试。
2、申请学位程序
(1)持单位介绍信到学校报名考试,参加硕士学位课程的学习(报名、考试和录取具体事项见每年招生通知)
(2)持有硕士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录取通知书参加课程学习,课程学习要求同研究生。
(3)通过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全国外语水平考试和医学综合统一考试。(4)在导师指导下进行临床能力训练,完成一篇具有临床医学硕士水平的论文。临床能力考核时间、内容与组织方法详见《首都医科大学临床能力考核办法》
(5)约在每年的2月份前后,学校学位办公室集中受理学位申请人答辩资格审查事宜。届时学位申请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A.同等学力申请医学硕士专业学位档案材料(应填写个人情况、单位鉴定、临床能力考核,导师推荐与导师所在二级学院(研究所)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审查意见,粘贴成绩单与建立导师指导关系登记表);
B.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全国外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合格证书; C.学位论文一份;
D.两位临床医学副教授(或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专家的推荐书(其中一位应是学位申请人指导教师)。
(6)资格审查通过后,导师所在二级学院(研究所)见到研究生院审查同意意见后方可组织论文答辩。
(7)学位申请人通过答辩后,应进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审。在每年的6月份召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学位评定与授予工作。
3、学位课程学习与要求、学位论文要求
学位课程学习与要求见“分则一”第二条,要求同攻读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的研究生。学位论文要求见“总则”第四条。
四、学位论文答辩
1、按“总则”第五条要求,组织论文答辩委员会。
2、论文答辩步骤
(1)答辩委员会秘书事先准备好学位申请人有关答辩所需材料,包括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临床能力考核、论文答辩评定表等材料。
(2)推选答辩委员会主席,主席主持答辩会。
(3)由学位申请人的论文工作指导教师(即导师)介绍学位申请人临床工作能力、论文工作及思想品德等全面情况。
(4)学位申请人报告学位论文。
(5)答辩委员会对学位申请人进行提问,包括其学位论文的内容,然后进行综合评议。
(6)在提问结束后,答辩委员会成员和议,写出答辩决议。(7)答辩委员会主席当场宣读答辩决议。
3、学位授予 见“总则”第六条。
第三条 在职临床医师申请临床博士专业学位
1、申请资格
(1)申请学位人员,应自获得学位后在相应专业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2)通过研究生培养的途径获得临床医学硕士学位者,可免交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未经过研究生培养的途径但已获得临床医学硕士学位申请人,需完成第二阶段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获得培训合格证书。
(3)学位申请人须通过全国医学博士外语统一考试。
2、申请程序
同时具备上述资格的学位申请人可按照下列程序,到我校办理申请学位事宜:
(1)持报名所需材料在每年的6月左右到学校进行报名,报名具体事项见每年的通知。
(2)收到录取通知书的临床医师在当年秋季与进校的博士研究生同时进行学位课程学习,学习要求同博士研究生,时间为一学期。
(3)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临床能力训练与考核,并完成一篇具有临床医学博士水平的论文。临床能力考核的具体要求见《首都医科大学临床能力考核办法》。
(4)在每年的2月底前后校学位办公室集中受理学位申请人答辩资格审查事宜。学位申请人到学校办理有关申请学位手续,同时学位申请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A.《申请博士专业学位档案材料》(应填写个人情况、单位鉴定、临床能力考核,导师推荐与导师所在二级学院(研究所)研究生管理部门审查意见,粘贴成绩单与建立导师指导关系登记表);
B.学位论文
C.两位临床医学教授(或主任医师)职称的专家的推荐书(其中一位应是学位申请人指导教师)。
D.学位论文评语五份;
E.符合要求的科研成果原件,可以为如下三者之一:
① 两篇近五年以第一作者在申请学位的专业领域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会议宣读论文、译文、综述除外)。② 在申请学位的专业领域公开出版的高水平的专著(限主编与副主编)。③ 在申请学位的专业领域获得的省部级及以上级别的科研成果奖,包括专利。
(5)学位申请人通过答辩后,应进行学位分委员会评审。
(6)在每年的6月份召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学位评定与授予工作。每年只进行一次学位评定工作。
3、学位课程学习与要求、学位论文要求
学位课程学习与要求见“分则一”第二条,要求同攻读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的研究生。学位论文要求见“总则”第四条。
4、论文答辩
(1)按“总则”第五条要求,组织答辩委员会。(2)答辩程序同分则二的第二条的第四款。
5、学位授予 见“总则”第六条。
第二篇:南方医科大学临床医学专业学位实施细则
南方医科大学
临床医学专业学位实施细则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调整医学学位类型和设置医学专业学位的几点意见》(学位[1998]5号)和《临床医学专业学位试行办法》(学位[1998]6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临床医学专业学位要根据临床医学的学科特点及临床医师的职业背景,突出对临床医师临床实际能力的培养,加速培养临床医学高层次人才,提高临床医疗队伍的素质和临床医疗工作水平,促进卫生事业的发展,以适应社会对高层次临床医师的需求。
第二节 授予学位的级别、名称及对象
第三条 临床医学专业学位分为两级,即: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和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
第四条 我校临床医学的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均有资格开展相应级别的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
第五条 临床医学专业学位授予符合学位标准的下列人员: 1.临床医学研究生; 2.在职临床医师; 3.临床医学七、八年制毕业生。
以上三种对象的学位申请,也是申请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的三条途径。第1、3条中申请对象具有相应级别的研究生学历;第2条中申请对象仅可申请获得相应级别的学位,而不具有研究生学历。
第三节 授予学位的标准
第六条 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标准: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热爱人民,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
2.具有较强的临床分析和思维能力,能独立处理本学科(指二级学科,内科和外科分别不少于3个三级学科,以下同)领域内的常见病,能对下级医师进行业务指导,达到《南方医科大学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中第一阶段培训结束时要求的临床工作水平(即高年住院医师水平);
3.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4.具有从事临床科学研究和教学工作的能力,结合临床实际,完成1篇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
5.掌握一门外语,具有熟练地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能力及一定的写作能力。
第七条 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授予标准: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热爱人民,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
2.具有严密的逻辑思维和较强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熟练地掌握本学科的临床技能,能独立处理本学科常见病及某些疑难病症,能对下级医师进行业务指导,达到《南方医科大学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中第二阶段培训结束时要求的临床工作水平(即初年主治医师水平);
3.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4.具有从事临床科学研究和教学工作的能力,能紧密结合临床实践,选定科研课题,实施科学研究,完成1篇具有一定临床应用价值的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
5.掌握一门外语,能熟练地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具有一定的听、说和写作能力。
第四节 业务培养要求
第八条 具有学历的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年限一般为3年,集中课程学习时间不超过6个月。临床轮转与教学实践、论文工作一般安排在第二至第六学期完成。
第九条 具有学历的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在临床指导教师及导师的具体指导下,采取课程学习与临床实践相结合,在二级学科内以临床轮转的方式进行临床实践综合能力(包括临床科研能力)的培养。
第十条 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课程包括政治理论、外语、医学统计学、专业课及专业基础课5门。另外结合所学专业及临床工作需要,再选修至少2门研究生公共选修课程,课程总学分不少于23学分。
3.临床轮转及考核
第十一条 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按照《南方医科大学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第一阶段的要求(二级学科规范内及其它相关学科)进行临床能力的训练,进行临床医疗教学工作。并要求在每个科室指定专人(主治医师(含)以上职称)具体负责研究生的临床能力训练工作。每个科室轮转结束后,科室应对学生进行出科考核,研究生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轮临床训练。
第十二条 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考核小组,由各科室的科室主任、带教上级医师及至少1名副高以上本科室专家共同组成。
转科考核的内容、方式及要求按《南方医科大学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硕、博连续攻读具有学历的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年限为5年。采取“分阶段连续培养、中期考核筛选、择优进入第二阶段攻读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的办法。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培训第一阶段三年培养要求且阶段考核成绩优秀者、通过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即进入规范化培训第二阶段,申请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完成第一阶段三年培养但未升入第二阶段或未通过博士入学考试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可授予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
第十四条 攻读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的研究生,培养年限实施弹性学制,基本年限为3年。课程学习一般应于第三学期结束前完成,临床与教学实践、论文工作一般安排在第二至第六学期完成。
第十五条 对于已获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第二阶段合格证书;或临床医学硕士学位获得者并获主治医师(含)以上职称者,可适当缩短培养年限,但至少应有2年进行课程学习临床实践及完成学位论文工作。
第十六条 研究生在临床指导教师及导师组的具体指导下,采取课程学习与临床实践相结合的方式,按照《南方医科大学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第二阶段的要求进行临床实践综合能力(包括临床科研能力)的培训。
第十七条 攻读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的研究生,学位课程包括政治理论、公共外语、专业外语、专业及专业基础课程,总门数不少于5门,均由学校统一组织考试。
第十八条 在职临床医师按照《南方医科大学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进行临床能力的训练,其学位课程要求同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但申请参加学位课程学习前,需先通过相应级别的在职人员申请学位的国家外语和综合水平统一考试,获得合格证书,并由单位同意推荐。
第五节 临床能力考核与论文答辩
第十九条 申请者在申请临床医学专业学位前,不仅要通过学位 课程考试、学位论文答辩,而且必须通过临床能力考核:包括思想品德素质、理论知识水平和临床工作能力(含临床思维能力、临床教学与组织管理能力)。
第二十条 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考核答辩委员会,由至少5位具有临床医学副教授或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的专家(至少含2名外单位临床医学硕士生导师)组成。
在正式考核答辩前,还应请外单位2名临床医学硕士生导师对论文进行评阅。
第二十一条 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考核答辩委员会,由5—7位具有临床医学副教授或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的专家(至少含2名外单位临床医学博士生导师)组成,其中半数以上应是具有临床医学教授或主任医师职称的临床医学专家。
在正式考核答辩前,还应请外单位3名临床医学博士导师对论文进行评阅。
第二十二条 学位申请者在申请考核答辩前,应撰写临床工作总结报告,对自己在学期间的医德医风、临床教学情况、完成医疗工作量、收治病种、手术类型、治疗效果等工作情况进行详细认真的总结。在答辩考核前与学位论文一同交考核答辩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三条 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临床能力考核(包括转科考核及阶段考核)及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临床能力考核,其各自考核内容、方式、要求和方法均按照国家卫生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下发的《临床医学专业学位临床能力考核办法》、《思想品德素质考核内容和评定等级》及各学科专业《临床医学专业学位临床能力考核内容和要求》等文件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位论文答辩:由考核答辩委员会以论文答辩的形式考核申请人的临床科研能力,按照学位条例规定程序组织论文答辩。
第二十五条 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要求:
1、学位论文应紧密结合临床实际,以总结临床实践经验为主,要求具有科学性和一定的临床应用价值;
2、学位论文应表明申请人已经掌握临床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第二十六条 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论文要求:
1、论文课题紧密结合临床实际,研究结果对临床工作具有较大的应用价值;
2、论文表明申请具有运用所学知识解决临床实际问题和从事临床科学研究能力。
第六节 组织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成立临床医学专业学位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研究生学院)负责该项工作的指导决策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各附属医院应有一名领导具体负责临床医学专业学位工作,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成立临床技能考核专家组负责考核工作
第三篇:临床医学专业学位试行办法
临床医学专业学位试行办法
(1997年4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为了完善我国医学学位制度,加速培养临床医学高层次人才,提高临床医疗队伍的素质和临床医疗工作水平,促进卫生事业的发展,以适应社会对高层次临床医师的需要,特此设置临床医学专业学位。
一、授予学位的级别和名称 临床医学专业学位分为两级:
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Master of Medicine,M.M.)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Doctor of Medicine,M.D.)
二、授予学位的对象
临床医学专业学位主要授予符合条件的临床医学研究生和在职临床医师。
同时授予临床医学七年制毕业生,其授于标准、申请资格等根据七年制的特点参照本办法指定。
三、授予学位的标准
(一)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团结协作,身体健康,愿为我国现代化建设和临床医学事业而献身;
2.具有较强的临床分析和思维能力,能独立处理本学科(指二级学科,内科与外科分别不少于3个三级学科,以下同)领域内的常见病,能对下级医师进行业务指导。达到卫生部颁发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中规定第一阶段培训结束时要求的临床工作水平;
3.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
4.能结合临床实际,学习并掌握临床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完成一篇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
5.掌握一门外国语,具有较熟练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能力。
(二)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团结协作,身体健康,愿为我国现代化建设和临床医学事业而献身;
2.具有较严密的逻辑思维和较强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熟练地掌握本学科的临床技能,能独立处理本学科常见病及某些疑难病症,能对下级医师进行业务指导,达到卫生部颁发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中规定第二阶段培训结束时要求的临床工作水平;
3.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 4.具有从事临床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能紧密结合临床实践,选定科研课题,实施科学研究,完成一篇具有一定临床应用价值的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
5.掌握一门外国语,能熟练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具有一定的听、说和写作能力。
四、申请资格
(一)具有研究生学历者申请临床医学专业学位
1.现行的临床医学研究生采取“分段连续培养、中期考核筛选、择优进入第二阶段、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的办法培养。完成第一、第二阶段培养者,可申请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完成第一阶段培养但未升入第二阶段者,经过一年临床工作实践,可申请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
2.通过研究生培养的途径获得临床医学硕士学位者,自获得学位后在相应专业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经学位授予单位考核,认为其临床工作能力达到授予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要求的水平,可接受其在职申请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申请人可免于提交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证书。其它需提交的材料,同第四条款
(三)中的有关规定。
(二)在职临床医师申请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 1.申请人获得医学学士学位后,在本学科从事临床医疗工作至少3年,完成二级学科临床能力训练,结束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第一阶段并通过考核;
2.申请人须通过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课程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待条件成熟后将逐步增加专业课统一考试;
3.申请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个人简历及医学学士学位证书;
(2)所在单位推荐意见(包括政治思想表现、医德医风、临床工作能力等);
(3)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第一阶段考核成绩;
(4)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课程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证书;
(5)两位临床医学副教授或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专家推荐书,其中一位应是学位授予单位的临床医学研究生指导教师;
4.申请人应在学位授予单位相应学科、专业,在导师指导下从事不少于六个月的临床工作,以考核其临床工作能力,并由指导教师提出是否同意申请学位的意见。
(三)在职临床医师申请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 1.申请人应已获得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 2.申请人已完成第二阶段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3.申请人须通过全国医学博士外语统一考试; 4.申请人需提供以下材料:(1)个人简历及硕士学位证书;
(2)所在单位推荐意见(包括政治思想表现、医德医临床工作能力等);
(3)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4)全国医学博士公共外语成绩合格证明;(5)两位临床医学教授或主任医师推荐书,其中一位应是学位授予单位的临床医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5.申请人应在接受单位相应学科、专业,在导师指导下从事不少于六个月的临床工作,以考核其临床工作能力,并由指导教师提出是否同意申请学位的意见。
五、考核学位授予
申请人必须通过学位课程考试、临床能力考核和学位论文答辩,由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授予专业学位。
(一)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
1.学位课程考试:考试科目包括政治理论、专业课及基础理论课、总门数不少于5门。由学位授予单位组织考试。
2.临床能力考核与学位论文答辩:由学位授予单位按学科、专业组成考核答辩委员会,考核答辩委员会应由3至5位具有临床医学副教授或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专家(含临床医学硕士生导师1-2名)组成。
临床能力考核:主要考核申请人是否具有规范的临床操作和独立处理本学科常见病的能力。
学位论文答辩:由考核答辩委员会以论文答辩的形式考核申请人的临床科研能力。
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的要求:
(1)学位论文可以是病例分析报告或文献综述;
(2)学位论文应紧密结合临床实际,以总结临床实践经验为主;(3)学位论文应表明申请人已经掌握临床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
(二)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
1.学位课程考试:考试科目包括专业外语、专业课和基础理论课,总门数不少于4门。由学位授予单位组织考试。
2.临床能力考核与学位论文答辩:由学位授予单位按学科、专业组成考核答辩委员会,考核答辩委员会应由5至7位具有临床医学副教授或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半数以上应是具有临床医学教授或主任医师职称的临床医学专家(包括临床医学博士生导师和外单位专家1一2人)。
临床能力考核:主要考核申请人是否具有较高的临床操作技能和独立处理本学科常见病和某些疑难病症的能力。
学位论文答辩:由考核答辩委员会按学位条例规定程序组织论文答辩。
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论文的要求:(1)论文课题紧密结合临床实际;
(2)研究结果对临床工作具有一定的应用价值;
3.论文表明申请人具有运用所学知识解决临床实际问题和从事临床科学研究的能力。
六、经费
申请人在申请学位期间所需费用,参照国家有关研究生的经费标准,原则上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支付。
七、组织管理
试点工作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领导下进行。选择部分学位授予单位进行试点,待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第四篇:南方医科大学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南方医科大学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 养方案
一、培养目标及基本要求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热爱人民,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 2.具有较强的临床分析和思维能力,能独立处理本学科(指二级学科,内科和外科分别不少于3个三级学科,以下同)领域内的常见病,能对下级医师进行业务指导,达到《南方医科大学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中第一阶段培训结束时要求的临床工作水平(即高年住院医师水平);
3.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4.具有从事临床科学研究和教学工作的能力,结合临床实际,完成1篇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
5.掌握一门外语,具有熟练地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能力及一定的写作能力。
二、研究方向 1.内科学 1)心血管病
2)血液病 3)呼吸系病 4)消化系病 5)内分泌与代谢病 6)肾病 7)风湿病 8)传染病
2、儿科学
3、老年医学
4、神经病学
5、精神病与精神卫生学
6、皮肤病与性病学
7、影像医学与核医学
8、临床检验诊断学
9、外科学 1)普外
2)骨外 3)泌尿外 4)胸心外 5)神外 6)整形 7)整形 8)烧伤
10、妇产科学
11、眼科学
12、耳鼻咽喉科学
13、肿瘤学
14、康复医学与理疗学
15、运动医学
16、麻醉学
17、急诊医学
18、中医内科学 3
19、中医外科学 20、中医骨伤科学
21、中医妇科学
22、中医儿科学
23、中医五官科学
24、针灸推拿学
25、民族医学(含:藏医学、蒙医学等)
26、中西医结合临床
27、输血医学
28、临床病理学
29、全科医学
三、招生对象 具有临床医学五年制本科学历,热爱公共卫生事业,思想素质好,身体健康。
四、学习年限
1、学习年限:弹性学制,3-5年。4
2、学习形式: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形 式。
3、时间安排:(1)全日制学生按照学校在校研究生管理规定,课程学习主要安排在入学后前三个月集中进行,课程结束后进行临床实践和科学研究培训;(2)非全日制学生利用双休日和其它业余时间上课,课程学习主要安排在前3学期。修满规定学分后进行专业实践和专题论文研究。
五、课程设置 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课程包括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研究、英语、生物统计学、专业课及专业基础课5门。另外结合所学专业及临床工作需要,在导师指导下再选修至少2门课程,课程总学分不少于23学分。课程设臵学时数学分小计备注
英 语605 生物统计学705 学位社会主义理论与 36220 课程实践 必修课程,必选 2005专业课 1003专业基础课
181自然辩证法必选其中1门
思想1 政治181马克思主义与社
理论会科学方法论 选修课 免疫学进展242.5
分子生物学212 临床解剖学151.5 细胞信号转导机 151.5
制
实用病理学151.5 神经生物学151.5 高级医学微生物
121
学
选修
121新药评价 课 高级病理生理学242 医学发育生物学121 药物研究与发展121 SPSS软件应用303 临床科研方法182 医学信息获取与 333 管理 计算机应用基础202 循证医学121
生物信息学
242
免疫学实验644 细胞培养技术453
分子生物学实验403 医学实验动物学503
现代仪器分析与303 应用 显微外科技术303 组织学基本技术202 抗体技术403 实验室安全303 放射性核素在医 303 学科研中的应用 蛋白质组学技术303 神经电生理学202 神经生物学实验202 心理学专题讲座202 病.证的对峙与 60.5 反思 卫生法学91 卫生管理30.3 项目管理概论30.3 7
非营利组织的人
30.3
力资源管理
六、培养方式
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 生按照临床实践综合能力和科研能力培养并重的原则,实行导师组培养,即在导师及临床指导教师的具体指导下,采取课程学习、临床实践和科学研究相结合,在二级学科内以临床轮转的方式进行临床实践综合能力和科研能力的培养。要求临床实践综合能力培养的总时长约12个月,临床轮转科室数量不少于3个(含导师所在学科科室),其中导师所在学科科室学习时间不少于9个月,导师所在学科科室外的相关学科轮转时间应集中安排,每个学科轮转时间不少于1个月(其中,对研究生入学前已经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相关学科不再进行重复培训)。
临床实践综合能力培养应按照《南方医科大学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第一阶段的要求(二级学科规范内及其它相关学科)进行。研究生轮转期间,须在轮转科室聘任临床指导教师(主治医师(含)以上职称),具体负责研究生的临床能力训练工作。每个科室轮转结束后,科室应对研究生进行出科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轮临床训练。
七、考核方式 8
按思想品德、学位课程、外语水平、临床培训、教学能力和科研能力和学位论文等方面进行考核、考试或评估。1.思想品德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热爱集体,具有较强的学科发展意识。2)献身科学、诚实守信、勤奋严谨、开拓创新。
3)具有较好的社会公德与医德修养。2.外语 参加学校外语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能够熟练阅读专业文章。3.课程考核
研究生必须按照学校规定修够学分,并通过所有课程考试。4.临床培训考核 要求临床能力考核必须合格。5.教学能力
熟悉教学过程,能够教授小班课。6.科研与学位论文 9
发表论著,达到学校对文章的具体要求,答辩由答辩委员会评定。
八、学位论文 1.学位论文可以是以解决临床问题为目的临床研究、与临床相关的临床基础研究、以及与相关医学发展有关的医学研究。2.学位论文应该与导师的研究方向一致。3.学位论文要能够体现出申请人已经掌握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4.学位论文中的实验内容要求设计合理、思路可行、没有原则性的错误
九、毕业答辩和学位授予 1.学位论文答辩
1)按学校规定由专家组成论文答辩委员会。
2)答辩程序中临床型研究生加入临床答辩。2.研究生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必须具备的条件
1)通过学位课程考试,修满规定学分。
2)通过开题论证报告。10
3)通过研究生中期考核。
4)专业学位研究生毕业前在核心期刊上至少发表1篇学术论著或参照《南方医科大学研究生发表论文暂行规定》要求发表论文。论文要求如下:发表论文的研究生必须是第一作者(对于有并列第一作者的中文学术论著,只认可排名第一位的作者),并且是研究生期间的科研成果,作者单位必须是南方医科大学。
6)硕士研究生确因学科建设和课题研究需要而不便发表学术论著,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完成课题研究和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经导师提出申请,由导师在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陈述理由,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后也可以不发表学术论文而授予硕士学位。7)为鼓励硕士研究生延续和进一步深入课题研究,争取发表高水平学术论著,对于毕业当年考取我校博士研究生的全日制临床医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如已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完成课题研究和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导师允许其不发表学术论文,可申请授予临床医学硕士学位。
8)学位论文考核答辩委员会应由5位或5位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1名校外专家,委员会专家应以研究生导师为主。3.学位授予 11 1)按《南方医科大学学位授予条例》规定办理。
2)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的临床能力和论文达到硕士水平,已通过硕士学位答辩。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五篇:首都医科大学文件
首都医科大学文件
首医大校字〔2006〕62 号
首都医科大学
关于印发收费管理办法和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机关部处及直属单位:
《首都医科大学收费管理办法》、《首都医科大学票据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5月26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五日
首都医科大学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确保学校收费的合法性,促进学校的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 281 号),教育部、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关于做好 2005 年高等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财〔 2005 〕 10 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的各项收费行为应当符合国家的现行政策、法规。事业性收费必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按北京市发改委颁发的《事业性收费许可证》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取。校内管理性收费、服务性收费必须经过“首都医科大学收费工作管理小组”审核批准。
第三条 事业性收费标准应严格遵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管理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的标准,应按照成本补偿的原则予以确定。
第二章 收费机构与人员
第四条 学校成立“首都医科大学收费工作管理小组”,成员由主管财经工作的校领导和监察、审计、财务等方面人员组成,“收费工作管理小组”负责对全校的收费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学校收费政策、校内收费管理规范的制定,负责对收费项目的审批。财务处负责学校收费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部门收费管理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各部门主要领导为本部门收费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管领导和具体经办人员各负其责。
第六条 财务处负责向市发改委申办《收费许可证》,负责对收费票据、银钱收据、税务发票和内部结算票据的购领、发放、登记、使用、保管、核销、检查、监督等工作。
第七条 学校的各种收费应由财务人员收取。因工作需要有收费行为而无财务人员的部门,收费工作由财务处安排财务人员办理或指定兼职收费员办理,兼职收费员由财务处按照内部控制的要求与收费单位商定。其他人员一律不得从事收费工作。
第八条 财务处及相关单位对空白票据应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第三章 收费立项程序
第九条 学校各种收费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各种收费的审批手续由财务处统一办理。校内各单位设立收费项目,必须到财务处办理立项审批手续,严禁未经审批的收费行为。
第十条 校内拟收费的部门应填写《首都医科大学收费项目立项申请表》(申请表格式、立项详细程序及注意事项见附件 1)交财务处。申请内容包括:收费项目名称、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期限、收费理由、相关领导及经办人员的签章。
第十一条 对初审认为具备立项条件的收费项目,属于市财政局、市教委、市发改委管理的收费,由财务处上报有关部门审批,办理有关手续;不属于市财政局、市教委、市发改委管理的收费,报“收费工作管理小组”审批。
第十二条 对属于学校审批的收费,“收费工作管理小组”在对收费项目的政策依据、收费标准、成本测算等内容的合法、合理性进行审核后,将意见签署在《首都医科大学收费项目立项申请表》上。“收费工作管理小组”在审批收费立项时须认真听取申报单位或财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经批准同意收费的项目,由财务处予以立项,并在《首都医科大学部门收费登记表》(见附件 2)上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收费项目名称、收费标准、收费期限、批准时间、使用票据类型等。
第十四条 收费时使用的票据应根据收费的性质予以确定。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开具统一收费票据;属于学校代垫、借用款项收回使用统一银钱收据;属于服务性收费使用税务发票;属于内部结算等业务使用内部转帐凭证。
第十五条 受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单位的委托,代行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部门,应当按规定与执收单位办理有关委托手续,并使用委托单位的事业性收费票据实施代收,受托部门须将受托协议及有关文件报财务处备案后方可收取,受托收费不得使用本校的银钱收据代行收取。
第十六条 学校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收入,收费部门 须将有关文件报财务处备案后方可收取,收费需使用由北京市财政局监制的《北京市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第十七条 接收社会捐赠收入,受赠部门 须将 受赠协议及 有关文件报财务处备案后方可收取,受赠应到财政部门领购并开具由北京市财政局监制的《北京市接受捐赠专用收款收据》。
第四章 日常收费管理
第十八条 经批准的收费项目若进行集中收费的(如收取学费、住宿费等),各收费主管单位应提前三周与财务处协商收款时间,并在收款前二周报送收费所需的名单等有关资料(包括电子版数据)。
第十九条 经批准的收费项目实施收费时,要在收费现场(或学校告示栏)将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 各单位的收费收入,纳入学校财务处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不得截留、隐瞒、挪用、私存、私分或者坐支。各单位的收费收入应及时上交财务处。
第二十一条 学校的各项收费应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学校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核定收费部门的支出范围和支出数额,各项事业性收入、支出均列入学校的财务收支预算。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收费实行严格的检查监督制度。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对收费管理实行分工负责,齐抓共管,建立规范与治理并重的监督检查机制。
第二十三条 学校各种收费接受学生、教师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学校收费实行校内审验制度。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每年三月下旬联合对上年收费情况进行检查、审验。
第六章 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各收费部门的领导和具体收费人员要加强法制观念,自觉遵守国家法规制度和财经纪律,同时接受学校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六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做到违纪必究,发现有擅自立项收费、提高收费标准或扩大收费范围、不按规定使用收费票据以及截留、坐支、挪用和私分所收资金等 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制止、限期纠正,并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严禁个人以学校名义或利用学校资产、资源从事未经批准的经营、服务和举办各种类型的培训班等活动。一经发现,追究所属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行政和经济责任。
第二十八条 学校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乱收费行为:
(一)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确定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的;
(二)未使用合法的收费票据,或者私自印刷、转让、转移、代开收费票据,或者不按规定范围使用票据的;
(三)各种收费不上交财务处统一管理而自行列支的;
(四)受托收费未使用委托单位合法票据的;
(五)其他不符合规定的收费行为。
第二十九条 收费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纪检监察、审计部门根据性质确定处理方式。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收费时不开具有关票据的;
(二)收费后不入账或不上缴学校财务处的;
(三)将收费收入私自或在部门领导人的授意下公款私存的。
第三十条 收费人员及各收费部门因票据保管不善造成空白 票据遗失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当事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部门的各类事业性收费、专项收费、代收代缴(付)收费及服务性收费等。独立核算、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校办产业和经营实体,按国家有关经营性收费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1.首都医科大学收费项目立项申请表
2.首都医科大学部门收费登记
首都医科大学票据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我校的收费行为,加强各类收费票据管理,保证学校各项收入的安全、完整,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办法》(财综字〔 1998 〕14 号),以及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财政性票据管理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综〔2005〕933 号)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收费票据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第一条 我校收费票据共分三类:北京市统一收费票据;北京市统一银钱收据;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税务发票)。另外还有首都医科大学内部转帐凭证(以下简称校内转帐凭证)。
第二条 统一收费票据适用于经北京市教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批准并列入《北京市收费许可证》范围的收费项目。
第三条 银钱收据适用于单位内部、单位之间的银钱往来及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收费项目。
第四条 税务发票适用于经学校批准的服务性收费项目。
第五条 校内转帐凭证适用于学校内部部门与部门之间的资金结算。
第六条 收费经办部门严禁使用从帐薄商店购买的收据。
第二章 票据的购买和登记
第七条 统一收费票据、银钱收据由财务处负责收费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收费管理人员)持经批准的《北京市收费许可证》《北京市收费票据购领证》和《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银钱票据购领证》到市财政局综合处购买。
第八条 税务发票由财务处收费管理人员持《税务登记证》、《购领发票卡》到地税税务机关购买。
第九条 用于内部结算的校内转帐凭证由财务处统一印制。
第十条 购回的票据由票据管理会计人员逐册顺序编号,按票据种类分别在登记簿上填写购买记录。(见附件)。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统一收费票据,财务处本身收费使用票据由负责收费的主管会计领取,除财务处以外的收费须经财务处分管处长签批后,到财务处负责收费管理人员处领取,并在票据登记簿上登记,收费结束后,交款同时返还存根。
第十二条 纳入校财务处统一核算的非统一收费项目的各类收费,按规定需使用银钱收据的,由校财务处负责收费的主管会计到收费票据管理人员处领取,并在票据登记簿上进行登记。
第十三条 各二级核算部门(含未独立核算的下属部门)需直接使用收费银钱收据代为收费的,由财务处分管处长审批后,到财务管理人员处领取,并在票据登记簿上进行登记。收费结束需将与开具票据相等的资金上缴财务处。
第十四条 经学校批准可以开展对外服务项目的单位,若业务量较少,可到财务处相关银行出纳柜台处直接开具税务票据;若业务量较大,可向财务处提出购买并安装税控装置的申请,到财务处收费管理人员处领用税务票据并进行登记。
第十五条 校内转帐凭证,可在校园网——财务处部门信息上下载按规定填写应转帐内容,履行签批手续后,到财务处办理转帐。
第三章 票据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收费经办部门收费必须严格执行《首都医科大学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收费项目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填开收费票据。
第十七条 收费人员开具的票据必须要符合本文件第二至五条规定的各种票据的适用范围。
第十八条 票据填写内容必须符合“收费项目立项申请表”上审批后的收费项目名称、收费标准,严禁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改变收费名称和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九条 收费票据在启用前,收费人员应当检查票据是否有缺页、漏页、错印、重号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财务处收费管理人员反映。
第二十条 票据填写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内容完整、字迹清楚、合乎规范、签章齐全。票据(发票)联必须加盖由学校统一刻制的“首都医科大学收费专用章”。任何部门不得以行政公章代替“收费专用章”。
第二十一条 收费人员在开具票据时,如填写错误,应另行填开。错填的票据应加盖“作废”戳记,或书写“作废”字样保存其各联备查,不得涂改、挖补、撕毁。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使用人不得转借、转让、买卖、代开收费票据;不得跳号、单联开具票据;不得拆本使用、擅自毁损票据。
第二十三条 超出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的,学校将责令退还交款人;对无据收款或不使用规定票据收费的,没收非法所得;收入不入财务帐的,视为“小金库”,除没收非法所得外,并按国家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十四条 收费经办部门领用的各类收费票据应妥善保管,注意安全。收费票据如有遗失、被盗、损毁,应立即书面报告校财务处,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第二十五条 票据使用完毕,票据封底要填写票据实收总金额,注明其中作废张数及作废票据号码。
第二十六条 根据票据法规定,票据存根要按会计档案要求妥善保管。保存期为五年,期满销毁时,要报财政部门审批,对销毁情况进行记录,并保留销毁清册。
第四章 票据检查、报表制度
第二十七条 校财务处主管会计使用的票据在使用完毕交回存根时,由财务处收费管理人员进行检查。检查无误后,核销领用记录。
第二十八条 各收费经办部门负责收费的工作人员使用的票据,在票据使用完毕交回存根时,由校财务处相关主管会计负责进行检查,检查无误后,核销领用记录。
第二十九条 财务处定期对税控装置进行检查,核对税控装置的开票金额与账目记录是否一致。
第三十条 校财务处和各二级财务管理部门必须接受由上级主管和有关部门组织的收费检查,及时填报有关报表。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另行规定。
附件:首都医科大学购入、印制、领用票据登记簿
主题词 :财务管理 办法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