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17项目经理部工程价款结算管理(送审稿)
第十七篇 项目经理部工程价款结算管理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目的:为加强项目经理部工程款结算管理,提高工程款结算工作质量和时效,有序进行工程款结算过程中的各项工作,根据建设部2005年发布的《建设工程结算暂行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总公司相关管理规定,结合我局的工程价款结算的实际情况和特点,特制订本结算管理规定。
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对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下属各公司、区域公司的直营项目主合同的工程款结算工作和分包工程款结算工作。联营项目可参照执行。职责:各公司、区域公司应成立预算合同管理部门,由总经济师全面负责管理全公司的预结算和合同工作。各项目经理部可根据具体情况相应成立合同预算管理部门,业务上受公司预算合同管理部门和项目经理部的双重领导。形成全公司范围内一个独立的、自上而下、层次分明、各司其职的预结算管理机构,在组织上形成预结算工作保证体系。项目经理部预算人员的配备,可根据项目部每年完成的产值及工程任务情况均衡考虑配备。项目经理主要职责: 项目经理是项目结算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针对项目的实际情况,在项目商务经理的配合下完成项目施工阶段的工程款结算与管理的策划工作,制订工程价款结算管理计划; 牵头完成对业主的工程款结算工作,并承担公司相应下达的工程款结算的具体考核指标; 对工程价款结算有关的工作给予协调和支持。项目合约商务经理主要职责:
358 1 负责具体完成合同各结算的工程价款的结算工作; 2 及时完成项目各阶段的结算工作; 3 保存完整的项目结算资料; 按照项目进度和合同有关规定,配合公司经营部及时完成撤销保函或更改保函额度工作; 按照本合同有关条款,及时应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变更和索赔事宜; 6 按项目设立结算台帐。工程、技术部:
完成施工图、竣工图、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单、工程洽商记录等所有与工程造价有关的各类资料的收集和整理,保证工程结算资料的准确和完整。物资部:
完成所有与工程造价有关的材料供应(含业主供应材料)资料的收集和整理,保证结算资料的准确和完整。项目财务部:
按财务规定完成结算过程中各种帐务往来记录工作,保证资料的准确和完整。;
第二章 工程价款结算约定与调整 工程价款结算时,应该重视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款结算约定: 1.1 工程价款所包括的工作范围和内容; 1.2 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1.3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1.4 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
359 1.5 时限要求、金额及支付方式; 1.6 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1.7 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合幅度的调整方法; 1.8 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1.9 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1.10 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1.11 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1.12 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当发生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调整的情况时,项目经理部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业主。调整金额应作为追加合同价款,要求业主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必要时,应通过补充协议等方式明确工程价款的调整。协议应形成书面文件。施工过程中,因工程设计变更需要调整工程价款时,项目经理部应按照经业主认可的变更设计文件及时办理工程价款调整手续。并保持相应的记录。
第三章 工程价款结算与管理 1 预付款结算管理
1.1 项目经理部应按照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工程预付款结算,按时收取工程预付款;
1.2 项目经理部应要求业主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支付预付工程款; 1.3 当业主不按约定支付预付工程款时,项目经理部应及时报告公司合约与经营部。经营部应牵头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方发出要求预付的
360 通知,并明确预付期限。业主在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时,经营部可通知项目经理部在通知发出的14天后停止施工,并正式发函要求业主从约定应付之日起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承担违约责任;
1.4 项目经理部协助公司经营部应加强预付款保函的管理工作,预付款保函的额度要根据业主对预付款在工程进度款中的扣减而及时调整; 2 进度款结算管理
2.1 项目经理部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办理工程进度款结算。工程进度款结算可根据合同约定按照以下两种方式进行。2.1.1 按月结算和支付进度款,竣工后清算。2.1.2 分段结算和支付,竣工后清算。2.2 已完工程量的确认
2.2.1 项目经理部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方法和时间,及时向业主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并要求业主在收到报告后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工程量核实。项目经理部应及时组织人员参与工程量核实。
2.2.2 如合同无特殊规定,业主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核实工程量也无明确答复的,则项目经理部应按照已经报送的工程量要求业主支付工程进度款。如业主不予足额付款时,不足部分应考虑计算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
2.3 工程进度款收取时间与金额
2.3.1 项目经理部应按照合同约定和业主确认的工程计量及时向业主提交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并要求业主在收到申请后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支付工程
361 进度款,且进度款支付总额不应低于合同约定。2.4 工程进度款延期支付的处理
2.4.1 如业主收到进度款支付申请后,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予支付或不足额支付时,项目经理部应及时向业主再次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当业主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时,项目经理部应向公司汇报,由经营部牵头与业主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明确延期付款时间和金额以及从工程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或其他处理办法,直至停止施工。
2.4.2 当业主既不能及时付款,又未能达成延期付款协议,经营部应牵头采取其他相应措施,争取及时回收拖欠工程款,并根据合同约定要求业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3 变更及索赔管理 3.1 发生变更的处理
3.1.1 立即识别变更内容和涉及的范围;
3.1.2 评估变更增加的费用、工期和对其它未变更活动的影响;
3.1.3 变更确认后立即向业主提交变更申请和对相关的费用、影响评估报告; 3.1.4 一旦变更得以实施,立即以书面文件的形式进行确认(要求业主办法工程变更令);
3.1.5 调整项目计划和目标,在项目计划中及时反映变更对项目的影响。3.2 变更处理的原则
3.2.1 唯有业主或其指定的授权人签字后才能发布变更指令; 3.2.2 必须以书面形式确认工程变更令;
362 3.2.3 保持清楚、完整、系统的变更文档资料; 3.2.4 要注意工程变更令的及时性; 3.3 索赔工作的步骤: 3.3.1 向业主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 3.3.2 向业主提交索赔证据资料和帐单; 3.3.3 编写索赔报告。3.4 常见的索赔现象
3.4.1 工程合同解除引起的索赔; 3.4.2 不利的自然条件引起的索赔; 3.4.3 加速施工引起的索赔; 3.4.4 工程暂停施工引起的索赔。4 竣工结算管理
4.1 工程竣工结算方式: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 4.2 竣工结算编制与报出程序
4.2.1 工程完工后,项目经理部应及时组织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4.2.2 工程竣工结算报告书和结算资料由项目结算人员负责整理、收集和编制,经项目经理审核,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报出。4.3 竣工结算报送时间与要求
4.3.1 工程竣工结算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递交业主。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必须在工程验收合格后28天内报出。
4.3.2 向业主递交工程结算文件必须根据合同约定递交给业主专门收件人或
363 收件机构,并要求其在回执单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日期。回执单应列明工程名称、工程范围、工程造价等内容。4.4 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依据
4.4.1 原施工图预算及其工程承包合同及报价书;
4.4.2 竣工报告和竣工验收资料;如象基础竣工图和隐蔽资料等。
4.4.3 经设计单位签证后的设计变更通知书、图纸会审记要、施工记录。4.4.4 业主委托监理工程师签证后的工程量清单和索赔报告。4.4.5 预算定额及其有关技术、经济文件。4.5 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内容
4.5.1 工程量增减调整。这是编制工程竣工结算的主要部分,即所谓量差,就是说所完成的实际工程量与施工图预算工程量之间的差额。量差主要表现为:
a)设计变更和漏项。因实际图纸修改和漏项等而产生的工程量增减,该部分可依据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调整。
b)现场工程更改。实际工程中施工方法出现不符、基础超深等均可根据双方签证的现场记录,按照合同或协议的规定进行调整。
c)施工图预算错误。在编制竣工结算前,应结合工程的验收和实际完成工程量情况,对施工图预算中存在的错误予以纠正.4.5.2 价差调整。工程竣工结算可按照地方预算定额或基价表的单价编制,因当地造价部门文件调整发生的人工、计价材料和机械费用的价差均可以在竣工结算时加以调整。未计价材料则可根据合同或协议的规定,按实调整价差。
364 4.5.3 应确保工程竣工结算的准确性与完整性,凡由业主授权的现场代表签字的签证以及双方协商确定的索赔等费用,应全部列入竣工结算中。4.6 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方式
4.6.1 以施工图预算为基础编制的竣工结算。按4.5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内容编制调整预算。
4.6.2 总价包干结算方式编制的竣工结算。这种方式实际上是按照施工图预算加系数包干编制的竣工结算。依据合同规定,尚若未发生包干范围以外的工程增加项目,包干造价就是最终结算造价。若发生包干范围以外的工程增加项目,应按约定计算新增费用。
4.6.3 以房屋建筑面积包干造价为基础编制的竣工结算。这种方式是双方根据施工图和有关技术经济资料经计算确定出每平米造价,在此基础上,按实际完成的平方米数量进行结算。在结算时只需将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奖惩费用和包干范围以外的增加工程项目列入工程竣工结算即可。4.7 竣工结算审查时限
4.7.1 为保证工程结算及时完成,在递交竣工结算书报告后,应及时敦促业主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限完成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4.7.2 如合同对竣工结算审查期限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明确提出审查期限要求,并随同竣工结算报告一起报业主或结算审查机构。4.8 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核
4.8.1 竣工结算编制完毕后应进行审核,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a)核对合同条款。结算方式是否按合同规定进行;结算书的内容是否与工程承包范围一致。套用定额、计费标准、主要材料调差等是否按约定进行。
365 b)审核隐蔽资料和有关签证等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c)审核设计变更通知是否符合手续程序,加盖公章否。
d)根据施工图核实工程量。
e)审核各项费用计算是否准确。主要从费率、计算基础、价差调整、系数计算、计费程序等方面着手进行。
4.8.2 竣工结算审查过程中,项目合约商务经理应与业主或结算审查机构保持沟通,及时进行核对,确保结算如期完成。4.9 竣工结算延期处理
4.9.1 工程竣工结算报告书报出后,项目经理部应及时敦促业主或结算审查机构按期完成工程竣工结算。如到期未能完成结算审查时,应发函敦促并明确结算审查期限。
4.9.2 当到期仍未能完成结算审查且超过规定期限6个月以上时,项目经理部应向公司合约、法律部门报告由公司发律师催告函予以敦促并再次规定审查完成期限。如到期仍未能完成时,法律部应牵头在到期后15日内采取相应的其他措施。4.10 竣工结算争议处理
4.10.1 结算审查过程中,对于双方有争议的,项目经理部部应牵头同业主及时沟通并合理补充相关资料。如双方争议无法协商达成一致,项目合约商务经理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公司合约部门汇报,合约部应牵头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对策。
4.10.2 必要时,可进行甩项结算。对于甩项结算部分,项目经理部和公司合约部应安排专人负责,并采取相应的对策和措施。
366 5 尾款结算管理
5.1 工程结算完成后,合约部应牵头及时按照确认的竣工结算书收取工程尾款。工程保修期到期后应及时与发包方清算。
5.2 工程尾款延期支付处理
5.2.1 如业主在收到企业提交的工程尾款支付申请后,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到期没有支付时,合约部应牵头发出催告函,要求业主在一个月内支付工程尾款,或与业主协商签订延期支付协议。
5.2.2 当业主收到催告函后到期仍未能支付,或按照延期支付协议到期仍未能支付的,合约部应牵头再次发函催告。如到期仍不能支付时,则合约部应会同法律部根据合同约定和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及时收回拖欠工程款。
5.3 工程价款结算资料管理
5.3.1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经理部应有专人负责施工过程和工程结算过程中各类经济技术资料的编制、收集、确认、审查、整理、归档等工作,并确保文件和资料准确、真实、完整。
5.3.2 项目竣工后,项目经理部应将资料移交公司工程部,并指定专人负责整理、归档和保管。第四章
分包工程结算管理 所有分包工程(包括劳务分包)均应在工程开工前签订书面的分包工程合同。与分包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有关的内容,均应在分包工程合同中进行清楚明确的约定。分包工程价款结算在分包合同中一经约定不得随意调整和变更。必须调
367 整和变更时,应按照公司规定的分包合同评审程序进行评审,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并签订补充合同。施工过程中,需要与分包单位办理现场签证时,应公司有关部门现场签证管理办法实行,项目经理审批。与分包单位办理现场签证应按照与业主签证相对应的原则,业主未确认的签证,不得与分包单位办理签证。如业主确认后,对分包签证涉及的总价不能超过业主确认的总价。分包工程结算报告书由分包商负责编制,项目结算人员进行初审,项目经理进行复核后报公司最后审定。应严格按照分包合同、实际完成工程量和工程进度进行分包工程进度结算审查。分包工程结算的最终审定原则上应在与业主结算完成后方可进行。特殊情况下需要提前审定的,不得按照审定价格全额支付分包工程款,必须预留一定比例的分包工程款(质量保证金除外)以防止结算失误。分包工程款支付由分包商负责提交分包付款申请报告,合约编制付款申单,由工程、安全、质保、物资等部门汇签,经项目经理审核签字后报公司审批。应严格按照分包工程结算审查结果和分包合同支付分包工程款; 9 分包工程款支付必须在分包工程结算审查完成后方可办理。禁止先付款,后结算。如采取分包借款的方式支付分包工程款时,应经过相应的批准,并提供担保,且借款手续齐备; 从业主方收取相应工程款后方可支付分包工程款,且支付比例不得高于从发包方收回工程款的比例;
368 11 采取总价包干、分段结算的分包工程,应严格做到付款与工程进度同步; 分包工程款支付必须履行规定的程序并办理相应的财务手续; 13 项目合约与财务部必须建立分包工程款支付台帐,及时掌握分包工程进度、结算进度状况,并与工程款回收情况进行对比,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项目经理部应有专人负责分包工程价款结算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并确保文件和资料准确、真实、完整。考核点: 组织机构是否健全。发生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调整的情况时,项目经理部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业主。调整金额应作为追加合同价款,是否形成书面文件。预付款是否按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收取,按合同约定的方法返还。4 进度款是否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回收。5 变更及索赔是否及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竣工结算是否及时完成结算的编制、报送、审核工作。7 尾款结算是否及时足额回收。8 分包工程结算管理
8.1是否签订分包合同
8.2施工过程中合同变更是否按相关规定执行 8.3发生签证是否按相关规定执行
369 8.4分包结算书项目结算人员是否按合同约定进行全面审核(工程项目、工程量、费率、变更单等)。8.5付款是否按规定执行。8.6是否做到工程进度与支付同步
8.7工程价款结算资料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是否完成,文件和资料是否准确、真实和完整。
370
第二篇:工程价款结算管理办法
工程价款结算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基本建设资金管理,规范工程价款结算工作程序,加强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纪律,明确各部门在合同价款结算支付中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及有关服务委托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二章 工程价款结算支付的依据与方式 第三条 合同价款结算支付管理的依据有:
(1)国家、濮阳市有关工程价款结算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等政策性文件。
(2)合同的约定,包括:结算形式、结算价格的认定、已完工程量的认定、预付款的支付与抵扣、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及支付、违约责任、其他有关工程价款结算的条款等。
第四条 除承包合同外,工程价款结算的其他资料为:
(一)招投标过程中形成的往来函件、承诺书、澄清函、谈判记录等;
(二)经批准实施的施工图设计;
(三)设计变更通知、签证、会议记录、会议备忘等有效文件;
(四)其他与工程量及合同价款相关的文件和资料。第五条 工程价款支付的方式:
(一)工程进度款按合同约定支付,竣工后清算。
(二)工程支付一律采用银行支票转账或汇兑支付,不支付现金。
(三)工程价款支付到合同约定的户名及账号,如收款单位要求改变收款户名、账号,必须出具盖有其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的书面证明。
第三章 工程价款支付的程序
第六条 工程价款支付的一般程序:
(一)承包人申报:由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将支付申请并附本次结算工程量证明材料报项目监理工程师审核;
(二)监理人审核:按照监理规划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依据合同约定,对本期完成的合格工程量及其价款进行审核;
(三)工程部复核;
(四)财务融资部复核;
(五)濮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相关部门审核。第七条 施工单位结算申请必须包括已完工程的工程量 请单和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及工程完成情况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核。审核主要内容为:本期预拔付的工程量是否属实,单价、形象进度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已完工程量是否遗留质量问题,预拔付工程款是否属实等。
第九条
财务融资部负责审核累计结算工程款、预付工 程款的扣回数、质量保证金累计数是否与账面一致,本期支付计算是否正确。若无问题,办理工程价款支付手续。
第四章 工程预付款
第十条 工程预付款应在工程合同签定后,施工单位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并提交了经我公司财务认可的银行保函或履约保证金后支付;如没有,双方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一条 工程预付款经财务处按合同进行明细核算,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工程预付款按照规定予以支付。
第十二条 对未批准开工的项目,不支付工程预付款。工程预付款专用于本工程。
第五章 工程进度款支付
第十三条 工程进度款支付中应反映下列主要指标:
(一)累计已完成合同价款;
(二)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合同价款;
(三)本周期合计完成的合同价款: 1.本周期已完成单价项目的金额; 2.本周期应支付的总价项目的金额; 3.本周期已完成的计日工价款; 4.本周期应支付的安全文明施工费; 5.本周期应增加的金额。
(四)本周期合计应扣减的金额: 1.本周期应扣回的预付款; 2.本周期应扣减的金额。
(五)本周期实际应支付的合同价款。第十四条 工程进度款支付手续
(一)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定期向监理单位提交“付款申请”及工程量清单报监理单位审核。
(二)监理单位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付款申请”等资料后,对施工单位申报的已完工程量进行计量、计价及工程质量合格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审核完成后将相关资料报我公司工程部审核,并完成相关审批手续,然后报财务处办理支付手续。
(三)施工单位在办理工程进度款结算时,要开具正式发票。
(四)财务部门定期将支付情况及时向工程部相关人员反馈和核对,确保工程进度款支付的准确性、连续性。
第六章 工程变更价款调整与结算
第十五条 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承包人按照经发包人认可的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施工,其中,政府投资项目重大 变更,需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施工。
第十六条
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一)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二)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三)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对方确认后执行。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第七章 暂停结算
第十七条 在施工过程中,因某一方为履行合同条款而发生争执或经济纠纷,或因意见分歧一时难以协商一致时,应及
时向双方主管部门反映,或申请仲裁机关仲裁,在此期间暂停办理工程价款支付手续。
第八章 竣工结算
第十八条 最后一次价款结算为竣工结算,竣工结算前须完成相应的清理。
竣工结算清理的主要内容:
(一)预付款是否扣完;
(二)质量保证金是否按合同约定比例扣留;
(三)合同执行过程中遗留问题的处理是否达成一致意见;
(四)合同规定的档案资料是否移交完整。
第十九条 竣工结算原则: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合同的有关约定,做到清楚明了、资料齐全、手续完备、数据准确真实。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在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后,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审核,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并按进度付款程序报我公司审核。
第九章 索赔价款结算
第二十一条 合同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受损方按合同约定提出索赔。
第十章 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二条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5%的质量保证金,待合同约定的工程保修期期满后清算,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证金内扣除。
第十一章 工程结算支付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监理要严格执行监理规划及其实施细则,不得提前结算,不得高估冒算,并应妥善保管好计量、签证的原始记录。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不得用现金结算合同价款。
第二十五条 承包人应主动接受并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对其所结算合同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的延伸审计、监督检查或稽查。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工程部负责解释。
第三篇: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
时间:2011-11-26 来源:110fs.com 点击次数:947 字体[大 中 小] 防水热线:400-680-6922
嘉程防水讯: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4369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建设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订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十月二十日
附件: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均适用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章 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
第六条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发、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第七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三)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四)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五)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六)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八)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九)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第八条 发、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选用下列一种约定方式:
(一)固定总价。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二)固定单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三)可调价格。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
3、经批准的设计变更;
4、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增加;
5、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第九条 承包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调整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将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当合同规定的调整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况发生后,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发包人,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发包人可以根据有关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和调整的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第十条 工程设计变更价款调整
(一)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承包人按照经发包人认可的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施工,其中,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变更,需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施工。
(二)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对方确认后执行。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三)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如承包人未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则发包人可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额。重大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变更报告和确认的时限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一方,应在收到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内,对方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时,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确认增(减)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第三章 工程价款结算
第十一条 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
(三)建设项目的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
(四)其他可依据的材料。
第十二条 工程预付款结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工程计划逐年预付。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
(二)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承担违约责任。
(三)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四)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
第十三条 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工程进度款结算方式
1、按月结算与支付。即实行按月支付进度款,竣工后清算的办法。合同工期在两个以上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结算。
2、分段结算与支付。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具体划分在合同中明确。
(二)工程量计算
1、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发包人接到报告后14天内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核实前1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提供条件并派人参加核实,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核实,以发包人核实的工程量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发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核实,核实结果无效。
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告后14天内未核实完工程量,从第15天起,承包人报告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双方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
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三)工程进度款支付
1、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14天内,发包人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2、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工程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
3、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工程完工后,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一)工程竣工结算方式
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
(二)工程竣工结算编审
1、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审查;实行总承包的工程,由具体承包人编制,在总包人审查的基础上,发包人审查。
2、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由总(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可直接进行审查,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经发、承包人签字盖章后有效。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项目竣工结算编制工作,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并且提不出正当理由延期的,责任自负。
(三)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
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按以下规定时限进行核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第四篇:湖北省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实施办法)(推荐)
湖北省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实施办法
湖北省建设厅文件
鄂建[2006]5号
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
价款结算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建委(建设局):
为维护我省建设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行为,根据财政部、建设部下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了《湖北省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与《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湖北省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实施办法》
二00六年一月十一日
湖北省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认真贯彻实施《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政部、建设部财建[2004]369号)(以下简称《结算暂行办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均应执行《结算暂行办法》和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建设工程合同价款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算书,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第五条 发、承包人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后七日内,由承包人将工程施工合同提交县级以上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管理机构备案。办理备案时,应提交工程施工合同、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中标人的商务标及中标价的电子数据等资料。
第六条 发、承包人在施工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事项,应按照《结算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事项进行约定,合同条款中未约定、约定不全或约定不明的,各管理机构应督促发、承包人补充完善。
第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款等规定,不予备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无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四、未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约定订立合同价款的;
五、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第八条 发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可向人民法院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三、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
第九条 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发包人可向人民法院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一、拒绝发包人的变更通知;
二、施工质量不能满足设计和施工规范要求的。
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发包人不予支付工程价款;
三、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十一条 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宜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如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施工工期在6个月以内;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
三、工程量不大且能精确计算。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双方认可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无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依照约定办理。
第十三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中对有关工程价款的索赔事项进行约定。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受损方按合同约定提出索赔,索赔金额按合同约定支付。
第十四条 发、承包双方应及时报告索赔事件,根据招标文件及合同要求中有关规定提出索赔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包含索赔项目(分部分项名称)、索赔事件及依据、事件发生起算日期和估算损失等相关内容。
第十五条 发、承包双方应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合同未约定期限的,按照《结算暂行办法》规定的期限办理,其结算资料应报当地造价管理部门备案。否则,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
报送的结算资料应包括下列文件:
1、竣工图纸;
2、施工合同、补充协议;
3、招标文件及投标、中标书;
4、设计变更、图纸答疑、隐蔽工程验收单、施工组织设计等文件;
5、工程量计算式及钢筋翻样表;
6、竣工结算及编制说明;
7、主要人工、材料、机械设备用量及价格表;
8、其他工程价款结算附件。第十六条 竣工结算审查必须以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依据。否则,结算审查结论无效。
第十七条 竣工结算审查委托给中介咨询单位审查的,咨询单位的审查初步成果应书面征求发、承包双方的意见;发、承包各方在收到咨询单位审查初步成果征求意见书后15日内,应做出同意或修改的意见并通知咨询单位。逾期无反馈意见的,视为已经确认。对审查报告有异议的,可申请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竣工结算审查完成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支付工程款。发包单位不得以工程审计或其他理由拖延付款。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在取得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价款后,应优先支付农民工、劳务分包单位的工资和劳务工程款。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二十条 欠付工程价款的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使用的,以交付使用之日为准;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以《结算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后审查完成之日为准;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使用,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以当事人起诉或仲裁之日为准。
第二十一条 各地造价管理部门应根据《结算暂行办法》和本实施办法对合同价款、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结算价款进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工程价款支付情况、结算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发、承包人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工程价款结算。
第二十二条 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的当事人,发现工程价款结算活动中有不符合《结算暂行办法》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有权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或者投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及时核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查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违反《结算暂行办法》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当事人,应将其违规行为及时记入信用档案,作为重点监督对象,并在相关媒体上公示。情节严重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查处。第二十四条 承担有关工程结算业务的工程造价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的执业或从业资格,其出具的办理拨付工程价款和工程结算的文件,应加盖执业或从业专用印章。
第二十五条 合同文本内容如与《结算暂行办法》和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结算暂行办法》和本实施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五篇:讲义及精练37:工程价款结算
第四节 工程价款结算 考纲要求
1.了解合同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法。2.掌握工程结算的编制与审查。
考点汇总
一、建筑安装工程价款结算
(一)工程价款结算的意义
I)工程价款结算是反映工程进度的主要指标;2)工程价款结算是加速资金周转的重要环节。
(二)工程预付款结算
1.预付款的数额和拨付时间: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工程计划逐年预付。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业主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
2.预付款的拨付及违约责任:业主不按约定预付,承包商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l0天内向业主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业主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商可在发出通知l4天后停止施工,业主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商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承担违约责任。
3.预付款的扣回: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三)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
1.工程进度款结算方式:1)按月结算与支付;2)分段结算与支付。
2.工程量计算。
(1)承包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监理(业主)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监理(业主)接到报告后14天内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核实前l天通知承包商,承包商应提供条件并派人参加核实,承包商收到通知后不参加核实,以监理(业主)’核实的工程量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监理(业主)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商,致使承包商未能参加核实,核实结果无效。
(2)监理(业主)收到承包商报告后l4天内未核实已完工程量,从第l5天起,承包商报告中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双方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
(3)对承包商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因承包商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监理(业主)不予计量。
3.工程进度款支付。
(1)根据确定的工程量计量结果,承包商向监理(业主)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14天内,监理(业主)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商支付工程进度款。按约定时间业主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2)确认增(减)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3)监理(业主)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商应及时向业主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监理(业主)收到承包商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商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商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工程量计量结果确认后第l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
(4)业主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商可停止施工,由业主承担违约责任。
(四)竣工结算
1.竣工结算的方式:有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三种。
2.竣工结算编审。(1)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商编制,监理(业主)审查;实行总承包的工程,由具体的承包商编制,在总承包商审查的基础上,监理(业主)审查。
(2)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由总承包商编制,监理(业主)可直接进行审查,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查。
3.竣工结算报告的递交时限要求及违约责任:竣工结算报告的递交时限,合同专用条款中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按价款结算办法的规定。
4.竣工结算报告的审查时限要求及违约责任:竣工结算报告的审查时限,合同专用条款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按价款结弊办法的规定。
5.竣工结算价款的支付及违约责任: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承包商向业主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业主应在收到申请后l5天内支付结算款,到期没有支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承包商可以催告业主支付结算款,如达成延期支付协议,业主应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
6.竣工结算编制的依据:编制竣工结算除应具备全套竣工图纸、材料价格或材料、设备购物凭证、取费标准以及有关计价规定外,还应具备以下资料:①工程合同的有关条款;②施工图预算书或工程量清单报价书;③设计变更通知单;④承包商提出,由业主和设计单位会签的施工技术问题核定单;⑤工程现场签证单;⑥材料代用核定单;⑦材料价格变更文件;⑧经双方协商同意并办理了签证的应列人工程结算的其他事项(如索赔)。
7.竣工结算的编制方法:是在工程进度款结算的基础上,根据所收集的各种设计变更资料和修改图纸,以及现场签证、工程量核定单、索赔等资料进行合同价款的增、减调整计算,最后汇总为竣工结算造价。
8.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核:一般从以下几方面人手:①核对合同条款。②落实设计变更签证。③按图核实工程数量。④严格按合同约定计价。⑤注意各项费用计取。⑥防止各种计算误差。
(五)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预留
按照有关合同约定保留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项目保修期满后拨付。
二、设备、工器具和材料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一)国内设备、工器具和材料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1.国内设备、工器具价款的支付与结算。2.国内材料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二)进口设备、工器具和材料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1.标准机械设备的结算。
2.专制机械设备的结算。
3.利用出口信贷方式支付进口设备、工器具和材料价款。习题精选
一、单项选择题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业主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天内预付工程款。A.10 B.15 C.7
D. 14
2.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按合同金额的()比例区间预付。
A.5%-25% B.10%-25% C.5%-30%
D.10%-30%
3.业主应该在合同约定的时间拨付约定金额的预付款。如果业主不按约定预付,承包 商向业主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的()天内发出。
A.7 B.10 C.14
D.28
4.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业主给承包商预付工程款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
A.半个月内
B.1个月内
C.1个半月内
D.2个月内
5.业主不按约定预付,承包商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按时向业主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业主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商可在发出通知()天后停止实施,业主承担违约责任。
A.7 B.10 C.14 D.28
6.在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中,承包商提交的已完工程量而监理不予计量的是()。
A.因业主提出的设计变更而增加的工程量
B.因承包商原因造成工程返工的工程量
C.因延期开工造成施工机械台班数量增加
D.因地质原因需要加固处理增加的工程量
7.合同双方应该在合同专用条款第26条中选定两种结算方式中的一种,作为进度款的结算方式。两种结算方式是按月结算与支付和()。
A.按季结算与支付
B.按年结算与支付
C.分段结算与支付
D.目标结算与支付
8.承包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监理(业主)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监理(业主)接到报告后()天内核实已完工程量,如未及时核实完,则承包商报告中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双方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
A.7 B.10 C.14
D.28 9.在工程进度款结算过程中,除了对承包商超出设计图纸范围而增加的工程量,监理不予计量之外,还包括()。
A.因发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
B.因承包商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
C.因不可抗力造成返工的工程量
D.因不利施工条件造成返工的工程量 10.根据监理(业主)确认的工程量计量结果,承包商向监理(业主)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监理(业主)应在()天内向承包商支付工程进度款。
A.7 B. 10 C.14
D.28
11.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
A.按实际计量
B.按图纸计量
C.不予计量 D.双方协商计量
12.根据监理(业主)确认的工程量计量结果,承包商向监理(业主)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监理(业主)应在规定时间内按工程价款的()向承包商支付工程进度款。
A.30%~60%
B.60%~90%
C.10%~90%
D.30%~90%
13.监理(业主)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商应及时向业主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监理(业主)收到承包商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商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商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工程量计量结果确认后第()天起计算应付款的利息。
A.14 B.28 C.15 D.30 14.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规定,在竣工结算编审过程中,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人是()。
A.业主
B.承包商
C.总承包商
D.监理咨询机构
15.竣工结算的方式不包括()。
A.单位工程竣工结算
B.单项工程竣工结算 C.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
D.分部分项工程竣工结算
16.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由()编制。
A.业主
B.承包商
C.总承包商
D.监理咨询机构
17.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商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业主递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和()。
A.竣工验收资料 B.造价对比资料
c.工程竣工图
D.竣工结算报告
18.若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审查时限为45天,则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报告的金额应该为()。A.500万元以下
B.500万~2000万元
C.2000万~5000万元
D.5000万元以上
19.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确认后l5天内汇总,送业主后()天内审查完成。
A.20 B.45 C.60
D.30
20.当某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为l500万元时,审查时限应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天。
A.20 B.30 C.45 D.60 21.编制竣工结算除应具备全套竣工图纸、材料价格或材料、设备购物凭证、取费标准以及有关计价规定外,还应具备的资料有()。
A.工程量清单报价书和设计变更通知单等
B.施工预算书和材料价格变更文件等
C.材料限额领料单
D.工程现场会议纪要
22.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承包商向业主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业主应在收到申请后()天内支付结算款,到期没有支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A.14 B.28 C.15
D.30 23.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核,除了核对合同条款、严格按合同约定计价、注意各项费用计 取、防止各种计算误差之外,还包括()。
A.落实合同价款调整数额和按图计算工程造价 B.落实工程索赔价款和按图核实工程造价
C.落实设计变更签证和按图核实工程数量
D.落实工程价款签证和按图计算工程数量
24.某独立土方工程,招标文件估计工程量为100万m3,合同约定:工程款按月支付并同时在该款项中扣留5%的工程预付款;土方工程为全费用单价,每立方米10元,当实际工程量超过估计工程量10%时,超过部分调整单价,每立方米为9元。某月施工单位完成土方工程量25万m3,截至该月累计完成的工程量为120万m3,则该月应结工程款为()万元。
A.240 B.237.5 C.228 D.236.6
25.某分项工程发包方提供的估计工程量1500m3,合同中规定单价l6元/m3,实际工程量超过估计工程量10%时,调整单价,单价调为15元/m3,实际经过业主计量确认的工程量为1800m3,则该分项工程结算款为()元。
A.28650 B.27000 C.28800 D.28500
26.如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致使施工无法 进行,则()。
A.乙方仍应设法继续施工
B.乙方如停止施工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c.乙方可停止施工,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D.乙方可停止施工,由双方共同承担责任
27.标准机械设备的结算,大都使用国际贸易广泛使用的()。
A.不可撤销的信用证
B.可撤销的信用证
C.不可撤销的商业保函
D.可撤销的商业保函
28.将产品赊销给买方,规定买方在一定时期内延期或分期付款,卖方通过向本国银行申请出口信贷,来填补占用的资金。这种支付进口设备、工器具和材料价款的结算方式是()。
A.卖方信贷
B.买方信贷
C.商业发票
D.商业汇票
二、多项选择题
1.关于工程预付款结算,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工程预付款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60%
B.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工程计划逐年预付
C.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
D.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E.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业主不得预付工程款
2.合同示范文本专用条款中供选择的进度款的结算方式有()。
A.按月结算与支付 B.分段结算与支付 C.按季结算与支付
D.按形象进度结算与支付
3.竣工结算的方式有()。
A.单位工程竣工结算
B.单项工程竣工结算
C.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 D.分项工程竣工结算
E.分部工程竣工结算
4.工程价款结算对于建筑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均具有重要的意义,其主要作用有()。A.是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的先决条件
B.是加速资金周转的重要环节
c.是施工单位确定工程实际建设投资数额,编制竣工决算的主要依据
D.是施工单位内部进行成本核算,确定工程实际成本的重要依据
E.是反映工程进度的主要指标
5.竣工结算编制的依据包括()。
A.全套竣工图纸
B.材料价格或材料、设备购物凭证
C.双方共同签署的工程合同有关条款
D.业主提出的设计变更通知单
E.承包商单方面提出的索赔报告
6.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核一般从以下()人手。
A.核对合同条款
B.落实设计变更签证
C.按图核实工程数量
D.严格按决算约定计价
E.注意各项费用计取
7.专制机械设备的结算一般分为()阶段。
A.预付款
B.阶段付款
C.最终付款
D.进度付款
E.竣工付款
8.对进口设备、工器具和材料价款的支付,我国还经常利用出口信贷的形式。出口信贷根据借款的对象分为()。
A.卖方信贷
B.买方信贷
C.商业发票
D.商业信用 E.商业汇票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C 2.D 3.B 4.B 5.C 6.B 7.C 8.C 9.B l0.C 11.C l2.B l3.C l4.B l5.D l6.C 17.D l8.C l9.D 20.B 21.A 22.C 23.C 24.C 25.A
26.C 27.A 28.A
二、多项选择题 1.B、C、D、E 2.A、B 3.A、B、C 4.B、E
5.A、B、C、D 6.A、B、C、E 7.A、B、C 8.A、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