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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收购加工企业
编辑:落花时节 识别码:20-441717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5-01 09:35:26 来源:网络

第一篇: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收购加工企业

【发布单位】82902

【发布文号】新政办[2001]151号 【发布日期】2001-10-09 【生效日期】2001-10-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

自治区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新政办〔2001〕15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1)65号)

二00一年十月九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加强棉花市场监督管理,规范质量行为,维护棉花正常流通秩序,根据《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国办发〔2001〕6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第二条 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范围内,从事棉花收购、加工活动,进行棉花收购、加工资格认定和对棉花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棉花收购加工”中的“棉花”是指进入流通领域的籽棉,“棉花经营”中的“棉花”是指进入流通领域的皮棉,不包括废棉、落棉、回收棉及短绒。

第四条 第四条 从事棉花收购、加工的企业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依法成立的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不包括棉农(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家庭农场。

第五条 第五条 取得棉花收购资格认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固定的收购场所。收购场所即收购点,收购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收购点以县为单位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地、州、市工商局设制《棉花收购点审批表》,对收购点进行统一规范管理;

2.收购点的场地面积要达到500平米以上,具有棉花分级堆放的足够场地和防水防潮设施,能保证收购的棉花不进入杂物;

3.收购点设立需办理营业执照,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其上级法人承担。

(二)具有100万元以上的收购资金。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棉花质量检验环境条件、仪器设备、仓储和消防设施。具体包括:

1.具备符合技术要求的检验场所(包括分级室、试轧室、留样室等);

2.棉花检验仪器设备和计量器具的配备应符合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并经自治区纤维计量站检定或测试合格(包括原棉水分电测器、杂质分析机、马克隆仪、光电长度仪、衣分试轧机、纤维尺、衣分秤、链条天平、电子秤或机械秤等);

3.具备满足棉花分级堆放所需的仓储条件;

4.公安部门出具的消防法律文书;

5.国家、自治区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具有健全的质量保证制度,从事棉花品质检验的人员须经劳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持证上岗;

(五)当年品级实物标准的配备数量、质量应符合自治区的相关规定;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第六条 取得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与棉花加工规模相适应、并防潮防水的籽棉、皮棉堆放场所。

(二)符合国家规定的棉花质量检验环境条件、仪器设备、仓储和消防设施。具体包括:

1.具备符合技术要求的检验场所(包括分级室、试轧室、留样室等);

2.棉花检验仪器设备和计量器具的配备应符合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并经自治区纤维计量站检定或测试合格(包括原棉水分电测器、杂质分析机、马克隆仪、光电长度仪、衣分试轧机、纤维尺、衣分秤、链条天平、电子秤或机械秤等);

3.具备满足棉花分级堆放所需的仓储条件;

4.当年品级实物标准的配备数量、质量应符合自治区的相关规定;

5.公安部门出具的消防法律文书;

6.国家、自治区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在生产线上使用的主机设备、配套设备、生产工艺和主要技术要求及企业质量保证体系,要符合CB/T18353-2001《棉花加工企业基本技术条件》的有关规定。

(四)具有健全的质量保证制度,从事棉花品质检验的人员须经劳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持证上岗;

(五)当年品级实物标准的配备数量、质量应符合自治区的相关规定;

(六)符合所在地棉花加工企业合理规划布局要求;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第七条 新建棉花加工厂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现有棉花加工厂需要扩大加工规模或更新设备的,按新建轧花厂申报程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兵团)审批。

第八条 第八条 具备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企业,填报《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审批表》,由企业所在地纤维检验机构进行质量保证能力审查认定,公安消防部门出具消防法律文书,企业注册地工商局初审后逐级上报,自治区工商局会同自治区计委、经贸委会审,符合条件的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后由自治区工商局颁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布认证企业名单。棉花收购或加工企业经营主体发生变更,仍需从事棉花收购或加工的,须重新进行资格认定申报。

《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审批表》由自治区工商局统一格式,各地工商局承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证书》由自治区工商局统一印制、颁发。

第九条 第九条 取得资格认定的棉花收购、加工企业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证书》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凭营业执照从事棉花收购、加工。

第十条 第十条 为保证棉花原种良种纯度和质量,地方、兵团农业部门良种繁育场只能收购种子良繁区内的棉花,不得对外收购籽棉;其它企业也不得收购良繁区内的籽棉。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已经取得资格认定收购本场、本系统自产籽棉的国有农场、兵团团场、纺织企业、监狱系统轧花厂,不需要重新进行资格认定,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的可跨区域收购籽棉。

轧花厂实行“一厂一证”管理。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已经取得资格认定的轧花厂,不需要重新进行资格认定,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的可对外收购籽棉。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企业从事皮棉经营业务,可直接向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系统具备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企业的资格认定参照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由兵团进行认定。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区外企业到我区从事棉花收购、加工,必须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经自治区工商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资格认定,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在我区从事棉花收购、加工。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棉花收购、加工企业在登记的经营场所可自主收购、加工棉花,也可接受他人委托,代为收购、加工棉花。其中,受委托方必须具备棉花收购、加工资格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委托方必须具备棉花收购、加工资格。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取得棉花收购、加工资格的企业可以跨地区交叉收购籽棉。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取得资格认定的企业以挂靠、租赁、承包等方式为未取得资格认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从事棉花收购、加工提供便利的,比照国务院《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能加强对棉花收购、加工企业的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企业,由自治区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审,由自治区工商局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兵团)取消其棉花收购、加工资格。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非法从事棉花收购、加工活动的,依照国务院《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二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

【发布单位】803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1-08-17 【生效日期】2001-08-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河北省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河北省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八月十七日

河北省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加强棉花收购加工管理,保护棉花资源,维护棉花正常流通秩序,根据国家《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棉花收购或加工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资格认定。

第二章 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条件

第三条 第三条 取得棉花收购资格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相对固定的收购场所;

(二)棉花收购企业自有资金不少于20万元;

(三)收购企业必须具备籽棉试轧室、分级室和皮棉小样储藏室,配备符合质量要求的设备设施;

(四)籽棉仓库(棚)或露天货位面积不小于500平方米,生活区、棉花交售区和棉花存放区应当分开;

(五)具有消防部门规定的消防设施;

(六)有经国家赋予资格的部门考核合格的专职棉花品质检验人员2至3人;

(七)备有当年棉花国家标准一套,包括文字标准和实物标准;

(八)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第四条 取得棉花加工资格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棉花加工规模相适应的场所,占地面积在6500平方米以上;

(二)在生产线上使用的主机设备、配套设备、生产工艺和主要技术要求及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棉花加工设备必须是皮辊长度在1000毫米以上(含1000毫米)的皮辊机、80片以上(含80片)锯齿轧花机和压力吨位200吨以上(含200吨)的打包机;

(三)企业必须同时具有1台以上(含1台)的轧花设备(皮辊机或锯齿轧花机)和1台以上(含1台)的打包机;

(四)具有籽棉仓库(或露天货位)、成品库和辅助材料库,保证分等级、分长度存放;

(五)有符合规定要求的棉花检验室,并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检测器具,执行棉花加工操作规程,严格执行进场、复磅、复验制度,主要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持有上岗证;

(六)具有消防部门的消防设施;

(七)有经国家赋予资格的部门考核合格的专职棉花品质检验人员2至3人;

(八)备有当年棉花国家标准一套,包括文字标准和实物标准;

(九)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棉花收购加工资格申报、认定

第五条 第五条 各设区市计划、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地符合棉花收购加工资格企业的初审、上报工作。

(一)拟申请棉花收购、加工资格企业,应向登记注册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专业纤维检验机构、计划部门提出申请,据实填报《河北省棉花收购、加工资格认定申报表》(一式四份)。资格初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对初审合格的企业,由各设区市计委统一上报省计委。

(三)省外已取得棉花收购、加工资格认定的企业,在冀设立法人、非法人棉花收购、加工企业,应当向省计划、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取得资格认定并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棉花收购、加工。

第六条 第六条 省计委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对上报企业进行复审。

第七条 第七条 对复审合格的企业,由省计委、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向社会公布,并颁发由省计委印制的棉花收购、加工资格认定书。

第八条 第八条 取得资格认定书的棉花收购、加工企业凭资格认定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棉花收购、加工。

第九条 第九条 棉花收购、加工资格认定随申请随办理,不收取费用。资格认定书有效期1年。

第十条 第十条 棉花收购企业可以设立收购点进行收购,对收购点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棉花收购企业设立的收购点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收购企业的名称,持有当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备案手续、收购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加盖登记机关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具备棉花收购质量保证能力。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对未经资格认定或违反有关规定收购、加工棉花的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监督部门按职能分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处罚。

第四章 棉花收购加工资格变更和终止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棉花收购或加工企业发生变更,仍需从事棉花收购或加工的,应重新进行资格认定申报。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省计委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对棉花收购加工企业定期不定期进行抽查,对抽查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棉花收购加工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棉花收购加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棉花收购加工资格:

(一)经营主体破产的;

(二)经营主体被兼并或发生变更,兼并后或变更后的经营主体不再从事棉花收购和加工的;

(三)经营范围变更,变更后的经营范围无棉花收购加工业务的;

(四)以不真实方法取得棉花收购加工资格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三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

【发布单位】81102

【发布文号】浙政办发[2001]60号 【发布日期】2001-09-17 【生效日期】2001-09-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棉花收购

加工企业资格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1〕60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适应棉花流通体制的改革,维护棉花市场的正常秩序,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九月十七日

浙江省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第一条 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为搞好棉花收购、加工企业的资格认定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第二条 棉花收购、加工企业的资格认定,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凡国内各类企业具备棉花收购、加工条件的,均可申报棉花收购、加工的资格认定。

第三条 第三条 棉花收购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固定的收购场所;

(二)必要的棉花收购资金;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棉花质量检验环境条件、仪器设备、仓储和消防设施;

(四)经国家赋予资格的有关部门考核合格的专职棉花品质检验人员2人以上;

(五)当年棉花品级实物标准;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第四条 棉花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与棉花加工规模相适应的场所;

(二)符合国家规定的棉花质量检验环境条件、仪器设备、仓储和消防设施;

(三)在生产线上使用的主机设备、配套设备、生产工艺和主要技术要求及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符合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四)经国家赋予资格的有关部门考核合格的专职棉花品质检验人员1人以上;

(五)当年棉花品级实物标准;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第五条 棉花收购、加工企业的资质条件,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审核,包括:本细则第三条第(三)、(四)、(五)款,和第四条第(二)、(三)、(四)、(五)款。棉花收购、加工企业的其他条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核。

第六条 第六条 企业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向所在地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并填写《棉花收购加工资格认定申报表》,凭有关材料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报资格认定,经审核合格者,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浙江省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证书》,企业凭资格证书向所在地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包括现场考核),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申报材料齐全的企业,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第七条 第七条 棉花收购或加工企业的资格证书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办理资格证书变更。

第八条 第八条 资格认定部门每两年对棉花收购、加工企业的必备条件进行复查。对复查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棉花收购、加工资格。

第九条 第九条 未经资格认定和登记注册的企业和个人,不得从事棉花收购、加工;擅自从事棉花收购、加工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条 第十条 资格认定单位办理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资质审核不收费。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本细则实施前已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资格认定的棉花收购、加工企业,其棉花收购加工资格证书继续有效。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四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实施细则

【发布单位】81902

【发布文号】粤府办[2001]127号 【发布日期】2001-12-31 【生效日期】2001-12-3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棉花收购加工

企业资格认定实施细则

(暂行)的通知

(粤府办〔2001〕127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省经贸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广东省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条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1〕65号),特制定广东省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实施细则。

第二条 第二条 本细则所述棉花收购和加工企业,指我省在棉产区联营、设点、委托收购和加工棉花的企业。

第三条 第三条 资格认定的范围。凡在广东省境内注册,从事棉花收购、加工的企业,均需按本办法进行资格认定。本细则颁布前经省政府批准的已具有棉花经营权的企业若要从事棉花收购、加工业务,也需进行资格认定。

第四条 第四条 棉花收购企业基本条件:

(一)棉花收购企业必须在产棉区具备棉花收购站。收购站可以采取联营和合作等形式。

(二)棉花收购企业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自有流动资金50万元以上。

(三)收购站的基本条件: 1.场地设置。棉花收购站外场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露天货场不少于1000平方米,棉花仓库或仓棚不少于200平方米。办公区与收购场地要严格分开。具有符合国家棉花标准规定的试衣室、分级室和小样贮藏室等。

2.仪器及实物配备。至少应配备当年棉花品级实物标准1套、原棉水份测定仪1台、衣分试轧机2台,籽棉水份测湿仪2台,以及磅秤、衣分秤等。检测设备、仪器应经计量检定合格。

3.质量检验人员配备。收购站必须配备经国家劳动、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考核合格的专职棉花品质检验人员2人以上,并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棉花质量检验环境条件。

4.消防安全要求。配备相应的安全消防设备,安全消防条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

第五条 第五条 棉花加工企业基本条件:

(一)场地要求。棉花加工厂生产区占地面积在15亩以上,厂内办公区、加工区要严格分开。

(二)主要机械设备的配备。清花车间应配备清花机1台,生产车间应配有轧花加工用的80片以上锯齿轧花机1台以上,打包车间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动力双箱或液压双箱打包机等;试验室配备棉花品级实物标准及衣分试轧机、衣分秤、原棉水份测定仪、磅秤、棉纤维强力仪、棉纤维长度仪、成熟度测定仪、马克隆值测定仪、烘箱、原棉杂质分析机等;加工生产棉短绒的轧花厂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锯齿剥绒机及棉短绒标准,棉短绒化验室仪器等。质量检测设备和加工设备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有关机构检定合格。

(三)专业技术人员配备。配备棉花加工专业技术人员2人以上,经国家劳动、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考核合格的专职棉花品质检验人员2人以上,并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棉花质量检验环境条件。

(四)消防安全要求。配置有消防蓄水池或水塔,同时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机、太平桶、沙箱及避雷等消防设施,消防安全工作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

(五)其它要求。棉花加工厂须有完整的生产、质量、技术、设备、物资、劳动、安全、财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第六条 第六条 资格认定申报材料。申请从事棉花收购、加工业务的企业,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企业填写的《广东省棉花收购、加工企业申请表》。

(二)申请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证明棉花质量检验人员资格的有关证书以及棉花加工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等复印件;经市以上专业检测机构审核的棉花检测仪器设备和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核的棉花加工机械设备证明材料。

(四)符合要求的场地设置有关证明材料。

(五)县级以上公安消防部门等安全消防条件验收合格证明。

第七条 第七条 资格审查和认定程序。

(一)企业向所在地工商部门提出申请,由当地工商部门会同质监部门根据企业递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上报省工商部门,由省工商部门会同省质监部门进行核查。

(二)对核查合格的,由省工商局报省经贸委。省经贸委会同省计委、工商局和质监局进行审查和认定。

(三)经审查认定的,由省工商局发放棉花收购或加工资格认定证书,并向社会发布公告。资格认定证书由省工商局统一制定式样。资格认定证书实行年检制度,由省工商局负责执行。年检不合格的,由省工商局提出,经原审查认定机构批准后取消其棉花收购、加工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凡经省审查认定的棉花收购、加工企业,应在资格认定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到当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未经认定、登记注册的任何企业及个人,一律不得从事棉花收购、加工业务,违者由工商部门依法处理。

第八条 第八条 其它

(一)资格认定不收费。制证费和公示费的收取按《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执行。

(二)本实施细则由省经贸委、工商局和质监局共同解释。

附件:广东省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申请表

附件 广东省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申请表

┌───────┬──────────┬────────┬──────┐

│企业名称 │ │法人代表 │ │ ├───────┼──────────┼────────┼──────┤

│地址 │ │电话 │ │ ├───────┼──────────┼────────┼──────┤

│企业性质 │ │隶属单位 │ │ ├───────┼──────────┼────────┼──────┤

│注册资金 │ │营业执照号码 │ │ ├───────┼──────────┴────────┴──────┤

│申请经营范围 │收购()加工()│ ├───────┼──┬──┬──┬──┬───┬───┬──────┤

│经营及仓储面积│外场│露天│室内│分级│试衣室│棉样贮│公安、消防条│ │(平方米)│ │货场│仓库│室 │ │藏室 │件验收是否合│

│ │ │ │ │ │ │ │格 │ │ ├──┼──┼──┼──┼───┼───┼──────┤

│ │ │ │ │ │ │ │ │ ├───────┼──┴──┴──┴──┼───┼───┴──────┤

│ │ 品级实物标准 │皮辊棉│ │ │ 实 │(套)├───┼──────────┤

│ 物 │ │锯齿棉│ │ │ 标 ├───────────┼───┼──────────┤

│ 准 │长度实物标样(套)│ │ │ │ ├───────────┼───┴──────────┤

│ │国家校准棉样(套)│ │ ├───────┼───────────┼──────────────┤

│专业人员 │棉检员 │棉花加工技术人员 │ │(人)├───────────┼──────────────┤

│ │ │ │

├───────┼────┬──────┼───┬───────┬──┤

│ │衣分试轧│皮辊试轧机 │ │棉纤维长度仪 │ │ │ │机(台)├──────┼───┤ ├──┤

│ 仪 │ │小锯齿试轧机│ │ │ │ │ ├────┴──────┼───┼───────┼──┤

│ 器 │衣分秤(精确到1克)│ │成熟度测定仪 │ │ │ ├───────────┼───┼───────┼──┤

│ 设 │原棉水分测定仪 │ │马克隆值测定仪│ │ │ ├───────────┼───┼───────┼──┤

│ 备 │磅秤 │ │烘箱 │ │ │ ├───────────┼───┼───────┼──┤

│ │棉纤维强力仪 │ │原棉杂质分析机│ │ │ ├───────────┼───┼───────┼──┤

│ │ │ │其它 │ │ ├───────┼───────┬──┬┴─┬─┴────┬──┼──┤

│ │ 机械设备名称│型号│数量│机械设备名称│型号│数量│ │ 主 ├───────┼──┼──┼──────┼──┼──┤

│ │锯齿轧花机 │ │ │其它 │ │ │ │ 要 ├───────┼──┼──┼──────┼──┼──┤

│ │锯齿剥绒机 │ │ │ │ │ │ │ 加 ├───────┼──┼──┼──────┼──┼──┤

│ │打包机 │ │ │ │ │ │ │ 工 ├───────┼──┼──┼──────┼──┼──┤

│ │清花机 │ │ │ │ │ │ │ 机 ├───────┼──┼──┼──────┼──┼──┤

│ │ │ │ │ │ │ │ │ 械 ├───────┼──┼──┼──────┼──┼──┤

│ │ │ │ │ │ │ │ │ 设 ├───────┼──┼──┼──────┼──┼──┤

│ │ │ │ │ │ │ │ │ 备 ├───────┼──┼──┼──────┼──┼──┤

│(台)│ │ │ │ │ │ │ ├──────────────────────────────────┤

│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意见 │

│ │

│ │

│(盖章)│

│ 年 月 日 │

├──────────────────────────────────┤

│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意见 │

│ │

│(盖章)│

│ │

├──────────────────────────────────┤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初审意见 │ │

│ │

│ │

│ │

├──────────────────────────────────┤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初审意见 │ │

│ │

│ │

│ │

│ │

├──────────────────────────────────┤

│审查认定意见(省经贸委填写、盖章)│ │

│ │

│ │

│ │

年 月(盖章)年 月(盖章)年 月(盖章)年 月

│ 日 │

日 日日 └──────────────────────────────────┘

注:本表实物标准、专业人员、仪器设备、加工机械等项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核,其余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核。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五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江西省棉花收购加工企业

【发布单位】81402

【发布文号】赣府厅发[1999]37号 【发布日期】1999-06-11 【生效日期】1999-06-1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

《江西省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9年6月11日赣府厅发〔1999〕37号)

各行政公署,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工商局关于《江西省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 国务院关于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42号),实行棉花收购、加工的资格认定制度,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供销社及其棉花企业、农业部门所属的良种棉加工厂和国营农场,经资格认定的纺织企业均可直接收购、加工和经营棉花。个体棉贩及其他任何未经资格认定的单位,一律不得收购、加工和经营棉花。

第三条 第三条 棉花收购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棉花收购单位要拥有600万元以上自有资金(由开户银行出具证明);

(二)具有4名以上取得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的棉花检验人员;

(三)具有一定规模的收购场地和密码检验室、结算室、试轧室、留样室和棉农休息室等;有1000平方米以上的籽、皮棉仓库;消防水池、避雷设施和足够的消防器材;

(四)每个收购单位至少配有结算机2台、磅秤(或电子秤)3台、试轧机2台、电测器3台、长度检测器具5套、杂质机1台,棉花品级实物国家标准1套;

(五)有健全的质量保证制度,包括质量责任制、检验人员岗位责任制、仪器设备管理制度、质量承诺制度等。

第四条 第四条 棉花加工企业应当具备本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三)、(四)、(五)项的基本条件以外,还应当具有4名以上取得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的棉花加工人员和一定规模的轧花厂,1台80片以上的锯齿轧花机、3台剥绒机及相应的配套设备。

第五条 第五条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江西省技术监督局负责对棉花收购企业和棉花加工企业资格的审定工作,对符合本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企业核发《棉花收购企业资格证》;对符合本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企业核发《棉花加工企业资格证》。

第六条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登记主管机关,对符合本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企业核发营业执照。

第七条 第七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登记主管机关、技术监督局要加强对棉花收购、加工企业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对未取得棉花收购或加工资格证书擅自从事棉花收购、加工的企业或个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厉查处。

第八条 第八条 本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由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江西省技术监督局制定。

第九条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收购加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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