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
国税发[2008]30号 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8]30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严禁按照行业或者企业规模大小,“一刀切”地搞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二、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企业的地理位置、经营规模、收入水平、利润水平等因素,分类逐户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或者应税所得率,保证同一区域内规模相当的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基本相当。
三、做好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服务工作。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工作部署与安排要考虑方便纳税人,符合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办结鉴定和认定工作。
四、推进纳税人建账建制工作。税务机关应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五、加强对核定征收方式纳税人的检查工作。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纳税人,要加大检查力度,将汇算清缴的审核检查和日常征管检查结合起来,合理确定年度稽查面,防止纳税人有意通过核定征收方式降低税负。
六、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密切配合。要联合开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共同确定分行业的应税所得率,共同协商确定分户的应纳所得税额,做到分属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管辖,生产经营地点、经营规模、经营范围基本相同的纳税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和应税所得率基本一致。
附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
二○○八年三月六日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保障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居民企业纳税人。
第三条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第四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
(一)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
(二)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
(三)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纳税人不属于以上情形的,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
第五条税务机关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二)按照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定率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的,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采用两种以上方法测算的应纳税额不一致时,可按测算的应纳税额从高核定。
第六条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第七条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主营项目应为纳税人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
第八条应税所得率按下表规定的幅度标准确定: 行业 应税所得率(%)农、林、牧、渔业 3-10 制造业 5-15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4-15 交通运输业 7-15 建筑业 8-20 饮食业 8-25 娱乐业 15-30 其他行业 10-30
第九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纳税人送达《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表样附后),及时完成对其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鉴定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一)纳税人应在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10个工作日内,填好该表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一式三联,主管税务机关和县税务机关各执一联,另一联送达纳税人执行。主管税务机关还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当增加联次备用。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20个工作日内,分类逐户审查核实,提出鉴定意见,并报县税务机关复核、认定。
(三)县税务机关应在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认定工作。
纳税人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填列、报送的,税务机关视同纳税人已经报送,按上述程序进行复核认定。
第十一条税务机关应在每年6月底前对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前,纳税人可暂按上年度的核定征收方式预缴企业所得税;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后,按重新鉴定的结果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分类逐户公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便于纳税人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确定公示地点、方式。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有异议的,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相关证据,税务机关经核实认定后调整有异议的事项。
第十三条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
(一)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确定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改变。
(二)纳税人应依照确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纳税期间实际应缴纳的税额,进行预缴。按实际数额预缴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三)纳税人预缴税款或年终进行汇算清缴时,应按规定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时限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四条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的,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
(一)纳税人在应纳所得税额尚未确定之前,可暂按上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按月或按季分期预缴。
(二)在应纳所得税额确定以后,减除当年已预缴的所得税额,余额按剩余月份或季度均分,以此确定以后各月或各季的应纳税额,由纳税人按月或按季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
(三)纳税人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联合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同时废止。
第二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专题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专题
1,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程序如何规定的?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填写成本费用不能准确核算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纳税人送达《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及时完成对其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鉴定工作。
2,请问核定征收企业按什么预缴所得税?
国税发[2008]30号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
(三)纳税人预缴税款或年终进行汇算清缴时,应按规定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时限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的,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
纳税人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3,核定征收所得税的企业做帐风险点在哪里? 1;会计利润控制点问题—虚报有代价 2;成本核算凭证控制—无票胜有票 3;核定企业风险控制—鉴定表第三项
4;事先核定与事后核定的意义—征管不是稽查
5;房地产;中介机构;--主动申请还是被动核定
财务风险控制方法—没有100%正确。相机决择,两害相权取其轻。
●案例:核定征收,会计利润大于核定应税所得率处理方法
案例:商业企业,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所得率5%;年收入1000万元,缴所得税7。5万元。
会计利润:300万元。因核定后白条没有入帐。危机处理方法:
1;承认会计帐务处理错误。会计信息失真。2,坚持核定征收。坚持成本费用核算不实。3,协调沟通,可同意稽查重新核定应税所得率。●偷税的认定:广西地税桂地税发(2010)19号(十八)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有证据证明以前核定征收的税款偏低,不定性为偷、逃、抗税的,不宜进行税款追缴,也不作为违法行为来处理,但可以作为下一核定调整的依据。
●河北地税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1号
十八、应纳税所得额增减变化达到20%计算口径问题
实行定率征收的企业,按全年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与实际经营核算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比较,其实际应纳税所得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税所得率。
●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77号 以下类型的企业不实行:
(一)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
(二)汇总纳税企业;
(三)上市公司;
(四)银行及其它金融企业;
(五)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4,案例:●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诉沈阳市地税局稽查局案
和平区法院行政庭开庭审理了34名律师状告沈阳市地税局稽查局案。2008年6月23日,稽查局对辽宁同方律师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分别对34名律师补征03—05个人
所得税滞纳金共计1690余万元,原告不服。
一审原告胜诉.原告认为:同方律师事务所未设成本费用帐,故不能对律师事务所按查账征收方式计算个人所得税,而应按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辽地税发(02)73号《辽宁省律师事务所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的规定,税务机关为同方律师事务所核定征收率为5%,同方律师事务所03—05年已按5%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务机关认为:同方律师事务所具备查账征收的条件,税务机关要求同方律师事务所按查账方式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方律师事务所拒不执行。同方律师事务所账目齐全,应当据实申报,查账征收。税务机关依据审计报告向审计机关提供的财务报表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连市税务检查中部分涉税问题处理意见的批复
国税函[2005]402号
三、对于采取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在税务检查
中发现其实际应纳税额大于税务机关核定数额的差额部分,应据实调整定额数,不进行处罚。
5,●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收入计算所得税争议处理
林场案例
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收入,应按辽国税发〔2009〕42号第八条规定处理,即“纳税人取得的非主营业务经营活动收入,扣除相关成本及税费后,其余额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相关成本无法查实或核实的,按非主营业务经营活动收入乘以应税所得率后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收入的税务处理问题
冀地税发(2009)48号
对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所取得的正常生产经营之外的偶然收入,如土地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入、资产转让收入、应税的财政性资金等,应将扣除取得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后的所得,并入按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收入和应税所得率计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6,●关于核定征收的建安企业分包业务确定收入的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二条规定,核定征收的建筑安装企业向外进行项目分包时,分包收入额不得从收入总额中扣除,应当全额作为“应税收入额”,按照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7,●旅游、广告代理业核定征收的应税收入额如何确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 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规定: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六条中的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 额。用公式表示为: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根据上述公式,旅游、广告代理业核定征收的应税收入额不允许扣除转付给第三方的支出。
旅游、广告代理业等行业核定企业的应税收入额是否允许扣除转付给第三方的支出?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对收入总额做了明确规定,国
税函[2009]377号也明确:“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所以旅游、广告代理业等行业的企业核定征收的应税收入额不得扣除转付给第三方的支出。(另外,此类企业的支付对象通常是酒店、广告公司等单位,是可依法取得发票的,同时收入通常也可以做到准确核算,因此税务机关应引导此类企业建账并实行查账征收。
8,查账改核定,再改查账资产扣除处理
辽地税函(2011)16号
(六)查账征收企业改为核定征收后,以前尚未弥补的亏损如何处理?以后如再转为查账征收能否继续弥补?查账征收企业改为核定征收后,不允许弥补以前尚未弥补的亏损;以后转为查账征收后也不能弥补核定征收及以前尚未弥补的亏损。
核定征收期间形成的资产(如开办费)在以后查账征收能否摊销?
答: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设置账簿并进行会计核算,核定征收方式没有免除纳税人的会计核算责任。
纳税人各项资产的计税基础的确定和折旧或摊销的扣除,按照税法相关规定处理。
如果能够通过原始合法凭证确认核定期间新增资产的
计税基础的,则允许在查账征收内在剩余使用年限内(资产全部折旧或摊销年限不低于税法规定最低年限)折旧或摊销扣除;
如果不能确认计税基础的则不得计算扣除。
核定变更为查帐征收后,资产折旧和长期待摊费用能否延续扣除?
问:2009年前,我是一家核定征收企业,2010年1月起转为查帐征收,核定征收期间未摊销完毕的费用如开办费是否可以继续在税前返销,相关的资产折旧是否继续计提?
答:核定征收期间发生的费用一般不得结转到查帐征收。
如果你企业的资产折旧符合税法规定并且不同征收方式折旧年限与残值确定方法没有出自避税安排的调整,资产的计税基础能够举证符合查帐征收的要求,那么这些资产在查帐征收发生的折旧可以在所属税前扣除。
长期待摊费用也可比照这个方法确认。
核定变查帐,折旧和长期待摊费用能否延续扣除? 答:核定征收期间发生的费用一般不得结转到查帐征收。
如果你企业的资产折旧符合税法规定并且不同征收方式折旧年限与残值确定方法没有出自避税安排的调整,资产的计税基础能够举证符合查帐征收的要求,那么这些资产在查帐征收发生的折旧可以在所属税前扣除。长期待摊费用也可比照这个方法确认。
核定变查帐,核定的应收帐款能否在查帐报损?
答:核定征收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已经综合了各类成本、费用、损失等因素,是按综合税负纳税的,不存在额外坏帐报损的计税方法。
因此,核定征收企业的收入不得以坏帐形式再从以后收入中扣除。
核定变更为查帐征收后,核定的应收帐款能否在查帐报损?
2009年前,我是一家核定征收企业,2010年1月起转为查帐征收,核定征收期间发生的应收帐款在2010年以后发生坏帐,能否报批并在税前扣除?
答: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
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核定征收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已经综合了各类成本、费用、损失等因素,是按综合税负纳税的,不存在额外坏帐报损的计税方法。
因此,核定征收企业的收入不得以坏帐形式再从以后收入中扣除。
9、同一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是否可以采取两种征收方式?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一宗建设用地,开发某住宅小区项目,其中绝大部分住宅由其自行开发,另一小部分由挂靠单位以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义开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管理费。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部分单独建账,独立核算,财务记载详细、真实、完整,符合查账征收条件;
挂靠单位开发部分未并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账务处理中,由挂靠单位建账,但账务混乱,收入、成本、费用残缺不全,难以查实征收。
答::按照国税函(2009)221号文件规定确定纳税人,然后可以按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上述情况可以分别采取不同的所得税征收方式。
即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并单独建账的部分采取查账征收方式,对挂靠单位建账部分采取核定征收方式。
10、关于核定征收企业的应税收入额确认问题 自2009年1月1日起,核定征收企业的应税收入额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规定执行,即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
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第三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解决之道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一、核定征收的情形
所谓“核定征收”,是指由于纳税人的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其他原因难以准确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时,由税务机关采用合理的方法依法核定纳税人应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简称核定征收。
与核定征收相对应的是“查帐征收”,即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根据财务报表或经营情况,向税务机关申请其营业额和所得额,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先开缴款书,由纳税人限期向当地代理金库的银行缴纳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1997年发出《关于严格控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对下列纳税人可以采取核定所得额或应纳税额的办法:
依照税法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收入凭证、成本资料、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于查实的;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期限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随后,又发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确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5]64号)进行了相应的规定。
二、案例分析
1、爱尔眼科(300015)
招股书披露,全资子公司上海恒科根据上海市地方规定,2005年和2006年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率0.5%,但不属于《中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情形。
其招股书称,2006年,上海恒科查账征收应缴所得税269万元,核定征收(实际)已缴所得税仅17万元,两种征收方法差异数252万元。
反馈意见中律师披露:(补充法律意见书23页)
(1)上海恒科按营业收入的0.5%实行核定征收方式计缴企业所得税,系按照上海市当地税务机关的税收征收政策执行的,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可以核定征收所得税的条件以及应税所得率不一致,属于越权审批,存在被税务机关按照查账征收执行33%的税率追缴企业所得税的可能性。
(2)实践中确实存在主管税务机关“不论是否符合查账征收条件,对销售(营业)收入额在一定数额以下或者对某一行业的纳税人一律实行核定征收的做法”[引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确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5]64号)]。上海恒科在2005~2006按营业收入的0.5%实行核定征收方式计缴企业所得税已获得了上海市青浦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青浦区分局的确认,且上海恒科的主管税务机关已经对其合法纳税做出确认。
(3)发行人控股股东爱尔投资已出具《承诺函》,承诺如果上海恒科的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其缴纳2004年6月至2006年12月期间按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与按查账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税率33%)之间的差额时,爱尔投资将全额承担该部分补缴和被追偿的损失,保证发行人及上海恒科不因此遭受任何损失。因此,即使上海恒科被要求补缴所得税,也不会对发行人的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上海恒科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虽然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可以核定征收所得税的条件以及应税所得率不一致,但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
2、新开源(300109.SZ)和万顺股份(300057.SZ)。
反馈说明:
(一)、发行人上市后将执行的税收政策、优惠政策享受年限(略)
(二)、发行人自设立以来因实行核定征收方式而少缴纳所得税金额、发行人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所得税的原因、会否导致其被税务部门处罚及对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构成实质性障碍。
1、实行核定征收的原因及因此而少缴的企业所得税金额
2、发行人税务主管部门确认发行人无欠缴税款情形
博爱县地方税务局2010年2月10日出具《证明》:“我局于2003年、2004年和2006年对博爱新开源制药有限公司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企业已足额缴纳,不存在欠缴税款情形。”
3、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对可能导致的处罚作出了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杨海江、王东虎、王坚强出具《承诺函》,承诺若相关主管部门就上述核定征收事宜要求发行人补缴税款、罚款及滞纳金,杨海江、王东虎、王坚强将代为补缴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经审慎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新开源有限自设立以来,根据博爱县地方税务局的要求,于2003年、2004年、2006年按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合计享受税收优惠2,143,670.28元。对新开源有限执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及《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核定征收的规定不符。
2、新开源有限的主管税务机关博爱县地方税务局已出具证明,该局于2003年、2004年和2006年对新开源有限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企业已足额缴纳,不存在欠缴税款情形。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杨海江、王东虎、王坚强已出具《承诺函》,承诺若相关主管部门就上述核定征收事宜要求发行人补缴税款、罚款及滞纳金,杨海江、王东虎、王坚强将代为补缴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此,发行人2003年、2004年和2006年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及公司未来的经营业绩不构成实质性影响,对本次发行上市申请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3、万顺股份(300057)(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第5页)
股份公司2007年和2008年采用查账征收方式征税,2006年采用核定征收征税。
4、东方雨虹(002271)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控股子公司,也是发行人非常重要的子公司。其重要性体现在:1.其资产和业绩对合并报表有不小影响。2.募投方向之一。上市成功后,公司将对该公司增资4500万元(约占募集资金总额的五分之一)用以补充其流动资金。3.公司业务拓展的重要环节。公司主导产品是防水材料、通过承接工程带动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是公司非常重要的展业方式。
然而就是这样一家对公司非常重要且资产规模和收入规模均已不小的子公司,在报告期内却一直采用核定征收的方式缴纳所得税。2005年~2007年、该子公司的应税所得率分别为6%、6%和9%。证监会反馈意见关注到了该问题。
对此,发行人律师认为,北京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虽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核定征收的规定,但实践中确实存在主管税务机关“不论是否符合查账征收条件,对销售(营业)收入额在一定数额以下或者对某一行业的纳税人一律实行核定征收的做法”[引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确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5]64 号)]。
根据发行人陈述、北京市顺义区地方税务局杨镇税务所“顺地税杨[2008]1 号”《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变更通知书》并经合理查验,北京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经申请且已经获准从2008 年开始以查账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且控股股东李卫国已为此出具《承诺函》,承诺若相关主管部门就上述核定纳税事宜要求补缴税款,李卫国将代为补缴税款并承担相应责任。
所以,北京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在纳税方面的上述瑕疵对发行人持续经营及本次公开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影响。
此外,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以更加直观的定量分析形式揭示了上述瑕疵对发行人业绩的影响,以图进一步打消审核者与投资人的顾虑。有关表格在此略去了。从有关数据来看,上述瑕疵影响07年净利6.01%,不是很大。
4、上海佳豪(300008)(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第14个问题,34页)
基本情况:佳豪船舶的全资子公司上海佳船工程设备监理有限公司,目前税务机关是按照其营业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问题分析: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建议佳豪船舶对该问题进行整改,要求自2009年起上海佳船工程设备监理有限公司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
解决情况:上海佳船工程设备监理有限公司已向主管税收征管机构申请,自2009年起已经按照查账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类似案例还有奥维通信(002231)等。
三、解决的一般思路
从以上各案例中可以看出,证监会对该问题都会在反馈意见中要求发行人和中介机构作出说明,一般的解决问题方式和思路主要是:
1、说明核定征收的原因及因核定征收而少交的所得税金额,部分的还可说明该金额对公司经营的影响,以消除大家对此的疑虑。
2、发行人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证明,说明应纳税款已经足额缴纳,不存在补缴的情形。
3、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出具承诺函,对补缴税款和可能的税收滞纳金、罚款承担责任。
4、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已经采取查账征收政策缴纳所得税。
5、中介机构出具意见,进行说明。
第四篇: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申请报告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申请报告
金山区税务局第十二税务所:
上海扶金水利航务工程有限公司于一九九八年成立,法人代表严水龙,户籍上海市金山区:注册资金210万元,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松隐经济小区,实际经营地址亭林镇松隐大街471号,现有公司工作人员12人;经营行业建筑水利施工。
二○一三年公司实际营业额1053.7万元,营业税30.5万元,税率3%,利润率3%。预计公司二○一四年完成营业收入1000万元,完成营业税30万元,税率3%,利润率4%左右。二○一三年年末货币资金3.8万元。应收账款305.6万元,其他应收款65万元。
一、当前财务核算状况
目前公司采用小企业会计制度,设会计一人,财务会计陈大超,文化程度初中;出纳严新军,文化程度大专。
1、账簿设置情况:公司历年来财务制度比较完备,设置的账簿是: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总账,明细分类账。
2、收入总额的核算情况:收入类科目设置为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二级明细科目根据工程项目设置,能按时核算及进行纳税申报收入总额。
3、成本费用核算情况:在成本费用类科目下设置明细科目,具体为主营业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但由于财务业务比较弱,加上公司主营业收入业务资质等级低没有投标的机会,业务都由中标单位分包过来,财务结算周期长,导致二级明细科目无具体分类,造成不能准确划分和核算成本费用和成本结转。
4、账簿、凭证保存情况: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历年对企业设置的会记账簿,会计凭证按时装订进行保管。
5、纳税义务履行情况:能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按时进行各类纳税申报,无欠税,能按时编制、上报财务会计报表。
二、规范核算整改措施
在新的会计里,一是健全财务结构,加强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财务人员的会计业务熟练程度和成本核算业务水平。二是规范财务核算制度,实行按项目进行收入和成本核算的跟踪管理。三是加强办税力量,积极参加税收业务知识的培训,熟悉税务知识。积极依法纳税。
我公司二○一三年及以前执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现申请贵所对我公司二○一四继续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特此,申请!
上海扶金水利航务工程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四月十一日
第五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通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税种:企业所得税发布时间: 2009-12-21文件类型:规范性文件发文单位:江苏省地方税务
局状态:全文有效点击数:2560
苏地税函〔2009〕283号
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公平不同征收方式的企业所得税税负,现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几个业务问题明确。
关于核定征收的范围
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得核定征收的企业外,下列企业不得实行核定征收:)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对外投资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实际盈利水平高于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所得率上限的企业。
关于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非日常经营项目所得征税问题
征收企业取得的非日常经营项目所得,在扣除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后,应将所得直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常经营项目所得包括股权转让所得,土地转让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捐赠收入以及补贴收入等。关于征收方式鉴定)企业申请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8]30号)规定要求填写鉴定表。主管税务机关鉴定时,以上一财务核算资料为依据,完成鉴定工作。需改变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税务机关应重新鉴定。未重新鉴定的,仍按上征收方式申报缴纳企业所)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一经确定,如无特殊情况,在一个纳税内一般不得变更。实行查账征收缴纳企业所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规定的情变更为核定征收的方式。)对鉴定为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当不得改为查账征收方式。经主管税务机关鉴定,纳税人具备查账征收业加强财务核算管理,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于次年改变征收方式。
由核定征收方式转为查账征收方式,且主营项目未发生变化的,以后原则上不再鉴定为核定征收方式。)新办企业第一个纳税不得事先鉴定为核定征收方式。
关于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方式时的资产处理
从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方式时,应提供以后允许税前扣除的资产的历史成本资料,并确定计税基础。固定
产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等长期资产,应按照正常折旧(摊销)年限扣除已使用年限,计算以后税前可扣除的折旧(摊销)额。
五、关于亏损弥补问题
对以前尚未弥补仍在税法弥补期内的亏损,核定征收企业不得计算亏损弥补额抵减应纳税所得额。查账征收企业弥补以前亏损时,按税法规定年限进行弥补,且核定征收一并计算在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