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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
编辑:雾凇晨曦 识别码:20-667519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8-31 16:12:40 来源:网络

第一篇:养老保险

2、一次性领取养老金

(1)1998 年 7 月起参加工作——个人帐户储存额(2)1998 年 6 月底前参加工作 一次性老年津贴

注:一次性老年津贴按建立个人帐户前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 2 个月指数 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三)基本养老金每年 7 月根据上度市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的一定幅度进行调整,负增长时不作调整。

二、退休人员死亡待遇

• 丧葬费 = 死亡时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3(个月)

• 一次性优抚金(抚恤费)= 死亡时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3(个月)

• 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死亡时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6(个月)

• 个人帐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无法定继承人的,转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

三、退休前出境定居或死亡

• 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或死者的法定继承人。

• 退建立个人帐户前个人缴费本息。

申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须知

用人单位应在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当月,为职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 理申领退休手续。办理时请提供以下资料:

• 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险增减人员申报表》一式两份;、《退休人员申请表》或《职工提前退休(职)审批表》及复印件;、《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广州市职工连续工龄审批表》及复印件; 5、军转干部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军队干部转业审批报告表》及复印 件。

二、一次性领取基本养老金、《广州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或《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本人申领的: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户口簿及复印件、本市开户的工、农、建行结算帐户活期存折及印有帐户的页面复印件或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及开 卡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险增减人员申报表》一式两份。

三、退休后死亡待遇、殡殓证明(或注销户口)的原件及《死亡报告书》(或《死亡殡葬证》)的 复印件;、供养直系亲属关系的劳保关系卡(需加盖公章);、《社会保险增减人员申报表》一式二份;

四、退休前出境定居或死亡、《广州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或《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社会保险增减人员申报表》一式二份;、出境定居需提供:

(1)公安机关确认的出境定居证明;派出所注销的户口、护照(非中文版的,提供职工本人的书面申请);

(注:提供上述资料之一及复印件)(2)本人申领时,还需提供本市开户的工、农、建行结算帐户活期存折及印 有帐户的页面复印件或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及开卡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他人代办的:除了提供上述资料外,还要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及公证机关确认的 委托书(非中文版的,需公证机关翻译确认);、死亡需提供:

(1)死亡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殡殓证明或《死亡报告书》等);

(2)由继承人申领时,还需提供户口簿原件(户口簿无法证明申办人享有法 定继承权的,需提供经公证机关确认的公证书);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继承人 经公证机关确认的委托书。

五、非本市城镇户口参保人员,末达到退休年龄前离开本市时,一次性申领个人 帐户储存额或个人缴费部分、《广州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或经社保经办机构盖章确认的《参保 人员缴费情况明细有》;、职工本人在本市开户的工、农、建行结算帐户活期存折及印有帐号那一页的 复印件或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及开卡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职工本人签名确认的《农民合同制职工退保申请书》;、单位经办人身份证、《非本市城镇户口人员一次性待遇表》一式两份。、职工本人办理申领手续的,除提供 1、2、3 点资料外,还需提供本身 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非本市户口离退休(职)人员申请邮政发放养老金需提供的材料 1、《国内市外退休人员邮政储蓄发放退休养老金表》;、邮政储蓄存折印有帐户的页面复印件;、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

七、参保单位办理一切社会保险业务须携带《社会保险登记证》。

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认证办法

广州市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每年定期对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离 退休人员进行资格核查,对没有提供有效生存证明的,从当年 7 月起停发基本 养老金。

• 广州市定居(不含番禺、花都区)

对本市定居的离退休人员每年由参保单位(或区退管办)对本单位离退休人 员进行资格核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采取抽查核实。

二、异地定居

每年 3 月至 6 月 20 日,由参保单位(或区退管办)向所属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提供本单位离退休人员居住地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 国内定居的:出具居住地公安机关证明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确认意见;

• 国外定居的:出具我国驻该国大使馆或领使馆证明;未与我国建立外交关系 的出具居住国所在地公证机关证明;

• 香港地区定居的:出具“香港民政总署”或“香港工会联合会”的证明; • 澳门地区定居的:出具“澳门民政总署”或“澳门工会联合会”的证明;

• 台湾地区定居的:出具当地公证机关证明;

• 从国外或港、澳、台等地区回国探亲的离退休人员,可提供相应的定居证明 与入境证明。

以上第 2、3、4 项境外定居人员所出示的定居证明中包括本人定居时 间和当年的年龄。

三、已纳入社会化管理的离退休人员死亡之后,其亲属应在 7 日内向所在街

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报告,并由街退休人员服务机构同时报所属的区退管 机构,区退管机构接到报告后 20 日内向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尚未纳 入社会化管理的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亲属应在 7 日内向死者原单位报告,原 单位获得死者亲属报告 20 日内向社会经办机构报告。

四、离退休人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停发或暂时停发其基 本养老金:、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提供本人居住地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下落不明超过 6 个月,其亲属或利害关系人员申报失踪或户口登记机关暂 时注销其户口的;、未达到退休年龄前出境定居未办理终结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在达到退休年龄 又办理了退休手续的;、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期间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发生以上第 1、2 项情形的离退休人员停发基本养老金后提供有效证明或 经确认仍具有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的,从停发之月起补发并恢复发入基本养老金 ;发生以上第 3 项情形的离退休人员,经发现后即停发基本养老金,退还已领 取的基本养老金后社保经办机构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及建账前个人缴费本息退回

本人,终结养老保险关系。发生以上第 4 项情形的离退休人员服刑或劳动教养 期满后可按服刑前或劳动教养前最后一次领取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

五、设立举报奖励,有举报他人冒领基本养老金的,一经查实,可给予举报人 100-10000 元奖励,情节严重涉及金额巨大,可予以重奖。举报电话: 83555507。

第二篇:养老保险

我区两年内解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遗留问题

本报讯(记者 王鼎)记者昨日从自治区政府解决全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我区决定用两年时间妥善解决全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主要涵盖“应保未保人员”、“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灵活就业人员”3类人群。

据了解,我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从1986年10月开始,经过20多年改革完善,目前已覆盖城镇各类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等群体。但由于历史原因和制度制约,一些过去曾在我区各类用人单位工作过、已经离岗的人员仍在养老保险范围之外。1995年以后曾经与我区各类用人单位建立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由于种种原因也没有参保,缺乏基本生活保障。为妥善解决这些遗留问题,我区起草了《关于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决定于今年1月20日正式印发执行。《意见》将家属工、“五七工”、农场工、临时工、民办教师、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统一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以解决他们的基本生活保障和老有所养问题。《意见》中涉及的补缴政策,统一执行至2011年12月31日。

另据介绍,我区将在春节前后集中两个月时间,先办理“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的参保手续,然后集中一个月时间,办理“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手续,最后再集中时间办理“应保未保人员”的参保手续,以有效缓解初期办理人员过多、易发生拥堵的现象。我区计划从1月26日开始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3月正式为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的参保缴费人员发放养老金。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宁政发〔2010〕10号,以下简称《意见》),认真做好解决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工作,制定本流程。

第二条 本流程用于解决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业务经办,其他人群的养老保险业务经办仍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条 申请解决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审核和经办工作由各级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应保未保人员”由单位提出书面参保补缴申请,或者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劳动监察机构依法做出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按现行经办管理体制,经市、县、行业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确认后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到本人户籍所在地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四条 各级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意见》规定对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人群范围严格进行界定,不得扩大和缩小范围。

第五条 对申请解决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人员,要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参保人员审核认定表》(附件1),并附相关资料证明。由户籍所在地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意见》要求进行审核。

第六条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保未保人员”,要按规定在职工户籍所在地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由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意见》规定的缴费标准核定补缴金额(不含滞纳金、利息,下同),并出具《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表》。参保人员持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表》到税务部门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七条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后,由户籍所在地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意见》规定的缴费标准核定补缴金额并出具《宁夏回族自治区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核定表》(附件2),参保人员持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宁夏回族自治区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核定表》到税务部门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八条 为方便职工参保缴费,各级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与税务部门密切配合,原则上1个工作日内完成养老保险费申报核定工作和缴费工作,特殊情况不超过2个工作日。

第九条 “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最早只能从1999年开始补缴养老保险费。未达到男60、女55周岁的人员,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后,以后按照自治区灵活就业人员政策继续参保缴费。

第十条 “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2011年12月底前,已达到男满60、女满55周岁及以上的人员,可选择一次性缴纳34000元(其中“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一次性缴纳30000元),缴费年限按15年计算。已超过男年满60、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在一次性缴费标准的基础上,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缴费1000元,最多减至男年满75、女年满70周岁。也可按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时自治区上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和20%的缴费比例,一次补足15年,也可按月延续缴费至满15年。第十一条 “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在2011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或超过领取养老金年龄的,一次性补缴15年的养老保险费后(指一次性缴纳34000-19000或30000-15000元人员),缴费年限统一按15年计算,不再建立个人账户。没有一次性补缴15年的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后,按自治区统一规定补建个人账户。

第十二条 《意见》实施后,2009年12月31日前已参保的人员,首次参保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的,本人如果申请补缴参保之前的养老保险费,可按《意见》规定补缴,最长补缴至1999年1月;首次参保以单位职工身份参加的,需要补缴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的,由单位或个人申请,可按《意见》规定补缴,最长补缴至1995年1月。参保补缴政策统一执行到2011年12月31日,逾期不再办理。参保人员办理补缴手续时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补缴养老保险费申请表》(附件3),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后,缴费年限统一按实际补缴年限计算,没有视同缴费年限;补缴的工资指数按自治区统一规定计算。以后正常参保缴费年限的工资指数按自治区统一规定计算。

第十四条 《意见》下发后,全区统一从2010年1月26日开始进行参保登记工作。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养老金资格时,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从批准领取养老金的第二个月开始发放养老金。首次发放从2010年3月份开始。

第十五条 “应参保未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按自治区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在2011年12月底前达到或超过领取养老金年龄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后,按照500元的标准核发月养老金,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宁夏回族自治区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超过退休年龄养老金待遇计算表》(附件4)。延续缴费的,按自治区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包括上述人员在内,从2010年1月1日以后,我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丧葬费、抚恤金待遇标准分别按照自治区上月平均养老金的2个月和20个月标准计发。

第十八条 考虑到《意见》中的补缴政策,执行至2011年12月31日,为便于及时掌握和了解各级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贯彻执行《意见》的工作情况,各地按月向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报送《宁夏回族自治区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情况表》(附件5),至2011年12月31日。

第十九条 本流程从二○一○年一月一起实施。

第二十条 本流程由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1 《宁夏回族自治区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参保人员审核认定表》

附件2 《宁夏回族自治区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核定表》

附件3 《宁夏回族自治区补缴养老保险费申请表》

附件4 《宁夏回族自治区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超过退休年龄养老金待遇计算表》

附件5 《宁夏回族自治区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情况表》

一、参保登记

参保人员持相关资料,到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

1、本人(单位)书面申请;

2、身份证、户口簿;

3、近期免冠照片两张;

4、所在农场出具的证明;

5、本人相应的原始档案资料;

(1)具有非农业户籍的人员,需提供有关文件或本人原始档案材料。对原始档案材料不全或无法提供原始档案材料的,提供以下文件或资料:

①单位录用时的审批表及花名册等。

②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辞职、辞退、开除、除名等文件)。

③用人单位历年工资发放花名册及其它能够证明工资发放情况的相关资料等。

④其它能够证明本人身份及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各种证书、获奖证书等)。

⑤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能够证明在用人单位工作的户籍底案。⑥原单位或主管部门出具的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证明。

(2)具有农业户籍的人员,应提供县以上部门批准招工文件及原始档案资料。

(二)“灵活就业人员”

1、本人书面申请;

2、身份证、户口簿;

3、近期免冠照片两张;

4、所在农场出具的证明;

二、申报缴费

(一)参保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意见》规定的缴费标准核定补缴金额并出具《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表》。

(二)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表》到税务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办理参保的时间安排

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将于春节前后集中办理“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的参保手续,然后集中一个月的时间,办理“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手续,最后再集中时间办理“应保未保人员”的参保手续。

联系人:董进兰联系电话:3971956

社会事业处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九日

第三篇: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

一、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须符合的条件。

参保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下同),累计缴费年限(含

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

(二)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6月30日前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

(三)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7月1日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四)1998年6月30日前应参保未参保,1998年7月1日以后办理参保补缴手续,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二、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被保险人能否提前退休?

按照国家现行规定,从事规定的特殊工种并达到规定年限的,可以按法定退休年龄提前五年退休,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男职工年满五十周岁,女职工年满四十五周岁,经劳动能力鉴定以后,也可以办理提前退休。

三、如何申报逐月领取养老金?

被保险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一个月的25日前(延续缴费的,可于缴足最低缴费年限的当月25日前),带齐本人下列资料到社保部门养老待遇业务窗申报:

(一)《江门市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审核表》(或《江门市原固定工参加退休费统筹年限审核表》、或档案材料)、劳动手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工人身份或无业人员退休的,还须提供本人1寸免冠彩色近照

1张。

(二)工商银行存折(或灵通卡)原件和复印件(居住在市区各镇的人员,属蓬江区的可提交农行账户,属江海区的可提交农信社账号)。

(三)已审批的退休申请表1份。

四、养老金何时兑现?

自社保部门核准申报人逐月领取养老金后的次月起,被保险人可于每月10日后,凭存折或灵通卡到相关银行领取当月养老金。

五、领取养老金的存折帐号发生变更时,应如何办理?

可由本人凭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存折(或灵通卡)原件及复印件,亲临属地社保部门养老待遇业务窗,填写并递交《江门市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变动申报表》;也可由原单位或社区代理填写并递交《江门市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变动申报表》。

六、哪些人须办理退休年审,何时办理?

凡逐月领取养老金的退(离)休人员,须于每年3-5月份年审(注:当年新办退休的,于次年起办理年审)。逾期未审的,从当年7月起停发养老金,待补审后

再行补发。

七、本地定居的退(离)休人员,如何办理退休年审?

(一)有管理单位(含社区,下同)的退(离)休人员,由管理单位统一办理。

(二)本地定居但没有管理单位的退(离)休人员,可由本人带户口簿、身份证、医保IC卡到现居住地所属镇街或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站)办理验证。

八、退(离)休后在国(境)外定居的,如何办理退休年审?

每年提供一次居住国(地区)中国使、领馆或华侨华人社团开具的生存证明,由单位或代办人前来办理验证;也可直接将生存证明寄回社保部门养老待遇业务窗

备案。

查询更多社保信息请拨96807722或160

医疗保险

一、住院、报销手续须知

1、住院手续

被保险人患病到定点医院就医时,须在办理入院登记手续24小时内向医院记处提供医保IC卡、身份证。入院24小时内,由医院向社保局医疗保险待遇科上报住院登记资料。

2、结算手续

被保险人办理出院手续时,由医院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和标准结算保险人住院医疗费用,收取被保险人应付费用,并在24小时内由医院向医保待遇科上报住院结算资料。(市社保局基金管理科根据医疗保险待遇科每月提供的“住院费用结算表”所列结算金额,在2个工作日内与各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3、被保险人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向定点医院住院登记部门出示《IC卡》和《身份证》办理住院登记手续,或欠费及其它原因而个人先垫付住院费用的,则待出院后,持以下资料到医保待遇科办理费用审核手续:(1)未能出示《IC卡》办理住院手续原因的书面说明;(2)收费收据原件;(3)收费明细单;

(4)住院病历或出院小结复印件;(5)IC卡和身份证复印件;(6)疾病诊断证明书;

(7)属医技类费用,提供检查诊断报告单复印件。

经医保待遇科审核后(以上资料若提供不全的,不予审核待遇),凭其提供的“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审核表”到基金管理科领取医保待遇。

二、到异地医院就诊需办理的手续

1、被保险人因公出差、休假、旅游、探亲等原因离开市(不含赴港澳、台地区及出国)期间患急病住病的,先住院,后到医保待遇科申请异地医院就诊手续。

2、被保险人在异地患病办理住院后,从入院之日起10天内需由本人或亲属应告知医保待遇科登记备案,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被保险人垫付,然后再持有效票据回医疗保险待遇科办理报销手续,并提供以下资料:(1)单位有关证明;(2)收费收据原件;(3)医嘱明细清单;

(4)住院病历或出院小结复印件;(5)IC卡和身份证复印件;(6)疾病诊断证明书;

(7)医技类费,提供检查诊断报告单复印件。

上述资料不齐全的,不予审核待遇;从住院之日起超过10天报告或不报告备案的,发生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3、若在门诊发生的费用办理报销手续时,需持以下资料办理手续:(1)个人约定医院申请表;(2)收费收据原件;

(3)门诊病历记录或处方复印件;(4)IC卡和身份证复印件。

若委托他人办理住院费用报销或门诊费用冲卡的,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持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被保险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办理异地个人约定医院申请及待遇报销须知

1、申请异地个人约定医院,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被保险人由被参保单位派驻国内异地机构工作时,在当地患病住院的;(2)被保队人在国内异地定居时,在居住地患病住院的

2、申请手续

填写《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约定医疗机构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1)退休后异地定居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2)退休后长期居住在非户口所在地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单位出具什么原因及何时居住何地的证明;

(3)派驻异地工作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单位出具何时派驻何地工作的证明书。

3、异地住院费用报销

(1)当被保险人在个人约定医院住院时,从住院之日起10天内需由本人或亲属报告医保待遇科备案。不在规定时间内报告备案的,基金不予支付。(2)被保险人出院后,携带以下资料到医保待遇科办理费用审核:(a)《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约定医疗机构申请表》;(b)收费收据原件;(c)收费明细单;

(d)住院病历或出院小结复印件;(e)IC卡和身份证复印件;(f)疾病诊断证明书;

(g)属医技类费用,提供检查诊断报告单复印件。

(h)若委托他人办理住院费用报销的,除需以上资料外,还需持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被保险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以上资料若提供不全的,不予审核待遇。

4、个人约定医院门诊费用报销

(一)被保险人在异地个人约定医院门诊治疗时,由本人持以下资料到医保待遇科办理费用审核手续:(1)个人约定医院申请表;(2)收费收据原件;

(3)门诊病历记录或处方复印件;(4)IC卡和身份证复印件;

(5)若委托他人办理的,除提供以上资料外,还需持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被保险人的身份证复件。

(二)被保险人凭医保待遇科审核同意的“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审核表”、医保IC卡、身份证(代办的还要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到基金管理科按核准金额报销,并在“基本医疗保险异地门诊医疗费审核表”中签收。基金科办理门诊报销日期为每月1-10日,遇节假日顺延。

四、特定病种门诊专用证的发放办法:

被保险人符合规定特定病种范围的条件,可申领《江门市医疗保险特定病种门诊专用证》(简称《专用证》),《专用证》由市社保局统一印制并发放,具体申领手续如下:

(一)首次领取《专用证》的办法。

先由被保险人填报《江门市医疗保险特定病种门诊专用证登记表》(简称《登记表》)然后由单位或被保险人持《登记表》,并附下列资料到市社保局医疗保险待遇科办理领取《专用证》手续。

⑴本人因患特定病种在门诊或住院治疗过程的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⑵与申请该病种有关的诊断检查化验报告单复印件;

⑶二级以上医院专科医生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并需由该医院医务科确认盖章(原件);

⑷本人近期小一寸近照一张。

(二)《专用证》实行统一编号管理,若遗失《专用证》的,应于一个工作日内电话向市社保局报失,报失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到市社保局补办申领《专用证》手续。

五、特定病种门诊就诊办法:

(1)特定病种门诊从《专用证》备案之日起按规定享受待遇。

(2)被保险人患特定病种到定点医院就医时,须出示本人《专用证》、身份证办理挂号及领取盖有“医疗保险专用”字样的门诊病历,用于记录规定病种的治疗过程。

(3)《专用证》的被保险人在市区定点医院门诊治疗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支付,如在未经批准的非定点医院门诊治疗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六、特定病种门诊结算办法:

(1)被保险人患病在本市已使用实时电子结算系统的定点医院门诊治疗时,与定点医院直接进行个人支付部分费用的结算,而医保基金支付部分则由市社保局与定点医院进行结算。

(2)被保险人患病在本市未使用电子结算系统的定点医院或国内异地约定医院门诊治疗时,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先由个人用现金或IC卡资金垫付,然后由被保险人或亲属或单位持《专用证》、门诊病历原件、门诊收费专用收据原件、电脑打印的门诊收费明细清单、身份证(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须提供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到市社保局医疗保 险待遇科办理特定病种门诊报销手续。

⒊被保险人因不同病种门诊治疗时,必须向经治医生提出按不同病种分开处方,在门诊收费处按不同处方索取单一病种分类收费明细清单等资料。查询更多社保信息请拨96807722或160

工伤保险

一、工伤事故申报时间

(1)、事故申报时间:二十四小时内。

(2)、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3)、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该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4)、用人单位未在本条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二、申领工伤保险待遇需提交的资料

(1)被保险人所在单位应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属地劳动保障及社保局;被保险人在发生工伤事故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属地劳动保障局提交书面工伤认定申请,并书面报告属地社保局(2)办理报销所带资料:

由被保险人所在单位凭以下资料到医疗保险科办理:

⒈已由劳动保障部门加具意见认定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⒉《江门市职工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书》; ⒊《江门市职工因工伤残待遇申请表》

⒋医疗收费收据、门诊、住院费用查询单;

⒌身份证复印件和病历复印件;

⒍因工死亡的,还需提供死亡证明及其生前供养直系亲属的有关证明资料。(3)单位按已审核的工伤待遇标准开具收款收据(4)工伤待遇到帐后,由单位转付给被保险人或其亲属

三、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

(4)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国家宣布的疫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5)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四、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的资料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五、工伤保险待遇

(1)被保险人因工负伤未致残的。可以报销工伤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的总费中,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作保险住院服务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被保险人因工负伤致残的。

1、报销工伤医疗费。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工伤职工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一级伤残为二十四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二十二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二十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十八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十六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十四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十二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八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六个月的本人工资

3、伤残津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残疾退休手续,由工伤保险基金以下列标准按月计发至本人死亡。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五,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执行(3)被保险人因工死亡。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六个月的统筹地区上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妇,女年满55周岁,子女未满18周岁)。标准为:配偶每月百分之四十,其他亲属每人每月百分之三十,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百分之十。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当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按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供养亲属死亡后不再享受任何待遇。)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四十八个月至六十个月的统筹地区上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查询更多社保信息请拨96807722或160

失业保险办事指南

一、申领失业保险金程序

1、用人单位与被保险人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报属地社保局失业保险经办窗口备案,经核,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由经办窗口签发《失业保险待遇申领通知》交由用人单位连同《劳动手册》一起转交失业人员。

2、失业人员本人必须在终止劳动关系后60日内(有劳动争议的,还需凭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凭《失业保险待遇申领通知》、《江门市城镇失业人员求职登记表》、《劳动手册》、身份证、1张一寸免冠近期彩照、本人开具工商银行的活期存折或牡丹卡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登记,领取《失业保险待遇证》。

二、领取失业保险的条件

1、本人及单位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缴费满一年以上;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按规定办理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并有求职要求的。

三、失业保险金期限的计算办法

1、失业缴费年限1-4年的,每满1年可领取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4年以上的,超过4年的部分,每满半年可增加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重新就业后,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再次失业的,前次未领取完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合并计发,但每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2、1999年1月前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未领取完的期限不再结转。

四、失业保险待遇

1、失业保险金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逐月计发。

2、医疗待遇(1)原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在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间统一继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待遇。

(2)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率业保险金期间,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0%发给医疗补助金,如患严重疾病(不包括因打架斗殴,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而致伤致病)的,报本局同意并在约定的医院住院治疗的,其医疗费个人负担确有困难的,可酌情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的规定支付。

3、农村户籍的被保险人连续工作并缴费满一年,解险劳动关系的,可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但不享受医疗待遇,生活补助费的计发标准是:连续缴费满一年的,按其失业前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2%发给,以后每多缴费一个月加发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

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不包括因打架斗殴、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而死亡)的,对其家属一次性发放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

五、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及其它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6、无正当理由,连续二次或者累计三次拒不接受当地劳动工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说者基指定机构介绍工作的

7、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六、失业保险金发放

1、失业人员有领取《失业保险待遇证》的下月起近月领取失业保险金;

2、失业人员本人在每月8号起连续10个工作日内到社保局失业保险经办窗口签到验证,无正当现由、过期不补发。在职发放日期内遇节、假日往后延伸。

3、失业人员本人在签到验证后,月末凭相应的存折或牡丹卡到工商银行查收。

4、失业人员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未签到验证的,按已重新就业处理,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查询更多社保信息请拨96807722或160

生育保险

1、被保险人生育后一个月内,由所在单位凭以下资料到医疗保险待遇科办理:(1)《江门市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一式三份;(2)《计划生育服务证》;(3)《身份证》;

(4)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

(5)单位按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开具收据并注明转入参保单位的开户银行和帐号。

2、江门市区生育保险待遇标准: 顺产1800元,难产2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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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养老保险整理

观点1如何保障老有所养 并让老人得到应有的关怀 10月1日上海 柔性延迟退休年龄

延迟期间 企业及个人仍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据新华社电 从10月1日起,上海将实施柔性延迟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记者27日从上海市人保局获悉,上海公布的有关试行意见提出,延

试行意见将企业各类人才均纳入柔性延迟申领养老金实施范围,即参加本市城镇养老保险的企业中,具有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证书的技能人员和企业需要的其他人员均可柔性延迟退休。

上海市人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延迟申领养老金有利于发挥各类人才作用。其次,延迟申领养老金有利于提高个人养老金待遇,一方面能有一份在职时收入,另一方面能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使个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资金得到增长,有利于提高养老保险待遇计发水平。

据称,国外把延长退休年龄作为应对人口老龄化重要措施。上海是我国最早进入老龄化城市,探索调整申领养老金时间具有重要意义。(新京报)胡湛 复旦大学公共管理与公共政策研究国家创新基地博士后 上海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近期出台《关于本市企业各类人才柔性延迟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试行意见》(下称《试行意见》),由此引出一个备受瞩目的词汇:“柔性延迟退休”。

“柔性延迟退休”,即允许特定人群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终止原劳动合同后,可以延迟(男性至65岁,女性至60岁)申领基本养老金,这是相对于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而言的。其中的“柔性”是指延长退休的自主权在于个人和单位,在个人意愿和企业需要的基础上由双方协商决定。能够享受“柔性延迟退休”的都是有专业特长的人才,如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人员、具有技师或高级技师证书的技能人员。

毋庸置疑,上海人口老龄化的加剧与养老金收支缺口的加大是推动《试行意见》出台的主要动力。国际上一般认为60岁以上人口比例达到10%是进入老龄化社会的基本标志,而上海老年人口目前已占户籍人口的22.5%以上,其老龄化程度居全国之首。这种人口年龄结构的持续变化使“现收现付”式的养老金制度面临极大压力。

为缓解人口老龄化和“现收现付”制度所带来的养老金支出压力,推迟劳动力退休年龄似乎成了重要的选项,这也是欧美发达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所采取的普遍措施。然而,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的大量实践已表明,影响老龄人口实际退休年龄和劳动参与率的因素很多,依靠推迟刚性的法定退休年龄并不必然带来人们实际退休年龄的提高。对中国国内而言,由于近年来就业形势严峻,为减少名义下岗和失业数量,一些地方单位强制或鼓励职工提前退休的情况比较普遍,这使得国内户籍人口的平均退休年龄仅为53岁。而具体到上海,在经济压力等多方面因素的作用下,上海户籍人口退休后再就业的比例却一直保持在30%以上。在这样的背景下,对退休年龄进行刚性调节,条件并不成熟,而以政策的形式针对特定人群进行柔性调整不啻为一种现实可行的办法。

事实上,个体在不同年龄阶段有不同的潜在可塑性,年老只是每个人生命及事业的自然延续,其劳动能力并不会随着个体进入老年而立即消失。人们应该认识到,老年人代表着一股庞大的力量,他们是一种不断扩充、却尚未被人们充分察觉的重要资源。由此,推行柔性退休政策,对老年人力资源进行开发便呈现出越来越多的现实意义。

首先,老年人力资源在知识、经验、社会关系等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而且开发成本较低。其次,柔性退休政策有利于提高老年人的自身供养能力。实行柔性退休政策在减轻社会负担的同时,也能为当前的适龄劳动力群体(即未来的老年人群体)起到代际示范作用。再次,对于部分老年人自身而言,柔性延迟退休使其“老有所为”,在增加他们经济收入的同时也能丰富他们的精神生活。

此外,一些西方国家的经验业已证明,老年人继续就业并不意味着减少年轻人在劳动力市场上的机会,通过压抑老年人就业来增加本国青年人就业的政策从来就没有产生过明显效果

养老金缺口百亿

如何保障老有所养

提出柔性的考虑 不是缓解养老金的压力 而是满足人们继续工作的愿望 一个人养老金锁定一次 如果早领取养老金 养老金就跟不上社会的发展 通胀压力

不是所有人往后延 有用的往后延 没用的就早退休

基本养老金 分为 基础养老金 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是长缴纳多得 多缴纳一年多发基数的1% 但也是多缴纳一年费少领用一年

企业多缴纳 企业压力大 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是工资的28% 不赞成延迟申请养老金 企业占20% 个人8% 企业本身也是柔性

现在平均受教育年限

本科24 研究生26博士28 人力资本投入越多 可以工作年限越短

退休返聘现象普遍

柔性政策可以把隐形就业 现形化

柔性政策 使年轻人得不到重用

老员工不肯退 社会不稳定

反对:总量有影响 但结构不可替代 专业技术

人力

资本高的人希望晚退休

人力资本低的人希望早退

中国退休养老金空账达到 1.3万亿元 中国2000——2008年均 cpi 增长率为 2.2% 养老金年均投资收益率为不到2% 社保基金13年利息巨额亏损 6000亿

评价现有的养老机制 工薪族能否养好老

No 养老到九十岁 需要算账

30年

个人和政府 都要算账 养老保险精算模型 政府要会短期模型 15年 三届政府一本帐

现在是一届政府都管不好 养老要分工 政府管多少 自己管多少

现在没有分工 社保基金 只管钱 不算账 财政部社保司 人社部 养老司

负责管账

政府能保证基本养老生活 不能做到 体面养老 上海养老金水平1840元

上海财政投入106亿 占用财政收入10% 但是不能用来 旅行 或去养老院

国家给养老金报告 反应老龄化情况 现在没有

中国人口 复杂 算不清

养老三方面 基本(衣食住行)2 健康问题 利用现代化手段 对老人健康呵护 少得病

养老保障 有一个稳定的现金流 有一个医疗保障 3 老年人居住和照顾421家庭结构

老人每人照顾 需要购买服务 就需要购买服务能力

算完帐要分工

当要去活的体面一点 就要靠个人出钱 就需要投资保值 政府市场要分开

工薪养老太难

物价涨的太快

十二五 养老 政策 广覆盖 低基本 多层次 可持续 只能糊口

不能保障生活质量

国有企业 承担养老责任 国资委的央企利润有8000亿

垄断性的如中石油 中石化 只缴纳10% 5% 甚至不缴纳

老百姓存钱 是因为企业乱投资 不积累 不放到社会保障职能 带有垄断性的其他地方国企 国企 养老 成为了富人俱乐部

目前中国老龄人口超过 1.67亿 到2020年 将达到2.43亿 到2029年 出现不足两个纳税人供养一个养老金领取者的局面 成为老龄社会危机时点

社会保险法的通过 基本养老保险

异地漫游 全国统筹

正方 中国国情 内需不足 年轻人 把大量金钱投资到养老投资(房奴 教育奴 医疗)而不是用在发展自身 的 投资

反方 注重个人投资 用于 养老防范

培养精神寄托 爱好 等等

一代人和下一代人的契约

反方 中国六七亿农民 怎么养老 农民 与公司 让农民 政府成为一些公司的股东 公司分红 政府发放

达到16岁的人口 纳入养老体系 达到养老年龄 就发放养老金 政府补贴30%的费用 居民也有4000股的量化的收益权

成本基数过大

人口老龄化太快 国家税收要补贴 地方财政 拨款 社会力量要援助

用工单位也要支付

个人解决出一些

缴纳企业年金 到商业运作中去 多层次的养老保障

本来由国家承担的退休职工养老现在由年轻人交养老金承担 这种做法是不正确的 应该由财政兜底

分清楚责任 个人 企业 政府

理顺体制

现在统账不分

目前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 统一正缴 管理

但是统筹部分无法满足当期养老金支出的需要

个人账户资金被用于支付当期养老金

农民养老金模式 政府给养老补贴 农民建立个人账户 农民存钱 政府给补贴至少30块

政府 收费分两个账户 统筹账户 提供基本养老 2 个人账户 是由 雇主给 或是农民自己给

这个账户进入市场 专业运作 保值增值

以房养老 老年人把房屋 出售给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有生之年 居住在原房屋内 所得收益由老人支配使用 过世后将房产交予保险公司

待遇替代率 基本养老 替代30% 企业年金 保值增益 替代30% 住房养老 10-15% 自己 返聘达 20%

个人 周期 养老保障 35岁后 进行 健康投资 或是 养老投资

第五篇: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21%,你自己缴纳8%;

医疗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9%,你自己缴纳2%外加10块钱的大病统筹(大病

统筹主要管住院这块);

失业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2%,你自己缴纳1%;

工伤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0.5%,你自己一分钱也不要缴;生育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0.8%,你自己一分钱也不要缴;住房公积金: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8%,你自己缴纳8%

以上,这么算下来,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的社保比例应该是21%+9%+2%+0.5%+0.8%+8%=41.3%

你自己每个月为你缴纳的社保比例应该是8%+2%+10块+1%+8%=19%+10块暂时去掉你交的10块钱不谈,单位缴纳的比例和你缴纳的比例应该为413:190,这就是说如果

你每个月为自己的社保缴纳了190块钱,那么单位会往你的社保帐户上打进去413块钱,每个

月你的社保帐户上增加的钱就应该是413+190=603块钱

所以说在你看不见的情况下,单位交的社保费用其实是你的2倍还多,所以你每个月交社保费的时候千万别心疼呀~你要知道单位比你交的多得多了呢,心疼的其实是单位。

话说回到那三险一金和五险一金,这里大家应该已经看出来了,其实江湖上所说的三险

一金完全就等于五险一金,只是三险一金是从你个人交的保险(养老+医疗+失业+公

积金)来

说的,五险一金是从你单位交的保险(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公积金)来说的。把三险一

金说成五险一金其实只是说起来好听而已。

除了单位能为你交社保,其实没工作但有收入的人员或者有单位但单位不交社保的人员也可

以自己交社保,不过个人只能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呀生育呀失业呀公积金呀,你个人都交不起来的。

下面介绍下什么是社会保险缴纳基数

刚才大家已经知道了每个月单位缴纳的社保比例和你缴纳的比例差不多是413:190了,那

么现在又出来一个问题:自己每个月交的社保费和这个比例有什么关系呢,社保费到底是怎 么确定的呢?

大家可能没注意过,各个省市每年都会在7月初发布一个“社会保险最低缴纳基数”,这个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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