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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滨区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工作细则---学校角度
编辑:蓝色心情 识别码:20-1103126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8-14 01:14:50 来源:网络

第一篇:汉滨区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工作细则---学校角度

汉滨区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管理,确保广大学生用餐质量、卫生和安全,有效防止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真正达到增强青少年身体素质、促进健康成长的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2_] 54号)和关于印发《陕西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食安委办发[202_]2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实施营养改善计划学校必须遵循“安全第一、规范管理、严格把关、确保质量”的原则,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按照营养、卫生、可口等标准,根据学校的实际,确定学校供餐模式为食堂供餐。

第二章 食品卫生管理

第一节 采购

第三条 为确保食品卫生安全,营养改善计划所需食品及原料实行政府统一采购供应。米、面、油、大肉、蔬菜以及其他辅料等按照质优、安全等原则实行政府统一招标采购和管理。

第四条 参加营养改善计划主要食品供应的企业必须是陕西省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农业厅等部门认定的食品检验合格企业。

第五条 所定的食品原料供应点,必须证照齐全,手续合法,所定食品原料必须是正规厂家生产的有QS标识、生产日期、保质期、检验合格等相关要求的食品。签订供货合同要从质量、数量、价格等方面都要以正式协议约定。

第二节 配送

第六条 营养改善计划食品配送企业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时限采取安全和适当的运输办法,直接供货到校,不得委托中间商或其他人员代送。一次配送的主要原料不得超过两周的使用量。送到学校的食品必须距保质期到期日期15日以上,配送到学校的食品及原料商品生产批号、质量检验报告、加工企业、生产厂家等资料必须齐全。

第七条 营养改善计划食品配送车辆必须具备相应条件,运送过程中要注意防雨、防晒,防止与其它有毒有害物品接触,并定期对配送车辆进行消毒。要保障配送学校的食品及时、安全。

第八条 学校要安排专人负责对配送的食品和原料进行验收和保管,与供货商当面核验生产日期、每一批次的产品质量合格证。在确认食品符合卫生安全标准后,对配送食品及原料进行登记造册,经交货与收货双方签字后入库储藏。对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和原料不得接收。

第三节 储藏

第九条 学校要设立食品专用储藏室,并配置良好的通风、防潮、防鼠、食品存放架等设施及必要的冷藏保鲜设施。建立健全食品存放和出入库管理制度,加强门禁管理,严防非管理人员进入。

第十条 米、面、油、蔬菜等食品储存必须离墙离地、分类存放,避免交叉污染,每天定时查验储藏室食品及原料的数量、质量和保质期,及时清除、销毁过期和变质食品。食品贮存场所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每周应对储藏室内进行消毒,保证存储安全。

第十一条 食品及原料出入库应按要求填写时间、品名、数量、保质期等有关内容,认真履行相关人员签字制度,并作好详实记录,索证索票必须真实、有效、齐全。档案资料保存2年以上。

第四节 加工

第十二条 提供学生食用的食品营养素含量应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主食具有该食品应有的色泽,油炸菜品浅黄或黄褐色,非油炸菜品应呈现各种菜品应有的颜色;色味俱佳,咸淡适中,不得有焦糊味或其它异味;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第十三条 可参照有关营养标准和县卫生部门推荐的营养食谱,结合学生体质状况、当地饮食习惯和物产特点,科学制定供餐食谱,做到合理搭配、营养均衡、保证质量、确保安全。

第十四条 学校要按照食堂食品量化分级管理要求,配备必要的厨具和餐具,完善“五防”(防鼠、防蝇、防尘、防投毒、防破坏)设施,及时对厨具和餐具进行消毒、清洗,避免二次污染,确保食品加工和食用过程中安全卫生。

第十五条 建立食品加工前检查制度。食品加工前要对将要加工的食品原料进行全面检查,发现过期、变质的食品及原料要及时清除。食品在加工前要用流动水进行清洗,加工必须熟透。学生用餐必须当餐加工,当餐食用。不得向学生提供隔餐食品、腐败变质或者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影响学生健康的食物。不得制售冷荤凉菜。食品添加剂应严格按照《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2_)要求的范围、用量和方法使用,严禁超范围、超剂量滥用食品添加剂。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学校食品加工安全管理制度,实行持健康证上岗制度,按期组织食堂从业人员体检。食堂从业人员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安全知识培训。经常对学校食品安全工作进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五节 食用

第十七条 值日教师、班主任或管理人员要在餐前维持好学生 秩序,确保学生有序进餐,杜绝因秩序混乱、拥挤造成烫伤等安全事故发生。

第十八条 营养改善计划食品以班为单位食用。学校要配置消毒柜,做好碗筷等餐具的清洗和消毒工作。食用过程中要巡回检查,对变质食品及时收缴、更换,防止误食。

第十九条 学生食用结束后,班主任或管理人员要加强对学生身体状况的观察,如出现恶心、呕吐、头晕等不适症状,要立即报告学校,按照有关预案紧急处置。

第二十条 学校要对炊管人员、教师、学生和学生家长进行营养知识培训。建立健全学生营养水平、健康状况等学生体质监测档案,为评估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成效建立和积累科学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学校要加强营养健康知识、卫生养成习惯和勤俭节约教育,避免随意倾倒饭菜现象,教育学生爱护学校环境,讲究集体、个人卫生。

第六节 试尝、陪餐及留样

第二十二条 试尝人员必须提前40分钟进入食堂,首先检查食品卫生,然后检查饭菜质量,检查时采取一看,二闻,三尝的工作流程,所尝饭菜必须与学生饭菜完全一样,在尝过30分钟后确定无任何问题才能向学生供餐,应在试尝登记表中作好记录,若有不良反应,迅速 上报学校,同时阻止他人食用,不得将食品带出食堂。

第二十三条 陪餐人员应按照安排,随同学生一起就餐。负责对食品的外观、口味、质量等进行认真评价,负责对学生食用卫生环境、食用卫生行为习惯进行监督,负责征求就餐学生的意见建议。陪餐人员因故不能陪餐的,应及时向学校报告,由学校在就餐前指定其他人员陪餐,并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 建立食品留样存查制度。每餐每种食品留样不少于100克,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标明留样时间(精确到时、分)和留样人姓名,并放置在专用冷藏设施中,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做好留样记录,由学生食堂管理人员专门采集,专门保管。留样食品到期后,应予以销毁,不得食用。

第三章 食堂卫生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食堂配齐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食堂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第二十六条 食堂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禁止为学生统一提供餐饮具,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餐饮具。

第二十七条 消毒后的餐饮具必须贮存在餐饮具专用保洁柜内 备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分开存放,餐饮具贮存柜上应有明显的标记。餐饮具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第二十八条 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处理的刀、墩、盆等相关工具应分开使用,分区定位存放。

第二十九条 清洗餐饮具所使用的洗涤、消毒剂必须符合卫生标准或要求。消毒剂必须有固定的存放场所(橱柜),并有明显的标记,不得随便购买没有商标和QS标识的非正规洗涤产品,严禁用洗衣粉洗涤餐用具。

第三十条 食堂加工操作间和就餐场所应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相应数量的密闭式垃圾箱(桶),每餐后应及时对垃圾进行清运,并对垃圾箱(桶)进行有效的清洁。

第三十一条 食堂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必须做到: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或用相应的工具操作;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坚决禁止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要求的器具盛装食品;每顿饭后,食堂应进行彻底清理,操作器具该清洗的清洗、该消毒的消毒,要做到摆放有序、干净卫生。学校要做好食堂卫生的日常检查,做到日检查、周通报、月评比。

第四章 应急处置第三十二条 学校要制定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确保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能迅速妥善处置。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用餐后,如出现恶心、呕吐、头晕等身体不适症状,要迅速按照预案组织救治,同时按照相关规定第一时间向当地政府和上级教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报告。根据事态发展及时续报情况,不得迟报、漏报,更不得隐瞒不报。

第五章 责任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校长为学校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其他工作人员要按照教育部《中小学校岗位安全工作指南》要求,对各自分管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建立岗位责任制。根据学生就餐规模合理确定各环节专兼职管理人员,并严格实行定员、定岗、定责,确保管理责任落实。

第三十六条 学校食堂应以改善学生营养、增强学生身体素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为宗旨,坚持“公益性”、“非营利性”的原则,建立健全饮食营养与卫生管理各环节的规章制度。

第三十七条 学校要主动接受区食药局等部门依法对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校要对营养改善计划各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 题及责令整改;凡因职责不落实,管理不规范等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按照相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要加强营养改善计划有关政策的宣传,及时向家长公布相关文件,确保政策信息公开、透明。定期听取家长的意见和建议,争取家长对营养改善计划的理解和支持,妥善解决和处理好有关矛盾和问题。

第二篇:汉滨区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管理和监督实施细则---区级角度

汉滨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管理

和监督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2_〕54号),切实改善农村学生营养状况,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陕西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陕食安委办发[202_]23号)、《食品安全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计划”)供餐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包括学校食堂(伙房)。

第三条 各学校要依据各校的具体情况,确定供餐模式。

(一)学校食堂(伙房)供餐:由本校食堂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

(二)“奶+X”模式:通过政府统一招标采购省营养办指定几家品牌企业生产的纯牛奶,采购由区营养办指定范围内的品牌鲜鸡蛋、品牌小面包和品牌纯果汁。

第四条 坚持“安全第一、稳步推进”的原则。各学校要将“食品安全”作为学校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首要条件,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有关法规标准,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所辖学校供餐条件进行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监管责任

第五条 在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领导组的领导下,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 “计划”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如下:

(一)区卫生局(区食安办):负责统一组织、协调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指导试点学校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指导学校开展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监测,对学生营养改善提出指导意见。

(二)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学校食堂(伙房)以及供餐单位(个人)食品安全监管,切实做好日常综合监督检查工作。制定 “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培训方案和教材,对实施“计划”的中小学校长、食堂(伙房)负责人、工作人员以及供餐企业(单位)相关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相关法规制度和行业规范培训,深入开展“食品安全进校园”活动。

(三)区教育局:负责学校食堂(伙房)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开展食品安全法律知识和安全卫生知识健康教育,倡导健康饮食方式;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学校食堂(伙房)食品日常安全自查以及购买供餐服务、个人或托餐家庭进行食品安全检查。

(四)区农业局: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

(五)区工商局:负责供餐企业(单位)主体资格的登记和管理。

(六)区质监局:负责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管,查处生产加工中的质量问题及违法行为。

(七)区监察局:负责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履行食品安全法定职能的行政责任情况实施监察,按干部管理权限对构成食品安全违法违纪的案件及其涉案人员进行查处。

(八)区财政局:落实区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经费,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

(九)区物价局:负责建立价格监测和预警机制,开展生产成本调查,组织对食品价格进行监督检查,研究制定 “计划”实施及流通环节费用减免政策。

(十)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对“计划”实施进行宣传。

(十一)区审计局:负责对“计划”专项资金进行审计,确保“计划”实施公开、透明。

各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实行任务到人,责任到岗。

第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把食品安全工作摆在首要位置,督促有关部门和学校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建立食品安全保障机制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食品原料生产、采购、贮存、加工、配送、储存、配送、分餐等环节的食品安全管理与质量监督制度,确保食品安全。

第七条 实行“以区为主”的食品安全管理体制。区级人民政府是“计划”实施的行动主体和责任主体,对本地区学生食品安全负总责,主要负责人负直接责任。建立健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学校、供货企业(单位)为第一责任人”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分解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第八条 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会同教育、农业等部门与学校、供货企业(单位)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并安排专人负责,加强对食品原料采购、餐具消毒、设备清洁等环节监督管理;建立食品留样监测制度;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九条 学校、供货企业(单位)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对学生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承担食品安全责任。

第十条 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普及工作,增强学校、供货企业(单位)食品安全自律意识,提高学生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一条 建立信息公开制度。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和学校设置监督举报电话和公众意见箱,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学校食堂的账目、供餐方案、营养食谱等要向学生家长和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章 学校食堂(伙房)和校外就餐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食堂(伙房)建设要本着“节俭、安全、卫生、实用”的原则,严禁超标准建设。规模较小学校,可以根据实际,利用现有闲置校舍,改造、配备伙房等相关设施,为学生在校就餐提供基本条件。

第十三条 食品采购。

(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标准,结合学校实际,针对“计划”所需食品及原辅材料的采购招投标、配送等环节,制定和完善食品采购管理制度。

各学校所需蛋、奶、面包、果汁、米、面、油、蔬菜、肉(禽)类农副产品等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油区政府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供货商,集中采购,并与供货方签订质量安全保证协议;食品配送服务要纳入招投标合同或采购协议。

(二)根据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结合当地实际,建立食品供应准入制度。凡进入“计划”的食品及原辅料供货商,均必须持有《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供应学校的米、面、油、酱、醋、盐等食辅材料必须有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QS)。

学校要设立专门食品检验员严把食品质量关,对进入食堂的原材料进行检查和验收,要对采购或配送的食品查验“三证”(营业执照、流通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和质量检验报告,建立食品质量档案。要定期公示采购物品的数量、价格等情况,接受学生、老师和家长的监督。

(三)学校要统一建立食品采购登记台账。食品及原辅材料的采购实行索证(索票)登记制度;定期同供货商结算账目,采购员与供货商之间原则上不得发生现金交易;从农户个人采购的食品及食材,应做好购货记录。

第十四条 食品存放管理。

学校要建立符合安全安全标准的食品储藏、储存场所,配备必要的食品储藏保鲜设施;要建立健全食品出入库管理制度和收发登记制度;食品在校储存期间,要按照食品保管要求,分类存放,安全管理;要严防食品在储存期间发生霉变、腐烂和生虫不洁等现象;对过期食品和霉变食品要按规定及时处理,严禁不符合质量卫生要求的食品流向学校食堂和学生餐桌。

第十五条 重视学校食堂(伙房)管理。

(一)学校应加强对食堂(伙房)工作的领导与管理,把其列为学校常规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高度重视食堂(伙房)经营服务工作。学校食堂(伙房)实行校长负责制,并确定一名校级领导分管,配备专职食堂(伙房)管理员。设立膳食管理委员会,由工会干部、学生代表、学生家长代表、教师代表等组成,具体行使食堂(伙房)的监督、检查等职能。

(二)学校食堂(伙房)应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建立原材料采购索证验收、仓库卫生管理、食品加工卫生管理、餐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卫生检查及奖惩、除虫灭害卫生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时报告和紧急处置等制度,并公示上墙。

第十六条 实行学校负责人陪餐制度。

学校校长或学校管理人员要轮流陪餐(餐费自理),做好陪餐记录,严把质量和安全关口,及时发现和解决食堂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总结和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

(二)建立供货退出机制。

供货单位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要及时上报区级“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停止其供货资格并将其清退出供货名单。

1.供货企业(单位)签约人无故更换的。

2.出现违反供货合同(协议)的行为,包括严重降低供货质量标准、随意变更供货数量、供货期间严重缺失食品安全保障条件等。

3.供货期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者,包括已进入名单但尚未实施供货的企业(单位)、家庭(个人)。

4.供货期间有克扣、延时、减量、拒绝供货或服务态度恶劣等现象,情节较为严重者。

5.在协议供货时间内连续停止供货三天以上者,或频繁发生停止供货情况者。

6.在区营养办在学校组织的测评中连续两次不合格的。

第四章 食品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第十七条 学校食堂(伙房)、供货企业(单位)必须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十八条 学校食堂(伙房)、供货企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九条 学校食堂(伙房)、供货企业(单位)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第二十条 学校食堂(伙房)、供货企业(单位)应当组织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并建立培训档案;应当加强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食品安全管理知识的培训。

第二十一条 学校食堂(伙房)、供货企业(单位)应当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

第二十二条 学校食堂(伙房)、供货企业(单位)禁止采购、使用和经营违反《食品安全法》的食品。

第二十三条 学校食堂(伙房)、供货企业(单位)严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

第二十四条 学校食堂(伙房)、供货餐企业(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餐饮服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制作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食品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二)应当保持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的内外环境整洁,消除老鼠、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三)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消毒、保洁、保温、冷藏、冷冻等设备与设施,校验计量器具,及时清理清洗,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

(四)操作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

(五)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当在冷却后及时冷藏;应当将直接入口食品与食品原料或者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

(六)严禁制作凉菜;

(七)用于餐饮加工操作的工具、设备必须无毒无害,标志明显,并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设备应当在使用前进行消毒;

(八)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并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备用,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购置、使用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具、饮具,应当查验其经营资质,索取消毒合格凭证;

(九)应当保持运输食品原料的工具与设备设施的清洁,必要时应当消毒。运输保温、冷藏(冻)食品应当有必要的且与提供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保温、冷藏(冻)设备设施;

(十)严禁非食堂(伙房)工作人员随意进入学校食堂的食品加工区和食品原料存放区,防止投毒事件的发生。

第二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抽样检验时,被抽样检验的学校食堂(伙房)、供货企业(单位)应当配合抽样检验工作,如实提供被抽检样品的货源、数量、存货地点、存货量、销售量、相关票证等信息。

第五章 食品安全事故处理

第二十六条 按照《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应急事件处理暂行办法》(全国学生营养办[202_]1号)、《陕西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陕食安委办发[202_]23号)政府各职能部门应分工协作,协调配合,确保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能够积极应对,及时妥善处理,积极做好患者救治善后处理等工作,维护学生的生命健康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十七条 各学校必须建立和完善校园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管理应急机制,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明确突发情况下的应急措施,细化人员救治、危害控制、事故调查、善后处理、舆情应对等具体工作方案,并组织演练,做到防患于未然。

第二十八条 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办事机构、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核实情况,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相互通报,并向区人民政府和上级管理部门报告。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事发地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办事机构、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学校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下,及时做出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依法处置,并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 学校、供货企业(单位)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在2小时之内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卫生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学校、供货企业(单位)应当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共同做好指导和监督工作。

各职能部门要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宣传好的经验与做法,反映普遍性问题,加强对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督办。

第三十一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针对原料供应、加工操作、包装贮存、餐具消毒、场所环境卫生、人员健康检查等各个环节,落实具体的监管措施。要定期对纳入“计划”的食品及原辅材料供应企业、供应商依法进行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明确专人负责,加大抽检频次,及时查处校餐生产、加工、配送过程中的食品安全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各相关职级部门要定期组织食品安全专家巡查学校,通过现场指导、讲座培训等多种形式,指导学校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管理措施,提高师生和餐饮工作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

第三十三条 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办事机构、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校食堂(伙房)、供货企业(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做到全覆盖和常态化。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重点检查:

(一)相关职能部门是否严格履行工作职责,管理责任是否到位。

(二)餐饮服务许可情况;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建立档案情况;

(三)环境卫生、个人卫生、食品用工具及设备、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卫生设施、工艺流程情况;

(四)食品采购、加工、贮存、配送等环节是否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

(五)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和索票索证制度及执行情况、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及执行情况;

(六)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食品添加剂等的感官性状、产品标签、说明书及储存条件;

(七)餐具、饮具、食品用工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的清洗、消毒和保洁情况;

(八)用水的卫生情况;

(九)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和有效执行,是否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十)对供货企业(单位)、原辅料供应者、农产品种养殖和经营户是否实行严格的资格准入和退出制度,相关手续和制度是否健全。

(十一)其他需要重点检查的情况。

第三十四条 建立辖区内供货企业(单位)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及变更情况、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要及时将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供货企业(单位)通报相关部门和学校,停止其供餐资格并将其清退出供餐名单。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对“计划”实施过程中查出的各种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1.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管理措施不落实的,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2.学校食品监管部门失察、监督不力或监管不到位,给食品安全工作带来严重后果的。

3.对学校食品安全举报、投诉未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行政许可、认证、检查、处罚等行政行为中不遵守法定条件和程序,失职、渎职、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的。

5.发生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对事故进行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阻碍他人报告的。

6.发生学校食品安全事故,未积极有效地开展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的。

7.拒绝、阻碍、拖延接受学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组调查或拒绝、阻碍、拖延提供事故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8.对学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9.未按规定完成上级政府、部门交办的工作,给学校食品安全工作带来严重后果的。

10.有其他违反食品监管规定行为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1.扰乱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秩序,妨碍政府部门和有关机构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者阻碍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履行职责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涉嫌犯罪的。

2.危害学校食品安全生产、流通、经营秩序,实施危害食品安全行为,危及食品安全生产,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涉嫌犯罪的。

3.履行监管职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预防应对职责不到位,涉嫌失职渎职犯罪的。

4.其他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违法行为或涉嫌犯罪行为。

(三)从事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运输、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由于未取得合法经营资格或未建立和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造成学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取消与学校商品交易资格,并依法追究该业主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四)对供货企业(单位)违反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不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的,一律停止供货经营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篇:学校食品安全工作汇报(营养改善计划)

学校食品安全宣传工作汇报

×××学校

学校食品安全宣传工作汇报

为认真贯彻中央7号文件和省委12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安全工作,预防控制学校传染病流行、食物中毒等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学校认真贯彻《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等法规,创新管理机制,加大管理力度,提高教育成效,切实抓好健康教育活动,搞好学校环境卫生和学生个人卫生,创设良好的育人环境,不断提高师生的健康水平。《关于开展全县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文件精神,现将我校相关宣传工作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提高认识,健全组织,完善制度,明确责任。

卫生工作是学校的重要工作,它不仅仅是校容校貌的问题,也不仅仅是环境育人的问题,而是事关办学方向、事关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甚至事关学校整体形象、学校可持续发展的大事。鉴于这个认识,我校历年来十分重视体卫工作,专门成立了以校长为组长、副校长为副组长、全体班主任为成员的体卫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体卫工作,并形成畅道无阻的体卫工作网络,并能合理搭配,及时调整,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为使学校卫生工作顺利实施和确保目标的实现,保证学校卫生工作的细致化、持久化、制度化。我校制订了《学校卫生制度》、《卫生工作检查和奖惩制度》、《突发疾病预防和管理制度》、《突发疾病应急预案》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在工作中逐步加以完善,使学校环境卫生、饮水卫生、生理卫生、疾病防控等工作得到了制度上的保障和制约。按照高度重视、全员参与、积极应对、联防联控、依法科学处置的总体要求,坚持及时、准确、适度的原则,充分准备,严阵以待,认真做好各项防控工作,确保了全校师生的平安、校园秩序的稳定。

二、采取有效的防控工作措施

(一)开展健康教育创新,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学校主要以健康教育课为教育的中心环节。通过不定期举办各类教育讲座、教研活动,集体备课,社会实践等形式促进教育工作的开展。每学期期初,学校都及时制订切合当前形势和实际的《卫生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做到“期初有计划,期中有检查,期末有总结”,使卫生健康教育工作真正落到实处,所有课任老师都能认真上课,备课,上好上足每周0.5节的健康教育课,做到有计划,有总结,有考核。每学年全校同学的健康知识及格率都达100%,知晓率达到90%,健康行为形成率大大超过了80%,活动的开展,较好地促进了学生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根据学生和季节特点,我校的健康教育除认真开展日常教育教学常规工作外,还把工作重点放在了“传染病防控”等传染病的知识和预防教育上,在学生中大力开展了流行性疾病防控的宣传工作,并采取了必要的预防措施。通过宣传、教育,让全体师生都懂得了传染病的危害,如何预防等知识,提高师生对此类疾病的防范能力。并通过家访、给家长发宣传材料、家长信等形式,认真做好家校结对教育工作。

(二)加强制度落实的督查力度,落实学校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和防控措施。

对于有可能发生事故的隐患源,坚持事先采取有效的防控措施。一旦发现师生有传染病症状(如发热、咳嗽、出疹子等)异常情况,便采取果断措施,督促其到医疗机构进行进一步检查。并规定如出现疑似甲型H1N1流感的病例,在第一时间要向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县教育局报告。学校在引导师生认真学习卫生健康知识和防控知识的同时,加大了督查学校内部卫生管理工作的力度。

(三)落实学校卫生工作责任制。

按照工作预案。学校校长是第一责任人,把学校防病防疫作为重要工作来抓,认真开展学校防病防疫工作的自查活动,查找漏洞和薄弱环节,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及时消除卫生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学校病源。进一步完善和强化学校各项卫生工作管理制度,建立了学校卫生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

(四)加强环境卫生管理,创设良好的育人环境。

我校在环境卫生方面是做到了整洁化,对校园建设的规划也逐步趋向科学合理,在校园环境的管理上,做到经常化、制度化。根据各年级学生特点,分区域、分班级、分专用室包管卫生责任区,由政教处、值周教师组成人员负责检查督促,及时公布检查结果,加强了管理,使环境卫生达到要求。要求做到责任区内无死角,无各类暴露性垃圾,无纸屑、无瓜皮果壳、无其它各种杂物。校园内无乱涂乱画现象,无其它足迹,室内物品摆放整齐、墙壁上无蜘蛛网、电灯吊扇无积尘,窗明几净,落实门前三包,管理人员负责制,保持门前“三好”和交通安全。在全校师生中倡导“无烟”校园,“无乱丢”校园,力争减少值日工作,甚至不做值日,校内也保持干净。

(五)抓好个人卫生,提高师生健康水平。

打扫易,保持难,这是卫生工作的常识。所以要搞好卫生工作,必须从源头着手,即提高全体师生的思想认识,养成爱卫生的良好习惯,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养成教育。为养成学生的卫生习惯,各卫生职能部门充分利用橱窗、广播、黑板报、晨会等各种阵地,开展卫生教育,号召广大学生自觉遵守卫生制度,自觉养成卫生习惯,人人争做文明学生。真做到“不乱扔果皮纸屑,不随地吐痰,不破坏绿化及设施,不损坏公物 ”等八个不。认真做好两操,注意用眼卫生,养成良好的用眼卫生习惯,开展了“两操”技能比赛,做好视力检查和防近工作,严格控制近视率。不定期组织卫生组成员进行学生个人卫生抽查,每月进行一次全校学生个人卫生大检查,以促进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的养成。多次开展学生自我服务性劳动比赛,提高学生的自立、自理能力,以此促进健康行为的养成。

(六)认真落实晨检、体检制度。

学校要求全体师生必须严格遵照《学校晨检制度》,教师利用早晨预备时间对学生采取望、闻、问、摸、量等方法,及时排查有发烧、咳嗽、头痛、流涕等感冒症状的学生,切实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学校要求每一个学生必须认真配合老师做好晨检工作,不得以逃避、隐瞒、欺骗等手段影响老师的晨检统计的准确性,班主任每天统计该班缺勤学生人数并及时了解缺勤原因;并按《学生缺勤原因登记报告制度》规定的报告程序及时报告,学校每天由班主任老师上下午各统计一次。还要求当堂教师要及时了解、掌握上课学生健康状况及精神状态;教师要与学生家长保持信息畅通。在学生定期体检及健康档案的建设方面,我校每年都由镇中心卫生院定期来校对全体学生进行健康体检,同时建立详细科学的健康体检档案。

(七)切实落实了疫情报告制度.如果出现异常情况,学校要求疫情报告人员要忠于职守,一旦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任何教师不经请示均不得私自向外发布消息,更不得信谣、传谣和造谣,严禁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事情发生。

(八)切实与卫生防疫部门密切配合搞好防控宣传教育工作,形成联动机制。

在学校卫生设施以及校卫生室基础建设情况方面。我校目前有卫生室1间,有基本的卫生设施。在发生传染病等特殊情况下,学校将切实配合卫生部门尽力查找与学校相关的密切接触者,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居家医学观察。班主任对患病学生在治疗期间的情况要及时跟踪查询并做好记载,必要时须严格遵照报告程序。到目前为止,我校没发生一例传染病,但不能大意,学校春季防控任务依然艰巨,为了进一步落实上级各部门关于加强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的要求,建设平安校园,确保广大师生生命健康,确保教育教学正常秩序,为有效防控各类重点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保护广大师生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我校将根据县教育局关于广泛深入开展重点传染病宣传、防控的会议精神,利用学校各种宣传平台,扩大宣传面,坚持专群结合的卫生防疫原则,遵循“防控连着你我他、平安幸福靠大家”规律,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营造学校浓郁的安全管理文化氛围,努力将我校打造成平安的校园!

三、下一步工作思路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切实将学校卫生工作作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工作,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围绕学校卫生工作目标,进一步明确各相关部门工作责任,落实工作任务,着力解决学校卫生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同时要着手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力的学校卫生工作长效机制。

(二)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检查力度。

严格按照《食品卫生法》、《传染病防治法》和《学校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管理责任,落实各项管理措施,加强对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和传染病防控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学校卫生管理制度。定期收集、整理、分析卫生专项检查资料,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我们深深懂得,学校的卫生状况,既是一所学校综合实力的体现,也是衡量学校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成果的重要标志。我们将在上级有关部门的正确领导下,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反思,总结经验,深化“一切为了孩子成长”的办学理念。提高创卫实效,为全体师生创设一个整洁、优美的校园工作、学习环境,促进身心、健康地成长。

××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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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202_年汉滨区营养改善计划工作进展情况汇报材料

202_年汉滨区营养改善计划工作进展情况工作总结

在省市学生营养办的正确领导下,汉滨区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全区202_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安全、有序进行。受惠学生营养健康状况普遍提高,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得到有效落实。现将202_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工作相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实施工作进展情况汇总

1.实施范围和标准。全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全覆盖。补助标准为每生每日4元,全年按照学生在校时间200天计算;补助以食品实物形式由学校食堂加工、发放,供学生食用。

2.供餐模式和内容。供餐采取营养午(早)餐和蛋奶、果汁、面包加餐两种模式。具备食堂条件的学校,按照营养食谱由学校食堂提供价值4元的营养午(早)餐;不具备食堂条件的学校,暂按蛋奶、果汁、面包加餐模式过渡运行,由学校为在校学生每周周三提供一盒250ml纯苹果汁、一个鲜熟鸡蛋和一个60g品牌面包;每周一至周五其余四天为在校学生提供一盒250ml纯牛奶、一个鲜熟鸡蛋和一个60g品牌面包。

3.食品材料供应。实施营养改善计划所需的蛋、奶、果汁、面包,及米、面、油等大宗食材由政府统一采购,由供货商按计划集中配送到实施学校。集中配送的食品,任何学校不得拒接或自行购买。实施营养午餐模式学校所需的肉、禽、蔬菜、食辅等食材由中心校和实施学校通过公开方式确定供货商,实行定点、集中采购,并与供货方签订质量安全保证协议。各供货企业均须持有《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供应学校的米、面、油、酱、醋、盐等食辅材料必须有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QS)。

4.日常工作总结:

1月28日由教育局牵头,监察局负责资格审查,财政局、食药局、工商局、物价局等部门相关负责人列席参加,对营养计划的蛋奶、粮油和面包进行了公开招标工作,相关结果于次日予以公示。2月底全区所有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全面实施营养改善计划工作。4月11日,在鼓楼小学召开全区营养该计划工作会议。5月15日,召开供货商工作会议。6月13日,在大同镇新建职中召开了全区营养改善计划食堂供餐模式管理与操作现场会。7月25日由教育局牵头,监察局负责资格审查,财政局、食药局、工商局、物价局等部门相关负责人列席参加,对营养计划秋季的蛋奶、粮油和面包进行了公开招标工作.8月25日,为进一步规范全区营养改善计划供餐管理,教育局、食药局联合组织在鼓楼小学召开营养改善计划食堂供餐模式学校从业人员培训会,并于10月21日前往食药局办理了培训合格证。10月30日,与广播电视台联合制作记录视频片。12月4日,在营养办分管领导江德军书记带领下,汪建勇主任、曹仲宝、鄢中涛一行四人前往镇安进行营养计划实施情况参观学习。截止今年年底,我区营养办联合药监局等相关部门对申请实施食堂供餐的学校食堂建设情况进行审核验收,目前,全区食堂供餐学校已增加至41所。

5.资金使用及管理工作。一是专项资金实行统一管理,分账核算,集中支付,专款专用。二是补助资金须足额用于为学生提供营养食品。不得以现金方式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不得让学生用餐票换零食或其他商品;不得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和学校公用经费支出;不得用于劳务费、宣传费、运输费等工作经费。坚决杜绝各种形式的克扣、截留、挤占和挪用。三是要建立全面准确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系统,防止套取和冒领补助资金的行为发生。四是各学校要加强财务管理,依法健全财务机构,配备专(兼)职财会人员。定期对食堂进行核算,强化内控制度建设,建立资金使用公示制度,全面公开学生营养改善经费账目,接受社会和家长的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五是区财政每年分四次下拨学生补助专项资金,各实施学校必须在专项资金到账15个工作日内与供应商据实结算。各学校对专项资金必须专账管理,凭正式票据报账。

6、食堂建设情况。截止202_年10月本区累计支出营养改善计划食堂建设中省专项资金6513万元,本区新建学校食堂(伙房)121 所,面积 33737 ㎡;改造学校食堂(伙房)43 所,面积 6792 ㎡。

二、目前工作中存在的主要矛盾和困难

1.供餐条件急需完善,汉滨区学校基础薄弱,设施设备严重不足,部分食堂供餐的学校食堂面积过小,布局不够合理,功能区分不明显,无餐厅、餐桌椅、餐具等,不能满足学生就餐需要。

2.因道路交通不畅,少数学校食品配送不能到校,需二次转运,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3.因从业人员紧张,我区部分学校从事学生营养餐的工作人员大部分都是由教师兼任,工作量大,任务繁重。长期下去会影响教育教学工作。

4.蛋奶供餐模式中,学生对长期食用纯牛奶和鸡蛋有厌食现象。5.4元供餐标准无法保证质量和科学合理安排食谱。

第五篇: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校食品安全责任书

中心校二〇一三年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

改善计划学校食品安全责任书

为进一步加强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校食品安全的管理,明确责任主体,落实管理责任,预防集体性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保护广大青少年学生、儿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订本责任书。

1、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校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区、市、县有关农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负责制定并督促本校建立健全学校食品安全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台账等并做好食品安全的管理工作。

2、学校校长是学校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与分管管理员、采购员、储存员、炊事员、工作人员等层层签订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安全管理工作要细化、量化、科学,要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

3、学校食堂卫生安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对因不按管理、操作规程或未履行岗位职责造成重大事故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4、学校餐厅必须具备《餐饮服务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管理人员具备《健康证》、《上岗证》、5、学校餐厅只允许从业管理人员出入,严禁闲杂人员出入餐厅和学生就餐地。

6、学校应当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对营养改善计划涉及的食品、添加剂、餐饮具、食品加工设施等进行进货验收和索证索

要,认真做好进货验收、清洗消毒、添加剂使用等台账,不得采购法律法规禁用的任何食品。

7、各学校要严格按照规定对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确保管理、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上岗证》上岗工作,要经常检查、督促从业人员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进行操作。

8、各学校必须对管理、工作、从业人员配备统一的工作服。

9、各学校必须于每学期初、中期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组织全体学生进行体检并写出报告,为学生营养改善工作绩效评估积累科学依据。

10、学校要及时落实上级监管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的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整改意见,确保整改到位。

11、学校要强化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教育宣传工作,全面提高师生食品安全自我保护意识,扩大广大群众对营养改善计划工作认识的覆盖面。

12、学校要建立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发生食品中毒事故后,立即如实上报、保护现场,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组织抢救工作,防止食物中毒事态扩大,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食物中毒调查。

中心校校长:(签字)

学校校长:

二〇一二年月日

汉滨区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工作细则---学校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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