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成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阳光操作规程
成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阳光操作规程
第一条(目的)为进一步提高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透明度,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定义)房屋征收阳光操作是指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将房屋征收相关法规政策、工作程序及与被征收人有利害关系的重要信息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并接受监督的行为。
第四条(基本原则)房屋征收阳光操作应当按照依法办事、公开透明、统一规范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五条(征收申请)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市、区(市)县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具备发改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证明、规划部门出具的拟征收范围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国土部门出具的拟征收范围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等相关材料。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项目,还应当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文件。
第六条(调查登记)房屋征收申请经市、区(市)县政府受理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组织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并建立专项档案,按规定严格管理。
第七条(委托实施)房屋征收部门可委托市、区(市)县政府确定的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应加强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指导和监管。征收实施单位应依法成立,有固定办公场所,有与承担征收工作相适应的自有资金和技术、经济、财务管理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人员,必须接受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的业务、技术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八条(补偿方案拟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及调查登记结果,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征收补偿应当包括被征收房屋补偿费、政策性补偿费、政策性补助费、政策性补贴、提前搬迁奖励等五部分。
第九条(补偿方案论证)征收补偿方案应充分论证,并予以公布,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对方案进行修改,并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公布时间不得少于10日。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多数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案有意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成都高新区,以下简称五城区)范围内的征收补偿方案应当报市房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补偿费用监管)征收补偿费用应当及时到位,实行专款专用,专户管理,不得挪作他用,并接受市房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对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可行性、稳定性、可控性等社会稳定风险进行预测和评估,作出无风险、有较小风险、有较大风险和有重大风险的风险评价,提出可实施、暂缓实施、不实施的建议。
第十二条(征收决定及公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修改完善的征收补偿方案以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报市、区(市)县政府,由市、区(市)县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投诉中心、投诉电话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应当充分尊重民意,做好民意调查工作。大多数被征收人不同意改建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第十三条(评估机构报名)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成都日报》等媒介上登报邀请进入市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备选库中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到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房产分中心网上政务大厅报名。房屋征收部门将报名的评估机构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评估机构名称、等级、地址、联系电话以及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期限等相关事项,公告时间为3日。
第十四条(征收动员大会)征收动员大会由项目所在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召开,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征收动员大会上,由房屋征收部门宣读房屋征收决定及公告、讲解征收补偿政策等相关规定并提出工作要求。
第十五条(协商选定评估机构)被征收人应当在政府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15日内协商确定评估机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被征收人协商选定的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为3日。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第十六条(投票确定评估机构)通过投票确定评估机构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房屋征收部门应提前7日将投票选择评估机构的相关事项包括评估机构名称、投票时间、投票地点等告知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持房屋权属证书,按一个房屋产权证书一票的原则,到指定地点参与投票。
第十七条(抽签确定评估机构)通过抽签确定评估机构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现场进行抽取。房屋征收部门应公布签到的评估机构名称及按签到顺序确定的编号球号码,由一名到场的被征收人或非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在抽签箱内任意抓取一枚编号球。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现场公示抽签人抓取的编号球号码,公布抽签结果。抽签过程由公证机关现场公证。
第十八条(评估作业)评估机构必须独立、客观、公正地按国家相关评估技术规范开展评估工作,严禁违规高评低估。
第十九条(评估报告备案与公示)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间,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五城区范围内的评估报告应当报市房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提前搬迁奖励)提前搬迁奖励是房屋征收部门为鼓励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积极搬迁而制定的激励措施。征收部门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制定提前搬迁奖励措施,明确具体的奖励标准、奖励期限和奖励档次。
第二十一条(现场信息公示)房屋征收部门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阳光操作,将征收法规政策、房屋调查登记结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征收实施单位工作人员名单、征收补偿方案、安置房源平面图、房地产估价报告、补助和奖励办法、分户补偿情况、征收补偿合同样本、征收工作制度等以书面形式在征收范围内公布。
第二十二条(上岗要求)房屋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工作人员应当佩证上岗,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操守,深入细致做好政策解释、补偿协商工作,言行文明,依法办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第二十三条(项目现场扬尘治理)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加强项目现场扬尘污染治理工作,规范拆除施工行为,按规定标准做到湿法作业、边拆边围、拆完围完、围完封闭。
第二十四条(项目现场安全管理)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加强项目现场安全管理,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明确专人负责拆除施工安全监管,消除安全隐患。对危及公共安全的危险房屋应当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及时处理。
第二十五条(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时,房屋征收部门或实施单位应当按照征收法规政策和相关要求,指派工作人员负责协议的解释工作,向被征收人告知协议条款内容,明确征收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二十六条(作出补偿决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区(市)县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
第二十七条(强制执行)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市、区(市)县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市、区(市)县政府按照《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在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补偿决定的上一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补偿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作出补偿决定的政府所在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征收纠纷调解)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做好信访工作,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应当认真调查,并按规定及时处理。被征收人对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有异议的,可向各区(市)县征收投诉中心反映,征收投诉中心应及时调查核实,并答复当事人。对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可邀请人大、政协、法律专家等人士参与协调,积极化解征收与补偿矛盾纠纷。
第三十条(加强行政监管)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各相关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注重行政效率,加强行政监管,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施行时间)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第二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情况汇报
S104线兰州(沈家坡)至东岗公路
沈家坡至阿干镇段工程(城关段)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情况汇报
S104线兰州(沈家坡)至东岗公路沈家坡至阿干镇段工程(城关段)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自2020年1月开始组织实施,于2020年春节前完成摸底预评等工作,因受疫情影响,于2020年4月8日开始为期30天的《征收补偿方案意见征求稿》意见征求工作,区政府在2020年5月10日作出征收决定并发布征收公告。征收补偿资金在5月27日落实到位,与七里河西园街道办事处就五星花园小区房源事宜在6月4日商议达成一致意见,在6月8日正式开始签约搬迁。目前签约期已过60天,现将截至2020年9月17日前征收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S104线兰州(沈家坡)至东岗公路沈家坡至阿干镇工程(城关段),涉及被征收单位及住户231户,征收面积23012平方米;其中临夏路街道单位及住户152户(其中鑫源玻璃工艺有限公司50户),面积9725平方米;伏龙坪街道单位及住户79户,面积13287平方米。涉及的6家单位为:永登富农有限公司、鑫源玻璃工艺有限公司、兰州市公有房屋管理中心白银路房管所、兰州市城关区佛教佛光寺、兰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兰州销售分公司伏龙坪加油站。
二、征收工作开展情况
(一)签约情况
1、项目征收范围内涉及住户及单位231户,已完成签221户,总签约率达到95.6%。其中货币补偿88户,房屋置换133户,累计安置元森·北新时代161套、五星花园5套、轩盛润邸35套。剩余未签约住户及单位10户,其中住户4户,临夏路街道3户、伏龙坪街道1户。
2、拆除清运情况
由于该项目属于地质灾害区域,拆除施工作业面狭窄,拆除施工作业极易引起征收范围外山体破损、滑坡,房屋、围墙倒塌、开裂等问题,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目前无安全隐患区域已全部拆除完毕,共完成拆除16100平方米,安置拆除围挡880余米,完成拆除工作70%,其中:伏龙坪街道完成拆除49户,9300平方米,完成拆除工作70%,临夏路街道完成拆除98户,6800平方米,完成拆除工作60%,(鑫源玻璃工艺有限公司50户住户房屋正在进行天然气、电线拆除,待拆除完毕后进行拆除工作)。剩余6912平方米因拆除监理单位兰州煤矿设计研究院来函提出拆除难度极大、地质情况不明,部分房屋拆除后对相邻房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要求暂停拆除施工。伏龙坪街道办事处、临夏路街道办事处已委托甘肃智光地质工程勘测设计院进行拆除范围地质灾害评估工作,待评估工作完成后,按照评估报告要求,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做好拆除工作,故导致拆除工作停滞,不能按期移交地块。
(二)未签约住房和单位情况
1、韩道宽危险房屋已拆除完毕,王应发、徐龙、秦福海、秦䘵源4户征收补偿决定已送达。
2、鑫源玻璃工艺有限公司:已完成房地产评估复核和资产评估复核工作。继续和该公司进行签约洽谈,如该公司再不配合签约,建议进行危房应急避险工作,以期能够早日签约。
3、永登富农有限公司:目前住宅房屋已完成签约拆除工作,剩余空地因涉及征收范围未确定,目前临夏路街道办事处已委托兰州市勘察测绘研究院进行土地测绘工作,待测绘工作完成,兰阿公司取得收回土地相关手续后,积极开展地上附属设施等评估和签约工作。
4、兰州市城关区佛教佛光寺:寺院住持提出必须在城关区内重建寺院,或补偿现有的空置寺院(正宁路广福寺或南滨河路龙王庙)。伏龙坪街道办事处、区征收办、区委统战部、兰阿公司、兰州交通委员委、佛光寺于7月9日组织召开协调会,协调城关区佛教佛光寺房屋征收工作,经协调会研究决定形成会议纪要,并由街道牵头形成文件已向区政府上报。近期佛光寺提出由兰阿公司提供3亩土地进行重建,并办理相应土地、建设手续、支付相应建设资金后才进行搬离,目前正在洽谈当中。请市、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协调解决,以期能够早日签约。
5、兰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项目:兰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提出由七里河区政府将土地划拔后进行签约,该单位自称属保密部门,伏龙坪街道极难与其见面洽谈,导致进度缓慢,该单位于6月30日提出房屋评估复核申请和资产评估申请,伏龙坪街道于8月14日送达房屋评估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后,该单位又于8月25日再次提出进行房屋和资产评估复核,要求对防空指挥所等房屋和设备进行复核,9月10日我办与伏龙坪街道、方家房地产评估公司、正昌信盛资产评估公司至人防现场与其办公室进行沟通协调,目前第二次房地产评估复核工作已完成并送达,正在进行资产复核工作。
6、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兰州销售分公司伏龙坪加油站:加油站房屋所有人为兰州伏龙坪油品经销有限责任公司现出租给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兰州销售分公司经营,前期房屋所有人兰州伏龙坪油品经销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唐敬伟以在外地无法返回为由,不提供相应房屋及资产手续,后经多次沟通后于7月20日送达了房屋评估报告,该公司于8月17日提出房屋评估复核申请和资产评估申请,(兰州伏龙坪油品经销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唐敬伟以长期住院为由拒绝接收)后经协调沟通,伏龙坪街道于9月10日送达了资产评估报告和房屋评估复核报告。该公司不配合征收工作,伏龙坪街道已多次致函出租方、承租方两公司配合征收工作,但收效甚微,请市、区政府协调其相应主管部门,以期能够早日签约。
三、存在的问题
本次征收区域属于地质灾害区域,住户房屋依山靠坡修建,上下层叠,征收房屋拆除时和拆除后极易引起征收范围外山体破损、滑坡,造成周边房屋、围墙倒塌、开裂等问题,存在着极大的安全隐患,伏龙坪街道办事处已向区政府汇报请求增加经地质灾害专家论证存在安全隐患住户67户纳入本次征收范围,以彻底消除地质灾害隐患威胁。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对鑫源玻璃工艺有限公司,继续积极进行签约洽谈工作。对永登富农有限公司待测绘工作确定征收范围后,积极开展地上附属设施等评估和签约工作。对兰州市城关区佛教佛光寺签约事宜,请市交委、兰阿公司,提出可行性解决方案。对兰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待七里河区划拔土地落实后,进行签约补偿;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兰州销售分公司伏龙坪加油站,请市、区政府协调其相应主管部门,尽快达成签约事宜。
(二)待兰阿公司对水、电、通信、天然气等管网、管线封堵、迁移工作完成后,并消除地质灾害隐患及保证现有危房安全的前提下,由临夏路街道办事处和伏龙坪街道办事处继续做好拆除及垃圾清运工作。
城关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2020年9月17日
第三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模版
**房征〔2013〕 号
***人民政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一、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的基本情况 房屋征收部门: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征收人:,男,汉族,生于 年 月 日;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 ;现住址:。
二、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
被征收房屋位于,该房屋属 单独所有,产权人持有《房屋所有权证》(**权证**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 ㎡,结构。《国有土地使
用证》(国用()第 号)登记土地使用权面积 ㎡。根据 公司对该户房屋征收评估结果的报告:混合结构,建筑面积 ㎡,住宅用房市场评估价 元/㎡,房屋总价值 元。
三、争议的主要事实及理由
被征收人的房屋在 片区旧城改造项目第()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征收部门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征收补偿工作。多次向被征收人宣传、讲解《***人民政府关于 片区旧城改造项目第()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布〔 〕 号)。但被征收人坚持。上述要求既与有关政策不符,又与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不符。经房屋征收部门多次说明,被征收人仍坚持自己的主张,故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不能达成补偿协议。
四、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依据和理由
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加快旧城改造步伐,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和《***人民政府关于 片区旧城改造项目第()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布〔 〕 号)之规定,征收人依法作出如下补偿决定:
对被征收人依法予以补偿,补偿方式实行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由被征收人选择。
方案一:货币补偿
——
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房屋价值补偿款 元、搬家补助费 元、临时安置补助费 元、附属(着)物补偿费 元、水和电、气、视入户补偿费 元。合计人民币 大写 元(小写: 元),此款全部指定存储于 行,账户名称:,账号:。
方案二:产权调换
1.安置情况。住宅安置房地址: 号,面积平方米。
2.结算情况。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附属(着)物补偿费 元,水和电、气、视等入户由征收人负责安装。被征收人应向房屋征收部门支付安置房与被征收房屋同面积市场评估价差款 元,超面积部分购买的价款 元,小计: 元。经品迭计算,被征收人应向房屋征收部门支付金额: 大写 元(小写: 元)。
3.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 元/月,过渡期限24个月(不足24个月的,按实际过渡期限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24个月的,按照《***人民政府关于 片区旧城改造项目第()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第四条第(一)项第3目的规定增加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4.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搬家补助费 元。
五、权利与义务
被征收人应在本补偿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自行搬迁,并将位于***(区)县 号的房屋腾空交付房屋征收部门拆除。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县(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县(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人民政府
年 月 日
——
第四篇:陕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
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
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行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的选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级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国有土地上评估机构的选定工作,选定工作应遵循决策民主、程序公开、公平透明原则。
第四条
从事房屋征收的评估机构应当符合法定条件。第五条
由市县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建立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和信用档案体系,并通过房地产评估管理信息平台定期向社会公布评估机构名单、等级、联系方式、诚信记录等信息,为被征收人选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提供参考和依据。
第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通过本市、县政府信息网或征收部门门户网站和当地媒体发布评估机构报名公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公告规定时限内,可以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申请。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布已经报名并符合资质条件的评估机构名单,供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参与报名的评估机构少于三家时,房屋征收部门应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内邀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参与。
第七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以公告形式,在征收范围内将申请参加该项目评估的评估机构名单、基本情况及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期限等相关事项告知被征收人。
第八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在公告作出5个工作日内,组织被征收人在公示的评估机构名单中以征求意见填写表格等方式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第九条
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时,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采取投票、抽签、摇号等方式从报名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中公证确定。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提前5个工作日,将选定评估机构的相关事项(选定时间、地点、方式、程序、要求和拟选评估机构名称、资质等级等)告知被征收人。采取投票方式选定的,被征收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持房屋权属证明或公用房屋租赁凭证、承租证书、身份证明,按一个被征收人(产权户)一票的原则,到指定地点参与投票。参与投票选定的被征收人数量应超过被征收人总数的三分之二。投票得票率最高且超过50%的评估机构入选。
通过投票方式未能选定评估机构时,房屋征收部门在得票率最高的前三名评估机构中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选定。选定过程应公开、全程录像,公证机构现场公证,并由房屋征收部门宣布选定结果。第十一条
评估机构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将选定结果在当地政府信息网或征收部门门户网站和相关媒体予以公示,并在征收范围内书面公示所选定评估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签订合同、实地评估、公示解释、交付报告、申请复核、申请鉴定等事项的时间和各征收环节的参与方式及要求。
第十二条
房屋征收部门或实施单位向被选定的征收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签订书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第十三条
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可由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共同承担。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同一征收项目房屋征收评估工作时,应共同协商确定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牵头单位。
第十四条
被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在分户评估之前,将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选用、典型房屋分类及市场价格、修正体系等重要数据报市县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在评估过程中,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进行处罚,并记入信用档案。
(一)与征收当事人一方串通,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二)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中以回扣、恶意低收 费、承诺价格、诋毁他人、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评估业务的;
(三)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中招募他人做宣传的;(四)依本办法确定的评估机构,无故不接受委托的;(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杨凌示范区国有土地上选定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5月31日。
第五篇: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程序
房屋征收决定程序的12个环节
根据宪法和物权法的规定,征收决定的作出必需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国务院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出台,弥补了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程序方面的法律空白。为此谨归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在这方面规定的12个环节如下:
1.对征收范围的确定
建设项目的立项需要选址,选择地址无疑要对拟征收范围内建筑、居民、环境等社情、民情进行调查摸底,进行比较,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从而选择征收成本最低、对被征收人影响最小和公共利益最大的方案,为制定补偿方案提供依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中规定:“凡是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等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重点是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建立完善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风险评估工作机制,通过舆情跟踪、抽样调查、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要把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未经风险评估的,一律不得作出决策。”
2.进行规划审查和计划的编订
项目在选址后就要进行规划审查,发现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不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应当喊停。如是规划依法可以调整,应按照法定程序变更规划。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确需征收房屋的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方可实施下一步工作。
3.建设项目的立项
既然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是为了用地,所以用地项目依法立项是第一关。在该项目报请立项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并根据行政法的比例原则,确定最佳方案。
4.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前需要由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征收方案和补偿方案两方面,具体内容应当有征收的详细理由、如何补偿、补偿的落实等诸多方面。
5.论证征收补偿方案
条例规定对于征收补偿方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论证。有关部门,广义的理解则是实现公共利益有关系的部门都应当参加。比如是一个环境保护项目,那么环保部门则应当参加。是一个教育项目,那么教育部门则应当参加。狭义的理解,则至少是立项、土地、规划等部门必须参加。既然是论证,那么在形式上论证会应当形成论证报告供政府参考。
6.对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
除了论证,条例规定对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前则应当公布征收补偿方案,至于公布的形式应当以保证公众能知晓。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三十日。
7.修改征收补偿方案
修改征收补偿方案有两种情况。一是对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后,市、县级
人民政府结合公众意见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修改。修改完成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的情况和征收补偿方案的修改情况及时公布。公布的内容应当能全面反映征求意见的内容、意见是否采纳、采纳的理由、修改的原因等方面。
二是举行听证会后的修改。
根据条例的规定,在旧城区改建中征收房屋中如果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的规定要举行听证会,那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听证会的情况修改征收补偿方案。
8.听证
依照国务院2010年10月10日通过的建设法治政府的29条规定,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政府的每个涉及公共利益的行政决定都应当举行听证。政府的每个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行政决定都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如果利害关系人申请,那么就必须组织听证。
此外,条例在因旧城区改建的房屋征收中,如果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的规定,那么市、县级人民政府则应当组织听证会。听证会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被征收人应当是指所有的被征收人,不是被征收人代表。对于公众代表如何产生、听证会如何召开条例没有规定,有待于相关的实施细则对此予以明确。
9.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征收条例第12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这个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规定过去是没有写入法律的。
那么评估报告谁来写?有关规定没有明确。实务中很久不是律师来写,而是政府信访局、拆迁办,维稳办等机关来写。但最后他们都不写了,因为不好写。有的地区请律师来写。对此,我是支持的,我认为不论是律师个人来写还是以中介组织来写,肯定比政府机关写要好。
10.讨论决定
如果房屋征收决定涉及的被征收人数量较多,那么作出征收决定前应当经过政府常务会议讨论。不过,数量较多如何把握又是一个需要明确的问题。仅以人数的多少作为是否需要经过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是不够的。比如对于一个企业厂房的征收中被征收人仅有一个,但其影响的自然人可能更多。公民的利益要慎重对待,法人、其他组织的利益同样应当慎重对待。
然而,如果涉及的被征收人数量较多,而作出征收决定前没有经过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则是违法的。反之被征收人数量不多的项目,也要按照领导干部的分工和职务权限,民主决策。
11.落实征收补偿费用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政府对于征收补偿费用应当有所研究,在讨论决定征收时该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12.公告与进场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要依法公告和委托实施单位进场开展工作。自此,该项房屋征收决定生效,征收活动就展开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