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品范文库 > 11号文库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文件(teniu推荐)
编辑:紫云轻舞 识别码:20-813247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1-27 00:21:09 来源:网络

第一篇: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文件(teniu推荐)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鲁编办发„2012‟11号

关于报送2013年度机关事业单位

编制使用申请的通知

各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直各部门(单位):

为做好2013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的安排工作,根据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市、省直各部门(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1‟22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厅字„2011‟22号文件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鲁厅字„2012‟13号)精神,严格机构编制管理,严禁超编进人。2013年机关事业单位确需补充人员的,要按照《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审核与人员经费管理办法》(鲁编办发„2011‟3号)要求,本着充实基层、优先解决急需岗位和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用编的原则,结合实际工作需要、人员结构、空编数额等情况,统筹安排提出该年度本机关事业单位空余编制的使用意见。

二、市、县(市、区)机关事业单位2013年度编制使用的安排工作,由各市编办抓紧部署,严格按程序予以审核。其中: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政协机关、群众团体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工商联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编制使用,市编办审核汇总并报省编办核准后组织实施;其他事业单位的编制使用,市编办核准后报省编办备案。各市编制使用安排意见须于9月30日前报省编办。

三、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制使用,仍采取网上提报和书面申请同时进行的办法。各部门(单位)登录“山东省机构编制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在“年度用编申请”中填写并打印“省直机关事业单位2013年度编制使用申请表”,由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连同书面报告一式三份于9月30日前报送省编办。

四、各市、省直各部门(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报送编制使用申请,凡未按规定时间报送编制使用申请的,省编办不再安排年度用编。用编申请应实事求是,不得虚报、瞒报,要统筹考虑2012年核准用编的使用情况,对2012年核准后尚未使用的编制要认真进行清理核实,自2013年1月1日起不再作为办理入编手续的依据。已经办完录用、聘用、调动等相关手续的人员,要在12月底前抓紧办理入编手续,纳入编制实名制管理。

五、各级编办要依据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认真审核机关事业单位报送的用编申请。要本着空编运行的原则,充分考虑本地实际情况,统筹合理安排用编,对超编满编的部门单位以及职能弱化、体制机制面临调整的事业单位,一律不予安排用编。各级机关事业单位2013年补充人员,必须在核准的用编数额内进行,凡未经编制使用审核或超核准用编限额擅自补充的人员,不纳入编制实名制管理范围。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1.各市党政群和政法机关2013年度编制使用申请表 2.各县(市、区)党政群和政法机关2013年度编制使用申请表

3.各市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2013年度编制使用申请表

4.各市事业单位2013年度编制使用备案表

5.各市2012年度核准用编使用情况汇总表

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

主题词:法规

编制使用申请

通知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综合处 2012年9月3日印发

第二篇: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中央编办发(2005)6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爆炸物品 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

国防科工委、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生产监管局:

为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工作,经国务院和中央编委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民用爆破器材的安全监管

公安部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销环节的储存安全生产监管职能,转给国防科工委承担;质检总局民用爆破器材产品质量监督职能,转给国防科工委承担;安全生产监管局民用爆破作业人员考核职能,转给公安部承担。调整后,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监管的职责分工为:

国防科工委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具体包括:许可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销企业新建、改扩建;监督管理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销、进出口及相应储存;监督管理民用爆破器材产品质量;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销单位,组织销毁处置生产、经销环节废旧和罚没的非法民用爆破器材。

公安部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的公共安全管理和使用、运输环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具体包括:监督管理民用爆破器材使用单位的购买、使用及相应储存;监控民用爆破器材流向;许可民用爆破企业和作业人员;监督指导民用爆破器材从业单位安全保卫、工程爆破的安全警戒;许可民用爆破器材运输和确定运输路线;组织销毁处置使用、运输环节废旧和罚没的非法民用爆破器材;侦查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民用爆破器材的刑事案件。

公安部、国防科工委、工商总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有责任组织查处未经许可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的违法行为。

二、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管

公安部烟花爆竹厂点四邻安全距离管理职能,转给安全生产监管局承担。调整后,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的职责分工为:

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具体包括:监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审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销售许可证,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

质检总局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管理。具体包括:监督抽查烟花爆竹的质量,检验进出口烟花爆竹的安全质量。

公安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具体包括:许可烟花爆竹运输和确定运输路线,许可焰火晚会燃放,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

公安部、安全生产监管局、质检总局、工商总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有责任组织查处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各部门要认真做好交接工作,交接前继续履行好相关职责,确保不出现监管脱节。

主题词:民爆物品 安全 职责分工 通知

-------------------------------------------

抄 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机构编制委员会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机构编制委员会

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综合司

2005年2月18日印发

第三篇:汕头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汕头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汕机编办„2011‟119 号

关于开展2011市直事业单位

法人年检工作的通知

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我市将开展2011市直事业单位法人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经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登记,领取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且《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有效期至2012年3月31日的事业单位。其中,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机构编制方案批文已明确撤销、合并(整合)、转制等的事业单位,不再办理2011年检,并应及时申请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二、年检时间 年检时间为2012年1月1日至3月31日。事业单位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报送报告的,应当于2012年3月31日前向市编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科(局)报送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延期年检申请》,经批准后可延长至4月30日,逾期将不再补办年检手续。

三、年检申报方式

事业单位通过“事业单位专用光盘”申办网上年检,同时,将申办年检的纸质材料送达市编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科(局)。

四、年检申报材料

(一)《事业单位法人报告书》一式两份;

(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原件;

(三)财政补助事业单位提交经主管部门盖章确认的2011《事业资产负债表》(决算后)和《事业收入支出表》;非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四)已年检的资质认可或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如:医疗、幼儿园、演出、广告等单位应提交相应的执业许可证;鉴定、检测、计量、质量检验、勘探设计、工程施工等单位必须提供相应的资质证书(业务范围不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执业许可事项的除外);

(五)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复印件(原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未设定任职期限或未超过任职期限的除外);

(六)住所产权证明(原提交的住所证明未设定有效期限或未超过有效期限的除外);

(七)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八)申报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发文机关或举办单位的公章,并写明“与原件相符”。

五、年检结果及相关法律责任

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提交的报告和有关情况审查复核后,分别作出年检合格或不合格的决定;对年检合格的事业单位,在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上粘贴“年检合格”标记,证书有效期延长至2013年3月31日。年检合格的事业单位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免税资格认定并享受免税优惠政策。

对年检不合格的事业单位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满成效明显的,可核准年检合格;整改期满仍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按照《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不予通过年检,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暂扣公章等处罚。

逾期未申报年检的事业单位,其法人证书自动废止。

-3-年检结束后,登记机关将根据检验工作中反映的情况,适时开展专项行政执法检查,对于检验中提交虚假材料和瞒报、漏报相关情况的单位,将依法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六、年检工作要求

事业单位法人年检,是登记管理机关对上一事业单位登记事项和运行情况全面检验,确认事业单位能否继续存在的一项法定制度。各单位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及时将本《通知》发到下属事业单位,督促本部门事业单位法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尽早申办年检,并认真做好所属事业单位报送年检材料的审核,把好质量关。

2011检验,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将对事业单位法人“开展业务活动情况”和“开办资金情况” 进行重点审查,各事业单位法人必须严格按照《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本单位运行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如实填报。

七、注意事项

(一)报告书可通过“事业单位专用光盘”、事业单位在线(http://sy.china.cn)下载,按A4格式双面打印。封面需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举办单位意见” 应由举办单位主要负责人亲笔签名,签署“情况属实,同意申报”并加盖公章(不得加盖举办单位人事部门、办公室等内设部门公章)。

(二)《事业单位法人报告书》中“开展业务活动情况”是登记管理机关核查事业单位是否按照核准的业务范围履行公益职能和遵守执行登记管理法规情况的重要依据,必须对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有关要求认真填写。可分四部分内容:

1、对应证书核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逐条阐述主要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包括做法、成效、量化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接受捐赠情况和奖惩情况;

2、对条例和实施细则有关变更登记规定的执行情况;

3、涉及诉讼和社会投诉情况;

4、存在的不足以及下一步的工作打算。(开展业务活动情况应填写在报告书内页,不要另附纸张)

(三)凡存在单位名称、宗旨和业务范围、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举办单位、开办资金等登记事项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应在年检时一并办理变更登记。

(四)“开办资金”应按年末《事业资产负债表》“净资产数-专用基金数”的差值填报。凡年末“净资产数-专用基金数” 的差值较《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核定的“开办资金”上下浮动超过20%,应进行验资,在年检时一并办理变更登记。

(五)事业单位提交网上年检申请后,应及时将申报的纸质材料报送市编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科(局),并通过“事业单位专用光盘”查阅年检回复信息。收到登记机关“退回修改”通知

-5-后,事业单位应及时按修改要求再次提交网上年检申请并补齐申报材料。

(六)事业单位专用光盘使用注意事项和常见问题解答请参阅事业单位在线(http://sy.china.cn)网站的相关内容。

各单位在组织、申报年检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与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联系。

市编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科(局)联系人:刘振锋、陈白妮;联系电话:88179803;传真:88362770;邮编:515041。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机构 事业单位 年检 通知

抄送:省编委办、省事业单位改革服务局、各区县编委办(登记局)汕头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1年12月26日印发

第四篇:汕头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汕头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汕机编办〔2012〕10 号

关于印发《汕头市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现场核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汕头市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现场核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

主题词: 事业单位

登记

核查

办法

抄送: 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广东省事业单位改革服务局 汕头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2年2月9日印发

- 1 -

汕头市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现场核查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严格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程序,确保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是指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和变更登记。

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是指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对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单位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登记,确认其法人资格,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发布有关公告的行为。

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是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事业单位申请改变业已核准登记的事项进行审查,作出准予变更登记或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并对准予变更登记的更换有关证书、发布有关公告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现场核查,是指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对所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查看和核实,将核查情况予以记录,并依据核查结果,作出相应处理决定的执法行为。现场核查项目包括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变更登记等。

第四条

实施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现场核查,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真实的原则。

- 2 -

第五条 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负责本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现场核查工作的组织实施;上级机关可以委托下级机关进行现场核查。

第六条 事业单位的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有监督责任。

第二章 现场核查的对象和内容

第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对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或申请变更登记的单位进行现场核查。

第八条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的核查内容:

(一)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

(二)拟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况;

(三)是否有稳定的办公场所;

(四)是否配备相应的从业人员;

(五)是否有相适应的设备设施、经费来源和开办资金;

(六)是否有独立的财务账户;

(七)相关资质(执业许可)是否有效;

(八)拟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是否符合规定;

(九)事业单位章程是否完备;

(十)是否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十一)是否存在其他法人登记的情况;

(十二)直接关系他人或其他单位重大利益;

(十三)其他需进行核查的事项。

第九条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的核查内容:

(一)是否存在净资产为零或负数等情况;

(二)上年检情况;

(三)以下变更登记须核查的相关内容:

- 3 -

1、变更单位名称(或变更举办单位)的:是否有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2、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是否符合有关法定程序产生,是否属在编在职人员;

3、变更住所的:是否有新的稳定办公场所;

4、变更经费来源的:是否有经费来源变更证明文件;

5、变更开办资金的:验资证明与财务现状是否一致;

6、变更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相关资质(执业许可)是否继续有效。

第十条

登记管理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除第七条规定之外有下列情形之一事业单位随时进行现场核查:

(一)通过年检审查事业单位报告发现问题的;

(二)不按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的;

(三)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的;

(四)事业单位因合并、分立而涉及设立和变更登记事项的;

(五)事业单位受到投诉、仲裁和司法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查询或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六)其他有必要进行现场核查的。

第三章 现场核查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一条

现场核查的基本程序:

(一)事业单位提交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申请及相关材料;

(二)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初审;

(三)下达现场核查通知书;

(四)进行现场核查;

(五)形成现场核查报告(或现场核查情况登记表);

(六)反馈现场核查结果。

- 4 -

第十二条

初审合格的事业单位在接到现场核查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依据第八条或第九条、第十条做好相关准备。

初审不合格的,登记管理机关退回其申请,并书面说明原因。第十三条

登记申请直接关系他人或其他单位重大利益的,应邀请相关人员到场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十四条

现场核查结果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在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现场核查结果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单位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根据整改情况分别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依据本办法对事业单位进行现场核查时,事业单位应积极配合,如实提供相关材料,认真填写现场核查情况登记表,并由核查人、事业单位负责人共同签字归档备查。

第十七条

建立现场核查工作人员监督举报制度,对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真实情况的工作人员,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合国家、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委托我市进行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现场核查。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5 -

第五篇:宁阳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宁阳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宁编办„2008‟4号

关于全县事业单位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构编制管理,健全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与人事管理、财政管理相协调的控制约束机制,强化对机构编制管理和人员选配工作的社会监督,推进政务公开,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厅字[2007]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厅字[2007]11号)、省编委《关于全省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通知》(鲁编[2007]18号)和市编办《关于全市事业单位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通知》(泰编办[2008]15号)精神,现就全县各级事业单位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是新形势下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 1

理工作的有效手段,是严格控制机构编制与人员增长的重要措施。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重要意义,确保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顺利推行。这次事业单位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总的要求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厅字[2007]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工作程序、严格审核,通过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加强全县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管理,控制人员总量,进一步促进机构编制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

二、范围和内容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范围是:纳入机构编制管理的事业单位(含使用事业编制的社团组织、其他组织)以及按人事管理规定配备的工作人员。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机构编制情况:机构名称、机构规格、批准机关及文号、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号、主要职责、内设机构、经费形式、编制数额、实有人数、领导职数等。

(二)配备人员情况:人员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职务、是否在编、使用编制性质等。

凡按规定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都要实行定编定员,确保具体机构设臵与按规定审批的机构相一致、实有人员与批准的编制和领导职数相对应。

三、公示内容和方式

为便于社会监督,根据政务公开的要求,凡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机构编制事项和人员配备情况,都要通过有效形式向社会公示。公示的内容包括:机构名称、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及对应配备的实有人员名单等。县编办对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公示内容审核无误后,通过宁阳机构编制网统一向社会公示。同时,各部门(单位)也要利用政务公开栏等多种形式在本部门(单位)进行公示。

要加强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凡涉及国家秘密的机构编制事项不予公开。

四、方法步骤和时间安排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实施时间为4月下旬至5月中旬,具体步骤如下:

1、宣传发动阶段(4月下旬)

召开全县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会议,宣传实施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重要意义,安排部署工作方法、步骤。

2、审核阶段(5月上旬)

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单位)以主管部门为单位,按照填报要求,对纳入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事业单位及人员逐一审核,到宁阳机构编制网(”。各级各部门将本单位登记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汇总形成总结报告(包括机构编制实名制基本情况、组织领导、工作步骤、公示情况等内容),一并上报县编办。今后,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凡机构编制和人员发生变化的,也要按上述要求,在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调整结果。

五、加强领导,确保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顺利实施 机构编制实名制涉及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抓好组织实施工作。

加强领导。各乡镇组织委员、县直各部门(单位)分工负责人为实施实名制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组织干事、人事科长为直接责任人。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集中精力、集中人员,摸清底子,严格审核,做好基础工作。

严肃纪律。各级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自觉遵守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严肃机构编制纪律。县编办将加强对实施实名制工作过程的监督,做到工作步骤不能少、工作程序不能减,要严格按照要求落实公示制度,确保公示范围、时间符合要求,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实名制实施过程中,县编办将对各乡镇、县直部门实施实名制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实施实名制管理程序不规范、公示不到位的将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重新组织。

搞好总结。要注意总结实施实名制管理的好做法,工作完成后要形成总结材料一同报县编办。要把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

工作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紧密结合起来,结合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建立健全机构编制公开制度。要以实施实名制管理为契机,对机构设臵、编制核定和人员配备情况进行一次认真清理。要及时发现问题,超编人员、混编混岗的要制定计划,有针对性地提出竞争上岗、人员分流办法以及人员管理的工作措施,逐步消化人员、解决问题。

县编办电话:5635648

实名制监督举报电话:6349999

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登记备案表》

二○○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机构 编制 实名制 通知

宁阳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2008年4月22日印发

共印260份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文件(teniu推荐)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