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解读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解读
一、谁应当缴纳车船税?
属于《天津市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所规定的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该缴纳车船税。其中,所有人是指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管理人是指对车船具有管理权或者使用权,不具有所有权的单位。
上述所称的单位,包括在我市成立的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所称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二、哪些车船需要缴纳车船税?
1.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2.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但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3.其他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车船税的车船。
三、根据哪些信息确定应缴纳的车船税税额? 车船税税额根据车船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所载的排气量、整备质量、核定载客人数、净吨位、千瓦、艇身长度等计税依据信息确定。
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和依法应当登记而未办理登记或者不能提供车船登记证书、行驶证的车船,以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标注的技术参数、数据为准;如纳税人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国家相关标准核定,没有国家相关标准的参照同类车船核定。
四、缴纳机动车车船税时需携带哪些资料?
纳税人在缴纳机动车车船税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证或者个人身份证; 2.车辆行驶证;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上年度完税凭证; 5.车辆IC卡。
对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和依法应当登记而未办理登记或者不能提供车辆登记证书、行驶证的机动车,纳税人无法提供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应当提供车辆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
五、我市车船税纳税人可采取哪些方式缴纳车船税? 1.机动车纳税人在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同时由各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
2.机动车纳税人自行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单位车辆到税务登记地所在的区县地方税务机关,个人车辆到行驶证注明的住址所在地区县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3.机动车纳税人在天津市地方税务机关委托代征单位设立的车船税便民服务窗口申报缴纳车船税。
4.船舶纳税人在办理登记或者检验的同时缴纳车船税。
六、车船税从什么时候开始缴纳? 车船税从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开始缴纳,以购买车船的发票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七、车船税的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车船税纳税期限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采取按年申报,一次性缴纳。
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起按月计算,一次性缴纳。
八、车船税有哪些优惠政策? 1.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1)捕捞、养殖渔船;
(2)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3)警用车船;
(4)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2.国务院批准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
3.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可以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4.符合本市规定的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运营车辆可以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5.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暂免征收车船税。6.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自2012年1月1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7.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自2012年1月1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九、保险机构如何代收代缴车船税?
纳税人在保险机构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时,应当向保险机构提供缴纳车船税时需携带的资料。除按规定不需出具减免税证明的减免税车辆外,纳税人无法提供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的,保险机构一律按照《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代收代缴车船税,并向纳税人开具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和保险发票,作为代收税款凭证。
纳税人既不能提供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又拒绝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保险机构不得将保单、保险标志和保费发票等票据交给纳税人,并应及时报告地方税务机关处理。
十、需缴纳但未缴纳或者未依法免于缴纳车船税的车辆,是否可以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和定期检验手续?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和定期检验手续时,经核查,没有自上次检验后各年度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十一、纳税人不按规定缴纳车船税,将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车船税税款,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并依法加收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地方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二、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退还车船税?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第二篇: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已经2011年11月23日国务院第1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车船税法第一条所称车辆、船舶,是指:
(一)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二)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中国服装品牌——牛仔裤品牌
壹 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确定车辆具体适用税额,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乘用车依排气量从小到大递增税额;
(二)客车按照核定载客人数20人以下和20人(含)以上两档划分,递增税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车辆具体适用税额,应当报国务院备案。
第四条 机动船舶具体适用税额为:
(一)净吨位不超过200吨的,每吨3元;
(二)净吨位超过200吨但不超过2000吨的,每吨4元;
(三)净吨位超过2000吨但不超过10000吨的,每吨5元;
(四)净吨位超过10000吨的,每吨6元。
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1千瓦折合净吨位0.67吨计算征收车船税。
第五条 游艇具体适用税额为:
(一)艇身长度不超过10米的,每米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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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艇身长度超过10米但不超过18米的,每米900元;
(三)艇身长度超过18米但不超过30米的,每米1300元;
(四)艇身长度超过30米的,每米2000元;
(五)辅助动力帆艇,每米600元。
第六条 车船税法和本条例所涉及的排气量、整备质量、核定载客人数、净吨位、千瓦、艇身长度,以车船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所载数据为准。
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和依法应当登记而未办理登记或者不能提供车船登记证书、行驶证的车船,以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标注的技术参数、数据为准;不能提供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国家相关标准核定,没有国家相关标准的参照同类车船核定。
第七条 车船税法第三条第一项所称的捕捞、养殖渔船,是指在渔业船舶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船舶。
第八条 车船税法第三条第二项所称的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是指按照规定在军队、武装警察部队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军队、武警牌照的车船。
第九条 车船税法第三条第三项所称的警用车船,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取警用牌照的车辆和执行警务的专用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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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车船的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减免期限和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第十一条 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十二条 机动车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时,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单以及保费发票上注明已收税款的信息,作为代收税款凭证。
第十三条 已完税或者依法减免税的车辆,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
第十四条 纳税人没有按照规定期限缴纳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在代收代缴税款时,可以一并代收代缴欠缴税款的滞纳金。
第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已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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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纳税人缴纳车船税时,应当提供反映排气量、整备质量、核定载客人数、净吨位、千瓦、艇身长度等与纳税相关信息的相应凭证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以前已经提供前款所列资料信息的,可以不再提供。
第十七条 车辆车船税的纳税人按照纳税地点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具体适用税额缴纳车船税。
第十八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解缴代收代缴的税款和滞纳金,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时,应当同时报送明细的税款和滞纳金扣缴报告。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和滞纳金的具体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第十九条 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应纳税额为年应纳税额除以12再乘以应纳税月份数。
在一个纳税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终了期间的税款。
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第二十条 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内办理转让过中国服装品牌——牛仔裤品牌 伍 户的,不另纳税,也不退税。
第二十一条 车船税法第八条所称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应当以购买车船的发票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第二十二条 税务机关可以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车船检验机构的办公场所集中办理车船税征收事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和定期检验手续时,经核查,对没有提供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十四条 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船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车船,不征收车船税。
第二十五条 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第二十六条 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中车辆、船舶的含义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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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随身行李,核定载客人数包括驾驶员在内不超过9人的汽车。
商用车,是指除乘用车外,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货物的汽车,划分为客车和货车。
半挂牵引车,是指装备有特殊装置用于牵引半挂车的商用车。
三轮汽车,是指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每小时50公里,具有三个车轮的货车。
低速载货汽车,是指以柴油机为动力,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每小时70公里,具有四个车轮的货车。
挂车,是指就其设计和技术特性需由汽车或者拖拉机牵引,才能正常使用的一种无动力的道路车辆。
专用作业车,是指在其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特殊工作的车辆。
轮式专用机械车,是指有特殊结构和专门功能,装有橡胶车轮可以自行行驶,最高设计车速大于每小时20公里的轮式工程机械车。
摩托车,是指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最高设计车速大于每小时50公里,或者使用内燃机,其排量大于50毫升的两轮或者三轮车辆。
船舶,是指各类机动、非机动船舶以及其他水上移动装置,但是船舶上装备的救生艇筏和长度小于5米的艇筏除外。其中,机动船舶是指用机器推进的船舶;拖船是指专门用于拖(推)动运输船中国服装品牌——牛仔裤品牌 柒 舶的专业作业船舶;非机动驳船,是指在船舶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为驳船的非机动船舶;游艇是指具备内置机械推进动力装置,长度在90米以下,主要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水上体育运动等活动,并应当具有船舶检验证书和适航证书的船舶。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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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车船税法2017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611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已经2011年11月23日国务院第1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车船税法第一条所称车辆、船舶,是指:
(一)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二)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确定车辆具体适用税额,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乘用车依排气量从小到大递增税额;
(二)客车按照核定载客人数20人以下和20人(含)以上两档划分,递增税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车辆具体适用税额,应当报国务院备案。
第四条 机动船舶具体适用税额为:
(一)净吨位不超过200吨的,每吨3元;
(二)净吨位超过200吨但不超过2000吨的,每吨4元;
(三)净吨位超过2000吨但不超过10000吨的,每吨5元;
(四)净吨位超过10000吨的,每吨6元。
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1千瓦折合净吨位0.67吨计算征收车船税。
第五条 游艇具体适用税额为:
(一)艇身长度不超过10米的,每米600元;
(二)艇身长度超过10米但不超过18米的,每米900元;
(三)艇身长度超过18米但不超过30米的,每米1300元;
(四)艇身长度超过30米的,每米2000元;
(五)辅助动力帆艇,每米600元。
第六条 车船税法和本条例所涉及的排气量、整备质量、核定载客人数、净吨位、千瓦、艇身长度,以车船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所载数据为准。
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和依法应当登记而未办理登记或者不能提供车船登记证书、行驶证的车船,以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标注的技术参数、数据为准;不能提供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国家相关标准核定,没有国家相关标准的参照同类车船核定。
第七条 车船税法第三条第一项所称的捕捞、养殖渔船,是指在渔业船舶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船舶。
第八条 车船税法第三条第二项所称的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是指按照规定在军队、武装警察部队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军队、武警牌照的车船。
第九条 车船税法第三条第三项所称的警用车船,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取警用牌照的车辆和执行警务的专用船舶。
第十条 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车船的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减免期限和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第十一条 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十二条 机动车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时,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单以及保费发票上注明已收税款的信息,作为代收税款凭证。
第十三条 已完税或者依法减免税的车辆,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
第十四条 纳税人没有按照规定期限缴纳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在代收代缴税款时,可以一并代收代缴欠缴税款的滞纳金。
第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已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
第十六条 纳税人缴纳车船税时,应当提供反映排气量、整备质量、核定载客人数、净吨位、千瓦、艇身长度等与纳税相关信息的相应凭证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以前已经提供前款所列资料信息的,可以不再提供。
第十七条 车辆车船税的纳税人按照纳税地点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具体适用税额缴纳车船税。
第十八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解缴代收代缴的税款和滞纳金,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时,应当同时报送明细的税款和滞纳金扣缴报告。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和滞纳金的具体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第十九条 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应纳税额为年应纳税额除以12再乘以应纳税月份数。
在一个纳税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终了期间的税款。
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第二十条 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内办理转让过户的,不另纳税,也不退税。
第二十一条 车船税法第八条所称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应当以购买车船的发票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第二十二条 税务机关可以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车船检验机构的办公场所集中办理车船税征收事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和定期检验手续时,经核查,对没有提供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十四条 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船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车船,不征收车船税。
第二十五条 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第二十六条 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中车辆、船舶的含义如下:
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随身行李,核定载客人数包括驾驶员在内不超过9人的汽车。
商用车,是指除乘用车外,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货物的汽车,划分为客车和货车。
半挂牵引车,是指装备有特殊装置用于牵引半挂车的商用车。
三轮汽车,是指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每小时50公里,具有三个车轮的货车。
低速载货汽车,是指以柴油机为动力,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每小时70公里,具有四个车轮的货车。
挂车,是指就其设计和技术特性需由汽车或者拖拉机牵引,才能正常使用的一种无动力的道路车辆。
专用作业车,是指在其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特殊工作的车辆。
轮式专用机械车,是指有特殊结构和专门功能,装有橡胶车轮可以自行行驶,最高设计车速大于每小时20公里的轮式工程机械车。
摩托车,是指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最高设计车速大于每小时50公里,或者使用内燃机,其排量大于50毫升的两轮或者三轮车辆。
船舶,是指各类机动、非机动船舶以及其他水上移动装置,但是船舶上装备的救生艇筏和长度小于5米的艇筏除外。其中,机动船舶是指用机器推进的船舶;拖船是指专门用于拖(推)动运输船舶的专业作业船舶;非机动驳船,是指在船舶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为驳船的非机动船舶;游艇是指具备内置机械推进动力装置,长度在90米以下,主要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水上体育运动等活动,并应当具有船舶检验证书和适航证书的船舶。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610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已经2011年11月23日国务院第1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以下称应税船舶),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船舶吨税(以下简称吨税)。
第二条 吨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吨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吨税税目税率表》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 吨税设置优惠税率和普通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籍的应税船舶,船籍国(地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相互给予船舶税费最惠国待遇条款的条约或者协定的应税船舶,适用优惠税率。
其他应税船舶,适用普通税率。
第四条 吨税按照船舶净吨位和吨税执照期限征收。
应税船舶负责人在每次申报纳税时,可以按照《吨税税目税率表》选择申领一种期限的吨税执照。
第五条 吨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船舶净吨位乘以适用税率计算。
第六条 吨税由海关负责征收。海关征收吨税应当制发缴款凭证。
应税船舶负责人缴纳吨税或者提供担保后,海关按照其申领的执照期限填发吨税执照。
第七条 应税船舶在进入港口办理入境手续时,应当向海关申报纳税领取吨税执照,或者交验吨税执照。应税船舶在离开港口办理出境手续时,应当交验吨税执照。
应税船舶负责人申领吨税执照时,应当向海关提供下列文件:
(一)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海事部门签发的船舶国籍证书收存证明;
(二)船舶吨位证明。
第八条 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船舶进入港口的当日。
应税船舶在吨税执照期满后尚未离开港口的,应当申领新的吨税执照,自上一次执照期满的次日起续缴吨税。
第九条 下列船舶免征吨税:
(一)应纳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船舶;
(二)自境外以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初次进口到港的空载船舶;
(三)吨税执照期满后24小时内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四)非机动船舶(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五)捕捞、养殖渔船;
(六)避难、防疫隔离、修理、终止运营或者拆解,并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七)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或者征用的船舶;
(八)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船舶;
(九)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船舶。
第十条 在吨税执照期限内,应税船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按照实际发生的天数批注延长吨税执照期限:
(一)避难、防疫隔离、修理,并不上下客货;
(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征用。
应税船舶因不可抗力在未设立海关地点停泊的,船舶负责人应当立即向附近海关报告,并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依照本条例规定向海关申报纳税。
第十一条 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五项至第八项、第十条规定的船舶,应当提供海事部门、渔业船舶管理部门或者卫生检疫部门等部门、机构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或者使用关系证明文件,申明免税或者延长吨税执照期限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二条 应税船舶负责人应当自海关填发吨税缴款凭证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清税款。未按期缴清税款的,自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5‰的滞纳金。
第十三条 应税船舶到达港口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并办结出入境手续的,应税船舶负责人应当向海关提供与其依法履行吨税缴纳义务相适应的担保;应税船舶到达港口后,依照本条例规定向海关申报纳税。
下列财产、权利可以用于担保:
(一)人民币、可自由兑换货币;
(二)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单;
(三)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保函;
(四)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十四条 应税船舶在吨税执照期限内,因修理导致净吨位变化的,吨税执照继续有效。应税船舶办理出入境手续时,应当提供船舶经过修理的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应税船舶在吨税执照期限内,因税目税率调整或者船籍改变而导致适用税率变化的,吨税执照继续有效。
因船籍改变而导致适用税率变化的,应税船舶在办理出入境手续时,应当提供船籍改变的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吨税执照在期满前毁损或者遗失的,应当向原发照海关书面申请核发吨税执照副本,不再补税。
第十七条 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应当自应税船舶应当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补征税款。但因应税船舶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海关可以自应当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并自应当缴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征少征或者漏征税款0.5‰的滞纳金。
海关发现多征税款的,应当立即通知应税船舶办理退还手续,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应税船舶发现多缴税款的,可以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以书面形式要求海关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通知应税船舶办理退还手续。
应税船舶应当自收到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有关退还手续。
第十八条 应税船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不得低于2000元:
(一)未按照规定申报纳税、领取吨税执照的;
(二)未按照规定交验吨税执照及其他证明文件的。
第十九条 吨税税款、滞纳金、罚款以人民币计算。
第二十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净吨位,是指由船籍国(地区)政府授权签发的船舶吨位证明书上标明的净吨位。
非机动船舶,是指自身没有动力装置,依靠外力驱动的船舶。
非机动驳船,是指在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驳船的非机动船舶。
捕捞、养殖渔船,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船舶。
拖船,是指专门用于拖(推)动运输船舶的专业作业船舶。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1千瓦折合净吨位0.67吨。
吨税执照期限,是指按照公历年、日计算的期间。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1952年9月16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批准、1952年9月29日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吨税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
吨税税目税率表 税 目
(按船舶净吨位划分)税 率(元/净吨)备 注 普通税率
(按执照期限划分)优惠税率
(按执照期限划分)1年 90日 30日 1年 90日 30日
不超过2000净吨 12.6 4.2 2.1 9.0 3.0 1.5 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相同净吨位船舶税率的50%计征税款 超过2000净吨,但不超过10000净吨 24.0 8.0 4.0 17.4 5.8 2.9 超过10000净吨,但不超过50000净吨 27.6 9.2 4.6 19.8 6.6 3.3 超过50000净吨 31.8 10.6 5.3 22.8 7.6 3.8
第四篇:《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2012年11月22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依法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
本市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三条 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障机制,合理配置资源,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校之间办学条件和办学水平的差距,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第五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六条 本市义务教育实行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区、县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市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做好义务教育工作,在办学条件等方面支持义务教育发展。
第七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实施义务教育目标责任制,将义务教育学校设置、经费投入、教师队伍建设、学校安全以及均衡发展、素质教育等作为目标责任制的主要内容。
第八条 本市义务教育实行督导制度。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依法对义务教育工作进行督导,督导结果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的依据。
第九条 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义务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或者控告。发生违反义务教育法律、法规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二章 学 生
第十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布局以及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合理确定学校的招生范围和招生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非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因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市工作或者居住需要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市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相关证明,到居住地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就读。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统筹安排入学。
第十三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学校不得采取任何形式选拔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不得将各种竞赛成绩、奖励等作为入学的条件或者依据。
第十四条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三章 学 校
第十五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教育教学的需要,制定本市义务教育学校的办学标准。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学校达到办学标准。
第十六条 市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学校设置规划,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实施。
新建居民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相应规模的义务教育学校,并与居民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 撤并义务教育学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撤并方案,进行论证、公示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撤并义务教育学校,应当符合学校设置规划的基本要求。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学校应当符合学校建设标准,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安全。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对学校校舍的安全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并保持良好状态。
学校发现校舍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并向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特殊教育学校(班),保障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
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生活提供帮助。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对具有接受教育能力但不能到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重度残疾适龄儿童、少年开展送教服务。
第二十条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第二十一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均衡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市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不得设置或者变相设置重点校和非重点校;学校不得设置或者变相设置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校管理制度,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责令学生转学、退学或者开除学生。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开展安全和应急知识教育,定期组织学生进行应急演练,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二十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设置必要的安全监控设施,配置必要的安保人员,保障校园安全。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监管学校周边经营、服务、施工建设等行为,疏导交通,维护学校周边治安和交通管理秩序。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市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并完善校长聘任办法,加强对校长的培训,定期对校长进行考核,提高校长科学管理和组织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与家长的联系制度,建立家长委员会,对涉及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应当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
第四章 教师
第二十八条 本市实行教师聘用制度和新任教师公开招聘制度。
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并符合教师岗位聘用条件。
第二十九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第三十条 市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完善教师培训制度,制定教师培训计划,定期组织教师培训。
学校应当合理安排教学任务,保证教师参加培训。
教师应当积极参加培训,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
第三十一条 教师应当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人师表、爱岗敬业、关爱学生、因材施教,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尊重学生创新思维。
教师不得介绍或者组织学生参加有偿家教,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三十二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并推动校长、教师的交流,制定政策引导校长、教师跨区、县交流。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区、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建立本区、县学校之间的校长、教师定期交流制度,促进校长、教师的合理流动。
第三十三条 本市鼓励城镇学校校长、教师和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到农村地区学校从事义务教育工作,并在职称(职务)评聘、进修培训、评选先进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
第三十四条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师资力量,配齐各科教师,在岗位设置、骨干教师配备等方面向农村地区学校和相对薄弱学校倾斜。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对教师的工作进行定期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对教师受聘任教、职称(职务)评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落实国家和本市的课程方案,开发适合本校的课程,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要求。
市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学校应当创造条件,推进小班化教学。
第三十七条 市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加强教育教学研究和教育科研工作,根据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改进和创新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十八条 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加强爱国主义、优秀传统文化、诚实守信和日常行为规范教育,创新德育形式,丰富德育内容,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增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科学安排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保证学生每天体育锻炼时间不少于一小时,保证学生有充足的休息时间。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做好学生视力保护工作,注重学生心理健康。学校应当创造条件,设立心理咨询室,配备心理辅导人员,为学生提供心理咨询服务。
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学生体质健康监测,根据监测结果指导学校采取相应措施,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
第四十条 市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改革学生考试评价制度和学校评价办法,建立学生课业负担监测制度,不得以升学率对地区和学校进行排名,不得对学校下达升学指标。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提高教师业务水平,增强课堂教学效果,减少作业量,严格控制考试次数。禁止学校以下行为:
(一)违反规定增减课程门类、课时或者提高课程难度;
(二)按照考试成绩对学生排名;
(三)利用假期、公休日、课余时间组织学生参加补习班、提高班;
(四)将各种等级考试和竞赛成绩作为升学的依据。
家长要加强与学校的沟通配合,共同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
第四十二条 学校应当组织学生开展形式多样的课外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保证学生每学年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时间。
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文化馆、体育馆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和爱国主义教育、科普教育等基地,应当为学生开展课外活动及社会实践活动提供便利,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学生减免费用。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四十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在财政预算中实行经费单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园、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第四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市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并逐步提高。
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第四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农村地区和财力薄弱地区义务教育经费的转移支付,支持和引导区、县人民政府增加对义务教育的投入。
第四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执行机关保证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经费予以保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师资、设备等方面对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予以支持。
第四十七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农村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第四十八条 区、县人民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应当按照委托协议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
第四十九条 市和区、县审计机关依法对义务教育经费收支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市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安排符合条件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的;
(二)设置或者变相设置重点校和非重点校的;
(三)未制定相应措施保证教育资源均衡配置的;
(四)以升学率对地区和学校进行排名或者对学校下达升学指标的。
第五十一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属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接受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就近入学的;
(二)设置或者变相设置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三)责令学生转学、退学的;
(四)违反规定增减课程门类、课时或者提高课程难度的;
(五)按照考试成绩对学生排名的;
(六)利用假期、公休日、课余时间组织学生参加补习班、提高班的。
第五十二条 教师介绍或者组织学生参加有偿家教、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的,由所在学校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三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义务教育法律、法规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篇:车辆购置税和车船税法
第十章
车辆购置税和车船税法
第一节 车辆购置税法
车辆购置税基本原理 纳税义务人
征税对象与征税范围 税率与计税依据 应纳税额计算 税收优惠 征收管理
一、车辆购置税基本原理
车辆购置税是以在中国境内购置规定的车辆为课税对象、在特定的环节向车辆购置者征收的一种税。就其性质而言,属于直接税的范畴。1.征收范围单一——特定财产;
2.征收环节单一——一次课征,交过车购税的已税旧车在转卖的不再缴纳车购税;
3.征收方法单一——从价定率; 4.征税具有特定目的——专税专用; 5.价外征收,不转嫁税负。
【例题·多选题】以下关于车辆购置税的说法正确的是()。A.在特定的环节向车辆购置者征收 B.征税具有特定目的 C.价外征收,转嫁税负
D.就其性质而言,属于间接税的范畴 【答案】AB 【相关链接】车辆购置税是我国的三个专税专用的税种之一,我国的三个专税专用的税种分别是:
二、纳税义务人
境内购置应税车辆的(各类性质的)单位和个人。
购置——车辆购置税的应税行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应税车辆的行为。这种应税行为包括:购买使用行为;进口使用行为;受赠使用行为;自产自用行为;获奖使用行为;以及以拍卖、抵债、走私、罚没等方式取得并使用的行为。
【例题·多选题】根据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规定,下列行为属于车辆购置税应税行为的有()。A.应税车辆的购买使用行为 B.应税车辆的销售行为 C.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D.以获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答案】ACD 【解析】车辆购置税的应税行中不包括应税车辆的销售行为。
三、征税对象与征税范围
以列举的车辆为征税对象,未列举的车辆不纳税。其征税范围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车购税的征收范围由国务院决定。
四、税率与计税依据
我国车辆购置税实行统一比例税率(指一个税种只设计一个比例的税率),税率为10%。
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价外征收的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税车辆的价格即计税价格就成为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但是,由于应税车辆购置的来源不同,应税行为的发生不同,计税价格的组成也就不一样。因此,车辆购置税计税依据的构成也就不同。
(二)以最低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的确定
【规定】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最低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
最低计税价格是指国家税务总局依据车辆生产企业提供的车辆价格信息并参照市场平均交易价格核定的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
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是指纳税人申报的车辆计税价格低于出厂价格或进口自用车辆的计税价格。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购买自用应税车辆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其计税价格由纳税人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和价外费用组成。还要注意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包括购买国产车、购买进口车,这里所谓购买进口车并不是指自行进口车辆,而是指购买别人进口的车辆。不论是购买国产车还是进口车,都需要注意需要并入计税价格的项目。【例题·单选题】2010年3月,李某从某销售公司购买轿车一辆供自己使用,支付含增值税的价款221000元,另支付购置工具件和零配件价款1000元,车辆装饰费4000元,销售公司代收保险费等8000元,支付的各项价款均由销售公司开具统一发票。则李某应纳车辆购置税税额()元。
A.20000 B.18694 C.22100 D.19083 【答案】A 【解析】应纳车辆购置税=(221000+1000+4000+8000)÷(1+17%)×10%=20000(元)。
(二)进口自用应税车辆应纳税额的计算
【特别提示】这里所谓进口自用车辆,指的是纳税人报关进口车辆并自用,不是指购买别的单位进口的车辆。进口自用应税车辆计征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与进口环节计算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一致。要注意以下问题:
1.纳税人应如实提供有关报关和完税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海关审查确认的有关进口车辆的完税证明资料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应纳税额。
2.纳税人进口车辆自用的,由进口自用方纳税;如果进口车辆用于销售、抵债、以物易物等方面,不属于进口自用车辆,而属于其他自用应税车辆。
3.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以组成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也可以用以下公式计算: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还要注意,如果进口车辆是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大卡车、大客车,则组成计税价格公式简化为: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例题·单选题】某汽车贸易公司2010年6月进口11辆小轿车,海关审定的关税完税价格为25万元/辆,当月销售8辆,取得含税销售收入240万元;2辆企业自用;l辆用于抵偿债务,合同约定的含税价格为30万元。该公司应纳车辆购置税()万元。(小轿车关税税率28%,消费税税率为9%)
A.7.03 B.5.00 C.7.50 D.10.55 【答案】A 【解析】该汽车买易公司应缴纳车辆购置税=2×(25+25×28%)÷(1-9%)×10%=7.03(万元)。
(三)其他自用应税车辆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自产自用、受赠使用、获奖使用和以其他如拍卖、抵债、走私、罚没等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凡不能取得该型车辆的购置价格,或者低于最低计税价格的,以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计算征收车辆购置税。
【例题·单选题】A公司2009年10月接受捐赠小汽车10辆,经税务机关审核,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为100000元/辆,小汽车的成本为80000元/辆,成本利润率为8%。则该公司应纳的车辆购置税额为()元。
A.86400 B.100000 C.93919.14 D.80000 【答案】B 【解析】应缴纳车辆购置税=100000×10×10%=100000(元)
【例题·单选题】甲企业从某拍卖公司通过拍卖购进两辆轿车,其中一辆是未上牌照的新车,不含税成交价60000元,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同类型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为120000元;另一辆是已使用6年的轿车,不含税成交价50000元。甲企业应纳车辆购置税()元。A.6000 B.6500 C.12000 D.24000 【答案】C 【解析】甲企业应纳车辆购置税=120000×10%=12000(元)。
【例题·单选题】某汽车制造厂2009年9月将自产轿车l0辆向某汽车租赁公司进行投资,双方协议投资作价120000元/辆,将自产轿车3辆转作本企业固定资产,将自产轿车4辆奖励给对企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员工。该企业生产的上述轿车售价为180000元/辆(不含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对同类轿车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为150000元/辆。该汽车制造厂应纳车辆购置税()元。
A.45000 B.54000 C.252000 D.306000 【答案】B 【解析】该汽车制造厂只对转作本企业固定资产的3辆轿车纳车购税,应纳车辆购置税=180000×3×10%=54000(元)。
(四)特殊情形自用应税车辆应纳税额的计算 1.减税、免税条件消失车辆应纳税额的计算
对减税、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纳税人应按现行规定,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前或者办理变更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税额计算:
应纳税额=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1-(已使用年限÷规定使用年限)]×100%×税率
其中,规定使用年限国产车按10年计算,进口车按15年计算;超过使用年限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未超过使用年限的,上述公式可简化成:
国产车最低计税价格=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1-(已使用年限×10%)]×100% 应纳税额=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1-已使用年限×10%)×税率 进口车最低计税价格=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1-(已使用年限×6.66667%)]×100% 应纳税额=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1-已使用年限×6.66667%)×税率
【例题·计算题】某外交官将一辆免税购入使用五年的进口汽车改变用途,转让给我国公民使用,该车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12万元,则该外交官补税时,该车最低计税价格为: 12×(1-5/15)=8(万元);
假如上例为国产车,则该车最低计税价格为: 12×(1-5/10)=6(万元)。
2.未按规定缴税车辆应补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未按规定缴税的,应按现行政策规定的计税价格,区分情况,分别确定征税。不能提供购车发票和有关购车证明资料的,检查地税务机关应按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征税;如果纳税人回落籍地后提供的购车发票金额与支付的价外费用之和高于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的,落籍地主管税务机关还应对其差额计算补税。
检查地税务机关补征车辆购置税计算:应纳税额=最低计税价格×税率
【例题·单选题】按照《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下列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是()。
A.挂车 B.电车
C.轻便摩托车 D.防汛部门专用车 【答案】D 【例题·单选题】我国车辆购置税实行法定减免税,下列不属于车辆购置税减免税范围的是()。
A.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车辆 B.回国服务的留学人员用人民币现金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 C.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 D.长期来华定居专家1辆自用小汽车 【答案】B 【例题·单选题】依据车辆购置税的有关规定,下列车辆中可以享受法定减免的是()。A.国家机关购买的小汽车 B.留学人员购买的小汽车
C.有突出贡献专家购买的小汽车
D.国际组织驻华机构购买的自用小汽车 【答案】D 【例题·单选题】王某于2009年7月购置了一辆排气量为1.6升的乘用车,支付的全部价款(含增值税)为175500元,其中包括车辆装饰费5500元。王某应缴纳的车辆购置税为()。(2009年)
A.7500元 B.14529.91元 C.15000元 D.17550元 【答案】A 【解析】应纳车辆购置税=175500/1.17×5%=7500(元);若业务发生在2010年,则应纳税额为175500/1.17×7.5%=11250(元)。
【例题·单选题】车辆购置税的纳税环节是()。A.销售和使用环节 B.生产环节
C.销售环节 D.登记注册前的使用环节 【答案】D 【例题·多选题】关于车辆购置税的纳税地点,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购置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应税车辆,纳税地点是纳税人所在地
B.购置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应税车辆,应当向购买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C.购置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应税车辆,纳税地点是车辆上牌落籍地
D.购置不需要办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应税车辆,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答案】CD 第二节 车船税法 车船税基本原理 纳税义务人
征税范围 税目、税率 应纳税额的计算 税收优惠 征收管理
一、车船税基本原理
车船税是以车船为征税对象,向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二、纳税义务人
车船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相关链接】车船税的法定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
三、征税范围
在我国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
车船税的征收范围由车辆和船舶两大类构成。其中:车辆分为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船舶分为机动船舶和非机动船舶。
四、税目、税率
车船税法规定,对应税车辆实行有幅度的定额税率,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本地区的适用税额。
凡发动机排量小于或等于1升的载客汽车,都应按照微型客车的税额标准征收车船税。发动机排气量以如下凭证相应项目所在数据数额为准:
(1)车辆登记证书;(2)车辆行驶证书;(3)车辆出厂合格证明;(4)车辆进口凭证。
客货两用汽车按照载货汽车的计税单位和税额标准计征车船税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
车船税计税单位是“辆”、“自重”、“净吨位”。车船税的核定载客人数、自重、净吨位、马力等计税标准,以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使证书相应项目所载数额为准。
车辆自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按照0.5吨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船舶净吨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不予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1吨以下的小型车船,一律按照1吨计算。
自重是指机动车的整备质量,无法获得车船自重数值或自重数值明显不合理的,由税务机关核定。核定方法:总质量和核定载质量之差;无法核定载质量的按照总质量。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2马力折合净吨位1吨计算征收车船税。(结合税率表,即:应纳税额=马力×50%×单位税额×50%)
【例题·单选题】某单位一辆载货汽车自重吨位为10.3吨,该地区载货汽车每吨税额为80元,则该单位这辆载货汽车每年应纳车船税为()。
A.800元
B.824元 C.840元
D.880元 【答案】C 【解析】车辆自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按0.5吨计算,该单位这辆载货汽车每年应纳车船税=10.5×80=840(元)。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1.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
【例题·计算题】某单位2009年4月3日购买奥迪轿车一辆。该省小轿车每辆年税额为360元,则该单位这辆轿车当年应纳税=360/12×9个月=270(元)。
2.被盗抢车船的完税
在一个纳税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终了期间的税款。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三)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和滞纳金的计算
2.欠缴车船税的车辆补缴车船税的计算
对于以前有欠缴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应代收代缴以前应纳税款。
新车船税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保险机构不负责追溯2007年以前的欠税。
对于2007年1月1日以后购置的车辆,纳税人从购置时起一直未缴纳车船税的,保单中“往年补缴”项目的计算公式为:往年补缴=购置当年欠缴的税款+购置以后欠缴的税款
其中,购置当年欠缴的税款=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应纳税月份数/12。应纳税月份数为车辆登记日期的当月起至该终了的月份数。若车辆尚未到车船管理部门登记,则应纳税月份数为购置日期的当月起至该终了的月份数。购置以后欠缴税款=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本次缴税-车辆登记-1)。
【例题¡¤计算题】张某2007年3月购入轿车一辆,一直欠缴车船税。当地轿车车船税年税额300元。直至2009年上交强险时,保险机构计算车船税为:
往年(2007年、2008年)补缴=300×10/12+300×(2009-2007-1)=250+300=550(元);
当年(2009年)应缴=300元;合计纳税550+300=850(元)。
【例题·多选题】下列车船税法定免税的有()。(2007年)A.专项作业车 B.警用车船
C.非机动驳船 D.捕捞、养殖用渔船【答案】BD 【例题¡¤单选题】某渔业公司2008年拥有捕捞船5艘,每艘净吨位20.6吨;非机动驳船2艘,每艘净吨位10吨;机动补给船1艘,净吨位15.2吨,机动运输船10艘,每艘净吨位7.5吨,当地船舶适用年税额为每吨3元,该公司当年应缴纳的车船税()。(2009年原制度)A.285元 B.315元 C.345元 D.600元 【答案】A 【解析】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机动补给船和运输船应纳车船税。船舶净吨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不予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非机动舶船按船舶税额的50%计算。该公司应缴纳车船税=(2×10×50%+15+7×10)×3=285(元)。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符合车船税征收管理规定的有()。(2008年)
A.车船税的申报纳税期限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B.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所有人的住所所在地
C.车船所有人没有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
D.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上记载日期的当月 【答案】ACD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符合车船税有关征收管理规定的有()。(2009年)A.跨省使用的车船,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
B.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
C.纳税人在购买机动车交强险时缴纳车船税的,不再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D.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答案】A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