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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优秀人才资助实施办法
编辑:逝水流年 识别码:20-606506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7-30 03:22:37 来源:网络

第一篇:北京市优秀人才资助实施办法

附件2

北京市优秀人才培养资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北京市优秀人才培养资助工作是市委、市政府支持优秀中青年人才的成长,推动各系统、地区人才工作,加强我市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为规范有关申报、评审、经费使用及人员、项目管理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负责全市人才培养资助工作的组织与管理;市委、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党组,区县、总公司、高等院校等局级单位党委(党组)组织部门负责本系统、地区、单位的资助工作组织及人员、项目的遴选、推荐、管理等工作;接受集体项目资助单位的党委(党组)负责项目的实施组织和管理工作;接受个人资助人员所在单位党委(党组)组织部门负责本单位受资助人员的管理和联系工作,承担受资助人员的跟踪培养和考核工作。

第三条 资助工作每年度进行一次,按照A、B、C、D、E、F、G七个类别进行资助。其中,A、B、C、D、E、G类为个人培养项目的资助;F类资助,为市委、市政府委办局,区县、总公司、高等院校等单位(一般指局级单位)人才工作集体项目资助,不接受个人申报。第二章 个人资助的基本要求、目标和类别 第四条 个人资助申请的基本要求

(一)申请个人资助的人员应是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优秀中青年人才或专业骨干。非北京市属单位的申请人员应是我市急需紧缺专业的优秀人才。中央在京单位人员可与北京市属单位人员合作申请资助。

(二)申请人应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积极进取,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综合素质和职业道德,较强的业务能力和良好的发展潜力,以及求实、创新、协作、奉献精神。

(三)专业技术和经营管理领域的申请人一般应具有硕士(含)以上学历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有较好的业务基础;技能领域申请人应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其中超过45岁的申请人,应具有技师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公共管理单位申请人应是在专业性较强岗位上工作,并具有副处级以上行政级别;申请A、B、C、E类资助,年龄要求为45岁以下(以申报当年的1月1日为准);申请D类资助,年龄要求为40岁以下。

(四)申请资助的项目应对促进首都社会经济发展具有积极作用,并具有可预见的应用前景;项目方向、资助类别应与申请人目前最需要培养提高的素质和能力紧密结合,有利于申请人加速成长。

第五条 个人资助的目标、类别

(一)资助目标 个人资助主要用于支持我市发展的重点行业、重点领域中已具有一定业务水平的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以及公共管理、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人才,在完成资助项目的实践中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加速成为国内一流人才,加快培养国际化人才。

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资助,重点培养其掌握先进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提高研发创新能力和科研组织管理能力。

对技能人员的资助,重点培养其掌握先进的实践技能和知识,增强技能素质,提高实践创新能力和操作水平。

对公共管理人员的资助,重点培养其社会管理、经济管理和公共服务的知识与能力,提高行政管理的专业化水平。

对经营管理人员的资助,重点培养其现代企业管理的知识和技能,提高战略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

(二)资助类别

A类:用于资助赴国外有关机构进行专业培训、研修或做高级访问学者(不含学历、学位教育),以及到有关国际组织或著名跨国公司挂职等,支持申请人学习先进的专业知识、技能和国际惯例、规则,锻炼提高外语应用和国际交流与合作能力。出国时间为4—12个月,资助额最高为所需费用60%,最多不超过10万元。申报人员应具有较高的外语水平,申报材料中应附申请人的外语水平证书、双方签署的协议或邀请函复印件。

B类:用于资助赴国内有关机构进行研修、开展合作研究,以及到有关组织或著名企业挂职等,支持申请人系统学习先进技术和经验,锻炼合作与交流能力,提高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资助额最高为所需费用的70%,最多不超过3万元。申报材料中应附双方签署的研修或合作等协议复印件。

C类:用于资助参加国内外重要专业会议或交流研讨活动,资助额不超过3万元。支持申请人开阔眼界,提高学术技术或有关业务的交流能力。申报国际会议的(指参加世界或地区性的专业会议并在会上宣读论文),须在申报材料中附会议宣读论文邀请证明复印件。

D类:用于资助具有较高素质的青年人才承担研究项目。支持申请人瞄准学科前沿和发展方向主持或启动开创性工作,在实践中提高研发创新和组织管理能力。资助额度最高为10万元。推荐系统或单位应能对所报项目提供必要的资金匹配。申请人员应为所报项目的主持人或排名前三位者,每个项目限报一人。

E类:用于资助出版具有较高学术价值和较好社会效果的著作。支持申请人就专业方向进行深入研究和系统总结,将有关成果提交社会和业内检验,提高学术地位和影响力。资助额不超过2万。申报材料中须附出版协议复印件、著作的章节目录及内容简介。

G类:用于资助青年技能人才参加技能学习(培训、研修)或技能竞赛,支持申请人钻研、提高实践技能,解决我市重点发展领域的业务实践中急需的关键技术、诀窍、工艺、标准等难题;支持高级技能人才组建工作室、项目组、攻关组等,系统地培养青年人才,继承和发展传统技法与技巧,探索和开发具有高、精、深特点的先进技能。资助额不超过3万。申报材料中须附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以上各类个人资助项目的完成周期一般不超过二年。同一申请人(项目主持人或参加人)每年度只能申报一项资助。

第三章 集体项目资助的基本要求和目标 第六条 申请集体资助项目的基本要求

(一)申请资助项目方向应符合实施首都人才发展战略,推进建立首都现代人才资源开发与管理体制的要求,体现人才工作的创新。

(二)项目目标能够突出申请单位人才工作的重点和主线,有助于解决制约人才工作水平提升而亟待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为推动申请单位人才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发挥重要作用。

(三)申请单位对本单位人才工作的推动有明确的规划和清晰的思路。领导班子重视,项目管理组织健全,工作计划严密,措施配套有力,分工责任明确,实施管理方案可行。

(四)项目投入符合建立人才培养多元投入机制的要求。申请单位对集体项目有必要的资金匹配,并能带动用人单位等各方面加大人才培养投入。

第七条 集体项目资助的目标

通过项目的实施,加快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国际化人才的重点培养工作,推进制度创新,加速建立健全人才管理体制,完善优秀人才培养机制和工作体系。通过对集体项目 成果的深化,总结推广对全市具有借鉴和示范意义的经验,发挥引导和示范作用,带动和推进整体人才工作。

第八条 集体资助项目的方向

集体项目资助(F类)主要用于支持申请单位组织开展人才工作项目、加强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工作。项目方向重点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列入全市或本单位重点人才工作的项目。

(二)与保证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或本单位事业发展密切相关的专业学科人才群体的培养工程。

(三)创新人才工作中研究与实践相结合的项目。

(四)有助于解决人才工作中具有普遍性的问题,项目成果对全市或其他单位有借鉴、示范意义的项目。

(五)其他有助于提高人才工作水平,推进人才培养、队伍建设的项目。

集体项目资助额度为10—50万元,资助项目完成周期一般为一至三年。

第四章 资助的申报、评审

第九条 资助经费的申报、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正、择优、适用”的原则,严格执行审核工作规定和评审工作纪律。

第十条 个人资助(A—E、G类)申报、评审程序

(一)由个人提出申请,经基层单位党委(党组)组织部门会同有关业务部门,酝酿提出候选推荐人员,报党委(党 组)确定本单位推荐人员,并将有关材料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

(二)区县局级单位党委(党组)组织部门对所属单位(包括区县行政区域内单位)推荐的人员和项目进行汇总,筛选把关,经党委(党组)研究确定推荐人员,并将确定人员的资助申请表、有关附件和数据库上报盘报市委组织部人才工作处。

(三)市委组织部人才工作处负责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定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

(四)聘请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市委组织部建立北京市优秀人才培养资助评审专家库,根据申请人专业方向和评审工作的需要,对评审委员会组成实行动态调整。

(五)评审委员会根据“北京市优秀人才培养资助个人资助评审办法(试行)”和评审工作有关要求,按专业分组评审,经评委和全组集体评议确定拟资助人员及资助金额的建议方案。

(六)建议方案经报市委组织部审核批准后,最终确定个人项目资助方案。

第十一条 集体项目(F类)资助的申报、评审程序

(一)申报单位根据推进人才工作的需要,经党委(党组)讨论同意申请项目方案,并由主管领导审核签署意见后,将资助申请的有关材料报市委组织部人才工作处。

(二)市委组织部人才工作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会同申请单位对申请题目进行深入研究和修改完善,确定符合 条件的申请项目。

(三)组建集体项目评议小组,对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统一进行集体审议,并提出拟资助单位及资助金额的建议方案。

(四)建议方案经报市委组织部审核批准后,最终确定集体项目资助方案。

第五章 资助经费的管理

第十二条 市委组织部人才工作处负责资助经费的统一管理和拨付。各区县、委办局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和接受资助人员所在单位具体负责资助经费的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对于个人资助项目,市委组织部与受资助人员上级主管局级单位(系统)党委(党组)签订《北京市优秀人才培养资助管理协议书》后拨款。

(一)A—E、G类资助款,由市委组织部一次性拨付给受资助者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局级单位。

(二)领取资助款时,各单位提交《北京市优秀人才培养资助项目进度计划表》和《北京市优秀人才培养资助经费使用计划明细表》。

第十四条 对于集体资助项目,市委组织部与获资助单位党委(党组)签订《北京市优秀人才培养集体项目资助协议书》后,并根据资助项目的实施计划确定拨款方式。

第十五条 个人项目资助经费主要用于提高接受资助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不能用于购买交通工具、计算机、音响、摄录及放送设备、复印打字设备、办公用品、可以在单位及行业内协调解决的仪器设备,以及其它与资助项目无关的物品。

第十六条 集体项目资助经费主要用于项目的启动、组织、实施和推动工作,不得用于人才工作的奖励和发放奖金、购置固定资产、购买仪器设备及办公用品等方面,也不能用于补充其它科研项目的经费。

第六章 资助人员和资助项目的管理

第十七条 接受资助的人员和单位应自觉接受市委组织部的管理、考核,按时完成所批准的资助项目。

第十八条 接受个人资助人员所在单位党委(党组)组织部门负责督促受资助人员完成项目管理的有关工作。每年按期报送《北京市优秀人才培养资助个人项目进展情况调查表》。资助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负责将《北京市优秀人才培养资助个人项目结题情况调查表》、培养效果评估报告及有关成果材料报市委组织部人才工作处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同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资助项目成果的登记、鉴定、推广和转化等工作。

第十九条 接受集体项目资助单位的党委(党组)要明确项目责任部门和资金管理部门,做好项目实施的组织与管理工作。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每半年报送《北京市优秀人才培养资助集体项目进展情况调查表》,提交项目阶段性总结;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提交《北京市优秀人才培养资助集体项 目结题情况调查表》、项目总结评估报告及经费使用决算表,并制定和实施项目后续工作计划,巩固项目成果。

第二十条 接受资助人员或单位如不能执行资助项目,应将资助经费退回市委组织部。如遇受资助人员发生工作变动、受资助单位工作职能变化、项目实施需进行较大调整,受资助人员或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上报有关管理部门,并事先征得市委组织部人才工作处同意。市委组织部将视变化情况,决定资助经费的处理方式。

第二十一条 接受资助的项目,在发表有关论文、专著时,均应标明“本项目获得北京市优秀人才培养资助”。

第七章 资助人员的跟踪培养

第二十二条 为深入做好接受资助人员完成资助项目后的培养工作,市委组织部建立受资助人员跟踪培养档案,跟踪培养期一般为三年。对培养效果显著、成绩优秀的人员将根据需要择优采取进一步的措施加强培养,如项目滚动资助、挂职锻炼、岗位交流、脱产培训、推荐申报课题、推荐参加人才表彰评选等。

第二十三条 在接受资助人员的跟踪培养期内,所在单位和归口推荐的区县局级单位党委(党组)组织部门应对其制定有针对性的跟踪培养计划,配合市委组织部做好跟踪培养、考核管理工作。各归口推荐的区县局级单位党委(党组)组织部门负责每年按期将资助人员年度跟踪培养考核情况和数据库上报盘报市委组织部人才工作处。第二十四条 接受资助人员所在单位和归口推荐的区县局级单位党委(党组)组织部门应建立接受资助人员数据库和培养档案,健全对接受资助人员的培养、考评、联系工作制度,加强对接受资助人员的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指导、督促其全面提高素质和能力。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篇:北京市优秀人才培养资助实施办法(试行)

附件2:

北京市优秀人才培养资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北京市优秀人才培养资助工作是市委、市政府支持优秀中青年人才的成长,推动各系统、地区人才工作,加强我市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为规范有关申报、评审、经费使用及人员、项目管理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负责全市人才培养资助工作的组织与管理;市委、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党组,区县、总公司、高等院校等局级单位党委(党组)组织部门负责本系统、地区、单位的资助工作组织及人员、项目的遴选、推荐、管理等工作;接受集体项目资助单位的党委(党组)负责项目的实施组织和管理工作;接受个人资助人员所在单位党委(党组)组织部门负责本单位受资助人员的管理和联系工作,承担受资助人员的跟踪培养和考核工作。

第三条 资助工作每进行一次,按照A、B、C、D、E、F、G七个类别进行资助。其中,A、B、C、D、E、G类为个人培养项目的资助;F类资助,为市委、市政府委办局,区县、总公司、高等院校等单位(一般指局级单位)人才工作集体项目资助,不接受个人申报。

第三篇:北京市优秀人才培养资助实施办法(试行)

北京市优秀人才培养资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北京市优秀人才培养资助工作是市委、市政府支持优秀中青年人才的成长,推动各系统、地区人才工作,加强我市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为规范有关申报、评审、经费使用及人员、项目管理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负责全市人才培养资助工作的组织与管理;市委、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党组,区县、总公司、高等院校等局级单位党委(党组)组织部门负责本系统、地区、单位的资助工作组织及人员、项目的遴选、推荐、管理等工作;接受集体项目资助单位的党委(党组)负责项目的实施组织和管理工作;接受个人资助人员所在单位党委(党组)组织部门负责本单位受资助人员的管理和联系工作,承担受资助人员的跟踪培养和考核工作。

第三条 资助工作每进行一次,按照A、B、C、D、E、F、G七个类别进行资助。其中,A、B、C、D、E、G类为个人培养项目的资助;F类资助,为市委、市政府委办局,区县、总公司、高等院校等单位(一般指局级单位)人才工作集体项目资助,不接受个人申报。

第二章 个人资助的基本要求、目标和类别 第四条 个人资助申请的基本要求

(一)申请个人资助的人员应是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优秀中青年人才或专业骨干。非北京市属单位的申请人员应是我市急需紧缺专业的优秀人才。中央在京单位人员可与北京市属单位人员合作申请资助。

(二)申请人应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积极进取,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综合素质和职业道德,较强的业务能力和良好的发展潜力,以及求实、创新、协作、奉献精神。

(三)专业技术和经营管理领域的申请人一般应具有硕士(含)以上学历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有较好的业务基础;技能领域申请人应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其中超过45岁的申请人,应具有技师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公共管理单位申请人应是在专业性较强岗位上工作,并具有副处级以上行政级别;申请A、B、C、E类资助,年龄要求为45岁以下(以申报当年的1月1日为准);申请D类资助,年龄要求为40岁以下。

(四)申请资助的项目应对促进首都社会经济发展具有积极作用,并具有可预见的应用前景;项目方向、资助类别应与申请人目前最需要培养提高的素质和能力紧密结合,有利于申请人加速成长。

第五条 个人资助的目标、类别

(一)资助目标

个人资助主要用于支持我市发展的重点行业、重点领域中已具有一定业务水平的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以及公共管理、— 2 —

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人才,在完成资助项目的实践中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加速成为国内一流人才,加快培养国际化人才。

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资助,重点培养其掌握先进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提高研发创新能力和科研组织管理能力。

对技能人员的资助,重点培养其掌握先进的实践技能和知识,增强技能素质,提高实践创新能力和操作水平。

对公共管理人员的资助,重点培养其社会管理、经济管理和公共服务的知识与能力,提高行政管理的专业化水平。

对经营管理人员的资助,重点培养其现代企业管理的知识和技能,提高战略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

(二)资助类别

A类:用于资助赴国外有关机构进行专业培训、研修或做高级访问学者(不含学历、学位教育),以及到有关国际组织或著名跨国公司挂职等,支持申请人学习先进的专业知识、技能和国际惯例、规则,锻炼提高外语应用和国际交流与合作能力。出国时间为4—12个月,资助额最高为所需费用60%,最多不超过10万元。申报人员应具有较高的外语水平,申报材料中应附申请人的外语水平证书、双方签署的协议或邀请函复印件。

B类:用于资助赴国内有关机构进行研修、开展合作研究,以及到有关组织或著名企业挂职等,支持申请人系统学习先进技术和经验,锻炼合作与交流能力,提高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资助额最高为所需费用的70%,最多不超过3万元。申报材料中应

附双方签署的研修或合作等协议复印件。

C类:用于资助参加国内外重要专业会议或交流研讨活动,资助额不超过3万元。支持申请人开阔眼界,提高学术技术或有关业务的交流能力。申报国际会议的(指参加世界或地区性的专业会议并在会上宣读论文),须在申报材料中附会议宣读论文邀请证明复印件。

D类:用于资助具有较高素质的青年人才承担研究项目。支持申请人瞄准学科前沿和发展方向主持或启动开创性工作,在实践中提高研发创新和组织管理能力。资助额度最高为10万元。推荐系统或单位应能对所报项目提供必要的资金匹配。申请人员应为所报项目的主持人或排名前三位者,每个项目限报一人。

E类:用于资助出版具有较高学术价值和较好社会效果的著作。支持申请人就专业方向进行深入研究和系统总结,将有关成果提交社会和业内检验,提高学术地位和影响力。资助额不超过2万。申报材料中须附出版协议复印件、著作的章节目录及内容简介。

G类:用于资助青年技能人才参加技能学习(培训、研修)或技能竞赛,支持申请人钻研、提高实践技能,解决我市重点发展领域的业务实践中急需的关键技术、诀窍、工艺、标准等难题;支持高级技能人才组建工作室、项目组、攻关组等,系统地培养青年人才,继承和发展传统技法与技巧,探索和开发具有高、精、深特点的先进技能。资助额不超过3万。申报材料中须附职业资

格证书复印件。

以上各类个人资助项目的完成周期一般不超过二年。同一申请人(项目主持人或参加人)每只能申报一项资助。

第三章 集体项目资助的基本要求和目标

第六条 申请集体资助项目的基本要求

(一)申请资助项目方向应符合实施首都人才发展战略,推进建立首都现代人才资源开发与管理体制的要求,体现人才工作的创新。

(二)项目目标能够突出申请单位人才工作的重点和主线,有助于解决制约人才工作水平提升而亟待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为推动申请单位人才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发挥重要作用。

(三)申请单位对本单位人才工作的推动有明确的规划和清晰的思路。领导班子重视,项目管理组织健全,工作计划严密,措施配套有力,分工责任明确,实施管理方案可行。

(四)项目投入符合建立人才培养多元投入机制的要求。申请单位对集体项目有必要的资金匹配,并能带动用人单位等各方面加大人才培养投入。

第七条 集体项目资助的目标

通过项目的实施,加快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国际化人才的重点培养工作,推进制度创新,加速建立健全人才管理体制,完善优秀人才培养机制和工作体系。通过对集体项目成果的深化,— 5 —

总结推广对全市具有借鉴和示范意义的经验,发挥引导和示范作用,带动和推进整体人才工作。

第八条 集体资助项目的方向

集体项目资助(F类)主要用于支持申请单位组织开展人才工作项目、加强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工作。项目方向重点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列入全市或本单位重点人才工作的项目。

(二)与保证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或本单位事业发展密切相关的专业学科人才群体的培养工程。

(三)创新人才工作中研究与实践相结合的项目。

(四)有助于解决人才工作中具有普遍性的问题,项目成果对全市或其他单位有借鉴、示范意义的项目。

(五)其他有助于提高人才工作水平,推进人才培养、队伍建设的项目。

集体项目资助额度为10—50万元,资助项目完成周期一般为一至三年。

第四章 资助的申报、评审

第九条 资助经费的申报、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正、择优、适用”的原则,严格执行审核工作规定和评审工作纪律。

第十条 个人资助(A—E、G类)申报、评审程序

(一)由个人提出申请,经基层单位党委(党组)组织部门

会同有关业务部门,酝酿提出候选推荐人员,报党委(党组)确定本单位推荐人员,并将有关材料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

(二)区县局级单位党委(党组)组织部门对所属单位(包括区县行政区域内单位)推荐的人员和项目进行汇总,筛选把关,经党委(党组)研究确定推荐人员,并将确定人员的资助申请表、有关附件和数据库上报盘报市委组织部人才工作处。

(三)市委组织部人才工作处负责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定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

(四)聘请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市委组织部建立北京市优秀人才培养资助评审专家库,根据申请人专业方向和评审工作的需要,对评审委员会组成实行动态调整。

(五)评审委员会根据“北京市优秀人才培养资助个人资助评审办法(试行)”和评审工作有关要求,按专业分组评审,经评委和全组集体评议确定拟资助人员及资助金额的建议方案。

(六)建议方案经报市委组织部审核批准后,最终确定个人项目资助方案。

第十一条 集体项目(F类)资助的申报、评审程序

(一)申报单位根据推进人才工作的需要,经党委(党组)讨论同意申请项目方案,并由主管领导审核签署意见后,将资助申请的有关材料报市委组织部人才工作处。

(二)市委组织部人才工作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会同申请单位对申请题目进行深入研究和修改完善,确定符合条件的申

请项目。

(三)组建集体项目评议小组,对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统一进行集体审议,并提出拟资助单位及资助金额的建议方案。

(四)建议方案经报市委组织部审核批准后,最终确定集体项目资助方案。

第五章 资助经费的管理

第十二条 市委组织部人才工作处负责资助经费的统一管理和拨付。各区县、委办局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和接受资助人员所在单位具体负责资助经费的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对于个人资助项目,市委组织部与受资助人员上级主管局级单位(系统)党委(党组)签订《北京市优秀人才培养资助管理协议书》后拨款。

(一)A—E、G类资助款,由市委组织部一次性拨付给受资助者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局级单位。

(二)领取资助款时,各单位提交《北京市优秀人才培养资助项目进度计划表》和《北京市优秀人才培养资助经费使用计划明细表》。

第十四条 对于集体资助项目,市委组织部与获资助单位党委(党组)签订《北京市优秀人才培养集体项目资助协议书》后,并根据资助项目的实施计划确定拨款方式。

第十五条 个人项目资助经费主要用于提高接受资助人员的— 8 —

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不能用于购买交通工具、计算机、音响、摄录及放送设备、复印打字设备、办公用品、可以在单位及行业内协调解决的仪器设备,以及其它与资助项目无关的物品。

第十六条 集体项目资助经费主要用于项目的启动、组织、实施和推动工作,不得用于人才工作的奖励和发放奖金、购置固定资产、购买仪器设备及办公用品等方面,也不能用于补充其它科研项目的经费。

第六章 资助人员和资助项目的管理

第十七条 接受资助的人员和单位应自觉接受市委组织部的管理、考核,按时完成所批准的资助项目。

第十八条 接受个人资助人员所在单位党委(党组)组织部门负责督促受资助人员完成项目管理的有关工作。每年按期报送《北京市优秀人才培养资助个人项目进展情况调查表》。资助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负责将《北京市优秀人才培养资助个人项目结题情况调查表》、培养效果评估报告及有关成果材料报市委组织部人才工作处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同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资助项目成果的登记、鉴定、推广和转化等工作。

第十九条 接受集体项目资助单位的党委(党组)要明确项目责任部门和资金管理部门,做好项目实施的组织与管理工作。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每半年报送《北京市优秀人才培养资助集体项目进展情况调查表》,提交项目阶段性总结;项目完成后一个

月内提交《北京市优秀人才培养资助集体项目结题情况调查表》、项目总结评估报告及经费使用决算表,并制定和实施项目后续工作计划,巩固项目成果。

第二十条 接受资助人员或单位如不能执行资助项目,应将资助经费退回市委组织部。如遇受资助人员发生工作变动、受资助单位工作职能变化、项目实施需进行较大调整,受资助人员或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上报有关管理部门,并事先征得市委组织部人才工作处同意。市委组织部将视变化情况,决定资助经费的处理方式。

第二十一条 接受资助的项目,在发表有关论文、专著时,均应标明“本项目获得北京市优秀人才培养资助”。

第七章 资助人员的跟踪培养

第二十二条 为深入做好接受资助人员完成资助项目后的培养工作,市委组织部建立受资助人员跟踪培养档案,跟踪培养期一般为三年。对培养效果显著、成绩优秀的人员将根据需要择优采取进一步的措施加强培养,如项目滚动资助、挂职锻炼、岗位交流、脱产培训、推荐申报课题、推荐参加人才表彰评选等。

第二十三条 在接受资助人员的跟踪培养期内,所在单位和归口推荐的区县局级单位党委(党组)组织部门应对其制定有针对性的跟踪培养计划,配合市委组织部做好跟踪培养、考核管理工作。各归口推荐的区县局级单位党委(党组)组织部门负责每— 10 —

年按期将资助人员跟踪培养考核情况和数据库上报盘报市委组织部人才工作处。

第二十四条 接受资助人员所在单位和归口推荐的区县局级单位党委(党组)组织部门应建立接受资助人员数据库和培养档案,健全对接受资助人员的培养、考评、联系工作制度,加强对接受资助人员的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指导、督促其全面提高素质和能力。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共北京市海淀区委组织部 2013年8月21日印发

第四篇:“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

“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青年学术带头人队伍建设,加速培养造就一大批拔尖创新人才,大力增强高等学校原始性创新能力,持续提升高等学校的学术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特设立“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

第二条 “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是教育部设立的专项人才支持计划,支持高等学校优秀青年学术带头人开展教学改革,围绕国家重大科技和工程问题、哲学社会科学问题和国际科学与技术前沿进行创新研究。

第三条 “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每年评审一次。评审工作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遵循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 教育部科技司负责“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实施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支持范围、规模和条件

第五条“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支持范围限于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军队院校。

第六条 “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的资助规模为每年1000人左右。

第七条 本计划支持的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道德高尚,治学严谨,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团队精神;

2.在教学改革、科学研究和高新技术工程化、产业化方面取得同行公认的创新性成果;

3.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拟开展的研究工作有创新性构想,并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从事本计划支持的研究工作;

4.在国内高等学校教学和科研第一线工作,并受聘副教授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

5.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

6.在申报当年1月1日,自然科学领域申请者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申请者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八条 “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实行限额申报,教育部根据有关高等学校的情况核定申报名额。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以学校为单位,其他部门所属高等学校以主管部门的职能司局为单位,地方所属高等学校以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为单位,统一申报,不受理个人申报。

第九条 有关高等学校根据核定的申报名额、本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和本校实际情况进行遴选、推荐并提交申请书。校学术委员会应对申请人的学术水平、科研能力进行评审,提出审核、推荐意见,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汇总报教育部。

第十条 教育部组织有关领域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提出建议支持方案。

第十一条 教育部对建议支持方案进行审批,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一个月,如无异议,正式公布支持名单。

第四章 支持措施

第十二条 “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资助期限为3年。资助强度,自然科学类为50万元;哲学社会科学类为20万元。资助经费主要用于资助期内的研究工作,一次核定,分拨款。实施“985工程”重点建设项目高等学校入选者的支持经费由所在高等学校“985工程”建设经费资助;其他高等学校入选者的支持经费由教育部和所在单位按1:1比例共同资助。

第十三条 教育部在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高级研究学者”选派计划中,每年择优资助200名左右“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赴国外高水平大学从事合作研究。

第五章 实施管理

第十四条 获资助者在资助期间每年须填写《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进展报告》,并附相关材料,经所在高等学校通过主管部门于12月31日前向教育部科技司报送当年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资助期结束的下一3月31日前,获资助者要填写《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总结报告》,并附相关材料,经所在高等学校和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教育部科技司。

第十六条 获资助者所在高校应严格执行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对资助经费单独建帐,由获资助者支配,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克扣或挪用。资助期限结束后3个月内,由有关高等学校单独编制《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经费决算汇总表》,通过学校主管部门报送教育部科技司。

第十七条 凡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资助下取得的成果,发表论著以及成果鉴定时,必须标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资助”(英文为:Supported by program for New Century Excellent Talents in 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NCET”)。

第十八条 对未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或调离高等学校教学、科研岗位的获资助者,或对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或触犯法律的获资助者,所在高等学校应及时通过主管部门向教育部提交书面报告,由教育部决定中止或撤销资助。

第十九条 有关高等学校应加强对获资助者的跟踪管理,严格考核,大力支持其教学和科研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五篇:嘉定区优秀人才购房货币化补贴实施办法

嘉定区优秀人才购房货币化补贴实施办法

根据《嘉定区优秀人才住房工作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完善本区优秀人才住房工作体系,营造良好的人才发展环境,切实推进嘉定科创中心重要承载区和现代化新型城市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一、范围条件

(一)单位范围

驻区高校、科研院所,注册在本区范围内为本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符合嘉定产业发展方向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现代农业组织、社会组织等其他单位。

(二)个人条件

申请购房补贴对象为上述单位中的正式员工,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及以上,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并符合学历职称条件之一的: 1.基本条件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上海市居住证及有效积分;(2)与工作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的工作人员且离合同终止日期6个月以上,并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本市职工社保和个税;

(3)申请购房补贴对象必须在嘉定区域内首次购房,且购房时间在2015年1月1日以后。

2.学历职称条件

(1)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聘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且同时聘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3)上海“千人计划”人才、上海市领军人才、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浦江人才”计划入选者、入选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人才引进计划的人才、上海市“首席技师”、嘉定区杰出人才奖获得者、嘉定区领军人才、嘉定区高层次创新创业和急需紧缺人才,且同时聘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4)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聘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其中企业性质人员年薪酬标准必须不低于税前35万元。

(三)加强对区内中小微企业的政策扶持力度,对在嘉定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在科技创新、创业发展、科研成果转化、城市建设和管理、社会治理、现代农业等方面取得全市领先或国内一流业绩的单位和特殊人才,可不受上述条件限制,提交相关部门一事一议。

二、补贴标准

享受政策的人才在上海区域内已有住房,此次在嘉定购买的是第二套房,且符合学历职称条件(1)-(3)的人才购房补贴金额为60万元,符合学历职称条件(4)的人才购房补贴金额为45万。

享受政策的人才在上海区域内无住房,此次在嘉定购买的是首套房,且符合学历职称条件(1)-(3)的人才购房补贴金额为70万元,符合学历职称条件(4)的人才购房补贴金额为55万元。

如本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均价出现较大变化,补贴标准可做适当调整。

“千人计划”引进人才按照《关于进一步吸引与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的实施办法》执行。中央千人团队骨干成员、嘉定 高层次创新创业和急需紧缺人才按照本办法执行。

三、额度管理

购房补贴实行额度管理,每年初公布当额度分配方案,若申请人数超过当补贴额度的,由用人单位按照贡献大小、工作年限等因素进行排序,实行轮候制度。

四、办理程序

(一)发布信息。各单位获得分配的补贴额度后,在本单位内公开。

(二)个人申请。申请购房补贴的优秀人才事先签署《申请嘉定区优秀人才购房货币化补贴承诺授权书》,填写《嘉定区优秀人才购房货币化补贴申请表》,准备好相关材料后,向所在工作单位提出申请。

(三)初审。所在单位首先审核申请人个人条件,并核实购房情况后,按照本单位实际情况进行排序。符合条件人数超过当单位所分配到额度的,实行轮候。确定本次购房补贴申请人选后,在本单位进行公示。

(四)审核。所在单位公示无异议的,报送区相关部门审核。高校、科研院所报送区科委审核。企业报送区经委审核。区属国有、集体企业提交所在集团公司审查后,再报送区国资委审核。区属事业单位、现代农业组织、社会组织等其他单位提交主管部门审查后,分别报送区人社局、区农委、区民政局审核;千人计划及嘉定高层次创新创业和急需紧缺人才等报送区人社局审核。

(五)复审。审核后的材料报送区人才服务中心(区优秀人才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人才住房中心”)进行复审。

(六)审批。经相关部门审批确定该批次补贴人员名单。

(七)公示。拟补贴人选名单通过嘉定区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10日。公示有异议的,以书面形式向区监察局或相关部门反映。

(八)签订相关协议。区人才住房中心与取得购房补贴资格的人才签订《嘉定区优秀人才购房货币化补贴协议》。

(九)办理补贴发放手续。购房补贴资格自审批通过之日起三年内有效。取得购房补贴资格的人才,凭在嘉定区域内首次购买商品住房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申请补贴,经相关部门审核后发放至个人账户。

(十)发放购房补贴。购房补贴采用“1+1”形式发放,即首次申请当发放购房补贴总额的60%,首次资助满5年,经申请再次发放购房补贴总额的40%。

五、申请补贴资格需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嘉定区优秀人才购房货币化补贴承诺授权书》,申请购房补贴的人才签名并由所在单位盖章。

(二)《嘉定区优秀人才购房货币化补贴申请表》。

(三)单位公示材料及公示结果,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四)申请人及参加申请的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五)申请人及参加申请的家庭成员的户口簿复印件(需户口簿首页)。

(六)非上海户籍的申请人需提供上海市居住证和积分通知单复印件。

(七)学历学位复印件及验证件(上海市学历验证机构或者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提供的验证件)。

(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职业资格证书相关证件的复印件(证件的封面、内页均需复印),同时提供单位聘用专业技术职务的相关材料。

(九)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十)申请人连续六个月以上本单位的上海市社保缴费记录和纳税记录。

(十一)企业人员需提供年薪不低于35万元的收入证明及相关银行流水。

(十二)申请人的个人简介(简述申请人的学历、职称、个人业绩表现等,字数在200字左右)。

(十三)申请人的业绩、获奖及能力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十四)档案管理部门或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工作经历证明材料(原件)。

(十五)申请人所购房源的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十六)已婚的申请人需提供结婚证复印件。

(十七)若申请人此次购买的是上海区域内的非首套房需提供其名下已有的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相关情况说明;若申请人此次在嘉定购买的是上海区域内的首套房则需提供相关承诺书(承诺申请补贴的住房为申请人在上海区域内的首套房)。

六、申请发放补贴需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购房补贴资格时所提供商品住房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权利人必须含申请人姓名)。

(二)《嘉定区优秀人才购房货币化补贴发放申请表》。

(三)《嘉定区优秀人才购房货币化补贴协议》。

(四)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五)申请人连续六个月以上本单位的上海市社保缴费记录和纳税记录。

(六)申请人需提前办理兴业银行的个人借记卡,且银行卡必须与申请人姓名一致。

(七)满5年后再次申请补贴兑现时需在当6月底之前提供单位对该人才业绩、能力等方面的考核评价书面材料和连续六个月以上本单位的上海市社保缴费记录和纳税记录,由相关部门受理核实,经审核同意后在当10月底前发放至个人账户。

七、相关事项

(一)申请人购买的房源必须是在嘉定区域内首次购买的商品住房且购房时间必须是2015年1月1日以后(以购房时网上签约的日期为准)。申请购房补贴资格时需凭购房合同,权利人必须含申请人姓名。

(二)购买二手房的申请人申请购房补贴需提供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二手房资金监管平台证明材料、银行交易流水、水、电、煤户主证明以及该住址的户口簿或由派出所出具的户口簿空白无人证明。

(三)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同时符合申报条件的只能一人申请,且只能享受本政策一次。

(四)凡在本政策实施前,已购买过本区人才公寓、享受过本区引进人才购房补贴、享受过本区人才配售房政策的人员不得再次 提出申请。原居住在人才公寓或享受过本区租房补贴的人员,符合条件的可提出申请,同一人不可同时享受两项政策优惠。

(五)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自2008年6月19日起在嘉定地区无房产交易、赠与记录。

(六)申请人自获得购房补贴资格起在嘉定的约定工作期限为10年。

(七)人才在获得购房补贴资格后未满10年因人才流动等原因离开原申请单位:若新入职单位在嘉定区域范围内(注册经营、税收缴纳地),经相关部门同意后可继续享受购房补贴;若新入职单位不在嘉定区域范围内的(注册经营、税收缴纳地),经相关部门同意后离开嘉定之日起不再享有购房补贴资格且在嘉定工作未满5年的需退还实际所得购房补贴款。

(八)申请购房补贴的商品住房自申请人获得购房补贴资格起的10年内限制交易。若该房源在10年内确需交易,需个人提出申请,经用人单位上报相关部门一事一议。

(九)购房货币化补贴每年集中受理审批一次,补贴资格自审批通过之日起三年内有效。获得补贴资格逾期不来办理相关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资格。在本批次有效期满后的三年内,本人及其同时申请的家庭成员不得依据本政策重新申请。原获得配售房享受资格的放弃人员,自放弃当后的第四年起,符合本办法所规定条件者可依据本政策重新申请。

(十)购房补贴如涉及到个人所得税,由人才个人承担。

八、其他规定

(一)对出具虚假证明、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以及离 开嘉定未履行约定的人员,一经查实,由相关部门按照《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有关条款执行,将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并依法追缴其所得,且该申请人不再列入享受政策范围。

(二)对出具虚假证明、隐瞒真实情况,或在审核时把关不严、后续管理中未尽责任的用人单位,一经查实,计入单位诚信档案且三年内不再列入享受政策单位范围。

(三)任何单位、个人有权向嘉定区监察局检举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行为以及组织、个人。

(四)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区人社局负责解释。

上海市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嘉定区经济委员会 上海市嘉定区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嘉定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嘉定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

上海市嘉定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上

上海市嘉定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8年6月

北京市优秀人才资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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