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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兵转业交接试行办法(5篇)
编辑:无殇蝶舞 识别码:20-699867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9-17 21:48:06 来源:网络

第一篇:志愿兵转业交接试行办法

【发布单位】816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8-06-03 【生效日期】1988-06-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志愿兵转业交接试行办法

(1988年6月3日省政府、济南军区)

第一条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志愿兵转业交接工作,本着有利于部队建设与地方安置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济南军区需在河南省安置的转业志愿兵,按本“办法”实施,即济南军区需转业到河南省安置的志愿兵统由济南军区与省办理交接,济南军区所属部队不再向河南省的县(市)安置部门发函联系安置;河南省的县(市)安置部门也不再零星受理济南军区所属部队联系志愿兵转业安置事宜。

济南军区需在其他省、市(不含山东省)安置的转业志愿兵和外区需在河南省安置的转业志愿兵,仍按国发〔1983〕16号文件规定办理。

第三条 第三条 济南军区所属部队各大单位于当年六月中旬,将本年度志愿兵转业计划上报军区。主要填报转业的人数、专业、入伍年限与去向(去向列到县,对要求异地安置的要注明理由),并附志愿兵转业对象花名册。已随军的志愿兵家属,要单独列报,注明年龄、职业、职工所有制性质、参加工作时间和工作调动志愿。

济南军区于当年六月下旬,下达志愿兵转业计划,并预告省安置部门。

第四条 第四条 济南军区所属部队于当年七月中旬,对志愿兵转业对象进行审批,并于七月下旬将转业志愿兵的档案及“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转业函告信”送军区审核。

第五条 第五条 志愿兵转业对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服现役满十三年以上;

2、因战因公致残(发有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证)或因病(应附病历或驻军医院病情诊断结论)不适宜继续服现役。

第六条 第六条 省安置部门根据军区预告的志愿兵转业计划,拟制转业志愿兵安置预案,并通报有关市、地做好接收安置准备工作。

第七条 第七条 济南军区于当年八月中旬派出移交组按预定的志愿兵转业计划,携带转业志愿兵花名册及“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转业函告信”向省安置部门移交。

省安置部门对转业志愿兵安置对象进行复审、接收,并与军区移交组共同研究解决交接中出现的问题。

第八条 第八条 省安置部门于八月下旬向各市、地下达转业志愿兵安置任务,并指导、督促各地做好安置工作。各市、地于十月中旬将转业志愿兵的安置名册及“接收安置转业志愿兵的复函”报省安置部门,省安置部门于十月底汇总移交军区。

第九条 第九条 军区于十一月上旬,将“接收安置转业志愿兵的复函”分别交各大单位。十一月下旬至十二月上旬,转业志愿兵到地方报到。转业志愿兵的档案由各大单位寄各有关县(市)的安置部门。

第十条 第十条 转业志愿兵的转业证书签发时间为翌年一月一日。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在外地结婚的志愿兵转业时,原则上按民政部、总参谋部等八部一九八三年七月十日《关于贯彻执行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条执行,即“在外地结婚的志愿兵转业时一般按《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安置”。一九八三年七月十日前,经军(独立师)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在外地结婚的孤儿或因战因公致残的志愿兵,就可到爱人户口所在地安置。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家属已随军的志愿兵转业时,其家属的工作安置,仍按国发〔1983〕16号文件第十条执行,即“对符合条件经组织批准已随军的志愿兵家属的工作安置和住房,按军队转业干部的有关规定办理。有正式工作的配偶,由劳动人事部门负责安排”。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地方接收单位对转业的志愿兵要热情欢迎,并根据国家经济建设的需要和本人专业、特长妥善安排他们的工作。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转业志愿兵交接过程中,凡本《办法》未涉及的事项,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八年颁发之日起生效。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二篇:关于志愿兵转业实行集中交接意见的通知

关于志愿兵转业实行集中交接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大军区、各军兵种、军委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

a

国务院、中央军委同意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志愿兵转业实行集中交接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认真做好志愿兵转业安置工作,对于保持部队稳定,加强部队建设和地方经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军队各单位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做好志愿兵转业的集中交接和安置工作;要切实做好转业志愿兵的思想教育工作,教育他们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自觉服从组织分配,积极进取,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新贡献。

今后每的志愿兵转业安置工作,由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民政部、总参谋部根据有关规定和本通知精神作出具体部署。

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

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志愿兵转业实行集中交接的意见

(1993年12月3日)

国务院、中央军委:

自1991年冬季开始试行转业志愿兵集中交接办法以来,经过军地双方的共同努力,全国有8万余名转业志愿兵及时得到了妥善安置,较好地解决了新形势下志愿兵走不了、留不住、安不下的问题。在集中交接工作中,地方和军队各级领导重视,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精心组织,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了集中交接工作的顺利进行。在安置工作中,各级安置部门在坚持现行政策前提下,采取了双向选择、供需见面、保底安置等多种

形式,积极组织各种培训,为转业志愿兵尽快走上工作岗位创造了条件。目前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地方安置部门多数无固定工作人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质量和工作进度。二是一些省级财政部门未及时拨付中央财政下拨的专项补助经费,对开展工作产生了一定影响。三是少数用人单位有乱收费的现象,给安置工作和转业志愿兵的生活带来了困难。

两年来的实践证明,志愿兵转业实行集中交接办法,有利于宏观调控和管理,加快安置工作进度;由大分散到相对集中,可减轻基层的工作压力;有利于发挥各级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作用,保证国家安置政策的贯彻执行。因此,建议从1994年春季开始,在全国正式实行转业志愿兵集中交接办法。根据前两年的试行情况,结合1994年春季志愿兵转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志愿兵转业去向。原则上按国发(1983)16号文件规定,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安置。在外地结婚(除部队驻地外)的志愿兵转业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安置有困难时,对服役期满、配偶婚前在当地有常住户口且家庭生活基础在当地、结婚满5年的,可以到配偶所在地安置。在服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的未婚志愿兵转业时,可到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其他有特殊情况需要易地安置的,一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部门审批。个别经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军安办)审定需要易地安置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接收并负责安置。

二、关于转业志愿兵的工作安排。根据现行的安置政策规定和本人德才情况,尽量按专业技术对口分配。在坚持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前提下,积极改进和完善分配办法,多渠道、多形式安置转业志愿兵。

对自愿自谋职业的转业志愿兵,各级政府要积极给予支持,有关部门要给予照顾。

三、关于志愿兵因病或因精简整编提前转业问题。志愿兵因病提前转业的条件,按民政部、总参谋部、总后勤部有关部门下发的《因病提前转业安置的志愿兵所患几种常见慢性病基本稳定条件》(〔1993〕卫联字156号)的规定执行。

1994年春季有精简整编任务的部队,服役期满10年未满13年的编余志愿兵,可安排部分退出现役,总数控制在××××人以内(因精简整编提前转业的由移交单位在《志愿兵退出现役登记表》备注栏中注明精简整编字样)。军队各大单位的移交人数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接收的人数由国务院军安办和总参谋部核定。

四、关于专项业务经费。安置工作所需各项经费,本着以地方为主、中央补助为辅的原则,主要由地方财政解决。中央财政根据各地当年接收安置情况拨付一定经费,作为实行集中交接安置的专项补助,具体标准和拨付办法由国务院军安办和财政部商定。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保证中央财政核拨的补助经费及时到位。

五、关于交接时间和办法。交接工作一般在每年的第一季度进行,因特殊情况也可提前或推迟,具体时间由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民政部、总参谋部商定。1994年春季的交接工作从1月25日开始,2月底结束。转业志愿兵从4月1日起开始离队,持《接收安置通知书》到地方安置部门报到,5月底基本结束。转业志愿兵的工资由部队发到7月底,8月1日以后由地方接收转业志愿兵的工作单位发给。批准转业时间统一填写1994年4月1日。

交接双方交接档案材料和有关证明,按总参谋部〔1992〕务传2号、民政部民电〔1992〕32号文件规定执行。档案材料原则上由军队派移交组赴各地移交。转业人数在30人以下的,也可在1月25日前将档案材料寄往各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部门对收到的档案材料要及时复审,凡符合转业和安置条件的,应当及时签发《接收安置通知书》。当时不能签发的,最迟应在1994年3月底前寄给部队。邮寄时间均以邮出地的邮戳时间为准。需经国务院军安办审定易地安置的,其档案材料应在1月25日前报国务院军安办,经审定同意接收的,于2月底前通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并下达《接收安置通知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各大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军安办、民政部、总参谋部下达的分配计划,未经批准不得突破。各地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部门审查符合接收条件的转业志愿兵,要抓紧进行安置,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对不符合转业条件或弄虚作假的要退回部队,地方不予安置;对未经集中交接的也不得接收安置;对安置工作中违反规定的要查明原因,酌情处理。在接收和安置中,不得向志愿兵本人征收各种费用。已接到《接收安置通知书》的转业志愿兵无正当理由逾期3个月不报到的,由省级安置部门将其档案退回军队各大单位,由部队取消其志愿兵资格,改按义务兵退伍。

转业安置的其他有关问题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发〔1983〕16号文件、〔1983〕参务字第243号文件规定执行。

1994年春季全军(含武装警察部队)约有×·×万名志愿兵转业到地方工作(分配计划另行通知)。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都

要从巩固国防这个大局出发,切实做好转业志愿兵的接收安置工作。各部队要与地方密切配合,做好转业志愿兵的思想工作,教育他们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体谅国家和地方的困难,自觉服从组织分配,为国家经济建设做出贡献。

交接工作结束后,省级安置部门于1994年8月底前,军队各大单位于1994年7月底前将总结报告分别报国务院军安办、总参谋部军务部。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和军队各大单位、武装警察部队遵照执行。★

第三篇:志愿兵

尊敬的市委书记:

很不好意思,又要通过您的信箱问询政府官员了。

引述:

“许昌县委办理情况:

经查,翟晓雷,男,1972年3月出生,襄城县王洛镇春李村人,现住城关镇东大街99号附1号,1990年12月1日应征入伍,1999年4月转业(系1998年因部队精简整编提前退出现役)。1999年,襄城县退伍办根据《关于做好一九九九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襄政

[1999]48号)将翟晓雷等16名退伍军人按劳动合同制工人身份分配到襄城县粮食局。2000年3月,襄城县粮食局将翟晓雷安排到国有企业十里铺粮所,先后任保管员、业务员。自2006年始,翟晓雷对自己志愿兵身份分配到企业不满意,要求解决行政事业编制到粮食局机关工作,襄城县粮食局多次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政策给予解释和处理,终因其诉求与有关退伍军人安置政策不符而无法达成一致。2008年8月,根据翟晓雷本人意愿,经襄城县粮食局协调,十里铺粮所与翟晓雷达成协议,翟晓雷离岗休息,由单位为其缴纳各项社保金,并按月发放生活费。翟晓雷当时对此处理表示满意。

但是从2009年12月开始,翟晓雷以本人是志愿兵为由,不同方式多次向上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反映为其解决财政全供编制的诉求。在襄城县粮食局多次为其解释政策无果的情况下,2011年4月20日,襄城县政府办组织信访局、民政局、人社局、编办等单位,针对翟晓雷提出的问题,依据政策现场给予解释,逐项答复,但翟晓雷仍坚持“政府为其解决财政全供编制”的诉求。

现翟晓雷在家休息,襄城县粮食局每月给其发放生活费950元,全额为其缴纳各项社保金526.5元/月,翟晓雷所反映信访问题,已进入市政府信访事项复核程序,正在进行复核。下一步,襄城县粮食局将继续做好翟晓雷的思想稳控工作,待市信访复核委员会结果出来以后,襄城县粮食局将严格按照复核结果,落实相关政策”。

综上引述答复,请求明示:

1.我是襄城县的,问题处理单位为何是“许昌县委”,找谁去落实?

2.“现翟晓雷在家休息,襄城县粮食局每月给其发放生活费950元”。问题是原襄城县粮食局机构已经被改制注销,何来给我“生活费”?

3.“2011年4月20日”会议纪要都没有形成,当时是互相扯皮,领导要开会提前结束,何来“解释,逐项答复”?

4.“2009年12月开始,翟晓雷以本人是志愿兵为由”,请不要把我归类全国性的个别地方政府侵犯志愿兵合法权益的共性问题,去淡化自己违规腐败行为,我还没有要求襄城县政府部门支付因拒绝履行国防义务应当承担的生活费,“此地无银三百两”地把打工所产生的工伤待遇的生活费纠缠到一起,你粮食局领导拍拍良心,你们给过我生活费吗?

5.“自2006年始,翟晓雷对自己志愿兵身份分配到企业不满意”,首先要问的是你们有没有特权违反国发【1998】15号、豫政【1998】27号把我分配到粮食企业?即便你们无法无天,拥有特权,那么你们在5次诉讼、十余次行政复议之前,有过一点点的慈悲心把我当做企业的工人吗?我很自豪,我是临时工啊!

难道当10年兵,待遇赶不上杀人、放火、强奸等刑满释放的重刑犯,宅基地、责任田没有了,换来的是任何农民都一样掏6元转城市户口的待遇吗?

6.“翟晓雷所反映信访问题,已进入市政府信访事项复核程序,正在进行复核”,我自02年信访开始立案受理,一直都是处在复查复核中,现在你们又把皮球踢到市里了,如果若干年

以后,万一又有了不支持你们的复核意见,你们会不会继续扯皮下去?如果涉案官员有过错,你们敢不敢扣他一个月工资,捐献给希望工程?

7.“将翟晓雷等16名退伍军人按劳动合同制工人身份分配到襄城县粮食局”,从哪里来的?谁给定性的?

襄城县委办理情况:

一、基本情况

翟晓雷,男,1972年3月出生,襄城县王洛镇春李村人,现住城关镇东大街99号附1号,1990年12月1日应征入伍,1999年4月转业(系1998年因部队精简整编提前退出现役)。1999年,襄城县退伍办根据《关于做好一九九九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襄政[1999]48号)将翟晓雷等16名退伍军人按劳动合同制工人身份分配到襄城县粮食购销中心。2000年3月,襄城县粮食购销中心将翟晓雷安排到国有企业十里铺粮所,先后任保管员、业务员。

二、调查处理情况

自2006年始,翟晓雷对自己志愿兵身份分配到企业不满意,要求解决行政事业编制到粮食购销中心工作,襄城县粮食购销中心多次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政策给予解释和处理,终因其诉求与有关退伍军人安置政策不符而无法达成一致。2008年8月,根据翟晓雷本人意愿,经襄城县粮食购销中心协调,十里铺粮所与翟晓雷达成协议,翟晓雷离岗休息,由单位为其缴纳各项社保金,并按月发放生活费。翟晓雷当时对此处理表示满意。

但是从2009年12月开始,翟晓雷以本人是志愿兵为由,不同方式多次向上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反映为其解决财政全供编制的诉求。在襄城县粮食购销中心多次为其解释政策无果的情况下,2011年4月20日,襄城县政府办组织信访局、民政局、人社局、编办等单位,针对

翟晓雷提出的问题,依据政策现场给予解释,逐项答复,但翟晓雷仍坚持“政府为其解决财政全供编制”的诉求。

现翟晓雷在家休息,襄城县粮食购销中心十里铺粮所每月给其发放生活费950元,全额为其缴纳各项社保金526.5元/月,翟晓雷所反映信访问题,已进入市政府信访事项复核程序,正在进行复核。下一步,襄城县将继续做好翟晓雷的思想稳控工作,待市信访复核委员会结果出来以后,襄城县将严格按照复核结果,落实相关政策。

三、关于翟晓雷提出问题的答复

(一)关于翟晓雷提出“其按劳动合同制工人身份分配到襄城县粮食购销中心,相关政策是从哪里来的,谁给定性的”问题的答复

经查,1999年,襄城县退伍办根据《关于做好一九九九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襄政

[1999]48号)将翟晓雷等16名退伍军人按劳动合同制工人身份分配到襄城县粮食购销中心,粮食购销中心将其分到下属企业十里铺粮所,符合许昌市人民政府、许昌军分区《关于做好1999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许政[1999]34号)相关政策。

(二)关于翟晓雷提出“襄城县粮食购销中心给其发放950元/月,是否为生活费”问题的答复

经查,襄城县粮食购销中心十里铺粮所给翟晓雷所发放的950元/月生活费,是翟晓雷在2006年4月被认定为工伤时(工伤七级),襄城县粮食购销中心十里铺粮所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在为其落实了各项工伤待遇后,翟晓雷不愿意再上班,襄城县粮食购销中心十里铺粮所与翟晓雷协商,同意翟晓雷在家休息,为其发放生活费,并全额为其缴纳社保金。目前翟晓雷的生活费已领到2012年元月底

(三)关于翟晓雷提出“待市信访复核委员会复核意见出来以后,万一不支持襄城县的处理结果,襄城县会不会扯皮”问题的答复

经查,襄城县委、县政府对此事件高度重视,待市信访复核委员会结果出来以后,将严格按照复核结果,落实相关政策。

第四篇:军转志愿兵

军转志愿兵(士官)统一诉求

我们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服役十二年以上的转业志愿兵(士官),共产党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5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61条及国务院、中央军委“当转业志愿兵(士官)移交工作通知”的有关规定,转业志愿兵(士官)必须安排工作(就业)。但是地方政府却以,“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方法暗箱操作,违反《兵役法》第58条、《国防法》第61条及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安置政策,把转业志愿兵(士官)按义务兵一样强制自谋择业(兵役法第56条),这是严重错误的。转业志愿兵(士官)是一个由国家机器脱胎的特殊群体,顺间从共和国“最可爱的人”变成了转业即失业,流落街头的可怜人。反差之大,令人惊叹不已!是什么原因让转业志愿兵(士官)的‘命运’发生如此变化?

一、转业志愿兵(士官)保障与普通的社会保障不同,它是一种特殊的保障。

1、保障的性质。国家需要军队、军队需要兵员,兵员需要流动,流动需要保障,这是一个相互关联又密不可分的系统,这个系统是中国社会发展的必然,只要国家存在系统就存在,系统存在士官转业保障就存在。

由于职业的需要,作战时冲锋陷阵了、训练时摸爬滚打、抢险时勇往直前,一年365天,天天职守,服役十多年,年年战备。职业风险之高、受累之多、约束之严、牺牲之大,各种社会职业难以为比。

2、保障的标准。现在国家对转业军官退出现役自主择业的,由安置地政府逐月按标准发放安置费。这几年国家又对所有已经下岗、失业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转业军官恢复原有的待遇,2008年又对所有的复员军官逐月发放困难补助费。转业志愿兵(士官)失业后没有分文收入,转业志愿兵(士官)也上有老下有小,由于没有收入来源,生活陷入了困境。可见失业的转业志愿兵(士官)的生活水平,已经远远背离了转业志愿兵(士官)的常规标准,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转业士官的待遇,是个人对国家特殊贡献的回报,是受法律保护的。除非个人原因,其它任何改变转业志愿兵(士官)待遇的做法都是不允许的。

3、保障的效期。志愿兵(士官)从转业到生命终止的生存期,就是保障的有效期,转业志愿兵(士官)的保障是国家对其服役期间所做贡献的补偿,如果按照市场价格和价值关系来论,上半辈回报下半辈并不为过。转业志愿兵(士官)也是活生生的人,尽管已接近中年,但毕竟还在活着,中断保障就是取消转业志愿兵(士官)赖以生存的条件,等于断掉转业志愿兵(士官)的活路。

失业的转业志愿兵(士官),至死都搞不明白?自己把十多年最好的青春年华奉献给国家的时候,可没有谈价论市呀!为何转业回到地方的时候,却要跟我们叫板起市场规则呢?安置分配,只是转业志愿兵(士官)保障的开始不是结束。就业保障不是一次性保障,而是终生的保障。

二、转业志愿兵(士官)的失业,始于体制改革的过程。转业志愿兵(士官)的“命运”该不该如此变化?有了就业保障是终生保障。

1、转业志愿兵(士官)保障。是为了建设一支强有力的军队,给经济建设保驾护航,改革是用市场的办法搞活经济,增强国力。两者都是为了国家的利益,都是社会发展不可缺少的环节,是互依存的关系。所以,不能用改革来否定保障,也不能用保障来排斥改革。解决两者之间的矛盾,只能用统筹的办法而不能用否定的办法。把转业志愿兵(士官)处置失业用改革来否定保障,这是一边倒的做法,是不科学的。

2、转业志愿兵(士官)上半生做贡献,下半生没保障,除非白痴谁都会算这笔帐,与其白忙活不如直接进市场,只要正常人,在付出同样的代价后,生活质量最差也不会落到解困的程度。

军队、军人、“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谁都有退出现役的那一天。政策制度的多变性,让谁都无法把握自己的未来,后顾之忧解决不了,何以安心尽职尽责,如今企业是市场的主体,讲的是优胜劣汰,半路出家的转业志愿兵(士官)不具备竞争优势,唯有党和国家的政策《兵役安置法》才能获得生存的保障。

3、转业士官的遭遇却活生生地告诉世人,为国家利益牺牲,并不受到尊重;军官、志愿兵(士官)同为转业军人,因为职业分配不同,待遇却有天壤之别。把这种没有社会公平作为“改革”来推崇的话,那么宿命论岂不成了我们社会的精神主宰。同是一个政府,同样一个制度,却把同类人的命运支解得前后不一,左右不同,如此出尔反尔、翻来覆去,让人如何适从?

转业志愿兵(士官)“命”实在太苦了,人的一生不过几十年,为国防事业奉献十多年后,好日子一天都没过上,到头来应得到的都不能得到,党啊!十多年的奉献实在太累了,能否让我们转业士官心不在滴血.不在流泪,还我本来就属于转业志愿兵(士官)自己的工作和生活待遇。

我们的主要诉求

1.依法落实安置政策。

2.依法落实政治生活待遇。

3.合理解决拖欠军转失业志愿兵(士官)在待岗.下岗、失业期间的生活补助费用;补缴下岗、失业期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缴存费用以及住房补贴等。

全体转业志愿兵(士官)

2014.05.10

第五篇: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

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

一、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的定义:

根据国务院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国发〔1978〕75号 经一九七八年三月七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为了稳定和加强部队的技术骨干力量,部分超期服役的义务兵可以改为志愿兵,留在部队长期服役。

1、改志愿兵的范围,只限于超期服役的技术骨干和各种专业人员。

2.由义务兵改为志愿兵,必须根据部队的需要和本人自愿,经团以上机关批准。其条件是:思想进步,技术熟练,身体健康。

3.义务兵改志愿兵,须在部队服役满六年之后,从第七年开始。

4.志愿兵的服役年限,一般为十五至二十年,年龄一般不超过四十岁。如部队需要,本人自愿,服役年限还可适当延长。

5.志愿兵退出现役后,由国家负责安置工作。年满五十五岁或因公致残、积劳成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按干部退休办法,办理退休手续。

志愿兵在部队服役期间的待遇和退出现役后的安置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委规定。

二、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的待遇: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待遇的规定,经一九七八年三月七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国发〔1978〕223号文件精神明确指出:志愿兵实行工资制与供给制相结合的制度。除由国家免费供给伙食和被装外,另按级别发给工资。每人每月基本工资标准:

一级三十六元,二级四十四元,三级五十四元,四级六十四元,五级七十四元,六级八十五元,七级九十六元,八级一百零八元。

凡服役满六年的战士,按照志愿兵的条件需继续留队服役改为志愿兵时,一般定为一级。以后的级别调整,在全军干部级别调整时统一进行。个别确有特殊贡献的,可高定一级和提前晋级或越级晋级。

志愿兵定级、晋级的批准权限:一般由团一级批准;高定一级由师一级批准;提前晋级和越级晋级由军以上批准。

志愿兵的伙食费和粮食定量,按照同类义务兵的灶别和标准供给;被装等按所在军种、兵种的干部制式,照义务兵的标准供给。

志愿兵探亲和车船费报销:未婚的志愿兵,每年可准予探亲一次,途中往返时间除外,假期一般不超过二十天,其乘坐车船席(仓)位的等级,按干部的规定执行。已婚的志愿兵按已婚干部探亲规定和车船费报销办法执行。

志愿兵的家属,原则上不随军。但年满四十岁,仍需继续留队服役的,经师以上机关批准,家属可以随军,当地政府应准予落户。

志愿兵的困难救济、福利待遇、伤、残优待和牺牲、病故后的抚恤,均按干部的有关待遇办法执行。

志愿兵经组织批准退出现役转业的,本人要求复员回农村参加农业生产的,符合退休条件退休的,分别办理转业、复员、退休手续,并按干部的有关待遇发给各种补助费。粮食定量和被装发放,均按干部的有关标准执行。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的土地:

根据民政部关于部队士兵提拔为干部或者改为志愿兵后是否继续保留其自留地问题的批复,民发〔1978〕11号

安徽省民政厅:

1978年10月25日民优字[78]第450号文件收到。

关于部队义务兵役制的士兵提拔为干部或者改为志愿兵后,其家庭原按人口分给他的那一份自留地如何处理的问题。经与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研究后,认为:他们已经成为职业军

人,没有必要继续保留其自留地。对其家庭原按人口分给他的那一份自留地,可由所在社、队收回;但是,对超期服役的义务兵役制的士兵,其自留地仍应予以保留。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的安置: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颁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法》的通知,国发(1983)16号文件精神的规定:志愿兵退出现役,由师以上机关批准,填写《志愿兵退出现役登记表》,发给国防部制发的《志愿兵退出现役证明书》。

退出现役的志愿兵,原则上转业回原籍,由县报请行政公署或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统筹安置。转业的志愿兵安置工作后,安置单位相应增加的劳动指标,应列入国家当年下达的和各省、市、自治区的劳动计划。安置在区、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保留全民所有制职工的身分。

在安置转业志愿兵时,应尽量按专业技术对口分配。其工资级别评定,军龄(入伍前有工龄的应加入伍前工龄)满八年不满十五年的定三级工;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定四级工;满二十年以上的定五级工。

志愿兵退出现役时,本人申请复员回乡参加农业生产的,应予鼓励,除由部队按规定发给生产、生活等项补助费外,生产、生活有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协助解决。

志愿兵因战因公致残、积劳成疾,由部队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并经师以上卫生部门鉴定确认,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或年满五十五周岁的,可予以退休,由本人原籍或直系亲属居住地的县(市)民政部门接收安置。退休费、福利待遇和住房等,按军队干部退休的规定执行。退休人数和安置地点,由各大单位于每年六月底以前上报总参谋部

患精神病治疗半年不愈的或患麻风病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退出现役,办理退休手续,按军队干部退休的规定发给退休费。麻风病人退休后的安置,仍按国务院、中央军委〔1975〕5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部队在与有关地方的民政、卫生部门联系好后,直接将麻风病人送麻风病院或麻风病村。

志愿兵的军龄,从县(市)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之日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之日为准计算。转业的志愿兵参加工作后,其军龄合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

志愿兵退出现役时,对符合条件经组织批准已随军的志愿兵家属的安置和住房,按军队转业干部的有关规定办理。有正式工作的配偶,由劳动人事部门负责安排。

志愿兵退出现役转业的,应于离队前两个月,由批准机关将其姓名、级别、专业技术、服役年限等情况,函告县(市)人民政府,以便提前做好安置的准备工作。

志愿兵离队时应办妥党(团)组织关系、供给关系的转移手续,发给下个月的工资和伙食费,并分别按转业、复员、退休的规定发给补助费和返回安置地途中的差旅费。到达县(市)时,持批准机关的行政介绍信,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到。确定服预备役的到人民武装部进行预备役登记。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退出现役的志愿兵要妥善安置。要教育他们到新的岗位后,发扬人民解放军的光荣传统,为四化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志愿兵转业交接试行办法(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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