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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2016.3
编辑:梦里花落 识别码:20-712999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9-24 21:37:49 来源:网络

第一篇: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2016.3

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

(2016年3月31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按照职责权限对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标投标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财政、国土资源、卫生计生、林业、农业、能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对本行业和产业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使用非财政性资金对工程建设项目外的货物和服务采购进行招标的,由其主管部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监察机关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四条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应当具备交易评标(评审)、交易验证以及有关现场业务的办理条件,执行统一的交易规则、办事流程和服务标准。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代行行政审批、核准、备案和行政监督权,不得设臵不合理的限制性条件阻碍和排斥市场主体进入招标投标交易市场。

推进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五条 省、市州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政府主导、共建共享、公益服务、便民利民的原则,推动建立本地区统一的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为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社会公众和行政监督部门、监察机关等提供信息服务。

第六条 建立市场主体以及第三方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对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交易中心、交易场所提供服务情况进行考核评价。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招标投标工作协调机制,负责协调招标投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督促主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招标投标重大案件。

第八条 加强招标投标领域信用建设,建立信用奖惩机制,将信用记录或者信用报告作为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健全失信惩戒机制,对失信主体参与招标投标活动依法予以限制,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参与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市场禁入。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公告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从业人员、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交易平台或者交易场所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

第二章 招标、投标

第九条 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执行国务院批准的范围和标准。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自行制订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和标准。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和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并在其门户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向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提交国家安全、国家保密规定;对是否属于国家安全项目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由省级以上国家安全机关确认后,招标人应当向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提交确认文件;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项目或者密级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由省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认后,招标人应当向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提交确认文件。

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前项目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应当落实,招标所要求的相应文件、图纸和技术资料已完成审批,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在投标有效期内完成开标、评标、定标和签订合同。

第十四条 除不可抗力或者国家产业政策变化、规划改变、用地性质变更等非招标人原因发生变化,招标人启动招标程序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第十五条 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的项目主要负责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发生变化的,应当通过招标公告明确的交易平台网站通知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变更后的项目主要负责人资格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第十六条 依法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应当按照规定在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的指定媒介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内容应当一致。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实行资格后审,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文件应当在招标公告明确的交易平台网站免费向社会公开。第十九条 招标文件中关于否决投标的条款应当特别标识、明确具体。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通过招标公告明确的交易平台网站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通过招标公告明确的交易平台网站公开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通过招标公告明确的交易平台网站公开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通过招标公告明确的交易平台网站公开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中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授标条件应当明确具体,开标后不得修改。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通过招标公告明确的交易平台网站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每个标段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在开标前必须保密。

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不得以业绩、奖项等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参与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当以坐标图示明确工程建设项目所在的地理位臵,方便潜在投标人自行踏勘项目现场;招标人不得组织标前会,不得组织潜在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

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产生的疑问需要招标人澄清答复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明确的交易平台网站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在该网站公开解答。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委托他人编制投标文件的,被委托人不得向他人泄露投标人的商业秘密,不得为参加同一个项目投标的其他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不得参加同一个项目的投标。

第二十六条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投标活动。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鼓励采用银行保函和信用担保投标。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投标人、潜在投标人;

(二)在开标前将投标情况告知投标人、潜在投标人,或者泄露标底;

(三)提前确定中标人;

(四)为投标人撤换、更改投标文件;

(五)索取、收受投标人和潜在投标人的贿赂;

(六)其他影响公平竞争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串通投标;

(二)向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

(三)采取挂靠、转让、租借等方式从其他法人、组织获取资格或者资质证书进行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进行投标;

(四)联合体各方以自己名义单独或者与其他联合体参与同一合同项目的投标;

(五)排挤其他投标人公平竞争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和在场的有关监督人员签字后移交评标委员会,并存档备查。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第三十一条 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原因并采取措施后,应当重新招标。

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第三十三条 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国家或者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否则评标无效。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省内专家在开标前24小时内抽取,省外专家在开标前48小时内抽取。推行专家远程异地评标。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和评标过程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书面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内容存在明显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情形的,应当向招标人和现场监督人员书面报告,由招标人和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及时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联合体投标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第三十七条 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原招标公告发布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提出的异议属资格审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等,对中标结果可能造成实质性影响的,招标人应当书面报告行政监督部门并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异议涉及问题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第三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无异议后3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等不合理要求,并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条件。第四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另行订立背离合同约定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鼓励采用银行保函和信用担保提供保证。

第四十二条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一)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

(二)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或者拒绝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履约保函的,或者自愿放弃中标的,或者在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内不签订合同的;

(三)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四)投标人行贿企图谋取中标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投诉与受理

第四十四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事实、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就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结果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四十五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受理相关投诉。

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行政监督部门对不受理的投诉,应当向投诉人作出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行政监督部门收到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投诉,应当书面向投诉人说明理由。

第四十六条 行政监督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处理投诉,有权调取、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处理投诉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情节严重的可以宣布中标无效,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 投标人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行政监督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第五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或者投标利害关系人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或者串通他人贿赂评标专家,尚不构成犯罪的,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应当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第五十三条 任何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或者单位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一)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

(二)强制或者干预招标人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

(三)违法增设审批、核准、备案、登记等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环节的;

(四)强制或者干预招标人确定标底的;

(五)强制或者干预招标人确定投标最高限价的;

(六)非法干预招标人对投标人资格预审、招标文件的编制、评标委员会的组建、截标和开标时间地点的确定,非法干预招标人开标、评标、确定中标人和签订合同等事项自主权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收取费用的。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是指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完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场所。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信息平台。

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是指满足招标投标交易之间信息交换、资源共享需要,并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的信息平台。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2002年9月29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同时废止。

第二篇:贵州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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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黔建建通(2002)002号

第一条 为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市场行为,提高建设工程监理水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本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建设工程监理必须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监理单位:

(一)国家和本省的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益事业工程;

(三)成片住宅工程(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工程);

(四)高层建筑(层数在13层以上的建筑);

(五)工程造价在800万元(含8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

(六)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赠款、贷款的建设工程项目;

(七)省政府规定的其他工程。

各地、州(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必须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监理单位的工程规模大小,并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管理机构批。

第三条 建设工程监理的招标投标,根据项目投资主体的隶属关系,按下列原则分级管理。

(一)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管理下列项目:

1、中央各单位在省项目;

2、省级行政和省属企事业单位(含房地产开发)的项目。

(二)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标管理机构管理下列项目:

1、地、州(市)级行政和地属企事业单位(含房地产开发)的项目;

2、上级管理机构委托管理的项目。

(三)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除上述第(一)、(二)项规定之外的建设项目和上级管理机构委托管理的建设项目;

(四)除通用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外的专业建设工程的分级管理,由省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多方投资、合资、合作的建设项目,按其主投资方的隶属关系办理。

无主管部门的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由办理该企业工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管理机构管理。

第四条 参加投标的监理单位必须具有与招标工程规模相适应的资质等级。

第五条 具备自行组织招标能力的招标人可以自行组织监理招标,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不具备自行组织招标能力的招标人,应当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必须进行监理招标的项目,应当接受相应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监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监理招标的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经国家计委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重点建设项目除外);全部使用非国有资金投资或者非国有资金投资占控投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可以实行邀请招--------------------------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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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可以不进行监理招标:

(一)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监理单位未发生变更的;

(二)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监理单位未发生变更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监理招标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单位或招标代理单位编制招标文件(含评标办法)送相应的管理机构审查备案。

(二)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向投标人发出招标文件。

(四)组织现场勘察和开标前答疑会,解答投标人提出的问题,编制答疑文件或补充招标文件等。

(五)监理单位编制和递交投标书。

(六)组织开标、评标、定标。

(七)向投标人发出中标或未中标通知书。

(八)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第九条 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概况:包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规模、地点、工程造价、现场条件和开发竣工日期等。

(二)招标方式。

(三)委托监理的范围和要求。

(四)合同主要条款:包括监理费报价、投标人的承诺、对投标人的资质和现场监理人员资格的要求、投标文件的其它组成内容以及招标人提供的交通、办公和食宿条件等。

(五)投标须知。

第十条 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和其它有效证明文件。

(二)企业简历。

(三)主要检测、办公设备一览表。

(四)近三年来的主要监理业绩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投标文件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书。

(二)监理大纲。

(三)拟派现场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情况一览表(其中应当明确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人选)。

(四)监理费报价。

第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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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单位少于三家的,招标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组织招标。

第十三条 投标书应当密封,密封口处必须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的印章,在规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

第十四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十五条 开标由招标人或其指定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招标人参加,并接受招标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单位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专家不能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七条 参加评标的专家人选应在开标前三日内,由招标人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中确定,与投标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不得进入该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项目可以由招标单位直接确定。

第十八条 评标一般应采用计分的方法,对投标文件中的监理大纲、监理业绩、监理人员、监理手段和监理取费、配备设备等进行全面评审。评标方法和中标原则应在招标文件中确定,开标后不得更改,否则评标结果无效。

第十九条 开标的一般程序:

(一)开标由招标单位主持,相应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

监督。

(二)投标单位出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证件。

(三)检验投标书。

(四)当众拆封投标书,公布各投标书主要内容。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书无效:

(一)投标单位未按时参加开标会议,或虽参加会议但无有效证件者。

(二)投标书未按规定的方式密封。

(三)投标书未加盖投标人公章或法定代表人印章。

(四)唱标时弄虚作假,更改投标内容。

(五)投标书内容字迹模糊难予辩认。

第二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评审,以得分最高者或得票最多者为中标单位,定标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更改中标单位。

第二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经过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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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组织招标。评标、定标工作一般应在自开标之日起五日内完成。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监理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招标单位应通知招投标管理机构派员参加,没有招投标管理机构派员参加的开标、评标、定标活动无法律效力。招投标管理机构对开标、评标、定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不参与评标和定标。

第二十四条 在确定中标单位前,招标单位不得与投标单位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二十五条 中标单位确定后,招标单位应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

所订立的合同应报相应的招投标管理机构审查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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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招标投标相关知识

1、《招标投标法》规定“第四十六条......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第三十七条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三十天。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

3、《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规定“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以自己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也可以是招标人认可的其他合法担保形式。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将投标保证金提交给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投标保证金格式】投标保证金不用现金缴纳是否违法或者合理

七部委30号令上时规定了保证金的形式除现金外还有保函等几种形式缴纳,不用现金提交的话,对于招标代理方来说,这样怎么收取中标方的中标服务费呢?招标代理企业怎样得到保障?

中顾律师解答:

应该合理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买方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的损失,买方在因投标人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可根据规定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1)投标人在投标函格式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2)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a)根据规定签订合同;或根据规定接受对错误的修正;(b)根据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根据规定,投标人应提交规定金额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书的一部分。投标保证金应用投标货币或另一种可能自由兑换的货币表示,并采用下列任何一种形式:(1)由一家在买方本国的或国外的信誉好的银行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或买方接受的其他格式出具的银行保函或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其有效期应超过投标有效期三十

(30)天;(2)银行本票、保付支票。(3)现金。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买方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满后三十(30)天内退还。但是,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1.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2.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1)根据投标人按规定签订合同或按规定接受对错误的修正;(2)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未提交履约保证金。3.投标人采用不正当的手段骗取中标。

履约保函是指:招标人和中标的投标人在签订合同后,即成为接受承包人和承包人。承包人必须向接受承包人提供银行开立的履约保函,金额一般为合同金额的10%-15%,以确保承包人按合同条款履约。否则,由银行负责赔偿一定金额,最高不超过履约保函的总金额。(但招投标法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释义 履约保证金的提交。

要求中标人提交一定金额的履约保证金,是招标人的一项权利。该保证金应按照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的规定,或者根据招标人在评标后作出的决定,以适当的格式和金额采用现金、支票、履约担保书或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供,其金额应足以督促中标人履行合同。

第六十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篇:招标投标程序

招标投标程序

1、审查招标工程条件和招标单位资质

根据《荆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凡是投资在40万元以上(装饰工程投资在2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1000m2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均应实行招标。为了防止不具备招标条件、招标资质的工程项目和业主进入市场,必须按规定对工程项目招标的条件及业主资质进行审查,并严把市场准入关,规范工程项目的发包行为。

招标工程条件的审查,主要是对工程从项目是否已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持有投资许可证;是否具备满足招标要求的设计文件或施工图纸;建设征用地情况;施工现场状况;建设规划许可、资金筹措等情况进行审查。对于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建设项目,将不予办理招标申请审批手续。招标单位资质审查:主要是审查招标单位是否具备法人资格;有无相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和组织开展招标工作的能力。对于不具备招标资质的建设单位,要求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代理招标。

另外,根据《荆门市建筑市场管理规定》与《荆门市实施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的规定,凡是投资在300万元以上或其他指定的建设项目均应实行监理。同时,根据建设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进行资格审查,凡不具备管理工程项目资格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监理单位实行监理,对工程建设的投资、进度、质量等方面的情况进行有效的控制,确保工程质量与建设投资效益。

2、招标申请和投标申请

招标申请由招标单位具体提交,荆门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心进行严格审查,审查的内容是:工程项目规模、性质及适用范围等,审查后须经经办人中心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以确定招标形式及投标单位。根据《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和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大力推行建设工程施工公开招标发包的通知》规定、凡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以及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控股投资审查的工程,必须实行公开招标。招标时应按照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定承包单位。除以除以上所指的工程外,其它工程也可以采用邀请招标和议标的方式,而采取议标方式定标的工程,仅限于涉及专利权保护和有保密要求的工程,以及只有潜在少量投标人可供选择,经公开或邀请招标无人报名投标以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极少数工程。建设单位办理招标申请,需填写《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申请书》,并报招投标管理机构审批,在填写《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申请书》时查详细写清工程名称、建设地点、工程建设规模、结构类型、招标范围、招标方式、要求施工企业等级、拟定投标单位名称,施工前期准备、招标单位机构等内容。招标申请得到批准同意后,即可进行招标文件的编制工作。

与此同时,各投标申请单位均应按要求提交《施工投标资格预审文件》,接受招标单位对其进行资格审查,并对其承担的同类工程质量、工期及合同履约情况、财务状况、社会信誉、经营管理水平、质量保证体系等进行综合考察。经审查合格的投标申请单位,报荆门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心核准,核准合格的即定为正式参与投标的单位。对于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采取从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单位中,由业主推荐1/3,随机抽取2/3的办法确定总数不少于5家的投标单位。

3、招标书的编制与送审

招标书是明确招标单位招标要求、指导整个招标工作的重要法律文件。在招标申请获得批准后,则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编写招标书。为了统一规范招标文件的格式、内容,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心制定了《荆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书范本》供大家参考。招标单位在编制招标书时,结合不同的工程特点,对范本的条款作恰当、必要的补充、修改即可。

招标书编制的主要内容有:投标须知、合同条件及主要条款、图纸及技术资格、技术规范、投标书(表式)等,同时要根据国家及省、市招标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在招标书中规定招标评标的具体操作办法。

审查招标书,主要是为了杜绝压级压价、任意压缩工期、要求垫资带资、随意肢解工程等违反建筑管理法规的条款出现,确保公平竞争。

4、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是招标单位在招标申请被招投标管理机构核准同意后,向具备投标条件的单位发出的一种书面邀请。投标单位收到投标邀请书后,要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说明是否愿意参加投标。若愿意参加投标,则要在规定的时间领取招标文件、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

5、编制工程标底价格

工程标底的编制与审定决定着整个评标定标过程能否顺利进行,是整个招标工作的关键因素和重要环节。为了保证合理的造价,每个招招标工程都要编制一个标底。

标底价格必须由具有与建设工程项目相适应的工程项目管理资质的招标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具有编制标底价格资质的中介机构代理编制,招标单位要向编制标底的单位提供招标文件、全套施工图纸及现场有关资料。标底价格编制人员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科学公正地编制标底价格,标底的计价内容、计价依据要与招标文件的规定完全一致。同时,标底价格作为招标单位的期望计划价,应力求与市场的实际变化吻合,以有利于竞争和保证工程质量。

6、发放招标书

招标书是招标单位组织召开发标会议时向投标单位发放的一种书面文件,该文件包括招标书、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

7、勘察现场

为了了解工程场地和周围环境情况,以便于投标单位和标底编审人员获取与工程预算及施工方案有关的信息,招标单位要组织投标单位和标底编审人员进行现场勘察。同时向他们介绍有关现场的情况,如施工现场是否达到招标书规定的条件,地理位置和地形、地貌、气候条件,场地地质水文情况,现场周边环境、临时用地等等。

8、投标预备会

为了解答和澄清投标单位、标底编审人员提出的疑问,招标单位在招投标办的监督指导下组织召开投标预备会。预备会上,由招标单位、设计人员对所有问题一一解答澄清。投标预备会结束后,招标单位对投标单位和标底编审人员提出的疑问以及对问题的解答,都要以会议纪要或补充文件的形式报招投标办核准,并在三日内同时发送到所有获得招标书的投标单位和标底编审单位。核准后的纪要或补充文件具有与招标书同等的效力。

9、投标书的编制与递交

投标单位根据招标书和工程技术规范要求以及施工现场情况编制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其内容包括施工方法、技术措施、主要机具设备及人员专业构成、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工期进度安排及保证措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保证措施等。

投标单位根据招标书要求编制投标预算价和确定投标报价。

投标书编制完成,经核对无误后,按招标书的规定进行密封和标志,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按规定递交到招投标办。招投标办要做好投标书的接收和保密、保管工作。

10、标底价格的报审

为了保证标底价格的准确性和保密性,投标截止日后,开标前,标底应报招投标办审定,未经招投标办审定以及自编自审的标底价格一律无效。

标底价格审定完后应及时封存,开标前所有接触过标底价格的人员都负有保密责任。

11、开标

开标是投标单位实力竞争的具体化和公开化,是评委获取有关投标单位信息的重要途径之一。因此,各投标单位唱标的内容和质量,尤其是投标报价直接关系到开标会的成败和中标单位的确定。

开标会议由招标单位组织并主持,在招标单位、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举行。招标办、纪检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指导,开标会有如下议程:

(1)主持人宣布开标会议开始;

(2)宣读招标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

(3)介绍参加开标会议的单位和人员名单;

(4)宣布公证、唱标、记录人员名单;

(5)宣布评标原则、评标办法;

(6)由招标单位检验投标单位提交的投标文件和资料,并宣读检查结果;

(7)由投标单位代表宣读投标书,内容包括投标报价、工期、质量、主要材料用量、技术措施、优惠条件等;

(8)宣读评标期间的有关事项;

(9)宣布休会,进入评标阶段;

12、评标定标

评标定标工作由评标组织在招标办监督下进行,评标办法有百分法、评议法、合理低报价法、商务标技术标两段评标法。目前普遍采用百分法评标办法。评标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招投标的公平、公正体现程度。评标质量的好坏又与评标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密切相关。按照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评标组织由招标单位评委及评委库专家评委共同组成,其中,专家评委占2/3以上。1998年,荆门市从质量监督、造价、勘察、设计、规划、水利、电力、交通、建材、化工等各行业筛选,组建成立了荆门市建设工程招标评标专家评委库,并制定了《荆门市评委库管理暂行规定》,对专家评委的权力、义务、评标工作纪律、评标专家确定程序都作了规定。工程招标必须根据工程规模和评标工作的需要,在招标办监督下,招标单位于开标前一天或当天从专家评委库中随机抽取所需专业的评委,确保评标工作的客观公正、科学合理。

评委工作由评委对投标书从符合性鉴定、技术性评估、商务性评估等三个方面进行审查,本着公正、科学、合理、竞争、优选的原则,对投标单位的报价、工期、质量、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以往业绩、社会信誉及以往履行合同情况、优惠条件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分,并对各项评分依据进行讲评,评分汇总后,经评委签字认可,招标办核准,当场宣布工程标底和评、定标结果。

13、中标

确定中标单位后,招标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持评标报告到招投标办核准,经招投标办核准同意后,招标单位与招投标办联合签发中标通知书。

14、签定合同

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签定合同,双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以及其它行政规章,依据招标书、投标书的要约和承诺拟定合同草案,经招投标办审核通过后,由双方正式签定施工合同,办理合同鉴证手续,并报招投标办备案。为了保证招投标和合同的严肃性,双方不得签订私下合同或第二合同。合同中不得有违反《建筑法》、《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招投标管理有关规定的条款出现,更不能将不合法的条款付诸实施。

第五篇:招标投标工作方案

加强和完善垦区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实施意见(2006-2007年工作要点)>的通知》(黑垦办文[2006]11号)精神,结合垦区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提高采购招标标的物的质量,节省投资,把关系垦区发展的重点项目和涉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教育、卫生、公路建设等投资项目的采购招标工作做深做细,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腐败,有效地治理商业贿赂,为垦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环境。

二、工作目标

一是全面深入地开展政府采购及招投标工作,扩大采购招标范围和规模;二是依法规范地开展各项采购招标业务,保证采购招标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三是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采购招标标的物的质量,提高节支率;四是标本兼治,切实落实好反腐倡廉工作;五是抓好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加强对采购招标工作的监督。

三、工作任务及要求

(一)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及招投标制度。

垦区各级各单位都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及招投标制度。

1、垦区各单位采购货物、从事工程建设及接受服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属于招标范围的,必须按照《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招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2、总局和哈尔滨分局机关各部门及垦区在哈尔滨市各单位,零星购买台式计算机、笔记本电脑、打印机、传真机、投影机、摄像机、照相机、扫描仪、复印纸和打印纸等办公设备及耗材,必须到总局采购招标局办理采购手续,并到协议供货单位择优购买。其它分局和农牧场等单位在哈尔滨市采购上述物品的,也必须到总局采购招标局办理采购手续,并到协议供货单位择优购买。

3、采购招标权限和限额标准,仍执行总局办公室黑垦局办发[2000]1号、总局黑垦局文〔2001〕132号、黑垦局文[2004]66号、黑垦局文[2005]349号等文件的规定,不得擅自采购招标或越权采购招标。

4、总局直属各医院、各分局中心医院(医疗集团)所需医疗设备、仪器、耗材和药品须报总局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集中采购;承担职工医疗保险任务的农牧场等基层单位职工医院所需耗材、药品和一年内购买同类医疗设备及仪器总金额50万元以上的,须报总局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集中采购;属国家及总局卫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总局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集中采购。50万元以下的,由分局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集中采购。垦区各类高中等学校所需各种仪器设备、课本和图书等,由总局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采购。农牧场所属中、小学一年内购买同类货物总金额50万元以下的,由分局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集中采购;一年内购买同类货物总金额超过50万元的,必须报总局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集中采购。

5、垦区各类公路建设统一实施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管理。垦区各有关部门和建设单位都必须按照总局有关部门的要求,搞好公路建设的招投标工作,提高公路建设质量,节省投资,防止腐败。

6、为发挥规模采购优势,垦区各国有或国有参股企业及农牧场长期或大批量使用并需外购的包装物(包装箱、编织袋等),必须由总局或分局按权限分工实施集中招标采购。

(二)花大力气治理商业贿赂。

1、加强领导,狠抓落实,确保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取得实效。各级党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商业贿赂的危害性,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摸清商业贿赂的特点和规律,抓住关键环节,全面治理商业贿赂,建立起积极合理的预防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2、各级采购招标监督管理部门要不断加强和完善政府采购及招投标管理工作,针对政府采购及招投标的特点,研究制定政府采购及招投标领域防治商业贿赂的管理措施和实施办法,堵塞工作环节上的漏洞。

3、着重解决政府采购及招投标过程中市场准入、资格审查、评标定标、合同履行以及验收等问题,按照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开展采购招标业务。

(三)增强采购招标工作透明度,规范采购行为。

1、所有政府采购及招投标项目,必须在国家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整个采购招标过程要规范、合法,中标结果要予以公布。

2、采购单位及采购招标机构不准干预和误导评标过程和结果;评标委员会成员结构要合法,专家数量要在2/3以上,其余1/3为采购招标机构、建设(采购)单位或建设(采购)单位主管部门的代表;建设(采购)单位不准违反评标委员会法定人员结构的规定,争当评委成员。

3、在评标和定标过程中要充分听取专家的意见,依靠专家选择或

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20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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