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重开发票管理制度[小编推荐]
重开发票管理制度
鉴于销售人员由于各种原因要求计划财务部重开发票数量日益增多,一方面给公司带来了很多税务困扰及税务风险,财务人员穷于应付,另一方面也给公司造成一定经济上和名义上的损失。为改善目前的状况,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计划财务部决定加强对重开发票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工作流程。
一、开票前应核实客户开票资料
从2015年10月1日开始,我国实行了三证合一制度,所谓三证合一是指把以前的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合并成全国统一信用代码。各公司都将在国家规定的时间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换证。所以销售人员在开票前应核实客户是否进行三证合一,如果开票资料有变动,应在申请开票时一并通知财务人员更改开票信息。
二、严格按照合同要求开具发票
销售人员应严格按照合同要求开具发票,向财务部申请开票时,应提供正确的规格型号、数量、金额、备注信息以及客户的特殊要求。财务人员有权力和义务根据合同核实开票信息的准确性。
三、重开发票流程
重开发票需填写《重开票申请表》,经部门领导审核后加盖部门章再报财务总监审批。业务员将审批通过的申请表和发票(专用发票应有抵扣联和发票联,普通发票应有发票联)一同交给财务人员才能重开发票。由于销售人员沟通不当,提供错误的开票信息,造成开票有误,要求财务人员重开发票的,将按照重开发票的次数进行处罚。当月发生重开情况并于当月重新提供资料给财务重开的,每次扣2分;跨月发生重开情况要求重开发票的,每次扣5分;跨年发生重开情况要求重开发票的,每次扣10分。以上三种情况如果给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除扣除绩效分外还要承担相应责任。计划财务部对本通知进行监督,并根据规定对监督结果报营销中心处理。
确定需重开发票的,请尽量在当月重开,以免造成更大的损失和税务风险,希望各业务员以及营销中心各领导对重开发票引起重视,重开发票各审批领导应做到了解实际情况,谨慎审批。
第二篇:发票重开证明
发票重开证明
XXXXXXXXXXXX公司于 XX年XX月XX 日给XXXXXX,号码为XXXXXXX,金额为 XXXXXX元。因购货单位的纳税人识别号XXXXXXXXXX有误,正确的纳税人识别号为:
特此证明!
XXXXXXXXXXXXXXX
年月日
第三篇:发票重开证明
发票重开证明
xxxxxx有限公司于 xxxx年 x月 x 日给xxxxxx公司开具的发票,代码为:xxxxxxx,号码为xxxxxxx,金额为 xxxxx元。因购方公司名称有误,现需重开。
特此证明!
签名:
xxxx年 x月
xx 日
第四篇:电费发票重开申请
情况说明
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
贵单位为我单位XXX(结算号:XXX)开具的2016年X月份电费增值税专用发票错误,无法通过核验。发票信息如下:
1、开票日期:2016年X月X日
2、发票号码:XXX
3、开票金额:XX 错误内容: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填开错误。正确的纳税人识别号为:XXX。现申请贵单位为我单位重新开具正确增值税专用发票,望办理从速。
XXX
2016年X月X日
第五篇:发票盖章不清楚:作废还是重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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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盖章不清楚:作废还是重开
常见的发票作废情况主要有以下三种:
1、用票单位和个人开发票后,如果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者取得对方的有效凭证。
2、开具发票时发生错误、误填等情况需要重开发票的,可以在原发票上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同时,如果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该按填写有误办理。
3、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需要注意的是,开具专用发票填写有误的,应当另行开具,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个字。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作废条件: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作废条件是指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帐;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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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认证通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律不得进行作废处理。因此,该企业应收到购货方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后,并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按规定将发票作废。
大连市国税局答疑——
企业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因盖发票专用章时没章清,在旁边又盖了一个可以吗?
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时,必须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政策强调“一次性”。因此,只允许加盖一个发票专用章,如果没盖清楚,不允许在旁边再盖第二个发票专用章了。
泰安市国税局答疑——
网友留言:我公司7月给宁波开具一张增值税发票,因章不清楚在抵扣联上盖了两个发票专用章,宁波国税局说盖两个章不符合规定不给认证,并传真过来国税局的证明,要求重新开具发票,符合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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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项负数条件吗?请问从我们这税务局可以办理开具销项负数通知单吗?
泰安市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科科长白海波:跟宁波的一家企业开了增值税发票,因为盖章出现两个,对方不给予认证,出现这种情况以后,应该由对方国税机关给他出具不予认证的证明说明,已经给传真过来了,这样属于开票有误,或者是盖章有误,销售方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表,并填写具体的原因,以及相应的蓝色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由购买方出具的拒收理由等材料,就可以开具通知单,并通知单可以重新开具红字发票,重新开具增值税发票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