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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申请(本站推荐)
编辑:红叶飘零 识别码:20-289814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02 14:34:19 来源:网络

第一篇:探矿权申请(本站推荐)

探矿权申请→审批程序

审查人按下列顺序进行审查:

(一)申请勘查区块内的矿权设置情况审查

1、对于新立跨省项目和变更登记申请扩大勘查范围的项目,重点审查在申请的区块范围内是否

有已经设置的矿权存在(需向省地矿厅或有关机关核实)。

2、对于涉外勘查申请项目,商请军事部门说明在申请区块范围内是否准许外国人进入进行勘查工作。

3、对于海域勘查申请项目,商函国家海洋局,确认在申请的勘查区块范围内进行勘查是否会对已有的海洋设施或海底设施造成影响。

上述矿权设置情况审查待有关方面回复意见后,视情况通知申请人是否予以受理申请。受理申请的,由审查人通知申请人将登记费100元汇入指定帐号;不予受理申请的,由审查人向申请人发

“探矿权申请不予受理通知”,说明原因,及时退回全部申请资料。

审查人需要申请人修改补充资料的,应及时向申请人发出《探矿权申请补报资料通知》。审查 人认为申请人出具的材料有问题的,可以书面形式向省国土资源厅或有关机关核实。补充完善资料或核实资料的时间不计入规定的40日审批期限内。

(二)探矿权申请人条件审查

(三)申请登记书及区块范围图填写内容审查

(四)申请登记文件和资料审查:

审查人向有关司局发送会审材料。

(五)会审司局

规划司——审查该项目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要求

资源储量司——审查探矿权申请人的地质资料是否按规定汇交

地质环境司——审查勘查范围是否属地质生态环境保护区

矿产开发司——审查勘查范围是否已受理、设立了采矿权

耕地保护司——矿区范围、供地状况审查

财务司——审查资金证明、财务报表、使用费缴纳及出让价款处置情况

政策法规司——审查勘查区块范围是否有正在审查的关于探矿权、采矿权的行政复议事项

执法监察局——有关举报。

(六)审查人汇总会审情况,并报请主管部领导召开会审会。

(七)主管部领导主持会审会议,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查并做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三、通知、缴费与发证

经审核、复核、到会审会议后领导签发的当日,对经审查准予登记的,由审查人负责向探矿权 申请人发出“领取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通知”;经审查不予登记的,向探矿权申请人发出“探矿权申请不予登记通知”,并退回申请登记的全部资料。

探矿权使用费收费标准为:第一至第三勘查年,每平方公里每年100元;从第四勘查年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最高不超过每平方公里500元。

探矿权人在“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发证一览表”上签字,由审查人为探矿权申请人颁发勘查许可证

四、备案、公告

1、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审查人应将登记发证项目的名称、探矿权人、区块范围和勘查许可证期限等事项,以“颁发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通知”的形式,通知勘查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和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2、由审查人负责将一份申请登记书、附件及其审批资料立卷存档,一份申请书交省级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一份申请书返还申请人。

3、勘查登记部门在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在国土资源部网上进行公告。探矿权网上公告信息包括:探矿权人、探矿许可证号、项目名称、经济类型、所在地理位置、矿种、矿区范坐标、许可证号有效期限、勘查单位、勘查资格证号等信息。

对经办的勘查登记发证情况,每年予以1~2次的不定期公告。

五、地质调查项目受理、审批

1、跨省、区(市)的地质调查项目由勘查登记处或委托调查面积较大的省级地矿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2、登记程序参照勘查登记程序执行。

第二篇:探矿权保留申请范文

★项目名称:探矿权保留申请 项目编号:

项目设定依据: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项目审批总时限:30个工作日。决定送达总时间:10个工作日。项目审批程序:

(一)受理

1、条件:申请人须提交以下材料

(1)探矿权保留申请登记书。探矿权人提交按照统一格式,用计算机处理或钢笔填写的保留申请登记书一式三份(不收复印件)。(2)地质资料汇交证明。(3)项目完成报告。

(4)储量审批意见及评审认定结果。

(5)项目资金投入情况报表及报告,探矿权使用费缴纳情况证明。(6)勘查许可证原件。

(7)探矿权保留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探矿权保留申请,受委托代理提出探矿权保留的申请人,要向探矿权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由委托人(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委托书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2、工作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并附电子文档一份。

3、本岗位的责任人:省国土资源厅窗口受理工作人员。

4、岗位职责及权限:受理人员应当面见申请人,按照上述条件,当场查看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对于材料齐全,内容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告知单,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因申请材料不齐或被容不符合要求的,应告其补报,并书面一次性告知应补报的全部材料。

5、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二)审核、审批

1、工作标准:严格按照程序要求和法律、法规执行。

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勘查登记有关规定,审查申请材料,提出初审意见,并负责提交有关处室会审,形成审查意见,报主管厅长审批。

3、岗位责任人:省国土资源厅探矿权保留审批工作人员。

4、办理时限:25个工作日。

(三)制证

1、工作标准:按照规定制作合格的证照。

2、本岗位责任人:省国土资源厅制证工作人员。

3、本岗位职责及权限:必须按照规定核发许可证,要保证许可证核发质量,不合格的要作废并登记销毁,已发出的要追回重新换发。

4、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四)送达

1、工作标准:按照规定及时将审批决定送达审批相对人。

2、本岗位责任人:省国土资源厅窗口受理工作人员。

3、本岗位职责及权限:必须按照规定时限,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将许可证送达审批相对人手中。

4、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五)归档

1、工作标准:按照档案归档要求收集整理归档。

2、本岗位责任人:省国土资源厅主管处室工作人员。

3、本岗位职责及权限:对勘查许可证审批全过程形成的审批材料收集齐全,完整归档。

4、办理时限:根据工作制度要求具体确定。

注:探矿权保留--------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体后,经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停止区块范围内的最低勘查投入,并保持该范围内的探矿权继续有效。待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探矿权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法定期限前,可以申请该范围内可供开采的矿体范围继续保留,经批准后可以不投入勘查,但必须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保留期每次不超过2年,最多只能申请2次。建立探矿权保留制度,有利于保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探矿权人可以在保留期内筹资进一步勘查或开采,也可以融资进行合资、合作勘查与开采,还可以依法将探矿权转让他人而获取投入回报。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都实行了探矿权保留制度。[

第三篇:探矿权申请流程

探矿权申请流程

第一步:确定申请勘查范围。勘查范围用勘查区块拐点处经纬度坐标表示,经纬度坐标必须是 15 秒的整数倍。

第二步:确定申请勘查区探矿权是否可以申请。做法是打电话到当地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查询申请勘查区是否与其它矿权重迭。

第三步:委托地勘单位编定勘查设计。

第四步:提交申请材料。须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登记书和申请的区块范围图;

(二)勘查单位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

(四)勘查实施方案及附件;

(五)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

(注,各地所要求提交的材料不尽相同,可到当地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窗口办文大厅领取相关申请表格和说明。)

第五步:耐心等待结果。整个过程大约 40 天。

当然,还有最简单的办法就是委托地勘单位或者其它中介公司办理。

整个探矿权申请办理过程为:申请审查通知发证-通报与公告

探矿权证办理手续

矿产资源勘查许可申请由探矿权申请人向所在县地矿管理部门(如以承德县为例,承德县国土资源局地勘地环股)申请初审后上报市地矿管理部门(承德市国土资源局资源科)再向省地矿管理部门(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评审中心等经办处)申请办理。

(一)申请矿产资源勘查许可需提交的材料

1、探矿权(新立)申请提交的材料

(1)《探矿权申请登记书》(原件,包括书面和电子文档,向县地矿管理部门提交的申请需所在乡镇政府、国土所签署意见);

(2)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原件);

(3)探矿权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或公民身份证等(复印件);

(4)勘查单位《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在有效期内并经年检(复印件);

(5)勘查计划或勘查合同(原件或复印件);

(6)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7)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附件(原件或复印件);

(8)工作区交通位置图(复印件);

(9)县市地矿管理部门初审意见(原件)。

第四篇:探矿权申请资料清单

1、县矿权设置意见

2、探矿申请登记书

3、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份证

4、资金证明

5、委托书

6、勘探合同书

7、申请区块图及1:5万地形图

8、探矿设计及交通图和工程图

9、勘探单位资质证明10、11、生态证明

第五篇:申请新立探矿权

申请新立探矿权

一、适用范围

新立探矿权。

二、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

3、《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

4、《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

5、《关于贯彻〈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的意见》(黔国土资发[2006]96号);

6、《关于进一步做好探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工作推进我省矿业权市场建设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5]138号);

7、《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质勘查设计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国土资地勘函[2008]52号)。

三、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报件份数:纸质、电子各1套。)

1、《探矿权申请登记书》(原件);

2、申请勘查的区块范围图(申请人签章)及经纬度拐点坐标(Excel表格)(原件);

3、探矿权申请人的《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企事业申请人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勘查单位《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5、有关政府部门下达的勘查工作计划或探矿权申请人与勘查单位签订的勘查合同、资金证明文件(原件,申请之日近一个月内出具的);

6、地质勘查设计(含设计评审意见书、附图等附件)(原件);

四、办理程序

1、窗口受理;

2、相关处室会审、审核;

3、厅领导审定或签发;

4、出具审批结果。

五、办理结果

1、审核合格,出具审核意见。

2、审核不合格,复函说明并退还资料。

六、收费项目

见《收费指南》。

七、办理时限

25个工作日。

八、注意事项:

1、本指南“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凡未注明原件的,申请人提交原件、复印件均可,但提交复印件的必须提供原件核对;凡未注明电子版本份数的无须提交电子版本资料。

2、委托他人办理的,除提交委托书原件外,还应提交委托两方的营业执照、身份证等证件复印件和具体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3、本指南所列办理时限均为工作日,内部管理时限不计入对外公布的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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