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品范文库 > 12号文库
202_年车辆技术管理制度
编辑:浅语风铃 识别码:21-914685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2-18 00:29:27 来源:网络

第一篇:202_年车辆技术管理制度

道真顺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车辆技术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的车辆技术管理,保持运输车辆、设备技术状况良好,保证安全生产,充分发挥其效能和降低运行消耗,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车辆技术管理是对本公司主要生产设备(车辆、机械动力设备),坚持“技术与经济相结合”的原则,实现择优选购,正确使用,定期检测,强制维护,视情修理,合理改造,适时更新和报废的全过程综合性管理。通过正确合理地组织好车辆(设备)的管、用、养、修工作,保证车辆(设备)有良好的技术状况和较佳的周期寿命。

第三条 贯彻执行上级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有关车辆设备管理(节能减排)的方针、政策、法规、条例等。充分认识节能减排的重要意义,积极开展节能减排与低碳科普行动;加快车辆的更新改造步伐,加强车辆、设备的检测和维修保养;组织开展好各类技术培训、技术交流、竞赛等活动;建立好统计、分析、评价、考核体系等措施;为加快形成高能效、低碳化、环保型的交通运输体系奠定坚实的技术基础,最大限度地降低能耗和排放水平。

第四条 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新工艺,加快替代能源、新能源及节能型车辆的推广使用力度;积极推广应用科学合理的操作技能;提高车辆设备的检测诊断技术,积极推动企业的科技进步和创新。

第二章 车辆技术管理的职能

第五条 管理机构设置。

(1)技术科是公司车辆技术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公司经理室直接领导下,负责管理公司的车辆技术管理工作。

(2)设有领导分管技术管理工作,技术科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公司的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第六条 公司技术科工作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2_年1号令)。通过技术、经济相结合的原则,对车辆、设备进行全过程综合管理,做到全面规划,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定期检测,强制维护,视情修理,合理改造,适时更新和报废。

(2)认真贯彻执行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制定的车辆设备(节能减排)方面的各项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等,制定和贯彻好有关工艺规范,技术标准、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等。正确合理地组织对车辆和机具设备的管、用、养、修工作,不断提高车辆、机具设备的使用和维护技术,充分发挥出车辆(设备)的技术效能。

(3)贯彻执行好车辆、机具设备等以预防为主、强制维护和视情修理的管理制度,认真做好车辆的定期维护和检测,保证其技术状况的稳定。采用积极有效的措施,通过推行全面质量管理,组织开展好技术培训、技术交流、竞赛等活动,提高管理的维修技能。

(4)编制好车辆技术管理(节能减排)的发展规划与近期工作计划,合理调整车型结构,以适应运输生产需要。大力推广使用替代能源和新能源、节能型车辆(设备),加快淘汰高耗能、高排放车辆(设备),提高车辆技术等级和减少消耗、排放。

第七条 车辆技术管理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道路运输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标准规范。

(2)制定本公司的车辆技术管理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和 操作规程。

(3)建立车辆技术管理岗位责任制、明确车辆技术管理 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4)建立车辆技术管理考核体系,制定各类定额标准和 技术质量指标。

(5)制定车辆技术管理计划(包括人员培训计划、车维 护计划等)并定期组织实施。

(6)建立车辆技术管理档案,实时更新档案信息和数据 记录。

(7)制定管理台账、原始记录及统计报表,定期统计分 析车辆技术管理状况。

(8)推广应用信息化技术以及新产品、新材料、新技术 和新工艺。

(9)组织开展各种技术协作、技术交流、技术培训、技 能竞赛等活动。

(10)做好运输生产和技术管理的衔接,解决生产过程中出现的车辆技术问题。

第八条 修理厂技术管理主要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制定的设施设备方面的各项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厂)制定的各种工艺规范、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等,通过技术、经济相结合的原则;对设备进行全过程综合管理,做到全面规划,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定期检测,视情维护,合理改造;适时更新和报废。(2)根据公司的车辆技术管理制度、工作标准、定额及工艺规程等,健全本单位技术管理的规章制度,制定车辆设备操作规程、岗位职责及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正确合理地组织好对车辆和机具设备的管、用、养、修工作。接受公司技术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3)建立设备台帐、单车技术档案,认真做好设备的维修、定期检测、安全使用、报废、更新等基础管理工作。及时反映车辆设备的运行情况和检测记录、技术性能和技术状况等。认真执行好车辆设备的强制维护工作,执行好月度车辆设备保养计划,保证车辆设备技术状况的完成。

(4)认真执行好《车辆维修工艺规程》,保证作业项目,作业内容、技术标准的有效实施;加强对作业深度和技术要求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严格车辆的进出厂交接手续和竣工检验制度,通过规范作业流程和作业方法,全面提高车辆的维修质量。建立竞争和激励机制,以质量、服务、价格去争取顾客,赢得市场。(5)做好机械设备购置、转让、报废、技术改造等的报批工作以及设备的开箱、验收等工作,强化机械设备的基础管理。做好机务事故的上报工作,同时认真对事故进行分析,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事故,避免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6)积极开展各类技术培训、技术交流、技术竞赛等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推广绿色维修、车辆综合诊断,检测技术,加快设备的更新改造,淘汰高耗能、高排放设备,提高车辆故障诊断能力和维修技术水平。

(7)提高应急维修能力,对车辆小修及抛锚救济要及时、迅速,随叫随到、快速抢修、保质保量,以“优质服务”、“优秀质量”去占领汽车维修市场。

(8)执行好物资管理制度,严格把好物资的领用关、质量关,积极开展修旧利废,降低维修材料费用。

(9)搞好修理厂安全文明生产工作,提高修理厂文明生产水平。

第三章 车辆管理制度

第九条 车辆报废、过户、更新的规定。

(1)旧车报废。车辆报废由公司技术部门填写《车辆报废审批表》,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报废。

(2)车辆报废标准按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2_年第12号)及上级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对达到报废期限(年限)规定的车辆必须办理报废手续,坚决淘汰高耗能车辆及高排放(排放不达标)车辆。

(3)报废车辆一律送公司规定的金属回收车辆报废场办理报废,手续由公司技术部门办理。

(4)车辆过户。公司安技部门填写《车辆过户审批表》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才能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5)新车选型。根据经营线路、客流客源、道路状况、维修服务、配件供应等情况,在集团公司确定的合格供方名录内厂家所供车辆范围中进行综合分析选型、大力推荐使用代替能源及新能源(节能型)车辆,并严格执行好行业管理部门所确定的车辆准入条件(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燃油消耗量核查、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等要求)。

(6)新车接受上牌后,交技术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建好车辆台帐。

第十条 车辆的使用。

(1)车辆必须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2_)、《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及相 关标准的规定,并按照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使用好相应的标志和标色,交纳好各种税费、办理好各种牌证(如《道路运输证》、《机动车行驶证》、《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客运标志牌》等)手续后方可投入运行。

(2)接收新车时应按订货合同、车辆使用说明书和有关标准的规定,检视验收车辆各部装置和使用性能,对照清单和装箱单进行验收,清点随车工具及附件等。

(3)新车使用前应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按照规定进行清洁、润滑、紧固及必要调整,按规定配备好必要的附加装备及安全设施(如车辆监控设备、灭火器、安全带、安全锤、三角木、警示牌等),建立好车辆技术档案。

(4)新车使用前,各单位应组织驾驶人员、维修人员针对其车辆的性能和使用特点等进行相应的技术培训,制订相应的技术操作规程等并予以实施。

(5)执行好车辆走合期的规定要求,做好车辆走合期的减载和限速及车辆走合维护,并按规定在厂家的服务站(点)做好车辆信息的登记等工作,便于在发生质量问题时可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6)车辆使用过程中,应认真做好车辆的日常维护和安全例检,执行好《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技术规范》(JT/T893—202_)。每月进行车容车况普查制度并予以落实、保证车辆装备、安全设施和车容车况齐全完好,符合规定要求。在节假日和运输生产高峰期等,要全面组织好车辆的技术状况检查,执行好公司的《车辆检查技术规范》,保证车辆技术性能的完好。

对使用达到5年(规定里程)后的车辆,在车辆检查时应更加关注其车辆的技术状况;维护保养时间间隔里程按集团公司《汽车维修工艺规定》所规定的下限标准执行:严格按照规定(5 年以上的车辆)每年进行两次安全性能检测;并根据车辆等级评定情况,确定车辆是否降级使用乃至退出。对临近报废的车辆(离报废期限2年内),除上述要求外,每月进行一次车辆的安全技术检查,必须保证在满足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下车辆方可运行,公司鼓励各单位在条件许可情况下提前报废临近报废车辆。(7)车辆装载必须符合车辆的额定乘客数,严禁超载及装载违禁物品。车辆在特殊条件下使用(如高温、低温、山区、高原等特殊情况)应制定好相应的应急方案和措施,保证车辆的正确使用。

(8)燃润料选用必须在符合车辆生产厂家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基础上尽可能的选用高品质的清洁燃润料,并按季节或周期进行更换,同时也要教育引导承包人在正规加油站点加注符合规定的燃润料,以提高车辆使用寿命。不同种类、牌号的润滑油料不得混合使用,更换不同牌号的润滑油品时必须按规定做好清洗工作。(9)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应根据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定,按照《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等标准要求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和枝术等级评平定;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2_)等的标准要求进行年度审验(安全性能检测),综合性能检测,年审合格取得合格证明 ;LNG及CNG车辆还应按照行业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好许可证明及安全装置进行好定期检测合格的车辆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一条 车辆的维护。

(1)根据交通运输部(202_年)1号令和《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 》(GB/T18344-202_)的规定要求:“车辆维护应贯彻预防为主,强制维护的原则”,公司的所有车辆必须执行强制维护。车辆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二级维护。(2)日常维护是日常性作业,由驾驶员负责完成,作业中心 内容是清洁,补给和安全检视。坚持三检,即出车前、行车中、收班后检查安全和各部件的坚固情况,防止四漏,即漏水、漏油漏气,漏电;做好车辆内外卫生和补给工作,保持车况良好,车容车貌整洁。

(3)一级维护由专业维修人员负责进行,作业范围除日常维护作业外,以清洁、紧固、润滑为中心,并检查制动,转向等部件的工作状况,由修理厂负责执行车辆维护作业。

①、对公司农村客运车辆进行一级维护作业时,公司修理厂不收取一级维修费用,由此产生的工时及其他相关费用由承包人与维修班组自行结算(隆兴至正安客运班线车辆等同于农村客运车辆);

②、遵义、贵阳、重庆客运班线车辆每月进行2次一级维护作业,如恰逢当月进行二级维护作业时,可不进行一级维护作业。修理厂按100元/次收取一级维护费用,工时及其他相关费用由承包人与维修班组自行结算;

③、务川、南川、正安客运班线车辆每月进行1次一级维护作业,如恰逢当月进行二级维护作业时,可不进行一级维护作业。修理厂按100元/次收取一级维护费用,工时及其他相关费用由承包人与维修班组自行结算(含三桥至南川客运班线车辆);以上车辆的强保日期根据车辆二级维护日期确定,从202_年7月1日开始执行,具体监督执行由技术科负责。

(4)二级维护由专业维修人员负责进行,作业范围除一级维修作业外,以检查、调整转向节、转向摇臂、制动蹄片、悬架等经过一定时间的使用容易磨损或变形的安全部件为主,并拆检轮胎,进行轮胎换位,检查调整发动机工作状况和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等,由修理厂负责车辆维护作业。车辆二级维护前应进行车辆 检测诊断及技术评定,根据检测结果确立附加作业或小修作业项目并同时予以完成。公司客运班线车辆二级维护周期为90日。(5)为了强化车辆的一,二级维护,使车辆在良好的技术状态下工作,公司所属车辆应全部纳入顺达公司修理厂内完成。车辆维护应同承修方签订车辆维修协议和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权利,保证维护作业的有效进行。

(6)对未按期进行一级维护、二级维护的公司营运车辆,公司安全科、技术科等职能部门按公司规定从严从重处罚。

第十二条 车辆的修理。

车辆的修理全部由专业维修人员进行,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采用小修,零件修理,总成修理三种修理形式。

(1)车辆小修。是用修理或更换个别零件的方法,保证或恢复车辆工作能力的运行性修理,主要是消除车辆在运行过程或维护作业过程中发生或发现的故障或隐患。

(2)零件修理。是对因磨损、变形、损伤等而不能继续使用的零件进行修理,旧件修复应考虑经济合理,并按工艺要求进行。(3)总成修理。是车辆的总成经过一定使用里程后,用修理或更换总成任何零部件的方法,恢复其完好技术状况和寿命的恢复性修理亦可采用总成更换法实行总成修理。

(4)车辆在发生损伤或故障后应及时进行保修和抢修,尽快恢复其工作性能。根据各单位具体情况,根据修理作业量或修理价格的大小来确定相应的保修办法和修理方式等,以保证车辆技术状况的完好及修理成本的控制。

(5)车辆修理均按需作业,推荐在公司所属修理厂内完成,规范运修双方在车辆修理上的作业行为,提高维修质量。第十三条 车辆的其他基础管理工作。

营运客车类型应符合行业管理部门的具体要求。(1)技术档案、台帐管理。

①、技术档案是对车辆实行技术监控的重要依据之一,各车辆单位应逐车建立和保管好车辆技术档案、并及时填写,逐项记录,保证档案完整准确,资料齐全有效。车辆档案的主要内容有:车辆购置相关证明;车辆基本情况和技术性能情况(车辆安全设施配置情况);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等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保险情况;车辆(包括部分安全装置)检测情况及等级评定记录;车辆重大维修、改装及事故的相关资料等等。

②、台账,为了加强对车辆技术管理,应建立的台账有:车辆有关台账、设备登记表、各种车辆信息汇总表等。

第四章 设备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设备的使用、维修。

(1)各单位对设备使用必须严格遵守“操作、使用、维护”三大规程,做到安全操作,合理使用,精心维护。加强对操作人员、维修人员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做到会使用、会维护、会检查、会排除故障,应实行设备使用岗位责任制,尽量做到定人定机操作,多人操作的设备要明确责任保管人。特殊设备、特殊工种必须经相关部门的特殊培训合格后,才能持证上岗操作。(2)特种设备必须按照行业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定期的检测及预防性实验,并做好相关记录,存入设备的技术档案。(3)设备的维修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选用日常维护、定期维护、故障修理和设备大修四种形式:

日常维护。由操作人员完成,主要是清洁、润滑;

定期维护。由设备维修人员进行,主要是清洁、润滑、紧固调整;

故障修理。针对设备出现的故障和隐患,通过调换或恢复零部件的使用效能所进行的小修作业; 设备大修。设备的恢复性修理,应逐步向专业化、社会化过渡,要充分利用本单位的设备维修能力,积极开展跨行行业专业化修理和技术协作,选择好合作伙伴,执行好技术标准、工艺规程,保证质量,降低维修成本。

第十五条 设备事故及处理。

(1)设备由于各种原因而发生非正常损坏,致使降低效能或停产甚至造成人员伤亡,造成经济损失等均属设备事故。设备事故根据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分别划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和重大事故三大类(暂分别定为8000元以下、8000-50000元、50000以上,具体标准按照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按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非责事故四大类。(2)发生事故后,设备使用部门应立即向管理部门并通过管理部门向分管领导和集团公司汇报,并由各单位的设备管理部门尽快组织人员进行分析,做出初步结论后填写《机务(机损)事故快速报告》和《机务(机损)事故处理报告》上报集团公司,并根据事故损失和性质情况上报相关行业管理部门。

(3)发生设备事故后,应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结合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好设备事故的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公司根据本《制度》规定,结合公司车辆线路运行和安全状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通知之日起执行。

道真顺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二0一六年六月

第二篇:车辆技术管理制度

车辆技术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了加强公司内部运输车辆的技术管理,保持运输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证安全生产,充分发挥运输车辆的性能和降低运行成本,特制定本制度。

二、车辆技术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和技术与经济相结合的原则,对运输车辆实行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定期检测。强制维护,视情修理、合理、适时更新和报废的全过程综合性管理。

三、车辆技术管理应依靠科技进步,采取现代管理方法,建立公司内部车辆质量监控体系,提高车辆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

四、责任单位应管好,用好,维护好车辆,提高装备素质,确保车辆在使用中的良性循环。并将其作为一项重要的考核内容。

五、公司车辆技术管理工作归口综合技术部负责管理考核。

六、各有车单位负责本单位的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第二章 管理职责

一、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交通运输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上级发布的有关车辆技术管理的各项方针、政策、规章和制度。

二、由公司综合技术部负责制度公司车辆技术管理的规章和制度以及技术管理目标和考核指标,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由分管副经理负责车辆技术管理,运输大队、修理厂应配备专职技术管理人员,分别负责公司各单位车辆各项技术管理工作。

四、各单位要健全车辆技术管理各级岗位责任制,明确车辆技术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充分发挥车辆技术管理人员作用,保持队伍相对的稳定。

五、运输大队要正确处理运输生产和技术管理的关系,保持运输车辆状况良好。

六、公司对车辆更新改造资金和大修的费用必须按核定指标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其它方面。

七、运输大队加强日常车辆专项检查记录的基础资料登录工作。严格按规定里程或时间对车辆进行强制二保和年审保养。做好修理、保养技术资料的存档工作。

八、修理厂加强车辆维修出厂检验制度,不符技术要求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参与生产运输。

九、修理厂、运输大队要积极推广现代化管理方法,应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

十、运输大队要组织职工安全、法制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十一、运输大队要开展各种群众性的爱车、节油、节胎等专业技术竞赛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第三章 车辆管理 选型及使用前期管理

一、公司应根据运输任务和经营范围,合理配备大、中、小型车辆以及通用、专用车辆,以充分发挥车辆吨(座)位和容量利用率。

二、选购车辆时,应对车辆适用性、可靠性、经济性及维修方便性进行选型论证,避免盲目购置。

三、接收新车时应按合同和说明书的规定,对照车辆清单或装货单进行验收,清点随车工具及附件。新车投用前应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保养。并根据制造厂家规定进行清洁、润滑、调整,确保技术状况良好。

四、新车投用前,应建立车辆技术档案,配备必要附加装备和安全防护装置。新车应严格执行走合期的各项规定,做好走合维护工作。

五、严格按制造厂技术要求使用。车辆发生损坏,应及时作出技术鉴定,属制造厂责任,按规定程序向制造厂索赔。车辆基础管理

一、车辆从购置到报废全过程的技术管理,应系统记入车辆技 档案。技术档案应认真填写,妥善保管,记载及时、完整、准确。

二、车辆技术档案主要包括:车辆基本情况和主要性能,运行使用情况,主要配件更换情况,检测和使用记录以及事故处理记录。

三、按时参加年审和车辆技术状况的等级鉴定。

四、做好车辆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的统计,按规定报公司综合技术部。

五、折旧资金应用于车辆的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第四章 车辆使用

一、新车、大修车的走合期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1、走合里程不少于1000公里。

2、在走合期内,应按载质量标准减载20﹪,并禁止拖带挂车,时速不超过40公里/小时。

3、在走合期内,驾驶员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保持发动机正常工作温度,严禁拆除发动机限速装置。

4、走合期内认真做好日常维护工作,经常检查、紧固各部外露螺栓螺帽,注意各总成温度变化和声响,及时进行调整。

5、走合期满,应进行一次走合维护,其作业项目参照制造厂要求进行。

二、燃油、润滑油的使用规定

1、燃料油、润滑油的选用必须符合制造厂说明书的技术要求。

2、不同种类、牌号的燃油、润滑油不得混合使用。

3、根据季节变化,更换不同型号的润滑油,并做好清洗工作。

4、认真做好废旧油料的回收工作。

三、特殊条件下使用规定

1、冬季应采取防冻、防凝、保温措施,使用前应预热。

2、更换冬季润滑油。柴油机使用低凝点柴油。

3、在冰雪路上行驶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滑安全措施。

4、夏季加强冷却系的维护,保持良好的冷却效果。更换夏季润滑油。保持电瓶电解液密度,液面高度和通气孔畅通。

5、行车中经常检查轮胎温度和气压,不得采取放气或冷水浇泼方法降低轮胎气压和温度。

6、爬长坡、陡坡注意提前换档。下长坡、陡坡前检查制动系工

作状况,禁止熄火空档滑行。

7、车辆涉水后,要低速行驶,轻踏制动,待制动性能完全恢复后,再转入正常行驶。

8、加强车辆日常检查维护,坚持“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的检查,发现故障或不符合技术规定的问题,要立即修复。第五章 车辆维修

一、必须遵照生产厂家、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行驶里程或间隔时间按期强制保养。

二、公司车辆统一到修理厂进行维护、保养。修理厂必须认真按规定项目维护作业,维修实行漏报不漏修,确保维修质量。车辆维修后,应将维护级别、项目填入车辆技术档案,并签发合格证。

三、车辆修理作业范围分车辆大修、总成大修、小修和零件修理。车辆大修、总成大修、送修标志,严格按交通管理部门及厂家规定技术标准为准。

四、车辆修竣检验合格后,修理厂应签发出厂合格证,并将修理技术资料和合格证移交运输大队和送修单位。

五、车辆大修或发动机大修出厂时,应安装限速装置,并配齐安全装备。

六、运输大队设备员对出厂车辆进行验收时,发现有不符合竣工要求情况时,修理厂应立即查明、及时处理。

七、运输大队必须严格执行车辆走合期规定,在保证期内因修理质量发生故障由修理厂负责免费修理。如是违反使用规定,由运输大

队负责,修理厂负责修复。如发生纠纷由综合技术部进行技术分析,论定责任。

八、公司按规定提取车辆大修理基金,只用于保证车辆正常大修。第六章 车辆更新、报废

1、以新车辆或高效率,低消耗、性能先进的车辆更换在用车辆,必须以提高公司运输整体经济效益为原则,并符合国家及公安、交通运输管理规定。

2、公司根据在用车辆使用状况,编制车辆更新计划,积极组织落实。

3、更新下来的运输车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理后的变现收入只能用于车辆更新,不得挪作他用。

4、公司内部车辆经长期使用,车型老旧,性能低劣,物料消耗严重,维修费用过高,继续使用不经济,不安全或使用年限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应予以报废。

5、报废程序为各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由公司综合技术部进行鉴定,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主管副经理审批。

6、公司报废车辆严禁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让。车籍卡,车辆报废回收证明一律存档备查。报废车辆残值收入应作为车辆更新资金,不得挪作他用。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一、凡做出下列成绩之一的,根据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规定对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1、推行现代化车辆技术管理,使车辆技术状况不断改善,取得显著成效的。

2、发现车辆隐患,及时防止或避免重大事故的。

3、在车辆维修的工艺、技术方面具有推广价值,并取得显著成效的。

4、正确使用车辆节油、节胎、节约维修费用成绩显著的。

二、凡有下列行为之一,根据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规定对各单位或个人给予批评教育或经济处罚

1、由于超负荷运行,严重失保、失修等原因造成车况显著下降或造成重大机械事故的。

2、违反驾驶操作规程,造成车辆严重损坏,影响运输生产的。

3、技术管理混乱、玩忽职守、职责不清或无人管理对车辆损坏不做及时处理,造成车辆技术状况严重下降的。

4、对车辆事故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

5、违反检验维修规程、降低标准,以至维修质量低劣,造成经济损失或安全事故的。第八章 附则

公司各单位的车辆技术管理,按本规定执行。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生效,本规定解释权属公司综合技术部。

第三篇:《车辆技术管理制度》

车辆技术管理制度

第一章

车辆管理注意事项

第一条

车辆技术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保持车辆状况良好,延长使用寿命,充分发挥使用性能,达到安全、优质、高效、低耗的目标。

第二条

对车辆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正确使用、合理润滑、精心维护、定期保养、计划检修、适时更新和报废的原则。实行定人、定任务、定台账。督促教练员自觉做好“三检”制度(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的检查)和爱车例保工作,要定期组织检查评比,奖优罚劣。

第三条

车辆管理科必须逐车建立车辆技术档案;技术档案应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车辆主要装备、性能、运行使用和故障记录等情况。

第四条

教练员要遵守车辆管理和保养制度,努力学习和熟悉掌握车辆使用、维修、操作知识和技术性能,做好车辆的维护和使用,确保车辆安全正常运行。

(一)每次发车前,教练员必须前后绕车巡视一周,认真做好出车前的安全检查工作,特别是制动系统、转向系统、传动系统、轮胎、气压、灭火器、安全锤、安全带等关键部位的重点检查。

对机油、燃油、灯光和雨刮器要认真检查,决不能让车辆带“病”出车。

(二)车辆早上起动时应做到预热运动,低缓速升温,低档稳妥起步。

起步前必须检查制动气压,冷却温度是否达到规定要求,其他仪表是否正常。

(三)车辆行驶中教练员要随时注意观察各仪表显示数据及信号是否正常,发现问题应立即停车检查。

(四)教练员要按规定时速行驶,急加速、急刹车都会给学员及车辆带来损伤和恶果,保持车辆安全距离,车辆下坡时严禁熄火及空档滑行。

(五)教练员要使车辆保持“四清”,即保持机油、空气、燃油等滤清器和蓄电池的清洁。

防止“四漏”,即漏水、漏电、漏油、漏气。

(六)车辆运行结束回场后,教练员要配合学员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查,并负责把车辆在运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检验员,以便及时维修保养,保持良好的车辆技术状况。

第二章

车辆技术管理

第一条

建立健全车辆台账、设备设施的基础档案、技术档案;

第二条

制定车辆设备养护计划,车辆的一、二保计划,并督促执行;

第三条

组织相关人员定期对车况、车容、车貌、车辆设备进行检查,建立整改、维修台账;

第四条

车辆的安全生产检查,对违章作业和突发事件进行处理;

第五条

负责对本校教学车辆新车入户、年检、年审、转户、报废及换牌换证工作;

第六条

负责本校教学车辆车载GPS系统的日常监控管理工作,对车辆运行状态进行监控,并做好监控日志记录工作;

第七条

负责购买车辆保险、通行附加费等工作;

第八条

开展车辆的爱车例保工作,并按规定组织检查和评比;

第九条

负责编制车辆建制表。

第三章

车辆技术条件

第一条

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应当具备的技术条件的规定:

(一)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规定。

(二)车辆技术等级应符合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的规定;

(三)客车车辆类型等级应当符合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的规定。

第四章

车辆使用管理

第一条

车辆管理负责人应根据车辆数量设置车辆技术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对所属车辆实施技术管理工作;

第二条

教练车辆在50辆以上的车辆管理负责人应当设立车辆技术管理机构,配备汽车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的人员负责车辆技术管理工作;

第三条

车辆管理负责人应建立车辆维护、车辆检测、车辆档案、车辆燃料消耗考核等车辆技术管理制度;

第四条

车辆技术管理负责人要及时了解车辆技术状况,掌握车辆运行动态,做好车辆检查记录,并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车辆管理负责人应当加强对教练员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的培训,提高驾驶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技能,使其正确和规范使用教学车辆。

第六条

车辆管理人员应当建立车辆动态监控系统和车辆技术管理信息平台,并及时记录车辆运行、车辆维护、车辆检测、车辆变动、车辆事故等信息。

第七条

车辆管理人员对教学车辆应当按照统一式样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并妥善保管,相关内容的记载应及时、完整和准确,不得随意更改。

车辆管理人员在办理道路运输车辆过户变更手续时,应当将车辆技术档案完整移交。

第八条

车辆管理人员对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经检测,技术性能不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教学车辆,应当及时交回《道路运输证》,不得继续从事教学。

第五章

车辆维护

第一条

车辆管理人员应当坚持“预防为主,定期维护”的原则,及时安排所属车辆进行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证安全教学。

第二条

教学车辆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

日常维护是由教练员负责完成。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作业由机动车维修企业负责完成。

第三条

车辆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车辆使用说明书、维修手册规定的维护周期或国家标准《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确定车辆维护周期,并将执行的车辆二级维护周期报车籍所在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备案。

第四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道路运输企业维护站点应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维护作业,维护作业后应进行竣工检验,签发统一式样的《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竣工出厂合格证》。

第五条

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应建立信息化报告制度,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检查。

第六章

车辆检测

第一条

车辆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综合性能检测,确保道路运输车辆的技术改组和技术等级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要求。

第二条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通过车辆技术管理信息平台,定期将检测和评定情况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条

车辆管理人员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ND

第三条

第四条

第四篇:车辆技术管理制度

车辆技术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营运车辆的技术管理,保持营运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证安全生产,充分发挥营运车辆的效能和降低运行消耗,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适用于公司营运车辆新购及报废换新、新技术和新工艺应用的培训与考核、设施设备安全管理、车辆按要求进行维护和修理以及综合性能检测评定、驾驶员的操作方面的技术性管理等。

第一章 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三条 公司车辆技术管理科负责公司车辆的技术管理工作,负责审定有关车辆的安全规章制度、技术管理办法。

第四条 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道路运输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标准规范。

2、制订本单位的车辆技术管理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

3、建立车辆技术岗位责任制,明确车辆技术管理科的职责和权限。

4、建立车辆技术管理考核体系,制订各类定额标准和技术质量指标。

5、制订车辆技术管理计划(包括人员培训计划、车辆维修计划等),并定期组织实施。

6、建立车辆技术管理档案,实时更新档案信息和数据记录。

7、制作管理台账,原始记录及统计报表,定期统计分析车辆技术管理状况。

8、推广应用信息化技术以及新产品、新材料、新技术和新工艺。

9、组织开展各种技术协作、技术交流、技术培训、技能竞赛等活动。

10、做好运输生产和技术管理的衔接,坚决生产过程中出现的车辆技术问题。

11、负责公司车辆运行管理和新车验收及旧车辆报废的管理工作。

12、负责公司车辆的检验、维护、保养、制定大修计划,报副总经理审批,列入公司生产经营计划。

第二章 车辆技术管理培训

第五条 为了使公司员工的业务素质和技能满足现场施工的需要,公司对员工应进行有计划、有系统的培训。

第六条 车辆技术管理培训由公司车辆技术管理科组织实施,通过多样化的培训,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道路运输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标准规范,正确合理地组织对车辆和设施设备、轮胎等的管理、使用、保养、维修技术知识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员工的技术素养与工作技能。第七条 培训内容包括理论知识培训和技能培训。

1、理论知识培训。包括车辆技术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操作规程及车辆检验、维护、使用、安全和节能驾驶的知识。

2、技能培训。包括在岗员工岗位职责、操作规程和专业技能的培训,使其在充分掌握理论的基础上,能自由地应用、发挥、提高

第八条 培训考核由车辆技术管理科组织实施,在培训完成后对参训人员进行培训考核。

第三章 车辆采购管理

第九条 规范公司营运车辆采购工作,保证运输车辆设备技术指标符合公司车辆营运道路状况运行标准,充分发挥其效能和减低运行消耗。

第十条 根据运输任务,综合考虑车辆的用途、运量、运距和道路、气候及燃料供应等条件,对拟选车型的容载量、动力性、安全性、经济性、通过性、可靠性及维修方便性进行技术论证。

第十一条 拟选车型除符合国家车辆登记注册要求外,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最大允许总质量应当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的要求。

2、车辆的技术性能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的要求。

3、燃用柴油或汽油且最大总质量超过3500Kg的客车和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应当分别符合《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 711)、《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 719)的要求。

4、车辆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技术等级评定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的要求。

5、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应安装符合JT/T794要求的卫星定位装置。

6、甩挂运输车辆技术条件除了满足上述要求外,还应符合JT/T789的要求。

第四章 车辆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投入使用前期管理

1、新车接收时,车辆技术管理科应按照采购合同(或协议),核对车辆及装备信息,清点随车工具及有关资料。

2、车辆技术管理科立即组织车辆技术管理科和驾驶员对新购车型的技术性能、使用要求进行技术培训。

3、接车后,必须按照相关标准配备三角木、警示牌、消防器材等必要的安全设备。

4、在办理完营运手续后三个工作日内,建立车辆技术档案。第十三条 车辆运行管理

1、车辆技术状况应符合GB7285、GB18565的要求,并按计划进行正常维护。

2、车辆技术等级、客车类型等级应分别符合JT/T198、JT/T325的要求,并满足运输任务、线路条件的要求。

3、车辆装载质(客)量必须符合核定装在要求,不得超员、超载和超限。

4、车辆技术管理科根据车辆运行环境和道路状况,依据JT/T807、JT/T915制定驾驶操作规程,包括一般条件和高温、低温、高原、山区等特殊条件的驾驶操作要求及安全技术措施。

5、在特殊运行条件下使用时,车辆应根据需要配备相应的临时性安全设施。

第五章 车辆能源消耗管理

第十四条 车辆技术管理科每年根据车辆车况、运行环境、载客(货)量、能源类别等制订每辆车百公里油耗,测算出定额标准。

第十五条 油耗标准的制定。油耗标准=车型品牌稳定油耗+使用空调差异+差异调整(差异调整应根据该车辆的购买年限、实际运行情况和不低于6个月的油耗数据进行对比适当的调整)。

1、新车油耗标准制定 新车行驶5000公里内(磨合期)油耗标准,油耗标准的制定参照《车辆使用手册》的标准理论油耗值、结合同品牌车型(或同参数)和实际测试油耗值按照同类型同品牌的正常油耗增加20%计算。

2、磨合期后车辆油耗标准

(1)、5000至10000公里,在磨合期油耗平均值的基础上下调10%。

(2)、10000公里以后,在磨合期油耗平均值的基础上下调20%,此时为车辆油耗标准基本恒定值。

(3)、对于已过磨合期正常使用的车辆在车队统一使用空调时的油耗标准:1-3月/7-9月,在车辆标准油耗值的基础上上浮10%。

(4)、某车当月百公里油耗超/节油超过20%的,次月百公里油耗标准相应加/减5%,原则上对该车的油耗调整不低于同品牌车型标准油耗值。

(5)、因车辆机械原因导致油耗出现重大波动的,经车辆技术管理科核实后可做适当调整。

第十六条 各车辆驾驶员每月31日前须将当月加油票据提交办公室。办公室根据各车辆当月的行使里程及油料消耗情况进行汇总核算出各车辆当月的油耗量。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车辆能源消耗管理台账,逐月记录车辆的行驶里程、能源消耗量和载客(货)量等基础数据,定期分析车辆能源消耗盈亏情况,并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励。

第十八条 对制定的标准油耗值±10%内为合理油耗,对车辆驾驶员不予奖罚;对百公里油耗量超出该车所规定的油耗量10%以外的车辆,对该车驾驶员提出警告,并承担超出油耗以外的全额油费;对百公里油耗量节约10%以上的车辆,对该车驾驶员奖励节约油费总额的40%发放。

第十九条 各车辆驾驶员应爱护、保管、维护好自己的车辆,使车辆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以降低油、材料的消耗,保证安全生产。

第六章 车辆轮胎管理

第二十条 车辆技术管理科是车辆轮胎消耗考核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贯彻传达国家有关节约、环保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宣传和推广新材料、新工艺等技术;制订车辆轮胎消耗定额并按定额进行考核和管理;对车辆轮胎消耗进行统计汇总并及时进行车辆轮胎消耗的经济分析。

第二十一条 车辆技术管理科和财务科是公司所属车辆轮胎消耗具体管理的主要具体管理者,负责贯公司车辆轮胎消耗管理规定及相关管理规定,负责建立车辆轮胎消耗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对车辆轮胎消耗进行单车考核和奖惩,定期上报车辆轮胎统计报表。

第二十二条 购置新车的新型轮胎消耗定额:新车购置单位,在新车运行前上报新型轮胎消耗定额标准,或参照同类轮胎结构确定考核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车辆轮胎消耗定额的修订:新车型运行半年后,由车辆驾驶员与车辆技术管理科一起对车辆轮胎磨损情况进行分析、测算,由车辆技术管理科确定其车辆轮胎消耗定额;对不能满足车辆生产实际消耗的定额,由车辆驾驶员提出调整申请并说明情况,车辆技术管理科对申请调整的车辆燃料消耗情况进行调研、核实,确属考核定额问题予以适当调整。

第二十四条 公司车辆技术管理科负责对轮胎的使用、维修、盘点、保管、报废、收发、统计等具体工作,每台车要建立原始台帐,实行一胎一卡,定车使用制度,及时记录轮胎装换日期,逐月登记实际行驶里程、累积行驶里程,各种统计数据准确、齐全。

第二十五条 车辆轮胎的采购管理。公司车辆的轮胎实行集中采购,利用统一计划和需求量的优势,对社会上具有优质品牌的轮胎生产厂家实行招标制,确定轮胎提供厂商,按需购置统一结算。杜绝盲目采购、虚增成本、账实不符的现象发生。

第二十六条 载重汽车和轿车的轮胎规格、负荷和速度等级应分别符合GB/T2977、GB/T2978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同一轴的轮胎规格、花纹、厂牌及层级应相同,斜交胎和子午胎、有内胎和无内胎的轮胎不得同轴混装。

第二十八条 车辆技术管理科对车辆使用轮胎管理要确保有统一、不重复的轮胎编号,实现轮胎管理一胎一卡一个编号。编号的规则是车辆编号加流水号,如:车辆编号-01、车辆编号-02、…,车辆使用中途更新轮胎,其轮胎编号应依流水号顺延,不得使用该车已报废轮胎的编号。

第二十九条 建立定车定胎制度,避免随意调换拆借。驾驶员领用轮胎时,必须经车辆技术管理科审批,领用后,轮胎管理员应立即建卡,准确记录保修情况和行驶里程。备用轮胎必须和装用轮胎同时考核。

第三十条 车辆技术管理科应建立轮胎管理台账,准确记录轮胎的品牌、规格、胎号、换装日期及维修、报废信息,定期登记实际行驶里程、累计里程。

第三十一条 定期对轮胎进行检查、维护、轮胎外观、气压及花纹深度应符合有关标准和原厂技术要求。第七章 卫星定位车载终端安装、使用及维护

第三十二条 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监总局202_年第5号令)的要求,旅游客车、包车客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艺术的普通普通货运车辆)必须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实现道路运输由静态监管向动态监管、事后处理向事前预防的转变,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车辆GPS车载终端及监控平台的安装、使用。

第三十三条 驾驶人员应通过培训教育学会正确使用GPS车载终端系统,接受公司监控平台的管理,由本车驾驶人员全权负责对车载终端日常维护工作,发现车载终端不能正常使用时,应及时向公司有关管理人员报告,及时进行维护,且不得拒绝维护人员对设备的检查和维护。

第三十四条 严禁人为关闭车载终端或屏蔽卫星定位信号(如拔线、灌水、遮挡接收天线等),私自改接电源、变更车载终端的使用性质和结构,确保GPS车载系统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第三十五条 各车辆驾驶员自觉接受管理平台的监控,对车载终端或监控管理平台发送的警示、纠正违法违规行为通讯信息时,必须立即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确保车辆按照有关规定正常运行。

第三十六条 SIM卡是GPS车载系统的信息传输载体,任何人不得私自取出另作他用。

第三十七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车辆进入加油站时,严禁接听或拨打车载电话及操作GPS车载终端设备。

第三十八条 当监控平台向车辆发送有关调度消息时,有液晶屏幕的,在车辆行驶中为了安全暂时不要阅读,可找宽阔处在能够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停车阅读。

第三十九条 保持GPS终端设备清洁、干燥,附近不得堆放杂物或使用带有金属成分的物品,对设备造成屏蔽或无线干扰;应注意保养,不得用清洗剂或水清洗设备,避免因进水而导致电路短路烧坏车载设备。

第四十条 驾驶人员应在车辆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检查车载GPS终端的工作状态,发现故障应及时报修。

第四十一条 公司管理部门应与安装厂家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技术人员协助安装、维护、更换设备,确保GPS终端设备更换、维护、维修到位。

第四十二条 GPS车载终端设备的拆装必须经本单位生产、安全部门同意后,由安装厂家进行拆装,各单位派人进行监督,任何人不得私自拆装。

第四十三条 GPS监控人头应认真学习GPS监控操作和管理制度,熟悉并掌握车载终端监控管理系统的各项功能和具体操作,爱护监控设备,保证监控平台正常运行。

第四十四条 及时在监控平台上完善、更新车辆和驾驶人等基础资料情况的录入工作,做好本单位运行线路分段限速的摸底调查工作,保证车辆基础数据的完善性和准确性。

第四十五条 每日确保GPS监控平台的适时在线监控,若遇客观原因不能登陆平台,要及时联系农客联合监控信息中心,以便及时协调处理。

第四十六条 每日对本单位的所有车辆进行监控,按规定点击查看车辆的运行动态。对于报警车辆和不在线车辆要及时发送预警信息,作好登记和处理,并将信息情况和处理结果填写《道路运输企业平台监控日志》,留存备查。

第四十七条 及时发现车辆超速、跨线路运行、不按规定时间运行及运行异常等情况并及时提醒和纠正,发现车辆紧急报警情况要立即查明原因及车辆位置等信息,并及时处理;

第四十八条 当发现道路塌方、泥石流、冰凌严重情况以及接到险情报告后,要通过GPS或电话迅速联系车辆驾驶员,提醒应注意的安全操作事项,并迅速向公司相关领导汇报。及时与路段所辖公路养护部门联系,如实通报道路险情现场情况,得到有关部门的支持和帮助,并通知车辆驾驶员、售票员必须服从公司管理人员和路面管理人员的管理和指挥,确认隐患排除后恢复通行。

第四十九条 要充分利用GPS加强对收班车辆的监督管理,凡应收班而没收班或收班后继续在运行的车辆要及时搞清状况,进行有针对性的管理,防止车辆私拉乱跑,严防收班车辆管理失控;

第五十条 按照相关规定,确保GPS监控平台管理人员对被监控车辆的运行情况进行24小时不间断监控。

第五十一条 严禁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对GPS的车辆行驶速度进行擅自修订。

第五十二条 对应正常运行而没有定位数据返回、无法定位的车辆,及时通知技术人员查明原因,并在事后及时进行严肃处理,超速行驶、以及窜线、要及时发送短信警告,采取措施进行制止、纠正,并在事后及时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十三条 对于平台不在线车辆、运行情况异常、收班情况异常等车辆以及跨规定线路运行的车辆,要及时追查原因进行及时处理。发现车台损坏应及时向GPS运营商报修,监督维修过程。

第五十四条 对平台上发现的报警车辆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对违法违规驾驶员及时进行处罚和教育。

第五十五条在对平台数据的准确性或车载设备的完好性有疑义时,及时向GPS运营商进行验证,确保GPS系统和设备的完好。

第五十六条 定期考核所有安装GPS车载终端的营运车辆的在线情况、超速情况、疲劳驾驶情况、越线经营情况等进行考核管理。

第五十七条 公司在日常监控中发现设备运行不正常,应及时通知设备运营商进行维护。

第八章 车辆维护管理

第五十八条 车辆技术管理科应依据GB/T18344、GB/T27876、GB/T27877、JT/T1009等标准以及车辆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等技术文件,结合车辆类别、运行状况、道路条件、使用年限等因素,确定车辆维护周期(用维护周期间隔时间或间隔里程表示)。

第五十九条 车辆的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二级维护等。

第六十条 车辆日常维护是各级维护和保证车辆正常运行的基础,由驾驶人负责执行的车辆维护作业。以清洁、补给和安全检视为作业中心内容:对汽车外观、发动机外表进行清洁,保持车容整洁;对汽车各部润滑油(脂)、燃油、冷却液、制动液、各种工作介质、轮胎气压进行检视补给;对汽车制动、转向、传动、悬挂、灯光、信号等安全部位和位置以及发动机运转状态进行检视、校紧,确保行程安全。

第六十一条 车辆日常维护主要内容:

1、坚持“三检”(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检视车辆的安全机构及各部机件连接的紧固情况);

2、保持“四清”(保持加油滤清器、空气滤清器、燃油滤清器、蓄电池的清洁);

3、防止“四漏”(防止漏水、漏油、漏气、漏电);

4、保持车容整洁。

第六十二条 车辆日常维护维护周期为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

第六十三条 车辆一级维护指以清洁、润滑、紧固为作业中心内容,并检查有关制动、操纵等安全部件的车辆维护作业,由专业维修工负责执行。

第六十四条 一级维护周期以依据车辆使用说明书规定的行驶里程关规定为基本依据。

第六十五条 二级维护由有资质的维修企业负责执行的车辆维护作业,是以检查、调整转向节、转向摇臂、制动蹄片、悬架等经过一定时间的使用容易磨损或变形的安全部件为主,并拆检轮胎,进行轮胎换位,检查调整发动机工作状况和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等。

第六十六条 公司设备技术科依据《汽车维护、检查、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推荐的道路客运车辆一级维护、二级维护周期(小型客车(车长≤6米)二级维护行驶里程间隔上限值或行驶时间间隔上限值为40000km或120日),根据各车辆维修、使用手册要求,结合车辆类别、运行状况、道路条件、使用年限等因素,制定我公司所属客运车辆车辆二级维护计划。

第六十七条 公司所属客运车辆使用年限≤1年,二级维护行驶里程间隔上限值或行驶时间间隔上限值为15000公里或3个月;

第六十八条 公司所属客运车辆使用年限≥1年≤2年,二级维护行驶里程间隔上限值或行驶时间间隔上限值为12000公里或3个月;

第六十九条 公司所属客运车辆使用年限≥2年≤5年,二级维护行驶里程间隔上限值或行驶时间间隔上限值10000公里或3个月;

第七十条 公司所属客运车辆使用年限≥5年,二级维护行驶里程间隔上限值或行驶时间间隔上限值8000公里或2个月;

第七十一条 客运车辆行驶里程间隔上限值或行驶时间间隔上限值以先到达者为准。

第七十二条 车辆技术管理科依据《汽车维护、检查、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202_)推荐的道路营运车辆一级维护、二级维护周期(最大设计总质量≤3500kg的轻型货车:一级维护行驶里程上限值或行驶时间间隔上限值为10000km或者30日,二级维护行驶里程上限值或行驶时间间隔上限值为40000km或者120日;轻型以上货车及挂车一级维护行驶里程上限值或行驶时间间隔上限值为15000km或者30日,二级维护行驶里程上限值或行驶时间间隔上限值为50000km或者120日),根据各车辆维修、使用手册要求,结合车辆类别、运行状况、道路条件、使用年限等因素,制定公司二级维护计划。

第七十三条 公司所属普通货运车辆使用年限≤1年,轻型货车二级维护行驶里程间隔上限值或行驶时间间隔上限值为40000公里或120天;轻型以上货车和挂车二级维护行驶里程间隔上限值或行驶时间间隔上限值为50000公里或120天。

第七十四条 公司所属普通货运车辆使用年限≥1年≤5年,轻型货车二级维护行驶里程间隔上限值或行驶时间间隔上限值为35000公里或120天;轻型以上货车和挂车二级维护行驶里程间隔上限值或行驶时间间隔上限值为45000公里或120天。

第七十五条 公司所属普通货运车辆使用年限≥5年,轻型货车二级维护行驶里程间隔上限值或行驶时间间隔上限值为30000公里或120天;轻型以上货车和挂车二级维护行驶里程间隔上限值或行驶时间间隔上限值为40000公里或120天。

第七十六条 普通货运车辆二级维护的行驶里程间隔上限值或行驶时间间隔上限值以先到达者为准。

第七十七条 车辆修理应贯彻视情修理的原则,即根据车辆检测诊断和技术鉴定的结果,视情按不同作业范围和深度进行,既要防止拖延修理造成车况恶化,又要防止提前修理造成浪费。车辆修理必须根据国家和交通部发布的有关规定和修理技术标准进行,确保修理质量。

第七十八条 车辆修理按作业范围可分车辆大修、总成大修、车辆小修和零件修理:

1、车辆大修,是新车或经过大修后的车辆,在行驶一定里程(或时间)后,经过检测诊断和技术鉴定,用修理或更换车辆任何零部件的方法,恢复车辆的完好技术状况,完全或接近完全恢复车辆寿命的恢复性修理;

2、总成大修,是车辆的总成经过一定使用里程(或时间)后,用修理或更换总成任何零部件(包括基础件)的方法,恢复其完好技术状况和寿命的恢复性修理;

3、车辆小修,是用修理或更换个别零件的方法,保证或恢复车辆工作能力的运行性修理,主要是消除车辆在运行过程或维护作业过程中发生或发现的故障或隐患;

4、零件修理,是对因磨损、变形、损伤等而不能继续使用的零件进行修理。

第七十九条 车辆和总成的送修规定:

1、车辆和总成送修时,承修单位与送修单位应签订合同,商定送修要求、修理车日和质量保证等。合同鉴订后必须严格执行;

2、车辆送修时,应具备行驶功能,装备齐全,不得拆换;

3、总成送修时,应在装合状态,附件、零件均不得拆换和短缺;

4、肇事车辆或因特殊原因不能行驶和短缺零部件的车辆,在签订合同时,应做出相应的规定和说明;

5、车辆和总成送修时,应将车辆和总成的有关技术档案一并送承修单位。

第八十条 车辆经长期使用,车型老旧,性能低劣,物料超耗严重,维修费用过高,继续使用不经济、不安全的应予以报废。

第八十一条 公司车辆需要报废时,由车辆技术管理科鉴定、审批,并报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十二条 公司对需要报废而尚未批准的车辆应妥善保管,禁止拆卸或挪用其任何零件和总成。

第八十三条 凡经批准或确定报废的车辆,公司及时申请吊销营运证。报废车辆不得转让或移作他用。严禁用报废车的总成和零、部件拼装车辆。

第九章 车辆检测评定管理

第八十四条 公司所属车辆必须按期进行安全技术检测、环保检测和综合性能检测(含技术等级评定、车辆类型等级评定或类型等级评定复核)

第八十五条 公司客运车辆按照以下周期和频率,委托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每12个月进行一次检测和评定,超过60个月的,每6个月进行一次检测和评定。

第八十六条 公司普通货运车辆按照以下周期和频率,委托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每12个月进行一次检测和评定

第八十七条 检测或评定不合格的车辆,必须及时维护和修理,经复核合格后方可安排运输任务。

第八十八条 车辆检测或评定后,及时到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将检测报告或相关凭证归档,并在车辆档案中记载有关信息。

第十章 车辆技术档案管理

第八十九条 车辆技术档案实行一车一档,由车辆技术管理科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存,未经允许不得随意借出。

第九十条 车辆技术档案包括车辆基本信息、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车辆维护和修理、车辆主要零部件更换,车辆变更、行驶里程、对车辆造成损伤的交通事故等记录。

第九十一条 车辆档案信息应记载及时,完整和准确,不应损毁、随意涂改和伪造。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九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五篇:车辆技术管理制度

车辆技术管理制度

第一章 车辆管理注意事项

第一条车辆技术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保持车辆状况良好,延长使用寿命,充分发挥使用性能,达到安全、优质、高效、低耗的目标。

第二条 对车辆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正确使用、合理润滑、精心维护、定期保养、计划检修、适时更新和报废的原则。实行定人、定任务、定台账。督促教练员自觉做好“三检”制度(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的检查)和爱车例保工作,要定期组织检查评比,奖优罚劣。

第三条 车辆管理科必须逐车建立车辆技术档案;技术档案应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车辆主要装备、性能、运行使用和故障记录等情况。

第四条 教练员要遵守车辆管理和保养制度,努力学习和熟悉掌握车辆使用、维修、操作知识和技术性能,做好车辆的维护和使用,确保车辆安全正常运行。

(一)每次发车前,教练员必须前后绕车巡视一周,认真做好出车前的安全检查工作,特别是制动系统、转向系统、传动系统、轮胎、气压、灭火器、安全锤、安全带等关键部位的重点检查。对机油、燃油、灯光和雨刮器要认真检查,决不能让车辆带“病”出车。

(二)车辆早上起动时应做到预热运动,低缓速升温,低档稳妥起步。起步前必须检查制动气压,冷却温度是否达到规定要求,其他仪表是否正常。

(三)车辆行驶中教练员要随时注意观察各仪表显示数据及信号是否正常,发现问题应立即停车检查。

(四)教练员要按规定时速行驶,急加速、急刹车都会给学员及车辆带来损伤和恶果,保持车辆安全距离,车辆下坡时严禁熄火及空档滑行。

(五)教练员要使车辆保持“四清”,即保持机油、空气、燃油等滤清器和蓄电池的清洁。防止“四漏”,即漏水、漏电、漏油、漏气。

(六)车辆运行结束回场后,教练员要配合学员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查,并负责把车辆在运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检验员,以便及时维修保养,1

保持良好的车辆技术状况。

第二章 车辆技术管理

第一条 建立健全车辆台账、设备设施的基础档案、技术档案;

第二条 制定车辆设备养护计划,车辆的一、二保计划,并督促执行;

第三条 组织相关人员定期对车况、车容、车貌、车辆设备进行检查,建立整改、维修台账;

第四条 车辆的安全生产检查,对违章作业和突发事件进行处理;

第五条 负责对本校教学车辆新车入户、年检、年审、转户、报废及换牌换证工作;

第六条 负责本校教学车辆车载GPS系统的日常监控管理工作,对车辆运行状态进行监控,并做好监控日志记录工作;

第七条 负责购买车辆保险、通行附加费等工作;

第八条 开展车辆的爱车例保工作,并按规定组织检查和评比;

第九条 负责编制车辆建制表。

第三章 车辆技术条件

第一条 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应当具备的技术条件的规定:

(一)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规定。

(二)车辆技术等级应符合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的规定;

(三)客车车辆类型等级应当符合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的规定。

第四章 车辆使用管理

第一条 车辆管理负责人应根据车辆数量设置车辆技术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对所属车辆实施技术管理工作;

第二条 教练车辆在50辆以上的车辆管理负责人应当设立车辆技术管理机构,配备汽车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的人员负责车辆技术管理工作;

第三条 车辆管理负责人应建立车辆维护、车辆检测、车辆档案、车辆燃料消耗考核等车辆技术管理制度;

第四条 车辆技术管理负责人要及时了解车辆技术状况,掌握车辆运行动态,做好车辆检查记录,并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车辆管理负责人应当加强对教练员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的培训,提高驾驶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技能,使其正确和规范使用教学车辆。

第六条 车辆管理人员应当建立车辆动态监控系统和车辆技术管理信息平台,并及时记录车辆运行、车辆维护、车辆检测、车辆变动、车辆事故等信息。

第七条 车辆管理人员对教学车辆应当按照统一式样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并妥善保管,相关内容的记载应及时、完整和准确,不得随意更改。

车辆管理人员在办理道路运输车辆过户变更手续时,应当将车辆技术档案完整移交。

第八条 车辆管理人员对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经检测,技术性能不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教学车辆,应当及时交回《道路运输证》,不得继续从事教学。

第五章 车辆维护

第一条 车辆管理人员应当坚持“预防为主,定期维护”的原则,及时安排所属车辆进行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证安全教学。

第二条 教学车辆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

日常维护是由教练员负责完成。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作业由机动车维修企业负责完成。

第三条 车辆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车辆使用说明书、维修手册规定的维护周期或国家标准《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确定车辆维护周期,并将执行的车辆二级维护周期报车籍所在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备案。

第四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道路运输企业维护站点应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维护作业,维护作业后应进行竣工检验,签发统一式样的《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竣工出厂合格证》。

第五条 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应建立信息化报告制度,接受道路运输管理

机构监督检查。

第六章 车辆检测

第一条 车辆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综合性能检测,确保道路运输车辆的技术改组和技术等级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要求。

第二条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通过车辆技术管理信息平台,定期将检测和评定情况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条 车辆管理人员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_年车辆技术管理制度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