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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年休假的法律规定和实务操作
编辑:独坐青楼 识别码:21-785870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1-06 19:15:58 来源:网络

第一篇:关于年休假的法律规定和实务操作

关于年休假的法律规定和实务操作

对于劳动者,除了国家法定休假日(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和休息日,还包括《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的可以享有的年休假(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关于年休假,目前主要的法律依据是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自2008年9月18日起施行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本文将主要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就实务操作中可能遇到的年休假相关问题进行介绍分析。

一、带薪年休假的适用

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的规定,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的,即可享受年休假。结合2009年4月15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请示》(沪人社福字[2008]15号)给予的回函,对该规定作两点解释:(1)这里的工作满一年,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2)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而在实践操作中,常常遇到已经满足享受年休假的职工在新进用人单位时的休假问题。对此,《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此类新进职工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此外,即使职工满足上述条件,如果存在法定情形,也不能享受当年度的带薪年休假。这些法定情形主要有:(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二、带薪年休假的安排

首先在年休假的安排上,用人单位享有自主权,法律不进行强制性规定,但是用人单位在安排时应当注意:(1)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安排;(2)在安排时要考虑员工本人的意愿。

在年休假的安排方式上:(1)可以根据企业实际灵活安排,或集中使用,或分段使用;(2)年休假一般应当在当年休完,一般不跨年度安排;(3)如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年度安排,但只能跨一个年度。

如果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必须经过职工本人同意,同时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其年休假工资报酬。

三、年休假的工资报酬

年休假的工资报酬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另一部分是补偿工资。补偿工资的支付标准是日工资收入的300%。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同上。

当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四、职工不休带薪年休假的处理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不休年休假时,在操作处理时应当注意两点:一是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原因;二是必须劳动者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然而,在实践中,劳动者即使是由于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个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可能性也是微乎其微,这样的规定,在实践中很难具有操作性。但实践中确实也存在很多由于个人原因不休的情形,比如用人单位安排个人休息,个人为了三倍的年休假工资报酬或者其他个人的原因而不休,再比如劳动者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通知期内,劳动者有机会休年休假,但是劳动者未要求休,那么在这种情形下,劳动者均没有书面提出不休。对此,建议用人单位应当明确提醒或安排个人休假,如个人不休的话,则建议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出具个人有机会休假而放弃休假的书面证明,此时,用人单位就掌握了职工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休假的证据,就无需承担向劳动者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法定责任。

第二篇:企业职工年休假管理实务操作分享

企业职工年休假管理实务操作分享 关于年休假怎么休,休多少,在版里已经讨论过很多次了,但是依然有着一些不同的观点,年底了,关于年休假的讨论也开始了,今天,我想根据我们以前讨论的一些共识,再结合自己的一些想法,对于年休假的相关问题作个总结性发言,也非常欢迎大家一起参与讨论,因为道理是越辩越明的。我们讨论年休假,无非要解决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问题一:享受年休假的资格是什么?

问题二:享受年休假的标准是什么?

问题三:年休假应休未休的情况下,单位要承担什么后果?问题四:针对年休假的相关规定,作为企业应该如何面对?下面,我将针对这四个问题逐次阐述:

问题一:享受年休假的资格是什么?

1、主体资格:

根据年休假条例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根据年休假条例实施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本办法。

在这个方面,基本没有疑问,要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就应该享受年休假,而不能认定为劳动关系的雇佣关系则不能适用本条款,比如退休返聘的人员、学生实习等。

在这里提醒一下:劳务派遣工一样享受年休假的待遇。

2、享受年休假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根据年休假条例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根据年休假条例实施办法第三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从这两条看出,其实是解决的资格,即前提条件的问题,即连续工作满12个月(1年)就可以享受年休假。

需要明确两个标准:

标准一:“连续工作”怎么理解?

根据人力资源与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既包括职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也包括在不同单位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

标准二:“连续工作时间”如何认定?

根据人力资源与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包括全日制的工作时间、服兵役等视同工龄时间。

认定标准为:员工档案,社会保险记录,据劳动合同或其它具备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举例1:

如果小王,2010年11月失业在家,2010年12月1日在A公司上班,到2011年10日31日辞职,2011年12月1日到B单位上班。

那么,2011,小王无论在A单位,还是在B单位均不享受年休假。举例2:

如果小王,2010年11月失业在家,2010年12月1日在A公司上班,到2011年10日31日辞职,2011年11月1日到B单位上班。

那么,2011,小王在A单位不符合连续12个月的规定,不能享受年休假;但是在B单位符合连续12个月连续工作时间,应享受年休假。

问题二:享受年休假的标准是什么?

根据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根据年休假条例实施办法 第四条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对于这个天数没有争论,曾经有过的关于累计工作的争论,随着实施办法的出台也解决。累计工作时间的认定标准为:员工档案,社会保险记录,据劳动合同或其它具备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特别我们要注意的是新进单位的员工也很有可能要享受年休假的:

条例实施办法的第五条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也就是说,如果甲员工04年参加工作,2010年10月1日份到A单位上班,2011年10月31日从A单位离职,2011年11月1日到B单位上班,那么根据年休假条例及实施办法:

这个员工在B单位2011也应该享受年休。具体计算办法为:(61/365)*5=0.83天。

而甲员工从A单位离职,也符合规定,应享受2011年休假4.17天。而如果乙员工2011年7月份毕业后,到A公司上班,那么就不享受2011年的年休假了。

问题三:年休假应休未休的情况下,单位要承担什么后果?

根据年休假条例及实施办法,得出以下5个方面的结论:

1、安排年休假的责任在单位,而非在员工。因此,如果单位因管理疏忽,可能会导致集中休假带来的影响工作,或没有及时安排休年假带来的支付3倍工资(含上班期间的正常收入,只需另多支付200%)的成本。

2、如果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也就意味着成本不增加,这个可是有操作空间的哦。

3、月工资的标准不含加班工资,与经济补偿金标准有所不同。单位要注意好,避免导致成本增加。

4、在这个情况下,计算日工资标准是按21.75计算,而非其他。单位也要注意,以避免导致成本增加。

5、如果单位没有执行年休假条例及实施办法的规定,没有安排或没有足额安排年休假,也没有按规定支付报酬的,那么员工可以根据劳动争议仲裁法,通过劳动争议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对单位更为不利的是,员工可以到离开单位的时候一并算总账,索要这部分的报酬,那单位就损失就大了。

问题四:针对年休假的相关规定,作为企业应该如何面对?

给单位四个建议:

建议一:建议公司,特别是申请了综合工时制的公司,建立员工的工作时间库(工时银行),和加班时间一起对员工的工作时间统筹考虑,避免多休或少休的情况发生。

建议二:尽量利用春节放假、工作相对空闲的时候集中的全部或大部分的集体休年休假;也可以通过抵扣病事假的方式,当然对于这个抵扣要注意操作的方式。

建议三:对于离职的员工,在工作交接的时候,根据其应休年假和加班时间,给其休息时间,不用每天上班。这样既然方便员工处理自己的事情,也方便了公司操作,特别有些岗位,可能还要刻意进行脱密期的设置,其实这个时候,员工继续上班的效率已经打了折扣,还不如让其休假。

对于新员工来说,如果不是工作原因急需其来报道,可以让其在家休息几天后来公司报道,人为中断其连续12月的条件,这样就可以不用给予年休假了。

建议四:充分利用年休假的限制性条款:包括本人写书面的报告放弃,包括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其实对于年休假的规定,我们应给与和加班管理一样的足够重视,不要存在侥幸的心理,应该主动地去实施管理在维护员工权益的基础上,减少企业这个方面的经营风险和成本;这个是我们HR的职责所在。

又到要放春节假的时候了,新的一年也开始了,希望本文对年休假尚存在一些误区或还没有规范管理年休假的企业或HR朋友能有所启发和帮助,权当抛砖引玉,欢迎大家积极继续深入的讨论。

第三篇:解读2016带薪年休假相关法律规定

解读2016带薪年休假相关法律规定

1、什么是带薪年休假?

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是国家根据劳动者工作年限和劳动繁重紧张程度每年给予的一定期间的带薪连续休假。换而言之,在该假期内,劳动者可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2、年休假制度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且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职工,享受年休假。可见,该制度的适用面非常之广,但对于特殊行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特殊行业的职工年休假规定是怎样的?

对于特殊行业职工的年休假,法律另有规定的则从其规定。如从事水上交通工作的船员,则该特定人群的管理规定计算年休假,即船员在船舶上每工作2个月可享受不少于5日的年休假。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在船员年休假期间,向其支付不低于该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平均工资的报酬。

4、年休假的假期天数是如何计算的?

一般情况下,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这里需要注意的,法律对于年休假天数的规定属于下限性设置,若劳动合同、劳动集体合同、单位规章制度中对于年休假设置的天数高于法定标准的,则以约定或规定的年休假标准执行。

5、职工于不同单位的工作时间可以相互累计吗?

可以,但对不同单位人员在计算方式上略有区别,主要分为以下两类:

属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并与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以下简称“A类人员”),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以下简称“B类人员”),其累计工作时间按工作年限计算,即一般按照周年计算工作年限。对于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处分或刑事处分的,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但情节较轻,并且经过任免机关批准的,其受处分以前工作的时间,也可以合并计算工作年限。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不同性质单位间的工作时间并不一定相互累计。B类情况下计算累计工作时间,一般不认可该工作人员在A类单位中的工作时间;而A类情况下计算累计工作时间,则可包容B类工作时间。

此外,对于用人单位为社会团体的,需根据该劳动者的工作性质等适用工作时间累计计算方式。

6、甲职工在M公司工作6个月后离职,在N公司开始工作前有3个月的空期,该空期是否影响“连续工作一年”的认定?

不影响认定。“连续工作一年”并不要求前后工作的连续性,而是对职工在前后单位的工作时间作连续性计算。在本案例中,甲于N公司工作满6个月后可达到“连续工作一年”的标准,可享受年休假待遇。

7、探亲假、婚丧假、产假是否包含在年休假内?

不包含。根据法律规定,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8、职工在什么样的情况下不能享受年休假?

职工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年休假:①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②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③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④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⑤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若职工因工伤停工留薪的,该期间并不按病假处理,亦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9、职工享受寒暑假,但该假期少于其年休假假期的可以补休吗?

可以。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10、职工欲享受年休假,应如何提出?

职工符合年休假条件的,可以向单位有关部门进行申请,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进行统筹安排。如,职工个人可以申请将该假期与“春节长假”、“五一长假”、“十一长假”等进行拼凑,获得一段天数相当可观的长假。

11、职工因工作任务特殊或工作需要,用人单位在本无法安排年休假的,该年休假是否作废?

该年休假不可以作废。职工因承担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极地科学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务,或因单位工作需要,本能度不能安排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进行安排,但需要经过职工本人同意。

12、职工可以不休年休假而获得更多的收入吗?

可以。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但B类员工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

需要注意的是,如职工原因提出不需安排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对于A类人员,职工个人需以书面形式提出不需安排年休假的意思表示,而对于B类人员,则不以书面提出为要件。

13、未休年假的工资薪酬的收入应如何计算?

未休年假的工资薪酬收入=应休年假当日工资收入×未休年假天数×300%

对于日工资的计算,A类与B类人员略有不同,基本如下:

A类人员: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进行折算。该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该方法也适用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的日工资计算。

B类人员: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其中,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不含根据住房、用车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

14、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合同时,职工的年休假事宜应如何处理?

对于A类人员:当用人单位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折算方法为:(当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对于B类人员,则按照工作年限来计算年休假相关事宜。

15、对于含有无用工期劳务派遣人员的年休假应如何处理?

对于被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少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当协商安排补足被派遣职工年休假天数。

16、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不安排年休假时,职工有何救济途径?

对于此类单位不安排职工年休假的,符合相关条件的职工可以主张未休年假的相关工资报酬。

如用人单位既不安排年休假,又无未休年休假相关工资报酬的,职工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反映,由该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机关、事业单位不安排年休假时,工作人员有何救济途径?

相关工作人员可以向单位主张年休假或未休年休假的相关工资报酬。

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责令支付;属于其他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同级人事行政部门或工作人员本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篇:上海转口贸易法律规定及实务操作调查报告

上海转口贸易法律规定及实务操作调查报告

上海外高桥保税区:

关于保税区的特殊政策基本说明:保税区允许外资企业注册贸易公司,但不享有进出口公司所有的代理权,允许国外进口货物进入保税区后仅在海关备案而不缴关税,直至离开保税区进入国内市场方缴纳关税,如果离境进入国际市场只需海关备案核销即可。另外,对进出口业务在全部销售收入中达到规定比例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

政 策 优 势

唯一可在中国设立外商独资贸易公司的地方;

境外与保税区间货物进出自由,免关税,免许可证;

在区内可开展保税加工、保税仓储、保税展示,没有时间限制,保税商品可在区内自由买卖;区内企业自用设备、建筑材料及20种办公用品全部免税,免许可证;

注册外商独资贸易公司税收优惠

1.外商投资企业可在保税区内注册独立法人的贸易公司,并在保税区内拥有出口经营权,经营范围不受限制。

(注:按国家现行政策,外商不能在国内非保税区设立有进出经营权的贸易公司)。

2.区内企业之间的贸易、转口贸易、进出口贸易、免征增值税。

3.区内贸易公司企业所得税为15%,如经营期十年以上,从营业执照签发之起,可享受一、二年8%,三、四、五年12.5%,六年以后15%征收所得税。(注:在浦西,贸易类第三产业所得税为33%,浦东为15%,但没有减免优惠。)

4.区内贸易公司可委托区内企业加工,也可委托区外有加工能力的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

5.区内贸易公司可通过国内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开展进出口业务。

6.境外进入保税区自用的进口货物(除汽车、办公用品外)和境外进入保税区的保税货物免征关税和许可证。

7.税后利润,可100%换汇并向海外汇出,不征收利润汇出税。

进出口管理政策

1.经批准成立的保税区内企业,都具有在保税区内开展国际贸易经营权。可以自由地与国外和国内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开展国际贸易和转口贸易。

2.对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除实行出口被动配额管理的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3.国内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的货物,在办结海关手续后,视同出口。企业可办理除出口退税之外的结汇、外汇核销、加工贸易核销等手续。

投资政策:

1.对所有中资及外资企业开放,允许以独资、合资、合作形式设立贸易、仓储分拨、加工及其他服务贸易领域的公司。也可以设立包含上述所有领域的复合型企业。

2.在保税区内无论投资何种领域,外商均可申请100%的独资公司,也不受中国政府的产业投资导向限制。

关税政策:

在保税区投资的全部企业,其进口的所有物品包括机械设备、办公用品(包括二手物品)均可100%享受免税政策(交通车辆除外)。

转口货物和在保税区储存的货物按照保税货物管理。

货物存储:

1.任何商品(除武器、毒品及有污染的物品之外)均被允许无期限保税存放或展示,海关不征收任何监管费用。

2.经海关同意,保税区内保税仓库可存放非保税物品,但应分隔管理。

3.经海关同意,保税物品在交纳保证金后允许在区外短期展示。

4.对于信誉优良的企业,经海关核准,对其贸易中批量小、批次多并价格低的保税零件和维修零碎件采取多次出关、一次核销的管理方式。

5.区内转口货物可以在区内仓库及其它场所进行分级、挑选、刷贴标志、改换包装形式等简单加工。

6.转口货物可存入保税仓库和保税物流中心

外汇管理:

1.区内企业可开设外汇帐户和人民币帐户,资本帐户和贸易结算帐户合二为一。

2.区内企业和非保税区企业之间允许以外汇或人民币结算。区内企业收取的外汇可100%现汇留存,不实行强制结汇制度。

3.实行较宽松的收、付汇核销制度,对于合法经营、行为良好的,人民币换汇额度不受限制。

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可以设立外商投资的贸易性公司。保税区是目前中国政府允许外商投资(包括独资)贸易类项目的唯一区域,贸易公司在保税区可开展转口贸易。

设立贸易公司的流程:

申办指南—申办贸易类企业必须提供的材料

投资方营业执照复印件(香港地区需提供注册证书和商业登记证书复印件)

投资方法人代表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居留证复印件),如系个人投资只需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护照复印件

新公司名称(要求备用名二个)

新公司董事会成员名单、国籍及其在新公司所担任的职务、身份证证明复印件

新公司董事长身份证证明复印件、履历及一寸照片二张、联系地址、电话

投资方概况

新公司投资总额、注册资本、经营年限、经营范围、预测经济效益

注:贸易公司资金需一次性到位

具体流程见下图表:

外商投资直接登记类企业开业登记

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二、适用范围

在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内注册开业的外商投资贸易、仓储、物流、分拨类企业。

三、办事所需材料

1、工商局提供的《企业名称登记核准通知书》(1份原件、2份复印件)

2、工商局提供的《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投资企业申请表》(1份原件)

3、工商局提供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草表》(1份原件)

4、工商局提供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书》(2份原件)

5、经确认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纯贸易类企业免)(2份原件、1份复印件)

6、合同(独资企业免)(2份原件、1份复印件)

7、章程(2份原件、1份复印件)

8、工商局提供的投资各方关于董事会成员的《委派书》(2份原件、1份复印件)

9、全体董事人员的身份证件(3份复印件)

10、投资方的开业证明及法人代表身份有效证明(个人投资者免)(1份复印件)

11、外方投资者的银行资信证明(2份原件、1份复印件)

12、中方投资者为有限责任公司的,需提供对外累计投资额不超过净资产50%的证明(1份原件、2份复印件)

13、投资方法人代表或授权签约人签名的代理委托书

14、住所使用证明(2份原件、1份复印件)

15、代理(办理)企业登记信息表

16、其它工商局要求提交的材料

注:以上材料如是外方原件,须由翻译公司译成中文并由翻译公司盖章。

四、办事程序

受理--收费--发照及发证----公告

五、办事时限

自提交材料齐全,正式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六、办事地点

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华京路8号139室 邮政编码:20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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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7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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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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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受理部门

工商外高桥保税区分局注册科 电话: 50461080×218

八、投诉电话 50461203 50643228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费:

开业注册登记费(企业法人)

(1)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按千分 之零点捌收取;

(2)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不含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千分之零点四收取;

(3)注册资本人民币超过一亿元(不含一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

(4)开业登记注册费最低款项为50元。

开业登记注册费(非企业法人)

a.合资、合作分支机构,登记注册费300元;

b.独资分支机构,登记注册费450元。

变更登记费

(1)增加注册资本,按“1”方法计算;

(2)其他变更(合资、合作),变更费100元;

(3)其他变更(独资),变更费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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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变更(外设分支机构),变更费100元。附:再投资、股权转让、董事更换、免收变更费。

名称登记注册费

(1)名称查询,查询费80元;

(2)名称预先登记、登记费100元;

(3)名称变更(延期)登记,变更费100元。

二、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注册

开业登记费900元;

延期登记费450元;

变更登记费150元;

申办代表和雇员证,按人计算每人变更费150元。

三、承包商登记注册

开业登记注册

(1)承包工程登记注册,以承包合同额计算,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收费标准执行;

(2)承包经营管理登记注册,以管理年限累计的管理千分之四计算。

变更登记

(1)增加承包合同额,按“(1)”方法计算;

(2)其他变更,变更费150元。

四、其他

外商投资企业,市内外分支机构和外国公司年检费每户50元;

外商投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每份工本费10元;

遗失、损坏等原因,补(换)证、照的每份50元。价费字[1992]414号和财文字[1995]24号。

设立贸易公司后进行转口贸易的具体操作:

一、非实物型转口贸易:

转口贸易中的信用证贸易方式。

信用证贸易方式最常用的有两种,一种是背对背信用证贸易方法(BACK TO BACK L/C)

,另一种是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L/C)

(一)背对背信用证的具体操作过程:

1.寻找交易对象。交易对象包括出口方和购买方(进口方),中转方作为联结供,需双方的中间人,分别与双方签订贸易合同,并在合同中明文规定采用信用证的方式付款。中转商必须与双方分别议定价格,并且以购买方的出价高于中转方的购买价为成交的前提条件。

2.开证。中转商向购买方提出以自己为受益人的信用证,然后以此信用证为抵押,向银行申请开立一张以出口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即背对背信用证。

3. 发货。出口方收到中转商的信用证,经审核无误后,按中转商的要求备货发至购买方。

4.议付和付款。出口方凭中转商开出的信用证和发货单据开出汇票向代理行议付货款,代理行垫付后,将汇票和货运单据寄往开证行索偿,开证行核对单据无误后,付款给议付行。然后,由中转方代理行开出汇票,连同货运单据寄往购买方代理行(最初开证行)索偿,购买方代理行议付。这里,由中转方代理行开出的汇票金额等于出口方代理行开出的汇票金额加上中转利润。

5. 赎单。由购买方的开证行通知购买方付款赎单,购买方赎单后提货。整个贸易过程包括进口---转口---出口的环节全部结束。

(二)可转让信用证

即指可从最初受益人转让给以后受益人的一种信用证。这类信用证用于最初受益人是经纪人或其他不真正提供商品的中间人的场合。最初受益人转让权利以取得该信用证收益的一部分,作为完成了信用证的某些作用的报酬(例如提供可转让提单以证明所装运的货物)。由于这种信用证具有可转让与可分割(金额)的特点,就为非实物型转口贸易提供了方便,中转商可运用这种信用证方式,取代实物形式的转让,并从中获取中转利润。

可转让信用证的操作过程如下:

1.寻找交易对象。交易对象仅指出口方和购买方,中转方作为联结这两方的中间商,同时与出口方和购货人签定两个内容相近的销售合同,合同开立的价格,当以购买方的出价高于中转方的购买价为前提条件。

2. 开证。中转商要求购买方开立以自己为第一受益人的信用证。

3. 转证。中转商将所得信用证的部分金额转让给出口方。

4. 发货,出口方收到中转商的转让信用证后,即按中转商要求备货发运至购买方,并将单据通过代理银行转寄给中转商代理行。

5. 议付和付款。中转商代理行根据规定将货款垫付出去,并将单据和汇票寄往开证行,开证行验明单据后付款,并通知购买方赎单。

6. 赎单。即由购买方付款给开证行,获得提货单。

二、实物型转口贸易

海关:

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物品,以及在保税区内流转的货物,可由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保税区海关备案,免于办理通常的报关手续,即实行备案制。

1.向保税区海关办理进境备案手续:

货物、物品从境外直接运入保税区,应当向保税区海关办理进境备案手续。

进境货物收货人或代理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向保税区海关申报。

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后仍未向海关申报的,应缴纳滞报金。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第十条规定,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由货物的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备案。

办事流程:

第一步:申报单位填制、录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区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将数据传送给海关。

第二步:申报单位到保税区海关办理申报手续,提交以下单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区进境货物备案清单》;

(二)提货单;

(三)购销合同副本;

(四)购销发票副本;

(五)装箱单副本;

(六)报关委托书(自理报关单位不需要);

(七)其他有关证明。企业自用物资、设备需提供《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加工贸易货物需提供《加工贸易登记手册》,保税仓储货物需提供《保税仓储进库登记簿》。

第三步:办理进区手续。

(一)对于不需查验的货物,持盖有保税区海关放行章的提货单、报关单等单证直接在进口口岸提货,委托具备《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车辆载货登记簿》的专用车辆,将货物运入保税区。

(二)对需进保税区查验(包括仓储)的货物,海关制作关封,货主或其代理人持凭关封将货物从进口口岸提出,委托具备《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车辆载货登记簿》的专用车辆将货物运入保税区,接受海关查验。查验结果正常的,办理进区手续。

注:大宗、难以运输的货物可申请区外查验。

办事机构: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海关

办事时限:自收到电子报关数据之时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报关单电子数据的审核工作。

对查验和化验货物,在查验和化验完毕后,情况正常的,在半个工作日内办理放行手续。

2.转口贸易货物的入仓手续,按我国海关规定,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三份,加盖“转口贸易保税仓库货物”戳记,先到主管海关预申报,再向过境地海关申报,进境地海关放行货物后,一份留存,另两份做入关封,由货主及其代理人转交主管海关,由主管海关派员开箱查验,经核查与实际货物相符后,由双方在报关单上签收,一份仓库留存,一份交主管海关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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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转口贸易货物的监管。我国海关规定,转口贸易货物和保税仓库应受海关监管,海关有权随时派员进入仓库检查货物的贮存情况和有关帐册。转口贸易货物不得在仓库内进行加工,装配。海关规定,保税仓库对贮存的转口贸易货物,应当建立详细的帐册,并应于每月的前五天将上月所存转口贸易货物的收,出,存等情况列表报送主管核查。对于转口贸易货物贮存期,我国海关规定,转口贸易货物在仓库的储存期限为一年,如因特殊情况可申请延期,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期满后不复运出境者,由海关将货物变卖,所得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4.转口贸易的合同及发票应专门编号,另设标记,以示区别一般进出口。转口贸易的保税货物,因特殊情况不能复出口时,报有关部门批准,申领进口许可证,按海关规定征税。

5.向保税区海关办理出境备案手续

货物、物品从保税区运往境外,应向保税区海关办理出境备案手续。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第十条规定,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由货物的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备案。

办事流程:

第一步:申报单位填制、录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将数据传送给海关。

第二步:申报单位到保税区海关办理申报手续,提交以下单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二)购销合同副本;

(三)装箱单、发票正本;

(四)报关委托书(自理报关单位不需要);

(五)如系加工贸易货物还需递交《进(来)料加工手册》和《保税区货物出区凭单》;

(六)如系保税仓储货物需提供提货单(一式四联);

(七)其他有关证明。

第三步:办理出区手续。

(一)对于不需查验的货物,企业持保税区海关关封、保税区货物出区凭单(加工贸易货物)、提货单卡口验放联(保税仓储货物)提货出区,到口岸海关办理出口放行手续。

(二)对需查验的货物,海关查验结果正常的,海关制作关封交货主或其代理人。企业应使用具备《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车辆载货登记簿》的专用车辆,持凭关封将货物运输至口岸海关办理放行手续。

办事机构: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海关

办事时限:自收到电子报关数据之时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报关单电子数据的审核工作。

对查验和化验货物,在查验和化验完毕后,情况正常的,在半个工作日内办理放行手续。

如何办理企业自用物资免税手续

单证应递交

购销合同(一式二份)

购销发票(一式二份)

已盖公司公章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一份,连同<外商投资企业免税物品登记簿>或<保税区内企业免税物品登记簿>

海关规定的其他单证。

海关十个工作日内签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外商常驻人员如何办理进出境个人自用物品的申请手续

申请人应亲自填制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一式四联)并用中英文签名

申请人应递交单证

营业执照(复印件)

批准证书(复印书)

公安局签发的常驻人员居留证明

劳动局签发的外国人就业证(港、澳、台免交)

个人身份证书(护照、回乡证等)

个人申请书(附自用物品清单一式二份)

公司证明

备好所在公司的印章

海关三个工作日内签发《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

转口贸易的核销操作

先支后收转口贸易项下的进口付汇,进口单位必须在付汇前持相应的进出口合同、转口贸易经营权的证书、对该业务的详细说明(必须列明预计收汇日期)、银行汇款凭证、备案表、进口核销单、外汇局售汇通知单,经外汇局进行真实性审核后,在售汇通知单上加盖业务公章,银行凭证售汇通知单及有关单证办理付汇。核销时凭出口所得的结汇水单/收帐通知办理。出口所得的金额必须大于进口付汇的金额。

先收后支项下转口贸易的进口付汇,凭相应进出口合同、转口贸易经营权证书、对该业务的详细说明、备案表、进口核销单、商业票据、收汇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购汇支付或直接到银行办理对境外支付。核销时凭事先收取的结汇水单/收帐通知办理核销。

上海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

上海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是2003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的首家区港联动试点项目,是上海市政府重点规划的三大物流园区之一,被列为2003年、2004年上海市重大工程,享受保税区和出口开发区的相关政策。2004年4月15日经海关总署联合验收小组验收通过,封关运作面积1.03平方公里,总投资28亿人民币,计划2006年底基本建成。园区规划建设70万平方米仓库,预计年集装箱吞吐量100万TEU。已建设完成10万平方米仓库与14万平方米堆场,并投入使用。2005年年底前将完成28万平方米二期仓库的建设。

实施区港联动的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具备四大功能:

国际中转:对国际、国内货物进行分拆、集拼后,转运至境内外其他目的港。

国际配送:对进口货物进行分拆、分配或进行简单的临港增值加工后向国内外配送。

国际采购:对采购国内货物和进口货物进行综合处理和简单的临港增值加工后向国内外销售。

国际转口贸易:进口货物在区内经交易后转手出口到其他目的国(地区)。

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优惠政策

政策明细文件出处

园区性质具有口岸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享受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叠加的优惠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监管办法》

经营范围中转、配送、分销、国际贸易、保税堆存、简单加工、检测、维修。

许可证管理区内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除实行被动配额许可证管理或另有规定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税收政策区外企业运入物流园区的货物视同出口,区外企业凭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及其它规定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免)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税区与港区联动发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基建物资、设备、仓储设施、管理设施、维修用零部件、自用办公用品予以退税。

外汇管理办法境内企业购买境外公司从境内采购存放在园区的货物,允许境内企业凭有关凭证和商业单据向境外公司购付汇。《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境内企业购买境外公司存放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物流园区货物有关付汇核销问题的批复》

区内企业在非贸易项下可以自由购汇《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物流园区企业非贸易项下购汇试点管理办法》

工商登记管理在园区内注册企业可以在区外设立经营性的分支机构。《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等九部门关于推进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和外高桥港区联动发展试点意见的通知》

财政补贴区内分拨、配送、采购类物流企业,其实现的增加值、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三年内给予100%补贴,其后三年给予50%补贴;

区内仓储企业仓储业务实现的营业收入,第一年给予100%补贴,后两年给予50%的补贴;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三年内予以50%的补贴。

区内专业物流的报关、进出口代理、咨询等其他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的,三年内给予50%的补贴。《浦东新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财政扶持意见》

相关法律规定:

《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货物、运输工具和个人携带物品的管理办法》

《 浦东新区”十五“期间财政扶持外高桥保税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

《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

《关于外高桥保税区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鼓励外商投资浦东新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在新区设立保税区。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允许外商在保税区内开设贸易机构,从事转口贸易以及为区内外商投资企业代理生产用原材料、零配件进口和产品的出口。

《我国的区域性优惠政策》

上海外高桥保税区:转口货物免税。区内转口货物按保税货物处理,复出口后,免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货物、运输工具和个人携带物品的管理办法》第十条

从境外进口运入保税区的供保税区内使用的机器、设备、基建物资、生产用车

辆、交通工具和办公用品,为加工出口产品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燃料、包装物料,供储存的转口货物,以及在保税区加工运输出境的产品免领进出口许可证。

各地区都差不多,以上说的是以保税区企业为例,若您的公司并非区内企业,流程略有不同,请来信探讨~~

第五篇:关于员工年休假的相关法律规定解释说明

关于年休假的相关法律规定解释说明

一、法律依据

⑴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⑵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2008年9月18日起施行)

⑶ 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2009年4月15日答复)

二、享受条件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三、年休假标准

职工累计工作:

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

“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四、年休假的取消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若当年已休的,则不享受下一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五、年休假的待遇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六、单位的休假安排权

⑴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⑵ 年休假在1个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安排。

⑶ 用人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安排,但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七、年休假天数的折算

⑴ 入职折算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的,当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折算方法为:(当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⑵ 离职折算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折算方法为:(当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八、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

⑴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

在本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即折算2倍工资)。⑵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

天)进行折算。

⑶ 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

关于年休假的法律规定和实务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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