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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安全机构管理人员配备管理制度
编辑:流年似水 识别码:21-810494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1-24 23:54:34 来源:网络

第一篇:10.安全机构管理人员配备管理制度

东胜区人民医院

安全机构管理人员配备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确保我医院安全生产工作符合法律法规要求,规范我医院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保障生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东胜区人民医院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

三、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四、职责

(1)主管负责人负责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

(2)各部门根据安全管理部门要求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五、内容与要求 5.1安全管理机构

(1)为了提高医院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增强预防事故和应对事故的能力,根据安全生产法规的要求,设置安全生产委员会(简称“安委会”)作为医院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2)为了对医院其他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监督,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体系,根据本医院生产规模,成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且该部门应该独立设置,与其他职能部门为同级部门,专管安全。5.1.1机构组成和人员配备原则

医院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安委会由主管负责人任主任,专职分管医院安全生产领导任副主任,成员由各部门负责人组成。5.1.2文件任命

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以文件任命下发。当由于实际需要安全管理人员有变动时,应及时对任命进行更改。5.1.3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要求

(1)负责人必须定期经过专业安全生产管理培训教育,确保资格证书持续有效。

(2)安全生产分管领导、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管理业务培训,具备资质,持证上岗,并定期接受安全再培训,持续确保资格证书有效。

(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经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具备必要的知识和能力,并取得安全资格证。

(4)一般安全管理人员经过安全管理部门业务培训持证上岗,定期接受安全和应急管理知识训,确保资格证书有效性;(5)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及特殊工种操作人员的数量及素质必须满足国家、地方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定期由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年检年审和再培训,持续确保证书的有效。5.2相关文件

《关于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通知》

六、附则

(1)本制度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2)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东胜区人民医院

第二篇: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管理制度

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全面落实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1、本标制度规定了本公司建立安全管理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的要求。

2、本制度规适用于本公司按照实际设立具有公司特设的安全管理机制。

三、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要求

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公司法人任组长、管生产的副总任副组长、管安全的部门领导为常设办公室主任、各部门及车间领导为成员组成。

2、安全管理部门设置专职或兼职安全员一名,各车间按要求可设置一至二名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原则上由作业区负责人担任)。

四、职责

1、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2)组织制定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3)编制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培训和演练;(4)保证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5)组织编制公司危险性较大工程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6)定期组织召开安全例会;(7)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8)组织实施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并监督整改;(9)建立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档案;(10)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11)制定公司、季、月安全环保工作计划,督促有关部门实施,经常向主

管领导汇报本部门工作;

(12)参加部门新、改、扩建项目的安全环保措施项目审查,并参与项目验收,严把安全环保职业卫生“三同时”关。

2、安全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主任及专兼职安全员)(1)负责现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2)负责监督危险性较大施工、检修安全专项技术方案的实施;(3)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处罚;(4)对生产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

(5)对于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向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长报告;(6)对于不能解决的安全隐患或问题,应立即向公司主管领导报告;(7)按照程序组织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8)建立本公司的安全管理档案资料,负责做好安全教育、告知、警示和宣传工作;

(9)负责定期向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书面报告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和总结。

3、车间兼职安全员主要职责

(1)负责所属作业区现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记录;(2)对本作业区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处罚;

(3)对本作业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立即整改,对于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及时向安全主管部门报告,并协调整改;(4)按照程序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4、班组兼职安全员职责

(1)经常教育、检查本班组员工正确使用机器设备、工模具、原材料、安全装置、个人防护设施。

(2)开展危险源的日常检查,随时使生产现场的环境和设备保持安全状态,消除一切不安全因素,防止事故发生。

(3)坚持班前安全讲话,做好新工人进公司“三级”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送培和复审教育、班组日常安全教育、换工及复工教育等工作,并做好工作记录。(4)指导和督促员工遵守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纠正违章作业。(5)安排检修和从事危险作业时,必须按危险作业管理程序申报和落实安全措

施,并督促执行。

(6)班组发生事故,积极抢救伤员并按程序报告公司安全主管部门,保护事故现场,如实向事故调查组提供事故发生的真实情况,不准作假证、伪证。

五、相关记录

1、《关于成立安全生产标准化贯标领导小组的通知》

2、《关于任命安全员的通知》

3、《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档案》

4、《会议纪要》

5、《安全管理组织网络图》

六、附则

1、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2、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篇:7.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管理人员配备管理制度

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管理人员配备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特制定本制度。

二、职责:

总经理负责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安全管理人员的任命。

三、制度内容:

(一)机构设置要求

1.公司设置安全生产委员会,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最高决策机构,不少于3-5人。主要负责全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决策、解决安全生产有关的重大问题。2.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由总经理任主任,委员由各部门负责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担任,由公司下文明确,如人员有变化的,应及时更新任命文件。3.安全生产委员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并做好会议纪要。4.人事行政部为公司主管安全生产的机构,负责日常安全生产的管理。5.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监督检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

(二)人员配备要求

《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七条 规定:

1.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二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一名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安全工程师; 2.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从业人员不足一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管理要求:

1.公司按比例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门负责管理公司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安全工作。配备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由安委会下达调令或下发任聘书。

2.安全管理人员要通过政府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机构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四篇: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管理人员配备管理制度

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管理人员配备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2.1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

2.2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兼职)人员。

3配备要求

3.1配备要求: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配备。

3.2各车间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员,原则上由专业技术员担任。

4职责

4.1公司安全生产领导生产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4.1.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4.1.2组织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4.1.3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4.1.4保证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4.1.5组织编制危险性较大工程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4.1.6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例会; 4.1.7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4.1.8组织实施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并监督整改; 4.1.9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4.1.10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4.2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职责:

4.2.1负责现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4.2.2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施工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情况; 4.2.3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处; 4.2.4对生产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 4.2.5对于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向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4.2.6对于不能解决的安全隐患或问题,应立即向上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4.2.7按照程序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4.3车间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职责:

4.3.1负责所属车间现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4.3.2现场监督本车间危险性较大施工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情况; 4.3.3对本车间作业人员的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处; 4.3.4对本车间生产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 4.3.5对于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向车间领导报告,并协调整改;

4.3.6对于本车间不能解决的安全隐患或问题,应立即向安全办公室报告; 4.3.7按照程序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4.3.8组织建立本车间安全管理档案资料;

4.3.9车间兼职安全员每月定期向厂安全办公室书面报告所在车间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的简要总结。

第五篇:安全管理人员配备规定

安全管理人员配备规定范文3篇

目的根据《安全生产法》及企业安全达标标准规定,企业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为规范工厂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与人员任命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工厂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3、职责

3.1

厂长负责工厂安全管理协调机构和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3.2

劳动人事教育处负责安全管理人员的选用考核。

管理内容

4.1

安全生产委员会的设置

a)工厂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包括厂长、党委书记、总工程师、生产厂长、机动副厂长、总会计师、质量厂长、工会主席、安监处长、职工代表,安委会主任由企业厂长担任。

b)安全生产委员会人员中应有员工代表,员工应清楚员工代表的选择标准和职责,员工代表的职责应工作场所中展示,员工代表应熟悉职责范围内的各种危险源及其风险。

C)安全生产委员会要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专题会议,审查安全工作进展和确定方案,协调解决存在的安全问题。

D)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内容全部形成___,其中必须包括工作项目清单,并由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签发。

E)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安监环保处,安监环保处是安委会日常管理机构,安监环保处为安委会办公室主任。

4.2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设置

a)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必须是相对独立的部门,其工作人员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门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b)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是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公司内部各种安全检查活动,主动发现事故隐患,监督安全责任制的落实等,专门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计划与布置、监督与检查、总结与考核。

C)安全管理机构是工厂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组织,除安全生产管理外,不兼做其他工作。

D)安监环保处为工厂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现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___人,安全管理人须取得相应的安全管理资质证书。

4.3

人员的任命

a)工厂依据特点按书面或调令形式任命安全管理人员。

b)被任命的人员必须理解并履行其职责与义务,被任命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生产培训,并考核合格。

5、相关文件

5.1

关于成立(调整)工厂安全生产委员会__通知

5.2

安全管理人员任命文件

安全管理人员配备规定范文(二)

建设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第一条

为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和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办法,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和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活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内部设立的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组织建筑施工企业内部安全检查,及时改正各类安全隐患。

第四条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项目负责人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行为,应当立即制止。

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独立法人机构及其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应当各自独立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本企业(分支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足额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建筑结构、动力、机电、大型设备等进行安全管理并负责其安全运行。根据企业生产能力或施工规模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数至少为:集团公司—___人/百万平方米/年(生产能力)或十亿施工总产值/年,并不应少于___人。工程公司、区域公司、分公司—___人/十万平方米/年(生产能力)或一亿施工总产值/年,并不应少于___人。

第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成立由项目经理负责的安全小组,小组成员为企业委派到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至少为:

(一)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

___万平方米及以下的工程为___人;

1~___万平方米的工程为___人;

5~___万平方米的工程为___人;

___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工程应当设置安全总监,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按照安装总造价:

___万元以下的工程为___人;

___万-___亿元的工程为___人;

___亿元-___亿元的工程为___人;

___亿以上的大型工程应设置安全总监,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八条

建设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应当根据项目施工难度和危险工种的作业量等实际情况,在第七条规定的配置原则上适当调整。对下列工程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需要增配:

(一)地下暗挖作业;

(二)深度超过1.5m的基坑、沟槽土方开挖作业;

(三)人工挖孔桩作业;

(四)脚手架及水平安全网的搭设和拆除作业;

(五)大模板和跨度超过6m的梁、板模板施工作业;

(六)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整体提升脚手架、高空作业吊篮的安装、顶升、拆除作业;

(七)起重吊装作业;

(八)拆除、爆破作业。

第九条

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人员超过___人的,应当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难度和危险工种的作业量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条

施工作业班组应设置兼职安全巡查员,超过___人的班组应增设兼职安全巡查员,对施工现场危险部位和重点工序实施安全旁站监督。

第十一条

各地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安全管理人员配备规定范文(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合称“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管人员”,参加安全生产考核,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以及对其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具有决策权的领导人员。

项目负责人,是指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具体工程项目管理的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人员和工程项目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____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安管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安管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考核发证

第五条 “安管人员”应当通过其受聘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考核机关)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不得收费。

第六条 申请参加安全生产考核的“安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和一定安全生产工作经历,与企业确立劳动关系,并经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第七条 安全生产考核包括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和管理能力考核。

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内容包括:建筑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基本理论等。

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内容包括: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辨识和监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发现和消除安全事故隐患、报告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等方面的能力。

第八条 对安全生产考核合格的,考核机关应当在___个工作日内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予以公告;对不合格的,应当通过“安管人员”所在企业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___年,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证书式样由____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第十条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安管人员”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___个月内,由本人通过受聘企业向原考核机关申请证书延续。准予证书延续的,证书有效期延续___年。

对证书有效期内未因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违反本规定受到行政处罚,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已按规定参加企业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考核机关应当在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___个工作日内,准予证书延续。

第十一条 “安管人员”变更受聘企业的,应当与原聘用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通过新聘用企业到考核机关申请办理证书变更手续。考核机关应当在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___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二条 “安管人员”遗失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应当在公共媒体上声明作废,通过其受聘企业向原考核机关申请补办。考核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___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三条 “安管人员”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三章 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 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督促检查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五条 主要负责人应当与项目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确定项目安全生产考核目标、奖惩措施,以及企业为项目提供的安全管理和技术保障措施。

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企业应当与分包企业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六条 主要负责人应当按规定检查企业所承担的工程项目,考核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发现项目负责人履职不到位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必要时,调整项目负责人。检查情况应当记入企业和项目安全管理档案。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对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应当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项目管理人员安全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有效使用。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规定实施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时排查处理施工现场安全事故隐患,隐患排查处理情况应当记入项目安全管理档案;发生事故时,应当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开展现场救援。

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企业项目负责人应当定期考核分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第十九条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检查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重点检查项目负责人、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处理在建项目违规违章行为,并记入企业安全管理档案。

第二十条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每天在施工现场开展安全检查,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入项目安全管理档案。

第二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培训计划,每年对“安管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培训情况应当记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

第二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工程项目应当按规定配备相应数量和相关专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应当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安管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企业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安管人员”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告知考核机关。

第二十六条 考核机关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安管人员”的信用档案。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安管人员”及其受聘企业应当按规定向考核机关提供相关信息。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安管人员”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考核的,考核机关不予考核,并给予警告;“安管人员”___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核。

“安管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由原考核机关撤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安管人员”___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核。

第二十八条 “安管人员”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___元以上___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开展“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将考核情况记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___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___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

(二)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未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四)“安管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第三十一条 “安管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证书变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___元以上___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建筑施工企业停业整顿;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___万元以上___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___年内不得担任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___元以上___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具备法定条件的“安管人员”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安管人员”不予核发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完毕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安全机构管理人员配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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