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一、车辆档案管理
1.新购车辆应按车建立车辆基本档案,一车一档,并健全车辆管理台账。
2.每月25日前,应将车辆的月行驶里程、保养维修、事故情况上报公司安全技术部门登记,并由相关负责人核实后填写车辆技术登记后入档。3.车辆重要部件或证件如有改动,应将改动情况报告公司登记备案。
二、车辆检查
公司每季将定期或不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车辆技术状况必须达到以下标准: 1.车辆号牌齐全、清晰、安装位置正确,无遮挡物。2.灯光、喇叭、雨刮器、观后镜等装置齐全有效。3.发动机气缸工作正常,无异响、漏油、漏水现象。
4.转向装置操作灵活,无过紧或过松现象,高速行驶时车辆不会出现跑偏或摆头现象。5.制动系统良好,符合国家制动规范要求,前后四轮定位准确。6.车辆各种线路完好,接放安全牢固。
7.轮胎保持良好,轮胎胎冠上的花纹深度不得少于3.2mm。8.其他部件符合安全行车标准。
三、车辆安全管理
1.车辆的年度检验、上户、转籍、技术检测、维护保养由公司负责组织实施。
2.凡公司的客、货营运车辆均应投保车辆保险,投保的险种包括:交强险、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承运人责任险等险种。3.车辆必须具备良好的技术状况方可参加运营,为保证车辆的安全运行,必须按规定进行二级维护,并配备各种有效的安全装置和设备,如:灭火器、防滑链、警告牌等。4.车辆发生故障必须及时修复,特别是危急公共安全的重大隐患,如:制动、轮胎、灯光装置等。严禁车辆带病出厂。5.严禁超员、超载行驶、严禁客货混装,严禁超速行驶。6.车辆必须按规定位置停放,严禁在办公区、加油站等地区乱停乱放。7.安全行车是十一条禁令: ⑴严禁无照驾驶; ⑵严禁违反行车命令行车; ⑶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驶; ⑷严禁超员、超载行驶; ⑸严禁车辆带病行驶;
⑹严禁装载易燃易爆危险品行车; ⑺严禁车辆未停稳上下乘客;
⑻严禁再通过无人看守铁道口时与火车抢道;⑼严禁车辆在运转中加油。
⑽严禁车辆直流供油、严禁冬季明火烤车; ⑾严禁雨雪道路和涉水后高速行驶。
北京莱艺航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第二篇: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赵湖小学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1、自行车要备齐四件:刹车、车锁、响铃、停车架。
2、自行车必须在指定地点停放整齐(学前班前的车棚内),并加锁。
3、进校门时要在离门十米处下车推行,校内严禁骑车,一律慢步推行。
4、严禁以开玩笑为由或故意骑走他人自行车、拔他人的自行车气针、放车胎气。
5、自行车上下踏步时要小心慢步推行,切勿拥护。
6、上学骑自行车的学生在上学、放学的路上要严格按照交通规则行走,禁止在路上追逐打闹或做其他的危险活动,否则后果自负。
7、上学骑自行车的学生必须按上述规定执行,若有违者,将对其批评教育,没有悔改限制其骑车上学。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赵湖小学
202_年2月
第三篇: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⑴、车辆的检验、入户、转籍、技术检测、维护保养由公司负责组织实施。
⑵、凡我公司的客、货营运车辆均应参加保险,投保险种包括: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第三者责任险、承运人责任险、内部座位统筹。⑶、车辆必须具有良好的安全技术性能可参加营运,为保证车辆的安全运行,必须按规定进行二级维护,关配备各种有效的安全装置和设备,如灭火器、防滑链、防扩网、铁锹等。
⑷、车辆必生故障必须及时修复,特别是危及行车安全的重大隐患,如制动、转向、轮胎、灯光装置等。严禁车辆带病出场、出站。⑸、严禁超员、超载行驶,严禁客货混装,严禁超速行驶。
⑹、车辆在运行途中,驾驶员应主动做好车辆的自检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⑺、车辆必须按规定位置停放,严禁在办公楼前、加油站、八字坡、油库、生活区乱停乱放。
⑻、安全行车十一条禁令:
1、严禁无驾照、无从业资格证人员驾车;
2、严禁违反行车命令行车;
3、严禁酒后回车、疲劳行车;
4、严禁超员、超载行驶;
5、严禁车辆带病行驶;
6、严禁旅客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乘车;
7、严禁车未停稳时上下乘客;
8、严禁在通过无人看守铁路道口时与火车抢道;
9、严禁车辆载客加油和发动机运转中加油;
10、严禁直流供油、严禁冬季明火烤车;
11、严禁雨雪道路和涉水后高速行驶。
第四篇: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一、车辆管理
1、公司车辆由总经理办公室统一管理和调度。员工上如须用车经本部门负责人上报申请。行政车辆由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安排出车。
2、严格落实执行车队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如发生违章违纪、交通事故按规定给予处罚,驾驶员违章违纪罚款由本人承担。
3、不私自将单位得车辆借给外单位使用或外单位人员驾驶。不得私自出车,不绕道办私事,公司领导用车也必须办公室开派车单。
4、车辆原则上工作完毕后停放在单位。停放它处发生意外。将追究停放人责任。
5、车上备件等,应配备齐全。车辆钥匙,妥善保管,下班后交车辆负责人处,并登记。
二、驾驶员管理
1、公司车辆驾驶员按时参加公司有关部门组织的交通安全学习及其它会议。要有良好的思想品质,端正的姿态,不以公谋私,热爱本职工作,做到“爱车、守纪、安全、节约”。
2、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严格执行车辆使用规定。保证安全、准时、顺畅地完成行车任务,并做好行车记录。
3、努力钻研驾驶技术,正确掌握驾驶员“应知应会”。司机自行负责日常车辆保养。发生事故要及时上报并要写“事故报告”原因。按期协同车辆负责人办理车辆保险、年检等业务。
4、工作时间驾驶员不得私自外出,服从公司安排,安全准时出车。每天8:00上班打卡,如果有晚出车隔天可相对推迟上班时间,特殊情况电话通知。驾驶员不出车上班地点在办公室。
5、行车时,不抽烟、不吃零食和谈笑。严禁酒后开车、开“英雄车”、“霸王车”、“堵气车”。严禁擅自把车辆交给别人驾驶。
6、出车前后坚持“三检”制度。保持车容整洁,做到车辆不带隐患上路。车辆调换使用时双方驾驶员要检查车辆,确保车辆无问题在进行调换。
7、驾驶员每天按规定做好行驶记录详细注明公里数(车辆用途)和所产生的各项费用,报销凭证每天填写,行驶记录表格及时上交。行驶记录规定用车人签字。
三、费用管理
1、驾驶员外出报销按公司规定。各车辆产生费用由车辆驾驶员报销。
2、按规定路线(时速)行车,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到达目的地要向车辆负责人汇报,有车辆负责人决定。
3、严格执行油耗(卡)管理制度。
4、当月产生的各类费用,不得跨月填写报销单。
5、驾驶员必须自觉遵守交通法规,违章罚款费用不得报销。因用车部门用车所产生的罚款费用,由用车部门负责给予解决。
四、车辆维修保养及清洁
1、严格执行车辆维修保养规定,每日出车前进行车辆日常保养清洁,确保车辆每日干净整洁、车辆技术性能良好,严禁带故障出车。
3、车辆人维修用款申请单的维修单位要写明维修车辆的修理厂和所修的车号。在工厂保养的车辆就填写工厂保养,维修金额的大小写都要写上,维修车辆要在备注中注明维修时的公里数。保养后要在备注中标明本次保养的公里数和下次需要保养的公里数。
4、车辆维修保养时,报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同意后方可进行维修和保养。
车队
第五篇: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明月路消防中队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1、要求中队在除任何情况下动用消防车时,必须做到先汇报,再出车,驾驶消防车辆驶离车库时应进行派车出车手续登记,并由干部跟车。
2、每星期六上午定期进行车场日制度,维修保养车辆和器材,驾驶员必须熟悉掌握安全与交通法规知识,通过每日发动,每天检查,每周保养来检测车辆性能,保证车辆处于良好状态。
3、每周三驾驶员集中学习安全教育和车辆基本故障排除,训练驾驶员心理素质和反应能力,增强安全意识。
4、督促驾驶员工作职责,禁止驾驶员开快车,途中变相开车,急刹车和开英雄车,规定驾驶时速不得超过50-60码。
5、以公安部《五条禁令》为准,实行一人一责一岗制,加强车辆管理。
6、严禁非驾驶人员驾驶消防车辆,违者按规定处理。
明月路消防中队
公安消防部队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车辆事故等级 第三章 驾驶员挑选 第四章 驾驶员培训与考核 第五章 驾驶员管理教育 第六章 车辆动用批准权限 第七章 车辆出场管理及维护 第八章 干部开车 第九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安消防部队车辆安全管理工作,预防车辆事故发生,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条令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公安消防部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是做好预防车辆事故工作的基本依据,适用于公安消防部队所有人员和机动车辆。
第三条 各级领导、机关和所属单位应当把预防车辆事故作为安全工作的重点,加强领导,齐抓共管,严格制度,落实责任,预防和减少事故,保持部队安全稳定,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保证各项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
第二章 车辆事故等级
第四条 车辆在运行中造成人员伤亡、车辆损坏或其它损失的为车辆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裁定我方负有责任的车辆事故列为责任事故。
第五条 车辆事故按危害程度,分为一般事故、严重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四个等级。
一次重伤2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指物资损失折款和善后处理所付出的费用,下同)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为一般事故。
一次亡1人或者重伤3至5人(师职以上领导干部重伤1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为严重事故。
一次亡2至5人(师职以上领导干部亡1人)或者重伤6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为重大事故。
一次亡6人以上或者损失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为特大事故。
第三章 驾驶员挑选
第六条 驾驶员学兵培训计划由总队依据编制和实际需要制订。学兵培训计划、学兵挑选和分配工作,由各级司令部门承办;驾驶员的培训工作由后勤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驾驶员学兵原则上从义务兵中挑选,以第一兵为主,第二兵不超过参训数的20%。基层中队的学兵员额不低于应训数的90%。
第八条 驾驶员学兵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政治思想好,作风纪律好,身体素质好。
第九条 驾驶员学兵的挑选程序是:个人志愿,群众评议,中队推荐,大队和支队审查,总队审定。
第十条 对选送到训练单位的学兵,由司令部门、后勤部门和承训单位进行复查。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淘汰:
(一)不符合驾驶员学兵条件;
(二)因反应迟钝、身体不适应等原因难以跟队学习;(三)不服从管理,有严重违纪行为;(四)阶段考核主课成绩不及格。
第十一条 对持有地方驾驶证的战士,如部队需要其担任驾驶员时,必须经中队推荐,大队和支队审查,总队司令部门、后勤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后,办理《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车辆驾驶证》等相关手续,方可单独驾驶车辆。
第四章 驾驶员培训与考核
第十二条 驾驶员学兵培训时间不少于6个月,教练车与学兵的比例为1:6-8,训练期间每个学兵实际驾驶里程不少于1500公里。
第十三条 对年驾驶不满1000公里的在职驾驶员必须进行500公里复训,未经复训的不准单独驾驶。
第十四条 驾驶员学兵培训和驾驶员实习结束时,总队政治部门、司令部门、后勤部门应当对学兵的政治思想、作风纪律、技术状况进行综合考核。凡考核不合格的,不予办理驾驶证或取消驾驶资格。
第十五条 支队每半年、总队每年结合车辆审验工作,由司令部门、后勤部门对驾驶员的思想品德、作风纪律、技术状况进行一次检验。对审验不合格或无故不参加审验的,不得继续驾驶车辆。
第五章 驾驶员管理教育
第十六条 各级应针对驾驶员的思想和工作实际,经常进行思想政治、条令条例、交通法规、职业道德、专业知识和运输勤务教育,推广安全行车典型,总结经验,剖析车辆事故案例,吸取教训。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强化法纪意识和安全意识,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技术水平。
第十七条 各级应在驾驶员中广泛开展“红旗车驾驶员”评定和“百日安全无事故”竞赛活动,激发驾驶员爱岗敬业,安全行车的自觉性。
第十八条 总队、支队机关的驾驶员应统一纳入机关警勤中队、分队,按建制班归口管理;其他单位的驾驶员能编班的统一编班,集中居住;不能编班的要编组并指定一名干部负责管理,落实责任。
第十九条 驾驶员应相对固定,不得随意调动。确因工作需要进行调配的,应由用兵单位提出申请,司令部门按编制予以审定,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 经部队培训的义务兵驾驶员服役期满符合士官选取条件的按士官管理规定选取为士官。
第二十一条 驾驶员学兵必须填写统一印制的《技术学兵登记表》和《新训驾驶员登记表》,分别装入本人档案和技术档案。无《技术学兵登记表》和《新训驾驶员登记表》的,不准从事驾驶员工作。
第二十二条 驾驶员出车时必须携带行驶证、驾驶证和有效身份证件。
士兵驾驶员出车一律着制式警服,因执行任务需要着便装时,须经领导批准。
第二十三条 对有严重违纪问题和驾驶作风恶劣的驾驶员应吊销驾驶证,调离驾驶工作岗位。
第二十四条 驾驶员守则:
(一)认真执行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自觉维护纪律和工作、生活秩序;
(二)坚持各项车辆保养制度,精心爱护车辆,始终保持良好车况;
(三)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安全操作规程,树立良好的驾驶作风,自觉服从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接受部队车辆安全检查,文明驾驶,礼貌行车;
(四)严禁超速行驶和强行超车,严禁开“赌气车”和“霸道车”,严禁开车时聊天、吸烟、吃东西、嘻笑打闹和打(接)电
话,严禁酒后驾车、私自开车、无证驾车,严禁驾驶与证件不符的车辆,严禁擅自改变行车路线,严禁搞营利性运输,严禁将车辆交给无关人员驾驶,严禁穿插、超越警车护卫的车队和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
(五)除执行紧急任务外,不准使用警灯、警报器;(六)发生车辆事故时积极抢救伤员,保护现场,迅速向交通管理部门、部队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章 车辆动用批准权限
第二十五条 支队机关在驻地用车由支队值班首长或车辆主管部门批准,跨地、市(州、盟)用车由支队主官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用车由总队军政主官批准。
第二十六条 总队机关在驻地用车分别由部门领导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用车由总队军政主官批准。
第二十七条 各总队、支队的直属单位在驻地用车由本单位值班首长批准,跨地、市(州、盟)用车由总队、支队值班首长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用车由总队军政主官批准。
第二十八条 大队、中队、公安分局消防科在驻地用车由大队、中队、公安分局消防科主官批准,跨地、市(州、盟)用车由支队主官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用车由总队军政主官批准。
第二十九条 节假日、双休日期间和恶劣气候条件下以及八小时以外和非公务用车,要严格控制,必要时报上一级批准。
第七章 车辆出场管理及维护
第三十条 动用车辆必须填写《派车单》(见附录)。《派车单》一式三联,由用车人或用车单位填写,经领导按车辆动用批准权限签署后送车管部门或警勤中队、分队(基层中队分管领导),分别由用车单位、驾驶员和营门卫兵存持和查验。
凡无《派车单》的,车管部门或警勤中队、分队(基层大队、中队)不予派车,营门卫兵不予放行。因特殊情况未签发《派车单》,须由车管部门或警勤中队、分队(基层大队、中队)派车干部通知门卫登记放行,返回后补办《派车单》。
第三十一条 车管部门或警勤中队、分队(基层大队、中队)要统一保管车辆钥匙、行驶证、驾驶证,驾驶员出车时领取,收车时立即交回。
第三十二条 驾驶员出车前应认真检查车辆技术状况,不准带故障出车,回场后应及时保养,保证车辆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第三十三条 远距离出车执行任务时,应派干部带车,并选派思想、技术、纪律和驾驶作风好的驾驶员驾车。
第三十四条 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日累计行车时间一般不超过8小时。长途行驶时应适时休息,严禁疲劳驾驶。
第三十五条 干部乘坐车辆时,对行车安全负有责任,应提醒驾驶员控制车速,安全礼让,遵守交通法规,不准催促驾驶员超速行车,不准向驾驶员要车开,无特殊情况不准擅自改变行驶
路线。
第三十六条 严格执行乘载规定,不准超载、超员、超宽、超高、超长。货车运载人员时,必须加盖汽车篷布,严禁人员和货物混载。载运枪支弹药和易燃易爆物品必须上报总队有关部门,并指派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带车。
第三十七条 驾驶员持部队驾驶证,不准驾驶地方牌照机动车辆。实习驾驶员不准单独出车。
义务兵和士官在外出、出差、探亲、休假期间不准驾驶地方车辆。
第三十八条 严格车辆驾驶证、行驶证和牌照的申领、核发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出租、外借车辆牌照,因违反牌证办理规定导致车辆事故的,应追究有关领导和承办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对车辆动用次数、行车里程等情况,车管部门或警勤中队、分队(基层中队)每月进行一次统计核对,并将情况报主管领导。
第八章 干部开车
第四十条 干部驾车要坚持“本人申请、技术考核、组织批准”的原则,必须经正规的培训,考核合格,持有武警驾驶证,经支队级以上单位批准后,方可驾驶行政车辆。凡未经正规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一律不准驾驶车辆。持有地方驾驶证的干部,因工作需要,经本人申请,支队审查,总队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办理武警驾驶证等相关手续后,可以驾驶武警车辆。
总队级单位正团(含)以下干部、支队级单位副团(含)以下干部,因工作需要,具备驾驶资格,可以向单位申请驾驶武警牌照行政车辆。干部驾车仅限于工作时间和公务用车。收车后应统一停放指定地点,严禁公车私用。
第四十一条 干部驾驶摩托车,应经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驾驶证,佩戴安全头盔。
第四十二条 干部驾驶自购机动车辆必须持有地方《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等有关证件,不准悬挂部队车辆牌照和使用部队驾驶证件。凡属干部驾车,必须由本人负责办理好人身保险等相关手续。
第九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三条 对预防车辆事故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奖励;由司令部门、政工部门和后勤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一)对未发生车辆事故的支队级单位由总队通报表彰,同时可给予物质奖励;
(二)对安全行车的驾驶员,有条件的本单位可每月按其行驶公里数发给安全奖;
(三)驾驶员连续安全行车2万公里(消防执勤车1万公里)或全年安全行车、工作表现突出的,可视情给予嘉奖一次;连续3年被评为“红旗车驾驶员”或连续安全行车6万公里(消防执勤车3万公里),可视情给予记三等功一次;
(四)警勤中队、分队车辆全年行驶30万公里以上无等级事
故,可视情给主管干部嘉奖一次;连续3年行驶100万公里以上无等级事故,可视情给主管干部记三等功一次;连续5年无等级事故,可视情给单位记集体三等功一次。
第四十四条 驾驶员违反交通法规发生车辆事故,尚未构成刑事责任的,应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批评教育。
(一)对发生车辆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应给予肇事者以下处分:
1、发生一般事故,扣留驾驶证2个月以上,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发生严重事故,吊销驾驶证,给予严重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是义务兵的不能改士官,是士官的停止定期增资一年,当年不得晋升高一期士官;
3、发生重(特)大事故,吊销驾驶证,是义务兵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不能改士官,是士官的必须取消士官资格,改按义务兵退伍;是干部的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二)发生车辆事故负有次要责任的,给予肇事者批评教育或视情给予纪律处分。
(三)因无证驾驶、私自开车、酒后驾车、擅自将车辆交他人驾驶而发生车辆事故或在车辆肇事后逃逸的,应加重处分。
(四)发生车辆事故构成刑事责任的按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 对发生严重(含)以上车辆事故的单位,视情给予警勤中队(分队)、基层中队或车管部门领导纪律处分。
第四十六条 因工作失职、管理松懈、违反规定导致部属发生车辆事故的,应给予干部纪律处分。
对一年内连续发生严重、重(特)大责任事故的单位,要视情追究主管领导和主官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 发生车辆事故的单位隐情不报或弄虚作假欺骗上级的,应给予单位主官和有关责任人纪律处分。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中车辆动用批准权限,系指部队行政车辆动用批准权限。
第四十九条 以往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内容,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条 各单位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解释。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