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村客运的意见(黔府发〔2008〕3号)(小文档网推荐)
【发布单位】贵州省
【发布文号】黔府发〔2008〕3号 【发布日期】2008-01-04 【生效日期】2008-01-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贵州省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村客运的意见
(黔府发〔2008〕3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满足广大农村群众安全、经济、便捷出行和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加快推进农村客运网络的建立和完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快发展我省农村客运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农村客运的重要意义
发展农村客运既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重要基础和保障工程之一。近年来,随着我省农村公路通达深度和服务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村客运市场发展较快。但目前农村客运还存在通达深度不够、经营行为不规范、安全管理不到位以及农村群众出行难等问题,农村客运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亟待提高。我省农村人口比重大,发展农村客运,让农村群众坐上方便车、经济车、安全车,不仅对解决农村群众出行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还有利于加强农村信息传播和对外交流,改变传统的生产方式,促进农民增收,改善农民生活条件;有利于加强农村现代流通体系建设,提高农业综合效益,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村生产发展;有利于加强城乡沟通,缩小城乡差别,加快农村城镇化进程,改善村容村貌,促进乡风文明。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农村客运的重要意义,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把发展农村客运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做好农村客运各项工作。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体要求,按照“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以满足广大农村群众安全、经济、便捷出行需求为出发点,以县、乡政府为主导,各相关部门通力协作,加快农村客运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村客运通达深度,促进城乡客运一体化进程,改善运力结构,强化安全管理,提高服务水平,扎实推进农村客运各项工作,促进农村客运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同步并适当超前;坚持农村公路建、管、养、运并重,路、站、运协调发展;坚持立足农村群众出行需求,合理布局客运网络;坚持政府政策引导,经营者市场化、集约化、规范化经营;坚持以人为本,履行普遍服务义务、社会效益优先,兼顾农村群众承受能力;坚持自律和监管并重,确保安全,科学发展。
(三)总体目标。未来五到十年,要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布局合理、配置优化的农村客运服务网络,实现与城乡客运网络的有效衔接,安全和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农村群众安全、经济、便捷出行的需求得到满足。到期末,实现70%以上乡镇建有客运站,所有通公路且公路符合安全通行条件的乡镇及行政村开通适合于道路等级的农村客运班车,乡镇客运班车通达率达到100%,行政村客运班车通达率达到70%。
三、建立发展农村客运保障体系
(一)加强发展农村客运的组织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把发展农村客运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成立由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各单位职责分工,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充分发挥乡镇政府及村委会熟悉农村情况的优势,把发展农村客运作为乡镇政府及村委会的重要工作内容,落实其在农村客运安全管理、运输组织、市场监管等各方面的职责。
(二)制定农村客运发展规划。各地要结合本地乡村布局、人口分布、道路情况、经济条件等实际,逐级制定农村客运发展规划,重点做好县级农村客运发展规划。县级农村客运发展规划要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并实施。县级农村客运发展规划要与农村公路建设规划有效结合,并突出农村客运站点规划、农村客运线路规划和运力投放规划等重点,力争农村公路建成一条,验收合格一条,客车通一条;要统筹城乡客运网络和站点,引导客运车辆向农村延伸,促进城乡客运一体化发展。
(三)创造良好市场环境。加大对违法经营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禁止货运机动车、拖拉机等非客运车辆从事客运及无牌、无证、无照经营、欺行霸市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要落实监管责任,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保护合法经营者的正当权益,维护运输市场的良好秩序。
(四)建立农村客运交通安全监管机制。以政府为主导,建立县、乡政府牵头,交通、公安、安监等部门各司其职,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农村客运交通安全综合协调机制,充分发挥乡镇交通安全协管员、农村派出所、村干部的作用,强化对农村客运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维护农村客运交通安全。
四、优化农村客运运输结构
(一)提升农村客运组织管理水平。积极鼓励和引导客运企业开拓农村客运市场,让企业把进入农村客运市场作为新的效益增长点和履行普遍服务义务的重要内容。按照“放活”的方针,引导和鼓励农村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经营,充分提高农村客运的机动灵活性。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布局农村客运线路、划分经营区域,在规定条件下,允许客运车辆采取区域经营、循环运行、设置临时站点等灵活方式运营,切实满足农村群众乘车需求,提高农村客运车辆的运行效率和经营效益。有条件的市(州、地)要逐步统一农村客运车辆标识,树立农村客运品牌。
(二)规范农村客运经营行为。县级人民政府要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落实相应的责任,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加强对农村客运车辆的管理,规范客运经营者执行各项服务标准,落实普遍服务的义务,为农村群众提供连续、规范的运输服务。要重点抓好运价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保障农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处理好现有农村客运线路和新开农村客运线路的关系。布局客运网络时,要在充分考虑方便农村群众出行的基础上,同时兼顾经营者经济效益,妥善处理好新开线路与现有线路的关系。对现有的农村客运线路,要按照集约化、公司化的经营方式引导改造,使新老线路成为经营的整体,提高农村客运组织化程度、集约化经营水平和抗风险能力,切实避免和减少经营矛盾和纠纷的发生,保证农村客运市场的稳定。
五、落实农村客运优惠政策
(一)减免农村客运车辆各种交通规费。按照“少取”的方针,根据农村客运车辆的实际运行情况,对农村客运车辆养路费、客运附加费等交通规费实行减免,免收个体农村客运经营者工商管理费,切实降低农村客运车辆运行成本。经营不进入县城的乡镇到乡镇的客车,可分别减免50%养路费、客运附加费;经营乡镇到村和村到村的客车,可免征客运附加费,可减免养路费,确保农村客运开得通、留得住。具体减免的办理程序由省交通厅另行制定。
(二)提高各职能部门的服务水平。各有关职能部门和机构要切实做好扶持农村客运发展的服务工作,将申请从事农村客运的许可条件、办理程序及办理时限等对外公开,尽量简化农村客运车辆各种证件办理和审验程序、手续,努力做到随到随办,增加透明度,不断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积极探索方便和鼓励运输企业、组织和个人投资进入农村客运市场的各种措施和办法。
六、强化农村客运的安全管理
(一)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贯彻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的有关法律、法规,从维护农村稳定和保证农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出发,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把农村客运的安全管理作为重中之重,切实加强监管,落实安全管理责任。要根据实际情况,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及派出所等管理和执法机构的作用,把具体的日常监管、安全教育、考核指标等落实到乡镇,逐步建立和完善乡镇道路运输安全责任制。
(二)强化驾乘人员安全意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切实把好农村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关,同时,各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驾乘人员的宣传和教育,让其充分认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树立安全经营意识,自觉遵守道路运输管理和安全营运的有关规定。
(三)切实提高农村客运的抗风险能力。加强宣传和引导,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农村客运的规模化、公司化经营水平。要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督促农村客运经营者按规定落实承运人责任险等各种保险,确保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能够保证赔付能力。各单位不得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外,以安全或其他为由,向农村客运经营者收取各种费用。
(四)逐步改善农村公路安全状况。各地政府、各级交通部门要逐步改善农村公路的安全状况,增设必要的交通标志线和安全防护设施,治理危险和事故多发路段,不断提高农村公路的安全技术状况和防护条件,维护农村客运交通安全。
贵州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一月四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二篇: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气象事业发展的通知(黔府发〔2006〕41号)
【发布单位】贵州省
【发布文号】黔府发〔2006〕41号 【发布日期】2006-11-28 【生效日期】2006-11-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贵州省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气象事业发展的通知
(黔府发〔2006〕41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气象事业是科技型、基础性社会公益事业。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气象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3号),充分发挥气象的基础性、现实性和前瞻性作用,更好地为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结合实际,就进一步加快我省气象事业发展特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加快气象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我省气象灾害种类多、分布广、频率高,干旱、冰雹、暴雨洪涝、凝冻、秋风等气象灾害以及暴雨、干旱等引起的地质灾害、农作物病虫害、森林病虫害、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对工农业生产、交通运输、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等都造成了极大影响,在全省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中,气象灾害占85%以上。我省气候资源丰富,空中云水资源、风能、太阳能、农业与生态气候资源等具有很大的开发潜力。加快气象事业发展,预防和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合理开发和利用风能、太阳能和空中云水资源等气象资源,对于保障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和实现可持续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二、加快气象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公共气象、安全气象、资源气象”和建设“一流装备、一流技术、一流人才、一流台站”的发展要求,加快科技创新,不断提高气象监测、预测、预警水平和气象防灾减灾综合能力;加大气象现代化能力建设,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一流气象服务;充分发挥气象工作对我省国民经济社会安全的保障能力和可持续发展的支撑能力。
(二)奋斗目标。到2010年,初步建成结构合理、布局适当、功能齐备的综合气象观测系统、气象预报预测系统、公共气象服务系统和科技支撑保障系统,气象观测站点间距达到10―15公里,建成覆盖全省的高炮、火箭和飞机人工增雨防雹作业体系,提高灾害性天气预报、粮食产量预报准确率和气象预报警报公众覆盖率。到2020年,建成结构完善、功能先进的气象现代化体系,气象整体实力达到国内平均水平。
三、加强气象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
(一)加快综合气象观测系统建设。要把综合气象观测系统建设纳入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统一安排,加快气象卫星接收、风廓线仪、雷电、GPS/MET大气水汽测量、大气成分与生态监测、高速公路大雾、城市气象等监测系统建设。在全省9个市、州、地建设新一代天气雷达或预警雷达,建成地级城市气象监测网络以及省、市移动应急气象台,完成县级雷电监测站、干旱监测站和移动雷达站及乡(镇)自动气象观测站建设,在全省重点加强中小尺度区域气象观测系统建设,提高区域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警和应急响应能力。
(二)建立气象科技创新平台。按照开放、合作、创新的要求,完善气象科技创新体制和机制;将气象科技发展纳入科技发展规划,以山地气候灾害性天气为研究重点,加快贵州山地气候与资源重点实验室和贵州人工防雹增雨试验示范基地建设,增强气象科研能力;加强人工影响天气的应用技术研究,深入开展干旱、冰雹、局地洪涝、低温等气象灾害预警预报、气象观测、气候变化影响评估、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大气成分分析等领域的应用技术研究和开发研究,加快气象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
(三)建设气象自然灾害预防信息平台。气象部门负责气象灾害监测、信息收集和共享工作,省、地两级分别引进能满足气象资料快速处理的高性能计算机,建设宽带信息传输网络,提高气象灾害信息的存储和计算处理能力以及信息传输速度,实现资源和信息的高度共享。各部门、单位要充分利用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共享平台,积极提供雨情、旱情、森林火险、地质险情、植物病虫害、环境污染、流行疫情等与气象有关的监测信息,并按照各自职责相互及时通报预报、预警信息。
(四)建立气象灾害应急体系。各地政府要制定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建立由政府组织协调、各部门分工负责的气象灾害应急响应体系,把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列入防灾减灾工作的重点。建设贵州省气象应急响应指挥中心,建立局地暴雨、交通气象、城市气象、卫星遥感等预报监测平台,提高气象预报预警水平。各级气象部门要加强气象灾害信息收集、调查和灾害防御效果评估,开展气象及相关灾害风险评估,增强对农业林业植物病虫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和有毒有害气体、区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突发公共事件的气象预警和应急保障能力。
(五)健全公共气象服务体系。各地政府要把公共气象服务系统纳入政府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范畴,进一步强化气象公共服务职能,建立和完善适应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求的现代公共气象服务体系,拓展气象信息发布渠道,通过电视、广播、报刊、声讯、电子显示屏、互联网、手机短信等多种形式迅速传播气象预报警报,提高公共气象服务的时效性,扩大气象信息公众覆盖面,做到气象信息进政府、进农村、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各种媒体、通信运营企业要积极配合各级气象部门做好气象信息的发布工作,遇有重大灾害性天气时,要及时无偿地向公众传播和滚动播出预报警报信息。通信运营企业要协助做好宣传和推广工作,不断拓宽利用手机短信开展防灾减灾的服务面。
(六)抓好气象人才队伍建设。转换用人机制,积极推行以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主要内容的人事制度改革。制定气象人才培养规划,加大气象人才培养和引进投入力度。加强气象人才教育培训体系建设,提高教育培训能力,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气象科技教育,提高气象工作者的整体素质。
四、发挥气象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保障作用
(一)做好防灾减灾气象服务。依靠科技进步,努力提高气象预报预测准确率,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预报警报,开展定时、定点、定量的精细化气象要素预报。认真组织气候监测、分析、评估,及时发布气候公报和信息。积极开展气候变化影响评估与研究,为应对气候变化,制定生态环境保护、水资源安全、粮食安全政策和措施提供科学依据。各级气象部门要切实履行雷电灾害的社会管理职能,加强雷电灾害防御技术研究,做好雷电灾害防御工作。
(二)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利用人工增雨增加水库蓄水,提高我省水资源利用和抗旱能力。建设省地县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指挥中心及人工影响天气指挥系统,建立省地重点区域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基地,形成省级飞机作业、县火箭和高炮作业的空中水资源开发体系。加强人工防雹工作,预防和减轻冰雹对农业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积极探索和开展利用人工增雨扑灭森林火灾以及应对高温、严重空气污染等突发事件的作业机制和保障重大社会活动的人工消雨(雾)作业试验。加强人工影响天气的效益评估。健全作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
(三)科学开发和利用风能、太阳能等清洁能源。气象部门要负责组建风能、太阳能观测网,做好风能、太阳能资源的普查、精查工作,为制定风能、太阳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提供科学依据,为大型风电场勘察、选址提供技术支持。各级气象部门要建立风电预报系统,为风电场的安全运行、合理调度提供气象保障。
(四)强化气象为新农村建设服务工作。各级气象部门要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强农业气象监测分析,建立农业气象灾害指标体系,完善农业气象灾害预警、评估和粮食产量预报业务,逐步建立粮食安全气象保障和畜牧气象业务服务系统。要做好农作物气候适宜性、新品种引进种植试验和主要农作物种植区划研究,引导农民合理利用气候资源进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制作发布乡(镇)天气预报,使气象预警预报信息及时传递到农户手中,提高农民享受公共服务的水平。进一步加强贵州农村综合经济信息网建设,提升和改造省、地、县、乡、村网络基础设施,提高网络覆盖面和信息传输能力,为实现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提供信息服务。
(五)做好交通、旅游等专业气象服务。气象、交通等部门要加强联合与协作,建立公路、水路交通气象监测网络,制作和发布交通气象预报,开展凝冻、大雾、大雪等的预警服务。做好交通工程建设的气象环境评估、建设方案可行性论证,为项目开工、建设提供气象保障服务。重点旅游区建立生态气象观测站,开展风景区气象预报和气候论证,为旅游开发提供科技支撑。建立城市、旅游、健康气象服务体系,增强气象为各行各业的服务能力。
(六)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各级气象部门要依法组织对城市规划编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大型建设工程、重大区域经济开发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避免和减少重要设施遭受气象灾害、气候环境变化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确保项目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五、建立加快气象事业发展的长效机制
(一)完善地方气象法规体系。加快气象灾害防御、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等地方法规建设,健全地方配套法规体系;坚持依法行政,加强执法监督,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气象行为;加强气象业务工作的标准化和规范化管理,完善气象标准体系,规范气象及与气象有关的活动;严格禁止非法从事气象探测活动;加强气象法规宣传,增强全民气象法律意识;各级气象部门要采取各种形式向公众传播、普及气象科学知识,增强公众防御气象灾害的意识。引导、鼓励、支持青少年积极开展气象科学研究、观测活动。
(二)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力度。各级财政要切实加大对气象事业的财政投入力度,积极创造条件支持气象事业发展,坚持气象部门和地方政府双重领导、以气象部门为主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稳定增长的财政投入机制,把增强气象能力建设纳入各级财政预算。重点支持气象灾害应急预警、气象防灾减灾适用工程、农村气象服务体系建设、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气象部门职工的医疗、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障工作。
(三)加强统筹规划与管理。要统筹编制气象事业发展规划和重要气象设施、气象台站建设与布局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新农村建设规划。加强气象行业管理,减少重复建设,通过建立协调机制,将各部门自建的气象探测设施纳入全省统一的气象观测网络总体布局,推进气象资源有效共享,充分发挥财政投入的总体效益。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气象工作,加强对气象工作的领导和支持,把气象工作纳入工作计划,根据国家气象事业发展战略,结合实际,抓紧制订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推进我省气象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省气象局要按照省气象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建设任务,进一步细化加快气象事业发展的目标和要求,并加强督促检查。
贵州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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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06〕46号)
【发布单位】贵州省
【发布文号】黔府发〔2006〕46号 【发布日期】2006-12-21 【生效日期】2006-12-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贵州省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
(黔府发〔2006〕46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社区卫生服务是城市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目标的基础环节。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构建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医院和预防保健机构分工合理、协作密切的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对于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方便群众就医,减轻费用负担,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具有重要意义。为深化城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优化卫生资源配置,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努力满足城市居民基本卫生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作为深化城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有效解决城市居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要举措,作为构建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着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二)基本原则。
――坚持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注重社区卫生服务的公平、效率与可及性;
――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多渠道发展社区卫生服务;
――坚持实行区域卫生规划,立足于调整现有卫生资源,辅以改扩建和新建,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
――坚持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并重,中西医并重,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坚持以地方为主,因地制宜,探索创新,积极推进。
(三)工作目标。
到2010年,全省设区的市和有条件的县级市要建立比较完善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贵阳市要力争在2007年底前建立较为完善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具体目标是: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合理,服务功能健全,人员素质较高,运行机制科学,监督管理规范。居民可以在社区享受到疾病预防等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服务。
二、推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四)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功能。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的非营利性卫生事业单位,具有社会公益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向医院模式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家庭、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为重点,以主动服务、上门服务、连续服务为主,掌握辖区居民的健康状况,建立健康档案,开展健康教育、进行健康干预,大力普及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科普知识,开展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
(五)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调整现有卫生资源,合理布局,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贵阳、遵义、六盘水和安顺市等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要制订发展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建立健全以社区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为主体,以诊所、医务所(室)、护理院等其他基层医疗机构为补充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各市、区原则上按3万居民或按照街道办事处(镇)所辖范围规划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需要还可设置若干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社区卫生服务站可实行一体化管理。各市、区人民政府要在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的基础上,根据区域卫生规划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主要通过调整现有卫生资源,对政府举办的一级、部分二级医院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进行转型或改造、改制设立。现有卫生资源不足的,应加以补充和完善。要按照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统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
(六)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预防保健机构、医院分工协作关系。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的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等机构的职能进行调整,将原由地段医疗机构承担的预防保健等适宜社区开展的公共卫生职能和任务交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并由相应专业机构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实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大中型医院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建立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制度,探索开展社区首诊制试点,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逐步承担大中型医院的一般门诊、康复和护理等服务。
(七)加强社区卫生服务队伍建设。一是要合理配置社区卫生服务人员编制。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人员编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意见,省编制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二是要加强现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务人员全科医学与社区护士的转岗培训,以满足现有社区卫生服务需要;三是要加强高等医学院校全科医学、社区护士护理学科教育,积极为社区卫生服务培养全科医学生;四是要建立我省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基地,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输送合格的全科医师,建设我省高素质的全科医师人才队伍;五是卫生和人事部门要完善全科医师、社区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制度,制定聘用办法,鼓励医学生和符合条件的其他卫生技术人员从事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六是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大中型医院、预防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高、中级卫生技术人员定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有计划的组织卫生技术人员到医院和预防保健机构进修学习、参加学术活动。鼓励退休医务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参与社区卫生服务。
(八)完善社区卫生服务运行机制。社区卫生服务以市、区人民政府管理为主,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准入审批。街道办事处要将社区卫生服务作为工作的重点,切实做好组织、服务和协调工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独立法人机构,中心派出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一体化管理,非中心派出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在业务上接受中心的统一管理。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属于事业单位,要根据事业单位改革原则,改革人事管理制度,按照服务工作需要和精干、效能的要求,实行定编定岗、公开招聘、合同聘用、岗位管理、绩效考核的办法。对工作绩效优异的人员予以奖励;对经培训仍达不到要求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关系。要改革收入分配管理制度,实行以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为主要内容的收入分配办法,加强和改善工资总额管理。社区卫生服务从业人员的收入不得与服务收入直接挂钩。
各市、区要积极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社区卫生服务收支管理机制,规范收支管理,有条件的可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试点。地方政府要按照购买服务的方式,根据社区服务人口、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相关成本核定财政补助;尚不具备条件的可以按人员基本工资和开展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核定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机构财政补助,并积极探索、创造条件完善财政补助方式。鼓励省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生产、供应质优价廉的社区卫生服务常用药品,开展政府集中采购、统一配送、零差率销售药品和医药分开试点。
(九)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的监督管理。严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审批,依法严格从业人员和技术服务项目的准入,明确社区卫生服务范围和内容,健全社区卫生服务技术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建立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考核评价制度,建立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社区卫生服务的信息化、网络化管理,提高社区卫生服务的现代化管理水平。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的标准化建设,对不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经限期整改不达标的予以撤消,保证服务质量。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执业监管,建立社会民主监督制度,将接受服务居民的满意度作为考核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业绩的重要标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等作用。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确保医药安全。严格社区卫生服务的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监督、财政监督、审计监督以及社会监督有机结合的社区卫生服务监管体系。
(十)发挥中医药和民族医药在社区卫生服务中的特色和作用。加强社区中医药、民族医药服务能力建设,合理配备中医药或民族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加强中医药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推广适宜的中医药和民族医药技术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应用。在预防、医疗、康复、健康教育等方面,充分利用中医药和民族医药资源,充分发挥中医药和民族医药的特色和优势。
(十一)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爱国卫生工作中的作用。要将爱国卫生工作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紧密结合,在街道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明确人员负责爱国卫生工作,承担其所在街道的爱国卫生工作。
三、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政策保障措施
(十二)制订实施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省人民政府把社区卫生服务列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区域卫生规划,逐步落实规划实施的政策措施。各市(州、地)、市(区)人民政府(地区行署)也要将社区卫生服务列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区域卫生规划,充分利用辖区内卫生资源,抓紧制定和落实配套政策措施,对规划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医院进行具体的转型或改制。在城市新建和改建居民区中,社区卫生服务设施要与居民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市辖区人民政府原则上不再举办医院,着力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
(十三)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的经费投入。中央财政从2007年起安排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对西部地区按社区服务人口人均4元给予补助。各地政府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建立稳定的社区卫生服务筹资和投入机制,逐步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的投入力度。市(州、地)、市(区)根据本级情况为辖区服务人口提供专项补助,主要用于社区居民的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各市、区人民政府要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必要的房屋和医疗卫生设备等设施,对业务培训给予适当补助,并根据社区人口、服务项目和数量、质量及相关成本核定预防保健等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机构离退休人员费用,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障制度改革前,由地方政府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安排。各级财政根据财力状况和实际需要,认真安排好医疗救助资金,对城市低收入对象给予救助。
(十四)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支援和指导。建立医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及爱卫会(办)等机构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技术指导关系与协调监督作用。采取“走下去、接上来”双向结合的办法,抽派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中、高级卫生技术人员,定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业务技术指导。城市综合医院、专科医院每年有计划地安排一定数量的社区卫生服务人员进修学习。建立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在聘任中级和副高专业技术职称前到城市社区和农村乡镇卫生机构服务的制度,在城市社区或农村乡镇卫生机构服务工作满一年且工作出色的(时间可合并计算)优先聘任。正高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应轮流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指导工作。
(十五)扩大城镇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定点管理办法和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将符合规定的基本用药、诊疗和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引导参保人员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探索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努力缓解城市低保对象及其他特殊困难群众看病难问题。在贵阳市和市(州、地)所在地城市选择有条件的社区开展社区首诊制试点。
(十六)落实有关部门职责,共同推进社区卫生服务发展。
――省卫生厅要根据卫生部下发的《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妇社发〔2006〕239号)、《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的通知》(卫妇社发〔2006〕240号)、《关于印发公立医院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卫医发〔2006〕244号)和《关于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的意见》(国中医药发〔2006〕36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订全省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准入标准、管理规范,加强行业监督,对社区卫生服务进行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制订推动中医药和民族医药进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有关政策措施,服务社区居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社区卫生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
――省发展改革委要将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纳入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需要安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
――省财政厅要根据财政部《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的意见》(财社〔2006〕61号)精神,制订我省社区卫生服务财政补助政策及监督管理办法。
――省劳动保障厅要结合劳动保障部下发的《关于促进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劳社部发〔2006〕23号)精神,制订促进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有关政策措施,开展社区首诊试点。
――省民政厅要将社区卫生服务纳入全省社区建设规划,指导各地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对低收入对象和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实施医疗救助,做好社区卫生服务的民主监督工作。
――省人事厅要根据国家人事部下发的《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精神,制订完善我省全科医师、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制度,制订社区全科医师、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的聘用办法和吸引优秀卫生人才进社区的有关政策。
――省编委办要根据中央编委办《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6〕96号)精神,制订我省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标准及政策。
――省教育厅负责指导和督促相关医学院校加强全科医学和社区护理学科教育,将社区卫生服务技能作为医学教育的重要内容。
――建设(规划)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将社区卫生服务设施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并依法加强监督。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等科普知识宣传教育、避孕药具发放、人员培训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指导和管理。
――省物价局要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305号)精神,制订我省社区卫生服务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加强对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价格监督检查,督促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将依法进行查处。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社区卫生服务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管理。
四、加强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领导
(十七)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主要责任在市、区政府。省人民政府已成立了以分管副省长为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领导小组,并将把发展社区卫生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对各地、各部门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要充分认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对于维护居民健康、促进社区和谐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进一步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领导,成立由政府(行署)分管领导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层层明确责任,加强调查研究,统筹协调,加强督查指导,落实任务,积极、稳妥、有序地推进城市社区卫生工作健康发展。
(十八)营造有利于社区卫生工作的良好氛围。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大力宣传社区卫生服务的重要性。对在社区卫生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关心和支持社区卫生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要加强社区卫生法制建设,完善配套法规和规章,保障社区卫生服务持续健康发展。税务、工商、卫生、城管等相关管理部门要大力扶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严禁以各种借口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乱收费和乱摊派费用。
贵州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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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意见(黔府发〔2007〕35号)
【发布单位】贵州省
【发布文号】黔府发 〔2007〕 35号 【发布日期】2007-12-14 【生效日期】2007-12-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贵州省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意见
(黔府发 〔2007〕 35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实施退耕还林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改善生态环境做出的重大决策,受到了广大农民的拥护和支持。我省自2000年开始试点,到2006年累计完成工程建设任务1669万亩,其中退耕地造林657万亩、荒山造林1012万亩,涉及全省205万农户。退耕还林工程实施以来,进展总体顺利,成效显著,增加了林草植被,减少了水土流失,加快了“两江”生态屏障建设;退耕还林对农户的直补政策深得人心,粮食和生活费补助已成为退耕农户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退耕农户生活得到改善。但是,由于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问题的长效机制尚未建立,随着退耕还林补助政策陆续到期,部分退耕农户生计将出现困难。为此,国务院决定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继续对退耕农户给予适当补助,以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解决退耕农户生活困难和长远生计问题。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建设生态文明和实施“环境立省”战略,采取综合措施,加大扶持力度,进一步改善退耕农户生产生活条件,逐步建立起促进生态改善、农民增收和经济发展的长效机制,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促进退耕还林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一是确保退耕还林成果切实得到巩固。加强林木后期管护,搞好补植补造,提高造林成活率和保存率,杜绝砍树复耕现象发生。二是确保退耕农户长远生计得到有效解决。通过加大基本口粮田(土)建设力度、加强农村能源建设、继续推进生态移民等措施,从根本上解决退耕农户吃饭、烧柴、增收等当前生活和长远生计问题。
(三)基本原则。坚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与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相结合;坚持国家支持与退耕农户自力更生相结合;坚持省人民政府负总责与责任落实到市(州、地)、县(市、区)相结合。
二、政策内容
(四)继续对退耕农户直接补助。现行退耕还林政策补助期满后,由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继续对退耕农户给予适当的现金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105元,省和各市(州、地)、县(市、区)原承担的粮食调运费仍按原渠道和标准直补给退耕农户。中央财政原安排的每亩退耕地每年20元的生活补助费,继续直接补助给退耕农户,并与管护任务挂钩。补助期为: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还草补助2年。根据检查验收结果兑现补助资金。凡2006年底前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政策已经期满的,从2007年起发放补助;2007年以后到期的,从次年起发放补助。
(五)建立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为集中力量解决影响退耕农户长远生计的突出问题,中央财政安排一定规模资金,作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专项资金。省根据中央下达的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总量,按照各县(市、区)退耕地还林面积核定下达到市(州、地)、县(市、区)。专项资金从2008年起按8年集中安排,逐年下达,包干到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退耕农户的基本口粮田(土)建设、农村能源建设、生态移民、接续产业以及补植补造。县(市、区)在安排专项资金时,要向特殊困难的乡(镇)、村倾斜,同时在安排上要优先安排原补助政策到期和临近到期的退耕农户。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并与原有中央和省各项扶持资金统筹使用,要严格按照国家制定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三、配套措施
(六)加大基本口粮田(土)建设力度。建设基本口粮田(土)是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关键。要加大力度,力争用5年时间,实现具备条件的退耕农户人均不低于0.5亩高产稳产基本口粮田(土)的目标。要逐户调查摸底,对人均基本口粮田(土)较少,但可建基本口粮田(土)空间较大的农户,优先安排建设任务;对已经达到人均0.5亩基本口粮田(土)和不具备基本口粮田(土)建设条件的农户,不再安排建设任务。对基本口粮田(土)建设,从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和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给予补助,每亩补助标准为600元。对在退耕还林区基本口粮田(土)建设中符合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达到项目立项标准的,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要通过专项资金予以支持。各级政府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投入力度,加强基本口粮田(土)建设。
(七)加强农村能源建设。要逐户了解退耕农户使用能源的现状及需求,在充分尊重退耕农户意愿的基础上,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建设农村能源。要以沼气、节柴灶等建设为重点、多能互补,同时大力发展薪炭林,适当发展小水电。农村能源建设采取中央补助、地方配套和退耕农户自筹相结合的方式解决。对农村能源问题突出、特别是以烧柴为主的退耕农户,要优先安排建设补助;对已经得到国家农村能源建设补助的,不再重复安排。
(八)继续推进生态移民。对居住地基本不具备生存条件并自愿移民的特困退耕农户,实行易地搬迁。生态移民要与推进城镇化建设和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结合。对一些经济发展明显落后、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生态位置重要的贫困山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要给予重点支持。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等农民技术培训项目,要把移民作为重点对象列入培训计划。
(九)加大对退耕农户接续产业的扶持。退耕农户接续产业是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和增加退耕农户收入的重要措施和途径。接续产业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大力发展畜牧业、茶、竹、经果林、短周期用材林、药材及其产品加工等特色农林产业。接续产业要重点安排绝对贫困和低收入退耕农户,对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占农民纯收入比重大的要给予重点倾斜。
(十)加强补植补造和抚育管护。加强林木后期管护,搞好补植补造和抚育,是提高造林成活率和保存率,确保退耕还林成果切实得到巩固的重要内容。在不破坏植被、造成新的水土流失的前提下,允许退耕农户间种豆类等矮秆农作物,以耕促抚、以耕促管。提倡林下种草、绿肥等,发展草地畜牧业,允许退耕农户进行林下养殖。补植补造要与林种、树种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相结合。林木管护要与退耕农户签订管护合同,经检查验收合格后兑现20元的生活补助费。在征得退耕农户同意后,可以采取集中管护的方式。要切实加强森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
(十一)继续对退耕还林工程区给予扶持。各级各部门有关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和支农惠农财政资金要继续按原计划安排,统筹协调,保证相关资金能够整合使用。鼓励退耕农户和社会力量投资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建设,投资投劳兴建直接受益的生产生活设施。
(十二)认真编制退耕还林规划。按照国务院暂不安排退耕地还林计划和调整退耕还林规划的精神,各地人民政府要统筹安排,相关部门要通过正在开展的第二次土地调查和土地变更调查,进一步摸清25度以上坡耕地的实际情况,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编制退耕还林工程建设规划,并按程序上报。
(十三)继续安排荒山造林计划。为加快国土绿化进程,推进生态建设,中央将继续安排荒山造林和封山育林,并适当提高种苗和造林补助标准。省级财政根据中央下达的荒山造林计划,按每亩荒山造林给予一次性20元补助,用于补植补造、抚育管理、病虫害防治和工程管理。各市(州、地)、县(市、区)也要安排相应经费用于荒山造林补助。
四、组织实施
(十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省人民政府对全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工作负总责。坚持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县”的原则,市(州、地)、县(市、区)、乡(镇)要层层落实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目标和责任,逐乡、逐村、逐户地狠抓落实。
(十五)科学规划,统筹安排。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既是安排专项资金的前提和依据,同时也是规范专项资金管理,确保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的保障。各工程市(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制定切实可行的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各地要高度重视专项规划编制工作,认真落实退耕还林工作经费,确保按要求及时上报。规划要在充分调查、掌握翔实的退耕农户基本情况的基础上编制。专项规划重点包括退耕还林地区基本口粮田(土)建设规划、农村能源建设规划、生态移民规划、农户接续产业发展规划、补植补造和抚育规划。规划要综合考虑退耕还林经营管理措施和退耕农户近期生计及长远发展配套项目,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远近结合,综合整治,并与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等各专项规划相衔接。县级专项规划经市(州、地)审查同意后,报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西部开发办、财政厅、林业厅、农业厅等有关部门审批。各地要将退耕还林工作经费安排方案随专项规划一并上报。
(十六)强化监督,严格检查。各地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政策,严肃工作纪律,严格核实退耕还林面积和质量,坚持张榜公布,严格资金支出管理,严禁弄虚作假、骗取和截留挪用对农户的补助资金和专项资金。对不认真执行中央政策的,根据问题性质和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特别是当地政府负责人的责任。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和退耕还林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省级检查工作方案,并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检查报告上报省人民政府。县级工作经费按政策补助期内退耕地造林面积每年每亩2元的标准安排,主要用于退耕还林补助兑现和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验收。县级工作经费按省、市(州、地)、县(市、区)4∶3∶3的比例安排。
(十七)健全机制,加强协调。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涉及面广、建设期长,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和退耕还林工程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加强指导,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及时沟通反馈情况。县级人民政府要在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中明确组织实施相关项目的部门和单位,并落实目标和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退耕还林成果切实得到巩固,退耕农户长远生计得到有效解决。
退耕还林是一项荫及子孙、惠及万民的宏大工程。建设好、巩固好、发展好这项工程,需要各级政府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各地人民政府要从事关我省环境立省、生态安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政策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贵州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五篇: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07〕2号)
【发布单位】贵州省
【发布文号】黔府发〔2007〕2号 【发布日期】2007-03-19 【生效日期】2007-03-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贵州省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黔府发〔2007〕2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精神,深入实施《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国家总体应急预案》)及《贵州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省总体应急预案》),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继续深化对应急管理工作的认识
(一)充分认识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应急管理,是关系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各级政府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全面履行政府职能、进一步提高行政能力的重要体现。各地、各部门一定要从战略的高度,从长治久安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人民政府对应急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要求上来,充分认识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把应急管理工作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二)认清我省应急管理工作面临的形势。近几年来,在省委、省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省应急管理工作开局良好,发展健康,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面对新形势、新情况,工作中仍然存在着一些困难和问题:一些地区和部门对应急管理工作重视不够,工作思路不清,工作措施不力;应急预案体系建设不完善,尤其是社区、乡村、医院、学校等基层、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建设普遍薄弱;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尚不健全;预测预警体系和信息报告发布机制还不完善;应急资源准备严重不足,先期处置能力较低;应急管理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滞后,还没有在全社会形成重视支持应急管理工作的良好氛围。加上我省自然灾害频发,事故灾难隐患较多,传染性疾病种类多、传播流行危险大,引发群体性事件诱因复杂,应急管理工作面临严峻的挑战。各地、各部门一定要认清我省应急管理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高度重视存在的这些困难和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二、进一步明确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三)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充分依靠法制、科技和人民群众,以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以落实和完善应急预案为基础,以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能力为重点,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维护全省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构建和谐贵州作出积极贡献。
(四)工作目标。在“十一五”期间,建成覆盖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各单位、衔接配套、具有较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应急预案体系;落实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责任制,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加强应急管理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构建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健全应急管理法制,建设突发公共事件预警预报信息系统和专业化、社会化相结合的应急管理保障体系,大力提高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能力、风险防范能力和应对处置能力,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调、军地结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应急管理工作格局。
三、扎实推进应急管理规划和制度建设
(五)做好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的编制与实施。依据《贵州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编制并尽快组织实施《贵州省“十一五”期间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优化、整合各类资源,统一规划应急平台、应急保障、应急处置、恢复重建等方面的项目和基础设施,处理好整合利用现有资源与新建项目的关系,防止重复建设、浪费资源。各地、各部门要在《贵州省“十一五”期间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指导下,抓紧编制本地区和本行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特别是城乡建设等有关专项规划的编制要与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相衔接,合理布局重点建设项目,统筹规划建设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所必需的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各级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制定、实施的监督评估机制。
(六)加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管理。在现有工作基础上,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国家总体应急预案》及《省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和领域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特点,进一步编制修订完善各类预案,加强对预案编制工作的领导和督促检查。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原则,重点抓好社区、乡村、医院、学校、风景名胜区等基层、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的制订和完善工作,努力构建覆盖各地区、各行业、各单位的预案体系,并做好各级、各类相关预案的衔接工作,做到紧密衔接、环环相扣,使总体预案、专项预案、部门预案、地方预案、企事业单位预案以及重大活动单项预案共同构成一个有机整体,确保联动有力、协调一致。加强对预案的动态管理,及时根据实际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不断增强预案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要协同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经常性地开展预案演练,特别是涉及多个地区和部门的预案,要通过开展联合演练等方式,促进各单位的协调配合和职责落实。要重视对预案演练结果的评估分析,并将其作为预案修订完善的重要依据。
(七)加快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建设。各地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要根据《国家总体应急预案》及《省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需要,结合实际明确应急管理的指挥机构、办事机构及其职责。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要在办公室设置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承担各地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和总值班工作,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信息报送、宏观指导和综合协调职能。各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也要明确人员负责应急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各自职责,明确相应的应急管理工作机构,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要进一步强化职责,充分发挥在相关领域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作用。加强各地、各部门以及各级各类应急管理机构的协调联动,积极推进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加快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建设。
(八)加强应急管理法制建设。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预防和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需要,结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及时研究落实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的修订工作。各地、各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并完善应急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办法,推进应急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四、切实加强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能力建设
(九)推进全省应急平台体系建设。统筹规划和建设具备监测监控、预测预警、信息报告、辅助决策、调度指挥和总结评估等功能的应急平台体系。在2007年底前,基本完成省、市(州、地)政府应急平台的应急指挥场所和基础支撑系统建设,初步完成综合应用系统建设和信息资源整合,实现与国务院应急平台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以及视频会议和指挥协调等功能;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设适用的应急平台。2009年底前基本建成上下贯通、左右衔接、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互有侧重、互为支撑、安全畅通的应急平台体系,形成完整、统一、高效的应急管理信息与指挥协调体系,提升综合应急指挥能力。对于基础较好的地区和公安、民政、国土资源、铁道、交通、水利、农业、卫生、民航、林业、气象等部门,要加快应急平台的建设和完善工作,发挥示范作用。应急平台建设要依托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络和各专业信息系统资源网络,规范技术标准,充分整合利用现有资源,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积极推进紧急信息接报平台整合,建立统一接报、分类分级处置的工作机制。
(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落实“十一五”规划有关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灾害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重点工程。整合现有应急队伍资源,形成以公安消防、特警以及武警、解放军、预备役民兵为骨干力量,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各负其责、互为补充,企业专兼职救援队伍和社会志愿者共同参与的应急救援体系。加强各类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建设,改善技术装备,强化培训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对专业救援人员,每年至少集中轮训一次。建立应急救援专家队伍,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的专业特长和技术优势,为应对高技术、信息化条件下的突发事件提供保障。逐步建立社会化的应急救援机制,大中型企业特别是高危行业企业要建立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并积极参与社会应急救援。研究制定动员和鼓励志愿者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的办法,加强对志愿者队伍的招募、组织和培训。
(十一)抓好应急资源管理。建立省、市、县和基层单位应急资源储备制度,在对现有各类应急资源普查和有效整合的基础上,统筹规划应急处置所需物料、装备、通信器材、生活用品等物资和紧急避难场所,以及运输能力、通信能力、生产能力和有关技术、信息的储备。加强对储备物资的动态管理,保证及时补充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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