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国有农场土地承包合同的五点建议.doc
国有农场土地承包合同的五点建议
土地承包合同在国有农场中作用是相当大的,是农场用依法管理的重要标志。合同的好坏,关系到农场的管理水平,由于承包合同不规范、不依法签订,给农场造成经济损失的案件比比皆是。以下是笔者根据法律有关规定,结合农场实际,就国有农场耕地承包合同的不完善问题,提出的几点建议,仅供参考。
一、国有农场的土地性质
国有农场的土地归国家所有,国有农场是受国家的委托经营管理所辖区域内的土地,并对辖区内的土地有使用、占有、收受等项权利。除上述权利外还依法享有对所辖区域内的土地的发包权、租赁权、转让权、开发权、融资权等延伸权 利。这些权利有一些是受到法定事由限制的,未经法定程序许可,是不能行使的。
二、国有农场土地承包的法律依据
自北大荒开发以来,国家没有一部法律法规是针对国有农场而制定的,国有农场土地承包合同的制定,大多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为依据,导致国有农场土地承 包合同样式多多,没有统一定式的局面。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这部法律对土地承包、土地流转等法律关系,用法定形式进行了规范,所以说这部法律是我国法制史上对土地方面法律关系规定的又一新的亮点。
那么这部法律对国有农场的土地发包、承包关系是否适用呢?当前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农村土地承包法,只适用于农村的土地承包,而不适用于国有农场的土地承包。另一种意见认为,农村土地承包法既适用于农村土地承包,也适用于国有农场土地承包。
依据是该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的依法由农 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根据这一规定,国有
农场是代表国家管理和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而且这一部分土地是用于农业 的土地,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适用的范畴。
为此,国有农场的土地发包、承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三、怎样规范国营农场土地承包合同
怎样规范土地承包合同是每个垦区农场的一件大事。它涉及到企业管理的最重要的环节,也是检验企 业是否依法办事,依法管理重要条件。农场与承包户之间的土地法律关系,用什么来证明,那就是承包合同,土地合同尤为关键。土地合同的性质、条款、期限等,直接关系到垦区农场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管理水平,管理水平的高低看什么,笔者认为看合同附属于国营农场的工业等各项行业都已转制并轨,唯有土地使用权、收益 权、占有权没 有丧失,依旧归农场经营管理,从这个意义来看,土地在垦区农场中的地位应属首位。
因此,对土地合同有必要依法进行规范,以达到自愿、诚信、公平、依法管理 的目的。
据了解,当前垦区农场的土地承包合同并不规范,乱起名称,条款不全,疏漏百出,由于合同签订不严密,一打官司就败诉,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一)首先谈谈土地合同的名称问题。
土地合同名目繁多,有的叫“耕地、租赁经营合同”,有的叫“耕地承包合同”,也有的叫“土地转让合同”、“土地出租合同”等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 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
根据法律规定,笔者认为国有农场签订耕地合同时,名称应当锁定为“耕地承包合同”,具体名称为(××农场耕地承包合同)。这个名称是有据可查的,也是法律规定的,必须规范名称,建议农场签订合同时应注意这个问题。
(二)土地承包合同的核心问题是费用问题。
有的叫“租金”、“实物地租”、“上打租、下打租”等习惯性叫法,还有的叫利费税。依照法律规定合同中应缴纳的费用,应统称为“承包费”。只有承包费这一称谓,是有法律规定的。
(三)关于承包合同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二款规定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2、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3、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4、承包土地的用途;
5、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6、违约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笔者补充以下内容供参考,并在实践中参照。
(一)首部合同名称(××农场耕地承包合同)(合同编号)。
(二)发包方、承包方的基本情况(发包方××农场法定代表人、住所)、(承包方代表人、住所)(三)中间部分
(1)土地的坐落即(发包土地坐落在××农场××管理区××居民组)(2)名称、面积等级即(××管理区××居民组第×号地、面积、耕地等级)
(3)承包费额度及交款方式即(每亩地承费多少元,交款时间和地点,是现金还是实物粮交纳。都应写清楚要求明细)。
(四)双方的权利、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地承包法》第十三条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1)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2)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3)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四条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1)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2)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3)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4)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六条 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1)依法享有承包土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2)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七条 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1)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五)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 合约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 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章违约责任一章均可适用土地承包合同违约条款。例如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 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四条对发包方应当承包民事责任的条件做了明确的 规定,并应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六)这一部分属于尾部
(1)应当写明合同的期限;(2)应当写明合同的变更,解除的约定;(3)解决争议处理的方法,可依法约定管辖的法院。
(4)需要担保和公证的也应一并写明。
最后双方签字盖章认可,并写明份数和持有者,标明合同签订日期。这样,一份完整的耕地承包合同即告完成。
四、国有农场土地承包合同要体现诚信、公平原则。
国有农场土地承包合同属于合同法规定的格式合同,承包合同都是农场某部门事先制作好的。有些合 同虽然写了“经双方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但是,事实上很难做到平等协商,这也是农场的特色所决定的,实践中,国有农场不可能与上百上千个种植户一一协 商,只能由农场一些有关部门调查起草,这样的合同的权利、义务,违约等方面很难体现公平原则,有些条款与法律规定相悖。
如农场作为发包方权利多于义务,而承包方权利少于义务。违约责任约定条款发包方的轻,承包方的重。种植户为了包地无奈,不管是否公平,他们都签字。有些农场签订合同后,合同文本不发给承包户,这个做法是不对的,是不依法办事的典型例证。
五、合同的签订、合同的履行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尽量实现公平、自愿原则
国有农场作为发包方面对的承包方一般都是所属的本场职工,具有隶属关系,合同签订过程中农场始终保持主导地位,而承包方农户处于被动地位,农场在制作格式合同时,应多考虑职工的利益,使合同尽量保持公平,避免与法律的冲突,让承包方感到公平的所在。
(二)对主体资格进行审查
经调查,有的农场将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下放给居民组或管理区,由区长或组长代行在合同上签字,笔者认为这个做法欠妥。发包方必须是有主体资格的法人,合同上签字必须是法定代表人,这样才符合法律规定。
对承包方的主体资格也应进行审查,一看是否本场职工,还是外来人员;二看是家庭承包还是个人承包。家庭承 包的以家庭共同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个人承包的以个人财产承担法律责任;三看是否具备履约能力,对承包方的经营能力,机车保有量、流动资金状况等也要进行审查。
(三)要科学确定承包费
承包费的确定要科学,要经过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一旦确定了承包费,没有政策和法律调整情况下,一般不予更改,随意更改即是违约行为。
(四)监督履行合同要有专门机构负责
承包合同从起草、协商、签订到履行等各个环节应是统一的,不能走样,农场应当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此项工作,专门机构应以司法、政研、计财等部门组成。
第二篇:农场土地承包合同
土地承包合同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为了促进经济发展,完善乡域内部土地承包体制,充分调动农牧民的积极性,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充分协商,现就有关土地承包问题达成如下合同条款,以供双方遵守。
一、甲方辖区土地权属为国有,现承包给乙方种植经营,乙方在承包期内享有土地使用权,其承包面积为 亩,(具体位臵:东至,南至,西至,北至),合法从事农、林、牧、副业经营。
二、本合同承包期三十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三、承包费及其他费用的交纳方式: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乙方承包土地必须向甲方缴纳土地承包费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乙方因生产经营发生的一切费用,如水费、电费等由乙方负责承担,自行向相关部门交纳。
2、乙方自 年起开始向甲方交纳土地承包费,土地承包费为 年至 年每亩每年 元; 年至 年每亩每年 元; 年至 年每亩每年 元。
3、乙方必须于当年十一月三十日前交清土地承包费,逾期不交者,按所欠承包费每天3‰加收滞纳金。如一年不交纳承包费或连续两年弃荒者,承包合同白行终止,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其承包土地,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另行发包。
四、由于政府规划建设需要征用乙方所承包的土地,乙方应积极配合,征用土地造成的损失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五、在履行合同期间,如果国家调整物价及有关指数,甲方有权调整收取乙方缴费标准,由于政策的变动,甲、乙双方无法履行合同时,必须终止合同。
六、本合同由 负责监督执行,并负责代收本合同规定乙方应缴纳的各项费用。
七、甲方在改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及相关项目的实践中,乙方应承担部分建设资金,由甲方对人、财、物进行统一管理。
八、甲方的权利义务(一)甲方的权利
1、甲方有权对承包户进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党在农村的各项政策进行宣讲,并组织实施,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的工作。
2、甲方计算承包地面积按实有面积计算,扣除主道路、宅基地面积。
3、甲方有权对全乡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种植业结构、畜牧业发展等进行调整,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合理开发利用。
4、甲方有权对乙方及雇工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如违反宪法、刑法、土地法、计划生育政策、综合治理条例等)进行处理,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5、乙方在当年如遇到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甲方应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根据实际情况和乙方申请做出相应缓减措施。
(二)甲方的义务
1、甲方有义务协调乙方与其他相邻土地承包户的关系。同时协助乙方解决相邻纠纷。
2、甲方应保障乙方在承包期内的合法生产经营权。
3、甲方应为乙方协调用水,用电等问题,实行统一管理。
4、甲方应以市场为导向,引导或指导乙方的农作物种植及产业结构调整。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乙方的权利
1、乙方有权向甲方咨询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党在农村的各项政策。
2、乙方在当年如遇到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可根据实际情况向甲方申请相应缓减措施。
3、乙方有权对农业生产等事宜进行建议,甲方在具体实施中应充分考虑其意见。
4、乙方有权监督甲方的管理效能。甲方在处理矛盾纠纷工作中,乙方对不合理现象在尊重事实的情况下,可实事求是的向 甲方提出合理化建议和解决办法。
5、乙方在承包期间,如果甲方无故终止或变更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因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二)乙方的义务
1、乙方及雇工必须依法生产、合理经营,必须遵纪守法、严格遵守国家、自治区、自治州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条例规定,服从统一管理。
2、乙方必须按时交纳国家规定的各项费用和承包费,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否则甲方有权按违约责任第3款执行。
3、乙方在承包期内,不得超越土地经营范围擅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和非法开荒,防止承包土地水土流失、沙化、盐碱化等现象发生,必须按照土地开发有关规定在所承包土地范围内栽种适当比例的防护林,合理保持当地生态平衡。否则甲方有权按违约责任第3款执行。
4、乙方在承包期内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出租、抵押,土地。若需转让、出租、抵押和继承的。需报甲方审核批准备案后方可进行,并按程序办理相关转让手续否则转让、出租、抵押和继承手续无效。甲方有权按违约责任第3款执行。
5、乙方应接受甲方对农作物的种植引导或指导工作。甲方 可根据政府宏观调控种植的任务调整乙方的种植计划。乙方必须服从。
6、乙方在承包期内所建房屋、栽植的林木、及其他固定设施归乙方所有,如合同变更,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
7、在本合同期内,乙方如发生意外死亡或病逝,其家属和子女有权继承。在无经济实力和能力经营的情况下,必须通过甲方同意后方可按程序办理相关转让手续,否则转让无效。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十、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本合同条款,不得违反、如有一方违反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由过错方负责赔偿。
2、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终止合同,不得随意变更合同条款,如有违反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并终止合同。
3、乙方如出现违反本合同第九条所列的款项情形之一,甲方可限期乙方l 5日内改正,逾期不改,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无偿收回土地,由此造成的损失及责任,由乙方自负。
十一、本合同不随双方人事变动而随意改变,若遇国家政策、法律、条例等变动造成本合同与之相违背抵触的,按国家政策、法律、条例规定执行。双方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达成书面协议随本合同附后,作为本合同补充条款,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十二、本合同一式三份,自以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之前甲乙双方所签定的所有土地承包合同作废。
甲方单位公章: 乙方单位公章:
甲方法定代表人签章: 乙方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字时间: 年 月 日 签字时间: 年 月 日
第三篇:土地承包合同
土地承包合同
甲方:七里镇李家墩二队达春俊
乙方:收托方七里镇李家墩一队李生俊、李宗良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将土地肆亩二分地,委托承包给乙方一队李生俊、李宗良二人。
一、承包土地具体位置,第一块土地,东至达忠西方靠达学,北靠达兴,南靠李家墩一队。面积2.4亩
二、第二块位于东靠达忠,西靠达旭树园子,南靠达春梁树园,北靠水渠。面积1.8亩
三、房前房后水果树全归李生俊、李宗良所有。
四、达春俊与达春梁房后3分地使用权归李宗良长期所有,不收任何费用。
五、以上所有土地使用权从2011年元月;至2025年元月1日止,之后如政策不变动,使用权仍归李生俊、李宗良所有,在种期间达春俊不得再收任何费用。
六、经协商房子,从2011年元月1日起房子归乙方李生俊、李宗良居住,如在2011年4月20日前,如买房一事达不成但仍有乙方李生俊、李宗良居住至2025年元月1日止,不收取任何费用。在期间甲方不收乙方任何费用,但水电费有乙方李生俊、李宗良承担。另外土地上义务工,水费由乙方李生俊、李宗良承担,与甲方无关。
七、违约责任:
甲方在合同期间,不能任意违约合同,如有违约合同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要赔偿乙方损失2万元,包括土地投资等。
乙方在合同期内如违约乙方在土地投资全部归甲方所有并相应承担2万元违约损失。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签字日起即可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月日
第四篇:土地承包合同
土地承包合同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依照《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公开、诚信、平等、自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土地转包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以兹共同遵守。
一、乙方将依法取得xxxxxxxxxxxxxxxxxxxxxx的土地经营使用权转让给甲方。
二、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转让价格:本合同期限内每年按每亩元结算。如该土地遇到国家征用,补偿地款归甲方所有。
四、结算方式:现金结算,甲、乙双方以收据为凭。
五、乙方转让的土地不能有任何争议、纠纷和债务。自签订本合同之日之前争议由乙方解决处理。
六、甲方在本合同期限内享有独立的生产自主权、经营使用权及乙方享有所有权利,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甲方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七、违约责任:上述条款是甲、乙双方在完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借口违约,否则,单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违约方承担。
八、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送主管部门备案一份。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第五篇:土地承包合同
土地承包合同
甲方:
乙方:
为避免发生经济纠纷或其它隐患,经甲乙双方协商特制定如下协议:
一、乙方租赁甲方的土地经营苗圃,合计亩,经双方协商同意每亩
二、租赁期限:租赁期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三、付款方式:付款方式在每年的月日前乙方一次性向甲方付清当年的租赁费,保证一年一付。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乙双方自签字之日起,甲方将土地的使用权交付给乙方。
(2)保证承包的土地界线四至清楚,如乙方与原土地使用人在使用权上发生纠纷,甲方负责调解处理。
(3)不得因村民、地名及承办人的变动,而擅自更改或终止合同。
(4)如果别人或地邻出现问题或故意刁难,由甲方出面协调和处理。
五、乙方权利和义务:
(1)在使用年限内乙方不得转让、转包所使用的土地,不得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如遇政策变动,需征用、占用该土地时,乙方要无条件的服从甲方的安排及决定。
(2)在土地使用期内,乙方不再承担任何社会摊派。
(3)合同期满后,如甲方继续对外发包,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包权。
六、土地承包后遇到国家或乡镇统一规划用地,乙方的地上附属物(苗木、建筑设施、电力设施等)所补偿费归乙方所有,并不再承担租金义务。土地补偿归甲方所有。
七、以上协议,望双方共同遵照履行,如有违约,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未尽事宜,按相关的法律规定执行。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见证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担保介绍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