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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企业免税规定[推荐]
编辑:寂静之音 识别码:21-768148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0-25 09:34:01 来源:网络

第一篇:农业企业免税规定[推荐]

农业企业免税规定

一、增值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所得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释义]本条是关于农、林、牧、渔业项目中享受免税和减半征税的具体范围的规定。

本条是对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具体细化。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所得税。但是,企业所得税法的这一条规定没有明确农、林、牧、渔业项目的具体范围是什么?哪些是免税的?哪些又是减税的?减税的又减多少?这些问题就是本条规定要回答的问题。

与原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相比,本条的规定更加系统全面,法律层次也有所提高。原对内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规定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范性文件中;而对外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在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三款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五条、第八十一条中。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对现行内资税法和外资税法相关规定进行了统一、调整、整合,本条则进一步细化了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涉及的内容。

本条在具体细化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农、林、牧、渔业项目时,主要依据的是《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规定。分类标准主要依据我国现阶段各行业发展状况,按照国际通行的经济活动同质性原则进行划分,并积极采用了联合国《全部经济活动的国际标准产业分类》的若干规定。按该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分为四个层次,即门类、大类、中类、小类,一共20个门类、95个大类、396个中类、913个小类。

本条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列举的农、林、牧、渔业项目,再根据与基本生活必需的关系远近,区分不同情况,分为免税和减半征收两类。划分的标准主要是,涉及到国计民生最基础、最重要的项目,关系到最大多数人生计、健康的项目,以及最为薄弱、最需要扶持的项目给予免税待遇;对有一定收入,国家在一定期间仍鼓励发展,仍需要扶持的项目实施减半征收;本条没有列明的项目及国家禁止和限制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税收优惠,即并非《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所列农、林、牧、渔业项目都有免税或减半征收的待遇。

因此,本条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一、享受免税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的具体范围

(一)部分基础性农、林、牧、渔业项目。

1.蔬菜的种植。包括各种叶菜、根茎菜、瓜果菜、茄果菜、葱蒜、菜用豆、水生菜等种植,以及蘑菇、菌类等蔬菜的种植。

2.谷物的种植。指以收获籽实为主,可供人类食用的农作物的种植,如稻谷、小麦、玉米等农作物的种植。包括稻谷、小麦、玉米、高梁、谷子等谷物的种植。

3.薯类的种植。包括马铃薯(土豆、洋芋)、甘薯(红薯、白薯)、木薯等的种植。

4.油料的种植。包括花生、油菜籽、芝麻、向日葵等油料的种植。

5.豆类的种植。包括大豆的种植和其他各类杂豆(如豌豆、绿豆、红小豆、蚕豆等)的种植。

6.麻类的种植。包括各种麻类的种植,如亚麻、黄红麻、贮麻、**等的种植; 用于编织、衬垫、填充、刷子、扫帚用植物原料的种植。

7.糖料的种植。包括甘蔗、甜菜等糖料作物的种植。

8.水果、坚果的种植。包括园林水果如苹果、梨、柑橘、葡萄、香蕉、杏、桃、李、梅、荔枝、龙眼等的种植;西瓜、木瓜、哈密瓜、甜瓜、草莓等瓜果类的种植;坚果的种植,如椰子等;在同一种植地点或在种植园内对水果的简单加工,如晒干、暂时保存等活动。但不包括生水果和坚果等的采集。

9.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属于农业科学技术方面的鼓励优惠。

(二)中药材的种植。

主要指用于中药配制以及中成药加工的药材作物的种植。包括:当归、地黄、五味、人参、枸杞子等中药材的种植。但是不包括:用于杀虫和杀菌目的植物的种植。

(三)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包括育种和育苗、造林、林木的抚育和管理。

(四)牲畜、家禽的饲养。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将猪的饲养从牲畜的饲养中分离出来,本条则将两者合二为一,即牲畜的饲养包括猪、牛、羊、马、驴、骡、骆驼等主要牲畜,也包括在饲养牲畜的同一牧场进行的鲜奶、奶油、奶酪等乳品的加工,在农(牧)场或农户家庭中对牲畜副产品的简单加工,如毛、皮、鬃等的简单加工。家禽的饲养包括鸡、鸭、鹅、驼鸟、鹌鹑等禽类的孵化和饲养;相关的禽产品,如禽蛋等。但是不包括鸟类的饲养和其他珍禽如山鸡、孔雀等的饲养。

(五)林产品的采集。

指在天然森林和人工林地进行的各种林木产品和其他野生植物的采集活动。包括天然林和人工林的果实采集,如对橡胶、生漆、油桐籽、油茶籽、核桃、板栗、松子、软木、虫胶、松脂和松胶等非木质林木产品的采集;他野生植物的采集,如林木的枝叶等的采集。但是不包括咖啡、可可等饮料作物的采集。

(六)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1.灌溉服务。是指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灌溉系统的经营与管理活动。包括农业水利灌溉系统的经营、管理。但是,不包括水利工程的建设、水利工程的管理。

2.农产品初加工服务。是指由农民家庭兼营或收购单位对收获的各种农产品(包括纺织纤维原料)进行去籽、净化、分类、晒干、剥皮、沤软或大批包装以提供初级市场的服务活动,以及其他农产品的初加工活动。包括轧棉花、羊毛去杂质、其他类似的纤维初加工等活动;其他与农产品收获有关的初加工服务活动,包括对农产品的净化、修整、晒干、剥皮、冷却或批量包装等加工处理等。

3.兽医服务。是指对各种动物进行的病情诊断和医疗活动。包括:畜牧兽医院(站、中心)、动物病防治单位、兽医监察等活动。但是,不包括对动物的检疫。

4.农技推广。是指将与农业有关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直接推向市场而进行的相关技术活动,以及技术推广的转让活动。

5.农机作业和维修。

(七)远洋捕捞。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将渔业分为海洋渔业和内陆渔业两大种,其中海洋渔业分为海水养殖和海洋捕捞两种,没有单独列明远洋捕捞。本条主要考虑到远洋捕捞有利于更好地利用远洋资源,需要大力扶持,故对远洋捕捞给予免税待遇。

二、享受减半征税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的具体范围

(一)部分经济作物的种植。

1.花卉的种植。包括各种鲜花和鲜花蓓蕾的种植。

2.茶及其他饮料作物的种植。包括茶、可可、咖啡等饮料作物的种植;茶叶、可可和咖啡等的采集和简单加工,如农场或农户对茶叶的炒制和晾晒等活动。不包括:茶叶的精加工、可可和咖啡的精加工。

3.香料作物的种植。包括香料叶、香料果、香料籽、香料花等的种植,如留兰香、香茅草、薰衣草、月桂、香子兰、枯茗、茴香、丁香等香料作物的种植。但是,不包括香料的提取和制造等活动。

(二)养殖。

1.海水养殖。指利用海水对各种水生动植物的养殖活动。包括利用海水对鱼、虾、蟹、贝、珍珠、藻类等水生动植物的养殖;水产养殖场对各种海水动物幼苗的繁殖;紫菜和食用海藻的种植;海洋滩涂的养殖。

2.内陆养殖。指在内陆水域进行的各种水生动物的养殖。包括内陆水域的鱼、虾、蟹、贝类等水生动物的养殖;水产养殖场对各种内陆水域的水生动物幼苗的繁殖。

三、没有列明的项目,以及国家禁止和限制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税收优惠

根据本条的规定,农、林、牧、渔业项目中,有两类项目是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的:

一是,本条没有列明的农、林、牧、渔业项目,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列举了全部的农、林、渔业项目,但是本条只是根据国家有关扶持和鼓励政策,从其中挑选一些特别重要的部分给予减税和免税优惠,其他没有挑选列明的项目即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范围。

二是,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也有专门的目录,一般分为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

3、营业税 1.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工作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摘自国务院令[1993]第136号

第二篇:化肥免税规定

化肥免税相关规定

2008年 国家税务总局涉及化肥税收政策有两个文件“财税〔2008〕56号”和“国税函〔2008〕1020号”

1、财政部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2008〕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科学调整农业施肥结构,改善农业生态环境,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机肥产品有关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享受上述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

(一)有机肥料

指来源于植物和(或)动物,施于土壤以提供植物营养为主要功能的含碳物料。

(二)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指由有机和无机肥料混合和(或)化合制成的含有一定量有机肥料的复混肥料。

(三)生物有机肥

指特定功能微生物与主要以动植物残体(如禽畜粪便、农作物秸秆等)为来源并经无害化处理、腐熟的有机物料复合而成的一类兼具微生物肥料和有机肥效应的肥料。

三、享受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第38号)等规定,单独核算有机肥产品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

四、纳税人销售免税的有机肥产品,应按规定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凡不能提供的,一律不得免税。

(一)生产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

1.由农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2.由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一年内出具的有机肥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原件。出具报告的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须通过相关资质认定。

3.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销售有机肥产品的,还应提供在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原件。

(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

1.生产企业提供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

2.生产企业提供的产品质量技术检验合格报告原件。

3.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销售有机肥产品的,还应提供在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复印件。

六、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纳税人的后续管理,不定期对企业经营情况进行核实。凡经核实所提供的肥料登记证、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备案证明失效的,应停止其享受免税资格,恢复照章征税。请遵照执行。

http://202.108.90.146/guoshui/action/GetArticleView1.do?id=1953&flag=1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20号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请示》(陕国税发〔2008〕30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规定,享受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其产品执行标准为:有机肥料NY525-2002,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18877-2002,生物有机肥NY884-2004。其他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产品,不属于财税〔2008〕56号文件规定的有机肥产品,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http://

第三篇:免税申请书(XX农业)

申请书

XX国家税务局XX税务分局:

我公司(XX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经XX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于2009年10月19日成立,登记注册类型:自然人出资有限责任公司,工商行政登记号:530XXXXXXX。公司法人代表XX,法人身份证号码:XXXXX,注册资本220万元。公司注册地址:XX县XX镇XX村委会山地,经营范围主要为蔬菜、水果种植和销售。2009年10月在XX县国家税务局登记,国税登记号:XXXXXX 我公司共配备财务人员2名,会计:XXX,身份证号:XXXXXXX3,联系电话XXXXXXX。出纳1名。我公司能够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法规对会计工作进行认真核算,能准确核算相关应交税额,并严格按税法向国家缴纳税款。同时具有独立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能力,能设置相关的总账及明细分类账。

我公司主要种植蔬菜及收购部份零星时鲜蔬菜销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及《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同时根据2011年财税字137号文《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我公司向贵局申请自产种植的蔬菜收入及零星收购蔬菜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望贵局审查批准为谢!

此致

敬礼

XXXX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2013年12月18日

第四篇:出口企业退免税基本规定(培训内容)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基础知识

及相关规定

一、什么是出口退(免)税?

出口退税是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即对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它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的并为各国接受的、目的在于鼓励各国出口货物公平竞争的一种税收措施。它是一种税收国际惯例,而不是一种税收优惠政策。

二、享受退(免)税的出口货物范围有哪些?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规定:对出口的凡属于已征或应征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外,都是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货物范围,均应予以退还已征增值税和消费税或免征应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三、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出口商有哪些?

出口商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报送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消费税。出口商包括对外贸易经营者、没有出口经营资格委托出口的生产企业、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上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经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赋予出口经营资格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其中个人(包括外国人)是指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上述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

四、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方法 现行出口货物增值税的退免税办法主要有四种

1、“免、退”税。即对出口环节免征增值税,在加工生产环节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予以退还。(外贸企业)

2、“免抵退”税。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简单点说就是对出口货物出口环节免征增值税,出口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的进项税额在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中抵扣,抵扣不完的再按规定退税。(生产企业)

3、“免、抵”税。对出口环节免征增值税,进项税额准予抵扣的部分在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中抵扣。(原“以产顶进”钢材加工企业)

4、免税。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这部分出口货物耗用的国内原材料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转入成本。(来料加工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自产货物)五、一般退(免)税货物范围及条件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说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范围的出口货物,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和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部分货物和税法另有规定外,均属于出口退税的货物范围。

可以退税的货物一般应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才能申报退税1.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

2.报关离境;

3.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 4.出口收汇并核销。

六、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一)外贸企业退增值税:依购进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金额为计税依据;

(二)外贸企业退消费税:依购进货物消费税专用税票所列“计税金额”或“课税数量”;

(三)生产企业免抵退增值税:当期单证齐全且信息齐全的出口货物离岸价格。(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第十二条第(三)款第1项规定,出口货物离岸价是指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注明的离岸价格,纳税人申报的离岸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征税的国税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核定计税价格。)

第十二条第(三)款第1项规定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货物报关单必须是盖有海关验讫章,注明“出口退税专用”字样的原件(另有规定者除外),出口报关单的海关编号、出口商海关代码、出口日期、商品编号、出口数量及离岸价等主要内容应与申报退(免)税的报表一致。 注意汇率问题:应按每月1日或出口当日汇率计算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基本规定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应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由办理出口退税认定的国税机关印制)一式两份,并持下列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在3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1.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证明; 5.海关进出口企业代码证。

(一)、办理程序

a认定办理:区县局接受申请——退税部门(岗位)首先在综合征管软件中通过待批文书模块对出口企业做退税标识——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出口退税资格认定,系统自动带出登记同步信息——退税部门手工补录未同步信息及其他需要补录的信息——提交市局进出口科对出口退税认定进行确认。退税变更及注销

b、变更办理:30日内申请并提交有关变更资料,填写•出口退税认定变更申请表‣(一式两份),税务机关经审核无误后填发新的出口退税认定表,并将变更资料录入计算机。

企业变更税务登记时如涉及出口退税资格内容的,应当在综合征管软件中先进行税务登记变更,再进行出口退税资格变更,退税部门需进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对同步变更覆盖的信息进行确认,保证企业信息的一致性。

c、注销办理:出口企业取消退税资格或注销时,必须先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进行退税资格注销的操作,然后在综合征管软件中进行相应的取消资格或注销操作。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未取消出口企业资格前,综合征管软件不能进行出口企业的注销。注销退税认定应特别谨慎,注销前必须结清退税款。非特殊情况下不得注销。

(二)、未办理退税认定前出口的货物如何处理

根据(国税发„2006‟102号)第八条规定:出口企业在办理认定手续前已出口的货物,凡在出口退税申报期期限内申报退税的,可按规定批准退税;凡超过出口退税申报期限的,税务机关须视同内销予以征税。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发生之日起两年内,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 2.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

3.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

4.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一年的;

5.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 6.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

(三)法律依据

国税发〔2004〕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发〔2004〕88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9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二、生产企业退免税申报相关规定

(一)生产企业申报时限 生产企业正常申报截止期限:生产企业自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15日;(逢节假日顺延)。

延期申报截止期限:生产企业自批准延期申报之日起3个月后的第一个申报期内;结汇核销截止期限:自报关出口之日起210天

2009年4月14日出口,7月14日到期,最迟在7月15日前申报(正常申报期限)

2009年10月21日出口,2010年1月21日到期,可以在2月份申报期内申报。如果需要延期最迟在5月15日前申报(2010年1月份申报期限为1月20日止)

(二)生产企业申报资料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电子数据;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附表‣及电子数据(有“上年”数据的提供);

3、•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及电子数据,其中附以下凭证(为便于传递,必须装订成册,下同):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2).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2004年6月1日以后办理资格认定的出口企业自发生之日起两年内,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或有关部门出具的中远期收汇证明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发生之日起两年内,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

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

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一年的; 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

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3).企业签章的出口发票(外商投资企业为出口商业发票);(4).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及代理出口货物协议(仅委托代理出口企业提供);

(5).•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申请表‣及主管征税的国税机关出具的核查报告(有视同自产产品出口的提供)。

4、经征税部门审核签章的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二);

5、有进料加工业务的,还应同时附送:

(1).发生进口业务的 a申报系统生成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及电子数据;

b进口料件进口报关单复印件(2)发生进料核销业务的 a申报系统生成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及电子数据;

b向海关办理核销的、记有全部记录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复印件;

c间接出口货物的报关单复印件; d向海关补税的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e海关签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核销通知书‣。

(三)生产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与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表之间的对应要求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第7栏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为当期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的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此栏与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的第2栏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额相对应。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18栏“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按当期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计算填报,有进料加工业务的应扣除“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大于“出口货物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时,“免抵退货物不得抵扣税额”按0填报,其差额结转下期,此栏与 “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第15栏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相对应。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5栏“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按照退税部门审核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表‣中的“当期应退税额”填报。

(四)生产企业申报单证和报表的基础审核

1、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审核 对报关单的审核主要侧重三个方面:

一是报关单是否过期;

二是真实性,即报关单必须是注明“出口退税专用”字样的原件,审核是否是伪造的; 三是内容的审核。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审核出口货物报关单右上角的出口日期,未在90日内申报,到期之日是否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特殊原因是否附有《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

(2)审核出口货物报关单是否加盖了海关验讫章,印章是否清晰真实,有无伪造现象。对有疑问的报关单应及时与报关海关联系,调查清楚。

(3)审核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贸易方式栏是否为属于免退税的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易货贸易和补偿贸易,有无将来料加工、来件装配等不退税项目混入免退税申报。审核报关单“目的港”一栏,是否将未离境(国家规定可以退税的除外)货物申报退(免)税。

(4)审核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经营单位、发货单位、企业海关代码与申报退税的企业名称、企业海关代码是否一致。出口货物退税的申报单位应是报关单上注明的经营单位;发货单位如与经营单位不符,应重点审核此批出口货物是否代开票;对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应审核其有无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受托单位名称与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经营单位名称是否一致。

(5)审核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出口日期、运单编号、出口数量、销售金额与企业申报数是否一致。发现有差异的,应按规定调整相应的电子申报数据。

(6)审核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出口货物的计量单位与企业申报出口货物计量单位是否一致,如不一致,要审核其出口数量的换算是否正确、是否有依据,有无通过改变计量单位的方法而增加出口数量或减少进货数量。

(7)审核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出口商品代码所适用的退税率与申报退税率是否一致,有无将退税率低的货物混入退税率高的货物申报退税。(是否自产,企业的经营范围,生产能力,玻璃制品里有塑料制品)

(8)审核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批准文号”列明的收汇核销单号码与所提供的收汇核销单上的编号或申报表上填写的收汇核销单号码是否一致。

(9)审核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境内货源地,防范非自产产品未申请审批进行退税。

(10)成交方式是离岸价格(FOB)还是到岸价格(CIF、C&F)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

“离岸价格”又称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价格,英文的价格术语是FOB,是英语Free on Board的缩写。这一价格术语是指卖方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负责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上,并负责货物装船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除“离岸价格”外,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常用的成交价格还有“到岸价格”、“成本加运费价格”和“工厂交货价格”等。“到岸价格”又称成本加保险费、运费价格,英文的价格术语是CIF,是英语Cost Insurance Freight的缩写。在该价格术语中的成本(Cost)是指“货价”,相当于FOB价格,故CIF价格实际等于FOB价格加保险费和运费。“成本加运费价格”又称离岸价加运费价格,英文的价格术语是C&F,是英语Cost and Freight的缩写。

2、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审核

出口收汇核销单是出口货物的企业凭银行结汇水单,经外汇管理局审核后出具的出口已收汇核销的一种证明单据,是出口货物的企业财务部门凭以核销应收外汇账款的凭证。对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审核,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审核出口收汇核销单上的出口单位名称是否与申报退税的企业一致。

(2).审核出口收汇核销单是否是出口退税联,核销单号码与申报表上的核销单号码是否一致。

(3).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编号应当与对应的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批准文号匹配。

(4).审核出口收汇核销单上是否有主管该出口单位的外汇管理局加盖的己核销印章,是否有海关在收汇核销单盖有骑缝章。

根据集中查验核销单的需要,对出口企业提供的核销单审核无误后,建议在退(免)税申报明细表“备注”栏手工注明“已提供核销单”字样。

(5).在规定的期限,还应审核由企业自行装订保管的核销单同退(免)税申报明细表相比,是否齐全,核销单号码是否一致。

3、出口商业发票的审核 企业签章的出口商品专用发票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使用统一的《安徽省出口商品专用发票》和内资企业自制的发票两类,是出口方开具的出口货物价格清单,是装运货物的总说明,是销货的凭证,是买卖双方的记账依据。出口商品专用发票的基本内容为:货物的品名、规格、货号、单价、数量、成交方式、金额、货物的出境港口至目的地(或目的地港口);客户的定单号和合同号;收货人名称、出口人名称;制单日期;企业负责人签字等等。审核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审核出口商品专用发票中“发票号码”、“出口数量”、“计量单位”、“销售金额”与申报表数据是否一致。

(2).审核出口商品专用发票记载的金额与出口销售明细账记载金额是否一致。

(3).审核出口商品专用发票“成交方式”是离岸价格(FOB)还是到岸价格(CIF、C&F);金额与报关单、核销单是否相符。

4、单证与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比对,检查企业电子数据录入的正确性。

出现有纸质单证未在申报明细表上反映;或者在申报明细表上找不到对应的纸质单证;单证内容与申报明细表上的内容不符,其他录入错误等问题的,应通知企业查明原因,补报单证。防范由此可能带来的少退(免)税或者多退(免)税的问题。

主要比对的指标:报关单号码、出口日期、核销单号码(即报关单上的“批准文号”)、商品代码,、出口数量、离岸价等;通过“商品名称”判断是否是非自产产品。

5、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申报“免、抵、退”税的报表审核。

申报表种类、份数、内容及印章是否齐全、准确;对一些不必要的表(如:单证齐全并且信息齐全申报明细表、没有“上年”数据的汇总表附表)应退回企业并告知不要打印,以避免浪费,减少资料保存量;报表中数据的自身逻辑关系是否正确;汇总表与明细表中的逻辑关系是否相符;汇总表、明细表与申报电子数据是否一致。有关报表的具体要求是: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a、企业应按当期在财务上做销售的全部出口货物(包括当期单证齐全和当期单证不齐),录入申报系统,申报系统自动产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b、对前期单证不齐的出口货物当期收集齐全的,应在当期免抵退税申报时一并申报,参与免抵退税的计算。录入申报系统,申报系统自动产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企业在申报系统录入明细申报数据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数据后,申报系统自动产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6、有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报表审核。

对有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应按月核对进口料件明细账记载的进口料件金额,是否已全部办理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五)法律依据

皖国税函„2003‟746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6‟353号 关于重申和明确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的通知 国税函„2007‟13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和简化出口退税人工审核的意见

二、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常用单证办理

(一).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单证的办理

A、概念及两种加工贸易的区别 1.进料加工

进料加工是指我国有关经营单位进口部分或全部原料、材料、辅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由国内生产者加工成品或半成品后再销往国外市场的一种贸易方式。进料加工的主要特点是:

(1)自进原料。我方经营单位用外汇从国外自行购买进口料件。

(2)自定生产。我方经营单位进口料件后自行决定产品生产的数量、规格、款式。

(3)自定销售。我方经营单位根据国际市场情况自行选择产品销售对象和价格。

(4)自负盈亏。我方经营单位完全自行决定进料、生产、销售,其盈亏也由经营单位承担。2.来料加工

来料加工是指由国外委托方提供全部或部分原材料、辅料、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必要时提供设备,由承接方企业按委托方的要求进行加工装配,成品交换托方在国外销售,承接方收取工缴费。来料加工贸易中,对于委托方提供的设备价款,可结合补偿贸易的做法,以劳务所得的工缴费补偿。出口企业进口料件海关予以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或消费税。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凭•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加工企业取得的工缴费收入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货物所耗用的国内货物所支付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转入生产成本,其国内配套的原材料的已征税款也不予退税。

3.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贸易的区别: 这两种加工贸易的共同之处在于:原材料和元器件来自国外,加工后成品也销往国外市场。但两者有本质上的区别:(1)来料加工不动用外汇,料件进口是由外商提供而不是我方购买,而进料加工则是由我方经营单位动用外汇购买进口料件。

(2)来料加工由外商提供的料件及加工的成品,其货物所有权均属于外商,我方只是按其要求加工,对货物无处置权。而进料加工业务由我方经营单位购买进口料件,拥有货物的所有权。(3)来料加工的进口与出口有密切的内在联系,外商往往既是料件的供应人又是成品的接受人,是连在一起的一笔交易,其合同不是以货物所有权转移为内容的买卖合同。而进料加工则由我方经营单位以买主身份与外商签订进口合同,又以卖主身份签订出 B、进料加工业务单证办理程序

1、进料加工业务的登记。

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在履行每份进料加工复出口合同第一次进料之前,应持进料加工贸易合同、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并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向退税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2、进料加工业务的申报。

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在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免抵退”税时,应同时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申请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3、进料加工业务的核销。

生产企业在•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最后一笔出口业务在海关核销之后、•进料加工登记手册‣被海关收缴之前,须持手册原件、•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等到退税部门办理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

C、来料加工业务单证办理程序 生产企业在取得海关签发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后,应按规定填报•来料加工贸易免税申请表‣,并附下列资料到退税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1)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明‣及有关资料;

(2)海关签发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

生产企业开展来料加工业务货物复出口后,生产企业应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明细表‣(来料加工免税出口明细)向退税部门申请出具•生产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生产企业在•来料加工登记手册‣被海关收缴前,应持•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原件向退税部门办理来料加工贸易核销手续。

(二)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办理

出口企业代理其他企业出口后,除另有规定者外,须在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60天内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代理出口协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及时转给委托出口企业。如因资料不齐等特殊原因,代理出口企业无法在60天内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的,代理出口企业应在60天内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经地市及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延期30天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

因代理出口证明推迟开具,导致委托出口企业不能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正常申报出口退税而提出延期申报的,委托出口企业和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第四条规定办理。

代理出口企业须在货物报关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210天内,向签发代理出口证明的税务机关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签发代理出口证明的税务机关,对代理出口企业未按期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及出口收汇核销单审核有误的,一经发现应及时函告委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委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对该批货物按内销征税。

(三)、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延期申报申请的办理

出口企业应在退税申报期限内(即出口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之前),向主管退税机关申报延期申报手续。三条特殊原因(国税发„2004‟113号):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或申报退(免)税;

(二)因采用集中报关等特殊报关方式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

(三)其他因经营方式特殊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

出口企业有上述情形之一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报申请,经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对出口企业提出延期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除按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4‟113号)第一条规定执行外,出口企业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的,可经地市以上(含地市)税务机关核准后,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四)法律依据

国税发„2004‟6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1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2005‟6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四、视同自产产品的相关规定

(一)、视同自产产品的范围:

1、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产品,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

a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

b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c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2、生产企业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a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b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

3、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认定为集团成员,集团公司(或总厂,下同)收购成员企业(或分厂,下同)生产的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免)税。

a经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成员的企业,或由集团公司控股的生产企业;

b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c集团公司必须将有关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给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4、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a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产品;

b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c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d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税务机关应核查的内容

1、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性质、注册资本、生产能力、自产产品范围等。

2、对照检查出口视同自产产品是否符合文件规定的范围。

3、外购或委托加工的视同自产产品货源、付款及纳税情况是否正常。特别是对从骗税多发地区购进的视同自产货物,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敏感地区购进货物出口退税核查工作的通知‣(国税明电„1998‟27号)进行税收函调,排除一切骗税疑点后,方能办理“免、抵、退”税。广东潮州、汕头、揭阳、汕尾市及其所属区、县等以往骗税多发地区

4、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应在申报该笔出口货物退(免)税后15天内,将收购非自产货物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定的补充合同等下列出口货物单证在企业财务部门备案,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三)法律依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免、抵、退税管理的通知》皖国税函〔2003〕48

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正式投产前委托加工收回同类产品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号

五、新办出口企业及小型出口企业的特殊规定 新办出口企业及小型出口企业按月申报,但只正常计算和审核审批,需等到第13个月一次性办理 国税发„2006‟102号††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出口货物

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条明确规定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和小型出口企业,在审核期期间出口的货物,应按统一的按月计算免、抵、退税的办法分别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税务机关对审核无误的免抵税额可按现行规定办理调库手续,对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暂不办理退库。对小型出口企业的各月累计的应退税款,可在次年一月一次性办理退税;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的应退税款,可在退税审核期期满后的当月对上述各月的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一次性退给企业。原审核期期间只免抵不退税的税收处理办法停止执行。

法律依据:国税发„2006‟1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六、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规定 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1、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

2、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

3、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

4、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

5、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法律依据:国税发„2004‟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

第五篇:广西大学海归免税购车规定

留学人员回国可买免税车

今年起施行的《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中明确了港、澳留学人员可比照回国留学人员享受税收优惠,对留学人员购置的、来华专家进口自用的符合免税条件的车辆可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事宜,不需再到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办法》中还明确了港、澳留学人员可比照回国留学人员享受税收优惠,新政策使留学生购车市场正在逐渐升温。

据了解,早在1992年10月,海关总署、国家计委、国务院经贸办公室、财政部、交通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就联合发布了《关于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凡在国外正规大学(学院)注册学习毕(结)业和进修期限在一年以上的留学人员,在其免税限量和从境外带进的外汇额度内,可用现汇购买免税国产小汽车一辆,以鼓励在外留学人员回国工作。

解读

免税幅度:10万元上下可免去6000元税

据北京中汽总回国留学人员购车服务公司刘先生称,学生购买免税车可以免去进口零部件海关关税和上牌照时免交车辆购置附加费。目前市场上有90款国产车型在政策规定范畴内,免税幅度从几千元到几万元不等。所购的车越新越大,售价越高,免税的幅度也越大。一般来说,10万元上下的车可能免去6000元以上的税,而20万元左右的车免去的税就可能超过了1万元以上。

业内人士提醒,车价一直在不停地变动之中,有时几个月里就会下降几千元,在选择车型时一定要事先对报价单仔细研究一下再做决定。

购车条件:毕业后一年内回国才能买免税车

1.在国外正规大学(学院)注册学习毕(结)业或进修(包括合作研究、访问学者、企事业海外研修人员)期限在一年以上。

2.完成学业后一年内回国。

3.毕业后首次入境未超过半年。

4.初次购买免税汽车。

5.购买免税车计一个免税指标(在国外连续停留180天有一个免税指标),中途回国不超过一个月的可连续计算在外时间。

图为部分车型免税前后报价表

所需资料:首次入境之日起半年内提出申请

申请购买免税车必须备齐以下材料: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回国前到中国使馆教育处开具);毕业证书或学习证明;护照;户口簿;身份证;《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在户口所在地海关,供职单位盖章);在职证明(供职单位开具)。需要注意的是必须在首次入境之日起半年内提出购车申请。

特别提示:在国外正规大学(学院)注册学习毕(结)业的和进修(包括出国进修,合作研究)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回国工作的留学人员、访问学者,购买国产汽车时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1.购车时享受进口零部件海关关税及增值税的优惠价格。2.上牌照的时候免交车辆购置附加费。

据了解,完全进口的车不在免税车之列,留学人员享受该优惠政策只限于部分国产小汽车。所谓的“免税”政策,实际上指的是两方面内容:一是免除整车车价中的进口零部件关税;二是免除购车后缴纳的车辆购置附加税(新车的8.5%)。尽管现在国产汽车中进口零部件的比例越来越低,但免车辆购置附加税一项,对于“海归”来说,优惠可不小,还是很具诱惑力的。(一般来说,您买的车越新,价格越贵免的越多)。

具体哪些国产车型在免税之列,据海关有关负责人介绍,受各种因素影响,可选择车型也经常更新,因此,具体车型还需要“海归”们准备购车时,先向海关咨询免税车型可登陆http://www.teniu.cc/tzb/onews.asp?id=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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